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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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光明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光明破产重整基本案情:光明家具原本是黑龙江省的知名品牌,由于经营不善、业绩下滑,公司陷入暂停上市的境地。

债权人伊春市华丽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司破产重整,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公司重整,并指定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SST光明称,由于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3.2.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股票将于2009年11月10日停牌一天,自2009年11月11日开盘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后,公司股票将停牌;至法院就重整计划做出裁决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存在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此后,光明家具开始了漫长的破产重整道路。

在光明被申请破产重整的同一天,上海鸿扬浮出水面:公司控股股东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鸿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光明集团将其持有的5961万股中的1500万股股份转让给鸿扬公司,转让价格为6.93元/股,考虑非流通股股权股改时须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转让方与受让方同意各承担一半,按190万股作为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合理剔除,转让总价款为9078.3万元。

2010年8月5日,伊春市中院作出裁定,批准公司的重整计划。

根据重整计划,公司全部财产将按照有利重整计划执行的方式进行变现处置。

根据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重整计划及管理人与北京京通海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股票转让协议书》,公司股东应让渡的1490.75万股股份已由管理人转让予北京京通海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指定方,北京京通海向管理人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10400万元。

2010年8月23日,光明家具迎来新生的曙光。

2021年度深圳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一)

2021年度深圳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一)

2021年度深圳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一)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25•【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深圳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一)全国首例个人破产重整案基本案情梁某某于2018年开始创业,却一直无法获得稳定的客户资源。

经营期间,梁某某分别向13家银行、网络贷款公司借贷以解决经营资金问题,债务总额累计75万余元。

因无法清偿借款,2021年3月10日,梁某某向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

7月19日,深圳中院将裁定送达梁某某,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正式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后深圳中院受理的首宗个人破产案件,也是我国境内法院裁定生效的首宗个人破产案件,完整体现了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办理流程,树立了个人破产重整裁判规则,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救济“诚实而不幸”债务人的重要价值,有助于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个人破产价值理念。

全国首宗个人破产和解案基本案情债务人张某在1999年担任深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公司的一笔183万元经营贷款向银行提供担保。

因公司未能如期还款,法院判决张某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其名下唯一房产被拍卖后债务仍未能全额清偿。

2021年,张某已年满76岁,身患多种基础性疾病,负债高达97万,生活困难。

2021年6月7日,张某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和解申请。

张某在管理人的协助下,经与债权人初步协商,提出和解方案:履行医疗生活等合理费用合计52102.88元款项的支付义务后,债务人剩余未清偿债务予以免除。

2021年10月8日,深圳中院裁定终结张某个人破产程序,由管理人监督和解协议履行,并于11月4日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本案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后深圳中院受理的首宗个人破产和解案,也是我国境内法院审结的首宗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个人破产案件。

张某个人破产和解案程序规范完整,过程公开透明,且具有办理周期短、和解效率高、和解方式灵活的特点,为个人破产和解案件审理提供了经验样本。

2021年度深圳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三)

2021年度深圳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三)

2021年度深圳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三)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27•【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深圳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三)瞿某、祁某夫妻合并重整案基本案情债务人瞿某、祁某于 2010年2月登记结婚。

瞿某、祁某投资经营某托管机构,至2021年无法偿还部分借款。

瞿某、祁某共同负债约121万元,双方名下财产价值合计约52万元。

两人育有两子,均未成年。

2021年9月1日,瞿某、祁某向深圳中院申请重整,并提出了两人共同向所有债权人还款的重整计划草案。

2021年9月30日,深圳中院裁定瞿某、祁某合并重整,2021年11月26日,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瞿某、祁某提出的重整计划草案。

2021年12月31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瞿某、祁某重整计划,终结瞿某、祁某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瞿某、祁某重整两案,适用《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重整规则合并审理。

在瞿某、祁某均申请重整的情况下,采取合并重整的方式,对夫妻债务、夫妻财产作为共同债务、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按照同一重整计划执行,符合法律要求和夫妻关系、家庭生活需要。

夫妻合并重整,体现了夫妻互相帮助,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的法律要求和良好道德风尚。

不予受理李某个人破产申请案基本案情李某从2014年开始办理经营贷,到2019年底,经营贷欠款达到970万元,并开始使用信用卡套现归还每月银行利息。

2021年3月26日,李某向深圳中院申请破产。

李某与前妻于2018年10月18日离婚。

婚前,两人名下均有房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以两人名下的房产抵押向银行申请经营贷,投资经营所得收益用于家庭生活。

双方离婚协议载明,离婚后名下存款、房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共同债务由李某一人承担。

离婚后,李某以个人借贷和信用卡套现方式归还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借贷的经营贷债务及银行利息。

ST光明破产重整案的启示

ST光明破产重整案的启示

ST光明破产重整案的启示作者:胡燕来源:《商业会计》2012年第17期新的《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一个重大变化是借鉴国际惯例设立了破产重整制度,为面临破产企业摆脱困境、偿还债务并重获新生提供了法律保障。

上市ST光明破产重整案是新破产法实施后重整成功的上市公司之一,本文拟分析该重整案例的基本特点,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司重整制度。

一、 ST光明破产重整背景ST光明成立于1996年2月5日,其股票于1996年4月25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交易。

总股本为 185 711 578 股,其中非流通股票为102 217 106 股,流通股票为83 493 972 股。

其控股股东为光明集团,占总股本的32.1%,实质控制人为伊春市国资委。

自2002 年起光明家具逐步陷入严重的经营危机和财务危机,由于2005年、2006年连续两年亏损,2007年5月8日开始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面临着严峻的退市风险。

因其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华丽木业公司向伊春中院申请对光明家具进行重整。

伊春中院于2009年11月9 日以(2009)伊商破字第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光明家具重整一案,并指定光明家具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二、破产重整历程回顾ST光明从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到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历时15个月零4天,其破产重整历程如表1所示。

三、破产重整案的特点(一)由债权人提起重整申请。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和债权人均有权提起破产重整申请,本案例中由持有ST光明4 000万债权的伊春利华木业有限公司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的申请。

(二)由政府部门为主体的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

根据ST光明公告的信息,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而清算组构成人员均为伊春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工作人员。

(三)重整前面临破产风险。

根据ST光明公告的资料,31 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额为566 604 646.09 元。

ST光明破产重整案的启示

ST光明破产重整案的启示

且 _ 开_ 实硅 , I旦一 始 一 该请 _ 重 一个
( ) 一 由债 权 人 提 起 重 整 申请 。 根
太 变 化 是 借_ 一 埙 设 皇 了 破 产 鉴目 一
据 《 产 法 》 规定 , 务人 和债 权 人 破 的 债 均有 权提起 破 产重 整 申请 ,本 案例 中 由持 有 s T光 明 4 0 0万 债 权 的 伊 春 0
2 元 2 第 : 次 债 权 人 会 议 及 出 资 人 组会 议 对 《 整 计划 ( 案 )》及 《 _ 1 重 草 出资 人 权 益 调 整 方 案 》进 行 分 组 表 决 。职 工债 权 组 、税 款 债 权 组 、小额 普 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 《 重整 计 划 ( 案 )》 ,山 资 人组 表 决 通 过 《 草 出 资 人权 益 调 整方 案 》 :优 先 债 权 组 、大 额 普 通 债 权 组 未通 过 《 整 计 重 划 ( 草案 ) 》 优 先债 权 组 、大 额 普 通 债 权 组 对 《 整 计 划 ( 重 草案 )》进 行 再 次 表 决 , 仍 未 通 过 《 整 计 划 ( 案 )》 ( 2 0 ] 商 破 字 第 卜 5 民 事 裁 定 重 草 [0 9 伊 号
21 OO

85 .
伊 春 中 院 裁 定批 准 光 明集 团 家 具 股 份有 限 公 司重 整 计 划 ( 个 月 内执 六 行 完 毕 ) 并 终止 光 明集 团家 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整 程 序
管 理 人 与 北 京 京通 海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 票 转 让协 议 书 》,根 据 重 股 整 计 划 让渡 14 0 7 万 股 转 让予 京 通 海 公 司 或 其 指 定 方 。转 让 价 款 共 9.5 计 人 民 币 1 4 0 元 0 0万 控 股 股 东 光 明集 团 与深 圳 九 五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签 署 协议 ,九 五投 资 公 司 在 光 明 家 具 经 过 破 产重 整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等程 序 后 ,拟 将 其在 矿 产 行 业 优 质 资 产 置 入 光 明 家 具 ,使 九 五投 资 公 司成 为 光 明 家 具 的控 股 股 东 管 理 人 与光 明集 团 股份 有 限公 司 达 成 协 议 , 以 人 民 币5 0 0 元 的 30 00 0 转 让 价 格 将 标 的 资 产转 让 给 光 明集 团 ( 后 三 次 对 其 全 部 资产 公 开拍 先 卖而流拍 ) 深 圳 九 五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与光 明集 团签 订 资 产 赠 与 合 同 , 向 s 光 明捐 T 赠 账 面 净 值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2 0 万 元 的 东 莞 市 金 叶 珠 宝 有 限 公 司 700 10 股 权 和 人 民 币 3 0 0% 8 0 0万 元 的 现 金 , 用于 本 公 司 全 体 非 流 通 股 股 东 垫 支 付 股 改 对 价 的 成 本 ( 五 投 资 冈 受让 北 京 京 通 海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九

法律案例破产案例分析(3篇)

法律案例破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及物业管理业务。

公司曾一度辉煌,拥有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在当地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导致公司负债累累,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2019年,该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法院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依法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并启动了破产清算程序。

经清算发现,该公司资产总额为5亿元,负债总额为8亿元,净资产为-3亿元。

破产管理人依法向法院提交了破产清算报告,并依法进行了债权人会议。

二、案例分析1. 破产原因分析(1)经营管理不善:该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未能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导致项目进度延误、成本增加,从而影响了公司的盈利能力。

(2)市场环境变化:随着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实施,公司项目销售困难,资金回笼速度缓慢,加剧了公司的财务困境。

(3)债务负担过重:公司前期投资规模过大,导致债务负担过重,难以偿还到期债务。

2. 破产清算程序分析(1)破产申请与受理:该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依法受理了该申请。

(2)指定破产管理人:法院依法指定了破产管理人,负责该公司破产清算事务。

(3)债权申报与确认: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依法审查债权,确认债权。

(4)资产评估与变现:破产管理人依法对该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并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变现资产。

(5)债务清偿:破产管理人依法清偿债务,优先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

(6)破产终结:破产管理人完成债务清偿后,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终结。

3. 破产清算结果分析(1)资产变现:该公司资产变现总额为4亿元,扣除破产费用、优先清偿债务后,剩余资金为1亿元。

(2)债务清偿:破产管理人依法清偿了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优先债务,剩余债务为7亿元。

(3)破产终结:破产管理人完成债务清偿后,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终结,法院依法裁定终结该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三、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盈利能力,以应对市场风险。

破产清算法律案例分析(3篇)

破产清算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成立初期,凭借良好的产品品质和市场营销策略,迅速在市场上占据了一席之地。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经营状况逐渐恶化。

至2018年,科技公司累计负债达5亿元,其中流动负债3亿元,长期负债2亿元。

由于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纷纷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案件分析(一)破产原因分析1. 市场竞争激烈: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电子产品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科技公司未能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和营销策略,导致市场份额逐渐萎缩。

2. 管理不善:公司管理层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决策失误、内部控制不严等问题,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恶化。

3. 投资决策失误:公司投资决策过程中,未能充分评估风险,导致投资失败,加剧了财务危机。

4. 偿债压力巨大:公司负债累累,偿债压力巨大,最终导致破产。

(二)破产清算程序分析1. 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向法院提交债权申报材料,包括债权金额、债权性质、债务人财产等信息。

2. 债权确认:法院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债权金额、债权性质等。

3. 债务人财产清算:清算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理、评估、变现,用于偿还债务。

4. 债权人分配:根据债权确认结果,清算组按照法定顺序和比例对债权人进行债权分配。

5. 破产终结:债务清偿完毕后,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三、案例分析(一)债权确认在本案中,债权人申报债权过程中,部分债权人因债权性质不明、证据不足等原因,其债权未能得到确认。

为避免类似情况发生,法院在债权确认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债权性质、金额等进行审查,确保债权得到公正、合理的确认。

(二)债务人财产清算清算组在债务人财产清算过程中,应充分挖掘债务人财产价值,确保债务人财产得到最大程度的变现。

同时,清算组应关注债务人是否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违法行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三)债权人分配在本案中,债权人分配过程中,部分债权人因债权金额较大,未能得到足额清偿。

国企破产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国企破产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成为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一些国有企业由于经营不善、产业结构不合理、管理制度落后等原因,逐渐陷入困境,甚至面临破产的风险。

本案例选取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该公司”)破产清算案件,旨在分析国企破产的法律问题,为我国国企改革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该公司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原为某市重点国有企业,主要从事机械制造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该公司曾一度成为行业领军企业。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该公司未能及时调整产业结构,产品逐渐失去市场竞争力。

加之管理不善、腐败问题严重,导致企业负债累累,最终陷入破产境地。

2019年,该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法院经审理,确认该公司资产总额为1亿元,负债总额为1.5亿元,符合破产条件。

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对该公司进行清算。

三、法律分析1. 破产原因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企业破产的原因主要包括经营不善、管理不善、产业结构不合理等。

在本案例中,该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经营不善:该公司未能及时调整产业结构,产品逐渐失去市场竞争力,导致销售额和利润逐年下降。

(2)管理不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腐败问题严重,导致企业成本居高不下。

(3)产业结构不合理:公司产业结构单一,抗风险能力差,一旦市场发生变化,企业将面临巨大的经营压力。

2. 破产程序分析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主要包括破产申请、破产受理、破产宣告、破产清算等环节。

(1)破产申请:该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符合《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2)破产受理:法院经审查,确认该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受理破产案件。

(3)破产宣告:法院依法宣告该公司破产。

(4)破产清算:清算组对该公司进行清算,包括债权申报、资产评估、财产分配等环节。

3. 债权债务处理分析(1)债权申报: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重整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重整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该公司在本地房地产市场占有一席之地。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经营管理不善、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开发商于2019年陷入破产困境。

此时,公司负债总额达到10亿元,涉及债权人50余家,其中包括金融机构、供应商、业主等。

二、案件焦点1. 破产重整的适用性:是否应当对开发商进行破产重整?2. 债权人利益的平衡:如何平衡各方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债权清偿的最大化?3. 重整计划的制定:如何制定切实可行的重整计划,确保重整成功?三、案例分析(一)破产重整的适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申请破产重整。

本案中,开发商负债总额达到10亿元,且涉及债权人众多,符合破产重整的条件。

(二)债权人利益的平衡1. 债权调查: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首先要对债权进行全面调查,明确债权人的身份、债权金额、债权性质等,为平衡各方利益提供依据。

2. 债权确认:根据调查结果,对债权进行确认,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债权人会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达成共识,平衡各方利益。

4. 债权调整:根据重整计划,对部分债权进行调整,如减免部分债务、延长还款期限等,以减轻债务人负担,提高重整成功的可能性。

(三)重整计划的制定1. 债务重组: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重组协议,降低债务总额和利率,缓解债务人资金压力。

2. 资产盘活:对开发商的资产进行评估,合理处置,提高资产利用率,增加公司现金流。

3. 业务转型: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公司业务结构,提高盈利能力。

4. 资金筹措:通过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重整计划实施。

四、案例分析结论通过破产重整,开发商成功实现了债务重组、资产盘活、业务转型等目标,重整计划得到债权人会议的批准。

公司倒闭法律处理案例分析(3篇)

公司倒闭法律处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初期发展迅速,市场份额逐年扩大,曾一度成为行业领军企业。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加剧、管理不善、资金链断裂等原因,科技公司于2022年宣布破产倒闭。

本案涉及公司倒闭的法律处理,包括清算程序、债权债务处理、员工安置等方面。

二、案件分析(一)公司倒闭的原因分析1. 市场竞争加剧:随着科技行业的快速发展,市场上涌现出众多竞争对手,科技公司面临的市场压力不断增大。

2. 管理不善:公司管理层在决策过程中缺乏前瞻性,对市场变化反应迟钝,导致公司战略失误。

3. 资金链断裂: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公司销售下滑,导致资金回笼困难,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

(二)公司倒闭的法律处理1. 清算程序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经营不善或者破产等原因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本案中,科技公司破产倒闭后,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成立清算组: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负责公司清算事务。

(2)接管公司:清算组接管公司,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3)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组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清算方案,报法院批准。

(4)实施清算方案:清算组按照清算方案,对公司资产进行变现,清偿债务。

(5)清算终结:清算组完成清算工作,向法院提交清算报告,申请法院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2. 债权债务处理(1)债权申报:清算组发布债权申报公告,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

(2)债权审查:清算组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债权。

(3)债权清偿:清算组按照债权确认结果,对公司债务进行清偿。

(4)未清偿债权处理:对于未清偿的债权,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处理。

3. 员工安置(1)员工安置方案:清算组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员工安置方案,报法院批准。

(2)员工安置实施:清算组按照安置方案,对员工进行安置。

(3)员工安置补偿:对于被安置的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破产的法律案例分析题目(3篇)

破产的法律案例分析题目(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导致公司负债累累,无力偿还到期债务。

2018年,XX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涉及众多债权人利益,如何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成为本案的关键。

二、案情简介1. 债权人情况本案中,共有50家债权人,债权总额约为10亿元人民币。

其中,有抵押债权和无抵押债权,债权类型包括借款、货款、工程款等。

2. 债务人情况XX公司负债总额约为15亿元人民币,其中,有抵押债权和无抵押债权。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务人提出重整计划,旨在通过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方式实现债务清偿。

3. 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1)债务重组:债权人同意将无抵押债权本金降低20%,抵押债权本金降低15%,并将利息减免至年利率5%。

(2)资产重组:债务人将部分优质资产出售,所得资金用于偿还债务。

(3)债务清偿:债务人将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约定的时间和比例偿还债务。

三、案例分析1. 债权人利益保护(1)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本案中,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提出异议,认为重整计划损害了其利益。

(2)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债权人会议认为重整计划中债务重组部分损害了其利益,因为债务重组降低了债权本金和利息。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规定:“债务人提出重整计划的,应当同时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债务人提出重整计划时,已将债务重组方案作为重整计划的一部分,债权人会议对此已有所了解。

因此,虽然债务重组降低了债权本金和利息,但这是在重整计划框架下进行的,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务人将按照重整计划约定的时间和比例偿还债务,确保了债权人的利益。

2. 债务人利益平衡(1)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规定:“债务人提出重整计划的,应当同时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30多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整理稿)

30多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整理稿)

30多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系列之一:破产重整助S*ST兰宝重生负债累累被暂停上市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宝公司”)原名长春兰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总股本为2.4亿元,其中,第一大股东为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为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

发展初期,兰宝公司始终处于一个稳步前进的状态。

然而,由于兰宝公司投资失败,致使其下属企业被迫停产,大量外债无力偿还。

2003年至2005年连续三年亏损,亏损数额达12亿元以上,2006年5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兰宝公司的股票暂停上市。

依据2006年兰宝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截至2006年12月31日,兰宝公司的总资产为5亿余元,总负债为11亿余元,净资产为-6亿余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兰宝公司若不能实现转亏为盈则将面临退市风险。

2007年4月28日,兰宝公司的债权人上海美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申请宣告兰宝公司破产,此举将本已债务缠身的兰宝公司逼到了破产与退市的死角。

经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批准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高院”)批准,2007年6月14日,长春中院受理了兰宝公司破产一案并指定兰宝公司破产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

至此,兰宝公司破产案成为了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我国首例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破产程序有条不紊2007年6月15日,长春中院在兰宝公司主持召开了破产管理人会议。

2007年6月18日,长春中院组织债权人申报债权事宜。

2007年7月25日,长春中院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布了已确认债权。

其中,职工债权约为152.3万元,税务债权约为130.3万元,普通债权为17.23亿元。

在法院的积极协调下,2007年11月5日,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兰宝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向长春中院递交了重整申请书,申请对兰宝公司进行重整。

破产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破产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债务人积累了大量的土地储备和在建项目。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经营管理不善以及财务风险控制不力等原因,债务人逐渐陷入困境。

截至2020年,债务人累计负债超过50亿元,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人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

在债务无法清偿的情况下,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二、案例分析1. 破产原因分析(1)市场环境变化: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经历了高速发展期,但随着调控政策的出台,市场逐渐进入调整期。

债务人所在地区房地产市场泡沫较大,导致销售业绩下滑,资金链紧张。

(2)经营管理不善:债务人管理层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成本控制不力、项目决策失误、财务风险控制不严等,导致公司盈利能力下降,债务负担加重。

(3)财务风险控制不力:债务人财务管理混乱,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2. 破产重整程序分析(1)债权人会议: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会议是重要的决策机构。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债务人履行重整计划。

本案中,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债务人提出的重整计划草案。

(2)重整计划:债务人提出的重整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债务人将债务重组,与债权人协商降低债务利率、延长还款期限等。

②债务人将部分资产进行出售,以偿还部分债务。

③债务人将剩余资产用于生产经营,逐步偿还债务。

④债务人将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改革,提高公司运营效率。

(3)重整计划的执行: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债务人需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逐步偿还债务,并改善公司经营状况。

债权人需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放弃部分债权或降低债权利率。

3. 破产重整的法律问题分析(1)重整计划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债务人提出的重整计划符合法律规定,且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具有合法性。

2021年度深圳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四)

2021年度深圳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四)

2021年度深圳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四)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28•【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深圳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四)01刘某个人破产重整案基本案情债务人刘某从2013年开始做玉石、木制品生意,投资约120万元,投资款来自自有财产及其向银行、网络平台、亲戚朋友的借款。

因经营不善,投资生意失败,于2016年4月退出市场。

因借款陆续到期,无力清偿债务,只能借新还旧,至申请破产之日负债约130多万元。

2021年10月9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刘某重整申请。

管理人共收到12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约120万元,其中,周某等6家自然人债权人申报债权约73万元,均表示同意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另行清偿。

管理人经调查认为,刘某陈述的破产事实、财产状况等符合事实,并向债权人会议做了报告,债权人均未提出异议。

本案债务人刘某的玉石生意所需投资数额较高,风险较大,申请破产时仍持有价值70多万元的玉石。

目前刘某职业稳定,偿债能力较强,每月收入除生活必需外均用于偿债,亲友也主动表示所持债权劣后清偿,充分展现了债务人尽力还债的意愿,也因此获得全体债权人的谅解。

刘某提出的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获得一致通过。

2021年12月16日,深圳中院批准刘某重整计划,并终结刘某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不同的破产程序,准入审查应当有所区分和侧重。

对于投资失败的债务人,在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个人破产重整程序进行债务协商,有利于纾缓债务人的还债压力,鼓励、帮助其重新投入社会经济活动,同时也更有利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重整程序中,要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监督权,管理人协助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也应当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组织债权人与债务人充分沟通,促成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达到各方满意的最佳效果。

02林某个人破产清算转重整案基本案情债务人林某从2015年开始创业,因经营失败无力偿还借款。

法律案例破产分析(3篇)

法律案例破产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一家名为“X公司”的民营企业,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和销售业务。

在过去的十几年里,X公司凭借其优秀的项目定位和市场营销策略,取得了显著的业绩,成为当地知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然而,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不断收紧,以及公司内部管理不善等因素的影响,X公司逐渐陷入经营困境。

2019年,X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二)破产原因分析1. 宏观经济因素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经历了高速发展期,房价不断攀升,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如限购、限贷、限售等。

这些政策使得房地产市场环境发生巨大变化,X公司作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受到了严重冲击。

2. 公司内部管理因素(1)决策失误:X公司在扩张过程中,盲目追求规模效应,导致项目分布过于分散,资金链紧张。

同时,公司决策层对市场形势判断失误,导致部分项目出现亏损。

(2)财务管理混乱:X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财务报表不真实、资金使用不规范等。

这些问题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进一步加剧了经营困境。

(3)人才流失:由于公司内部环境不佳,导致部分优秀人才流失,影响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3. 法律法规因素我国《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X公司因经营困境,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符合破产重整的条件。

二、破产重整程序(一)申请与受理X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经审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X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二)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破产重整程序中的重要环节,X公司的债权人会议包括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代表等。

在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可以提出债权申报、表决重整计划等事项。

(三)管理人接管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X公司,负责处理公司财产、债权债务、经营事务等。

(四)制定重整计划管理人组织债权人、债务人代表等制定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报请人民法院批准。

青岛中院发布破产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

青岛中院发布破产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

青岛中院发布破产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4•【分类】其他正文青岛中院发布破产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青岛破产审判白皮书(2018-2021.3)前言破产审判对建立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竞争机制、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等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破产审判工作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破产审判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优化、经济增长动力的重要作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部署,立足司法实践,积极运用破产程序,化解过剩产能,依法妥善审结多起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破产清算、破产重整案件。

2020 年 4 月 22 日,青岛破产法庭成立,作为山东省两家破产法庭之一,青岛破产法庭依法履行破产审判职责,不断提升破产审判能力和水平,大胆探索,积极创新,不断完善破产审判机制,制定破产审判规范,清理“僵尸企业”,结合营商环境指标要求,以市场化破产为导向,以专业化建设为引领,不断完善破产审判各个环节,努力营造公平、透明、优质、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青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务。

三年多以来,青岛全市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360 件,审结310 件,通过破产程序化解不良资产约 107.1 亿元,释放土地资源约 2434.43 亩,妥善安置职工 3873 人,充分发挥了破产审判的市场主体救治功能,完善了企业的退出市场机制,对建立现代化市场经济体制做出了贡献。

一、2018 年-2021年3月青岛法院破产案件概况(一)青岛中院破产与强制清算案件受理、结案概况第一、案件受理情况。

2018 年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青岛中院破产与强制清算案件共收案 164 件,占青岛全市两级法院破产案件收案总数的 43.38%,其中破产案件收案 120 件,强制清算案件收案 44 件。

2021年度深圳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二)

2021年度深圳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二)

2021年度深圳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二)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26•【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深圳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二)陈某个人破产重整案基本案情2018年,陈某因餐厅经营不善,负债约65万元。

2021年8月27日,陈某向深圳中院提出个人破产重整申请。

经调查核实,陈某于2018年1月20日与前妻离婚,约定夫妻共有财产全部归前妻所有。

陈某离婚时对外不负担任何债务,其自2019年起开始负债。

陈某因身体原因办理内部退休手续,每月领取退休金7200元,其主要财产为银行存款18832.61元、住房公积金160077.39元,未来可预期收入为每月退休金7200元、报销款1600元和公积金。

出席债权人会议的两家金融机构债权人提出,陈某存在通过离婚转移财产的可能性,且故意提前退休,可能系恶意破产。

经调查核实,陈某于2018年1月20日离婚,但涉案债务发生在2019年6月6日之后,且无证据显示陈某存在通过离婚转移财产的情形;同时,陈某办理内部退休系因身体状况欠佳,符合其所在企业规定。

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陈某确实已尽最大努力偿债,其偿债方案并无不合理之处,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遂批准陈某重整计划,并终结陈某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债务人是否具备法定破产原因和重整计划草案是否合理。

经审查认定,陈某不存在以离婚转移财产和恶意逃废债的情形。

债权人提出的陈某可能存在破产欺诈异议不成立。

同时,陈某提出的重整计划草案与其偿债能力是相符的,陈某已尽最大努力偿债,在条例规定的五年内还清债权本金;此外,草案规定,陈某将来获得的兼职收入、奖金等预期外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权本金,尚有剩余的用于清偿债权利息等。

因此,重整计划草案并无不合理之处。

闫某个人破产重整案基本案情债务人闫某在某集团担任节目主持人,具有较好的收入能力。

法律案例破产原因分析(3篇)

法律案例破产原因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是指企业或个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破产还债的法律程序。

破产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以一起破产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破产原因,探讨破产制度的完善。

二、案例背景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技术服务等业务。

公司初期发展迅速,业务拓展迅速,但在2015年,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三、破产原因分析1. 经营管理不善(1)决策失误:公司在扩张过程中,盲目追求市场份额,忽视成本控制,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恶化。

(2)人力资源管理问题: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导致人才流失严重。

(3)财务管理问题:公司财务管理混乱,财务报表失真,导致公司无法准确了解自身财务状况。

2. 市场竞争加剧(1)行业竞争激烈: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软件开发行业竞争日益加剧,公司市场份额逐渐被竞争对手蚕食。

(2)技术创新不足:公司在技术创新方面投入不足,导致产品竞争力下降。

3. 政策因素(1)政策调整:国家在2015年对软件行业进行了一系列政策调整,导致公司业务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2)税收政策:税收政策调整导致公司税负增加,进一步加剧了公司的财务困境。

4. 资金链断裂(1)融资渠道单一:公司融资渠道单一,过度依赖银行贷款,导致财务风险增加。

(2)资金周转困难:公司应收账款回收困难,导致资金链断裂。

四、案例分析1. 经营管理不善是导致该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

公司决策失误、人力资源管理问题、财务管理问题等,导致公司陷入困境。

2. 市场竞争加剧也是导致公司破产的重要原因。

行业竞争激烈、技术创新不足,使公司市场份额逐渐被竞争对手蚕食。

3. 政策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公司的财务困境。

政策调整和税收政策调整,使公司税负增加,进一步加剧了公司的财务风险。

4. 资金链断裂是公司破产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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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光明破产重整
基本案情:
光明家具原本是黑龙江省的知名品牌,由于经营不善、业绩下滑,公司陷入暂停上市的境地。

债权人伊春市华丽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司破产重整,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公司重整,并指定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SST光明称,由于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3.2.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股票将于2009年11月10日停牌一天,自2009年11月11日开盘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后,公司股票将停牌;至法院就重整计划做出裁决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存在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此后,光明家具开始了漫长的破产重整道路。

在光明被申请破产重整的同一天,上海鸿扬浮出水面:公司控股股东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鸿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光明集团将其持有的5961万股中的1500万股股份转让给鸿扬公司,转让价格为6(93元,股,考虑非流通股股权股改时须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转让方与受让方同意各承担一半,按190万股作为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合理剔除,转让总价款为9078(3万元。

2010年8月5日,伊春市中院作出裁定,批准公司的重整计划。

根据重整计划,公司全部财产将按照有利重整计划执行的方式进行变现处置。

根据伊春市中级
人民法院裁定、重整计划及管理人与北京京通海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股票转让协议书》,公司股东应让渡的1490.75万股股份已由管理人转让予北京京通海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指定方,北京京通海向管理人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10400万元。

2010年8月23日,光明家具迎来新生的曙光。

公司收到光明集团转来的由光
明集团与深圳九五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重组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框架协议》。

九五投资成立于2008年4月18日,法定代表人朱要文,注册资本为1000万,朱要文出资800万,占股80%,万强出资200万,占股20%。

九五投
资公司(包括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在光明家具经过破产重整、股权分置改革等程序后,拟将其在矿产行业拥有完整产业链的相关优质资产或光明集团认可的其他符合框架协议规定条件的优质资产置入光明家具,使九五投资公司成为光明家具的控股股东,并使上市公司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

标的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不低于20亿元。

2010年10月12日、10月27日、11月12日相关资产三次拍卖都由于没有合
格竞买者参与竞买而流拍。

2010年11月25日,光明集团终于出手——公司管理
人与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将标的资产转让予光明集团,转让价格为5300万元。

2011年1月11日,一个叫王吉舟的自然人出资5000万元进入九五投资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也由原来的1000万元变更为目前的6000万元。

变更后股东分别为:朱要文出资800万元,占股13(33,;万强出资200万元,占股3(34,;王吉舟出资5000万元,占股83(33,。

2011年1月24日,九五投资与,*,,光明签订资产赠与
合同。

九五投资因受让北京京通海所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份20万股,成为公司的重组方和潜在的非流通股股东。

九五投资以重组方和潜在的非流通股股东向公司捐赠账面净值不低于人民币27000万元的东莞市金叶珠宝有限公司100,股权和人民
币38000万元的现金,用于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垫支付股改对价的成本。

,*,,光明相当于获得了九五投资捐赠的6(5亿资产。

在长袖善舞的资本大佬操刀后,,*,,光明重组进程开始加速,路线图也逐步清晰。

按照王吉舟的想法,未来,*,,光明将“做大做强以金矿和黄金加工批发为主业的黄金珠宝行业中上游产业链条”。

2011年1月28 日,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伊春中院”)作出(2009)伊商破字第1-8 号民事裁定书,对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家具”或“本公司”)的破产重整作出终结裁定,裁定光明家具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S*ST光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公司总资产为4796万元,总负债为3296万元,所有者权益1500万元,资本公积金 6234万元,具备了恢复上市的条件。

S*ST光明(000587)周五率先披露两市今年第一份一季报。

其一季度扭亏为盈,实现净利润3.97亿元,每股收益2.14元。

上年同期,公司亏损1101.25万元,每股亏损0.06元。

公司表示,报告期内公司依靠按破产重整计划偿还债权人债权获得债务重组收益2.95亿元及股东让渡股份获得的收益1.04亿元,实现扭亏为盈。

问题:
1、2009年11月9日作出重整《民事裁定书》,2010年8月5日,伊春市中院作出裁定,批准公司的重整计划。

这里的期间是否合法,
2、你理解的重整计划内容是怎样的,
3、九五投资为什么要赠与巨额资产给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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