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学》(第三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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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四十八章 侵权责任法与侵权行为)【圣才出品】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四十八章 侵权责任法与侵权行为)【圣才出品】

第四十八章侵权责任法与侵权行为一、概念题侵权行为[中山大学2014年研;华中农大2013年研;中国矿业大学2009年研]答: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以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有无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简答题1.简述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华中农大2017年研;北邮2009年研]答:(1)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以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有无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2)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①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违法性是侵权行为的基本性质。

a.侵权行为不是合法行为,而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侵权行为这一概念的本身,就体现了法律的谴责。

b.侵权行为违反的法律是国家关于保护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保护性法律规范和禁止侵害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禁止性法律规范。

c.侵权行为违法的方式,是违反法律事先规定的义务,包括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

②侵权行为是一种有过错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具有过错的行为,只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要求侵权行为的构成须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

③侵权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

侵权行为首先必须是一种客观的行为,而不能是思想活动。

④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还包括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但这些民事责任形式,都不能代替损害赔偿在侵权行为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2.简述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功能。

答: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功能,是指通过侵权责任法的适用所应达到的目的。

(1)补偿功能①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偿,是指对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填补损害,即在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并造成受害人的实际损害以后,行为人须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填补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侵权责任法概述)【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侵权责任法概述)【圣才出品】

第四十一章 侵权责任法概述4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侵权责任法概述(见表41-1) ★★表41-1 侵权责任法概述概念和调整对象体系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体系和功能 保护范围功能 责任重合概述:概念、特征、相关法规 责任重合与侵权赔偿责任优先 侵权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归责原则概述:概念、体系、意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概述考点二:责任重合与侵权赔偿责任优先(见表41-2)★★★表41-2 责任重合与侵权赔偿责任优先考点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归责原则概述(见表41-3)表41-3 归责原则概述2.过错责任原则(见表41-4)表41-4 过错责任原则3.无过错责任原则(见表41-5)表41-5 无过错责任原则4.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见表41-6)表41-6 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5.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异同(1)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相同点如下:①都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②就其性质来说,均具有明确的补偿性;③均为救济损害的主要方法;④均具有制裁性(2)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见表41-7)表41-7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41.2 课后习题详解1.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

答: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不仅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还包括一些合法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具体而言在《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2条第2款则对其所保护的民事权益作出了带有开放性的列举性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侵权责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侵权责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四十章侵权责任1.试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在大陆法系民法上即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1)侵害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2)损害事实。

损害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损害成其为侵权法上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损害的可补救性;②损害的确定性;③损害对象的合法性。

(3)因果关系,指侵权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上的联系。

此种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损害事实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因果关系具有时间性和客观性。

(4)主观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2.试述侵权之债与侵权责任有何区别与联系。

答:侵权之债,是指因侵权行为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两者的区别实际上是债务和责任的区别。

一般而言,先有债务,后有责任,债务是责任产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履行的保障。

在侵权行为关系中,债务和责任的产生无先后之分。

但是,侵权之债和侵权责任仍不能互相替代,理由在于:我国《侵权责任法》坚持了《民法通则》开创的立法体例,认可了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多样化。

除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内的损害赔偿责任外,尚承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其中仅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应着侵权之债,其他诸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非对应着债的关系。

3.试述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答: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指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事由。

免责事由可以分为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包括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责任、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约定免责事由是受害人同意。

(1)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大存在过错。

【免费下载】 王利明侵权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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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侵权法是什么?主讲人: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评议人:朱景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冯玉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持人:吴春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第一个问题,侵权法究竟是权利法还是救济法?第二个问题,侵权法究竟是对损害提供救济的法,还是对受损害的权利提供救济的法律第三个问题,侵权法究竟是对“泛权利”侵害的救济还是仅对绝对权侵害的救济第四个问题,侵权法究竟是保护权利的法还是保护权益的法第五个问题、侵权法是侵权行为法还是侵权责任法第六个问题,侵权法是针对个人的侵权法还是针对团体的侵权法评议 主持人: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晚上好!大家知道,物权立法现在已经进入尾声,现在侵权法的立法工作已经启动,对于侵权法很多基础性的研究大家都非常关心。

今天我们民商法前沿和法理学论坛有幸邀请到了我院王利明老师来给大家做一个“侵权法是什么?”的报告。

我们还荣幸的邀请了我院的朱景文老师、冯玉军老师担任评议人。

出席今天演讲的还有我院孙国华老师、张曙光老师、杨晓青老师,让我们对各位老师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对于这个报告的期待,大家已经用热烈的掌声充分的予以表达了,下面就请王老师开始今天的报告! 主讲人: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感谢大家参加今天的讨论会,今天想和大家探讨“侵权法是什么”的问题。

侵权法是什么的问题,首先关涉到对法治的理解。

我们可能对法治这个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但是我个人的理解认为,法治的基本内涵是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具体为什么这么来概括,这里我就不展开讨论了。

而侵权法简单的讲就是保障私权利的法律。

我国的侵权法正在制定过程中,这也是保障私权的重要举措。

不过,在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里,侵权法是放在债法编中作为债法的内容进行规定的,这与我们前一段时间正在讨论侵权法是否应当独立成编具有不同。

我们制定的侵权法本身就是对传统大陆国家债法体系的一个重大突破。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民)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民)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内容提要: 4月6日,我校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王利明教授做客“独墅湖畔人大法学论坛”第二十八期,全面解析《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讲座由我院徐阳光博士主持。

王利明教授首先阐述了《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重要性。

他表示,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体系是围绕归责原则展开的,只有理解了归责原则才能够掌握《侵权责任法》,才能够正确选择法律依据和裁判依据。

他认为,相比于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所实行的一元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独特之处在于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七条的规定,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王利明教授根据上述三个原则为大家讲解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安排。

他指出,我国的归责形态是按照归责原则建立的,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的适用是按照归责原则架构的,法律规范的选择方面也是按照归责原则构建的。

因此,理解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理解和运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和关键。

王利明教授逐一详解了各个归责原则。

他指出,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依据是“过错”,而不在于“侵害”。

在评判“过错”时虽然应主客观相结合,但重点应以客观标准来判断。

一般情况下,以一般人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为评判标准,但考虑到个体的差别,在判断过错时要注意两点:对于部分特殊职业,比如一些专家和技工,对他们的评判标准应高于一般人;而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过错”的评定要低于一般人。

在谈到《侵权责任法》第三章的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时,王利明教授表示,受害人的一般过失在适用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减轻责任的依据,而在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则不能适用,除非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

他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奥妙之一在于第六条第一款中无“法律规定”的字样,而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中都有“法律规定”四个字,这暗含了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的归责原则,而推定过错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能够适用。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数人的侵权责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数人的侵权责任)【圣才出品】

第四十三章 数人的侵权责任4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连带责任(见表43-1) ★★★★★表43-1 连带责任概述 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类型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概念、类型和份额确定 概念全部责任+补充责任 完全补偿责任 补充责任的类型 概述 相应补偿责任适当补偿 补偿义务的数额补偿的数额与补偿人的追偿权补偿人的追偿权 数人的侵权责任考点二:按份责任(见表43-2)★★★★表43-2 按份责任考点三:全部责任+补充责任(见表43-3)★★★表43-3 全部责任+补充责任考点四:适当补偿(见表43-4)★★表43-4 适当补偿43.2 课后习题详解1.简述共同侵权行为。

答:有关共同侵权行为的具体内容如下:(1)共同侵权行为的含义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侵权人共同实施的侵害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其构成要件符合某一特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但是作为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形态,还必须具备以下特殊要件:①主体的复数性,是指侵权人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

②行为或意思的共同性。

③结果的统一性。

(3)共同侵权行为的特例①教唆与帮助的概念:教唆即教导和唆使,为加害行为之造意者。

帮助是指为他人实施加害行为提供条件、便利或实施辅助性的行为,使得加害行为得以完成。

教唆、帮助是故意行为,而且在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帮助者与被帮助者之间通常存在意思上的联络。

②教唆与帮助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简述共同危险行为及其责任承担规则。

王利明《民法学》(第4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第七章~第九章【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学》(第4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第七章~第九章【圣才出品】

第七章国家【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国家的民事法律地位1.国家的民事法律地位作为民事主体的国家并不是法人,而是一个特殊的主体。

2.国家不同于法人的特征(1)国家是以国库的财产为基础从事民事活动的①国家财产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产,而不是法人的财产,国家只是代表社会全体成员支配这些财产。

②法人则是以自己的独立财产为基础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2)国家作为民事主体,是以国家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①在从事涉外民事活动中,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国家可以基于其主权享受财产豁免权。

②法人不能以国家的名义出现,它只是独立的社会组织。

在从事涉外民事活动时,法人不能享有财产豁免权。

(3)国家从事民事活动的范围和条件,要由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来规定国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内容上不同于法人。

(4)责任承担①国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国家享有和承担,国家以国库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②法人则要以自己的独立财产对自己的债务负清偿责任。

二、国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国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特殊性(1)这种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特殊的限制。

(2)国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要通过法律作出专门的规定。

2.国家在从事民事活动中的特殊能力(1)国家享有的从事某些民事活动的能力,是国家所专有的,不能由任何公民和法人享有。

例如,只有国家才具有发行国家公债的能力。

(2)国家从事民事活动能力,应该受到其特殊政策目的的限制。

(3)国家从事民事活动大量地需要通过机关法人来进行,应区别机关法人的行为和国家作为特殊主体的行为。

第八章法律行为【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1.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以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2.法律行为的特征(1)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①法律行为必须是由民事主体实施的行为。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人身权-人身权概述)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人身权-人身权概述)

第三十二章人身权概述32.1 复习笔记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1.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设定、取得、变更或者放弃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特别是民事主体取得财产权的前提。

2.人身权的特征(1)非财产性人身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和特定的身份为客体,不具有财产性,属于非财产性权利。

人身权与财产权的联系包括:①人身权是某些财产权取得的前提;②人身权可通过其客体的商业化使用转化为财产权;③人身权受到损害时存在财产性补偿。

(2)不可转让性①人身权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决定了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

②存在例外,即某些人身权脱离民事主体本身仍具有法律意义或者经济价值。

③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决定其行使方式的局限性。

(3)不可放弃性①禁止免除对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责任,是各国立法和实务的一致立场。

②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免除造成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的保护。

(4)法定性人身权的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无须民事主体之间的特别约定。

(5)绝对性和支配性人身权属于绝对权,即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人身权,并排斥任何人的非法干涉。

民事主体可以基于人身权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或者身份,而无须对方当事人为特定的行为,由此决定了人身权属于支配权。

二、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1)人身权制度保护和确立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为人类的繁衍和延续提供了前提条件。

(2)保护基本人权的需要。

(2)保护人格尊严的需要。

(4)建立和维护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的需要。

三、人身权的分类1.人格权(1)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其特征表现在:①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需;③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民法》(第三版)教学资源 《民法》(第三版)习题 第三十六章 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民法》(第三版)教学资源 《民法》(第三版)习题 第三十六章 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第三十六章般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一、填空题1.过错一般分为和两种形态。

2.财产损害根据损害的财产的形态,可分为和。

3.行为的违法性包括形式的违法和。

二、单项选择题1.下列情形中,不能产生精神损害的情形是()。

A.侵害他人的名誉权B.侵害死者的肖像C.损害遗体或遗骨D.侵害他人的电视机2.根据原因对损害后果发生的作用力不同,可将损害的原因分为()。

A.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B.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C.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D.必然原因和偶然原因3.一小偷利用一楼住户甲违规安装的防盗网,进入二楼住户乙的室内,行窃过程中将乙打伤。

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司考题)A.乙的人身损害应由小偷和甲承担连带责任B.乙的人身损害只能由小偷承担责任C.乙的人身损害应由甲和小偷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D.乙的人身损害应先由小偷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甲承担4.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

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对此,应如何处理:()(司考题)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三、多项选择题1.在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的构成须包括以下要件()。

A.加害行为B.损害后果C.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D.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2.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损害后果包括()A.财产损害B.人身损害C.人格损害D.精神损害四、不定项选择题1.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表现形态很多,主要包括()。

A.一因一果B.一因多果C.多因一果D.多因多果2.下列情形中,不属于侵权责任中的损害后果包括()。

A.财产损害B.人身损害C.青春损失D.精神损害3.过失的形式,传统民法一般分为()。

A.重大过失B.具体轻过失C.抽象轻过失D.一般过失五、名词解释题1.损害2.过错3.故意4.过失六、判断题1.可得利益必须是权利人尚取得的,而且是在正常情况下必定会取得的利益。

王利明《民法学》笔记

王利明《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三章【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三章【圣才出品】

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41.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侵权责任法概述(见表41-1)★★
表41-1侵权责任法概述
考点二:责任重合与侵权赔偿责任优先(见表41-2)★★★
表41-2责任重合与侵权赔偿责任优先
考点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归责原则概述(见表41-3)
表41-3归责原则概述
2.过错责任原则(见表41-4)
表41-4过错责任原则
3.无过错责任原则(见表41-5)
表41-5无过错责任原则
4.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见表41-6)
表41-6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5.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异同
(1)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相同点如下:
①都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②就其性质来说,均具有明确的补偿性;③均为救济损害的主要方法;④均具有制裁性
(2)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见表41-7)
表41-7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41.2课后习题详解
1.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

答: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不仅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还包括一些合法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具体而言在《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2条第2款则对其所保护的民事权益作出了带有开放性的列举性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侵权责任方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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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章 侵权责任方式4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侵权责任方式概述(见表44-1) ★★★表44-1 侵权责任方式概述概述:概念、我国侵权民事责任方式的体系概述人身损害赔偿损害赔偿 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损益相抵影响赔偿数额的若干规则过失相抵 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概念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适用范围适用规则 侵权责任方式考点二:损害赔偿★★★★1.损害赔偿概述(见表44-2)表44-2 损害赔偿概述2.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见表44-3)表44-3 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考点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见表44-4)★★★★表44-4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考点四: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见表44-5)★★★★表44-5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考点五: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见表44-6)★★★表44-6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44.2 课后习题详解1.简述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

答:(1)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方式的概念损害赔偿也称为赔偿损失,是指侵权人一方通过支付一定数额金钱对被侵权人的损害予以救济的责任方式。

(2)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范围①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之赔偿。

②对人身损害案件中各种相关财产损失的赔偿。

③对死亡与残疾损害后果的赔偿。

④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各种精神损害赔偿。

⑤对被侵权人(包括死者)近亲属生活费的赔偿。

对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的赔偿,不区分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3)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方式的原则①对被侵权人遭受的直接财产损失,采用完全赔偿原则。

侵权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义务的人负有完全赔偿责任。

②对被侵权人遭受的间接财产损失,采用合理赔偿原则。

有两个限制:a.对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应以合理为限,即间接损失必须是合理的,而不是无限扩大的间接损失;b.对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以法律法规有规定者为限,如果法律法规没有作出规定,被侵权人不能请求间接损失的赔偿。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民事权利)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民事权利)

第七章民事权利7.1 复习笔记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关于权利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1)客观说,又称利益说。

该说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认为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保护的利益。

这种观点强调,权利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某种利益的,但它本身并不是这种利益,只是一种法律的形式,可以依此形式主张利益。

(2)主观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由,即人的意思能够自由活动或能够任意支配的范围。

意思是权利的基础,没有意思就没有权利。

(3)法力说,该说由德国学者梅克尔提出,他认为权利的本质为法律上之力。

“法律上之力”,系由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力量,凭借此力量,既可以支配标的物,也可以支配他人。

(4)框架概念说,该说由德国学者拉伦茨提出。

本书认为可以提出一个有关权利的框架性概念。

即权利的内容,为法律上的自由;权利的外形,为法律上之力;权利的目标,是服务于权利人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

权利就是服务于民事主体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由法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区分为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1)人格权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是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保护对象)的民事权利。

(2)财产权财产权是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

(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以对于人的智力成果、商业标志等的独占排他的利用从而取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这个定义包括三层含义:①知识产权的客体首先包括人的智力成果,有人称为精神的(智慧的)产出物。

②权利主体对智力成果或商业标志为独占的排他的利用,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③权利人从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

知识产权中的一些主要类型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

注意: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有时有交叉情形,这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特点。

《民法》(第三版)教学资源 《民法》(第三版)习题 第三十八章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民法》(第三版)教学资源 《民法》(第三版)习题 第三十八章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第三十八章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一、填空题1.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可以分为和两大类。

2.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3.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

4.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侵权人的责任。

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

6.损害是因受害人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二、单项选择题1.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

A.承担全部责任B.承担适当的责任C.不承担责任D.分担责任2.因下列情形而受损害的,不属于免责事由的是()。

A.病人同意作手术B.参加拳击比赛而受伤C.乘客跳火车自杀D.儿童误入高压变电室致残3.一住店客人拒付房钱一早离开旅馆去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

客人说:“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

”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定:()(司考题)A.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B.属于侵权,系积极侵害债权C.不属于侵权,是行使抗辩权之行为D.不属于侵权,是自助行为4.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

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

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司考题)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C.是自助行为D.是侵权行为三、多项选择题1.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

A.受害人同意B.紧急避险C.不可抗力D.正当防卫2.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包括哪些?()A.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B.须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C.须为保护合法权益而实施D.须在必要的限度内3.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包括哪些?()A.须合法权益遭受紧急危险B.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取的避险措施C.须不超过必要的限度D.须因自然原因引起险情4.自助行为的成立条件包括哪些?()A.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B.须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C.须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许可D.须不超过必要限度四、不定项选择题1.下列事项中,不属于外来原因的有()。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圣才出品】

第四十二章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4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概述(见表42-1) ★★★★★表42-1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概述概念和意义 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概述 损害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四要件说 因果关系行为人过错加害行为:概念和特征、种类概述损害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概念因果关系的检验方法 一因一果因果关系 一因多果 因果关系的形态 多因一果多因多果因果关系的证明与推定过错的概念与属性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错 过失:概念、分类(疏忽的过失、轻信的过失)过错的判断标准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考点二:加害行为(见表42-2)★★★★★表42-2 加害行为考点三:损害★★★★★1.损害概述(见表42-3)表42-3 损害概述2.财产损失(见表42-4)表42-4 财产损失3.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见表42-5)表42-5 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考点四:因果关系(见表42-6)★★★★★表42-6 因果关系考点五:过错(见表42-7)★★★★★表42-7 过错42.2 课后习题详解1.简述我国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1)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在大陆法系民法上即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2)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①侵害行为。

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②损害事实。

损害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损害成其为侵权法上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三个条件:a.损害的可补救性;b.损害的确定性;c.损害对象的合法性。

③因果关系。

指侵权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上的联系。

此种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损害事实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因果关系具有时间性和客观性。

④主观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3)我国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特点①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理论,都只是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就每一个具体的侵权责任而言,其构成要件是在一般性和普遍性讨论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之上的展开和深化,因此分析具体的侵权责任还需要把握法律的特别规定和案件的特殊情况。

王利明《民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民事责任【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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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编民事责任第三十八章民事责任概述1.简述民事责任的特征及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答:民事责任的特征及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包括:(1)强制程度不同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直接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力,不存在当事人的调解或者和解。

民事责任更多地体现的是威慑力,是一种间接的强制,主要表现在:①当事人自己可以主动承担民事责任,无须强制机构的介入;②当事人可以就民事责任的内容、承担方式等进行协商、调解与和解。

(2)责任性质不同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属于惩罚性责任。

民事责任属于补偿性责任。

(3)承担方式不同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为刑罚,行政责任承担方式主要表现为行政拘留、罚款等。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为停止损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试述民事责任的分类及其意义。

答:(1)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①根据民事责任是否由合同关系引起划分为a.合同责任,即合同上的责任。

它不仅包括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债务所生的民事责任,还包括因合同变更、解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保证责任和非违约方未尽到防止或者减轻损害的义务所应负的责任。

b.非合同责任,指非因合同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具体包括缔约过失责任、侵权民事责任、不当得利返还民事责任等。

②区分意义。

合同责任以合同关系为前提,不能将缔约过失责任混同于合同责任;有利于解决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存在的竞合现象,如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2)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①根据承担责任者是否仅为一方当事人划分a.双方责任,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后果均有过错,各自依其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责任。

b.单方责任,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②区分意义。

双方责任通常为过错责任,责任的分配取决于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双方责任中,过错大的一方多承担责任,或者受害人有过错的相应地减轻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上):过错与过错推定)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上):过错与过错推定)

第四十七章 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上):过错与过错推定4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过错责任的列举:医疗损害责任(见表47-1) ★★★★表47-1 过错责任的列举: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与性质 过错责任的列举: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机构的过失判断标准 不承担责任的抗辩事由 建筑物、搁置物等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过错推定的列举: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 过错与过错推定考点二:过错推定的列举:物件致人损害责任★★★★1.建筑物、搁置物等物件致人损害责任(见表47-2)表47-2 建筑物、搁置物等物件致人损害责任2.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见表47-3)表47-3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47.2 课后习题详解1.简述医疗损害责任中过错的判断。

答:医疗损害责任中对医疗机构过错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1)告知同意义务①医务人员在一般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如需进行手术、特殊检验和其他特殊治疗,医疗人员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及时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及其风险、替代方案等,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②医务人员违反此项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履行了这一义务,如果其治疗行为没有达到应达到的注意标准或者有违法、违规情况,对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一般医疗水平所要求的注意标准①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

②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没有考虑地区差异。

其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违法即有过错的标准①医疗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的,或者隐匿、伪造、篡改、销毁有关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提供此类文书和资料的,即认定其有过错。

②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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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章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42.1复习笔记
一、归责原则概述
1.归责概念
(1)研究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意义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统帅和灵魂,是侵权法理论的核心。

其重要意义在于:
①在理论上,研究侵权法,首先必须研究归责原则,在此基础上,才能够进一步展开全面研究。

②司法实务工作者正确处理侵权纠纷案件。

③对于广大人民群众而言,掌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受到损害的时候,保证及时得到赔偿。

(2)归责的概念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3)归责的意义
①归责的根本含义:确定责任的归属
②归责的核心:标准问题
③归责与责任是有区别的。

2.归责原则
(1)归责原则的概念
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

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人对自己的行为以及他人的行为或管领的物件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

(2)归责原则与赔偿原则的区别
①两种原则的作用不同
归责原则的作用是为了确定侵权行为人应否负赔偿责任,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赔偿原则的作用是为了解决侵权行为人在确定了赔偿责任以后的具体赔偿范围大小,解决的是“怎样赔”、“赔多少”的问题。

②两种原则的地位不同
归责原则在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在实践中对损害赔偿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赔偿原则在确定赔偿范围时是起重要作用的,但这是在确定了赔偿责任的基础上,来确定赔偿范围的。

因此,赔偿原则是受归责原则制约、决定的原则。

③两种原则的内容不同
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赔偿原则的内容则是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衡平原则。

3.归责原则体系
(1)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
最早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加害原则,也叫做客观归责原则,即以损害的客观后果作为归责标准。

《法国民法典》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行为法的立法史上实现了革命性的变革。

在科学技术巨大进步、生产力水平迅速提高、社会结构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中,单一的
归责原则不能解决日益复杂化的侵权责任问题,因而出现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些国家的法律和理论以及我国的侵权法理论,还认为公平责任原则也是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因此,侵权行为法的单一原则向多元化发展,逐渐形成了侵权行为法的完整的归责原则体系。

(2)对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的不同主张
①一元论观点
②二元论观点
③三元论之A观点
这种主张认为同时存在三个归责原则:一般侵权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损害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无行为能力的人致人损害而监护人不能赔偿的特别案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归责原则体系为三种归责原则四种表现形式:
a.过错责任原则有两种表现形式,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推定的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④三元论之B观点
这种主张认为,侵权法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

⑤三元论之C观点
认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三个归责原则构成的,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作为一种单独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不再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将其作为一种责任形式。

⑥四元论观点
认为我国侵权责任归责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构成。

(3)我国的归责原则体系
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法的基本归责原则,是主要的归责原则,调整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归属问题。

②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调整的范围不是一般侵权行为,而是部分特殊侵权行为,类型由法律明确规定。

③无过错责任原则
它调整的范围也与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不同,独立地调整着高度危险责任等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

④公平分担责任规则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
理由如下:
a.《侵权责任法》并没有规定公平分担责任规则就是一个归责原则。

b.调整的范围过于狭小且不属于严格的侵权行为。

c.在实践中双方都无过错的损害纠纷并非一律适用这个规则。

二、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和沿革
(1)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
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②一般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主观
上的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这一要件,即使加害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加害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的历史沿革
①在早期的成文法中,在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上采取加害原则,也叫做结果责任原则,即行为人致他人损害,无论其有无过错,只要有损害结果的存在,就都应负赔偿责任。

在罗马法时代出现过错责任原则的萌芽。

《十二铜表法》的有关私法的条文中,就有多处使用了过失的概念。

②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般的归责原则,最早出现在1804年资产阶级第一部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中。

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也接受并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

在以后的时间里,各国资产阶级民法都陆续确认了这一归责原则。

③在英美法中,侵权行为法的初期采取程式诉讼制度,具体的侵权行为的赔偿要进行具体的诉讼程序,没有过失的概念。

稍后的“间接侵害诉讼”中已经有了过失的影子。

在“直接侵害诉讼”中,过失不能成为承担责任的要素。

在“间接侵害诉讼”中,则出现了欠缺注意的过失的含义。

直至晚近,英美法才在法院的判例中创设出来过失的概念,接受了过错责任原则。

(3)侵权行为法确定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
传统民法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是,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民事主体需要保持行使权利的绝对性,不能受到任何限制;而行使权利就不可避免地会损害他人的利益,所以要用过错这个价值判断标准作为侵权损害责任构成的必要条件。

2.过错责任原则的内涵和功能
(1)过错责任原则的内涵
①过错责任原则的性质是主观归责原则。

②以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必备的构成要件。

③以过错为责任构成的最终要件。

(2)过错责任原则的功能
①确定侵权责任,救济侵权损害。

②确定民事主体的行为标准。

③纠正侵权行为,预防损害发生。

3.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规则
(1)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关于侵权责任类型的具体规定中,也规定了部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类型。

第36条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第37条规定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第54条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都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类型。

(2)责任构成的要求
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赔偿责任,其构成要件是四个,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过错。

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3)举证责任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构成侵权责任的四个要件的举证责任全部由提出损害赔偿主张的受害人负担,加害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4)侵权责任形态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侵权责任的基本形态是自己的责任,即侵权人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只有在特别场合才存在替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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