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使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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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德文本第二版序言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德文本第二版序言
    
    
在第一份附录中,只有一段文字我现在略有补充。正是在这一段落,鄙人曾经提出警告,反对浅薄搬用“普遍法律史”(Universal Legal History)。这段文字有时似乎被理解成鄙人对于此种研究概予反对。然而,任何对于真理抱持正直热爱之士,展读该文,必将发现如此误释令人全然不能接受。对于此种误解,吾欲辩而无言矣![x]
    
现在的这个本子包括两个附录。第一个附录径为本书的延续,因而,或可构成其一部分。对于发表在《历史法学时评》(B.1., No.17)上的另一篇论文“论贡纳”(the review of Gonner),或许亦可作如是观。不过,就这篇论文的缘起而言,很大程度上不得不认为其表现了个人论战的特点,经由最为冷静的思考,在下既找不出什么理由得谓其中存有偏见,从而收回成论;也未感到在经年岁月流逝、我的论辩对手已然去世后,经由重新印行该文,再度挑起那场原本起因偶然的论战的冲动。的确,那篇论文中确有许多内容关乎那场论战的一般原理原则,但是,任何人欲尽其详,参详《历史法学时评》本身则再为合适不过。
    
    
[iv] 此处“法学理论”,系对应于英文jurisprudence,其对应的德文为jurisprudenz,法文与英文相同,均源于拉丁文的jurisprudentia,或iurisprudentia,系由jus(法律,权利)和prudentia(智慧,知识)所构成。泛指关于法律及其解释的知识与智慧,或者关于法的科学与哲学。在古罗马,通常系在前一意义上使用该词。因而,凡具有裁判疑难案件本领者,不论是否法官,均可称谓juris prudentes, 而藉其解释所渐次形成的法律实体(body of law),即被称为juris prudentia。因而。该词又指法律制度或法制(system or body of law),特别是具体的法律制度。事实上,法语和西班牙语中的jurisprudence,有时仍然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的。正因为此,有人认为,其之成形与英美法系所谓的“判例法”的成长颇多暗合之处。

法学家论文范文3篇

法学家论文范文3篇

法学家论⽂范⽂3篇法学家的研究⽅法分析论⽂[内容提要]:本⽂分析了苏⼒先⽣对中国法学研究的⽅法、特点和贡献,认为他的⽅法和特点主要是:信守有限的理性主义和进化的理性主张;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在中国的特定“语境”中发现真问题;主持实⽤主义和多元主义的法律观。

⽂章从建构理性主义的法治观与法学家的职责,法学的实⽤性与合法性危机,法律的多元主义与法治秩序的⽣成等⽅⾯进⾏友好商榷。

[关键词]:苏⼒研究⽅法贡献争议当今中国法学界,很少有⼈象苏⼒先⽣这样引起争议[1]。

围绕着他的本⼟资源论、法治观、研究⽅法、学术贡献,⼀些⼈在追随他、信奉他,⼀些⼈在误解他、搅浑他;也有⼀些⼈在挤压他和攻击他。

我本⼈深受苏⼒先⽣⼀些观点的影响和启发,对他法学研究中所表现出来的勤勉与执着[2]、对他的论述⽅法、叙事风格和智识挑战以及研究中所呈现的问题意识和反思、质疑、创新的勇⽓极为感佩。

我愿意在众多的声⾳和议论中,学着⾛近苏⼒,⽴⾜本⼟,阅读秩序。

我注意到,⾃苏⼒出版了《法治及其本⼟资源》[3]⼀书后,⼀个不太引起法学界瞩⽬的苏⼒出名了,有⼈抓住了“本⼟资源”[4]。

这个词,⼤做⽂章,说苏⼒是传统的、保守的、后现代的,误解和曲解很多,犯了苏⼒不愿看到的“影⼦拳击”的错误,没有击中要害。

当然在众多反驳苏⼒先⽣的⽂章中,也有很多中肯、精彩和深刻的观点。

本⽂不想加⼊这些吵闹的⾏列中,更不想炒作苏⼒,只想结合⾃⼰研究法律的学习体会,谈谈我对苏⼒法学研究的看法,谈谈苏⼒对推动中国法学所作的贡献,以及苏⼒观点中的⼀些在我看来还可以值得商榷的地⽅,提出我对法律研究中⾃⼰的⼀些理解或困惑,真诚求教于各位。

⼀、苏⼒对中国法学研究的⽅法、特点与贡献中国法学被冠以“幼稚”,实属是对我们每个法学研究者的压⼒。

然⽽在幼稚⾯前,我们却多少有些裹⾜不前,差劲得很。

正统的、概念化的、模式化的、僵化的、⼀元化的表达和认识充斥在整个法理学界,我们陷⼊各种“陈见”甚⾄偏见的包围中,我们失去了⾃⼰独特的、新颖的声⾳,我们不敢思考和⾯对我们⾃⼰应对法学的贡献。

【完整版毕业论文】学者的使命最后一篇论文

【完整版毕业论文】学者的使命最后一篇论文

道德重塑学者的当下使命摘要:当下社会,人们越来越倾向于对工具性知识的学习和传授,学者作为社会的一大阶级,不仅要肩负起用科学知识为社会服务,关心人类的进步事业,使人类不要停顿和倒退的艰巨使命,同时,学者也不能忽略完成使命的方式,他们只能用道德手段影响社会。

然而现如今越来越多的学者却忽略了道德的这一方面,最大限度功利化成为人们在教育领域里的追求,道德教育渐渐远离学校以及社会,德育面临着尴尬的处境。

学者作为人类精神文化和科技发展的带头人,道德感的缺失将给社会造成巨大的不利影响。

关键词:学者;教师;使命;道德重塑;道德教育人的生命伊始,教育就向人类敞开了一扇认识世界的大门,把人从一个无知的状态升华为具有真实意义和价值的人。

教育教学通过知识启蒙民众,使受教育者敢于明智,从而从不成熟的状态中脱出来,使人成为一个真正的人。

学校教育是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人才,传递人类精神文化的重要场所,其教育宗旨是最大限度地开发人的潜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以适应未来社会变化发展之所需。

教育所指向的目的应该是马克思所昭明的:“人类全部力量的全面发展成为目的本身”。

我国的教育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者作为整个社会的一大阶层,总是以学校,课堂这些场所为载体,通过教育启蒙民众,传授知识,延续国家和民族的发展。

然而教育总是和政治不能分割,国家治理学校是也为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提供了保障。

同时,学者们在学术上达到一定的造诣的时候,他的政治身份也会得到认可,甚至是提高,政治越来越成为他们的附庸,教育的功利化倾向也逐渐显现。

工具性知识的片面追求,导致学者的学术风气偏离正轨,学者是通过道德手段传递文化知识,如果学术界的道德风气不再纯洁,那么整个社会将会形成一片不正之风,教育界这片净土也渐渐变的污浊。

学者要充分认识道德的力量,重视道德的作用。

也说“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也说“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也说“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作者:喻中来源:《读书》2009年第02期题目很大,而且照搬了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名篇《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在这本著作中,萨维尼提出:立法与法学的使命,在于找出本民族的“共同信念”与“共同意识”,因为,“法律并无什么可得自我圆融自洽的存在,相反,其本质乃为人类生活本身”。

易言之,无论是立法还是法学,都应当立足于人类生活本身。

本文之所以不避狗尾续貂之嫌,是想讨论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当代中国的立法与法学,使命何在?到底应当立足于何处?提出这个略显疏阔的问题,既源于萨维尼的启发,也受惠于章学诚、钱穆的洞见;同时,还有意对当代中国的立法状况与法学状况做一点回应。

章学诚在《文史通义·原道》篇中指出:“圣人求道,道无可见,即众人之不知其然而然,圣人所借以见道者也。

”对于章氏“圣人学于众人”的见解,钱穆先生深以为然。

在《论春秋时代人之道德精神》一文中,钱先生刻意做了进一步的发挥:“在有孔子儒家以前,忠孝两德,早在中国社会实践人生中,有其深厚之根柢。

孔子亦仅感激于此等历史先例,不胜其深挚之同情,而遂以悬为孔门施教之大纲。

若谓孔子在当时,乃无端凭空提倡这一种理论,而始蔚成为中国社会此后之风尚,而始目之曰道德,此则远于事理,昧于史实。

试问孔子亦何从具此大力,一凭空言,而获后世人人之乐从乎?”钱先生的这段话,真可谓至理之言,既与萨维尼的观点遥相呼应,同时,它对于当代中国的立法与法学,也具有值得借鉴的启示意义。

先说我们的立法。

如果说,孔子提倡的“忠孝”,正是因为“学于众人”,才“获后世人人之乐从”,那么,今日的立法者也只有“学于众人”,只有从民众的社会生活中找出符合社会风尚、日常生活的法律规则,才可能受到公众的“乐从”。

按照这个要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就不能凭空想象,以为通过自己的大脑,创制出一套逻辑完美的规则体系,就足以规范社会、形成秩序——如此创制的规则,即使符合“统治阶级的意志”,即使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也靠不住。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作者:[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年:2001-11此书介绍:1803年,《法国民法典》诞生,在拿破仑的铁骑之下,掀起了整个欧洲的法典化运动,当时的德国正处于四分五裂之中,各地各有自己的法典体系。

1814年,当时颇具声望的法学家蒂堡(Thibaut,1772-1840)发表了《论德意志统一民法典的必要性》,呼吁制定德国统一民法典,希望通过法典化运动促进德国文化和经济的统一。

萨维尼于第二年发表了论战文章《论立法和法学的现代使命》,批判蒂堡的法典化建议。

在《论立法和法学的现代使命》中,萨维尼认为:法律起源和发展取决于民族的特殊历史,就如同该民族的语言、习俗和政治一样。

所有这些因素都是民族的统一的精神生活所创造的统一体,它们密切联系在一起,不可分离。

法主要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民族意识、即共同体的一个部分。

法最开始体现为习惯法阶段,由习俗和人民的信念之中产生了法。

法在后来的发展主要通过职业的法学家群体来推动。

但是,推动法发展的决定性的力量是来自民族内部的。

法的发展不是由立法者(包括法学家在内)的自由意志所决定。

总而言之,萨维尼认为当时的德国还不具有制定民法典的能力。

萨维尼主张回到传统的罗马法,通过系统、完整的罗马法研究,来为立法积攒力量。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被称为历史法学派的纲领和宣言,被认为是萨维尼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

尽管有材料证明《使命》中的思想早在法典论争之前即已形成,但是将《使命》置于那场欧陆法律史上声势浩大而旷日持久的论战语境下理解,仍然不失为一种合适的路径。

作者介绍: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1779-1861)德国法学家,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他1779年出生于法兰克福,1795年起就读于马堡(Marburg)大学,1796年他转往哥廷根大学,后又转回马堡大学继续学业并获博士学位。

中国法律哲学当下基本使命的前提性分析:作为历史性条件的“世界

中国法律哲学当下基本使命的前提性分析:作为历史性条件的“世界

中国法律哲学当下基本使命的前提性分析:作为历史性条件的“世界结构”法学论文论文摘要:在中国进入“世界结构”以后,中国法律哲学在重新定义“中国”和审视“中国问题”的时候必须建构起一种“关系性视角”。

在关系性视角下,全球化时代的“世界结构”具有了双重性,与此紧密相关,“世界结构”也给中国的发展带来了双重强制。

在这种双重强制下,中国的问题就成为了“共时性”的问题。

这种双重强制的世界结构构成了中国法律哲学基本使命的历史性条件,它要求中国法律哲学经由“关系性视角”和“共时性视角”的建构去重新定义中国,同时建构起“主体性的中国”,并据此建构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

关键词:中国法律哲学世界结构关系性视角共时性问题主体性中国中国法学近30年来所做出的贡献,可以说成就了一个时代。

[1]然而,无论这个时代在中国法学发展史上具有多么重大的意义,都不能构成我们放弃对这个时代的中国法学进行反思与批判的理由,更不能构成我们放弃对中国法学之未来发展做出进一步严肃思考的理由。

一如我们所知,在进行任何有意义的指向未来之思考的时候,我们必须从理论上洞见中国法学在“当下”所应当承担的基本使命,而我经由研究认为,中国法学在当下的基本使命就是经由一种“关系性视角”和“共时性视角”去重新定义中国,并据此去探究社会秩序的性质和正当性或建构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

然而,我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2]中却明确指出,发展至今的中国法学在总体上无力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法律发展提供一幅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进而也无力引领中国法制/法律朝向一种可欲的方向发展,因为中国法学深受着一种我所谓的西方“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这种“范式”不仅间接地为中国法制/法律发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致使中国法学论者意识不到他们所提供的并不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

套用桑托斯的“法律与地图”的比喻,中国法学在过去的近30年里——也可以追溯至清末以降——始终是在按照西方的“法律地图”安排中国自身法制/法治之道路的选择。

法学家的时代精神与历史使命

法学家的时代精神与历史使命

法学家的时代精神与历史使命摘要:我们的社会处于伟大的变革时期,变革的社会需要法学“巨人”。

法学家必须具备三种时代精神才能担负起时代所赋予的历史使命。

法学家的时代精神为:权利正义精神、创新精神和批判精神;法学家的历史使命为:开创中国的权利文化,构建中国的法治思想理论及培育中国的法律化道德思想体系。

关键词:法学家;时代精神;历史使命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导言》中谈到文艺复兴时代的人物特征时指出:“这是一次人类从来没有经历过的最伟大的、进步的变革,是一个需要巨人而且产生了巨人———在思维能力、热情和性格方面,在多才多艺和学识渊博方面的巨人的时代。

他们的特征是他们几乎全都处在时代运动中,在实际斗争中生活着和活动着,站在这一方面或那一方面进行斗争,一些人用舌和笔,一些人用剑,一些人则两者并用。

因此有了使他们成为完人的那种性格上的完整与坚强。

书斋里的学者是例外;他们不是第二流或第三流的人物,就是唯恐烧着自己手指的小心翼翼的庸人。

”[1]我们所生活的时代对中国来说是“最伟大的、进步的变革”时代,是从传统几千年的人治社会向现代科学的法治社会变革的时代,是从传统的伦理文明的自然经济社会向现代法律文明主导的科技型市场经济社会变革的时代,是从传统的权力主宰一切的社会向现代的权利主导一切的社会变革的时代……。

在这样令人振奋的时代中,“就法学界而言,也需要有自己的一批‘巨人’(或至少不都是恩格斯讲的那种‘庸人’)”[2]这样的法学“巨人”就是笔者所称的“法学家”。

法学家不是泛指以法律为专业知识的人的总称,法学家也不是仅以几篇文章或几本著作为其标志,法学家应该是为权利而斗争的法律勇士,法学家应该是赋予法律以权利的灵魂并为法治文明而开拓的思想者和创造者,法学家应该是为正义而探索并能为之奉献生命的法学“巨人”。

这个伟大的不平凡的时代要求法学家必须具有三种时代精神才能承担起时代所赋予的三项历史使命。

一、法学家的三种时代精神法学家的权利正义精神。

论中国宪法学家的使命

论中国宪法学家的使命

论中国宪法学家的使命引言作为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学家在维护国家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方面扮演着关键角色。

本文将探讨中国宪法学家的使命,包括促进宪法实施和依法治国、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促进法治精神的传承等。

通过对这些使命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宪法学家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促进宪法实施和依法治国中国宪法学家的首要使命是促进宪法的实施和依法治国。

作为宪法学家,他们需要深入研究宪法的条文和精神,理解宪法的核心价值和指导思想。

同时,他们还需要关注宪法与现实社会的衔接点,倡导宪法的具体实践和落地。

只有通过宪法的有效实施,才能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中国宪法学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促进宪法的实施和依法治国。

首先,他们可以参与宪法制定和修订的议程,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其次,他们可以通过撰写学术论文和著作,向社会传递宪法的重要价值和意义。

此外,他们还可以开展宪法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

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作为宪法学家,他们负有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的使命。

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律文书,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学家需要关注公民的权益保障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宪法实施中的问题和隐患。

中国宪法学家可以通过宪法解释和学术研究,增进对公民权利的理解和认识。

他们还可以通过诉讼、法律援助等方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他们还可以关注社会公正的问题,通过研究和倡导,推动社会公正的实现,并为社会公正提供法学支持。

促进法治精神的传承中国宪法学家的使命还体现在促进法治精神的传承上。

法治精神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核心要素,它体现了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本原则。

宪法学家需要通过宪法研究和学术交流,传承和发扬法治精神,推动社会对法治的理解和认同。

为了促进法治精神的传承,宪法学家可以积极参与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工作。

他们可以担任法学院的教职或任课,教授相关的法学课程,向年轻一代传授法治理念和法学知识。

使命议论文

使命议论文

使命议论文
使命是一个人或组织所追求的最高目标或宗旨。

在使命论文中,你可以探讨一个人或组织的使命对其行为、目标和价值观的影响,并解释为什么使命对于一个人或组织的成功至关重要。

在写使命论文时,以下是一些论点可以考虑:
1. 使命的重要性:解释为什么一个明确的使命对于个人或组织的成功至关重要。

使命赋予人们方向和目标,帮助他们保持专注和激励,同时塑造他们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2. 个人使命的影响:讨论个人使命如何塑造一个人的行为和决策。

个人使命可以帮助一个人确定他们的价值观,并指导他们朝着自己的目标努力,同时在困难时期提供动力和坚持。

3. 组织使命的价值:探讨组织使命对于塑造整个团队的信念和行为的影响。

组织使命在团队中创建共同的愿景和目标,并将团队的行为与组织价值观保持一致,从而实现协同效应。

4. 使命与目标的关系:分析使命与目标之间的联系。

使命是指导目标制定和实现的基础,它为个人或组织提供了方向和动力,使他们能够追求一个有意义的目标。

5. 使命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探讨使命如何适应变化的环境和需求,并如何保持灵活性。

一个具有弹性的使命可以帮助个人或组织在变化的环境中适应,并持续追求其最高目标。

6. 成功与使命的关系:讨论成功与使命之间的紧密联系。

成功是使命的具体体现,当个人或组织追求和实现自己的使命时,他们更有可能获得成功。

在使命论文中,你可以深入分析一个个人或组织的使命,并探讨其对行为、目标和价值观的影响。

通过论证使命对于个人或组织的重要性,你可以强调使命在实现成功和自我实现方面的重要性。

法学论文发表

法学论文发表

法学论文发表法律源自道德,是精简化的道德,是基本的道德。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发表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学论文发表篇1浅析法的价值视野下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一、法的价值法的价值问题不仅是一个法哲学、法伦理学的问题,其对立法、执法实践也有着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对法的价值的探究一直是法律理论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法学流派对法的性状、作用的期望也彼此不同。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就是正义、就是善德; 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就是一种规范、规则或秩序。

“恶法非法”理论是自认法学派的理论代表,“恶法亦法”理论责任分析法学派的典型观点。

“恶法非法”理论认为法应当是正义的,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 而分析法学派却坚持“法律至上”或“规则至上”、法律与道德相分离,法律的主要使命是应当为人们提供秩序。

法的价值目标到底为何? 笔者认为法是人们自我约束以期更加正义和秩序的生活,它实际上是我们达到目的的一种工具。

正义和秩序都是法的目的。

而事实上,如若我们制定出来的法不能够满足这两个方面。

那么我认为制度的罪恶所带来的灾难胜于凶残的千军万马。

因为制度的罪恶为凶残的侩子手提供了合法的外观。

这是很可怕的。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法的价值是指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律的超越的绝对指向,并且法的价值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属人性和社会性。

人们对法律问题的判断有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

对法律价值的判断,是人们从自身的需要出发来衡量法律的存在与人的关系以及对人的价值和意义,它是以主体为取向尺度,具有较强的主观性,是一种规范性即应然的判断。

①法的价值主要体现为秩序、正义、自由和利益。

而“自由”在普世价值中成为法的最本质价值的体现,是人性最深刻的需要,可以去衡量一部法律是否较之前取得了进步,甚至可以作为判断一部法律是否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的标准。

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持一定的秩序,法的基本价值由秩序自身的性质所决定; 秩序的正义性与否决定了法的其它价值的正义性,在形式上决定了社会生活的正义属性。

当代中国法学学者的使命、责任与良知

当代中国法学学者的使命、责任与良知

姚建宗教授在第二届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上的演讲稿当代中国法学学者的使命、责任与良知——在中国法学会“青年法学家论坛”上的演讲各位前辈、同仁,各位领导,女士们、先生们:出现在今天这样的一个会场中、站在今天这样的一个讲台上,我真的是既非常地感激又极其地不安!首先,我真的是感到非常非常地荣幸能够在这样的一个场合与各位法学界的前辈和同仁见面!但我也的的确确非常非常地惶恐顶着这样的一种于我确实名实不符的名号在这里向各位汇报自己的点滴心得!“法学家”是一个非常神圣的称号,我的确是真实地感觉到自己还配不上这样的一种神圣称号!20世纪80年代初期,当我从四川东北部极其贫困的一个小山村来到县城读高中的时候,我的眼里满是惊奇:在这里我第一次见到了电灯,第一次看到了电视,也第一次在电视和广播中听到了港台歌星以及内地歌星们演唱的一首首流行歌曲。

这一切对于当时的我来说确实都特别的新鲜!但真正在我心中留下深刻印象的却是:那时候,一个个演唱流行歌曲的年轻男女,只要其所演唱的一首歌曲在祖国的大江南北被广泛传唱,也就是“流行”了,那么,大众传媒、追星族们都把首先演唱这首歌曲的歌星一概称之为“歌唱家”或者“青年歌唱家”,而我们的歌曲演唱者们也都不仅一概欣然接受而且还以此光环和名号堂而皇之走南闯北地走穴!然而,也就两三年光景,这样的“歌唱家”无论老幼,大多都消失或者沉寂下去了,代之而起的是又一拨流行的“家”与“星”们。

也许正是感受到了追星族们的这种喜好与口味的快速变化的人间冷暖与世态炎凉,也许大众传媒和追星族们也更加理性和成熟,总之,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起,即使依然是那些唱出了几首在中国大地上广受追捧的流行歌曲的歌星,包括这些歌星在内的人们也都不再以“歌唱家”或者“青年歌唱家”来分封或者自封名号了,而是代之以比较理性的中性化的“歌手”或者“青年歌手”的名号来称呼之。

而这在那时还年轻的我的心中的确留下了极其强烈的印象与感受,至今还常忆常新。

司法正义、民情舆论与学者使命【文库论文】

司法正义、民情舆论与学者使命【文库论文】

司法正义、民情舆论与学者使命======================================================================一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曾经把城邦的正义与智慧、勇敢、节制联系起来加以阐释,认为一个“完善”的城邦(国家)必然是一个具有各种美德的城邦,而这些美德包括“智慧(wisdom)”、“勇敢(courageous)”、“节制(temperance)”和“正义(justice)”;正义虽然是最后发现的美德,但却是建国的基础,其基本精神乃是“每个人必须在国家(城邦)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也就是“只做自己的事不做别人的事”,“只有正义最能使城邦至善,最能维持城邦的秩序与和谐。

”[1]虽然现代意义上的“正义”与古希腊时代的“正义”并非完全同一,但是关于正义的本质和起源仍然可以理解为:国家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制定出公认的法律,以使每一个人尽可能地多获利而少受害”并“把守法与践约叫合法、正义的”。

[2]这也就是为什么人们常说法律乃是正义的化身或者法律就是正义的同义语。

似此,那么司法正义就是指法律执行或者适用的正义。

当然,此乃在法律是正义的前提下讨论司法正义。

有必要说明,由于司法正义的内涵与外延过于宽泛,在一篇短文里不可能面面俱到,故本文所谓司法正义仅仅涉及刑事司法过程中定罪量刑问题。

司法正义要求国家公平或公正地保护刑事诉讼中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

理所当然,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的国家代表——法院及其法官,应当视刑事法律为至高无上的行为准则,正如古罗马学者西赛罗所言:法官是法律的奴隶,法官只服从法律,从而始终秉持法律的正义精神,公平、公正地履行司法职责,有效保护国家、被告人以及被害人的合法利益。

对于司法正义而言,其最为关键点在于:忠实于法律的正义精神,不受任何干扰地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质言之,法院及其法官应当以其对法律的忠贞和信仰,本着基于其专业素养的良心与德性,确保法律的正确理解与适用。

法学的社会责任与使命

法学的社会责任与使命

法学的社会责任与使命法学是一门关于法律的学科,它研究的不仅仅是法的内容和适用方法,更重要的是法的意义和作用。

作为一种学科,法学肩负着社会责任与使命,它不仅要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还要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公平正义的实现做出贡献。

首先,法学的社会责任在于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基础。

作为法学的核心任务,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实际上是法学家们对法律文本的解读和分析。

法学家通过对法律原则、规则的研究,为法官和律师等司法实践者提供法律适用的理论依据。

在这个过程中,法学的责任是确保法律的正确与公正,保护法律体系的稳定和可预见性。

只有通过合理的解释和适用,法律的公正才能得到保障,司法实践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其次,法学的社会责任在于社会秩序的维护。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集中体现,起着调节人民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法学在研究法律的同时,也应关注法律与社会实践之间的关系。

例如,在研究刑法时,法学家需要思考如何通过法律手段防止犯罪、保护公民财产安全,使得社会秩序得到维护。

而民商法的研究则可能涉及如何平衡市场自由和公平竞争的关系,以及如何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等问题。

通过研究和提出对策,法学能够为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实质性的帮助。

此外,法学的社会责任还在于实现公平正义。

法律作为保护公民权益的工具,应当客观、公正地处理争议和冲突。

法学家需要通过研究法律之外的伦理和道德问题,为社会提供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

例如,在国家治理体系的研究中,法学家可以关注如何通过法治来解决社会不公问题,以及如何确保法律的平等适用。

只有在法学与公平正义相结合的前提下,社会才能实现公正的价值追求,人们的权益与利益才能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法学具有明确的社会责任与使命。

作为一门学科,它研究的不仅仅是法律的形式和内容,更重要的是法律背后的社会意义和作用。

法学的社会责任主要体现在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基础、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公平正义。

只有通过法学的研究和实践,社会才能更好地运行和发展,公民的权益和利益才能得到全面保障。

法学名人演讲稿范文高中

法学名人演讲稿范文高中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在这里与大家分享关于法学名人的故事,希望通过这些故事,能够激发大家对法学事业的热爱和追求。

在此,我将以“法学名人的精神传承”为题,为大家讲述几位法学名人的感人故事。

一、法学名人的精神传承1. 周恩来:法学事业的奠基人周恩来是我国伟大的政治家、军事家、外交家,同时也是我国法学事业的奠基人。

他在青年时期就立志为国家、为人民、为法学事业奋斗终身。

他曾说过:“法学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

法学家的责任,就是运用法学知识,维护正义,捍卫法律尊严。

”周恩来同志一生致力于法学事业,他不仅为我国法学教育奠定了基础,还培养了一大批法学人才。

在周恩来同志的引领下,我国法学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2. 邓小平:法治理念的倡导者邓小平同志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也是法治理念的倡导者。

他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邓小平同志指出:“搞法治,是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好方式。

”在邓小平同志的领导下,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

他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动我国法治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3. 梁启超:法学思想的传播者梁启超是我国近代著名思想家、教育家、政治家,也是法学思想的传播者。

他主张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为目标,强调法学家的社会责任和使命。

梁启超认为,法学家的使命就是运用法学知识,为国家的繁荣富强、民族的复兴崛起作出贡献。

梁启超一生致力于法学研究,他的著作《法学通论》被誉为我国法学史上的经典之作。

在他的影响下,许多法学精英投身法学事业,为我国法学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4. 费孝通:法学实践的创新者费孝通是我国著名社会学家、法学家,也是法学实践的创新者。

他主张将法学理论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出发点,推动我国法学事业的发展。

费孝通认为,法学家的使命就是运用法学知识,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人民的幸福安康作出贡献。

理想法到实然法法学家的使命

理想法到实然法法学家的使命

作者: 铁犁
作者机构: 华东政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法学
页码: 25-26页
主题词: 使命;理想法;伦理法;法学理论;自然法;法制建设;实然;法学家;儒家;法律传统
摘要: 法学理论的更新与发展关系到我国法制发展的方向,关系到我们法律传统的确立等问题。

因此,这一课题又是常新的。

法制要发展,法律要健全,法学理论就必须不断地更新。

本刊笔谈栏将不定期地以“法学的困惑与发展”为题,展开讨论。

欢迎法学界、司法界的专家、学者,特别是中青年学者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为发展、完善法学理论、为法制建设作出贡献。

法学家的使命、责任与良知

法学家的使命、责任与良知

作者: 卓泽渊(点评)
作者机构: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副主任、教授
出版物刊名: 人民论坛
页码: 46-46页
主题词: 学术责任 法学家 良知 社会责任 个人责任 中国法学 人民 学者
摘要:中国法学学者有理论的使命和现实使命,所言极是。

我觉得疑问的是一个法学学者要完成学术,首先是个人的责任,要对社会负责,在逻辑上,把学术责任、社会责任、个人责任三者并列在一起论述,是不是在逻辑上会遇到某种困难呢?建宗教授还讲到,要饱含平民情感,体现常人关怀。

饱含平民情感是对的,当了法学家就超凡了?就在人民之上了?不,应该随时把人民的冷暖挂在心中,我们本身就是人民一员。

议论文:哲学家的使命作文

议论文:哲学家的使命作文

哲学家的使命
著作学问的人想要获得名望,便比通俗小说家来得困难。

而最困难便是哲学作品,因为它们目标晦涩,内容又没有用处,主旨又很难见到成效。

从事哲学工作的人又没有多大的实际报酬或者很难看到报酬,就成了一种闲暇的工作。

难以得到很多人的理解和接受,成了很多人的笑柄。

但是不要灰心,最可怕的就是灰心!从事哲学的人可以体验到真正最大的乐趣,因为从事哲学的人是可以活得清白的,比一般人活得更清白。

从事哲学是一项崇高的职责,因为哲学是人类的先驱,只有哲学才能引导人类脱离蒙昧,只有哲学才能探索出一个美好的社会。

法学家的时代精神与历史使命

法学家的时代精神与历史使命

法学家的时代精神与历史使命法学家的时代精神与历史使命摘要:我们的社会处于伟大的变革时期,变革的社会需要法学“巨人”。

法学家必须具备三种时代精神才能担负起时代所赋予的历史使命。

法学家的时代精神为:权利正义精神、创新精神和批判精神;法学家的历史使命为:开创中国的权利文化,构建中国的法治思想理论及培育中国的法律化道德思想体系。

关键词:法学家;时代精神;历史使命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导言》中谈到文艺复兴时代的人物特征时指出:“这是一次人类从来没有经历过的最伟大的、进步的变革,是一个需要巨人而且产生了巨人———在思维能力、热情和性格方面,在多才多艺和学识渊博方面的巨人的时代。

他们的特征是他们几乎全都处在时代运动中,在实际斗争中生活着和活动着,站在这一方面或那一方面进行斗争,一些人用舌和笔,一些人用剑,一些人则两者并用。

因此有了使他们成为完人的那种性格上的完整与坚强。

书斋里的学者是例外;他们不是第二流或第三流的人物,就是唯恐烧着自己手指的小心翼翼的庸人。

”[1]我们所生活的时代对中国来说是“最伟大的、进步的变革”时代,是从传统几千年的人治社会向现代科学的法治社会变革的时代,是从传统的伦理文明的自然经济社会向现代法律文明主导的科技型市场经济社会变革的时代,是从传统的权力主宰一切的社会向现代的权利主导一切的社会变革的时代……。

在这样令人振奋的时代中,“就法学界而言,也需要有自己的一批‘巨人’(或至少不都是恩格斯讲的那种‘庸人’)”[2]这样的法学“巨人”就是笔者所称的“法学家”。

法学家不是泛指以法律为专业知识的人的总称,法学家也不是仅以几篇文章或几本著作为其标志,法学家应该是为权利而斗争的法律勇士,法学家应该是赋予法律以权利的灵魂并为法治文明而开拓的思想者和创造者,法学家应该是为正义而探索并能为之奉献生命的法学“巨人”。

这个伟大的不平凡的时代要求法学家必须具有三种时代精神才能承担起时代所赋予的三项历史使命。

如何伪装自己是个有品位的法学家

如何伪装自己是个有品位的法学家

如何伪装自己是个有品位的法学家
佚名
【期刊名称】《方圆》
【年(卷),期】2015(000)030
【摘要】关于法学家来,告诉我,你喜欢哪些法学家?波斯纳?你也太庸俗了!哈耶克?天哪,这年头谁还不知道《自由秩序原理》!没错这些耳熟能详的名词都过时了。

在21世纪,要把自己伪装成新一代的法学家,你应该喜欢的人是:哈贝马斯,他说过“书伯没能看到资本主义合理化模式中的选择性以及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那些受压制的因素”。

【总页数】2页(P60-61)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什么是法学家?——纪念冯·萨维尼兼论法学家的学术标准
2.苏联法学家的命运——著名民法学家O.C.约费的学术人生
3.法学家的使命——兼评古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的历史贡献
4.如何伪装自己是个有品位的法学家
5.法学家与法的形成:从罗马法学家到中国法的法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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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的使命摘要:西方法制历史源远流长,法学家层出不穷,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具代表性的法律体系,它的形成、发展与罗马法学家密不可分。

当代中国正处于法治文明建设的转型时期,分析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贡献,给予我们深深的启迪,法学家的作用不容忽视。

关键词:法学家;罗马法;法治文明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2-0153-02法学家是由优秀的法学研究者所组成的学术职业团体,他们具有追求正义理念,崇尚批判精神;敢于创新,投身法学研究事业的应然特质。

法治建设是法学家理性探究的结果,法学家的力量不容小看,纵观历史,罗马法是罗马人留给人类的一份最宝贵的遗产,它的影响与价值经千年不衰,而创造它的力量正是古罗马的法学家们所给予的。

一、古罗马法学家群体的形成公元前3世纪,罗马市民经济生活交往的日渐频繁,与此相矛盾的是当时针对有关财产权益纠纷方面却没有完备的立法,在解决相关纠纷时,更多的是依靠法学家的帮助。

由法学家对市民的法律问题予以口头解释和答复,或者为市民之间订立的契约书写合法证书,又或者指导市民提起诉讼,甚至教导辩护人办案等等。

如此反复,法学家的法律活动日益增多,一个专门以解答法律问题为职业的法学家群体随之形成。

公元426年罗马皇帝颁布并在东、西罗马帝国同样生效的《学说引证法》正式承认盖尤斯、j·保罗、d·乌尔比安、a·帕比尼安和h·莫迪斯蒂努斯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具有法律效力;并规定凡法律问题未经明文规定的,悉依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加以解决。

随着对法学家法律解答效力的确认,法学家的地位不断上升。

此后,法学家们更加忠于职守,积极地行使法律解释权,指导办案,把法律思想和法学成果贯彻到法律的创制中,从而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古罗马法学家的历史贡献法学家被罗马统治者重用,一时间罗马帝国法学研究呈现一片繁荣。

法学家百家争鸣,法学著作琳琅满目,法学家的作用显著增强,使得罗马法的内容不断丰富、体系的不断完备。

可以肯定地说罗马法的形成并且被后世所推崇,与古罗马法学家在法学研究领域所付出的汗水与努力密不可分。

(一)对罗马实务活动的贡献《十二表法》的颁布,结束了贵族对习惯法的垄断状态。

但由于其内容简单,再加上罗马帝国的版图不断向外扩张,简单的法律早就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这就在客观上促使法学家对法律条文进行研究、解释活动。

公元前302年,弗拉维发表了一篇关于民法方面的论文,较详细地阐述了民事诉讼的程序问题以及法庭开庭、闭庭的日期,结束了贵族对法律秘密解释。

公元前254年,大祭司科伦卡纽士公开就法律适用问题为人们提供咨询,成为法学家解答的开端。

起初,罗马法学家解答法律是以书面形式进行的,不过这种解答纯属个人意见,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但由于当时的审判员多是不精通法律的,与此相比,法学家的个人名望及影响力较大,所以他们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很重视法学家的解答意见,这些解答意见常常被审判人员所采纳,作为办案的依据。

到奥古斯都(augustus)帝制时代,奥古斯都指定一些权威法学家参与法律解答活动,赋予他们的解答意见于法律效力。

在古罗马流传着这样一条法谚:“法学家创造了罗马法。

”罗马法学家娴熟的运用他们的法学知识,通过其亲身参与实务活动,把从实践中抽象出来的法律投入到实践中接受检验,使罗马法从实践到理论,再由理论到实践的循环中不断升华,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

(二)对法学基本理论的贡献罗马法以其法理精深、高度抽象化而闻名于世界,这也是其区别于古代其它法律的重要标志,而罗马法之所以能摆脱世界古代法律的简单性、粗糙性,在很大程度上应得益于罗马法学家。

首先,罗马法学家最早的区分了法、法律和法学等基本法学概念。

罗马法学家所指法(ius)的精髓是不违背道德的善良,不损害他人的正义,是确认各得其所的公平,是对正义状态的追求、表述或确认,是一种动态的法。

而法律(les)比法(ius)范围狭窄,它主要指的是实在法,是一种静态的实然的法律。

此外,罗马法学家还明确提出了法学的概念。

罗马法学家不仅在理论上界定了法学概念,而且还从法的概念、体系、分类及内容等方面进行专门细致的研究,形成较完整的法律体系。

这些罗马法学家努力的使法学第一次摆脱了对其他学科的依附而获得了独立的发展。

其次,罗马法学家对法的分类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罗马法学家初步勾画了西方法律体系的理论框架。

众所周知,罗马法渊源繁多、数量庞杂,法学家对罗马法进行系统的整理和分类,就显得尤为必要。

从法的性质角度,罗马法学家把法分为公法和私法。

这个分类方法最早由乌尔比安(domitius ulpianus)提出,针对公法和私法的概念及分类,在法律上将国家权力和私人活动作出了明确的区分,这样就使得罗马法形成了旨在保护以皇帝为首的国家公共利益的公法和旨在保护罗马自由民私人利益的私法。

虽然罗马法学家关于公私法的划分法不尽科学,但它对法学理论的深入法研究和法律制度的分门别类,具有直接实用价值。

从法的产生形式不同来看,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等等。

罗马法学家对于法律的分类成为法律发展史上的又一颗璀璨明珠。

再次,罗马法学家创造性地把自然法与实在法相结合起来。

罗马法学家系统地吸收了希腊法学家的自然法思想成果,并以此作为法学研究的基础和法律实践的指南。

他们实践性的、尝试性的、创造性的用自然法的概念阐明了自然法与市民法和万民法的联系,将自然法思想运用于法学研究的实践之中。

并在继承和发展古希腊法学思想的上,进一步将法的正义学说、法治理论和自然法思想发展,将法学理论研究与国家法制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使罗马法运用与发展具有较为成熟的理论依据。

(三)对罗马法学教育的贡献罗马的法学教育创立于罗马共和国末期帝政初期,同罗马法学一样,是伴随着罗马法的成文化而产生并逐步完备起来的,最初法学教育的方式是非正式的私塾教育,法学家被授权举办法学教育,学生跟随一个著名的法学家参加司法会议并一起讨论所遇到的问题,以此种方式来获得法律的实践知识。

后来罗马实行法律学校教育,整个罗马大行法学学习之风,除讲授法律知识外,许多罗马法学家还编写法学教材,帮助学生解答疑难问题。

正是依靠罗马法学家,致力于发展法学研究、教育,不仅培养了大批法律人才,使罗马法学界学术繁荣,更使得古罗马法律思想得以传承与发展。

总而言之,罗马法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处处体现着罗马法学家的汗水与智慧,也正是因为罗马法学家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与极富创造性的敏锐思想,为罗马法的发展创造了极好的条件与基础,使罗马法学在世界法学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三、当代法治社会下法学家的使命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国家,使我们步入了一个亟须变革的创新时代。

同时也对法学家提出了诸多崭新的考题,通过分析古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的历史贡献,引出了我们对于当代法学家使命的思考。

(一)追求正义理念,崇尚批判精神正义是法学家所需要追求的首要的价值理念,正义理念源于法的基本内涵,不论是东方还是西方对法的最开始的阐释都是以正义为核心。

在几乎所有的古代法律资料中,法律的象征符号都与公平、正义相关联。

法学家的第一品质应当是捍卫社会公正,肩负着用法学思维为国家的正义事业而奋斗的使命。

正义同时也寄托了法学家们对法律的价值追求,不追求正义的法学家就算不上真正的法学家。

而批判则是人们检测自己、完善自己最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也是人类社会迈向进步的阶梯之一。

古往今来的历史给了我们这样一个结论:凡是具备批判精神,勇于正视自身弱点的民族,总是能较快地克服弱点不断发展壮大。

诚然如此,批判的确是人类发展和完善最有利的武器,然而具备批判的精神却需要以惊人的勇气和过人的智慧为条件。

人类法治文明的进步无法离开伟大法学家的开创性批判态度,同样现代社会的法学发展也需要法学家们本着严谨、科学、理性的批判的态度对历史和现实的经验进行摒弃与继承,只有这样才能开拓创新明天的法治文明。

(二)投身法学研究,提高的主体意识罗马法学家对法制发展的主要贡献是通过法学研究创立新的法学理论来完成的,即使连最基本的法学概念界定也离不开法学家们的精心炮制。

此外,无论是总结本国的实践经验,还是借鉴外国的成功案例,都需要在法律、制度及其社会效果研究上具有深厚的理论造诣和实践经验,如此,能作出最优抉择的非法学家莫属。

中国法治社会在正处于一个转型期,而这一时期所产生的问题通常都是常规科学难以解决的,必须要进行更多的理论研究及实务操作,可以说法学研究是促进法制发展的重要力量源泉。

同时,数千年的法学发展史也已经向世人证明了如果法学家仅仅致力于法学研究,而不注重自己主体意识的培养,仅仅只是附庸于政治现实,不提出自己的学术思想,那么,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的发展和繁荣只能是一句空话。

法学家应当具有独立的人格,忠于科学,忠于现实,客观、公正地研究法律的发展规律,摆脱权力的羁绊,以其独立的主体意识承担起推动法治进程的重任。

(三)培养专业特色,勇于改革创新在法学领域,随着知识深度与广度的不断扩展,再加上分科的日益细密,出现像亚里士多德那样的百科全书式的学者的可能性比较小。

基于这一认识,法学家应该将自己的精力更多地投放在某一科法学专业领域,把握国内外学术界在该专业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及研究成果,深入探究,形成自己独立的见解,敢为人先,勇于创新。

只有创新,才能实现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和进步;只有创新,法学家才能真正成为法治文明的探索者和缔造者。

四、结语要使法学家肩负起这个时代所赋予的使命,除了提高法学家自身的素质及理论水平以外,社会还应当营造一种宽松的学术环境,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以期形成一种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

与此同时,良好的学术环境,并不是依靠社会的恩赐,而是要靠法学家自己的争取。

法学家应该用自己的法律实践活动,自己的学术成果,来影响社会,影响历史。

参考文献:[1]何勤华.西方法学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2]谢冬慧.法学家的力量[j].法学评论,2007,(4).[3]桑保军.法学家的时代精神与历史使命[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6).[4]周永坤.法学家与法律现代化[j].法律科学,1994,(4).[5]张锐智.论罗马法学家对西方法学史的独特贡献[j].辽宁大学学报,2006,(2).(责任编辑:田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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