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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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24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24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24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05•【字号】浙政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24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24〕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24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在2024年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过程中,重点抓好十方面工作:一、聚焦聚力提升政策引导保障成效准确把握政策取向,加强政策工具创新和协调配合,进一步提高政策实施的精准度、实效性。

(一)迭代升级“8 4”经济政策体系。

优化8个政策包和4张要素保障清单,安排省级财政资金1023.6亿元,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

精准落实惠企政策,为市场经营主体减负2500亿元以上。

坚持政府过紧日子,严肃财经纪律,严控一般性支出,大幅压减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把更多财力用在帮企业、促发展、惠民生上。

(二)积极争取和用好国家政策。

统筹做好项目甄选、申报等工作,积极争取并高效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充分发挥其对重大项目建设的拉动作用;争取100个以上项目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力争更多项目纳入国家能耗单列清单。

(三)发挥“4 1”专项基金撬动作用。

坚持市场化专业化运作,完成专项基金组建和运行机制建设,制定尽职免责细则,完善绩效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健全投资风险防控体系,年度计划投资200亿元,撬动社会资本1000亿元,并扩大省科创母基金规模。

坚持“投早、投小、投科技”,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催生一批拥有核心技术和市场竞争力的高成长企业。

(四)推动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切实提升服务理念、能力和质效,力争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普惠小微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促进社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3年)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3年)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7.28•【字号】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16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三章会议制度第四章监督工作第五章履职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和建设,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和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实行民主集中制。

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联系、指导和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联系、指导和监督,支持其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七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由其行使的职权。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规定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规定(2013年12月12日)第一条为规范信访事项办理,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结合本办工作规则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信访事项包括群众来信(或电子邮件、传真)、来电、来访投诉、提出异议等。

第三条信访工作由办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负责指导、督促信访工作及协调突发上访事件的应急处理。

信访事项的办理由秘书行政处负责牵头,按照职能分工协调相关处室共同承担。

第四条秘书行政处对群众来信进行登记后,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属于本办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件,按职能分工提出承办建议,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交由相关处室具体办理。

(二)属于行政复议的来信,转复议监督指导处登记处理。

(三)对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并将来信转有关单位办理。

(四)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来信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五)无有效署名、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的信访件,做好收信登记后不作答复。

(六)匿名举报、投诉的事项,可视情转有关部门或处室依法调查处理。

(七)已作过书面答复,信访人以同样事实和理由重新提出的事项,原则上不再答复。

第五条群众通过信函直接向处室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在收信当日送秘书行政处登记后按程序办理。

第六条群众来电提出信访事项的,第一位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属于本处职责范围的,可直接答复和处理,并将来电事项及答复处理情况告知秘书行政处;不能当场答复处理或不属于本处职责范围的,应记录来电人基本情况、信访事项和联系方式后送秘书行政处按程序办理,同时告知来电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进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以改造带动全面提升,实现基础设施完善、居住环境整洁、社区服务配套、管理机制长效、小区文化彰显、邻里关系和谐。

到2022年,累计改造不少于2000个城镇老旧小区,基本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共同缔造。

加强政策引导和统筹协调,发挥居民主体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实现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

———因地制宜、精准施策。

科学确定改造目标,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搞“一刀切”、不层层下指标。

顺应群众期盼,以确保居住安全、改善人居环境、提升配套服务为重点,积极借鉴未来社区理念,合理制定改造方案,建设美好家园。

———系统联动、整体推进。

整合各方资源,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与未来社区建设、美丽城镇建设、海绵城市建设、智慧安防小区建设、垃圾分类、“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等有机结合,努力实现“最多改一次”。

———创新机制、优化治理。

强化服务监管,推进多元化融资,鼓励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实施改造。

以基层党建为引领,创新社区治理模式,完善小区长效管理机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05•【字号】浙政办发〔2015〕63号•【施行日期】2015.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合法合规、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改进、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工作通知如下:一、推进行政审批权力规范运行(一)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范围和内容。

省政府部门实施行政审批要严格限定在法定范围内,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扩大审批范围或增设审批条件。

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提出管理要求,但未明确以审批方式管理的,部门不得将其作为审批内容。

法律、法规无数量限制的审批,严禁实行任何形式的数量限制,确需数量限制的,必须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充分征求公众意见,依法制订并公布许可数量、遴选规则。

省政府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对其实施的行政审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向省法制办提出维持、取消、调整、下放等相关建议,经省法制办会同省审改办、省编委办审查后,对行政审批目录作出相应调整。

(二)全面推行“一个窗口受理”。

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省政府部门要将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到“一个窗口”受理,选派业务骨干承担窗口工作;申请量大的要安排专门场所,开展“一站式”审批服务。

除需专家论证、技术经济评审、公开听证、集体研究、政府批准等重大复杂审批项目外,一般行政审批事项授权窗口受理、审核、审批后直接办结。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3)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3)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31•【字号】浙政发[2003]51号•【施行日期】200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浙政发[2003]5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和议事规则》(浙政发〔2003〕10号)予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省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的决定、指示,围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做好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三条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省政府坚决维护省委的领导,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支持省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发挥综合行政效能,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立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按照“清醒有为、团结高效、勤政廉洁、一心为民”的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

浙江省台州市《综合职业能力测验》事业招聘考试真题

浙江省台州市《综合职业能力测验》事业招聘考试真题

浙江省台州市《综合职业能力测验》事业招聘考试真题《说明:本卷为历年及近期公务员(国考)考试真题》本卷共150题,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一、单选题1. 公告所具有的特点不包括()。

A、内容的规定性B、发文机关的特定性C、告知的广泛性D、语言的通俗性【参考答案】D2. 关于假释的说法,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构批准,但是离开所居住的市可以不用批准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C、对于被判处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累犯也可以适用假释D、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20 年【参考答案】B3. 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刑事案件,应当先期公布一些内容,这些内容不包括()。

A、案由B、被告人姓名或名称C、证据D、开庭时间和地点【参考答案】C4. 以下生活常识说法错误的是()。

A、烧菜时最好在菜将出锅时加碘盐,可以减少碘的损失B、发生火灾逃生时以湿毛巾掩口鼻呼吸,降低姿势,可以减少浓烟的吸入C、中药不可用铁锅熬制D、铜器可以盛放醋【参考答案】D5. 关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它是一个亚洲区域多边开发机构,因此成员国仅限于亚洲国家B、它的法定资本是一万亿美元,中国为最大股东C、截至2015 年 4 月15 日,它的意向创始成员国确定为57 个D、它是由中国倡导成立的,总部设在中国上海【参考答案】C6. 如下公文处理环节属于发文处理过程的是()。

A、拟办B、审核C、批办D、注办【参考答案】B7.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8.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最伟大的贡献是()。

A、恢复了唯物主义的权威B、创立了唯物史观C、确立了辩证法的科学地位D、实现了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统一【参考答案】B9. 甲欠乙l000 万元,丙为保证人,丁以楼房抵押。

甲到期不能清偿,而乙明确表示放弃对丁的抵押权。

后法庭查明,丁之楼房,现价为600 万元。

问:丙之保证责任是多少?()A、500 万元B、400 万元C、1000 万元D、200 万元【参考答案】A10.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4•【字号】浙政办发[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1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央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建立省政府法律顾问组(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组),并按照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二条聘请5至7名法律专家担任省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为省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法律顾问组的日常联络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法律顾问组组长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副组长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兼任。

第四条法律顾问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在省内知名法律专家中推荐,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政府聘任。

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二)从事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等领域的教学、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和法律职业资格;(三)熟悉省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四)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五条法律顾问每届聘期三年,期满可以续聘,但连续聘任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为省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二)参与省政府立法项目的研究、论证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三)参与省政府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疑难信访案件的研究讨论;(四)协助省政府处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五)受省政府委托,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合同和协议的签订等工作;(六)对涉及我省的社会公共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七)办理省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信息报送和发布审核工作的若干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信息报送和发布审核工作的若干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信息报送和发布审核工作的若干规定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信息报送和发布审核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信息报送和网站信息发布工作的管理,结合本办工作规则、网站管理、栏目责任落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和网上投诉咨询处理等规定及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信息报送指本办向国法办、省委、省政府或新闻媒体报送信息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报送国法办、省委、省政府或新闻媒体的纸质信息,经业务处室审核并经办领导审定后,统一由秘书行政处联系报送。

报送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布的本办工作动态等相关信息,须由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重要信息报办分管领导审定,由秘书行政处负责报送;报送本省各地、各部门的工作动态信息,由秘书行政处主要负责人审核。

第四条需要在本办网站发布的本省或本办工作动态性信息,由各处室信息员编辑后报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发布,重要信息发布前报办分管领导审定。

本办发布的文件(包括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同)需要在本办网站登载的,经办处室需在拟稿单上注明,并由经办处室信息员负责在公示公告栏目等相关栏目及时发布。

第五条需要在本办网站转发的各地、各部门信息,待文件签发后,由各处室信息员筛选、整理并报处室主要负责人审定同意。

转载的信息应当确有价值并注明信息来源。

第六条信息报送工作人员必须切实提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工作程序规定,强化纪律观念,确保信息报送和发布工作规范、有序、无误。

第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结束——。

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浙政办[1997]1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浙政办[1997]1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浙政办[1997]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按此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七年七月八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为了做好省人民政府的工作,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一、省长、副省长的职责(一)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

(二)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

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日常工作分工负责处理。

(三)副省长按照各自分工或省长的委托,协助省长工作。

省长助理受省长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四)省长、副省长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作用;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

二、会议制度省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

(一)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和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厅局长出席。

由省长或省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省长召集。

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扩大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浙政发[2013]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浙政发[2013]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浙政发〔2013〕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3年2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领导下,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切实履行政府职能,着力构建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努力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

第三条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四条省政府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攻坚克难,敢于开拓,勇于担当,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五条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

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第六条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

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网上投诉咨询等事项的工作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网上投诉咨询等事项的工作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网上投诉咨询等事项的工作规定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网上投诉咨询等事项的工作规定(2011年10月22日)第一条为做好网上投诉咨询的办理答复工作,结合本办工作规则、网站责任落实分工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网上投诉咨询的办理工作,实行“集中受理、分工办理、统一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网上投诉咨询件的办理,由秘书行政处负责牵头、协调,各职能处室共同承担。

各相关处室根据职能分工,按照办文规则承担办件的具体办理工作。

第四条省长信箱、主任信箱、行政复议咨询、监督投诉、规范性文件审查等栏目有关投诉、咨询和提出异议的接收、流转工作,由秘书行政处负责。

第五条投诉咨询等来件的办理程序:(一)秘书行政处确定专人收件,每天查看网上来件信息并及时打印来件“处理单”,按照职能分工在“处理单”交办意见一栏中提出建议承办处室的意见;在来件信箱“办理处室”一栏录入建议承办处室。

(二)来件“处理单”送秘书行政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办领导审批。

(三)承办处室在收到办件的30日内研究处理、草拟答复意见,并报办领导审批;所涉问题比较复杂、一时难以办结的,须报办分管领导同意后,办理时间可延长至60日。

同时,承办处室应当将办分管领导同意延长办理件复印送秘书行政处。

第六条经办领导签批后的答复意见,由秘书行政处收件人在1个工作日内加载到网站信箱后台,完成来件的回复工作。

第七条主任信箱和监督投诉收信中部分无有效署名、联系地址或者联系电话的信函,由秘书行政处收件人及时在网上向投诉人提出补正署名和添加联系方式等要求。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期限为60日;情况复杂的,经过办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01•【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2016年10月1日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机关、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第一节行政机关第二节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第三章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第一节政府规章第二节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三节重大行政决策第四章一般行政执法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程序的启动第三节调查和证据第四节决定和执行第五节期限和送达第六节效力第五章特别行政执法程序第六章监督和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人民政府其他规章、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对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定严于本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不得在程序上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公正实施行政行为,公平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所采取的方式应当必要、适当,并与行政管理目的相适应。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程序和结果。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并采纳其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公文处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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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公文处理细则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公文处理细则(2013年5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本办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公文处理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四条各处(室)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遵守本细则并加强对本处(室)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五条秘书行政处是本办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办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等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七条本办使用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告。

适用于向社会发布需要让公众周知的重要事项和法定事项。

(三)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四)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五)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六)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八)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九)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纪要。

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浙江省宁波市《社区工作基础知识》事业招聘考试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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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社区工作基础知识》事业招聘考试真题《说明:本卷为历年及近期公务员(国考)考试真题》本卷共150题,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一、单选题1. 在元代江西的汪大渊,多次远航印度洋,留下了()这一名著,其航行所至,不亚于以后的郑和下西洋。

A、《四洲志》B、《海国图志》C、《岛夷志略》D、《见闻琐录》【参考答案】C2.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奋斗目标的根本立足点是()。

A、四项基本原则B、改革开放C、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D、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参考答案】D3.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列说法或者做法正确的是()。

A、某企业在某县工商局进行的工商登记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B、甲向某省司法厅申请公开某乙是否是律师的信息,该省司法厅可以要求甲缴纳申请公开费300 元C、沈某向县地税局申请公开其本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县地税局工作人员要求其提供本人身份证予以核实身份D、村委会认为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污染该村耕地,要求市环保局公开该厂向该局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市环保局以该报告涉及化工厂的商业秘密为由直接决定不公开【参考答案】C4.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

A、最先寄出B、最先收到C、距离申请人最近D、与申请事项关系最为紧密【参考答案】B5. 下列公文成文时间格式规范的是()。

A、2012 年7 月14 日B、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四日C、二○一二年七月十四日D、2012.7.14【参考答案】A6. 下列行为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的是()。

A、选民张某是文盲不能写选票,委托他的妻子代写B、某市 A 区人大换届选举,当地 B 公司未给本公司的15 名外来务工人员发放选民证C、某村22 岁的村民赵某经医院诊断为重症精神病患者,村里换届选举时,未给赵某发放选民证D、某村村委会换届选举,村民刘某发现公布的选民名单遗漏了邻居洪某的名字,遂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参考答案】B7.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复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复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17•【字号】浙政办函〔2023〕40号•【施行日期】2023.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复函浙政办函〔2023〕40号省市场监管局:你局《关于建立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浙市监〔2023〕4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省政府同意建立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的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0月17日附件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效能,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的引领作用,经省政府同意,建立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要求,统筹协调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二)贯彻落实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推动消费维权共建共治共享,营造有利于促进发展的消费环境。

(三)推进“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组织放心消费创建活动。

(四)组织开展对消费侵权热点难点问题和典型违法活动的治理,加强各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协作配合。

(五)研究并推进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推动各领域(行业)建立消费维权机制。

(七)强化调查研究,加大信息交流力度,分析消费维权动态,研究维权对策,总结推广消费维权工作经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3•【字号】浙政办发[2013]151号•【施行日期】2013.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5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2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咨询委),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决策咨询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现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咨询委是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咨询机构,是省委、省政府领导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参谋,是听取专家意见、吸纳民意的桥梁,是综合性、战略性和政策性的决策咨询服务平台。

第三条省咨询委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

省咨询委承担的咨询研究任务,对省委、省政府负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省咨询委由省委、省政府批准成立,每届任期5 年,任期与省政府同步。

第五条省咨询委设立学术委员会和若干个专业部。

第六条省咨询委办事机构为省咨询委办公室。

第三章组成人员第七条省咨询委由主任、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和委员组成。

组成人员总人数控制在65人左右。

第八条省咨询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从党政部门领导干部中聘任的委员人选由省委组织部提名,省委、省政府批准,省政府聘任。

其他人选由省咨询委会同省政府办公厅提名,省委、省政府批准,省政府聘任。

省咨询委主任按照本规则,在届期中可对组成人员提出辞聘和增聘意见,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后报省政府批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9.05•【字号】浙政办[1997]19号•【施行日期】1997.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浙政办〔1997〕1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七年九月五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为切实加强政务督查工作,进一步提高督查的效率和质量,使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订本规则。

一、督查工作目的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各个时期的重点工作,通过督促、检查、协调、反馈等手段,及时了解情况,反映问题,协调关系,提出建议,维护政令畅通,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工作措施的贯彻落实,推动全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督查工作范围1、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2、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全省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3、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党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4、国务院、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5、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和省政府所属各部门工作责任制目标的实施和落实;6、省政府及所属单位承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7、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三、督查工作原则1、依法督办。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认真开展督查工作,坚持令行禁止,坚决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性。

2、客观公正。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和反映问题,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3、注重实效。

着眼于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扎扎实实抓督查,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努力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3.02•【字号】•【施行日期】2011.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定(2011年3月2日)第一条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办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保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发布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与公文运转程序相结合。

主办处室在拟稿时,应在拟稿单“主办意见”一栏中明确注明是否公开、不公开理由以及是否备案、是否外网发布。

第六条不涉密的信息且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都应当按规定主动予以公开。

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商相关业务处室或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七条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公开的信息,由主办处室或秘书行政处按本办工作规则规定的办文程序办理。

第八条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秘书行政处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按办文程序交由相关处室办理。

第九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依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发布信息前由信息主办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查,重要信息由主要领导审批;(二)涉及多个处室的信息或综合性信息由主办处汇总各处室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重要信息由主要领导审批;(三)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应报有确定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四)对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于国家秘密且尚未解码和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密码电报确需公开的,经发电单位批准和保密审查后只公开电报内容,不得公开报头等电报格式;(五)对保密审查后确定不能公开的信息,由经办处室说明理由,并将保密审查记录保存备查。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处关于印发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处关于印发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处关于印发软件正版化
工作管理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06.09
【实施日期】2015.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处关于印发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规则的通知
各处(室):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规则》已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规则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处
2015年6月9日附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规则
第一条为推进办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切实增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8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55号)等精神,结合本办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办干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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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政办[1997]1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7.07.08
【实施日期】1997.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政办[1997]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按此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七月八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为了做好省人民政府的工作,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一、省长、副省长的职责
(一)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

(二)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

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日常工作分工负责处理。

(三)副省长按照各自分工或省长的委托,协助省长工作。

省长助理受省长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四)省长、副省长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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