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学》(第三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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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章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42.1复习笔记
一、归责原则概述
1.归责概念
(1)研究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意义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统帅和灵魂,是侵权法理论的核心。其重要意义在于:
①在理论上,研究侵权法,首先必须研究归责原则,在此基础上,才能够进一步展开全面研究。
②司法实务工作者正确处理侵权纠纷案件。
③对于广大人民群众而言,掌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受到损害的时候,保证及时得到赔偿。
(2)归责的概念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3)归责的意义
①归责的根本含义:确定责任的归属
②归责的核心:标准问题
③归责与责任是有区别的。
2.归责原则
(1)归责原则的概念
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人对自己的行为以及他人的行为或管领的物件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
(2)归责原则与赔偿原则的区别
①两种原则的作用不同
归责原则的作用是为了确定侵权行为人应否负赔偿责任,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由谁来承担的问题。赔偿原则的作用是为了解决侵权行为人在确定了赔偿责任以后的具体赔偿范围大小,解决的是“怎样赔”、“赔多少”的问题。
②两种原则的地位不同
归责原则在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在实践中对损害赔偿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赔偿原则在确定赔偿范围时是起重要作用的,但这是在确定了赔偿责任的基础上,来确定赔偿范围的。因此,赔偿原则是受归责原则制约、决定的原则。
③两种原则的内容不同
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赔偿原则的内容则是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衡平原则。
3.归责原则体系
(1)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
最早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加害原则,也叫做客观归责原则,即以损害的客观后果作为归责标准。《法国民法典》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行为法的立法史上实现了革命性的变革。
在科学技术巨大进步、生产力水平迅速提高、社会结构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中,单一的
归责原则不能解决日益复杂化的侵权责任问题,因而出现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一些国家的法律和理论以及我国的侵权法理论,还认为公平责任原则也是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因此,侵权行为法的单一原则向多元化发展,逐渐形成了侵权行为法的完整的归责原则体系。
(2)对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的不同主张
①一元论观点
②二元论观点
③三元论之A观点
这种主张认为同时存在三个归责原则:一般侵权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损害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无行为能力的人致人损害而监护人不能赔偿的特别案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归责原则体系为三种归责原则四种表现形式:
a.过错责任原则有两种表现形式,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推定的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④三元论之B观点
这种主张认为,侵权法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
⑤三元论之C观点
认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三个归责原则构成的,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作为一种单独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不再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将其作为一种责任形式。
⑥四元论观点
认为我国侵权责任归责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构成。
(3)我国的归责原则体系
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法的基本归责原则,是主要的归责原则,调整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归属问题。
②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调整的范围不是一般侵权行为,而是部分特殊侵权行为,类型由法律明确规定。
③无过错责任原则
它调整的范围也与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不同,独立地调整着高度危险责任等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
④公平分担责任规则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
理由如下:
a.《侵权责任法》并没有规定公平分担责任规则就是一个归责原则。
b.调整的范围过于狭小且不属于严格的侵权行为。
c.在实践中双方都无过错的损害纠纷并非一律适用这个规则。
二、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和沿革
(1)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
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②一般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主观
上的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这一要件,即使加害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加害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的历史沿革
①在早期的成文法中,在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上采取加害原则,也叫做结果责任原则,即行为人致他人损害,无论其有无过错,只要有损害结果的存在,就都应负赔偿责任。在罗马法时代出现过错责任原则的萌芽。《十二铜表法》的有关私法的条文中,就有多处使用了过失的概念。
②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般的归责原则,最早出现在1804年资产阶级第一部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中。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也接受并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在以后的时间里,各国资产阶级民法都陆续确认了这一归责原则。
③在英美法中,侵权行为法的初期采取程式诉讼制度,具体的侵权行为的赔偿要进行具体的诉讼程序,没有过失的概念。稍后的“间接侵害诉讼”中已经有了过失的影子。在“直接侵害诉讼”中,过失不能成为承担责任的要素。在“间接侵害诉讼”中,则出现了欠缺注意的过失的含义。直至晚近,英美法才在法院的判例中创设出来过失的概念,接受了过错责任原则。
(3)侵权行为法确定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
传统民法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是,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民事主体需要保持行使权利的绝对性,不能受到任何限制;而行使权利就不可避免地会损害他人的利益,所以要用过错这个价值判断标准作为侵权损害责任构成的必要条件。
2.过错责任原则的内涵和功能
(1)过错责任原则的内涵
①过错责任原则的性质是主观归责原则。
②以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必备的构成要件。
③以过错为责任构成的最终要件。
(2)过错责任原则的功能
①确定侵权责任,救济侵权损害。
②确定民事主体的行为标准。
③纠正侵权行为,预防损害发生。
3.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规则
(1)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关于侵权责任类型的具体规定中,也规定了部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类型。第36条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第37条规定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第54条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都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类型。
(2)责任构成的要求
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赔偿责任,其构成要件是四个,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过错。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3)举证责任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构成侵权责任的四个要件的举证责任全部由提出损害赔偿主张的受害人负担,加害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4)侵权责任形态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侵权责任的基本形态是自己的责任,即侵权人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只有在特别场合才存在替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