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 R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R3001-20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监督管理,规范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许可工作,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压力容器,是指《条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以下压力容器:(一)移动式压力容器(限安装);(二)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三)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四)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五)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六)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但不含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七)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等。
需在现场完成最后环焊缝焊接工作的压力容器和整体需在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不属于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范围。
医用氧舱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按照《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维修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安装,压力容器整体就位、整体移位安装的活动;(二)改造,对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进行更换、增减和其他变更(注),导致压力容器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三)维修,对压力容器和主要受压元件进行修理,不导致压力容器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
注:其他变更,是指压力容器设计条件、使用条件变更导致主要受压元件、安全附件的几何尺寸(形状)、材料发生改变。
第四条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本规则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TSG-R4002-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
TSG R4002-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许可工作,加强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条例》适用围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的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涉及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介质包括压缩气体、高(低)亚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第四条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单位,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以下简称《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围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工作。
第五条承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的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六条充装单位应当取得所在地方政府部门的合法注册,并且在注册经营围从事充装经营活动。
第七条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二)有与充装介质类别相适应的充装设备、储存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和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四)充装活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五)能够对使用者安全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提供指导和服务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八条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
第九条充装许可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申请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登录发证机关的,填写《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一)《申请书》的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二)《申请书》中的申请许可项目表(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五)政府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六)充装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也可为其他格式的电子文本)。
(完整版)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2-2013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氧舱,但是不包括气瓶。
第三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压力容器实行安全管理并且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特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第六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本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二)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岗位责任、操作规程、年度检查、隐患治理、应急救援、人员培训管理、采购验收等安全管理制定;(三)定期召开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压力容器安全工作;(四)保障压力容器安全必要的投入。
第七条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使用。
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具体负责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人员,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并且适时更新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四)组织压力容器验收,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五)组织开展压力容器定期安全捡查和年度检查工作;(六)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安排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七)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应急预案并且组织演练;(八)按照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参加压力容器事故救援;(九)按照规定报告压力容器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十)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十一)发现压力容器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压力容器,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十二)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十三)纠正和制止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违章行为。
TSG-R4002-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
TSG-R4002-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2-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许可工作,加强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条例》适用范围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的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涉及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介质包括压缩气体、高(低)亚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第四条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单位,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以下简称《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工作。
第五条承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的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六条充装单位应当取得所在地方政府部门的合法注册,并且在注册经营范围内从事充装经营活动。
第七条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进行鉴定评审,并且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书》;(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三)单位概括说明;(四)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六)《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七)充装质量保证手册和充装事故应急预案;(八)申请单位综合自查报告;(九)鉴定评审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申请单位已经通过发证机关的网站提交的电子资料,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从发证机关的网站获得,不需要再要求单位提供书面资料。
第十二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派出鉴定评审组队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提出评审结论意见;对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活动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完整版)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2-2013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氧舱,但是不包括气瓶。
第三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压力容器实行安全管理并且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特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第六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本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二)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岗位责任、操作规程、年度检查、隐患治理、应急救援、人员培训管理、采购验收等安全管理制定;(三)定期召开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压力容器安全工作;(四)保障压力容器安全必要的投入。
第七条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使用。
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具体负责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人员,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并且适时更新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四)组织压力容器验收,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五)组织开展压力容器定期安全捡查和年度检查工作;(六)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安排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七)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应急预案并且组织演练;(八)按照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参加压力容器事故救援;(九)按照规定报告压力容器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十)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十一)发现压力容器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压力容器,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十二)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十三)纠正和制止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违章行为。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氧舱,但是不包括气瓶.第三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压力容器实行安全管理并且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负责.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第六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本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二)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岗位责任、操作规程、年度检查、隐患治理、应急救援、人员培训管理、采购验收等安全管理制定;(三)定期召开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压力容器安全工作;(四)保障压力容器安全必要的投入。
第七条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使用. 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具体负责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人员,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并且适时更新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四)组织压力容器验收,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五)组织开展压力容器定期安全捡查和年度检查工作;(六)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安排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七)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应急预案并且组织演练;(八)按照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参加压力容器事故救援; (九)按照规定报告压力容器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十)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 (十一)发现压力容器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压力容器,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十二)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十三)纠正和制止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违章行为。
TSGR《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简单压力容器是指结构简单、危险性小的压力容器。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简单压力容器:(一)容器由筒体和平封头、凸形封头(不包括球冠形封头),或者由两个凸形封头组成;(二)筒体、封头和接管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为碳素钢、奥氏体不锈钢;(三)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 MPa;(四)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000L;(五)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并且小于或者等于1000MPa·L;(六)介质为空气、氮气和医用蒸馏水蒸发而成的水蒸气;(七)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20℃,最高工作温度小于或者等于150℃;(八)非直接火焰的焊接容器。
第四条本规程也适用与简单压力容器相连接的以下连接件:(一)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用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二)简单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三)非受压元件与简单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四)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帽)、压力表、水位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第五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一)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压力容器;(二)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缸体等);(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四)灭火器;(五)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六)移动式压力容器。
第六条简单压力容器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检测和使用管理应当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第七条申请简单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其产品应当先进行型式试验,并且合格。
第八条进出口简单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应当满足《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研制和开发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其技术要求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时,制造单位应当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性报告,并且约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第三方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方可进行制造和销售。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2-知识讲解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TSG R5002-2013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氧舱,但是不包括气瓶。
第三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压力容器实行安全管理并且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特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第六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本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二)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岗位责任、操作规程、年度检查、隐患治理、应急救援、人员培训管理、采购验收等安全管理制定;(三)定期召开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压力容器安全工作;(四)保障压力容器安全必要的投入。
第七条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使用。
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具体负责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人员,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并且适时更新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四)组织压力容器验收,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五)组织开展压力容器定期安全捡查和年度检查工作;(六)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安排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七)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应急预案并且组织演练;(八)按照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参加压力容器事故救援;(九)按照规定报告压力容器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十)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十一)发现压力容器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压力容器,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十二)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十三)纠正和制止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违章行为。
完整版)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2-2013
完整版)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2-2013本规则旨在规范固定式压力、移动式压力和氧舱的使用安全管理,确保其安全运行。
在此基础上,压力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管理,并且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压力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的使用安全负责。
XXX负责全国压力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压力的使用登记。
压力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安全管理制定;定期召开压力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压力安全工作;保障压力安全必要的投入。
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压力使用安全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压力安全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压力安全使用。
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具体负责压力使用管理的人员,其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压力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压力验收,办理压力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组织开展压力定期安全捡查和年度检查工作;编制压力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安排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组织制定压力应急预案并且组织演练;按照压力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参加压力事故救援;按照规定报告压力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压力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发现压力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压力,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建立压力技术档案。
本文主要介绍了压力的安全管理和使用规定,以及相关人员的职责和要求。
其中,压力的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同时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记录。
使用单位在采购压力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并且不得采购报废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氧舱,但是不包括气瓶。
第三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压力容器的使用实行安全管理并且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格式见附件A ,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善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王作。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郡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第六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本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岗位责任、操作规程、年度检查、隐患治理、应急救援、人员培训管理、采购验收等安全管理制度;(三定期召开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压力容器安全工作;(四保障压力容器安全必要的投入。
第七条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使用。
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具体负责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人员,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并且适时更新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四组织压力容器验收、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五组织开展压力容器定期安全捡查和年度检查工作;(六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安排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七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应急预案并且组织演练;(八按照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参加压力容器事故救援;(九按照规定报告压力容器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十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十一发现压力容器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压力容器,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十二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十三纠正和制止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违章行为。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压力容器是指能够承受内部介质压力的设备,并且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内部压力大于外部压力的设备,其使用管理规则有助于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下面是对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The Rules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Safety Performance of Stationary Pressure Vessels)的详细介绍。
一、适用范围TSGR适用于额定内径大于15mm和壁厚大于3mm的高压容器以及低温低压容器。
这些容器包括锅炉、煤气瓶、储气罐、压缩机和反应釜等。
二、安全技术标准三、分级管理TSGR采用分级管理的方式,将压力容器根据不同危险程度分为四类,并对不同类别的容器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要求。
这样可以根据容器的危险程度来确保对高风险容器的特殊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
四、操作管理根据TSGR的规定,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该制定相关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操作规程应包括容器的使用、检查、维护、维修和试验等内容,以确保容器正常运行,并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问题。
五、检查与试验TSGR规定了压力容器的定期检查和试验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外观检查、泄漏测试、焊缝和材料的无损检测等。
通过定期的检查和试验,可以及时发现容器中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复和维护。
六、事故处理如果发生压力容器的事故,使用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报告有关部门。
同时,应进行事故调查,找出事故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培训与管理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的使用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TSGR的要求和容器的安全操作规程。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记录容器的使用、维修和检验情况,以便追溯和管理。
八、责任与处罚TSGR规定了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能面临的责任和处罚。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责任人可能会面临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
一、适用范围
TSGR适用于所有具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设计、制造、销
售和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
二、基本原则
1.安全第一:对压力容器的使用应以安全为前提,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2.预防为主:通过对压力容器的维护和检修,预防事故发生,防止损
害扩大。
3.法律法规遵循: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压力容器的法律法规,确保合
法合规。
三、巡回检查
1.定期巡回检查:按照设备巡视计划,对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查,保
证设备正常运行。
2.不定期巡回检查:对于容器内压力高的情况,需不定期进行检查,
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四、维护和维修
1.注重维护:对压力容器进行定期的维护,包括清洁、润滑、紧固等。
2.维修及更换:对于存在损坏或破裂情况的容器,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五、安全教育和培训
1.员工培训:对压力容器的使用和安全操作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
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定期演练:定期进行压力容器事故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六、事故处理
1.报告和记录:对于发生的压力容器事故,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
进行详细记录。
2.救援和处理:发生事故时,应及时组织救援和处理,确保现场安全,减少损失。
七、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TSGR规定的个人和单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TSGR是保障压力容器安全的重要管理规则,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和维护。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压力容器的监
督和管理,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生产环境和工作秩序。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系统规则(TSGR5002-2013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氧舱,但是不包括气瓶。
第三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压力容器实行安全管理并且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特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第六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本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二)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岗位责任、操作规程、年度检查、隐患治理、应急救援、人员培训管理、采购验收等安全管理制定;(三)定期召开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压力容器安全工作;(四)保障压力容器安全必要的投入。
第七条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使用。
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具体负责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人员,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并且适时更新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四)组织压力容器验收,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五)组织开展压力容器定期安全捡查和年度检查工作;(六)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安排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七)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应急预案并且组织演练;(八)按照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参加压力容器事故救援;(九)按照规定报告压力容器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十)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十一)发现压力容器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压力容器,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十二)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十三)纠正和制止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违章行为。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氧舱,但是不包括气瓶。
第三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压力容器实行安全管理并且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第六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本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二)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岗位责任、操作规程、年度检查、隐患治理、应急救援、人员培训管理、采购验收等安全管理制定;(三)定期召开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压力容器安全工作;(四)保障压力容器安全必要的投入。
第七条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使用。
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具体负责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人员,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并且适时更新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四)组织压力容器验收,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 (五)组织开展压力容器定期安全捡查和年度检查工作;(六)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安排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七)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应急预案并且组织演练;(八)按照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参加压力容器事故救援; (九)按照规定报告压力容器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十)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十一)发现压力容器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压力容器,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十二)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十三)纠正和制止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违章行为。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R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R3001-20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监督管理,规范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许可工作,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压力容器,是指《条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以下压力容器:(一)移动式压力容器(限安装);(二)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三)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四)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五)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的压力容器);(六)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但不含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七)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等。
需在现场完成最后环焊缝焊接工作的压力容器和整体需在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不属于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范围。
医用氧舱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按照《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维修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安装,压力容器整体就位、整体移位安装的活动;(二)改造,对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进行更换、增减和其他变更(注),导致压力容器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三)维修,对压力容器和主要受压元件进行修理,不导致压力容器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
注:其他变更,是指压力容器设计条件、使用条件变更导致主要受压元件、安全附件的几何尺寸(形状)、材料发生改变。
第四条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本规则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
超高压力容器旳定时检验按照《超高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0002)旳有关要求执行。
阐明: 1、附件中设备旳专题检验要求,具有高于规则1~5章旳地位; 2、对于详细构造、型式旳压力容器,今后将制定相应旳定时检验原则。
13 根据检验经验,大幅度调整宏观检验内容,愈加具有针对性。
压力容器定时检验规则
TSG R7001-2023
三、此次《压力容器定时检验规则》修订旳主要变化
14 明确部分或者全部拆除压力容器外隔层旳情况,便于操作。
15 进一步简化定时检验时旳安全附件检验,既要发挥作用,又要切实可行; 对安全附件旳检验内容主要放到年度检验中。
16 取消强制性耐压试验要求,做为一种检验项目,只必要时进行;扩展气密 性试验为泄漏试验。
17 删除详细旳技术细节,如耐压试验、气密试验过程旳要求,要求试验由使 用单位负责实施,检验机构进行验证(见证性)检验。
阐明:按百分比收费旳检验,应有责任和保险补偿;不按百分比收费旳检 验,则应按人·工作日计费,而检验只对工作量负责。但是目前诸多检验按百 分比收费,却没有责任和保险补偿。
如加氢反应器、超高压水晶釜等。
压力容器定时检验规则
TSG R7001-2023
五、结合条款阐明主要旳变化和要求;
第三条 压力容器定时检验,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下列简称检验机构)按 照一定旳时间周期,在压力容器停机时,根据本规则旳要求对在用压力容器旳 安全情况所进行旳符合性验证活动。
阐明: 新增条款。
TSG R7001-2023
四、规则构造旳变化
目录 旧规则 附件一 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时检验附加要求 附件二 医用氧舱定时检验要求 附件三 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定时检验专题要求 附件四 长管拖车定时检验专题要求 附录1 压力容器年度检验报告 附录2 压力容器全方面检验报告 附录3 耐压试验报告 附录4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告知书
TSGR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许可工作,加强移动式容器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从事条例适用范围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的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则所涉及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介质包括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 注;充装介质的具体含义见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四条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单位,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以下简称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工作;第五条承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的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六条充装单位应当取得所在地政府部门的合法注册,并且在注册经营范围内从事充装经营活动;第七条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二有与充装介质类别相适应的充装设备、储存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和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四充装活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五能够对使用者安全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提供指导和服务;充装许可具体资源条件见附件A,充装质量保证体系与充装工作质量要求附件B;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八条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第九条充装许可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申请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登录发证机关的网站,填写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C,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一申请书的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二申请书中的申请许可项目表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五政府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六充装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也可为其他格式的电子本;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请而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以及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政府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充装质量体系文件和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目录各一份;第十条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资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对以下情况不予以受理,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一申请资料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三处于对办理充装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由于申请单位原因,1年内未能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的,申请单位应当根据其条件变化情况重新提出申请;第十一条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且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书;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三单位概括说明;四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六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七充装质量保证手册和充装事故应急预案;八申请单位综合自查报告;九鉴定评审所需要的其他资料;申请单位已经通过发证机关的网站提交的电子资料,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从发证机关的网站获得,不需要再要求申请单位提供书面资料;第十二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钟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提出评审结论意见;对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活动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第十三条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申请单位满足许可条件的,为“符合条件”;申请单位当前情况不符合许可条件,但是能在6个月内整改完毕并满足许可条件的,为“需要整改”;申请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符合条件”:一法定资格不符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二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满足本规则要求的;三质量保证体系未建立或者不能有效实施,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未有效贯彻执行,管理混乱的;四现场充装工作质量和安全得不到保证的;五申请单位有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第十四条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与申请单位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见鉴定评审规则附件6;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所提出的问题,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且将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资料提交给鉴定评审机构,由鉴定评审机构核实并且出具整改确认报告,必要时可以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及其充装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当地质监部门;整改情况确认符合条件的,评审结论意见为“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申请单位在规定的6个月内未完成整改或者经确认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第十五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和本规则附件D的格式,出具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不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等工作;第十七条充装许可证包括下列内容:一充装单位名称;二充装单位注册地址和充装地址;三充装许可范围移动式压力容器品种、充装介质类别和充装介质名称;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五证书编号;充装许可证样式见附件E;第十八条取得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当单位名称发生变化、地址变更时,应当向发证机关办理充装许可证变更手续;办理充装许可证变更手续时,应当提交新的单位名称及其法定资格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资料,发证机关根据充装单位的变更申请,做出同意变更、进行必要的检查后变更、重新申请办理许可等决定,并且通知充装单位;充装单位应名称、地址变更,或者增加充装项目时,其充装许可证的原有效期不变;充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变更时,应当在15天内书面告知发证机关和当地质监部门;第十九条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充装单位到期需要继续从事充装工作时,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第二十条充装单位应改制、整体搬迁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时,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要延长许可证有效期的理由并且提交相关证明资料,经过批准后可以延期办理充装许可证有效期的变更;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并且延续时间在下一个充装许可证有效期内扣除;第二十一条充装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时,除提交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充装许可有效期内的综合工作报告;二充装事故处理情况;三原充装许可证复印件;第二十二条换证申请受理后,充装单位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换证评审;换证评审除包括第二章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进行充装的行为;二充装场所涉及到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管理;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执行情况;四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五充装中发生的事故、用户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第二十三条取得充装许可的单位及其许可范围,由发证机关统一向社会公告;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充装单位应当在许可的充装范围内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不得超范围充装;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充装许可证;第二十五条充装单位不得擅自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罐体、管路、阀门及其外观、漆色、色环、标志等进行任何改动;第二十六条充装单位应当在每年第1季度向发证机关和当地质监部门报送上年度综合工作报告;当地质监部门每年应当按照要求对本辖区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进行1次年度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充装单位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同时,还应当符合规划、安全生产监管、消防、环境保护等有关政府部门的规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充装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第三十条本规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附件A充装许可资源条件A1人员A1.1管理人员单位负责人或者站长了解介质充装的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以及充装工艺特点和充装安全管理的必备知识,对充装单位安全负责;A1.1.2技术负责人在管理层成员中指定1名技术负责人,并且符合以下要求:1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有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管理经验,并且按照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的规定,取得含压力容器安全管理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熟悉介质充装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要求;3掌握充装单位充装介质的专业技术知识与压力容器的一般知识;4熟悉充装单位充装工艺过程与现状,掌握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相关要求;5熟悉充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具有组织、协调、处理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6熟悉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且具有一定的事故处理能力;A1.1.3安全管理人员设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与安全检查工作,并且符合以下要求:1按照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的规定,取得含压力容器安全管理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掌握介质充装的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2掌握充装单位充装介质的基础知识及有关安全知识;3熟悉充装单位充装工艺过程及现状,掌握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相关要求;4熟悉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掌握充装单位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法,熟悉事故上报程序及要求;A1.2操作人员A1.2.1充装人员充装人员不少于4人,并且每班不少于2人;充装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按照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的规定,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操作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了解介质充装的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3掌握充装单位充装介质的基本知识,了解移动式压力容器基础知识,掌握各种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量规定;4熟悉充装设备性能及其安全操作方法,掌握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技能;5掌握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法;A1.2.2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每班不少于1人;检查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按照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的规定,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操作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了解介质充装的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3掌握充装单位充装介质的基本知识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基础知识;4熟练掌握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前、后检查要点与方法,正确使用检查工具;A1.2.3化验人员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对充装介质有要求时,充装单位应当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化验人员;化验人员应当能熟练化验、分析介质组分;A2场地厂房A2.1基本要求1充装单位的规划、设计、建设、消防、环境保护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2有供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前后进行安全检查的场地;3有专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场地;4充装场地有良好的通风条件或者设有足够能力的换气通风装置,以避免形成危险的爆炸性混合物或者毒性气体,出现富氧或者缺氧等环境;5设有安全出口,周围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当符合GB2894-2008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的有关规定;A2.2铁路罐车充装场地要求铁路罐车充装场地满足A2.1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具有专用铁路装卸线,其设计、建设与运行除符合有关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外,还能够符合国务院铁路运输主管部门的有规定;2分别设置充装线和行走线,充装栈台两端和沿栈台每隔60m至80m设置安全扶梯;3易燃、易爆介质充装单位,划定危险区域边界线,禁止蒸汽机车、未配置阻火器的内燃机车进入;A2.3其他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场地要求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充装场地除满足A2.1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能够满足车辆回转半径和停靠位置的要求,场地地面承载能力和水平度符合充装要求;2易燃、易爆介质充装场地与介质储存区之间,以及充装场地与机房、泵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和隔断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规定;A3工艺设备、管道与设施A3.1基本要求1选用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应当符合条例、相关规章、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并且由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生产;2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在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要求办理使用登记手续;3具有一定的固定式储存能力;4充装系统调试合格;5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和承压附件等应当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并且确保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定期检验;6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7储罐应当设置防超装超压、超限装置或者其报警装置;8具备复核充装量介质为高低压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液体或者充装压力介质为压缩气体的能力与装置;9有对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有效处理的设施;10充装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充装区域,应当具有监视录像系统;11充装系统应当具有紧急切断、紧急停车功能;12充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管路系统,应当设置阻火器;13充装台的液相管道上应当装设紧急切断装置;14充装易燃、易爆介质或者有毒介质,应当在安全泄放装置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导到安全地点妥善处理;15充装有毒介质,应当配备泄漏介质处理装置,如液氯充装单位应当配备碱液喷淋装置、液氨充装单位应当配备水喷淋装置等;16充装易燃、易爆介质,应当有符合消防要求的水源和消防设施;17储罐本体有色标,并且在显着的位置按照规定标示盛装介质的名称;18充装设备、管道、阀门、密封元件以及其他附件,不得选用与所装介质特性不相容的材料制造;19阀门之间的液相封闭管段,应当设置管道安全泄放装置;A3.2专用的装卸台线和装卸装置的配置要求1装卸用管与移动式压力容器有可靠的连接方式;2有防止装卸用管拉脱得联锁保护装置;3所选用装卸用管的材料与充装介质相容,接触液氧等氧化性介质的安全附件内表面应当进行脱脂处理;4充装冷冻液化气体的装卸用管的材料应当能够满足低温性能要求;5装卸用管和快速装卸接头的公称压力不得小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2倍,并且装卸软管和快速装卸接头在承受4倍公称时不得破裂;6装卸用管必须每半年进行1次耐压水压实验,实验压力为1.5倍的公称压力,实验结果要有记录和实验人员签字;7装卸用管必须标记开始使用日期,其使用寿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8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装卸系统,应当具有处理充装前置换介质的措施及充装后密闭回收介质的设施,并且符合有关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装卸用管的耐压试验应当由充装单位的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A4电气、仪器仪表、计量器具1爆炸危险场所电力装置的设计、仪器仪表等的配置,以及施工与验收应当符合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和GB50257—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2按照有关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介质分析检测仪器仪表与设施;3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充装单位,应当设置相应的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报警显示器应当设置在值班室或者仪表室等有值班人员的场所;4充装工艺管线及其设备应当配置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压力表,压力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设计压力的1.5倍至3倍,表盘直径不小于100mm,其精度不低于1.6级;5配备电子衡器轨道衡,对完成充装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充装量的复检和计量;6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对仪器仪表、计量器具进行定期检定,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7建立仪器仪表、计量器具、设备等台账;A5消防、安全设施A5.1基本要求1充装单位入口应当设立进入充装单位须知牌,重要部位有安全警示标志和报警电话号码;2储存、充装场所的周围能够杜绝一切火源,并且有明显的禁火标志;3在储存、充装等区域,严禁携带和使用能产生电磁波的设备,以及存在潜在危险的电器和设备;4按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5易燃、易爆、助燃介质充装系统,应当设置静电接地设施和静电接地报警器,充装单位入口处应当设置人体静电释放装置,所有设施应当在检测合格有效期内,其相关设计符合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和HG/T20675—1990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的规定;6按照所装介质的特性,作业人员应当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具和用品;7易燃、易爆介质充装时,充装人员应当选择避免产生静电与阻燃的工作服和防静电鞋,并且采用合适的工具如不易形成火花的工具;8冷冻液化气体的充装人员,应当配备防护面罩、皮革手套、无袋长裤、长袖衣服及防静电鞋等劳动保护用品;9配备用于事故处置的应急工具、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并且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有效可用;A5.2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充装单位的安全设施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充装单位的安全设施除符合A5.1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介质储存和充装区安装明显可见的风向标或者风向袋;2充装单位内设置紧急切断系统,事故发生时,能够切断或者关闭介质源,并且关闭正在运行可能使事故扩大的设备;3生产区的排水系统采取防止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流入下水道或者其他以顶盖密封的沟渠中的措施;4非防爆设备不得进入易燃、易爆介质充装区域;5在易燃、易爆介质作业区域行驶的机动车辆,在其排气管出口装有阻火器;附件B充装质量保证体系与充装工作质量要求B1质量保证体系要求B1.1基本要求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等规定,结合申请的许可项目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且得到有效实施;2质量保证手册以及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充装工作记录等质量体系文件应当正式颁布实施,并且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和充装工艺变动及时改进与完善;3绘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控制图和充装工艺流程图,有效控制充装工作质量和安全;4充装和检查记录表卡内容真实完整,具有可追溯性;B1.2管理职责1机构设置合理、关系明确,有组织机构图;2各部门职责权限明确,正式任命责任人员,建立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B1.3管理制度建立以下各项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且能够有效实施:1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等内容;2安全责任制度3装卸过程关键点控制制度包括安全监控和巡视;4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度;5各类人员培训考核制度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包括装卸用管;7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和定期检验制度包括装卸用管;8特种设备安全附件、承压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其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定期校验、检修制度;9计量器具定期检定制度;1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11充装资料包括介质成分检测报告单管理制度;12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制度;13用户宣传教育与服务制度;14事故上报制度;15接受安全监察制度;16质量信息反馈制度;B1.4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以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且能够有效实施:1移动式压力容器罐内介质分析和余压检测操作规程;2充装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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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 S G R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氧舱,但是不包括气瓶。
第三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压力容器实行安全管理并且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特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第六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本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二)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岗位责任、操作规程、年度检查、隐患治理、应急救援、人员培训管理、采购验收等安全管理制定;(三)定期召开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压力容器安全工作;(四)保障压力容器安全必要的投入。
第七条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使用。
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具体负责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人员,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并且适时更新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四)组织压力容器验收,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五)组织开展压力容器定期安全捡查和年度检查工作;(六)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安排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七)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应急预案并且组织演练;(八)按照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参加压力容器事故救援;(九)按照规定报告压力容器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十)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十一)发现压力容器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压力容器,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十二)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十三)纠正和制止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违章行为。
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八条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主要职责如下:(一)严格执行压力容器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二)按照规定填写运行、交接班等记录;(三)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四)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五)在操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向单位有关部门报告;(六)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参加压力容器事故救援第九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在采购压力容器时,应当向设计单位提供必要的设计条件,其所采购的压力容器应当是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并且按照规定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产品技术资料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使用的高耗能压力容器能效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
使用单位不得采购报废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
第十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和维修,并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告知义务。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安装(主要指氧舱)改造与重大维修的施工过程,必须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一)相关人员岗位职责;(二)安全管理机构职责;(三)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四)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管理规定;(五)压力容器日常维护保养和运行记录规定;(六)压力容器定期安全检查、年度检查和隐患治理规定;(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检和实施规定;(八)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规定;(九)压力容器设计、采购、验收、安装、改造、使用、维修、报废等管理规定;(十)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十一)贯彻执行本规则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接受安全监察的规定。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并且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适时演练并且记录:(一)使用超高压容器的;(二)使用医用氧舱的;(三)使用易爆介质、毒性程度为高度危害及其以上介质、液化气体介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四)使用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105MPa·L的第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五)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第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并且设备数量合计达到5台以上(含5台)的;(六)使用100台以上(含100台)压力容器的。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同时制定应急预案,适时演练并且记录:(一)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第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并且设备数量合计在5台以下的;(二)使用10台以上(含10台)第Ⅰ、Ⅱ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
第十五条使用10台以下第Ⅰ、Ⅱ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可以聘用具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使用安全管理,但是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使用单位。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使用单位,其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适时演练并且记录。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本体及其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八条压力容器定期安全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当年度检查与定期安全检查时间重合时,可不再进行定期安全检查。
定期安全检查内容主要为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是否完好,各密封面有无泄漏,以及其他异常情况等。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且由其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使用登记证》;(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技术文件和资料;(四)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五)压力容器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安全检查记录;(六)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定期检验报告;(七)安全附件校验(检定)、修理和更换记录;(八)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准备工作。
检验结论意见为符合要求或者基本符合要求时,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标志粘贴在《使用登记证》上,并且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参数使用压力容器。
第二十一条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的,操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一)工作压力、介质温度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二)受压元件发生裂缝、异常变形、泄漏、衬里层失效等危及安全的;(三)安全附件失灵、损坏等不能起到安全保护作用的;(四)垫片、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的;(五)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六)过量充装、错装的;(七)液位异常,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八)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的;(九)与压力容器相连的管道出现泄漏,危及安全运行的;(十)真空绝热压力容器外壁局部存在严重结冰、介质压力和温度明显上升的;(十一)其他异常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发生压力容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协助事故调查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压力容器的改造、维修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得改作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
第二十四条移动式压力容器(如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管束式集装箱),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二)在规定区域内使用,并且有专人操作;(三)制定专门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第二十五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本体改作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由具有改造后压力容器相应许可级别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技术文件;(二)由具有改造后压力容器相应许可级别的制造单位按照设计确定的改造要求进行改造;(三)改造后固定式压为,容器的结构和强度应当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四)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合格;(五)注销原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第二十六条简单压力容器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1.4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管理可以参照本章要求进行。
第三章使用登记和变更第二十七条以下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一)《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容器;(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三)《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2)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四)《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1)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五)《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适用范围内的氧舱。
租赁或者承包场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可以由租赁或者承包合同所确定的承担主体安全责任的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第二十八条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
第二十九条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一)《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二)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压力容器);(三)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四)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需要监督检验的);(五)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资料;(六)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验收资料;(七)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行驶证;(八)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