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广州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及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待遇实施办法(试行)-2010(DOC)
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
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社会工作是一项重要的职业,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
由于其特殊性质,社会工作一直被认为是一项非常“低门槛”的工作,导致社会工作者的人才缺失,这对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不利影响。
在这个背景下,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要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开发。
政府应该高度重视社会工作岗位的需求,主动规划社会工作岗位的设置和数量,同时要创造条件,吸引社会工作者的加入。
针对社会工作岗位,招聘应坚持对应聘者的专业和技能要求,确保人才的专业素质。
此外,适时地开展岗位编号、工作职责、薪酬激励等措施的信息公开,形成健康的竞争氛围,鼓励更多的人投身到社会工作这个行业中来。
其次,要加大对社会工作人才的激励力度。
政府应该建立完善的激励政策,如薪酬待遇、职业晋升、社会保障等方面,从而更好地吸引和留住社会工作人才。
此外,社会工作机构也应该积极探索激励机制,如组织培训、提供岗位晋升和轮岗制度、建立行业标杆,从而鼓励从业者更加努力地从事社会工作。
最后,要加强对社会工作人才的保障。
通过加强对社会工作人员的保障,使其更加稳定地投身于社会工作中,从而更好地为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政府应该开展特别的保险、医疗、休假等保障政策,以保障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社会工作机构也应该积极为从业者提供相关保障措施,以更好地保护从业者。
总之,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通过制定合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鼓励更多的人投身于社会工作,并帮助已经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实现自身的成长和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社会的需求,并推动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的通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3.01.23•【文号】民办函[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的通报(民办函〔2013〕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民办函〔2012〕264号)要求,现将各地贯彻落实中央18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和中央19部门出台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中组发〔2012〕7号)情况通报你们,请认真学习、相互借鉴,进一步推进本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民政部办公厅2013年1月23日《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贯彻落实情况中央18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央19 部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中组发〔2012〕7号,以下简称《规划》)发布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精心部署,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取得重要进展,具体情况如下:一、工作部署情况(一)召开专门会议部署《意见》和《规划》贯彻落实情况。
北京、上海、山西、内蒙古、安徽、江西、江苏、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海南、贵州、青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厦门、宁波、深圳召开了专门会议或以训代会方式,部署《意见》和《规划》贯彻落实工作。
湖南等省份还下发了贯彻落实《意见》和《规划》的通知。
(二)在相关会议重点部署《意见》和《规划》贯彻落实情况。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人员聘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人员聘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2.18•【字号】穗人社发[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人员聘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3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保障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岗位聘用事业单位要根据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地设置具体岗位,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的名称、任职条件、职责任务、工作标准等。
要严格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择优聘用人员,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对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备案。
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行业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可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
对争议较大的实施方案,须经职代会通过。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二)岗位设置情况:包括岗位总量,三类岗位等级、总量和结构比例,三类岗位内部不同层级岗位等级、数量、名称和结构比例,单位内设机构岗位分解设置情况,岗位任职条件等。
(三)编制岗位说明书:包括岗位的名称、类别、等级、设置数量、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等。
地方-广州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及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待遇实施办法(试行)-2010(DOC)
广州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及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待遇实施办法(试行)来源:社会工作网时间:2010-10-11 14:26(穗民﹝2010)229号)根据《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精神,参照《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8〕84号),结合我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社会管理或服务职能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社区建设、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劳动就业、司法矫治、卫生服务、老年人服务、青少年服务、婚姻家庭服务等领域提供社会服务或参与社会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城乡社区和农村基层组织和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
二、实施原则(一)遵循科学合理、精简效能、按需设岗、竞聘上岗、分类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的原则。
(三)坚持不新增人员编制和社区专职人员员额的原则。
(四)坚持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和薪酬待遇相对应的原则。
三、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等级、名称及聘用晋升条件(一)岗位等级。
结合我市实际,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员级四个等级(即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员)。
其中,高级社会工作师分三档,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六、七级;社会工作师分三档,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九、十级;助理社会工作师为二档,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员级一档。
(二)岗位名称。
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通用名称从高到低分别为:高级社会工作师一级、高级社会工作师二级、高级社会工作师三级;社会工作师一级、社会工作师二级、社会工作师三级;助理社会工作师一级、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社会工作员。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1.11.24•【文号】民发[2011]147号•【施行日期】2011.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1〕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深入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中央组织部、民政部等18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作出全面部署,是我国第一个关于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行动指南。
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大力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是各级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是事关民政事业长远发展的重大任务。
为切实将《意见》落到实处,现就民政系统贯彻落实《意见》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意见》出台的重大意义大力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是中央为应对我国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新形势,着力提升社会服务水平、改善民生事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制定《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全面深入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各地在实践探索中形成的普遍共识。
《意见》第一次明确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发展定位,第一次提出了“以人才培养为基础,以人才使用为根本,以人才评价激励为重点,以政策制度建设为保障”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发展思路;第一次确定了坚持“党的领导、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突出重点、立足基层、中国特色”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原则;第一次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战略目标;第一次提出了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制度要求;第一次推出了一批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的重大人才工程与计划;第一次确立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工作格局。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穗人发[2005]131号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穗人发[2005]131号)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为推进我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工作,根据《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人发[2004]30号),制定了《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OO五年九月六日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本市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
第四条财政核拨和财政核补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定的增人计划内进行。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可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等方法进行。
第六条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备案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参考目录(技工院校)》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参考目录(技工院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8.25•【字号】粤人社规〔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参考目录(技工院校)》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对职业教育、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广东省推动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粤府办〔2021〕54号)、《关于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2号),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政府令第139号),现将《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参考目录(技工院校)》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的专业条件应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参照《广东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以下简称《公务员专业目录》)、《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参考目录(技工院校)》(以下简称《技工院校专业目录》)设置,并在招聘公告中明确所选定的参考目录名称。
专业条件统一表述为“专业名称(专业代码)”。
应聘人员所学专业已列入选定的参考目录的,不得报考与招聘岗位专业条件不一致的岗位;所学专业未列入选定的参考目录(或没有专业代码),但所学专业必修课程与岗位要求专业的主要课程基本一致的,可以报考,并在资格审查时主动提供相关材料。
招聘单位可根据所学课程与岗位要求专业的相似情况等进行资格审查。
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有专业条件要求且学历条件设置为大学本科的,可同时在《技工院校专业目录》中选择培养层次含预备技师(技师)的专业,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符合该专业条件和岗位其他要求的,报考时不受学位条件限制。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一)》的通知-穗人发[2004]66号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一)》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9.01施行日期2004.09.01文号穗人发[2004]66号主题类别离退休人员管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一)》的通知(穗人发[2004]66号)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在推行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中,一些试点单位就执行《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人发[2004]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所遇到的具体问题,通过电话咨询或书面报告向我们反映。
为统一政策、统一做法、统一口径,我们对所反映的问题,以问答的形式进行了解释。
现将《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一)》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希望各单位尤其是试点单位继续将改革中碰到的问题向我们反映,我们将依据相关政策文件予以解答。
二00四年九月一日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一)一、聘用合同与聘用程序1首聘时,对之前已办理停薪留职人员如何处理?答:首次实行聘用制时,已经办理停薪留职人员,均要通知其返回单位参加竞聘应聘,若不按时返回的,给予2-6个月的流动期,流动期间待遇按原停薪留职协议执行,流动期满仍未返回的视为本人辞职。
2聘用人员的聘用期限能否超出法人代表的任期?同一单位的聘用人员是否可以有不同的聘用期限?答:聘用人员的聘期,根据其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单位的需要,可以超出法人代表的任期,也可以比法人代表的任期短。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4]16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4〕16号一九九四年七月三十日)各市、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10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通知如下:一、分配到我省机关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不实行职级工资制工资。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执行定级工资。
二、分配到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的毕业生,均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发给见习期工资;获得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初期工资时间一般为半年到一年。
见习期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行政管理人员按确定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三、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我省乡镇、山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试用期、见习期间不实行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待遇,按本《通知》规定的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试用期、见习期(初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在国家规定的大中专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基础上高定一档职务工资。
其中,在山区县乡镇工作的,可高定二档。
在上述地区工作不满五年离开的,高定的工资即行取消。
四、入学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国家正式职工(含合同制工人)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不实行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待遇,直接按本《通知》规定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定级。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7日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管理,提高我市社区服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办〔2011〕22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穗办〔2012〕14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通过公开招聘程序,在城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公共服务站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社区常住人口每300户左右配备1人。
第四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管理由各区人民政府统筹负责。
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细则,人员职数核定、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及人员培训,指导街(镇)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及日常管理等经费的保障落实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17•【字号】穗府办规〔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17日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增强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工站〔家综〕”)建设、运营及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工站(家综),是指在本市各镇(街)设置的,以服务困境群体为主,以家庭为本,以社区为基础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平台。
社工站(家综)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运营,提供专业化的社会工作服务。
社工站(家综)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密切联系群众,确保社会工作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者包括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辅助人员。
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5.11.23•【字号】穗人发[2005]180号•【施行日期】2005.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穗人发〔2005〕180号)各区、县级市人事局、民政局,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广州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社会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明确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要求,提升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提高社会工作者队伍的整体水平,加强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规范化建设,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社会工作者,是指在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社区建设等岗位上从事社会工作、具有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广州市对社会工作者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属于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管理范畴。
由广州市人事局和广州市民政局共同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认证考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州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初级资格分为社会工作员、助理社会工作师,中级资格为社会工作师,高级资格为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五条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各级别的基本职责要求如下:(一)社会工作员。
应具有社会工作基本知识,具备从事社会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条件。
(二)助理社会工作师。
应掌握社会工作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具备一定的从事社会工作能力,基本能独立处理本专业的技术问题。
(三)社会工作师。
应具备较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和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能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具备一定的社会工作的管理能力和撰写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的能力,并能对助理社会工作师进行业务指导。
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管理,提高我市社区服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办〔2011〕22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穗办〔2012〕14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通过公开招聘程序,在城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公共服务站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社区常住人口每300户左右配备1人。
第四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管理由各区人民政府统筹负责。
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细则,人员职数核定、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及人员培训,指导街(镇)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及日常管理等经费的保障落实工作。
各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配合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培训等工作。
各区审计部门负责经费使用的审计监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鼓励并支持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广州市社会工作人员培训,加快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向专业社会工作者转型。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第六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其在社区从事的岗位享受相关待遇:(一)正职: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社区公共服务站站长;(二)副职:社区党组织副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社区公共服务站副站长;(三)一般工作人员。
社区公共服务站站长可由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应尽义务;(二)执行社区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完成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布置的工作任务;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三)依法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来穗人员权益保障等工作;(四)组织协调辖区内机团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居民群众参与社区服务和管理;(五)积极参与并组织居民群众开展社区自治活动,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社区工作者制度
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越府〔2010〕107号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广州市越秀区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8月24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区民政局反映。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八日广州市越秀区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专职社区工作者(以下简称专职社工)的管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职社工队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国家、省、市有关社区建设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职社工是专职从事社区党务、社区居民事务和社会服务的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岗位性质属于工人岗位,主要办理社区居民事务、服务社区居民和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三条坚持以公开、平等、择优和规范管理的原则开展专职社工的公开招聘、培训、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实施主体为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按其管理权限履行职责,区人社局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职责和权利第五条专职社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工作,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二)执行本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办理本社区公共事务,推动和发展社区公益事业,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三)组织、协调社区各有关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动员、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四)统筹和调动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服务工作;(五)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居民服务;(六)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民政福利、计划生育、城市管理、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劳动保障等有关工作;(七)接受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和监督,服从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调动与安排。
第六条专职社工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政治理论、岗位技能和专业知识培训;(二)按照劳动法规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公积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三)享受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婚假、丧假、产假、节育假、探亲假以及年休假;(四)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9.04.25•【字号】粤民规字〔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的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19〕5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打造创新人才高地行动方案》和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我省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我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的办法》,已经省司法厅审查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2019年4月25日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的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遴选条件第三章遴选程序第四章表彰和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打造创新人才高地行动方案》和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我省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是指持有社会工作师(中级)及以上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在广东省内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达一定年限,且成绩突出、引领示范作用明显、在业界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第三条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从2019年起每年遴选一次,每次遴选不超过8人。
第四条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德才兼备,以业绩和贡献为导向,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五条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工作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广东省民政厅牵头组织实施。
2022年社工专职人员管理规范
People who have never failed may not have succeeded either. (WORD 文档/A4 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 社工专职人员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工人员是指经公开招 (续) 聘录用的专门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
其基本职责是:(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大力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二)承接政府职能转变下放到社区的各项管理与服务功能。
(三)完成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形成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的良性互动,积极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四)制定科学合理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 运用相关社区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保证服务质量。
(五)协助社区居委会积极开展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等工作。
(六)做好社区的社会保障和社区救助工作。
(七) 运用社会工作方法与技巧及时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人文关心等专业服务,匡助社区居民解决实际问题。
(八)向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九) 接受社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社工人员的任职条件及职数设置第三条社工人员的任职条件:(一)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新招聘的人员年龄一般在 40 周岁以下;(三)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原则上居住在本社区。
第四条社区严格按居民户数核定专职社工人数。
居民户数在20__户以下的社区配备 2 名专职社工人员, 20__户及以上的社区配备 3 名专职社工人员,因工作需要增加社工的须上报市民政部门批准并备案。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穗人薪[1998]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直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
(1998年4月27日穗人薪〔1998〕6号)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最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根据粤人薪[1995]20号文件关于福利费提取办法的规定精神,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遇标准作了调整。
根据我市的实际,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八年一月起,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5元调整为30元。
福利费标准调整后相应增加的经费,按现行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所增加的福利费由各单位掌管,按有关开支范围安排使用。
区、县级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可参照市的做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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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及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待遇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社会工作网时间:2010-10-11 14:26
(穗民﹝2010)229号)
根据《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精神,参照《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8〕84号),结合我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社会管理或服务职能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社区建设、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劳动就业、司法矫治、卫生服务、老年人服务、青少年服务、婚姻家庭服务等领域提供社会服务或参与社会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城乡社区和农村基层组织和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
二、实施原则
(一)遵循科学合理、精简效能、按需设岗、竞聘上岗、分类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的原则。
(三)坚持不新增人员编制和社区专职人员员额的原则。
(四)坚持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和薪酬待遇相对应的原则。
三、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等级、名称及聘用晋升条件
(一)岗位等级。
结合我市实际,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员级四个等级(即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员)。
其中,高级社会工作师分三档,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六、七级;社会工作师分三档,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九、十级;助理社会工作师为二档,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员级一档。
(二)岗位名称。
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通用名称从高到低分别为:高级社会工作师一级、高级社会工作师二级、高级社会工作师三级;社会工作师一级、社会工作师二级、社会工作师三级;助理社会工作师一级、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社会工作员。
(三)任职及晋升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聘用。
竞聘者须符合如下基本条件: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履行社会工作专业守则,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水平,取得相应的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员除外),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同时,按以下规定实行聘用及晋升:
1.高级社会工作师:待国家明确该职称政策后另行确定。
2.社会工作师:持有中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考取证书后首次聘用为三级社会工作师。
原则上社会工作师区间内由低到高晋升聘用每级工作时间不低于3年。
3.助理社会工作师:持有初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考取证书后首次聘用为二级助理社会工作师。
原则上二级助理社会工作师晋升聘用为一级助理社会工作师的工作时间不低于2年。
4.社会工作员:未考取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如下人员:《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颁布前,通过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社会工作者(三级)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持高校社会工作及社会工作相关专业毕业文凭的人员;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在社会工作领域实际从事社会工作满5年,经过社会工作专业的系统培训并达到相应要求的现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
四、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及等级结构比例
根据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及等级结构比例。
(一)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
1.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暂不规定岗位设置数量,但这些单位中具有社会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岗位,要逐步设置或明确社会工作岗位,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2.事业单位:主要以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的单位,应保证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总量的70%;社会工作专业与其他
专业在单位岗位中同等重要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一般应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总量的50%左右;社会工作专业在单位岗位中是属于辅助岗位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一般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总量的20%以下。
3.城乡社区组织:城乡社区按服务对象的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岗位。
社区服务机构内从事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就业服务、社区矫正、心理疏导、人民调解、婚姻家庭服务、残疾人服务、青少年服务等工作岗位,明确为社会工作岗位。
居(村)民自治组织可以参照城乡社区组织的岗位设置,促进专职人员提高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
4.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机构以及应以社会工作方法为主提供服务的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岗位一般不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35%;其他接受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岗位比例一般不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25%。
(二)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1.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为主体岗位的单位,高级岗位控制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总量的20%—25%之间,中级岗位比例控制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总量的30%—40%之间。
2.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为同等重要岗位的单位,高级岗位控制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总量的10%—15%之间,中级岗位比例控制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总量的20%—30%之间。
3.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为辅助岗位的单位,高级岗位控制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总量的5%左右,中级岗位比例控制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总量的10%—20%之间。
4.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高级岗位五、六、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八、九、十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授权机构,应将上述岗位设置要求作为机构登记注册、年检、日常管理的依据,作为评估从事公益服务社会组织的重要指标。
同时,作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条件,并依此核算购买服务机构的人力成本。
五、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办法及人才配备方式
(一)岗位设置办法
采取“明确一批,增设一批,开发一批”的办法设置社会工作岗位。
在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实际承担社会管理
服务职责的其他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中,明确一批社会工作岗位。
在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和城乡社区组织中,通过岗位调整、合并的方式,增设一批社会工作岗位。
在社会工作机构等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中,着力开发一批社会工作岗位。
(二)社会工作人才配备方式
各区(县级市)和市有关部门应根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原则和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城乡社区组织和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配备社会工作人才。
社会工作人才配备方式,以提升转换和引进专业人才相结合。
对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现有在编在岗人员,主要采取提升转换的方式,通过专业培训及参加考试并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转换为专业社会工作者。
设有社会工作岗位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城乡社区组织,有空编且招考、录用或招聘人员时,应主要面向社会工作专业的毕业生和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专业人员。
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通过提升转换和引进的方式,按要求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按现行公务员、职员的招录(聘用)、晋升程序呈报审批;其余组织按市人事部门的相关规定考核聘用,由该组织自主决定。
六、社会工作人才薪酬待遇
(一)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在编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仍按照我市现行机关工资制度执行,并由财政统发。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仍按照我市现行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执行,对社会工作专业人员集中的事业单位,在核定津贴总量时可适当高定。
(二)政府定期公布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指导价。
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内从事社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薪酬与其他福利待遇由签约机构按拟聘用人员学历、资历、工作能力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确定。
在试点阶段,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可根据所在地区事业单位的薪酬水平等实际情况,在《广州市2009年社会工作类专业技术人员薪酬指导价》(见附表)标准内作上下10%的调整,确定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薪酬成本。
政府在与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合约中明确规定用于支付薪酬的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附表:广州市2009年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指导价位表广州市2009年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指导价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