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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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集团公司物资招标采购管理规定

华能集团公司物资招标采购管理规定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物资招标工作,确保采购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及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采购管理指导意见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定中国华能集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物资是指除燃料和集团公司系统内贸易公司的交易货物以外,与电力、煤矿、供热、交通运输企业相关的基本建设、生产维护、大小修、技术改造和科技环保等项目的设备、材料、备品配件、工器具、消耗性物资、劳动保护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等;第三条物资招标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物资招标采购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招标范围和方式、招标代理、招标准备、发布和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合同签订、招标纪律等;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单位、产业公司、区域公司、直管企业和基层企业以下统称各单位的物资招标工作;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应成立物资采购决策机构采购领导小组,成员由各单位的相关领导、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物资采购决策机构是物资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物资招标工作,对招标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根据“三重一大”决策管理有关要求,将物资招标采购中的重要事项提交各单位相关决策会议审议;第七条各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的物资招标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物资招标的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招标采购管理细则,规范物资招标采购的业务流程和管理程序,依法开展物资招标采购工作;第八条各单位应依法组建物资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工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商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商务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若评标委员会采用技术和商务分组评标时,则每组成员为五人及以上单数;技术和商务等方面专家原则上应从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其评标专家经同级招标管理机构同意可直接选定;第九条各单位物资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参照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方式组建,负责按照资格预审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第三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十条集团公司系统物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依法必须招标的物资采购;二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生产经营、技术改造、科技环保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第十一条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单位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第十二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应原则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第十三条依据国家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经项目核准、审批机构认定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以及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经同级采购决策机构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第十四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应选择履约能力强且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后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五条国际招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招标代理第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物资采购原则上应采用委托招标代理的形式,并充分发挥集团公司系统内有招标代理资质单位的专业作用;第十七条采用招标代理方式时,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代理范围、期限、职责和工作要求,收费标准按双方合同约定执行;第五章招标准备第十八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项目组织编制招标方案,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名称、物资名称与数量、规格与技术标准、招标方式、投标人资质条件、资格审查方式、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组成建议、技术规范及招标文件编制和审查的时间安排、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时间等;第十九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须根据招标方案的安排,并针对招标项目的技术特点和要求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办法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第二十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第六章发标和投标第二十一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集团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依法必须招标的,还应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须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和费用,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等内容;第二十二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向邀请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须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和费用,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等内容;第二十三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五日;第二十四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三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日或者十五日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二十五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第二十六条现场踏勘;如有必要,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组织全部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现场答疑,但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现场答疑;第二十七条资格审查;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一资格预审;采用资格预审时,由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评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须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二资格后审;采用资格后审时,由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后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条件没有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第二十八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第二十九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须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第三十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电汇等形式;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其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须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须确定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仍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应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第三十三条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者参加其它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的投标;第三十四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第三十五条投标文件接收;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并将其原封不动地退回投标人;第三十六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须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经同级采购决策机构批准后可不再采用招标采购的形式;第七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三十七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所有的投标人应准时参加;第三十八条开标工作人员由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和记录人组成;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项目,可由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担任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及记录人;第三十九条开标时,投标人代表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异议后,由开标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开标过程和内容须记录完整,开标记录表经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可以在评标过程中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其结果须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须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四十三条评标方法;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可采取如下评标方法:一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物资招标采购,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在满足投标资格和技术、商务条件的前提下,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二对技术、工艺复杂的物资招标采购,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对技术、商务和价格三个方面进行量化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中标人;其中:1. 对经济技术指标有重要影响的主机设备和重要辅机,以及对可靠性或环保排放要求高的辅机,价格所占权重应为综合评分的50%-70%;2. 其他采用综合评估法的物资评标,价格所占权重不应低于综合评分的70%;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第四十四条评标工作一般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个阶段;一评标委员会组织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对照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对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二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的评审和比较,对投标人按综合得分高低排序;三评标委员会原则上按照评标价格或综合评分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四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为获得多个标段同时中标而提出报价优惠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报价优惠进行评审,按照最有利于招标人的原则提出打捆授标的建议;第四十五条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审情况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否决投标情况说明、评标标准和办法、经评审的价格和评分比较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第四十六条各单位采购决策机构,根据以下定标原则确定中标意见: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二符合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三原则上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中标人不是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时,应进行书面说明;第四十七条中标公示;一中标结果在集团公司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公示,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还应在国家指定的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日;二公示无异议,招标人直接或者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四十八条物资招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下列文件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一招标方案及批复;二招标公告或邀请函;三资格审查文件;四招标文件含补遗更正文件;五投标文件;六评标文件含投标人的澄清文件;七定标文件;八其它应当存档的招投标文件;第八章合同签订第四十九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九章招标纪律第五十条参与招标的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严禁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规定的行为;第五十一条遵守招标程序,禁止下列行为:一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二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三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四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五招标文件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六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七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八其他违反法定招标程序的行为;第五十二条维护公平竞争,禁止下列行为:一违法或者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二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三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四其他限制正当竞争的行为;第五十三条履行公正义务,禁止下列行为:一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中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二与投标人相互串通,阻挠、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三与投标人相互串通进行虚假招标;四评标委员会成员擅离职守;五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七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八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九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第五十四条履行保密义务,禁止下列行为:一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二向投标人透漏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意见以及与确定中标人等其他情况;三其他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第五十五条遵守回避制度,禁止下列行为:一明知本人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直接或间接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不主动回避的;二其他违反回避制度规定的行为;第五十六条执行招标结果,禁止下列行为: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背离招标投标确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六不完整或者采取其他变通手段变相不执行招标中标结果;第五十七条规范招标代理,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二违反保密规定,泄漏招标投标有关情况和资料;三与投标人串通,损害招标人和其他人合法权益;四违反规定越权代理,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代理职责;五其他违背委托代理义务的行为;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受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双方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如出现违法行为,由国家相关法律机关处理;第十章监督与考核第五十九条物资招标工作应当接受同级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监督工作按集团公司有关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六十条物资招标工作纳入集团公司物资对标管理及考核范围;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华能物资〔2015〕397号同时废止;附件1物资招标采购流程图(1)流程相关风险点(2)制度相关风险点。

能源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制度

能源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制度

能源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及物资、设备等采购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及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是规范物资采购管理行为,明确招标单位管理职责和工作关系的基本依据。

政府相关部门统一要求进行招标的项目按政府机关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单位及职责第四条总公司企管部负责对招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程序管理及监督,其职责如下:(一)监督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及招标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程序和规定。

(二)参与对招标文件的审查和评标方法的审定。

(三)参加评标、定标过程,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四)对招标合同的签订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监督。

第五条总公司根据招标项目成立招标工作组,工作组成员主要由招标单位主管领导、总公司有关领导、企管部相关人员、招标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各招标单位负责组织和管理招标工作,其职责如下:(一)做好评标方法的编写、招标公告等招标前期各项准备工作。

(二)负责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三)接受投标报名,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审查投标人资格。

(四)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日程内的答疑及投标书。

(五)负责组织招标工作组成员召开开标、评标会议,并做好会议的服务与接待工作。

(六)在开标会后,按照招标法的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无投诉,向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要求中标单位及时提交履约担保金。

(七)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八)对招标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三章招标方式第六条公司的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二种方式。

第七条公开招标。

由招标工作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公司的相关制度、流程进行公开招标。

第八条邀请招标。

邀请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由招标工作组进行评标,确定中标人。

华能集团公司物资招标采购管理规定

华能集团公司物资招标采购管理规定

华能集团公司物资招标采购管理规定一、引言华能集团公司致力于规范物资招标采购管理,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透明,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本规定旨在为华能集团公司物资招标采购活动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华能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所有物资招标采购活动。

所有相关部门和人员都应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三、招标采购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确保所有供应商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参与招标采购活动,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

2. 公正原则:确保招标采购活动的评审过程公正、客观,遵循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 透明原则:确保招标采购活动的信息公开透明,所有相关文件和决策应当有据可查。

4. 效率原则:提高采购效率,确保采购过程的及时性和高效性。

5. 经济原则: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通过竞争性招标采购活动降低采购成本。

四、招标采购流程1. 采购需求确认:相关部门提出采购需求,并明确物资的规格、数量、质量要求等。

2. 拟定招标文件:采购部门根据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标准等。

3. 招标公告发布:根据招标文件,采购部门发布招标公告,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公开招标信息。

4. 供应商资格审查:采购部门对报名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确保供应商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5. 投标文件递交: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投标文件。

6. 评标和中标:采购部门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供应商。

7. 签订合同:采购部门与中标供应商进行合同谈判,并签订采购合同。

8. 履约管理:采购部门对中标供应商进行履约管理,确保供应商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9. 结算和支付:采购部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并支付供应商款项。

五、供应商管理1. 供应商准入:采购部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确保供应商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2. 供应商评价:采购部门对供应商的供货质量、交货时间、服务水平等进行评价,并建立供应商评价体系。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五篇】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五篇】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五篇】篇一: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国有集团公司采购活动,确保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公开,加强对国有企业资金使用的监管,特制定本办法。

一、采购范围1.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活动包括物资采购、设备采购、工程采购等。

2. 采购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项目,应进行公开招标。

二、采购程序1. 采购需求确定:各单位向集团公司提交采购需求申请,包括采购物品或服务的具体要求和数量。

2. 采购方式选择:根据采购需求,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3. 采购文件编制:根据采购方式选择,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编制相应的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

4. 公告发布:针对进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应发布公告,公开征集投标人。

5. 投标评审:根据招投标文件的要求,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选定中标供应商。

6. 合同签订: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内容进行货物或服务的交付和支付。

三、采购管理1. 采购计划编制:集团公司每年制定采购计划,明确各单位的采购需求和预算。

2. 采购过程监督: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效果。

3. 供应商管理:集团公司建立供应商资格审查和评价制度,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考核。

4. 采购合同管理: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负责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监督,确保合同的执行情况。

5. 采购结果公示: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应及时公示中标结果,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和透明。

四、监督与惩处1.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凡违反本办法的采购活动,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改正、暂停采购资格、撤销中标资格等。

2. 内部监督机制:集团公司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五、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所有。

华能操作手册-投标人

华能操作手册-投标人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子招投标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分册目录1注册 (3)1_2.投标人自荐 (4)1_3 CA数字证书在线办理 (5)2招标项目 (6)2.1投标人报名 (6)2.2购买预审文件 (8)2.2_1 资格预审文件下载 (9)2.3购买招标文件 (10)2.3_1 招标文件下载 (11)2.4澄清管理 (12)2.5投标文件管理 (13)2.5.1客户端编制预审投标文件 (13)2.5.2客户端编制投标文件 (14)2.5.3 递交资格预审文件 (16)2.5.4递交投标文件 (17)2.6参与网上开标 (19)(A)签到 (19)(B)解密 (21)(C)签名 (22)2.7评标问题澄清 (25)2.8中标通知书查看 (26)3采购项目 (26)3.1谈判文件管理 (26)3.1.1供应商购买谈判文件 (26)3.1.2谈判文件下载 (27)3.2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 (28)3.3评审 (30)3.3.1供应商报价 (30)3.3.2供应商评标问题澄清 (31)1注册用户点击“立即注册”即可进行用户注册操作,主页面的图如下所示:用户注册页面,可输入用户的基本信息,带“*”号为必填项,具体如下图所示:操作说明:A.三证合一:就是将企业依次申请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为一证。

C处显示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B.选择“非三证合一”时,C处为组织机构代码。

C.随AB的改变会有不同显示。

D.输入手机号码后,点击【短信获取验证码】则系统会向手机发送验证码的短信。

E.选择我已阅读并接受《用户协议》及《隐私策略》后点击【立即注册】则会提交当前输入的基本信息,进行注册操作。

F.账号信息填写完毕后,需要继续填写公司信息,点击【立即注册】页面跳转至下图:操作说明:这里选择申请类型为投标人即可,如果选择的是供应商则需要选择采购组织,公司信息带*号的必填。

所有信息填写完毕后提交审批,审批通过即可。

56页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规定

56页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规定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采购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经济效益,确保采购质量,推动采购活动规范、阳光、廉洁、高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采购管理包括工程类、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不含电厂燃料采购及其运输:(一)工程类: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修缮等项目所需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信息化工程的施工与各类总承包等;(二)货物类:包括生产、建设、经营所需设备、材料、工器具、消耗性物资、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信息化软硬件设备和低值易耗品等;(三)服务类:包括生产、建设、经营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可行性研究、调试、生产外委(检修、运行、维护)、管理类咨询和服务(战略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金融保险、资产评估、资本运营、法律事务、市场营销管理、审计管理、内控管理、安全环保评价、委外培训等)、技术咨询、科技、信息化、物流运输、物业管理、劳务派遣等。

本规定招标限额是指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

第三条集团公司采购活动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进行,遵守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阳光采购、廉洁公正。

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贯穿采购全过程,构建规范、阳光、廉洁、高效的采购秩序,应招尽招,应公开尽公开;(二)坚持统一管理、集中采购、分级管控。

集团公司对采购工作集中统一部署,大力推进两级集中采购,助力提质增效;(三)坚持权责明晰、有效制衡、防范风险。

建立健全需求、采购、决策、监督四分离机制,筑牢业务、职能、执纪监督三道防线;(四)坚持优化流程、标准规范、精简高效。

持续推进采购集约化、规范化、标准化、数字化,打通堵点、补上断点,努力实现采购流程精简高效,采购操作标准规范。

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实施细则(四篇)

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实施细则(四篇)

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资采购招标活动,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单位进行物资采购招标活动。

第三条物资采购招标活动应遵循的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经济、合理原则;(三)科学技术原则;(四)诚实守信原则;(五)依法采购原则。

第四条物资采购招标活动的组织机构为采购招标委员会。

第五条采购招标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制定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二)制定、组织实施招标程序;(三)确定中标单位和中标价;(四)监督合同执行情况;(五)处理投诉和纠纷。

第六条采购招标委员会的成员由采购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任命,包括主任、副主任、委员等。

第七条物资采购招标活动中的相关术语:(一)采购单位:指需要购买物资的各级各类单位;(二)招标人:指采购单位;(三)供应商:指有意向参与招标活动并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四)投标人:指已经缴纳投标保证金并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第八条采购招标活动应该制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范围和数量;(二)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三)投标文件要求;(四)投标保证金及退回办法;(五)招标时间;(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供应商携带相关资质和证件参加招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三)经验和能力;(四)信誉和业绩;(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十条采购招标活动应该公示中标结果,并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十一条招标的主要程序:(一)发布招标公告;(二)领取招标文件;(三)投标准备;(四)递交投标文件;(五)评标;(六)确定中标单位;(七)公示中标结果;(八)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二条发布招标公告:(一)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项目的名称、招标范围和采购数量;(二)招标公告应当至少在主流媒体上连续发布3天;(三)招标公告应当明确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采购管理指导意见》《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物资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直属单位、区域公司、产业公司、直管企业统称二级单位,集团公司、二级单位及基层企业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中物资是指除燃料和系统贸易公司的交易货物以外,与电力、煤矿、供热、交通运输企业相关的基本建设、生产维护、大小修、技术改造和科技环保等项目的设备、材料、备品配件、工器具、消耗性物资、劳动保护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条物资采购工作按照“计划统领、两级集中、三级采购、统一规则、分级管理”的管理方式,实行集团公司一级物资集中采购(以下简称一级集中采购),二级单位二级物资集中采购(以下简称二级集中采购)和基层企业采购。

第五条物资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集团公司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采购,注重维护企业利益和加强风险防控。

专业资料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的物资采购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的领导机构为采购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定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和规性文件;(二)审议年度采购计划,根据管理权限,审议或审定集团公司直接管理围的采购结果;(三)指导、监督集团公司采购工作;(四)根据“三重一大”决策管理有关要求,将采购管理中的重要事项提交集团公司决策会议审议。

第八条集团公司物资部作为物资管理的归口部门,履行物资采购相关管理职能。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贯彻落实关于有关法律法规,拟定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相关制度和标准化文件;(二)负责具体组织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例会;(三)负责汇编年度物资集中采购需求计划,编制年度和季、月度集中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招标文件的标准化工作,审定招标文件商务部分;(四)根据批准的年度和季、月度集中采购计划组织开展集团公司物资领域的集中采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业务领域集中采购工作;根据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相关业务领域集中采购工作;(五)负责组建和管理物资招标评标专家库;— 41 —(六)建立集团公司供应商评估管理体系,指导、监督和考核集团公司系统的物资采购工作;(七)开展电子商务平台的推广和深化应用;(八)指导检查系统集中采购工作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公司系统采购进行管理和考核;(九)负责管理招标代理工作(管理华能招标公司)。

央企集中采购管理制度

央企集中采购管理制度

央企集中采购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央企集中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保障采购质量,加强对央企集中采购活动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国央企集团及其下属各单位进行的集中采购活动。

三、采购组织(一)央企集中采购活动由专门成立的采购组织负责组织和实施。

采购组织设有采购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央企集中采购工作,包括制定采购计划、组织采购实施、供应商管理等。

(二)采购组织的设置应符合中国央企集团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业务需求和采购规模确定部门设置和人员配置。

(三)采购组织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采购活动合法、专业和透明。

四、采购计划(一)央企集中采购应根据企业业务发展需求和物资采购需求,制定年度、季度和月度采购计划。

(二)采购计划应当经公司领导审议,并报中国央企集团备案。

(三)采购计划应包括采购项目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预算金额、计划采购时间等内容。

五、供应商管理(一)央企集中采购应建立供应商库,定期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审核和评估。

(二)采购组织应定期公布供应商入库和退出库的标准及程序,并及时通知相关供应商。

(三)央企集中采购应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按照采购程序选择合格供应商,推行“诚信、公正、公平”的供应商评定标准,确保供应商的选定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

(四)央企集中采购应建立供应商评价制度,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产品质量、服务水平等进行定期评价,并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六、采购实施(一)央企集中采购应根据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二)采购组织应组织编制采购文件,包括采购公告、邀请招标书、招标文件、谈判文件、合同草案等。

(三)央企集中采购应公开、公平地组织采购活动,确保供应商有平等的参与机会。

(四)央企集中采购应选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的合格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五)央企集中采购应加强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采购项目按时、按量、按质地完成。

(完整版)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物资紧急采购管理办法

(完整版)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物资紧急采购管理办法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物资紧急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物资紧急采购管理工作,提高物资供应保障能力,依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紧急采购是指在突发自然灾害、重大隐患、突发事故等情况下,造成物资需求计划不能及时报送,为抢险救灾、安全生产、避免人身伤害等需要所进行的物资采购工作。

第三条物资紧急采购遵循依法合规、快速响应、规范决策、备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产业公司、区域公司、直管企业和基层企业(以下统称各级单位)的物资紧急采购管理。

第二章适用情形第五条物资紧急采购适用以下紧急情况:(一)因突发自然灾害对生产建设造成损害,为抢险救灾、保障人身安全需进行紧急采购的;(二)因生产建设中发现重大隐患,为避免发生重大事故和人身伤害需进行紧急采购的;(三)因突发生产事故造成机组停运或限电、供热中断及其他紧急情况,为尽快恢复生产需进行紧急采购的;(四)因主要设备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所需零星设备或备品无库存,必须立即安排采购,否则对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启动的应急响应工作中,为保障物资供应需紧急采购的。

第六条以上紧急情况下,应优先通过库存储备、协议库存、应急储备、紧急调拨等方式满足使用需求。

第三章管理方式第七条为提高紧急情况下快速响应能力,满足物资供应保障的需要,物资紧急采购一般由需求单位直接组织实施。

第八条物资需求单位在组织开展物资集中采购目录内物资的紧急采购工作中,需要上级单位予以协调帮助的,可向上级单位书面提出有关协调事项和要求。

第九条在依法合规前提下,为满足紧急情况下救援抢险需要,经本单位采购决策机构(采购领导小组)批准或特别紧急情况下由主要负责人批准,紧急采购可以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经主要负责人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由采购决策机构(采购领导小组)听取采购承办部门汇报后予以确认,其中涉及“三重一大”决策范围的,应提交相关决策会议审议后确认。

华能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华能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华能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采购管理指导意见》《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物资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直属单位、区域公司、产业公司、直管企业统称二级单位,集团公司、二级单位及基层企业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中物资是指除燃料和系统内贸易公司的交易货物以外,与电力、煤矿、供热、交通运输企业相关的基本建设、生产维护、大小修、技术改造和科技环保等项目的设备、材料、备品配件、工器具、消耗性物资、劳动保护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条物资采购工作按照“计划统领、两级集中、三级采购、统一规则、分级管理”的管理方式,实行集团公司一级物资集中采购(以下简称一级集中采购),二级单位二级物资集中采购(以下简称二级集中采购)和基层企业采购。

第五条物资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集团公司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阳光采购,注重维护企业利益和加强风险防控。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的物资采购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的领导机构为采购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定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二)审议年度采购计划,根据管理权限,审议或审定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内的采购结果;(三)指导、监督集团公司采购工作;(四)根据“三重一大”决策管理有关要求,将采购管理中的重要事项提交集团公司决策会议审议。

第八条集团公司物资部作为物资管理的归口部门,履行物资采购相关管理职能。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有关法律法规,拟定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相关制度和标准化文件;(二)负责具体组织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例会;(三)负责汇编年度物资集中采购需求计划,编制年度和季、月度集中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招标文件的标准化工作,审定招标文件商务部分;(四)根据批准的年度和季、月度集中采购计划组织开展集团公司物资领域的集中采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业务领域集中采购工作;根据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相关业务领域集中采购工作;(五)负责组建和管理物资招标评标专家库;(六)建立集团公司供应商评估管理体系,指导、监督和考核集团公司系统的物资采购工作;(七)开展电子商务平台的推广和深化应用;(八)指导检查系统内集中采购工作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公司系统内采购进行管理和考核;(九)负责管理招标代理工作(管理华能招标公司)。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管理办法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管理办法

中能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规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建立与供应商长期的互惠共赢关系,积累供应商履约评价信息,培育优质供应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直属单位、产业公司、区域公司、直管企业统称二级单位,集团公司、二级单位及基层企业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除燃料以外集团公司生产、基建和经营活动中所需物资的供应商。

第四条供应商管理遵循分级管理、严格准入、量化评价、动态维护的原则。

第五条供应商管理主要容包括供应商开发及准入、供应商日常管理及考核评价、供应商使用、异议处理及供应商库维护。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的供应商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供应商按“三级管理”的原则,分为一级供应商、二级供应商和三级供应商。

集团公司建立供应商库,对各级供应商实行统一管理。

库供应商资源共享,各单位在符合本单位控程序的条件下应充分利用库供应商不断充实本单位采购寻源途径。

第八条一级供应商是指由集团公司组织审定的供应商;二级供应商是指由各二级单位(直属单位除外)组织审定的供应商;三级供应商是指由各基层企业组织审定的供应商。

第九条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是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决定一级供应商准入及其他重大问题处理。

第十条集团公司采购工作组负责审批权限围供应商年度评价结果和处置建议等重大问题处理。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物资部是供应商的归口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建立供应商管理体系,组织制定供应商管理程序及相关标准;(二)负责收集信息,并组织相关部门完成供应商的准入评价及审批工作;(三)收集相关资料,组织完成供应商定期评价和日常管理工作;(四)负责制定一级供应商的考核评价体系;(五)组织开展供应商评价结果应用和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六)负责供应商管理中相关信息的反馈等工作;(七)负责协助一级供应商完成电子商务平台注册、缴费、注销等工作;(八)负责对二级、三级供应商考核评价标准进行备案。

电力有限公司物资(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电力有限公司物资(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xxx电力有限公司物资(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x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公司采购需求及计划、招标采购管理、竞价比选管理、直接委托管理、供应商管理等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公司的物资(服务)采购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采购”是指金额在50万以上(含50万元)的物资(服务)采购方式。

“竞价比选”是指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至50万以内的物资(服务)采购方式。

直接委托是指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物资(服务)采购方式。

自营项目金额在50万以上(含50万元)的物资(服务)采购采用“竞价比选”方式采购。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总经理。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审批采购需求计划;(二)负责审批招标文件;(三)负责会签招标文件和报价;(四)负责审批合格供方。

第六条技术工程部为非行政办公类物资(服务)采购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工程项目负责人招标采购管理;造价管理员负责工程方面竞价比选和直接委托采购管理;技术工程管理员/规划管理员负责供电业务、营销业务方面竞价比选和直接委托的采购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招标采购管理;(二)竞价比选采购管理;(三)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非行政办公类物资(服务)直接委托采购管理;(四)非行政办公类物资(服务)供应商管理工作。

第七条办公室为行政办公类物资(服务)采购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2000元(含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行政办公类物资(服务)直接委托采购管理;(二)2000元以下低值易耗品及各类物资的直接委托采购管理;(三)行政办公类供应商管理。

第八条各部门主要职责是:提出部门采购需求,提供采购技术要求和相关资料,参与会签采购计划,参与供应商初步评价和年度评价。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要求第一节管理流程与范围第九条本办法应依据的流程。

采购需求及计划管理流程(见附件1)招标采购管理流程(见附件2)竞价比选管理流程(见附件3)直接委托管理流程(见附件4)供应商管理流程(见附件5)第二节采购需求及计划管理第十条公司物资(服务)采购实施计划管理,由办公室资产管理员组织实施。

2024年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实施细则(2篇)

2024年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实施细则(2篇)

2024年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物资采购招标工作的管理,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依法、诚信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单位进行物资采购招标活动,并详细规定了招标程序、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招标评标、中标公告和合同签订等具体事项。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对物资采购招标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确保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物资采购招标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招标活动。

第五条招标活动应当坚持严格的注意过程,注重招标人的专业能力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咨询能力的连结,确保公平公正的结果。

第六条招标活动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必须保存备查,并在合理范围内提供给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级招标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招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八条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和金额,确定适用的招标程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等。

第九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招标范围、招标条件和招标方式,并制定招标公告。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招标公告,并确保公告发布的途径广泛、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招标文件,并在指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招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必须要依法公告,并将修改的内容通知到已经领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十三条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开标和评标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标工作。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公布评标结果,并通知中标人与未中标人。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进行合同签订,并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当详细规定了招标项目的要求和标准,包括物资的数量、质量、交付期限、支付方式等。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客观和实际的原则,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开透明。

集团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xx集团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物资集中采购活动,建立集中采购机制,发挥集团公司规模采购优势,保证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xx集团公司采购管理指导意见》《xx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定》《xx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直属单位、产业公司、区域公司、直管企业统称二级单位,集团公司、二级单位及基层企业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物资采购两级集中包括集团公司组织实施的一级物资集中采购和二级单位组织实施的二级物资集中采购。

第四条物资集中采购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集中采购的范围、方式、需求计划与采购计划、集中采购结果确认及合同管理等。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物资集中采购是指由集团公司对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物资组织实施的一级物资集中采购活动(以下简称集中采购)。

二级单位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二级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制度。

第六条物资集中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27 —第七条集团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的领导机构为采购领导小组。

(一)采购领导小组组成: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分管各相关业务领域的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相关总师(总助)、副总师,物资部、基建部、安生部、科环部、煤炭事业部、核电事业部、信息中心,以及企法部、财务部、监察部、审计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二)采购领导小组职责:1.审定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2.审议年度采购计划,根据管理权限,审议或审定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内的采购结果;3.指导、监督集团公司采购工作;4.根据“三重一大”决策管理有关要求,将集中采购管理中的重要事项提交集团公司决策会议审议。

第八条集团公司成立物资集中采购工作组(以下简称“采购工作组”)。

(一)采购工作组组成:物资部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安生部、科环部、基建部、物资部、核电事业部、煤炭事业部、煤化工办公室等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及审计部组成。

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考核实施办法(华能采购[2018])

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考核实施办法(华能采购[2018])

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考核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工作,提高采购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单位、产业公司、区域公司、直管企业(以下统称二级单位)。

第三条集团公司采购部是招投标管理专项考核的组织实施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专项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评分方法。

(二)编制二级单位招投标管理专项考核预算指标,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下发。

(三)对二级单位开展招投标管理专项考核,审核二级单位的招投标管理专项考核结果,提出专项考核意见,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报送集团公司绩效管理工作办公室。

(四)每季度对二级单位采购相关指标进行评分,按分值在集团公司季度对标通报中对各单位进行排序,将第四季度的采购相关指标评分纳入招投标管理专项考核。

(五)指导、监督二级单位开展招投标管理专项考核工作。

第四条二级单位主要职责:(一)落实集团公司招投标专项管理考核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 1 —(二)组织所辖基层企业开展招投标管理专项考核工作,向集团公司报送专项考核自评结果(见附件2)。

第五条采购相关指标评分。

(一)参与评分的指标包括:招标采购率、公开招标率、集中采购率、电子商务平台线上采购率、电子招标率、供应商动态量化考核(评估)率、采购质量管控覆盖率、节资率、采购数据填报及时率、评标专家出勤率、评标专家贡献率、采购金额占预算资金比率。

(二)采购相关指标评分方法。

除采购节资率指标得分单独计算外,各项采购指标得分=各项采购指标值×100%×权重。

采购相关指标评分总分为各项采购指标得分的合计值,满分为100分。

各项采购指标得分计算公式见附件1。

第六条招投标管理专项考核。

(一)招投标管理专项考核评分。

招投标管理专项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计分,最高得分为150分。

总得分为四个方面的得分合计值,即“采购相关指标”“招投标基础管理”“制度执行和相关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加分项”。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采购管理指导意见》《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物资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直属单位、区域公司、产业公司、直管企业统称二级单位,集团公司、二级单位及基层企业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中物资是指除燃料和系统内贸易公司的交易货物以外,与电力、煤矿、供热、交通运输企业相关的基本建设、生产维护、大小修、技术改造和科技环保等项目的设备、材料、备品配件、工器具、消耗性物资、劳动保护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条物资采购工作按照“计划统领、两级集中、三级采购、统一规则、分级管理”的管理方式,实行集团公司一级物资集中采购(以下简称一级集中采购),二级单位二级物资集中采购(以下简称二级集中采购)和基层企业采购。

第五条物资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集团公司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阳光采购,注重维护企业利益和加强风险防控。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的物资采购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的领导机构为采购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定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二)审议年度采购计划,根据管理权限,审议或审定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内的采购结果;(三)指导、监督集团公司采购工作;(四)根据“三重一大”决策管理有关要求,将采购管理中的重要事项提交集团公司决策会议审议。

第八条集团公司物资部作为物资管理的归口部门,履行物资采购相关管理职能。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有关法律法规,拟定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相关制度和标准化文件;(二)负责具体组织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例会;(三)负责汇编年度物资集中采购需求计划,编制年度和季、月度集中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招标文件的标准化工作,审定招标文件商务部分;(四)根据批准的年度和季、月度集中采购计划组织开展集团公司物资领域的集中采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业务领域集中采购工作;根据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相关业务领域集中采购工作;(五)负责组建和管理物资招标评标专家库;(六)建立集团公司供应商评估管理体系,指导、监督和考核集团公司系统的物资采购工作;(七)开展电子商务平台的推广和深化应用;(八)指导检查系统内集中采购工作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公司系统内采购进行管理和考核;(九)负责管理招标代理工作(管理华能招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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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物资招标工作,确保采购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及《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采购管理指导意见》《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定》《中国华能集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物资是指除燃料和集团公司系统内贸易公司的交易货物以外,与电力、煤矿、供热、交通运输企业相关的基本建设、生产维护、大小修、技术改造和科技环保等项目的设备、材料、备品配件、工器具、消耗性物资、劳动保护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条物资招标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物资招标采购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招标范围和方式、招标代理、招标准备、发布和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合同签订、招标纪律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单位、产业公司、区域公司、直管企业和基层企业(以下统称各单位)的物资招标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应成立物资采购决策机构(采购领导小组),成员由各单位的相关领导、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物资采购决策机构是物资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物资招标工作,对招标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根据“三重一大”决策管理有关要求,将物资招标采购中的重要事项提交各单位相关决策会议审议。

第七条各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的物资招标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物资招标的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招标采购管理细则,规范物资招标采购的业务流程和管理程序,依法开展物资招标采购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应依法组建物资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工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商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商务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若评标委员会采用技术和商务分组评标时,则每组成员为五人及以上单数。

技术和商务等方面专家原则上应从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其评标专家经同级招标管理机构同意可直接选定。

第九条各单位物资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参照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方式组建,负责按照资格预审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十条集团公司系统物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依法必须招标的物资采购;(二)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生产经营、技术改造、科技环保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

第十一条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单位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二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应原则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第十三条依据国家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经项目核准、审批机构认定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以及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经同级采购决策机构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十四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应选择履约能力强且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后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国际招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招标代理第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物资采购原则上应采用委托招标代理的形式,并充分发挥集团公司系统内有招标代理资质单位的专业作用。

第十七条采用招标代理方式时,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代理范围、期限、职责和工作要求,收费标准按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章招标准备第十八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项目组织编制招标方案,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名称、物资名称与数量、规格与技术标准、招标方式、投标人资质条件、资格审查方式、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组成建议、技术规范及招标文件编制和审查的时间安排、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时间等。

第十九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须根据招标方案的安排,并针对招标项目的技术特点和要求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办法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第二十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

第六章发标和投标第二十一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集团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依法必须招标的,还应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同时发布。

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须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和费用,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向邀请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须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和费用,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五日。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三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日或者十五日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五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六条现场踏勘。

如有必要,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组织全部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现场答疑,但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现场答疑。

第二十七条资格审查。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

(一)资格预审。

采用资格预审时,由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评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须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二)资格后审。

采用资格后审时,由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后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条件没有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须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

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

第三十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电汇等形式。

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其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须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须确定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仍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应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三十三条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者参加其它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的投标。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三十五条投标文件接收。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并将其原封不动地退回投标人。

第三十六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须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经同级采购决策机构批准后可不再采用招标采购的形式。

第七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三十七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所有的投标人应准时参加。

第三十八条开标工作人员由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和记录人组成。

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项目,可由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担任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及记录人。

第三十九条开标时,投标人代表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异议后,由开标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

开标过程和内容须记录完整,开标记录表经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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