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精准解读2013(精)
《工伤保险条例》应用型精准解读
第一部分、《工伤保险条例》应用型精准解读与操作策略指导一、工伤认定策略1、属于工伤范围的情形有哪些?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2、怎样理解上下班途中?怎样控制期间的风险?3、“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中的“疾病”包括哪些,“48小时如何界定”?4、因工作需要应酬喝酒导致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5、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服的,如何申请重新鉴定或进行复查?6、发生工伤事故,企业拒绝申报确认,有什么法律风险?7、工伤认定中的主要证据种类与质证技巧?8、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应提供反证,那么用人单位该如何控制该风险?9、劳动者申报工伤事故,企业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的,如何处理?10、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在工作中发生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11、职工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12、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13、如何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14、无照驾驶与驾驶无照车辆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15、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16、在校生、退休返聘者等特殊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17、异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如何认定工伤?二、工伤待遇标准18、哪些工伤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哪些应由用人单位支付?19、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期间符合退休条件的,工伤待遇与退休待遇如何计发?20、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能否让社保机构先行垫付工伤待遇?21、发生工伤后,异地就医的费用如何处理?22、工伤决定作出后,当事人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的工伤费用如何处理?23、停工留薪期间究竟有多长,期间的待遇如何支付?24、停工留薪期间过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2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由谁承担,在什么情况下支付?26、工伤死亡,需要赔偿哪些费用,如何计算?27、工伤复发的,怎样确定是否需要继续治疗,治疗费用如何处理?28、工伤待遇相关赔偿基数如何确定?三、工伤员工管理29、工伤员工借故拒绝复工,如何处理?30、工伤员工借故拒绝配合做伤残鉴定,如何处理?31、职工在外地出差期间发生伤亡事故,企业应如何处理32、已经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严重违纪,企业能否解除合同?33、已经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企业倒闭了,如何处理?34、招聘从事职业病岗位的劳动者,该如何防范法律风险?35、(可能)发生职业病的劳动者,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需注意哪些问题?四、工伤争议处理36、企业能否追究工伤职工的过失赔偿责任?37、工伤职工超过规定医疗期如何处理?38、对于第三人造成的工伤事故,如因第三人引发的交通事故中,我方司机受伤,如何处理?受害人司机能否要求工伤待遇又要求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赔偿?39、企业分立、合并、转让,实行承包经营,职工被借调,出国工作,破产的,工伤关系问题如何处理?40、单位能否以商业保险理赔款项替代职工工伤赔偿待遇?41、劳务派遣、承包租赁过程中发生工伤,如何向实际用工单位追偿?42、非法用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如何处理?43、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与劳动者私下和解,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44、如果想和解、调解,应该怎样做,才确保无风险?45、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包括哪些?46、从工伤事故的发生到全部法定程序完结,时间可能超过3年,是利还是弊?第二部分、企业薪酬福利法律风险防范1、法律上的“工资”、“福利”包括哪些?2、工资单上的“交通费”、“住房补贴”,是属于工资还是属于福利?3、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的基数包括哪些工资项目?4、“标准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包括哪些?5、怎样理解和应用“同工同酬”?6、医疗期、病假、年休假、探亲假、事假、产假、哺乳假等期间,按什么基数支付工资?7、值班算不算加班?8、如何确定加班费的基数?9、用人单位如何设计工资构成以降低加班费成本?10、未经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自行加班的,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11、劳动者主张入职以来的加班费,用人单位如何应对?12、加班工资未列明或未交付工资单给劳动者,有什么风险?13、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14、劳动者在工作日加班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能否安排补休而不予支付加班费?15、女职工在“三八”妇女节照常工作的,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16、如何通过薪酬调整处理员工严重失职、重大过失、违规等的问题?17、调整工作岗位后,可以调整薪资标准吗?如何解决此老大难问题?18、企业单方调整薪酬,员工可以解除合同并索赔经济补偿,企业该如何规避?19、试用期间的工资为2000元,转正后调整为3000元,存在什么风险?20、经济处罚往往被认定为非法克扣,如何化解此风险?21、年终奖如何支付才能避免离职员工回头追讨的法律风险?22、劳动合同条款中的工资条款如何撰写?23、入职时的薪酬待遇通知书,如何撰写?24、高层管理者的年薪制与年度绩效目标如何有效挂钩?。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析(doc 9页)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析(doc 9页)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七、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八、第十六条修改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九、第二十条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
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核心内容:本文是《法律快车劳动法》为您编制的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的完整版本,包括2013年适用的一般工伤七“金”的标准要求和法律依据、工伤死亡待遇标准、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工伤赔偿项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为您的学习和生活提供工伤保险知识的全面总结。
[阅读导航]一、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二、工业死亡的处理标准三.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4.工伤赔偿的项目有哪些五、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文本]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指工伤职工、死亡职工的亲属依法应当享有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用人单位职工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基本信息主要参考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各省、直辖市实行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一、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一般工伤的具体赔偿项目和标准(1)医疗费用1.要求:工伤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的,无需持服务协议到医疗机构就诊。
(2)交通、食宿费用1.标准:具体标准由总体规划区人民政府规定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受伤职工到统筹区域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3)康复费用1.标准:工伤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根据当地规定,康复治疗应由机构组织的专家进行评估。
(四)辅助设备费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量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义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5)停工留薪1.标准:原工资福利不变,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详细解读
新《工伤保险条例》详细解读文章来源:汉网一、新《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新《条例》共增加了3条,修改了22条,其中实质性的修改约15条。
主要内容有以下六个方面的“亮点”:(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为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新《条例》对制度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展。
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
(二)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
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既体现了社会公平原则,也符合实践发展的需要。
至于上下班途中由于本人主要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伤害,如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酒后驾车等导致的伤亡,具有相当的主观故意且社会危害性较大,则被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三)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
新《条例》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并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
(四)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新《条例》将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比原标准增长了2倍多。
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
借鉴了国际经验和部分地区的实践做法,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的规定,并且授权我部会同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及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
由国务院于2003年4月27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2013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
2013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单位】江苏省政府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颁布时间】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失效时间】注意:1999年9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发布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1年修改,详细的修改意见如下:2011年修订意见文件号:苏人社函[2011]166号[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务院新《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施行。
由于我省依照法定程序修订《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工作尚未完成,为确保及时贯彻实施新《条例》,切实做好新老《条例》过渡期间的衔接工作,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全省各类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新纳入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为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为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或者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三、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作出不认定为工伤(亡)或视同工伤(亡)的,应当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法律文书或司法部门生效裁判文书作为主要证据。
四、2011年1月1日前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新修订的《条例》实施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在规定时限内,或2011年1月1日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新《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执行。
2011年1月1日前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案件不再重新认定。
五、从2011年1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含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般每人每天为20元。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工伤保险条例是指对于从事劳动工作的人员,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伤或者身故时,由雇主根据法律规定的责任范围进行赔偿的一项保险制度。
下面将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解释。
《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规范的法律性文件,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该条例主要包括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程序等相关内容。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对象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职工、城市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工以及其他与企事业单位、城市集体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外籍人员就业和其他劳动关系人等。
通过明确适用范围,条例确保了更多的劳动者能够享受到工伤保险的保障。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程序。
按照条例规定,被保险人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以及供养亲属生活费等。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劳动者申请工伤保险金的程序,要求劳动者在伤残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及时向雇主提出申请,并提供医疗证明和相关材料。
通过这些规定,条例确保了保险金的发放公平透明,便于劳动者理赔。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还强调了雇主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条例规定,雇主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同时,雇主还有责任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并及时缴纳保险费。
这些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了雇主的劳动保护意识。
最后,工伤保险条例还设立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
根据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规划工伤医疗服务机构,提供工伤保险受益人的医疗救治和康复等服务。
这一规定保证了受伤劳动者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医疗治疗,促进其尽快康复。
总之,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提高劳动安全意识和预防工伤事故有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明确适用范围、规定保险金发放标准和程序、强调雇主责任和义务以及设立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等措施,条例为劳动者提供了全方位的保护和帮助,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析(doc 9页)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析(doc 9页)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2013年工伤保险
2013年工伤保险2013年,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取得了重大的发展和进步。
工伤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提供适当的医疗费用和经济赔偿,使工伤人员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和合理的补偿,既促进了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又增加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2013年,工伤保险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起来,各个地区和各个行业都普遍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和普及。
同时,工伤保险的缴费制度也逐步完善,缴费比例适度增加,确保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此外,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也逐步扩大,不仅包括了事故和职业病引起的工伤,还包括了因工作引起的非工伤,如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的心脏病、脑溢血等等。
这些改革措施的实施,为工伤保险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13年,工伤保险领域的立法和政策也有了许多重要的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正式施行,为工伤保险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
各级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加强了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此外,工伤保险的救治和赔偿标准也得到了相应的调整和提高,确保了工伤人员得到公平和合理的待遇。
2013年,工伤保险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根据工伤保险的法定责任,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都积极开展了工伤保险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了劳动者对工伤保险的认识和理解。
在工伤发生时,工伤保险及时提供了医疗费用和经济赔偿,解决了工伤人员的紧急需求。
此外,工伤保险还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从根源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尽管工伤保险在2013年取得了许多重要的进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工伤保险的基金紧张和支付能力不足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由于缴费比例的提高和保障范围的扩大,工伤保险基金面临着巨大的压力,需要通过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和保障水平的稳定。
其次,工伤保险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仍然存在不足。
2013年度工伤赔偿标准及法律依据表
2013年度工伤赔偿标准及法律依据表2013年度工伤赔偿标准及法律依据表1:介绍本文档旨在提供2013年度工伤赔偿标准及相应的法律依据。
工伤赔偿标准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因工作而导致的职工伤害和死亡的情况下,由雇主或雇主的保险公司向受伤职工或其家属支付的赔偿金额。
准确了解工伤赔偿标准及相关法律依据对于雇主和受伤职工都具有重要意义。
2: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劳动保险法》第4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伤医疗费、伤残补助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津贴等。
具体的工伤赔偿标准如下:2.1 工伤医疗费工伤医疗费是指因工伤治疗所需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治疗费等。
根据不同的伤情等级,工伤医疗费的支付比例和上限不同。
2.2 伤残补助费伤残补助费是指因工伤造成职工伤残,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的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伤残补助费的支付比例和标准有所区别。
2.3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是指因工伤治疗期满后,职工仍需继续治疗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定金额的医疗补助费。
2.4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因工伤住院期间,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职工的伙食费用。
2.5 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是指因工伤造成的职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由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支付的补贴费。
3:法律依据工伤赔偿标准的确定和实施,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文件:3.1 《劳动保险法》《劳动保险法》规定了工伤赔偿标准及支付责任的相关内容,是工伤赔偿制度的主要依据。
3.2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赔偿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了规定。
3.3 《工伤保险费计算办法》《工伤保险费计算办法》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为工伤赔偿提供了资金来源。
4:附件本文档附带以下附件:附件1.2013年度工伤赔偿标准详细表格附件2:《劳动保险法》全文附件3:《工伤保险条例》全文附件4:《工伤保险费计算办法》全文5:法律名词及注释5.1 劳动保险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用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文件。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浏览次数:79068人社部发〔2013〕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已经于2011年1月1日实施。
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二、《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三、《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四、《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无法获得上述证据的,可以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
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六、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原则上应自职工死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2013工伤保险条例
2013工伤保险条例2013年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读解工伤保险待遇问题,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工伤保险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上)工伤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损害获得适当的补偿和医疗保障。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实施工伤保险制度,下面将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解读。
首先,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二是实习期满后不转正但继续工作的学徒和见习人员。
这意味着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的人员才能享受工伤保险的保障。
其次,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死亡补助金等;二是工伤医疗保险,包括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
这些待遇标准是经过合理计算和制定的,旨在保证受伤或生病的劳动者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和经济上的帮助。
再次,工伤保险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伤,指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的外来原因造成的伤害;二是职业病,指因工作环境、工作条件等原因导致的慢性疾病。
工伤保险制度的目标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受伤或生病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和医疗保障。
最后,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雇主责任,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处理劳动者的工伤待遇申请和工伤赔偿事务。
总的来说,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的基本方针、保险待遇、赔偿范围和责任主体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只有通过正确理解和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才能更好地实施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下)在上一篇中,我们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一些基本信息进行了解读。
在本篇中,我们将继续对其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实施工伤保险制度。
首先,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应当为其雇佣的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二是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工伤保险。
这意味着无论是企业员工还是个体经营者,都可以通过参加工伤保险来获得相关的保障和待遇。
2013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二、工伤保险的原则特点
• 一是强制性原则 • 二是无责任补偿原则 • 三是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 原则 • 四是工伤补偿,预防和康复相结合的原 则 • 五是工伤待遇法定原则 • 六是一次性补偿和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三、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
•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 工伤康复待遇:是指工伤职工由按照签订服务 协议的医疗机构建议,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批 准,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医疗机构进行康复 治疗期间,或安排工伤职工进行康复训练期间, 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 2、停工留薪待遇 •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 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工 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1-24个月)内,原工资 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 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 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由工伤保 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 用、工伤发生率、职业危害程度因素, 按照相应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 动档次,每两年浮动一次。
六、工伤认定
• • • • • • • • • (一)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 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 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 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讲座-2013
途中的伙食补助费按实际天数给予每天 50 元的补助。 到达就医所在地后等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参照住院期 间标准补助; 发生了住宿费的, 100 元以内的据实报销,超过 100 元的 按 100 元报销。
到达就医所在地等待就医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天,超过三天的食宿 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及医疗补助金标准
以解除劳动合同上一年度攀枝花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伤残等级
五级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4个月(职业病人员增加6个月)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60个月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12个月(职业病人员增加6个月)
10个月 8个月 6个月 4个月
48个月
26个月 18个月 10个月 6个月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 社 部 发 【 2 0 04 】 18 号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
川 劳 社 办 【 2 0 04 】 76 号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 社 部 发 【 2 0 05 】 36 号
工亡一次性待遇标准
因工死亡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
丧葬补助金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50 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丧葬补助金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川劳险【 1998 】 55 号
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性质认定暂行办法
川劳社医【 2001 】 13 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
的意见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13]34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13.04.25
【实施日期】2013.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已经于2011年1月1日实施。
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二、《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
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三、《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导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于2013年04月25日执行。
该《意见》的执行将终结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长期待遇一次性支付的历史。
【律师解读】根据《意见》十三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 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将终结,具体内容解读如下:第一、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不得一次性支付长期待遇。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35、39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自2013年04月25日后将不得一次性支付。
第二、用人单位没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职工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为解决一次领取长期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各省主要针对农民工出台了一次领取长期待遇的地方规定。
类似规定随着《意见》的实施,将有所调整,对单位参保的不得一次性领取。
单位没有参保的能否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意见》并未作出禁止性的规定。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是否选择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的权利在职工一方。
第三、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情形,长期待遇不得一次性支付。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于2011年7月1日执行。
职工发生工伤后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在此种情况下适用《意见》规定,不得一次性支付长期待遇。
第四、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后,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不得一次性支付长期待遇。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补缴了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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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 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 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 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 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 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 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 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 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 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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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了工伤保险统筹范围
旧条例 新条例
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 第十一条 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 工伤保险基金逐 第一款 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 步实行省级统筹。 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 府确定。
变更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 食宿费的支付主体
旧条例 新条例
旧《条例》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 第二十九条、 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 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 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 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 新《条例》 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 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 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 第三十条 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 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 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 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六条 第(一)、 (二)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 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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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陈某系某公交车队的售票员,平时下班很晚。2008年10 月的一天,陈某从车队下班准备坐公交车回家。车站就在车队 停车场外,陈某当时站在马路边上等车,而没有站在候车线内。 就在陈某等车的时候,突然侧面驶来一辆电瓶车将其撞倒在地, 身体多处受伤。后经交通部门认定,电瓶车驾驶人员张某当时 喝醉了酒,故认定张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由于张某没有 赔偿能力,陈某遂欲通过工伤程序获得赔偿,而当陈某向劳动 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部门以电瓶车属非机动车为由,认 为陈某所受的伤害为非机动车事故,故不认定为工伤。 • 点评:新修改的条例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事故伤害, 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的 范围。今后,类似于本案中陈某遭遇的工伤患者,既可以主张 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又可以寻求工伤保险保障。新条例最大限 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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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知识培训
2018/9/15
二是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在工伤保险的运行实践中 发现,现行制度存在着覆盖范围还不够宽,待遇偏低,工 伤认定时间较长,程序较复杂,对用人单位参加保险强制 力度不够,对工伤职工权益保障力度偏弱等不足。为更好 地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对条例进行修改。 三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需要。原条例主要对工伤补 偿做出了规定,对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等内容还缺乏制度 性安排等。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 的现代工伤保险制度,需要对原条例进行修改。
《工伤保险条例》精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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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安排
课程安排: 一、修改背景 二、工伤保险条例新旧对比 三、企业预防与处理工伤之实务
2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背景
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背景和原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
面:
一是适应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的需要。原条例规定,违 反治安管理造成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被《治安处罚法》代替后,原来属于违反治安管理 的部分行为不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律的调整范围,失去 了将这些行为造成的伤亡不认定为工伤的法律依据。因此, 为了适应这一法律调整的需要,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
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 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 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 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二条
7
增加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方式
旧条例 新条例
第十条 (新增)
无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 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 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 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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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差别费率变更主体作出了变更
旧条例
新条例
第八条 第二款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 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 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 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 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 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 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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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和视同工伤的认定范围作出了变动
旧条例 新条例
第十四条 第(六)项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 事故伤害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 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 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 害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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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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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 施。本条例的变动主要有以下几处: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 使用范围;二是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三是简化了工伤认 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四是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 五是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的待遇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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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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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6日由国务
院通过,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相对旧的
《条例》,除去对条文的个别文字的修改和对条
文顺序得调整,有实质性修改的涉及24条,其中 新增加了3条,占整个《条例》的36%。
6
扩大了适用范围
旧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 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 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 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 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 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 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 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 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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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用途范围
旧条例
新条例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 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 伤保险待遇、劳动能 力鉴定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 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 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 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 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 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 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