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四讲保险合同订立与生效
《保险学原理与实务》课件——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
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与保险 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进行的法 律行为。 内容: ✓要约 ✓承诺
保险合同的订立
1.要约 ——要约又称订约提议,它是指
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向对 方作出的意思表示。
保险合同的订立
2.承诺 ——承诺是指当事人另一
方就要约方的提议而做出的意 思表示。
老师: 小金宝,你怎么不高兴啊?
小金宝: 老师,元旦那天上午10点,朋友小李提了一辆车,
本是件高兴事儿,结果刚出汽车城左拐上主路,就与 同向而来的另一辆车发生剐蹭,小李负全责。他已经 在4S店买了交强险,但保险公司却说合同明确规定1 月2日0时生效,不予赔偿。我正替朋友郁闷呢。
保险合同的订立 生效与履行
保险合同的订立
3.保险合同的成立 ——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
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一经承诺 即宣布成立。
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
当天中午发生 交通事行
1.投保人的义务 ——缴纳保费的义务
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的义务 ——缴纳保费的义务 ——通知义务: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的义务 ——缴纳保费的义务 ——通知义务: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保险合同的履行
2.保险人的义务 ——确定损失赔偿责任
机动车损失保险
基本责任
附加责任
除外责任
保险合同的履行
2.保险人的义务 ——确定损失赔偿责任 ——履行赔偿给付义务
保险合同的履行
小 结
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履行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优质详解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优质详解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法律约束关系,它是双方基于保险共同意愿,在一定的法律规定下订立的。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是保险交易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进行详细解析。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主要包括投保、核保、保险合同的出具和保险费的支付几个环节。
1. 投保投保是保险合同订立的第一步。
被保险人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并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
投保申请书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被保险人在填写申请书时要保证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2. 核保核保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提出的投保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估的过程。
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个人情况、职业风险及保险产品的特点等进行评估,确定是否接受投保,以及确定保险费率。
3. 保险合同的出具在核保通过后,保险公司会为被保险人出具正式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双方义务权利的约定,其中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免赔额、保险费等内容。
4. 保险费的支付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之一。
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生效。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保险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在这些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才能够生效。
1. 合法合规保险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同时,保险合同应当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包括产品审批、销售许可等方面的规定。
2. 订立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是双方共同意愿的产物,需要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意愿。
双方都必须自愿进行保险交易,不存在强制或欺诈行为。
3.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之一。
被保险人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否则保险合同将不能生效。
4.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保险合同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生效条件。
保险学:第四讲 保险合同(下)
(二) 通知义务
1.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双方未曾估计到的保险事故危险程 度的增加。 在保险人接到“危险增加”的通知,或虽未接到通知但已经知的 情况下,应在一定期限内做出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如果不做任何表示,则可视为默认,以后不得再主张提高费率解 除保险合同。
(二) 履行赔偿给付义务
1. 保险金的主要内容 (1) 赔偿给付金额; (2) 施救费用; (3) 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受损标的的检验、估
无条件暂保收据――只要投保人已缴纳了首期保费,并且其投保 申请已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就应当负责赔付, 即使在审核投保单过程中发现该被保险人不符合投保条件。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 投保人的义务 二、 保险人的义务 三、 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
一、 投保人的义务
(一) 缴纳保费的义务
天河区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投保人向被告交付了首期保费,已 履行了义务,保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成立。保险公司附加险条款是 保险公司预先制定、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条款,其第五条第一款表述 不清,依法应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应视为合同已生效。保险 公司应赔付200万元意外伤害死亡保险金、利息及诉讼费用。
拒绝赔付“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200万元。
多次磋商未果后,受益人将保险公司诉至天桥区法院,请求判决信诚人 寿保险公司支付“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及其利息204.864万元 以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庭审过程中,保单尚未签发,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原告认为,信诚人寿保险公司已收取投保人缴纳的首期保费,被保险人 已完成体检,主合同和附加合同都已成立。原告律师提出,如果合同关系没 有成立,信诚保险公司就不会做出给付100万元的理陪意见。主合同既然已 经约定,在尚未签发保单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负 责赔付,那么这个约定也应当适用于附加合同。
保险法第四讲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 订立与生效
第四讲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本章主要内容 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的生效
○ 保险合同总论篇 ○
引 例
2012年5月初,王某在甲保险公司代理人李某的动员下 购买甲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5月12日,李某携带 甲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条款及投保单来到王家 中。王在李某的指导下填写了投保单,并将全部保费交 给李某。投保单所填的保险期限为2012年5月12日至 2013年5月11日。李某当场出具了盖有保险公司财务专 用章的收据,并将保险条款留给王某。李某表示保单将 于下周送给王。2012年5月14日晚,王某之妻由于用电 不慎,引发火灾,家庭财产损失惨重。15日王某向甲保 险公司报案并索赔,而此时李某尚未将保费及投保单交 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未向王某签发保单。因此,甲保 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未成立而拒绝受理。
○ 保险合同总论篇 ○
法律应用
次日,谢兴权向被告缴纳了半年保费 11944 元。被告随后 即安排谢兴权于17日进行体检。17日,谢兴权到被告指定 的广州市东山区人民医院进行了体检。18日凌晨,投保人 谢兴权被人杀害。被告在2001年10月18日收到谢兴权的体 检报告后,即安排黄汉尧通知谢兴权办理保险的财产告知 手续及补缴保费 18. 7元。黄汉尧在通知过程中,得知谢 兴权已于2001年10月18日身故,即向原告告知谢兴权向被 告投保了人寿(投资连结)保险及其附加险。2001年11月 13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赔申请。2002年1月14日,被告 致函原告称,根据《信诚<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第20 条,被告应赔付主合同项下的 100万元,但附加合同项下 的保险责任,因谢兴权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告尚未同意 承保,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附加合同“附加长期意外 伤害保险”不予赔付。于2002年7月16日提起诉讼。
保险合同之四订立与生效
财产保险合同因标的转让原因不同而分为两种: 财产保险合同因标的转让原因不同而分为两种: 一种是法定原因的财产保险合同转让(法定转让), 一种是法定原因的财产保险合同转让(法定转让), 主要是指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 主要是指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只要原来的保险合同 是合法有效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转让的程序要件, 是合法有效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转让的程序要件, 就应当承认其转让产生的合法效力; 就应当承认其转让产生的合法效力; 一种是因双方约定的事项而转让(意定转让), ),即投 一种是因双方约定的事项而转让(意定转让),即投 保人买卖、赠与、 保人买卖、赠与、转让保险标的从而导致的财产保险 合同主体的变更。 合同主体的变更。
课堂练习: 课堂练习:
2002年 12日 2002年3月12日,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到顺安保险公司投 保财产保险,按照投保单格式填写了投保申请书:保险期限为2002 保财产保险,按照投保单格式填写了投保申请书:保险期限为2002 13日零时至2003年 日零时至2003 12日24时 年3月13日零时至2003年3月12日24时。 2002年 13日凌晨 日凌晨4 发生泥石流,损失500万元。 500万元 2002年3月13日凌晨4时,发生泥石流,损失500万元。 2002年 13日上午 日上午, 2002年3月13日上午,顺安保险公司将其签发的保险单送至黎明 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单约定:保险期限自2002 2002年 14日零 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单约定:保险期限自2002年3月14日零 时至2003 2003年 13日24时 保险单还约定了责任范围、 时至2003年3月13日24时。保险单还约定了责任范围、免责条款等 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迟至2002 2002年 20日 迟至2002年3月20日,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才将保险费缴 到保险公司。 到保险公司。 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顺安保险公司勘察事故现场, 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顺安保险公司勘察事故现场,提 出索赔配。 出索赔配。 顺安保险公司声称:事故发生在约定期限之外,拒绝赔偿。 顺安保险公司声称:事故发生在约定期限之外,拒绝赔偿。 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认为:顺安保险公司擅自修改保险合同, 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认为:顺安保险公司擅自修改保险合同, 起诉于法院。请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起诉于法院。请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PPT(1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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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身材不好就去锻炼,没钱就努力去赚。别把窘境迁怒于别人,唯一可以抱怨的,只是不够努力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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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概是没有了当初那种毫无顾虑的勇气,才变成现在所谓成熟稳重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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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世界上只有想不通的人,没有走不通的路。将帅的坚强意志,就像城市主要街道汇集点上的方尖碑一样,在军事艺术中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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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明确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 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能任意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情形及法律后果有如下: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 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 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 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9)其他合同约定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二)保险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
1、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而终止 2、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 3、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 4、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5、因法律规定的情况出现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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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时候,我们活得累,并非生活过于刻薄,而是我们太容易被外界的氛围所感染,被他人的情绪所左右。
保险人变更主要是因保险企业破产、解散、合并、 分立等原因导致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保险合同责任 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或政府有关基金承担的行为。
2、投保方的变更
(1)投保人的变更 (2)被保险人的变更
3、受益人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由国家法律确定的保险合同双方应享有
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和由金融监督管理部 门制定的基本条款的内容是不可以进行协 商变更的。
四、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 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 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法律效力完全 消灭的法律事实。
什么是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什么是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根底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的知识,欢迎阅读。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根底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与订立其他合同一样,保险合同的订立也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要约又称“订约提议”,是指一方当事人就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订约建议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承受要约的一方为受约人。
就保险合同的订立而言,要约即为提出保险要求。
由于保险合同通常采用格式合同,所以,保险合同的订立通常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即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
承诺又称“承受提议”,是指当事人一方表示承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投保申请作出同意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就是承诺,即同意承保。
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如前所述,通常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保险人作出承诺,投保人为要约人,保险人为受约人。
其原因是因为保险合同通常是格式合同,或者说投保人是在填写投单时已经知道了保险人所厘定的保险费率或在投保单上保险人已经事先印有保险费率的条件下而提出投保要求的。
但是,在一些投保单上没有列明保险费率,或者在保险人允许的情况下,投保人对保险人拟定的保险费率或条款提出修改意见时,投保人需要与保险人再议定;或者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投保申请需增加新的附加条件时,保险人与投保人也需要反复磋商。
在这个磋商过程中,与订立一般合同一样,保险要约人与受约人的法律地位可能出现反复交换的情况。
当保险人作为受约人对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提出条件时,保险人就从受约人的地位转换成了要约人的地位,而投保人也从当初要约人的地位转换成了受约人的地位。
但是,就保险合同的订立而言,双方达成一致后,最终签发保单的只能是保险人,所以,保险合同的最终承诺人只能是保险人。
第四章保险合同
三、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
(一)告知
(二)保证
(三)隐瞒
(四)弃权和禁止反言(翻供)
【案例】
某人投保重大疾病终身险。保险代理人 未对其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 后也未要求投保人做身体检查。保险期间内 投保人不幸病逝,其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理 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在投保前 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 绝理赔。受益人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 金24万元。
如果不做任何表示,则可视为默认,以 后不得再主张提高费率或解除合同。
【案例】如何处理“风险程度增加”
1997年6月,某厂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 保险金额达600万元。同年10月,该厂保险标的风 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要求该厂增交一定的保费, 该厂不同意,要求退保,保险公司不愿失去这笔业 务,答应以后再作商议是否要增交保费,但双方后 来一直未就此事进行商谈。同年11月中旬,该厂发 生火灾,财产损失达50万元,于是向保险公司索 赔,但保险公司以该厂未增交保费为由而拒赔。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的义务
缴纳保费的义务——最重要 通知义务 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二、保险人的义务
确定损失赔偿责任
履行赔偿给付义务
一、投保人的义务
(一)缴纳保费的义务
投保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缴纳保费
通常以现金缴纳
保费缴纳可由投保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或无 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缴纳 一般说来,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一次缴纳保费的形 式;人身保险合同采用分期缴纳保险费的方式。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 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判断】某公司电视广告:“我公司现有某 型号的水泥1000吨,每吨价格200元,先来 先买,欲购从速。”
保险法 保险合同的成立和解除
保险合同的成立和解除
1.保险合同的成立和解除 主体
主体
当事人
关系人(享 有保险金给 付请求权)
投保人
保险人(保 险公司)
被保险人:其财产或人身受保 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 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 人(财产险和人身险都有)
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 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 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 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只存在
于人身险)
1.保险合同的成立和解除 成立
保险合同是 诺成合同, 双方达成协 议保险合同 即成立并生 效。投保人 按约定交付 保险费,保 险人按约定 时间开始承 担保险责任
投保单由保险公司事先拟好,投保人填写后成为合同要约; 保险单就是保险合同或其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 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投保人订立合同时没有签章,由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为签 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的视为追 认。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确认, 即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其 代理人存在欺诈等违法情形的除外。
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 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符合承保条件的, 保险人应赔付;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但 应退还保险费。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 责任。(保险法解释二.3、4)
1.保险合同的成立和险合同另有约定,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 保人可以解除保险 合同;保险人不得 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不得解除的 情形:货物运输保 险合同和运输工具 航程保险合同。保 险责任开始后,合 同当事人不得解除 合同
例外
第四讲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在日本寿险业中, 在日本寿险业中,保险公司作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之 前收取的首期保费一般不直接作为“首期保险费” 前收取的首期保费一般不直接作为“首期保险费”,而是以 充当首期保险费金额”收取,保险人收到款项后, “充当首期保险费金额”收取,保险人收到款项后,向投保 人开出“充当首期保险费金额的保管证” 人开出“充当首期保险费金额的保管证”,待保险合同成立 以其充当正式的首期保险费。 后,以其充当正式的首期保险费。 日本的许多判例认为, 日本的许多判例认为,投保人缴纳了充当首期保险费的 金额之后,不论当时保险人是否承诺(承保), ),只要发生属 金额之后,不论当时保险人是否承诺(承保),只要发生属 于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均追溯到缴纳保险费之时, 于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均追溯到缴纳保险费之时,开始承担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的追溯效果” 保险责任,即“保险责任的追溯效果”。 由于保险法并无明文规定,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 由于保险法并无明文规定,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 须根据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有关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认定。 须根据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有关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认定。
解决空白期纠纷的两种方法 其一,在核保过程进行期间, 其一,在核保过程进行期间,为投 保人出具一份暂保单, 保人出具一份暂保单,作为一种临时约 定。暂保单可以对该期间的种种可能情 况作出事先约定, 况作出事先约定,以及明确保险公司是 否将承担赔付责任。 否将承担赔付责任。 其二, 其二,针对达到一定数额的大额保 单,要求保险代理人不能在投保人填写 投保单时便收取首期保费。 投保单时便收取首期保费。
保险公司发出的保险广告的法律性质 根据《合同法》第15条,商业广告通常属 根据《合同法》 15条 于要约邀请。 于要约邀请。 但是也存在例外: 但是也存在例外: 保险公司寄发的广告传单上写明:“只需 保险公司寄发的广告传单上写明: 付25美分填表寄出即可得到15000美元的意外 25美分填表寄出即可得到15000美元的意外 美分填表寄出即可得到15000 伤害保障” 以及“立即填表寄出, 伤害保障”,以及“立即填表寄出,到明天可 能就太迟了” 能就太迟了”。法院依据合理期待的解释原则 判决广告传单属要约, 判决广告传单属要约,填表寄出并支付保费的 行为属承诺。 行为属承诺。
04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全部无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 部分无效——违法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3)无效的处理 a.返还财产
保险人退还保费;被保险人退还赔款。
b.赔偿损失
பைடு நூலகம்
无效合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有过错方赔偿。
c.追缴财产 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合同,应追缴其财产并收归国库。
2.生效:
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
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交费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保险法》14 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
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一般来说,合同成立即生效。
但是保险合同多为附条件合同,以交纳保险
费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同时,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实行“零点起
End!
Ⅱ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成立:
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意思表示一致时双方订
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保险法》13 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
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 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 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2.无效保险合同及其后果
(1).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 绝对无效——自始不发生效力; 相对无效——享有撤消权的当事人因主张权利, 合同一旦被撤消,应自始无效;
不行使权利或逾期不行使权利,合同为有效。
绝对无效的情况:
a.违背保险法禁止性规定的保险合同;(死亡保险)
b.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而订立的合同。(强迫投保) c.内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假冒伪劣产品的保险) d.其他绝对无效情况。(未经他人授权而代订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四讲保险合同订立与生效
次日,谢兴权向被告缴纳了半年保费元。被告随后即 安排谢兴权于日进行体检。日,谢兴权到被告指定的 广州市东山区人民医院进行了体检。日凌晨,投保人 谢兴权被人杀害。被告在年月日收到谢兴权的体检报 告后,即安排黄汉尧通知谢兴权办理保险的财产告知 手续及补缴保费.元。黄汉尧在通知过程中,得知谢 兴权已于年月日身故,即向原告告知谢兴权向被告投 保了人寿(投资连结)保险及其附加险。年月日,原 告向被告提出索赔申请。年月日,被告致函原告称, 根据《信诚<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第条,被告应 赔付主合同项下的万元,但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 因谢兴权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告尚未同意承保,故 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附加合同“附加长期意外伤害 保险”不予赔付。于年月日提起诉讼。
法律应用
年月日,原告孙笑的长子谢兴权在被告信诚人寿保险 代理人黄汉尧的介绍下,签署了《信诚人寿保险有限 公司人寿(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书》一份,该《投保 书》注明:被保险人谢兴权;受益人孙笑;主合同为 信诚智选投资连结保险,缴费年期终身。基本保险金 额万元;附加合同为附加提前给付长期疾病保险、附 加住院津贴长期医疗保险、附加手术津贴长期医疗保 险、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万元)、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缴费方式为半年缴一次;在 投保须知一栏中还注明了本投保书为保险合同的组成 部分,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并经保险 公司审核同意承保后方成立,合同生效日及保险责任 开始日以保险单所载日期为准,本投保书所列各项保 险合同(主合同/附加合同),其权利、义务及释义 依其条款约定办理等内容。
法律应用
《信诚<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第条第款规定:“本 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 本公司同意承保之日二十四时开始,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 为承保的凭证。”第款规定:“投保人在本公司签发保险单前 先缴付相当于第期保险费,且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已签署投保 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符合本公司承保要求时,若发生下 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将负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 害事故而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但被保 险人已完成本公司要求之身体检查,且身体检查结果不影响 本公司是否承保的决定。”第款规定:“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 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四节保险合同订立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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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保险合同订立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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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机关及法律后果
• 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确认机构为人 民法院和仲裁机构。
• 无效保险合同和保险合同中无效的部分, 自保险合同成立时就不产生效力,其产生的法 律后果有三种:返还、赔偿和追缴。
•(6)在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 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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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保险合同订立与效力
•(7)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 不真实,并且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 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8)人身保险合同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 止超过二年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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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保险合同订立与效力
•(一)因合同解除而终止
•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 期尚未届满前,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或 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的行为。
•1、保险合同解除的形式可以分为约定解 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决解除。
•2、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及法律后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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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保险合同订立与效力
•3、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 《保险法》明确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 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能任意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情形及法律后果有如下: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 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 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 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四章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 的诺成合同,而非必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 给付才能成立的实践合同,因此保险合同具有 保险合同具有诺成性和非要物性。
•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 (一)保险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 • 《合同法》的规定: • 1、合同主体合格; • 2、合同内容合法; • 3、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罢工险的除外)
• D、核辐射造成的损失 • E、其他道德危险造成的损失
(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
保险期间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即合 同生效至效力终止的期间。如一段时 间、一个航程、一个事件的始末。
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指从某一确定的 时刻起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 人的义务期间。
二者可不一致。
•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
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
载明合同内容。
•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
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一)投保单(投保书、要保书)
• 是投保人填写的递交给保险人的要求保 险的书面要约。
• 投保单通常由保险人制作。
• (2)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 三、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
• 合同具备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即开始 发生法律效力。但保险合同通常为附条 件或附期限的合同,其生效时间受所附 条件或期限的限制。
• (一)附条件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 保险合同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条件成 就则保险合同效力产生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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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用
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单的规定负 责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被保险 财产遭受的损坏或灭失,并特立本保险单为凭。”第38条规 定:“投保人应按约定缴纳保险费。约定一次性缴纳保险费 的,投保人在约定缴费日后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对缴费之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另还查明P保险公司 没有证据证实将上述两份投保单及保险单送达给某集团公司, 也没有证据证实向该公司催收过保险费。
○ 保险合同总论篇 ○
○ 保险合同总论篇 ○
法律应用
次日,谢兴权向被告缴纳了半年保费11944元。被告随后 即安排谢兴权于17日进行体检。17日,谢兴权到被告指定 的广州市东山区人民医院进行了体检。18日凌晨,投保人 谢兴权被人杀害。被告在2001年10月18日收到谢兴权的体 检报告后,即安排黄汉尧通知谢兴权办理保险的财告知 手续及补缴保费18.7元。黄汉尧在通知过程中,得知谢 兴权已于2001年10月18日身故,即向原告告知谢兴权向被 告投保了人寿(投资连结)保险及其附加险。2001年11月 13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赔申请。2002年1月14日,被告 致函原告称,根据《信诚<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第20 条,被告应赔付主合同项下的100万元,但附加合同项下 的保险责任,因谢兴权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告尚未同意 承保,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附加合同“附加长期意外 伤害保险”不予赔付。于2002年7月16日提起诉讼。
《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第5条第1款规定:“本 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付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 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 的凭证,本附加合同自保险单生效日的24时起产生效力。”
○ 保险合同总论篇 ○
法律应用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投保人谢兴权与被告的保 险代理人黄汉尧共同签署了《投保书》,《投保书》已列明 投保人谢兴权及被告的权利义务,双方已就保险合同的条款 达成一致意见,符合《保险法》第13条规定,且投保人谢兴 权已于签署上述投保书的次日向被告缴付了首期保费,已履 行了其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负的主要义务,因此, 保险合同及附加合同成立。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是被告预先制定、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条款,其第5条第1款 中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 后开始”未约定被告何时同意承保及以何方式同意承保,表 述不清,实属不明确,依法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谢兴权的解 释,应视为合同已生效。投保人谢兴权已依被告安排,到被 告指定的医院进行了体检,已履行了健康告知义务。至于被 告凭投保人谢兴权体检报告及财务资料对投保人谢兴权进行 健康审查及财务审查实为被告内部规定,法律、法规对此并
问题:本案中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 保险合同总论篇 ○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 概念 生效与成立的比较 生效的时间标准 附条件合同/附期限合同 生效要件: 主体适格 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合法 保险合同的无效
○ 保险合同总论篇 ○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责任的开始 概念 保险合同的生效与保险责任的开始比较 保险责任开始的类型: 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时间 以投保人支付保费作为前提条件 以保单签发时间 以保单交付时间
○ 保险合同总论篇 ○
法律应用
2001年10月5日,原告孙笑的长子谢兴权在被告信诚人寿 保险代理人黄汉尧的介绍下,签署了《信诚人寿保险有限 公司人寿(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书》一份,该《投保书》 注明:被保险人谢兴权;受益人孙笑;主合同为信诚智选 投资连结保险,缴费年期终身。基本保险金额100万元; 附加合同为附加提前给付长期疾病保险、附加住院津贴长 期医疗保险、附加手术津贴长期医疗保险、附加长期意外 伤害保险(基本保险金额20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缴费方式为半年缴一次;在投保须知一栏中还注明 了本投保书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 缴纳首期保险费并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承保后方成立,合 同生效日及保险责任开始日以保险单所载日期为准,本投 保书所列各项保险合同(主合同/附加合同),其权利、 义务及释义依其条款约定办理等内容。
○ 保险合同总论篇 ○
第一节 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承保 承保的法律性质:承诺 承保的方式:作为
接受投保单和保费,核保过程中的责任
○ 保险合同总论篇 ○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的成立 概念 标准:承保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缴纳保费的关系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签发保单的关系
○ 保险合同总论篇 ○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保险合同的 订立与生效
第四讲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本章主要内容 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的生效
○ 保险合同总论篇 ○
引例
2012年5月初,王某在甲保险公司代理人李某的动员下 购买甲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5月12日,李某携带 甲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条款及投保单来到王家 中。王在李某的指导下填写了投保单,并将全部保费交 给李某。投保单所填的保险期限为2012年5月12日至 2013年5月11日。李某当场出具了盖有保险公司财务专 用章的收据,并将保险条款留给王某。李某表示保单将 于下周送给王。2012年5月14日晚,王某之妻由于用电 不慎,引发火灾,家庭财产损失惨重。15日王某向甲保 险公司报案并索赔,而此时李某尚未将保费及投保单交 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未向王某签发保单。因此,甲保 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未成立而拒绝受理。
○ 保险合同总论篇 ○
第一节 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投保(要保) 投保的法律性质:要约 投保的途径和方法 投保人的有效条件 投保人要有缔约能力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 投保人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常见问题 代签名 代填写保单
○ 保险合同总论篇 ○
案例
2012年5月28日,黄某为其子小黄投保终身养老保险, 该保险约定:如果在保单生效之日起180天后,被保险 人由于疾病死亡,保险人应给付10万元保险金。同时, 投保人黄某在保险人制作的《人寿保险投保单》第二部 分关于被保险人项下的告知事项第4条至第17条均填写 “否”。其中第13条第(1)至(8)项列举了10年内是 否患过的疾病,不包括肾病综合症;该条第(9)项是 概括性内容,是否有上述(1)至(8)项以外的疾病。 2014年11月19日小黄因病死亡。黄某持保单向保险公司 申请索赔。保险公司在了理赔过程中发现黄某在为小黄 投保时,小黄曾患过肾病综合症,而黄某在保单中告知 被保险人有关既病史栏内容均填为“否”,违反如实告 知义务,要求解除合同,拒绝赔偿。
法律应用
某集团公司承接了 “广东怀集县某路面维修工程C合同段” 工程项目。为了安全起见,该公司于2011年4月为该工程项 目向P保险公司递交《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单》,P保险公司 出具了《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单》。合同约定,某集团公司 应在2011年4月27日前支付全额保费。保险公司多次催其交 纳保费,某集团公司以合同未成立拒绝缴纳。2012年5月23 日P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集团公司按合同约 定向支付保险费109747.14元及迟延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 经查明,《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单》投保人签章处盖有某集 团公司合同专用章,但保险公司填写核保人栏目中没有P保 险公司盖章确认,第三者责任险保费、保险期限,投保日期 等基本事项在投保单未明确,投保单只是约定了总保险费 109747.14元。《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单》中规定:“鉴于 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相关资料,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
○ 保险合同总论篇 ○
法律应用
《信诚<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第22条第1款规定: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 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之日二十四时开始,本公司应签发保险 单作为承保的凭证。”第2款规定:“投保人在本公司签发 保险单前先缴付相当于第1期保险费,且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已签署投保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符合本公司承保要求时, 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将负保险责任。(1)被保险 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保险事故;(2)被保险人因疾病 身故,但被保险人已完成本公司要求之身体检查,且身体检 查结果不影响本公司是否承保的决定。”第3款规定:“本 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 保险合同总论篇 ○
法律应用
无强制性的规定,故被告以其未收取投保人谢兴权体检报告 为由而称其未同意承保理由不足,不予认定。投保人谢兴权 与被告的信诚智选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成立、有 效,双方应依约履行。投保人谢兴权在2001年10月18日被 人杀害,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负保险责任,应赔付保险金 给保险合同受益人,被告在原告向其索赔后,只赔付信诚智 选投资连结保险金100万元给原告,拒赔附加长期意外伤害 保险金200万元,实属违约,应负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的利 息损失,并立即赔付200万元保险金给原告。 问题:一审判决是否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