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再次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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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事重提丨李庄案“嫖娼门”始末

旧事重提丨李庄案“嫖娼门”始末

旧事重提丨李庄案“嫖娼门”始末订阅“大案”洞悉热门案件读案时间:个案影响法治。

每一个案件都可能改变法治进程。

《读案时间》带您读个案,知法律。

【读案时间】广州区伯嫖娼被抓事件中存在的诸多疑点,不禁令人想起几年前的李庄“嫖娼门”。

信息不公开,程序不透明,谁也无法保证不会成为下一个“嫖娼被抓”者。

为此,我们旧文重发,来看看所谓李庄“嫖娼”事件始末。

文| 许丹听说我要去重庆,法治记者徐潜川建议:“记录一下孙发荣会长的故事,孙律师为人正直,在风雨如晦的岁月中,她坚守良知、坚守底线不容易,令人钦佩。

”提起孙发荣会长的坚守,立刻使我想到了李庄案中的“嫖娼门”。

幺宁爆料“李庄嫖娼”2009年12月30日上午9时,李庄案在重庆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时,距李庄被抓捕的时间只有18天,速度之快,令人震惊。

庭审艰难推进,挑灯夜战,一直审到了第二天凌晨,显示了法庭“不结案,不收兵”的决心。

12月31日凌晨1点20分,公诉人幺宁在法庭上突然爆料:“李庄在重庆,住着龚刚模家属提供的六七千元一天的套房,享受着免费嫖宿。

”幺宁话音未落,全场一片哗然。

这是继“短信门”“眨眼门”之后,李庄案爆出的最雷人的第三“门”。

“短信门”是指《中青报》爆料李庄给京城同行发短信“够黑、人傻、钱多、速来。

”经高子程、陈有西证实:李庄本人坚决否认发过这样的短信,并要求《中青报》公布发出和接受短信的手机电话号码,以正视听。

《中青报》对此始终保持沉默。

后得知,“短信门”一说系官方造谣,《中青报》不过是做了重庆的纸喇叭,发的是重庆公安拟就的“通稿”,代渝受过。

“眨眼门”出自CCTV,央视记者在采访李庄当事人龚刚模时,龚刚模供述李庄眨眼教唆他作伪证。

此语一处,引发一片嘲笑。

在李庄案开庭当日,李方平、王雅军、梁小军及年近70的牟继源四位律师,将上眼皮贴上胶条,迫使不眨眼,用行为艺术对重庆表示不满及抗议。

“嫖娼门”始于重庆公诉人幺宁之口,是其在法庭上的公开爆料。

李庄案一审辩护词

李庄案一审辩护词

“李庄案”的一审辩护词(无论你是否是学法学的都要看看)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我们受本案被告人李庄的委托, 分别受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和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出庭为李庄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进行辩护。

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认真听取李庄本人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分析控方《起诉书》和指控证据,分析《刑法》306条的构成要件同本案的案情,再经过今天的公开开庭的庭审质证,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不构成犯罪。

李庄不但无罪,而且是一位非常优秀、负责任、敢于冒风险对当事人负责的中国刑事律师。

因此,我们决定对本案进行完全的无罪辩护。

本案案情不大,但包含的意义重大。

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为被告辩护权、会见权、调查权、法律帮助权、帮助控告权、不被监视干扰权,其界限到底在哪里?怎样做才是合法的?怎样做算是违规的?怎样做是犯罪的?这个问题,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立法和修改开始,长期争论着。

我国的侦查权和辩护权一直发生着冲突。

全国人大法工委试图进行过协调,但一直没有解决。

法学理论和法治观念上的碰撞,在李庄案中集中表现出来。

中国的最敢说话的律师,最敢为被告负责任的律师,往往是公权机关最讨厌的律师、最容易出事的律师。

李庄由于他办案的认真、负责、敢于直面公权力,敢于在律师普遍不敢真辩的环境里,直接挑战和指出侦查机关的违法现象,努力寻找证据证明这样违法现象,不幸成了这种观念碰撞中的一个牺牲品。

法院审判的作用,就是通过公开证据和真相,通过控辩各方的质疑和争辩,让法庭兼听则明,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

我们会认真听取控方和警方的证据和观点,也期望控方和合议庭能够实事求是地分析我们的意见,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现在我向法庭发表辩护意见,请审查、采纳。

一、基础之辩:《起诉书》本身直接违反《刑诉法》,概念明显错误,指控的罪状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法庭的调查和辩论,针对指控罪名和情节进行。

因此我们必须审查《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的基本点能否成立。

李庄案

李庄案

李庄案案情简介:2009年11月中旬,重庆涉黑的某团伙主犯龚刚模家属来北京找到李庄,请求其为龚刚模进行辩护。

李庄成为龚刚模的辩护人2009年11月24日、26日及12月4日,李庄先后三次会见龚刚模。

2009年12月10日,龚刚模检举李庄,称李庄教唆了他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虚假口供2009年12月11日,李庄被其所在的事务所紧急召回北京,并于当天向重庆法院方面书面通报,终止为龚刚模进行辩护2009年12月12日,重庆警方从北京将李庄押回重庆,李庄于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12月14日被逮捕。

其所涉嫌的罪名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2009年12月13日,《中国青年报》、中央电视台等多家新闻媒体开始大篇幅披露李庄案情,并公布李庄所谓的短信“钱多、人傻、够黑、速来。

2009年12月17日,该案件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12月18日,该案件被检察院起诉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09年12月20日,著名刑事辩护律师高子程、陈有西接受李庄家属委托,为李庄进行辩护2009年12月28日,高子程提出为龚刚模进行伤痕鉴定,以确定其是否有外伤。

12月29日,法医鉴定出炉,经鉴定龚刚模手部没有伤痕。

2009年12月30日上午9点到12月31日凌晨1点,在长达16个小时的庭审后,李庄案件一审休庭2010年1月8日,李庄被一审宣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李庄不服,提出上诉,坚称自己无罪2010年1月15日,李庄的辩护人再次到看守所会见他,他依旧表示自己无罪2010年2月3日,李庄案件二审开庭,李庄当庭认罪2010年2月9日,李庄终审被改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1年04月19日,李庄案公开审理此次被起诉妨害作证罪2011年4月19日21时,辩护律师举示了金汤城沐浴公司的工商登记执照复印件、录音资料等证据。

公诉人质证认为,辩护人举示的证据与案件没有关联性。

21点02分,控辩双方表示证据举示完毕。

法庭宣布休庭,20日上午9点半再次开庭审理。

从李庄案看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认定

从李庄案看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认定

偿 的认定 与数额 应 当认 定近 亲属 ( 尤其 是与死 者生前 共
同 生 活 的 关 系 较 为 密 切 的 近 亲 属 、存 在 严 重 的 精 神 损 害 . 无 需 证 明 其 他 不 属 于 近 亲 属 但 与 死 者 生 前 长 期 共 同 生 活 、 系 密 切 的 人 . 果 可 以 证 明 其 确 实 存 在 严 重 精 神 损 关 如 害 . 以作 为 特 例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数 额 属 于 法 官 自 由裁 可 量 的 范 畴 第 五 . 关 财 产 损 失 赔 偿 与 第 三 人 的法 定 直 接 相 请 求 权 侵 权 责 任 法 列 举 的 “ 关 财 产 损 失 ” 相 的赔 偿 项 目包 括 : 治 费 用 、 T 收 入 及 丧 葬 费 救 误 ( 自《 国 法 学 }m o年 第 3期 ) 摘 中 2
认 . 中 国 的 司 法 改 革 仍 然 任 重 而 道 远 .0 9年 的 大 部 分 改 革 举 措 需 切 实 .0 2 贯 彻 . 接 受 实 践 检 验 . 进 一 步 的 并 作
调 整 和 完 善 : 大 部 分 改 革 措 施 只 是 绝
革 、 务 犯 罪 案 件 逮 捕 决 定 权 上 提 一 职 级 、 面 试 行 社 区矫 正 工 作 等 举 措 成 全
被告 人供 述本 身 , 充其 量其 导致 的后果 是 . 庭从 非 法证 法
复 和 不 足 . 迈 向 法 治 和 司 法 现 代 化 但 却 是 大 势 所 趋 ( 自《 法 论 坛 》O 0年 第 3期 ) 摘 政 21
为 改革亮 点 尽 管政法 经费保 障体 制
改革 、 路 公检法 系统 转制 等改 革力 铁
度 仍 需加 大 . 最 终 效 果 有 待 观 察 . 但

李庄再次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李庄再次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李庄再次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李庄再次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一审辩护词斯维江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法维护李庄的合法权益,律师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特别申明】:本次出庭辩护,并不意味律师承认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只是为了避免李庄的合法权益受到二次伤害,从而依法出庭辩护。

辩护人认为,本案的程序多次违法,从调查、起诉到审判都存在漏洞。

俗话说,强迫扭转并不甜蜜,强迫管理的案例充满了程序漏洞。

程序正义就像交通规则。

如果今天的江北区公安法可以无视交通规则把李庄打回监狱,明天任何普通人,甚至这里的每个人,都可以被打回监狱。

中国的文化大革命才刚刚过去30年。

离这儿不远。

现在回来不是很难过吗。

有人对李庄说,专政机器很强大,对谁,谁都抗拒不了。

专政机器依法开动,当然强大。

但是,如果专政机器不顾交通规则,法定程序,程序正义,最后恐怕,也是要掉到沟里去的。

始作俑者,其无后乎?维护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让民众权利受到保护,齐家而平天下,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为李庄辩护,既为李庄个人,也是为了这个国家的长治久安。

以下是具体辩护意见:第一部分:本案程序严重违法【案件时间节点】从本案程序上的关键时间节点,就可以看出本案程序上的诸多严重违法之处:根据文件,本案具体审理时间表如下:2021年1月16日,江北区检察院收到徐丽军的举报。

2021年1月27日,江北区检察院将举报材料移送江北区公安局2022年1月28日,江北区公安局受理了刑事案件,并对其进行了登记。

领导的指示是初步调查。

2022年2月9日,李壮因被告妨害证据罪被判处第二审(龚刚莫案)。

2021年2月9日,龚刚模的表弟龚云飞向江北区公安局举报李庄代理龚刚模案中涉嫌合同诈骗,公安局批示初查。

2022年2月10日,重庆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区公安局对涉嫌诈骗罪的李壮某案件进行管理。

2022年2月10日,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局决定对涉嫌诈骗罪的李壮提起诉讼。

2022年2月10日,重庆2号拘留所将李壮带到Nanchuan监狱,并于当天在江北区公安局通知他。

十大经典法律案件(3篇)

十大经典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导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基石。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无数法律案件如同璀璨的星辰,照亮了法治的征程。

本文将为您盘点十大经典法律案件,让我们共同回顾那些法槌下的正义之光。

二、十大经典法律案件1. 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波士顿倾茶事件》《波士顿倾茶事件》是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一个重要事件,发生在1773年。

英国政府为增加税收,对茶叶征收重税,导致美国殖民地人民强烈不满。

在此背景下,一群爱国者潜入波士顿港口,将价值1.5万英镑的茶叶倾入大海。

此案成为美国独立战争的导火索,最终促成美国独立。

2. 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巴士底狱事件》《巴士底狱事件》发生在1789年7月14日,是法国大革命的开端。

当时,法国民众要求释放被关押在巴士底狱的政治犯。

在群众压力下,法国国王路易十六被迫开放监狱。

巴士底狱的解放标志着法国大革命的爆发,为法国社会带来了深刻的变革。

3. 中国的“刘少奇冤案”“刘少奇冤案”是中国文化大革命时期的一个重大冤案,发生在1968年。

刘少奇,中国共产党的重要领导人,被错误地指控为“走资派”,遭受残酷迫害。

1979年,中共中央为刘少奇平反,恢复名誉。

此案成为文化大革命期间冤假错案的典型案例。

4. 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1994年,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詹尼·辛普森的妻子妮可·布朗和她的朋友罗纳德·高尔被杀。

辛普森被控谋杀罪,经过长达一个月的审判,最终被陪审团宣判无罪。

此案在美国引起了广泛争议,被称为“世纪审判”。

5. 英国的“彭定康案件”1997年,英国前首相约翰·梅杰任命彭定康为香港最后一任总督。

彭定康上任后,推行一系列政治改革,引起香港民众和中国的强烈不满。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中国,彭定康黯然离开。

此案成为香港回归过程中的一大争议。

6. 美国的“奥克拉荷马城爆炸案”1995年,美国俄克拉荷马城一座联邦办公楼发生爆炸,造成168人死亡,500多人受伤。

李庄案_一审公诉词

李庄案_一审公诉词

公诉词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法》第II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I5条之规定,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被告人李庄涉嫌辩护人伪证罪、妨害作证罪一案,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赋予的审判监督职能。

李庄的犯罪事实,在我院[2009]818号起诉书中已明确认定,并为今天的法庭调查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需再加论证。

但是为了更加充分地揭露本案的犯罪性质及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提请法庭对被告给予严厉制裁,以维护社会秩序,有必要对本案作进一步论述。

李庄的行为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首先,在主体上,李庄的身份是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这一点无争议。

客观方面,李庄在会见中,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的供述笔录,诱导并唆使其翻供,编造并不存在的刑讯逼供的事实,这是一种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李庄向被告人龚刚模宣读同案人的笔录,告知龚刚模在李明航被杀一案中,同案人没有交待龚刚模,告知龚刚模保利俱乐部的经理唐筱在逃等。

为什么?李庄知道,只有龚刚模改变以前的供述,将相关重罪推卸给樊奇杭等人,才能使龚刚模逃脱司法机关的公正审理,使用犯罪的手段为龚刚模开脱罪责。

为了对其翻供寻找合理的理由,李庄还要龚刚模说“被公安民警刑讯逼供,被吊了八天八夜,吊得大小便失禁等”,根据我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提供辩护必须忠于事实和法律,这是一个根本的前提,并在此基础上与司法机关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而李庄这种为了达到自已所谓的辩护效果而不择手段的行为,显然背离了司法公正这一根据的要求。

李庄的行为,帮助龚刚模伪造了一种刑讯逼供的事实来推翻原有供述。

由于司法机关查办及时,尽管这种新的供述还没有在法庭上呈现出来,但不影响对李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的总体评价。

除了上述行为外,李庄经过精心构思、策划,还采取引诱龚刚模的妻子程琪作伪证、唆使龚刚华安排保利俱乐部的员工作伪证、指使吴家友用金钱去收买警察作伪证的手段,妨害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正确判断,妨害司法公正和司法秩序。

[正义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斯伟江律师李庄案辩护词]斯伟江律师现状

[正义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斯伟江律师李庄案辩护词]斯伟江律师现状

《[正义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斯伟江律师李庄案辩护词]斯伟江律师现状》摘要: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律师依法维护李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辩护见,【案件节,取证程序严重违法【侦主体违法审判长、审判员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律师依法维护李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辩护见【特别申明】次出庭辩护并不味律师承认贵院对案有管辖权只是了避免李庄合法权益受到二次伤害从而依法出庭辩护辩护人认案从侦、到起诉再到审理程序屡屡违法漏洞出俗话说强扭瓜不甜强管案子程序上千疮孔程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如今天江北区公检法可以这样不顾交通规则把李庄撞回监狱明天任何老姓也可以被撞进监狱甚至包括座各位谁也不能幸免我国革才30年殷鉴不远眼下重岂非悲哀有人对李庄说专政机器很强对谁谁都抗拒不了专政机器依法开动当然强但是如专政机器不顾交通规则法定程序程序正义恐怕也是要到沟里始作俑者其无乎?维护法律规定程序才能让民众权利受到保护齐而平天下这就是什么我们要李庄辩护既李庄人也是了这国长治久安以下是具体辩护见部分案程序严重违法【案件节】从案程序上关键节就可以看出案程序上诸多严重违法处根据卷宗显示案程序上具体表如下 0年月6日江北区检察院收到徐丽军举报根据以上毫无疑问节辩护人对程序上提出如下见江北区公安局无权管辖案案从侦开始程序上就违法【先顺序】从没有案子是因法院有管辖权就可以推断公安局有侦权因法院永远公安局还有检察院这等孙子先出世再生出爷爷既违反然规律也违反法定程序任何法院无侦权案也不例外因不能因法院有管辖权而推定公安机关有管辖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检察刑诉规则》)二十四条款项关举报心对所收到举报线应当及审并根据举报线不情况和管辖规定七日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不属人民检察院管辖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首人【公安规则】《公安刑案规定》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如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适宜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根据《刑诉法》八十四条三款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不属己管辖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审判管辖】刑诉法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合适可以由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围立案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条对举报不属不属人民检察院管辖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案犯罪地上海徐汇区被告人居住地北京重庆江北区检察院应当将案举报线移送给徐汇区公安局综上以上是环扣环法律规定是严谨无论从那环节案都不应有重庆江北区公安局侦、江北区检察院起诉、江北区法院审判江北区公安局对案无任何管辖法律依据检察院起诉也无依据法院审判也没有依据二所谓合诈骗重罪吸收妨害作证轻罪以并案侦也没有法律依据【没有重罪何吸收?】从控方提供材看李庄宣判当日既发送龚刚模表弟举报李庄李庄涉嫌合诈骗次日重庆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区公安局立案侦似乎江北区公安局试图以重罪吸收轻罪方法行使对李庄涉嫌妨害作证案管辖然所谓合诈骗案江北区检察院都没有起诉皮不存毛将焉附案都不成立根就无案可并不能以不成立案件实际行驶对无管辖权案件管辖要借力也得有力可接不可能凭空借案管辖如玩弄法律法律岂是失足妇女?如可以按照逻辑全国任何人都可以被虚构重庆有重罪然把其他地方案件吸收再撤销重罪重庆公安局成了全国公安部甚至可以把全世界人包括美国总统都管辖进这种荒唐逻辑如成立刑诉法地域管辖规定还要吗?三法院以高法院刑诉法司法释条行使原审法院管辖权前提不成立贵院宣称依据高法院《关执行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释》(下称高法院刑诉法司法释)条规定行使对案管辖权高法院刑诉法司法释条规定发现正刑罪犯判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犯罪刑地或者新发现罪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更合适可以由刑地或者新发现罪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发现犯罪】依照前面所列表案发现所谓漏罪二审宣判前不存刑期发现事实贵院援引法条前提不成立魔鬼藏细节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发现犯罪定义无相关司法释然不管以哪种释都无法证明贵院对案有管辖权【举报宣判前】如将发现漏罪定义发现犯罪线如举报那么案发现李庄涉嫌漏罪应当二审宣判前那么根据高人民法院司993年给江西高院批复(993)3 规定当二审法院应当将案发回重审将两案合并处理由所谓漏罪是种罪对李庄不实行数罪并罚[] (详见高法院批复)江北区公安局、检察院没有理由不知道李庄案当二审期因江北区检察院把案子藏起违背现行法律规定是种涉嫌渎职行即使构成犯罪李庄也只要受次审判检察院凭空把李庄变成两次审判不也是种涉嫌违法行吗?【合诈骗不是漏罪】如把发现漏罪定义龚刚模合诈骗案那么该罪实际并不成立无法依据合诈骗罪依据管辖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这等张冠李戴能套得上吗?法律依据何?【公安局立案没有证据】退步讲即使依据条规定江北法院有管辖权也不味着江北公安局有侦权不能倒因法院是审判管辖权而公安是立案侦管辖权两者不如李庄案江北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能管那么徐丽军涉嫌构成伪证罪谁管辖?如徐丽军归上海管辖上海管辖了吗?重庆公安局移送犯罪线了吗?四其他程序严重违法事实【侦期限超长违法】案侦期限长达年多没看到任何合法延长法律江北区公安局严重违反刑诉法期限规定作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对没有任何片言只语监督法律监督职能何?【剥夺侦期请律师权利】李庄长达年多侦程没有享受接受律师提供法律助权利卷宗只有涉嫌合诈骗罪会见李庄案没有受到法律规定侦阶段请律师权利这违法检察院有没有进行监督?【案变相不公开审理】案看似00 多人旁听但是法官对属要有派出所证明才能进这样要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请法官出示法律依据其他公民申请旁听也被拒绝而法庭上从开庭开始排座位就只有两法警坐这样审判完全违背了公开审判规定【法庭不接受录像证据违法】辩方提供李庄和徐丽军录像是了反驳控方提供徐丽军笔录涉及所谓李庄教唆其朱立岩死刑案件作伪证录像显示李庄让其客观实事是份笔录徐丽军会诬陷李庄朱立岩案件作伪证可想而知徐丽军指控李庄孟英案伪证是靠不住这样证据是反驳控方证据法庭说与案无关显然是违法结论就无管辖权案件非得强拿到重庆管辖所以才会有拼凑才有强词夺理千疮孔辩护人不谈有什么目和动机我们只是强调这样侦、起诉、审判合法性都没有合议庭做出任何判都将是枉法裁判历史所耻笑也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部分李庄并没有引诱、教唆证人改变证言实体上李庄并无引诱证人改变证言事实公诉机关起诉证据严重不足案取证程序违法和证人可信极低取证程序严重违法【侦主体违法】由案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公安分局都没有管辖权侦主体全部违法所作侦笔录和取证据全部系违法无效证据【侦地】案证人侦地多证人里侦人员住宾馆茶楼辩护人奇怪什么如强势侦机关如迁就证人难道是有证人?我国《刑事诉讼法》97条明规定侦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所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侦机关如茶楼宾馆取证做说明是证人提出要那么试问证人要边洗桑拿边做笔录行吗?【侦人员】侦人员李军身份会儿是江北分局会儿是重庆市公安局虽然公诉人说案情况特殊市局宏观上指导这已远远超出宏观已微观上插手了这是违法证人可信极低【徐丽军不是证人而是伪证主犯】如案对李庄指控成立徐丽军涉嫌出庭作证公开进行伪证行触犯刑法305 条构成伪证罪且属主犯罪不对其进行逮捕起诉而追究李庄明显系恶执法报复性执法对徐以不起诉换取证言明显是胁迫证言不真实证言无效证言【主要证人系直系亲属】案指控被告人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证人主要是举报人徐丽军及其人(儿子苏龙和母亲)这种人身利害关系明显其证言证据效力有限【证人吸毒、反复无常】案主要证人和举报人徐丽军吸毒多年四次进戒毒所公安、法院、律师处证言多处反复上海表演多次跳楼秀上海徐汇检察院表演跳楼秀其今天面证言根就不可信【证人徐丽军说谎】辩方提供录像证据显示徐丽军案笔录说李庄朱立岩案让其做证完全是虚假虽然法庭违法不让出示但仍无法掩盖二徐丽军投入金汤城确实不是投款是借款或类似性质款项其出庭作证所述并不虚假案焦事实起诉指控李庄引诱证人徐丽军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把投款说成借款证据表明所谓徐丽军投入金汤城00 万确实不是投款是借款首先请清楚00 万元到底是谁?【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徐丽军投入00 万元是投款李庄让其违背事实改变证言辩护人认这事实存疑问首先上海徐汇区法院民事判认定这款项所有权是王德伟其次证人笔录显示所谓王德伟和徐丽军是夫妻并没有结婚证、离婚证等婚姻登记材印证结婚不是光凭两人说是夫妻就可以这法律常识无辩护人多言案公诉机关指控缺乏证据退步讲徐丽军(王德伟)投入金汤城00 万元也确实不是投款是借款或者其他【王德伟取回款项7万】李庄接受孟英案钱王德伟从所谓投款00 万元已取回7万元根据法律常识投款是要共担风险不能抽回能抽回只能是借款因李庄更有理由断定该款是借款【孟英供述】孟英开庭认定该00 万元是私人借款孟英公安笔录也认徐丽军和其约定对外该款称私人借款【金汤城否认其投】从辩方提供徐汇法院民事卷宗看金汤城部分股东不该款投款【金汤城律师认是借款】金汤城民事诉讼任律师认该00 万元可以以借款处理因不是投款部分股东不徐丽军投【控方提供周恩奇证言】其就提到徐丽军钱朱立岩认是借款【法院判驳回其股东请】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确定王德伟(所谓徐丽军丈夫)投入到金汤城00 万元金不是股金判驳回王德伟要确认股东名份及出份额所占册比例并办理工商登记请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居然还认这是投却无法回答辩护人问题投回报率多少?风险是什么?是什么类型投?辩护人多次问公诉人你银行存入了多少钱这有投风险吗?公诉人至今不回答【借款协议是强力证据】徐丽军出庭作证前5天徐丽军和孟英属签订还款协议这还款协议充分表明了徐丽军和孟玲款项性质起诉指控徐丽军违背事实依据何?即使协议是李庄支持下达成李庄也没有强迫各方能力徐丽军也没有撤销这协议反而依据这协议向孟要钱说明她是尊重这还款协议【00 万真实性质】按照现高法院司法释这00 万元获得50% 股东前既可以理徐丽军和孟英信托关系前也有法律人士理是待化借款法律关系出庭作证金汤城股东仍也永不可能其股东因这00 万元款项只能是孟英和徐丽军法律关系不是投款双方签订还款协议更是确定了款项性质借款三李庄没有引诱证人改变证言事实【李庄主观判断】李庄想徐汇法院提供证人出庭手头有这些证据材律师只能根据己法律知识和掌握事实因李庄作法律人士认该款是借款合其认知事实【指控证据不足】光凭徐丽军、苏龙等证言是无法证实李庄明知是投款而让徐丽军改变证言首先李庄己不承认有引诱、教唆行其直说要徐丽军事实就是而且庭前对00 万元性质进行分析也完全是依法进行其次徐丽军吸毒多年多次进戒毒所每次公安询问完毕都要问她头脑是否清醒正如问醉汉是否喝醉他肯定说己没喝醉这样问话岂不是笑话请侦人员精神病院问精神病人他们肯定也认己精神很正常今天徐丽军不出庭身就说明了问题精神是否正常是否可以作证人应该出庭接受双方质询正如辩护人质证阶段回复公诉人公诉人认如徐丽军精神状态差什么李庄还让她作证李庄是让徐丽军出庭让质证检验其精神状态李庄做到今天公诉人敢吗?三苏龙证言不可信苏龙是徐丽军儿子几年前饭局坐哪里细节居然还记得不合常理而且苏龙只关李庄片言只语说我只听到几句现能记清楚就是李庄让我母亲放心黄说把她投钱说成是借给孟英其他都记不清楚了这样选择性记忆证人可信极差四徐丽军母亲杨盛梅证言只是传闻证据而且取证地其卧室这样取证让辩护人开眼界70几岁老太太动辄说作伪证法言法语令人咂舌五公安机关侦终结所取证据完全违反刑诉法规定这些证据法院绝对不能采信我国刑诉法9 条规定公安机关侦终结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见连案卷、证据并移送级人民检察院审定首先案案卷没有起诉见起诉见不提供检察院是否应该法律监督?其次既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了你什么还要继续调取证?反是否正证明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公安机关侦权到了侦终结就没有了凭什么起诉阶段甚至法院审理阶段还侦这种证据如法院能采信那么公安机关是否开庭还可以继续取证?七公安机关存明显诱供行页侦人员问李庄有没有教唆徐丽军把投款说成借款他是怎样教?这种诱供非常露骨案如依法排除了不出庭主要证人徐丽军、苏龙并无其他有力证据据证人王辽说法李庄和徐丽军说话徐丽军提到她投金汤城钱事李庄就用法律方面规定告诉徐丽军什么算借钱什么算投款具体容我说不出然李庄就对徐丽军说了些话思是要徐丽军把这钱说成借款从这段证言看李庄实际上是分析徐丽军投入款项法律性质这和徐汇法院判是致也和金汤城律师见致也和徐丽军录音说致如这是事实那么这样法律分析是完全合法以上证据充分表明了对徐丽军(王德伟)投入到金汤城款项性质绝对不是简单投款从各项证据看是种待化债权没有其他股东确认前只是借款或者类似借款债权而已徐丽军法庭上所作证言合事实不管李庄如何说都不构成妨害作证罪审判长、审判员各位坐法庭上头戴国徽身穿法袍手握法槌行使法律授予权力无不要法律上授权如没有程序法上授权今天庭审将寸步难行法律人辩护人和法官、公诉人都应该如珍惜己职业声誉样尊重法定程序依照程序法仔细判断有没有管辖权侦取证、地是否合刑诉法是否超期综合证据是否心确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只有这样步步营环环相扣逻辑严密得出结论才会赢得尊重这也是法治精髓所反其道而行得到判只会带羞辱今天开庭如引人瞩目不是因被告人是李庄李庄只是非常普通人只是性格比较倔强而已案引人瞩目只是因李庄是执业律师这职业是该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律师不是国专政机器对立面而恰恰是了保证公民国机器面前有人依法保护他毕竟公检法必全是对否则也不要立国赔偿法了这种履行职程无辜被入罪这和殴打拘禁正看病医生样是种双重伤害因受伤是任何公民律师辩护权而今天李庄案是双重双重伤害所以才更让人情也更让人担心国犯罪嫌疑人能否得到律师真正助律师给死刑犯辩护次被306 条已引起国人瞩目今天他又次被罪名地方受审审理容却是上海做事单单程序上不公已可以说是嘉陵波流恶难尽罄歌乐竹难其罪恐怕不管实体如何判如何构陷罪轻罪重已难堵天下悠悠口鹦鹉学舌学下公诉人警示教育对李庄教训就是国如险恶刑事辩护环境下居然还敢提交数十份无罪证据居然还敢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居然还敢对权力机关叫板你赢得了死刑犯朱立岩及其母亲尊敬然夜路走多终见到鬼己身陷囹圄亲人都见不到这才是要接受教训事情沉痛是李庄也不可能吸取教训重做律师只能让其他刑事辩护律师吸取己教训当事人罪与非罪是二位律师身安全是位如李庄般傻再入罪值得吗?从公诉人口讲到李庄案特殊和案管辖上程序上诸多违法处辩护人和李庄早就预测到案结将会是有罪也不指望有奇迹发生对这种既定结判面前似乎辩护人是无力然历史审判面前谁都无法逃脱违背法律人必将被法律所严惩天理昭昭李庄必有昭雪天这句话送给李庄也送给所有法律人正义虽然不当下但我们等得到谢谢上海邦律师事所律师斯伟江 [] 高人民法院关判宣告又发现被判刑犯罪分子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批复(法复9933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犯罪分子判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不论新发现罪与原判罪是否属种罪都应当依照刑法六十五条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但如审人民法院判宣告以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尚发生法律效力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发现原审被告人审判宣告以前还有种漏罪没有判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三十六条(三)项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不适用刑法关数罪并罚规定作者斯伟江。

[斯伟江辩护词]斯伟江律师的优秀辩护词[全文]

[斯伟江辩护词]斯伟江律师的优秀辩护词[全文]

[斯伟江辩护词]斯伟江律师的优秀辩护词[全文] [斯伟江辩护词]斯伟江律师的优秀辩护词[全文]篇一 : 斯伟江律师的优秀辩护词[全文]斯伟江律师的优秀辩护词[全文][短评] 李庄一案如果说没有斯伟江这篇辩护词,重庆检方不一定会作出撤诉决定。

斯伟江这一辩护词将来肯定会作为中国律师的示范教材,会上优秀律师图书的。

在律师中会说话的绝不只有斯伟江,杨学林两个人,但既会说又敢说话的,绝对要算上斯和杨两人了~李庄再次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一审辩护词/斯伟江审判长、审判员: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本律师为依法维护李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本次出庭辩护,并不意味律师承认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只是为了避免李庄的合法权益受到二次伤害,从而依法出庭辩护。

辩护人认为: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理,程序屡屡违法,漏洞百出。

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强管的案子,程序上千疮百孔。

程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如果今天江北区公检法可以这样不顾交通规则,把李庄撞回监狱,明天任何一个老百姓也可以被撞进监狱,甚至包括在座各位,谁也不能幸免。

我国文革才过去30来年,殷鉴不远,眼下重来,岂非悲哀。

有人对李庄说,专政机器很强大,对谁,谁都抗拒不了。

专政机器依法开动,当然强大。

但是,如果专政机器不顾交通规则,法定程序,程序正义,最后恐怕,也是要掉到沟里去的。

始作俑者,其无后乎,维护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让民众权利受到保护,齐家而平天下,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为李庄辩护,既为李庄个人,也是为了这个国家的长治久安。

以下是具体辩护意见:第一部分:本案程序严重违法从本案程序上的关键时间节点,就可以看出本案程序上的诸多严重违法之处: 根据卷宗显示本案程序上的具体时间表如下:2010年1月16日,江北区检察院收到徐丽军的举报。

2010年1月27日,江北区检察院将举报材料移送江北区公安局2010年1月28日,江北区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并进行登记,领导批示是初查。

杨学林、斯伟江为李庄辩护词

杨学林、斯伟江为李庄辩护词

李庄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一审辩护词杨学林律师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各位法官:我受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贵院审理的“辩护人妨害作证”案被告人李庄的辩护人。

我在庭前已经数次会见了李庄,并且认真查阅了贵院提供的部分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

我首先要感谢合议庭的法官们,为我履行辩护职责提供的便利。

虽然庭前查阅案卷材料由于公诉机关的原因,显得时间仓促;虽然我关于证人出庭、调查取证、延期审理等事项申请的结果令人失望,但是合议庭起码给予了回应。

直到开庭前一天的晚上八点半,法官还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侦查机关拒绝提交李庄被扣押的笔记本电脑。

因此,我对合议庭在庭前所付出的劳动还是要表示感谢。

但是我的感谢并不等于我认为所谓李庄“漏罪”案的侦查、起诉和受理具有合法性。

因为包括本案的公诉机关与合议庭所在的人民法院在内,都是被侦查机关绑架而来的。

卷宗材料显示, 2010年1月27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对李庄涉嫌妨害作证的举报后,将举报材料转交给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该局于2010年1月28日立案初查。

自此,李庄“漏罪”案的侦查机关就开始绑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进入了违法的状态。

因为从2010年1月27日开始,另案追究李庄“辩护人妨害作证”漏罪的合法性基础就已经丧失了。

李庄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2010年2月9日终审宣判的。

此前的1月27日,正属于该案的审理期间。

在此期间发现同一被告人有同种“漏罪”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16日作出的“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论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都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但如果在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时,不适用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杨学林、斯伟江为李庄辩护词

杨学林、斯伟江为李庄辩护词

李庄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一审辩护词杨学林律师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各位法官:我受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贵院审理的“辩护人妨害作证”案被告人李庄的辩护人。

我在庭前已经数次会见了李庄,并且认真查阅了贵院提供的部分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

我首先要感谢合议庭的法官们,为我履行辩护职责提供的便利。

虽然庭前查阅案卷材料由于公诉机关的原因,显得时间仓促;虽然我关于证人出庭、调查取证、延期审理等事项申请的结果令人失望,但是合议庭起码给予了回应。

直到开庭前一天的晚上八点半,法官还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侦查机关拒绝提交李庄被扣押的笔记本电脑。

因此,我对合议庭在庭前所付出的劳动还是要表示感谢。

但是我的感谢并不等于我认为所谓李庄“漏罪”案的侦查、起诉和受理具有合法性。

因为包括本案的公诉机关与合议庭所在的人民法院在内,都是被侦查机关绑架而来的。

卷宗材料显示, 2010年1月27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对李庄涉嫌妨害作证的举报后,将举报材料转交给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该局于2010年1月28日立案初查。

自此,李庄“漏罪”案的侦查机关就开始绑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进入了违法的状态。

因为从2010年1月27日开始,另案追究李庄“辩护人妨害作证”漏罪的合法性基础就已经丧失了。

李庄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2010年2月9日终审宣判的。

此前的1月27日,正属于该案的审理期间。

在此期间发现同一被告人有同种“漏罪”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16日作出的“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论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都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但如果在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时,不适用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李庄在新浪微博 发言

李庄在新浪微博 发言

李庄在新浪微博发言旁听者透露,李庄当庭说,“只要她(徐丽军)来,我一个眼神就可以将她击倒。

”时隔一年有余,已经失去律师执业资格的原北京律师李庄,再次现身重庆法庭。

他被指控妨害作证罪,这一罪名也被业界称为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实际上,李庄案前刑中就有此罪。

2009年12月12日,因在代理重庆龚刚模涉黑案中涉嫌伪证罪,时为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律师李庄,被重庆市公安局拘捕;2010年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成立,处1年零6个月刑期。

此次公开开庭审理李庄案漏罪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也是李庄案前刑一审时审判所在地。

根据起诉书,因漏罪案系李庄涉嫌在上海“引诱、教唆”证人违背客观事实,改变证言,辩护律师北京律师杨学林、上海律师斯伟江在庭审前即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上海法院。

4月2日,重庆检方称,根据相关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法院管辖。

李庄案的原审法院,即重庆市江北区法院。

据重庆媒体华龙网报道,李庄此番被追诉的漏罪,发生于2008年。

当年6月,时任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李庄为上海一名叫孟英的刑事被告人担任辩护人。

孟英被控侵吞他人投资款,将其中50万元划入个人账户用以归还借款,涉嫌挪用资金罪。

这笔总计达100万元的投资款原属一名叫徐丽军的吸毒人员。

李庄漏罪案起诉书称李庄为了帮助孟英开脱罪责,以帮助徐丽军索回投资款为名,引诱、教唆徐丽军违背客观事实,改变证言,将投资款说成徐对孟英的个人借款。

据报道,有115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协会成员等社会各界群众,及来自全国各地的数十家媒体的媒体记者参与本次庭审旁听,更多关心此案的人员,因无法办理旁听证,只得在庭外等待。

开庭准备:管辖异议交锋开庭时间是2015年4月19日9点半。

当天一早,江北法院外就聚了不少人,有关心此案的律师,还有人打出横幅“彻底清除黑心律师”、“健全中国律师法律制度”。

李庄二季冤案庭审实录(全版)

李庄二季冤案庭审实录(全版)

李庄二季冤案庭审实录(全版)[陈有西按]感谢杨学林律师和他的优秀的助理,能够把如此珍贵的庭审实录完整地展示出来。

建议每一位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审判、刑事诉讼立法的人们,都认真地看一看。

这就是我们中国当前的《刑事诉讼法》框架下的法庭审判真相。

可以清楚地看出强权公诉可以在如何虚假的基础上进行,他们照样可以说得头头是道。

我们的法院是如何配合检察院违背举证和质证的规则,帮助检察院隐瞒证据的薄弱环节,用法庭驾驭权强词夺理,不让辩方展示无罪的证据,以表面上的走完程序,来实质上实现既定目标的冤判。

可以看出一个没有陪审团制约的合议庭,可以如何丧失公允的立场而肆无忌惮。

一个依法抗辩的律师可以如何被指责成违反法律对法庭不恭的律师。

被告和律师是在怎样的环境下艰难地抗争。

可以知道,李庄第一季的冤案是如何判出来的;可以知道,中国的这样多的刑事冤案,那么多的涉法上访,都是如何产生出来的。

对于没有机会观摩庭审的刑诉法修改的参与人、社会各界的人士,看了这样的庭审记录,一定会有更深的思考。

我还想特别说明的是,这样的案件,不只是重庆在发生。

中国的所有的刑事审判场景,都是这样的。

中国的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绝不是一个李庄案的问题,绝不是一个重庆的问题,而是我国继承苏联的专政模式而设计出来的整个刑事诉讼制度性的问题。

李庄案的意义,就在这里。

李庄案件有两点为当代中国作出了独特的重大的贡献:一是从来没有一个刑事案件有这样多的各界、各层次的人关注,这样长的文章能够有耐心看完,能够收藏研究,产生这样大的持久的影响;二是从来没有一个案件,能够有这样的全景式的实录展示,能够全部记录下来公开。

感谢中国的新一代律师,感谢信息时代的互联网技术。

这种公开化将大大开启民智,大大加快中国的民主与法制的进程。

建议所有有兴趣的读者,尽快下载收藏本文。

同时欢迎转发、转载。

李庄“漏罪”案庭审记录(一)(二)(三)(四)杨学林杨学林按:该记录为辩护人助理在法庭上所作的记录,庭后又根据记忆进行了补充。

正义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斯伟江律师李庄案辩护词

正义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斯伟江律师李庄案辩护词

---------------------------------------------------------------范文最新推荐------------------------------------------------------正义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斯伟江律师李庄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本律师为依法维护李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特别申明】:本次出庭辩护,并不意味律师承认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只是为了避免李庄的合法权益受到二次伤害,从而依法出庭辩护。

辩护人认为: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理,程序屡屡违法,漏洞百出。

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强管的案子,程序上千疮百孔。

程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如果今天江北区公检法可以这样不顾交通规则,把李庄撞回监狱,明天任何一个老百姓也可以被撞进监狱,甚至包括在座各位,谁也不能幸免。

我国文革才过去30来年,殷鉴不远,眼下重来,岂非悲哀。

有人对李庄说,专政机器很强大,对谁,谁都抗拒不了。

专政机器依法开动,当然强大。

但是,如果专政机器不顾交通规则,法定程序,程序正义,最后恐怕,也是要掉到沟里去的。

始作俑者,其无后乎?维护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让民众权利受到保护,齐家而平天下,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为李庄辩护,既为李庄个人,也是为了这个国家的长治久安。

以下是具体辩护意见:1 / 19第一部分:本案程序严重违法【案件时间节点】从本案程序上的关键时间节点,就可以看出本案程序上的诸多严重违法之处:根据卷宗显示本案程序上的具体时间表如下:2018年1 月16日,江北区检察院收到徐丽军的举报。

根据以上毫无疑问时间节点,辩护人对程序上提出如下意见:一,江北区公安局无权管辖本案,本案从侦查开始程序上就违法。

【先后顺序】从来没有一个案子是因为法院有管辖权,就可以推断公安局有侦查权,因为法院永远在公安局之后,中间还有一个检察院,这等于孙子先出世,再生出爷爷,既违反自然规律,也违反法定程序。

【贪污腐败】重庆检方已就李庄漏罪案件提起公诉

【贪污腐败】重庆检方已就李庄漏罪案件提起公诉

重庆检方已就李庄漏罪案件提起公诉核心提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称,2011年4月2日已就李庄漏罪案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并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重庆检方对此案具备管辖权。

华龙网4月2日18时50分讯4月2日,记者就李庄漏罪案采访了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

记者问:李庄漏罪案件公安机关已向你院移送起诉,请问你院办理的进展如何?答:我院对该案已审查终结,并于2011年4月2日已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记者问:请问李庄漏罪案件检察机关起诉的事实是什么?答:我院经依法审理后认定,李庄于2008年在担任一起挪用资金案的一审辩护人期间,为帮助他人开脱罪责,引诱、教唆证人违背客观事实改变证言。

我院认为,李庄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记者问:李庄漏罪案件重庆检察机关有无管辖权?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审理李庄原案的法院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因此,由我院公诉本案。

记者问:李庄这次聘请的辩护人情况?答:我院于2011年3月28日受案后,当日告知了李庄有权委托辩护人。

根据李庄的要求,承办人已电话通知了李庄的家属为其委托辩护人。

另据记者获悉,江北区法院已受理该案。

广东茂名前市委书记供出100多名处级以上官员短一个月时间之内,已经全面崩溃的罗荫国交待出来了100多名处级以上官员。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刘伊曼、傅天明| 广东茂名报道2011年2月17日,本刊曾以《土地诱惑》为题发表关于广东省茂名前市委书记罗荫国落马案的调查报道。

自2011年2月10日罗荫国被广东省检察机关以“涉嫌职务犯罪”刑拘之后,茂名市及市属区县陆续有涉案官员和企业老板被专案组带走。

李庄案――刑事上诉状

李庄案――刑事上诉状

李庄案――刑事上诉状上诉人:李庄,男,1961年--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号,经常居住地:北京市海淀区--号,现在押于重庆市第二看守所上诉人因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2年)江法刑初字第711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1、撤销(2022年)江法刑初字第711号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2、贵院通过重庆市高级法院,请示最高法院针对《刑法》第306条第307条释法,据以界定该罪系属结果犯或行为犯。

3、贵院通过重庆市高级法院,请示最高法院释法,据以界定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宣读或出示同案人口供是否违法。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程序违法。

1、一审判决未依法决定和送达上诉人提出的公诉人回避、审判长回避、审判员回避的申请,同时剥夺上诉人申请复议的权利。

2、一审判决未依法提押或拘传上诉人已申请到庭作证的证人出庭作证。

3、一审判决缺少前置程序,本末倒置。

依法应在龚刚模案终审判决后庭审。

4、一审判决送达前,公诉人庭审宣读的未提交法院、拒绝出示、承诺在休庭后三日内提交法院的若干证人证言至今未提交,对这些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尚未经过上诉人、辩护人质证,而一审据此作出一审判决。

5、本案公诉人幺宁系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员,根据《检察官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幺宁依法不能同时在江北区检察院任职,故幺宁依法不能担任本案的公诉人。

显然,幺宁参与本案的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均存在违法情形。

6、其它(详见二审辩护词)。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公然回避辩护人对一审证据的核心异议。

2、一审判决无视公诉人未能依法举示定罪必须具备的上诉人伪造的“证据”,在公诉机关举证不能的情形下认定上诉人构成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3、一审判决无视公诉机关出示的及未出示的证据明显存在虚假、违法、矛盾及自相矛盾,依旧承继公诉机关的不能自圆其说的观点,依据上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认定上诉人构成犯罪。

李庄辩护词

李庄辩护词
本案案情不大,但包含的意义重大。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为被告辩护权、会见权、调查权、法律帮助权、帮助控告权、不被监视干扰权,其界限到底在哪里?怎样做才是合法的?怎样做算是违规的?怎样做是犯罪的?这个问题,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立法和修改开始,长期争论着。我国的侦查权和辩护权一直发生着冲突。全国人大法工委试图进行过协调,但一直没有解决。法学理论和法治观念上的碰撞,在李庄案中集中表现出来。中国的最敢说话的律师,最敢为被告负责任的律师,往往是公权机关最讨厌的律师、最容易出事的律师。李庄由于他办案的认真、负责、敢于直面公权力,敢于在律师普遍不敢真辩的环境里,直接挑战和指出侦查机关的违法现象,努力寻找证据证明这样违法现象,不幸成了这种观念碰撞中的一个牺牲品。法院审判的作用,就是通过公开证据和真相,通过控辩各方的质疑和争辩,让法庭兼听则明,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我们会认真听取控方和警方的证据和观点,也期望控方和合议庭能够实事求是地分析我们的意见,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现在我向法庭发表辩护意见,请审查、采纳。
三、事实之辩:
李庄帮助伪证的事实不存在
任何案件,事实和证据之辩都是基础。李庄到底有没有进行证据伪造?他伪造了什么证据?法庭开到现在,一份也没有。这么全国关注的伪证案件,居然是一个没有一份“伪证"的案件。
查清本案其实很简单。伪证罪,一种是指影响被告,一种是指影响证人。控方指控的伪证,主要是指影响被告。因为龚刚模案的180多个的证人,李庄一个也没有找过,也没有间接影响过。因此“妨碍作证"就没有了。其他的辩方证人,由于没有控方的笔录,就不存在“改变"的问题。他们即使“被影响",只要李庄没有带上法庭,都不是证人。不可能构成本罪。李庄也只是通过家属寻找中,没有直接接触,没有做过一份笔录,都是希望他们到法庭作证,何来帮助伪证?那就简单了,只要看他有没有影响被告。我们来看事实。

关于李庄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关于李庄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李庄案件是一起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本文通过对李庄案件的事实分析,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李庄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对我国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案件背景李庄案件发生于2010年,当事人李庄因涉嫌伪造证据罪被起诉。

在审理过程中,李庄及其辩护律师对法院审理程序提出质疑,引发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广泛关注。

该案涉及伪造证据、律师辩护权、法庭秩序等多个法律问题。

二、案件事实分析1. 李庄涉嫌伪造证据罪的事实根据起诉书,李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伪造了证人证言,帮助被告人逃避法律责任。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庄的辩护律师也提出,李庄的行为涉嫌伪造证据。

2. 法院审理程序的问题在李庄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在证据收集、法庭调查、证人出庭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例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充分保障律师的辩护权,证人出庭率低,法庭秩序混乱等。

三、法律分析1. 伪造证据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伪造证据罪是指伪造、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李庄的行为涉嫌伪造证据,符合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

2. 律师辩护权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有权依法进行辩护。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充分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导致律师无法有效行使辩护职能。

3. 法庭秩序的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法庭秩序。

本案中,法庭秩序混乱,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

四、结论李庄案件是一起涉及伪造证据、律师辩护权、法庭秩序等多个法律问题的案件。

通过对本案的法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伪造证据罪的法律规定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打击伪造证据的违法行为。

2. 保障律师辩护权是我国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维护法庭秩序是我国司法实践的基本要求,有助于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李庄案二审判决书

李庄案二审判决书

李庄案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渝一中法刑终字第13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庄,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户籍所在地河北省***。

2009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被刑事拘留,次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高子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有西,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被告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案,于2010年1月8日作出( 2009)江法刑初字第711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李庄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戴萍、代理检察员张丽、冉劲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李庄及其辩护人高子程、陈有西、证人龚刚模、龚云飞、龚刚华、吴家友、唐勇、吴鹏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庄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2009年11月20日,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同月22日、25日,龚刚模的妻子程琪、堂弟龚云飞先后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该所指派李庄及马晓军担任龚刚模的一审辩护人。

龚刚模的亲属先后向该所支付了律师咨询、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法律顾问费150万元。

2009年11月24日、26日、12月4日,李庄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教唆龚刚模在法庭审理时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以推翻龚刚模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的供述。

同年12月3日,李庄在重庆五洲大酒店指使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为其编造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作伪证。

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被告人李庄引诱程琪作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虚假证言,并要求程琪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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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再次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一审辩护词斯伟江审判长、审判员: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本律师为依法维护李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特别申明】:本次出庭辩护,并不意味律师承认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只是为了避免李庄的合法权益受到二次伤害,从而依法出庭辩护。

辩护人认为: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理,程序屡屡违法,漏洞百出。

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强管的案子,程序上千疮百孔。

程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如果今天江北区公检法可以这样不顾交通规则,把李庄撞回监狱,明天任何一个老百姓也可以被撞进监狱,甚至包括在座各位,谁也不能幸免。

我国文革才过去30来年,殷鉴不远,眼下重来,岂非悲哀。

有人对李庄说,专政机器很强大,对谁,谁都抗拒不了。

专政机器依法开动,当然强大。

但是,如果专政机器不顾交通规则,法定程序,程序正义,最后恐怕,也是要掉到沟里去的。

始作俑者,其无后乎?维护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让民众权利受到保护,齐家而平天下,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为李庄辩护,既为李庄个人,也是为了这个国家的长治久安。

以下是具体辩护意见:第一部分:本案程序严重违法【案件时间节点】从本案程序上的关键时间节点,就可以看出本案程序上的诸多严重违法之处:根据卷宗显示本案程序上的具体时间表如下:2010年1月16日,江北区检察院收到徐丽军的举报。

2010年1月27日,江北区检察院将举报材料移送江北区公安局2010年1月28日,江北区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并进行登记,领导批示是初查。

2010年2月9日,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罪证罪(龚刚模案)二审宣判。

2010年2月9日,龚刚模的表弟龚云飞向江北区公安局举报李庄代理龚刚模案中涉嫌合同诈骗,公安局批示初查。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区公安局管辖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局决定对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第二看守所将李庄带到南川监狱,同日接江北区公安局通知带出。

李庄未能在监狱服刑。

2010年2月11日,江北区公安局对李庄涉嫌(上海孟英案)妨害作证罪决定立案侦查。

2011年3月28日,江北区公安局对李庄涉嫌合同诈骗,妨害作证罪,侦查终结,移送江北区检察院。

2011年4月2日,江北区检察院将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起诉到江北区人民法院。

根据以上毫无疑问时间节点,辩护人对程序上提出如下意见:一,江北区公安局无权管辖本案,本案从侦查开始程序上就违法。

【先后顺序】从来没有一个案子是因为法院有管辖权,就可以推断公安局有侦查权,因为法院永远在公安局之后,中间还有一个检察院,这等于孙子先出世,再生出爷爷,既违反自然规律,也违反法定程序。

任何法院无侦查权,本案也不例外。

因此,不能因为法院有管辖权而推定公安机关有管辖权。

【检察院规则】江北区检察院2010年1月17日接到举报时,应按照刑诉法的24条的规定,应当将本案移送到犯罪行为地上海市徐汇区公安局。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管辖的规定非常清楚,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应该由公安机关侦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检察刑诉规则》)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举报中心对于所收到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和管辖规定,在七日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

……”【公安规则】《公安刑案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刑诉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关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审判管辖】刑诉法第24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合适的,可以由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4条,对于举报,不属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

本案犯罪地在上海徐汇区,被告人居住地在北京。

重庆江北区检察院应当将本案举报线索移送给徐汇区公安局。

综上,以上是一环扣一环,法律规定是严谨的。

无论从那个环节,本案都不应有重庆江北区公安局侦查、江北区检察院起诉、江北区法院审判,江北区公安局对本案无任何管辖的法律依据,检察院起诉也无依据,法院审判也没有依据。

第二,所谓合同诈骗重罪吸收妨害作证的轻罪,以此并案侦查也没有法律依据。

【没有重罪,何来吸收?】从控方提供的材料看,李庄宣判当日,既发送龚刚模表弟举报李庄李庄涉嫌合同诈骗,次日,重庆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似乎江北区公安局试图以重罪吸收轻罪的方法来行使对李庄涉嫌妨害作证案的管辖。

然后,所谓的合同诈骗案,江北区检察院都没有起诉,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案都不成立,根本就无案可并,不能以一个不成立的案件来实际行驶一个对此本无管辖权案件的管辖。

要借力也得有力可接,不可能凭空来一个借案管辖。

如此玩弄法律,法律岂是失足妇女?如此可以,按照逻辑,全中国任何一个人都可以被虚构在重庆有一个重罪,然后把其他地方的案件吸收过来,再撤销重罪,重庆公安局成了全国的公安部,甚至,可以把全世界的人,包括美国总统都管辖进来。

这种荒唐的逻辑,如成立,刑诉法的地域管辖的规定还需要吗?第三,法院以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4条行使原审法院管辖权,前提不成立。

贵院宣称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行使对本案的管辖权。

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犯罪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适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发现犯罪时间】依照前面所列时间表,本案“发现所谓漏罪”在二审宣判前,不存在服刑期间发现的事实,贵院援引的法条前提不成立。

魔鬼藏在细节中。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发现犯罪”定义无相关司法解释,然后,不管以哪种解释,都无法证明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举报时间在宣判前】如发现所谓漏罪时间为本案接受举报时间,则2010年2月9日之前对李庄妨害作证案的判决应予撤销。

如果将“发现漏罪”定义为发现犯罪线索如举报,那么本案发现李庄涉嫌漏罪应当在二审宣判前,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1993年给江西高院的批复(1993)3号规定,当时的二审法院应当将本案发回重审,将两案合并处理,由于所谓漏罪是同种罪,对李庄不实行数罪并罚[1],(详见最高法院的批复)。

江北区公安局、检察院,没有理由不知道李庄案当时为二审期间,因此,江北区检察院把案子藏起来,违背现行法律规定,是一种涉嫌渎职行为。

即使构成犯罪,李庄也只要受一次审判,检察院凭空把李庄变成两次审判,不也是一种涉嫌违法行为吗?【合同诈骗不是漏罪】如果把“发现漏罪定义为龚刚模合同诈骗案,那么该罪实际并不成立,无法依据合同诈骗罪的依据来管辖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这等于张冠李戴,能套得上吗?法律依据何在?【公安局立案没有证据】如将发现漏罪时间定为本案公安立案侦查时间,也是无稽之谈,公安都没有任何证据,凭什么立案?通过查阅本案案件可以发现,本案江北区公安局立案调查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时,就是李庄原妨害作证案二审宣判的次日,当时,除举报材料之外,并无其他任何证据。

什么证据都没有的立案,违反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第159条,甚至162条。

立案侦查。

首先必须有发现“犯罪事实”,在只有徐丽军的举报,江北区公安局就能断定李庄有犯罪事实?提审李庄关于涉嫌妨害作证都在2010年11月之后,公安2月11日就立案,岂不是神仙?如国际歌所言,世上没有神仙,江北区公安局如果这种做法,只能推定,公安机关不不择手段,违法管辖。

如是,如以立案时间定发现漏罪时间,变成公安机关可以随时界定发现犯罪时间。

退一步讲,即使依据本条规定,江北法院有管辖权,也不意味着江北公安局有侦查权。

不能倒因为果。

法院的是审判管辖权,而公安是立案侦查管辖权。

两者不同。

如果李庄案,江北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能管,那么,徐丽军涉嫌构成伪证罪,谁来管辖?如果徐丽军归上海管辖,上海管辖了吗?重庆公安局移送犯罪线索了吗?第四,其他程序严重违法的事实【服刑地违法】本案中,李庄在2010年2月9日宣判后,次日被送到南川监狱,蜻蜓点水,手续都没办完,就回到重庆市第二看守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超过1年的有期徒刑应当送到监狱。

本案李庄实际服刑地在重庆市第二看守所,根据案卷在2010年8月之前,公安机关没有任何侦查材料。

实际上是强行把李庄从应当服刑的监狱放到看守所服刑,剥夺了其在环境相对宽松监狱服刑的权利。

这是严重违法的。

【侦查期限超长违法】本案侦查期限长达一年多,中间没看到任何合法延长法律文书,江北区公安局严重违反刑诉法的期限规定。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对此没有任何片言只语的监督。

法律监督职能何在?【剥夺侦查期间请律师的权利】李庄在长达一年多的侦查过程中,没有享受接受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

卷宗之中,只有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会见。

李庄在本案中,没有受到法律规定侦查阶段请律师的权利。

这个违法,检察院有没有进行监督?【本案变相不公开审理】本案看似100多号人来旁听,但是,法官对家属要求有派出所证明才能进去,这样的要求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请法官出示法律依据。

其他公民申请旁听,也被拒绝,而法庭上,从开庭开始,第一排的座位就只有两个法警坐。

这样的审判完全违背了公开审判的规定。

【法庭不接受录像证据违法】辩方提供的李庄和徐丽军的录像,是为了反驳控方提供徐丽军笔录中,涉及所谓李庄教唆其在朱立岩死刑案件中作伪证,录像显示,李庄让其客观,实事求是,在同一份笔录中,徐丽军会诬陷李庄在朱立岩案件作伪证,可想而知,徐丽军指控李庄在孟英案的伪证,是靠不住的。

这样的证据是反驳控方证据的,法庭说与本案无关,显然是违法的。

结论:一个本来就无管辖权的案件,非得强拿到重庆来管辖,所以,才会有拼凑,才有强词夺理,千疮百孔。

辩护人不谈有什么目的和动机,我们只是强调,这样的侦查、起诉、审判一点合法性都没有。

合议庭做出的任何判决,都将是枉法裁判,为历史所耻笑,同时,也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李庄并没有引诱、教唆的证人改变证言。

实体上,李庄并无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事实,公诉机关起诉证据严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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