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出许可证法规汇总
电视播出证明书

电视播出证明书引言概述:电视播出证明书是指电视台或电视节目制作公司向相关部门申请的一种证明文件,用于证明其拥有合法的播出资格和权利。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电视播出证明书的内容。
一、电视播出证明书的基本信息1.1 证明书的名称和编号:电视播出证明书通常具有一个独特的名称和编号,用于标识和识别。
1.2 证明书的有效期限:电视播出证明书通常具有一定的有效期限,超过有效期限后需要重新申请。
1.3 证明书的发放机构:电视播出证明书的发放机构通常是相关的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或相关的行业协会。
二、电视播出证明书的申请流程2.1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格、节目内容介绍、版权证明等。
2.2 审核和评估:相关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申请人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3 发放证明书:审核通过后,发放机构会颁发电视播出证明书给申请人。
三、电视播出证明书的作用和意义3.1 合法播出的凭证:电视播出证明书是证明电视台或电视节目制作公司具有合法播出资格和权利的重要凭证。
3.2 保护版权权益:电视播出证明书可以帮助节目制作方维护其节目的版权权益,防止他人未经授权擅自播出。
3.3 提升企业形象:拥有电视播出证明书可以提升企业的形象和信誉,增加观众和广告商的信任度。
四、电视播出证明书的相关法律法规4.1 广播电视管理法:电视播出证明书的发放和管理受到《广播电视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4.2 版权法:电视播出证明书的申请和发放涉及到节目的版权问题,需要遵守相关的版权法律法规。
4.3 相关政策文件:电视播出证明书的申请和发放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政策文件,如广电总局的相关规定和通知。
五、电视播出证明书的管理和监督5.1 定期检查和复审:发放机构会定期对持有电视播出证明书的单位进行检查和复审,确保其仍然符合相关要求。
5.2 处罚和撤销:如果发现持有电视播出证明书的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撤销其证明书。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范本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合法、健康、和谐播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管理。
第三条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应遵循正确的政治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充分体现民族、科学、健康、艺术的特点。
第四条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播出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各项安全播出措施。
第五条广播电视行业应当制定严格的广播电视道德规范,明确播出内容、播出时间的要求。
第六条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监管,加强对节目内容、时长、播放机制的监督。
第二章节目内容的安全播出第七条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传播违法、违纪、违纪守则的内容。
第八条广播电视节目不得播出谣言、不实消息,不得传播淫秽、暴力、恐怖、血腥等不健康内容。
第九条广播电视台在播出时应先进行内容审查,确保节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条广播电视节目的片头、片尾、广告、字幕等内容,应符合国家规定,不得夸大宣传、误导观众。
第十一条针对敏感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应提前进行审查,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安全审查。
第三章广播电视节目的时长管理第十二条广播电视电台应严格控制广告时长,不得超过每小时广播电视时间的20%,不得在节目中插播过多的广告。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节目的时长应符合国家规定,不得超出规定的时长。
第十四条对于综艺节目、电视剧等较长时间的广播电视节目,应遵循特定时段播出,不得扰乱正常的电视节目播出。
第四章广播电视节目播放机制的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时段应按照国家规定,合理安排播放机制,不得影响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
第十六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机构应建立播出计划、播出时间表等相关制度,确保节目按时、准确播放。
第十七条在特定时段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应符合国家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影视娱乐传媒法律法规汇编

影视娱乐传媒法律法规汇编范本一:影视娱乐传媒法律法规汇编1. 影视行业法律法规概述1.1 影视行业法律法规分类1.2 影视行业法律法规制定程序1.3 影视行业法律法规遵守的重要性2. 影视剧制作法律法规汇编2.1 影视剧制作管理条例2.2 影视剧拍摄许可证办理规定2.3 影视剧制片合同条例2.4 影视剧发行管理条例3. 影视热播剧播放法律法规汇编3.1 影视热播剧播放管理规定3.2 影视热播剧内容审查办法3.3 影视热播剧播放许可证发放规定3.4 影视热播剧版权保护法规4. 影视广告法律法规汇编4.1 影视广告发布管理条例4.2 影视广告审查规定4.3 影视广告发布许可证规定4.4 影视广告价格监督法规5. 音乐版权法律法规汇编5.1 音乐作品著作权法规5.2 音乐制作合同规定5.3 音乐版权使用许可证办理规定5.4 音乐版权侵权纠纷解决办法6. 影视演员合同法律法规汇编6.1 影视演员合同管理规定6.2 影视演员演出合同规定6.3 影视演员工资支付办法6.4 影视演员权益保护法规7. 影视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汇编7.1 影视公司设立管理规定7.2 影视公司经营合同法规7.3 影视公司股东权益保护法规7.4 影视公司并购重组法规8. 影视发行法律法规汇编8.1 影视发行管理规定8.2 影视发行许可证申请规定8.3 影视发行合同法规8.4 影视发行版权保护法规附件:附件一:影视剧制片合同范本附件二:影视热播剧播放许可证申请表格附件三:音乐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格附件四:影视演员合同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影视剧:指通过影像技术手段将故事情节或内容以戏剧化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作品。
2. 影视剧制作:指从剧本、演员选角、拍摄制作、后期剪辑等方面进行的影视剧的制作工作。
3. 影视播放许可证:指用于证明影视剧可以在特定媒体平台上公开播放的许可证书。
4. 影视广告:指在影视作品中插播的以推广商品、服务或品牌为目的的广告形式。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视广告的播出,保障广告的质量和效益,加强广告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播出的广播电视广告节目。
第三条:广播电视广告的播放应遵循真实、准确、合法、合规、诚信的原则,广告的播放内容应符合广告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广告的播放应以消费者利益为考虑,确保广告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广告发布单位及其广告代理公司应按照广告法规的相关规定申请广告发布许可证,并保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广告的时长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否则将影响其他节目的播出;2、广告播放时不得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广告必须标明代言人的真实身份,严禁虚构或者隐瞒代言人的身份;4、广告应保证声、画质量良好,不得在声、画质量上采取欺骗手段;5、广告不得存在人身攻击、歧视性、诽谤性、煽动性、色情、暴力、恐怖等内容,否则将被禁止播放。
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不得对医疗、保健、食品、饮料等需要严格监管的行业提供虚假宣传,否则将被取消广告发布许可证。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中的缩略词、术语、口号等必须符合法规、符合事实真相、符合商业道德,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广告发布单位及其广告代理公司应根据所需适当缩短广告时长,增加其他节目的播出时间,同时广告的内容和形式应与节目内容和风格相统一。
第十条:广播电视广告应遵守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垄断或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在广告价格上不得存在不协调的情况。
第十一条:对于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中可能存在的违法、不良内容,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对违法行为严格处罚,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所有。
以上就是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1. 总则
为维护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保障公众收听观看权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2. 监管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进行监管和管理。
3. 规范内容
•广告播出时间和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违反公序良俗等不良内容。
广告播放时间不得超过每小时18分钟,每天不得超过2小时。
•新闻节目应该真实、准确、公正。
新闻节目应该明确新闻来源和真实性。
禁止报道谣言、虚假信息。
禁止借新闻之名宣传商业广告,禁止在新闻中宣传和存在性别歧视、地域歧视和种族歧视。
•电视剧含有暴力场景、色情场景或其他有害场景应当标明适读人群,不适合未成年人观看的电视剧应在开头明确提示。
•对于环节直播类型的节目(如选秀节目),需要提前审核内容并设置屏蔽词。
禁止在直播中播放违法违规内容。
•彩票信息不得放在黄金时间段,对彩票产品的宣传不得包含误导和虚假信息。
4. 监督与管理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要加强对广播电视台的监督管理,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严厉的打击和处罚。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查看节目、热线电话等方式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5. 处罚措施
•对于广播电视违法违规行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可以要求停播或下架相关节目,对广播电视台进行罚款等处罚措施。
6. 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如有修改,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后实施。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7号]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4fb4e02e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e3.png)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正文:----------------------------------------------------------------------------------------------------------------------------------------------------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7号)现发布《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孙家正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八日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繁荣电视剧创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电视剧质量,加强对电视剧制作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视剧系指采用电子摄录手段制作的有故事情节的电视(录像)节目。
电视剧制作是指摄制电视剧的艺术创作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电视剧制作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电视剧制作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制作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下称许可证)。
第五条许可证分长期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两种。
长期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临时许可证为一剧一证,只限于所申报的电视剧目使用,对其他剧目无效。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省会市级(含)以上电视台(或电视剧制作中心)、电影制片厂、音像出版单位和有专门制作电视剧机构的专业宣传、文艺单位,可申请长期许可证:(一)有摄制电视剧的制片人(制片主任)、编剧、导演、摄像等专业主创人员队伍。
主创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且专业对口,或担任本职摄制过3部以上电视剧并曾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二)有能同时摄制两部以上电视剧所需的成套的专用设备;(三)有用于摄制电视剧的专项资金;(四)每年制作电视剧数量达到单本剧4倍以上或中、长篇连续剧两部以上。
第七条本规定第六条所列各类单位未取得长期许可证的和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临时许可证:(一)有编剧明确的授权摄制证明或协议;(二)具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编剧、制片人(制片主任)、导演、摄像、演员等专业主创人员;(三)有地(市)级以上宣传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剧本;(四)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专用设备;(五)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专项资金;(六)有确定的拍摄周期计划。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和管理。
第三条安全播出原则广播电视机构应坚持安全播出,立足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遵循社会公共道德,有利于中华民族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第四条法律依据广播电视机构的管理,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广播电视机构自律公约的规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节目内容管理第五条节目制作管理广播电视机构在制作节目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广播电视机构制作管理规定,确保节目的真实、准确、客观、公正。
第六条节目审查管理广播电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广播电视机构审查制度进行节目审查,确保节目符合广电部规定的内容管理标准。
第七条广告管理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广电部规定的广告管理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良好风尚。
第八条版权保护广播电视机构在制作、购买和播出节目时,应当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和其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九条媒介与宣传广播电视机构在媒介推广和报道活动过程中,应当注重真实、准确、客观和完整的报道原则,不得虚假、片面或者捏造事实,严禁进行违法违规宣传。
第三章播出频道管理第十条基本规定广播电视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的播出频道,采用不同的播出标准,提供不同的节目和服务。
第十一条色情低俗节目广播电视机构应当遵循广电部规定,坚决抵制和打击一切色情、低俗、暴力、恐怖等不良节目,严格防范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节目。
第十二条少儿频道广播电视机构应当根据少年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提供适宜的节目和服务,加强对少年儿童的健康教育,并加强对少儿频道内容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质量安全管理第十三条节目质量监督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节目质量监督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节目质量监督标准和方法,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质量的全面监督。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4篇)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相关法律法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如下:1.设备安全管理:广播电视台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并经过检测合格的播出设备,并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安全检查。
2.播出内容管理:广播电视台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播出的内容符合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播出违法违规内容。
3.频率管理:广播电视台应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要求,遵守频率使用管理规定,确保播出设备的频率正常、稳定,并不会对其他频段造成干扰。
4.安全演练和应急处理:广播电视台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升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并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
5.电视转播赛事管理:广播电视台在转播体育赛事时,应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要求对转播进行管理,确保转播权利的合法性,并不得随意停播或中断转播。
6.广告管理:广播电视台应按照国家广电总局的要求,对广告进行管理,包括广告内容的审查和时长的控制,不得播出涉及虚假宣传、违法违规等内容的广告。
7.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广播电视台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技术设备,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非法干扰、攻击和窃听。
8.档案管理:广播电视台应建立健全播出档案管理制度,保存和归档播出内容的相关记录和资料,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以上是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的规定,广播电视台应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保障广播电视播出的安全和稳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 编播内容管理: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进行审核和管理,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含有违反社会道德、扰乱社会秩序和伤害公众利益的内容。
2. 广告管理:对广播电视广告进行管理,包括广告时长限制、广告内容审核等,防止虚假广告和过度商业化现象的出现。
3. 相关制度规定:包括广播电视播出许可证的申领和管理、频道分配等规定,确保广播电视播出业务的有序进行。
4. 监管措施和处罚制度:对违反播出规定的广播电视机构和个人进行监管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播等措施,以维护广播电视行业的安全播出秩序。
许可证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汇编

许可证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汇编第一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依据目录一、法律法规规章(本次工作中无需上报修建建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5、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6、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章法二、国家局文件8、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烟办[2004]614号)9、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国烟专[2007]549号)10、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和规范卷宗档案管理的通知(国烟专[2008]31号)11、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换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的通知(国烟专[2008]595号)12、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中国石化加油站便利店申请销售香烟的复函(国烟专[2009]35号)(公文正本,无法复制)1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有外资成分并且烟草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企业许可证管理事项的批复(国烟专[2009]112号)(公文正本,无法复制)1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专[2010]234号)15、行政许可专用章(尚未制定)三、浙江省政府文件(本次工作中无需上报修建建议)1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千镇连锁超市和万村放心店工程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6号)(扫描件,无法复制)16、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及其所属门店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补充通知(浙经贸内贸[2006]354号)(扫描件,无法复制)四、浙江省局文件(本次工作中无需上报修建建议)18、浙江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的通知(浙烟专[2004]41号)(公文正本,无法复制)19、浙江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执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适用意见(浙烟专法[2007]19号)(公文正本,无法复制)20、浙江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标准的通知(浙烟专[2007]70号)21、浙江省烟草专卖局转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换发烟草专卖许可证通知的通知(浙烟专[2008]71号)(公文正本,无法复制)22、浙江省烟草专卖局关于适用扣留、封存强制措施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适用告知程序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浙烟专法[2009]34号)(公文正本,无法复制)23、浙江省烟草专卖局转发国家局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烟专[2010]39号)(公文正本,无法复制)24、浙江省烟草专卖局转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烟草制品业务核发许可证适用法律事项批复的通知(浙烟专[2011]30号)(公文正本,无法复制)25、浙江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浙烟专[2011]59号)(公文正本,无法复制)。
电影院线行业法律法规全面汇总

电影院线行业法律法规全面汇总近年来,电影院线行业以其迅猛的发展速度和巨大的市场潜力备受关注。
然而,由于缺乏行业标准和规范,电影院线行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为了促进电影院线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电影院线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汇总和梳理。
一、电影院线行业管理规定1.《电影放映管理条例》《电影放映管理条例》是我国电影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之一,于1996年颁布实施。
该法规对电影院线的建设、放映许可、放映设施、电影放映秩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证电影院线的正常运营和电影放映的良好秩序。
2.《电影放映许可管理办法》《电影放映许可管理办法》是对《电影放映管理条例》的具体细化和补充,于2001年颁布实施。
该办法规定了电影放映许可的条件和程序,明确了相关机构的职责和权力,为电影院线的合法经营提供了指导和保障。
3.《电影放映许可证管理规定》《电影放映许可证管理规定》是针对电影院线营业执照的具体管理细则,于2010年颁布实施。
该规定对电影院线的设立、许可证申请、使用期限等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电影院线在经营过程中合法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电影发行相关法律法规1.《电影发行管理条例》《电影发行管理条例》于2003年颁布实施,是我国电影行业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
该条例规定了电影发行的行政许可制度、发行单位的资质条件、电影发行的程序和要求等,通过对电影发行的监管,促进了电影产业的发展。
2.《电影片配额管理办法》《电影片配额管理办法》于2015年颁布实施,目的是规范电影片的引进和发行。
该办法明确了电影片配额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要求电影片的引进和发行单位必须符合相关资质要求,并按照规定的比例引进和发行优秀的国内外电影作品。
三、电影市场监管法律法规1.《电影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电影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于2016年颁布实施,旨在促进电影市场的健康发展。
法律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完整版

法律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二、政策法规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略)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略)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略)7、《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七条国家对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做出显着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第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九条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四)有必要的场所。
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广播电视经营活动中的法律规范

广播电视经营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广播电视经营活动是指以广播电台、电视台为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的有关广播和电视节目传送与播放的经营行为。
为了规范广播电视经营活动,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范。
本文将从广播电视行业的法律法规、广播电视内容的法律规范以及广播电视经营主体的法律责任等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广播电视行业的法律法规广播电视行业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在我国,广播电视行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广播电视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经营许可、频率管理、内容审查、广告播放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以确保广播电视业健康发展。
二、广播电视内容的法律规范广播电视内容的法律规范主要是指对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规范。
这些规范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政府相关机构颁布的文件等。
在我国,广播电视内容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管理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管理规定》等。
这些法规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审查、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文化传承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广播电视内容的质量和社会效益。
三、广播电视经营主体的法律责任广播电视经营主体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他们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方面,他们应确保自身资质合法,获得相关的经营许可。
另一方面,他们在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放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遵守国家的广告法规定等。
同时,广播电视经营主体还应承担社会责任,积极传播正面、健康、积极向上的信息,对违法违规的节目进行制止和整改。
总结:广播电视经营活动中的法律规范是确保广播电视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公众利益的重要保障。
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行政机关发布的规章以及政府部门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为广播电视行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
影视行业法规

影视行业法规影视行业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为了促进影视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从业人员的权益,中国也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规范。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介绍影视行业的法规和规程。
一、影视剧拍摄和制作规定1.1 剧本审查制度为了确保影片的质量和内容的合法合规,影视行业设立了剧本审查制度。
该制度规定了影片剧本的内容和题材,以及对于敏感和不良内容的审查标准,确保作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1.2 拍摄许可证制度在影片的实际拍摄中,制片方需要通过申请拍摄许可证来获得合法的拍摄权。
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管理影视拍摄活动,防止违法拍摄的发生,保护拍摄现场的秩序和参与者的权益。
1.3 合同保护规定影视行业存在着大量的从业人员,包括演员、导演、摄影师等。
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的权益,影视行业建立了合同保护规定,明确工作内容、薪酬待遇、奖励和福利等方面的权益,确保各方在交易中的公平合理。
二、电影放映和院线管理规范2.1 电影放映许可证制度为了控制电影放映市场的规模和质量,中国建立了电影放映许可证制度。
只有取得了许可证的影院才能进行电影放映,从而保证了体验观影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2.2 电影市场竞争规则在电影市场中,竞争是不可避免的。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中国电影市场规定了电影发行和上映的时间表和机制,防止恶性竞争和商品过载现象的出现。
2.3 影片票价管理电影票价是观众观影体验的重要因素之一,影响着电影市场的运行和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中国政府通过票价管理规定,控制电影票价的上涨,并制定不同范围内的票价标准,以适应不同地区和观众的需求。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播出管理规定3.1 节目内容审查制度广播电视节目在制作和播出过程中,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节目内容审查制度规定了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和形式,以及对于敏感题材和不良内容的审查标准,保证了广播电视节目的合法性和健康性。
3.2 广告播出管理规定广告在广播电视节目中的播出也需遵循相关规定。
规范影视剧播出管理制度

规范影视剧播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健全影视剧播出管理制度,促进影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广大观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国内播出的影视剧,包括电视剧、网络剧等。
三、播出许可1. 电视剧的播出应当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进行播出。
2. 网络剧的播出应当符合相关的审查要求,未经审查合格不得进行播出。
四、播出时间管理1. 电视剧的播出时间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严禁违规加长剧集播出时间。
2. 网络剧的播出时间应当合理安排,不得对青少年群体造成不良影响。
五、内容审查1. 所有影视剧在进行播出前,应当进行内容审查,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风尚。
2. 各级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审查机制,加强对影视剧内容的管理和监督。
六、广告管理1. 电视剧的广告播放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在剧情关键节点插播广告。
2. 网络剧的广告设置应当合理,不得对观众造成过多的干扰。
七、售卖管理1. 影视剧的售卖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售卖。
2. 电视剧和网络剧的售卖应当遵守相关合同,保护影视剧作者的合法权益。
八、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影视剧,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包括暂停播出、罚款等。
2. 对于违规的影视剧制作机构和播出平台,应当依法进行监管和处罚。
九、监督管理1. 所有影视剧播出都应当接受公众的监督,保障观众的合法权益。
2.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及时处理来自公众的举报和投诉。
十、附则1. 本制度由广电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模版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1. 为规范广播电视媒体的播出行为,保障公众的听觉和视觉安全,特制定本《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视媒体在播出过程中涉及安全播出的相关事宜。
3. 广播电视媒体应当秉持安全播出的原则,加强对播出内容的审核、监督和管理。
二、播出内容的审核1. 广播电视媒体应当对即将播出的节目内容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内容合法、合规。
2. 在审核时,广播电视媒体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1) 是否包含违法、暴力、恶俗、低俗等内容;(2) 是否存在对公众造成伤害、误导、引发社会问题的可能;(3) 是否泄漏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等重要信息。
三、播出设备的安全管理1. 广播电视媒体应当定期对播出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 播出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2) 设备的运行状况应当在控制中心实时监控;(3) 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四、播出频率的管理1. 广播电视媒体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合理分配播出频率,确保广播电视信号的正常传输。
2. 在使用播出频率过程中,广播电视媒体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 遵守国家有关频率使用的规定和要求;(2) 防止频率干扰对其他无线通信造成不利影响;(3) 保障频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避免频繁发生故障或中断。
五、应急广播电视播出的管理1. 广播电视媒体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广播电视播出体系,确保在突发事件、灾害等需要紧急通知公众的情况下能够及时播出相关信息。
2. 应急广播电视播出的管理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 有关部门应当提前确定应急播出的内容和频率,并告知广播电视媒体;(2) 广播电视媒体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播发应急信息;(3) 广播电视媒体应当定期进行应急播出的演练和培训,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六、监督和处罚1.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媒体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
广播播出管理制度

广播播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管理,维护广播电视行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播电视行业的节目播出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广播电视台、网络广播电视台等。
第三条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道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第二章节目审批第四条广播电视节目需要播出的,必须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和许可,取得相应的节目播出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节目制作、播出。
第五条未经许可证核准,则不得进行播出。
第六条节目审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内容、版权、制作、播出等方面的审查、评定。
第七条节目审批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擅自变更、超范围审批、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节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公正、公开地进行审批工作,做好相关审批文件的归档和管理。
第三章节目制作第九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应当遵循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捏造、编造、夸大事实,不得违反新闻报道的专业道德规范。
第十条节目主持人、编导、出镜人员等应当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活动。
第十一条节目制作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制作工作,不得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如超范围制作、明显错漏等。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应当注重原创、绿色、健康的内容,不得传播淫秽、暴力、恐怖等不良信息,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章节目播出第十三条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应当遵循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夸大事实,不得违背新闻报道的伦理规范和准则。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应当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不得超范围、违规播出,不得变更节目内容。
第十五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全面,不得做虚假报道、散布恶意谣言。
第十六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应当根据不同的时间段,设定不同的节目类型,如夜间节目应当注重文明、健康,不得播出过于兴奋、低俗等内容。
2024年度影视版权许可合同:影视作品播放与保密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度影视版权许可合同:影视作品播放与保密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双方1.2 影视作品1.3 播放权1.4 保密义务2. 影视作品版权许可2.1 许可范围2.2 许可期限2.3 许可条件3. 播放权许可3.1 播放方式3.2 播放时间3.3 播放地域4. 权利义务4.1 许可方的权利与义务4.2 许可方的权利与义务5. 费用与支付5.1 许可费用5.2 支付方式5.3 支付时间6. 保密义务6.1 保密内容6.2 保密期限6.3 保密泄露后果7. 违约责任7.1 违约行为7.2 违约责任8. 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争议解决地点9.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变更9.3 合同终止10. 一般条款10.1 合同的解释10.2 合同的适用法律10.3 合同的修订11. 附加条款11.1 许可方的特殊承诺11.2 播放方的特殊承诺12. 签署日期与地点12.1 签署日期12.2 签署地点13. 合同附件13.1 影视作品清单13.2 许可费用计算明细14. 其他约定14.1 双方的其他约定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双方1.1.1 许可方:指拥有影视作品版权的合法权利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1.1.2 播放方:指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得影视作品播放权的合法播放机构。
1.2 影视作品1.2.1 指由许可方拥有版权的,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电视剧、网络剧、动画作品等影视类作品。
1.3 播放权1.3.1 指许可方授予播放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内,通过电视、网络、移动设备等平台播放影视作品的权利。
1.4 保密义务1.4.1 指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合同内容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的义务。
2. 影视作品版权许可2.1 许可范围2.1.1 许可方同意授予播放方在其经营的网络平台上,使用许可方的影视作品进行播放的权利。
影视版权2024年度播映许可协议

影视版权2024年度播映许可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影视作品1.2 播映许可1.3 合同双方1.4 合同期限第二条播映权利2.1 播放权2.2 重播权2.3 网络播映权第三条许可范围3.1 播映地域3.2 播映平台3.3 播映形式第四条许可期限4.1 起始日期4.2 终止日期4.3 续约条款第五条许可费用5.1 基本费用5.2 额外费用5.3 费用支付方式第六条权利限制6.1 内容审查6.2 权利转让6.3 权利共享第七条违约责任7.1 违约行为7.2 违约责任承担7.3 违约赔偿金额第八条争议解决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法律途径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变更9.3 合同终止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保密期限10.3 泄密责任第十一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1.1 法律适用11.2 争议解决方式第十二条合同的附件12.1 附件清单12.2 附件的有效性第十三条其他条款13.1 合作原则13.2 配合与支持13.3 信息共享第十四条双方签字盖章14.1 甲方签字盖章14.2 乙方签字盖章14.3 签字盖章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影视作品:指由甲方拥有或控制的,包含剧本、画面、音频等元素的视听作品,具体作品清单详见附件一。
1.2 播映许可:甲方授予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对影视作品进行播映的权利。
1.3 合同双方:甲方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或授权人,乙方为获得播映许可的使用人。
1.4 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第二条播映权利2.1 播放权:乙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平台上,以直播、录播、点播等形式播映影视作品。
2.2 重播权:乙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平台上,对已播映的影视作品进行重复播映。
2.3 网络播映权:乙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平台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影视作品的在线观看服务。
2024年影视作品许可合同许可播放范围与权益分配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影视作品许可合同许可播放范围与权益分配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双方1.2 影视作品1.3 许可播放范围1.4 权益分配2. 许可播放范围2.1 播放平台2.2 播放地区2.3 播放时间2.4 播放格式3. 权益分配3.1 收益分配3.2 分成比例3.3 分成时间3.4 分成方式4. 合同期限4.1 开始日期4.2 结束日期4.3 续约条款5. 权利与义务5.1 许可方的权利与义务5.2 播放方的权利与义务6. 违约责任6.1 违约行为6.2 违约责任承担7. 争议解决7.1 协商解决7.2 调解解决7.3 法律途径8.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8.1 合同生效条件8.2 合同变更8.3 合同终止9. 保密条款9.1 保密内容9.2 保密期限9.3 泄密责任10.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0.1 法律适用10.2 争议解决11. 其他条款11.1 合同的履行与监督11.2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1.3 附件12. 签署12.1 签署日期12.2 签署地点12.3 签署人13. 合同附件13.1 影视作品相关信息13.2 许可播放范围具体事项13.3 权益分配详细方案14. 合同正本与副本14.1 合同正本数量14.2 合同副本数量14.3 合同副本分发及保管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双方甲方(许可方):[甲方全称]乙方(播放方):[乙方全称] 1.2 影视作品本合同所指影视作品如下:作品名称:[作品名称]作品类型:[作品类型]作品时长:[作品时长]导演:[导演姓名]编剧:[编剧姓名]主要演员:[主要演员名单]1.3 许可播放范围许可播放范围包括:(1)播放平台:互联网电视、移动电视、网络视频平台等;(2)播放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3)播放时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4)播放格式:高清、超高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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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概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许可证》应当载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播出标识、名称、服务类别等事项。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续办手续。
监管机构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资质要求申请单位应当具备(同时)的基本条件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其中,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多家国有资本股东股份之和绝对控股的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之间不能具有关联关系),不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
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之前依照国家关于互联网管理相关法规设立的网站(不含外资),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有轻微违规行为能及时整改,在申请之日前三个月内无再犯的,可以申办许可证并继续从业。
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企业单位申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注册资本应在1000万元以上。
其中,提供新闻、影视剧、文娱、专业等多种内容视听节目服务的,注册资本应在2000万元以上。
新闻宣传单位设立的企业申办公益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不受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数量应在20人以上,并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或专业背景。
申办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申请从事特定类别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1、申请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
2、申请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3、申请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4、申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同时还为其他单位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服务的,应符合《规定》第十九、第二十条的规定。
申报材料(一)申请报告。
应包涵单位情况总体介绍,对拟开展业务的描述等方面内容。
(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三)申请单位相关资质。
1、法人注册证书;2、公司还需提供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股份构成情况说明;3、网站域名注册证明;4、申请单位获得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机构、ICP等与申请有关的许可或备案证明。
(四)具体的视听节目播出内容安排。
应包涵节目种类、栏目板块设置、播出周期等内容。
(五)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方案。
应包涵网络介入方案以及节目播出技术平台的结构、功能、承载容量等内容。
并提供网络带宽租用协议,以及现有技术设备清单。
(六)申请单位现有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和流程,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七)编辑、技术等专业人员的数量、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情况。
(八)节目购买合同、意向书等节目来源证明材料。
(九)办公场所产权或租用证明。
(十)其它有助于说明申请单位符合开办条件的材料。
审批流程申请《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捷的服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说明《规定》实施前已经广电总局批准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所持《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前仍继续有效,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中央新闻单位和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分别到总局及省级广电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不需办理《许可证》。
对于曾存在违规行为的申请单位,申请材料中还应提交整改情况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申请单位同时也是网络运营单位的,如涉及专网问题,还应提交有关视频节目信号传输、分发的网络设置情况和有关技术情况。
相关法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8年)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频道许可证概述广电总局对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颁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并同时对批准开办的每套广播电视节目颁发《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期满后如需继续开办,须于有效期届满180日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换发许可证。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换发。
资质要求1、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的播出机构;2、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4、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5、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6、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申报材料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频道许可证申请表审批流程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单位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科技处(原事业发展处);审核同意的由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上报;不同意的作出说明并退回材料。
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相关法规《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概述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是指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和接入服务的活动。
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须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利用无线、微波、卫星等其他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包含传送内容、传送范围、技术手段、传送方式等事项。
资质要求申请主体:(1)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2)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3)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2)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资金、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3)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应网络资源;(5)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6)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申报材料(1)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2)申办机构基本情况。
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4)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5)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6)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7)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
审批流程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并加上审核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事业发展处(科技处);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事业发展处(科技处)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同意的由申请单位在十个工作日内到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科技处)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作出说明并退回材料。
相关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