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示范文本》的
投标服务方案
【实用范文】一、行业发展趋势通过近年来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一系列政策动向来看,招标代理服务的发展趋势将是走向行业管理统一化、代理服务全面化、招投标信息网络化和招投标管理电子化等方向。
行业管理统一化:由国家发改委进行统一协调,将原建设部、财政部和商务部等各部门分别主管的方式,逐渐整合成一个地域内相对统一的集中采购监管平台,如以省和市级指定政府机构为管理平台、以区县一级为业务实施层面,将本地区行政范围内所有涉及政府公共支出建设和采购的项目整合到这个监管平台中进行信息公开、统一监管并建立信用评价体系;通过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核确认、对专业人员“招标师”采取考试合格和职业资格注册等管理手段,对拟进入本行业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标准统一的行业准入审批、年审和监督管理。
采购代理服务全面化:招标代理机构不再只是分别从事工程招标、政府采购、国际招标或其它监理、造价等专项咨询服务,而是必须能够做到对工程建设项目或企业采购业务所有相关服务提供全面化的整体性咨询服务。
大量目前只能从事政府采购业务或其它非技术主导型招标业务的小型代理机构在综合型招标咨询服务集团的市场份额挤压和委托人择优汰劣的选择下最终将被淘汰出市场。
招投标信息网络化:目前大部分招投标项目信息已经通过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站和各地、各级政府的监管部门网站进行公开,传统的报纸和杂志等信息传播渠道将很快被取代;出于监管的要求,信息公开化将成为招投标项目的必要条件;而除了各地政府统一指定的信息发布网站之外,所有的招投标信息也将逐步向行业内有影响的网站倾斜集中,最后演变为受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统一指定的信息发布平台。
二、优势招标机构的标准全国共有5000多家招标机构,其中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仅100家左右。
在行业对标中我们发现,业绩规模较大的招标机构无一例外都是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这类机构完成了全国招标行业八成以上的招标总额,其余机构的经济性质复杂,总共完成的招标额不足行业总额的二成。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的通知-苏财购〔2018〕14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的通知苏财购〔2018〕14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省内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全面清理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代理机构,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推动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现将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8〕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有关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理已登记的代理机构以及外省备案的代理机构依据财政部新的《办法》规定,省财政厅将会同设区市的财政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所有代理机构(含外省备案的代理机构)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进一步规范名录登记管理,明确社会信用代码是代理机构的唯一标识,对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不得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总公司已完成名录登记的,分公司不再单独列示。
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苏分网登记录入的专职人员名单,须有3名以上参加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设区市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或培训证明。
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代理机构应与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专职人员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
2018年5月1日起,省财政厅将登记信息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代理机构从名录中暂时移出,并暂停其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待其登记信息符合要求后予以恢复。
市住建委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市住建委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填报单位(公章):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清理意见备注继续有效废止失效修改1宁房管[1998]88号关于办理房改政策性售房产权有关问题的批复√2宁房管[1998]226号关于印发《南京市直管公有住房售后换购操作办法》的通知√3宁房管[1999]13号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度直管公有住房调租工作的通知√4宁房管[1999]103号关于印发《房改售房的审核、过户、发证的程序》的通知√5宁房管[1999]114号关于进一步作好落政发还房屋所有权证移交及变更注销登记工作的通知√6宁房管[1999]279号关于涉外房产交易国家安全事项的协作意见√7宁房管[2000]135号、宁房改办[2000]31号关于出售公有住房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8宁房管[2000]178号关于做好2000年度直管公有住房调租工作的通知√9宁房管[2001]43号关于企业改革涉及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0宁房管[2002]123号关于企业改革中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和直管非住宅公房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11宁房管[2002]130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出售非成套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12宁房管[2002]221号关于做好2002年度直管公有住房调租和房改售房工作的通知√13宁房管[2002]230号、宁价房[2001]278号关于2002年房改年度公有住房租金、售房成本价的通知√14宁房管关于当事人申请新建房屋所有权√[2002]233号初始登记提交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批复15宁房管[2002]320号关于同意《简化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建议》的批复√16宁房管[2003]55号关于简化房屋他项权利(抵押)登记和修改《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等请示的批复√17宁房管[2003]61号关于清理开发企业欠房欠费等问题的通知√18宁房管[2003]85号关于对已确权商品房再销售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19宁房管[2003]204号关于原大厂、浦口两区房改售房审批和办理权属证件相关问题的通知√20宁房管[2003]299号关于推行南京市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1宁房管[2003]328号、宁工商厂[2003]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22宁房管[2004]67号关于实行商品房销售、登记“一房清”的通知√23宁房管[2004]69号关于加强商品房市场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24宁房管[2004]111号关于代管房产和无租拨借房产拆除补偿的有关规定√25宁房管[2004]114号关于房改房办理户名变更登记的批复√26宁房管[2004]128号关于批转产权市场出《关于印发〈夫妻共有房产(变更)登记工作细则〉的通知》的通知√27宁房管[2004]13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业务的通知√28宁房管[2004]189号关于同意发放《南京市房地产经纪企业备案证书》的批复√29宁房管[2004]322号关于在房产管理中加强和规范公证的联合通知√30宁房管[2005]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31宁房管[2005]11号关于由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同意代征全市房屋租赁税款的通知√32宁房管[2005]15号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33宁房管[2005]209号关于做好职工备用金保全及抵押登记相关问题的实施意见√34宁房管[2005]273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委托银行收、付租金暂行规定》的通知√35宁房管[2006]5号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房屋抵押反担保问题的函√36宁房管[2006]8号关于天地新城周边商品房不予涉外出售、出租事宜的通知√37宁房管[2006]115号关于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监管的意见√38宁房管[2006]119号关于明确西善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部分房源分配计划的通知√39宁房管[2006]163号关于直管公房权属登记相关事宜的批复√40宁房管[2006]207号关于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若干规定√41宁房管[2006]235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划》的通知√42宁房管[2006]25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43宁房管[2006]275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44宁房管[2007]6号关于《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规定》的通知√45宁房管[2007]92号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46宁房管[2007]96号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管理的规定√47宁房管[2007]105号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帐户管理的通知√48宁房管[2007]120号关于印发《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49宁房管[2007]151号关于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筹集产权调换房源的实施意见√50宁房管[2007]189号关于印发“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经营性用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51宁房管[2007]210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规定》的通知√52宁房管关于印发《南京市商品房预售监[2007]233号管办法》的通知√53宁房管[2007]250号关于印发《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操作细则》的通知√54宁房管[2007]311号关于调整劈分房屋产权登记面积标准的批复√55宁房管[2007]312号关于印发《南京市2008-2010年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56宁房管[2008]8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商品房现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57宁房管[2007]310号《关于调整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58宁房管[2008]150号《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认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59宁房管[2008]255号《关于印发<南京市购买普通住房补贴发放操作细则>的通知》√60宁房管[2008]278号《关于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61宁房管[2008]293号《关于处理房改购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有关事项的通知》√62宁房管[2009]77号《关于完善我市房产交易中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63宁房管[2009]17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市场销售秩序的意见》√64宁房管[2009]232号《关于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65宁房管[2009]2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66宁房管[2008]298号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的通知√67宁房管[2009]23号、宁发改投资字[2009]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68宁房管[2006]9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拆迁中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69宁房管[2002]13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实施细则》的通知√70宁公用字[99]118号南京市汽车用液化石油气供应管理暂行规定√71宁公用字[2000]60号关于城市自来水计量到户的实施意见√72宁公用字[2000]203号关于对在我市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实施安全适配性管理的通知√73宁公用字[2000]112号南京市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水纯净水管理暂行办法√74宁公用字[2001]157号关于实施液化石油气充装钢瓶阀门封口管理的通知√75宁公用字[2001]164号南京市液化气挂靠供应站点管理规定√76宁公用字[2001]254号南京市液化气供应单位资质自营转经营管理办法√77宁公用字[2001]501号南京市有奖举报液化气违法经营行为暂行办法√78宁公用字[2002]22号南京市区液化石油气便民供应站设置基本条件√79宁公用字[2005]149号南京市玄武湖及市区内河引水补水实施办法√80宁公用字[2005]332号南京市燃气行业服务规范√81宁公用字[2006]377号南京市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安全管理规定√82宁公用字[2006]355号南京市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工作指导意见√83宁公用字[2006]314号南京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指导意见√84宁公用字[2008]89号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85宁公法字[2008]43号南京市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管理办法√86宁公用字[2008]415号南京市企业(单位)计划与定额用水考核办法√87宁公法字[2009]29号南京市城镇生活饮用水水质监管细则√88宁建法字(2006)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32号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89宁建法字(2006)672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排名办法(暂行)》的通知√90宁建法字(2006)778号关于我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若干意见√91宁建法字(2007)298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节能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92宁建法字(2008)197号南京市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严重不良行为实行惩戒的办法√93宁建法字(2008)226号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不良行为治理暂行办法√94宁建法字(2008)274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95 宁建法字(2009)13号关于印发《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96宁建法字(2009)452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对企业轻微违规行为处理措施》的通知√97宁建规字(2009)1号关于印发苏建招(2009)140号、宁政发(2009)49号文件配套文件的通知√98宁建规字(2009)2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9宁建规字(2010)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0 市建工局关于工程劳动保险费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101 市建工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现场围挡、车辆冲洗设施和土石方固化的通知√102 南京市建工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市场管理违法违规行为问责制实施办法》的通知√103宁建工[2008]5号关于印发《南京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混凝土管桩原材料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104宁建工字〔2008〕44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05宁建工字〔2008〕45号关于印发《南京市预拌混凝土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106宁建工字〔2008〕48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107宁建工字〔2008〕59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南京建筑劳务分包行为的意见》的通知√108宁建工字〔2008〕104号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围挡、车辆冲洗管理的通知√109宁建工字〔2008〕106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10宁建工字〔2008〕11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劳务经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11宁建工字〔2008〕132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实名制申报工作的通知√112宁建工字〔2009〕66号关于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的实施意见√113宁建工字〔2009〕41号关于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项目部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114宁建工字〔2009〕5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115宁建工字〔2009〕56号市建工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郊区县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16宁建工字〔2009〕61号关于加强外地进宁混凝土管桩产品质量管理的通知√117宁建工字〔2009〕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118宁建工字〔2009〕108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119宁建工字〔2009〕109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规定》的通知√120宁建工字〔2009〕119号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业企业桩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121宁建工规字〔2010〕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122宁建法字[2004]820号关于印发《南京市金陵杯工程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123宁公法字[2008]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的通知√124宁公法字〔2009〕76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监理旁站与见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25宁公法字〔2009〕7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26宁公法字〔2009〕78号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的通知√127宁建工字[2008]139号关于印发实施《南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及应用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128宁建工规字〔2010〕2号南京市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管桩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129宁建工字[2005] 112号关于加强对预拌砼企业分站进行监督管理的通知√130宁建工字[2008]143号关于印发使用《南京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的通知√131宁建字〔2010〕315号关于在混凝土管桩端部设置安全防护筋的通知√132宁建工字〔2004〕233号关于明确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133宁建工字〔2005〕64号关于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134宁建工字〔2006〕66号关于规范我市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书的通知√135宁建工字(2006)201号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136宁建工字(2002)10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暂行规定》的通知√137宁建工字(2002)108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138宁建基字(2004)19号宁建工字(2004)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139宁建工字(2005)119号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施工和验收管理的通知√140宁建工字(2006)5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41宁建工字(2006)166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42宁建工字(2006)213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43宁建工字(2007)32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144宁建工字[1999]14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标准》的通知√145宁建工字[2002]10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施工井架式物料提升机使用、改造、更新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146宁建工字[2002]1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147宁建工字[2002]12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148宁建工字[2003]182号关于严格控制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通知√149宁建工字[2004]48号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因工重伤事故管理的通知√150宁建工字[2004]129号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临时活动房屋使用管理的通知√151宁建工字[2004]230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152宁建工字[2005]30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企业法人安全生产问责实施办法》的通知√153宁建工字[2005]114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行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54宁建工字[2006]5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南京施工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制实施意见155宁建工字[2006]104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的通知√156宁建工字[2006]105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暂行)》的通知√157宁建工字[2006]106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58宁建工字[2006]10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59宁建工字[2006]109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160宁建工字[2006]110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的通知√161宁建工字[2006]147号关于加强我市建筑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162宁建工字[2007]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163宁建工字[2007]36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工局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64宁建工字[2007]88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165宁建法字(2003)525号关于印发《区域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66宁建工字[2009]104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解除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管理实话意见》的通知167宁建工字[2003]19号关于加强在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队伍登记管理的通知√注: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在“清理意见”相应的项目中打“√”即可。
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政府采购的过程大致包括两个阶段,即采购阶段和合同履行阶段。
在采购阶段,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亦即合同的订立阶段,依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为要约与承诺行为。
合同订立后,采购人和供应商依约履行合同的义务。
由于《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所以,有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监管等基本问题产生错误的认识。
那么,如何明确政府采购合同的基本问题,加强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已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当务之急。
目前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关于确定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存在的问题。
合同当事人是指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加合同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法律明确了政府采购合同的当事人为采购人和供应商。
由于《政府采购法》第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所以,采购代理机构特别是集中采购机构是否也应当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这在实务中对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的确定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做法。
比较典型的做法是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形成所谓的双甲方;也有的采购代理机构作为见证方;也有采购代理机构代表采购人以采购代理机构的名义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在双甲方合同中,如何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值得考虑,采购代理机构单独作为合同一方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其权利和义务是难以落实的,特别是在因履约发生争议时,如何确定诉讼主体也成问题。
见证是由独立的第三方证明某一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常见的是律师见证。
采购代理机构作为采购的当事人是否适合作为合同的见证方,退而言之,作为见证方承担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尚难界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9〕18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9〕1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全面落实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依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结合南京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方针的重要举措,是适应新时代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的客观需要,也是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效率、控制和化解政府隐性债务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发挥投资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关键作用,也有利于加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统一管理,集中力量办大事,加快补齐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和薄弱环节短板,是顺应转型升级带来的新机遇,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的重要工作举措。
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统筹规划和有序推进。
着眼于打造创新名城、提升城市首位度,更好实现城市战略定位的要求,强化政府投资服务于全市发展大局的基本功效,由规划谋项目,以计划促建设,紧紧抓住当前我市公共服务领域的薄弱环节和功能短板,在项目建设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财政规划充分衔接平衡的基础上,加强推进年度建设,整体提高政府投资的规划导向性和实施计划性。
二是坚持统一管理和分工负责。
着眼于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着力解决政府投资工作中全市统筹力度不够、行业管理专业优势发挥不足等问题,按照统一计划管理、统一审批流程、统一监管标准、统一信息平台的要求,加强扎口管理,加快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审批和监管等责权配置,增强行业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打造放管结合、统筹高效的政府投资管理模式。
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省财政厅以及市政府有关文件,并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我市与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采购人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报关系分为部门预算单位(即主管部门)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含单位配套的自筹资金),采购市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四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三种。
第五条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的采购项目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下同)代理的采购活动。
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集中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委托代理协议可以按年度签订,也可以按项目签订。
第六条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经市政府批准部分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事务可以由主管部门财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办理,也可以另行明确一个机构具体负责办理。
第七条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之外,市政府公布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它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
分散采购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八条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责。
采购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集中采购的代理机构,负责承办政府集中采购操作事务。
政府采购合同(样式一)4篇
政府采购合同(样式一)4篇篇1政府采购合同(样式一)一、甲方:单位名称:XXXX政府采购中心地址:XXXX市XXXX区XXXX街XX号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XXX开户银行:XXXX银行账号:XXXXXX二、乙方:单位名称:XXXX有限公司地址:XXXX市XXXX区XX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XXX开户银行:XXXX银行账号:XXXXXX三、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规定,按照政府采购项目及竞争性谈判结果,与乙方签订本合同。
四、项目名称:XXXX市政府办公用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XXXX项目数量:XXX项目总价:XXXXX元五、合同内容:1. 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交期和价格等条件,按时按质完成政府采购合同所列项目,确保交付的货物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
2. 乙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项目的要求,提供合格的产品,并免费提供技术指导和售后服务。
3.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时间支付货款,并在货物送达后及时签收确认。
4. 双方因本合同履行所产生的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政府采购项目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存一份,乙方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日期:篇2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XXXXX甲方:(采购单位名称)地址: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电话:XXXXX传真:XXXXX邮编:XXXXX乙方:(供应商名称)地址: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电话:XXXXX传真:XXXXX邮编:XXXXX鉴于甲方需要购买XXXXX产品(或服务),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本合同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产品(或服务)信息甲方将向乙方采购XXXXX产品(或服务),具体规格和数量如下:产品(或服务)名称:XXXXX规格:XXXXX数量:XXXXX单价:XXXXX第二条交付时间乙方应在收到订单之后(或者其他协议时间)内将产品(或服务)交付给甲方。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省体育局政府采购工作管理与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省体育局政府采购工作管理与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06.04.28•【字号】•【施行日期】2006.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省体育局政府采购工作管理与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南京体育学院、各直属单位、各省队市管优秀运动队:为进一步加强对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流程,落实好部门集中采购工作,开拓我省体育用品业产业开发新思路,根据《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对体育装备、器材采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省体育局政府采购工作管理与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省体育局政府采购工作管理与实施暂行办法(2006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体育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和省财政厅对体育装备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体育局机关、南京体育学院、各直属单位及各省队市管优秀运动队。
第三条省体育局机关、南京体育学院、各直属单位及各省队市管优秀运动队(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体育彩票公益金、自筹资金,以购买、委托、租赁或雇用等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条省体育局系统政府采购分为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省体育局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三部分:1、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是指根据省政府每年公布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对属于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各采购人委托省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2、省体育局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经省财政厅批准并纳入省体育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由省体育局指定的部门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3、分散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之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之上省级集中和省体育局部门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无法实施的项目,由各采购人委托省财政厅确定并公布的具有资质的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活动,分散采购同为政府采购另一种重要组织形式之一,均适用于《政府采购法》。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07]9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07〕9号)省级各单位,各省辖市财政局,江苏省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方式的应用,我厅制定了《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二○○七年四月三日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方式的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方式应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慎重选择,可采取市场调研、专家论证等方法掌握实际情况,力求更有利于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和公正性原则的体现。
采购人应尽早规划和安排所需采购项目的实施,及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以保证具体采购操作环节的必要时间,避免影响政府采购方式的合理选择。
第三条公开招标应作为主要的采购方式。
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章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及申请第四条本办法所述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是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或开标后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原已批准采用的政府采购方式。
第五条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设区的市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为《申请表》)一式两份。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南京市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南京市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17•【字号】宁政发[2004]271号•【施行日期】2004.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南京市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4〕27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房产局拟定的《南京市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南京市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市房产局2004年12月)第一条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交易公平公正,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商品房的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认购及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负责商品房认购协议、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同时,应当办理预售商品房入网手续。
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办理入网认证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入网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到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入网手续,签订网上服务协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将开发企业、代理企业和商品房销售项目等基本信息录入本市房地产综合业务系统。
第五条商品房获准销售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应当在网上公布下列信息: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主要内容;2、商品房项目的规划总平面图、各幢、各套的建筑平面图;3、商品房楼盘表、总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套型、套内面积、公共分摊面积;4、商品房项目概况、配套设施及公共配套情况;5、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6、商品房拟销售价格;7、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南京市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南京市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发改规字[2014]3号【发布部门】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9.05【实施日期】2014.10.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南京市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宁发改规字﹝2014﹞3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规范南京市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9月5日关于规范南京市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货物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属本市、区(园区)管理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国有资金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委托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货招办)依法行使对本市货物招标投标市场的监督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
市发改委应当对市货招办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市货招办应当加强对全市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积极引导招标人、投标人采用电子化方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对货物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实施监督。
逐步建立和完善货物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制度。
市货招办应当依法公告全市货物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的信用信息。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22•【字号】宁政办发〔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9〕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部署,是新时代发展公平优质基础教育的客观要求。
近年来,我市一些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以“应试”“升学”为导向的培训,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学生成长发展规律,对基础教育良好生态造成了不小的冲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为切实解决这些突出问题,完善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体系,构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98号),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二)工作要求。
遵循依法规范、分类管理、综合施策、协同治理的原则,聚焦面向中小学生的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和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有效监管,构建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动立德树人和发展素质教育落到实处、见到成效。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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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8〕2号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政务办: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苏财金〔2017〕92号)规定,现将《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宁政办发〔2017〕178号)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PPP项目集中采购做如下调整:全市PPP项目的集中采购统一由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3日
——结束——。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9•【字号】宁政办发[2007]47号•【施行日期】2007.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展览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九日南京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优化会展环境、规范会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展览,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以招展方式在固定的场馆及预定时期内,通过物品、技术或者服务的展示,进行信息交流,促进经济、贸易、科技发展的商业性活动。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展览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招展办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招展办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根据与主办单位的协议,负责布展、展品运输、安全保卫以及其他具体展览事项的单位。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展览的经营行为(含以现场销售为主的展销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南京市会展管理机构按照政府规定的职责对全市展览业活动实施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
市公安局、工商局、市容局、外经贸局、卫生局、贸促会和南京海关、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会展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展览业活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展览业的管理,遵循政策引导、市场化运作的规则,倡导有序竞争,鼓励行业自律,实行有效监管。
第六条展览行业组织应当在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建立展览评估体系、完善展览数据统计平台、发布展览资讯信息以及引导会员规范经营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各类专业性行业组织应当在利用专业信息资源,组织、举办专业性展览活动中,积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
录 。 第三 部分是 国 有产权 、 特许经营 权及土 地交易 目 录 。
四 、 目 录实行动 态调整 。
重点 围 绕公共 资源交 易改革 结合工作 实际 适 时 调整
,
,
修订 〇
南京市人 民 政府办公厅
年 20 1 8
1 2 月 26 日
—
—
3 8
聿 扁 办 文 件
机 电 工程
附属房
程 ( 收费站等)
爆破拆 除工程
公路养护 工程
港 口 工程 航道 整治 航道 疏 浚 航运 枢纽 过船建 筑物 修造 船水 工建 筑物
行 政监管部 门
建 设 行 政 主 管部 门
G C 0 1 09
G C0 1 1 0 G C0 1 1 1
G C0 1 1 2
G C0 1 1 3
G C0 1 1 4 G C0 1 1 5 G C0 1 1 6 G C 02 G C020 1
市 政工 程
居住 建筑 办公 建筑 ( 公 共 建筑 ) 商业 建筑 ( 公 共 建筑 ) 旅游 建筑 ( 公 共 建筑 ) 科教 文卫建 筑 ( 公共建筑 ) 交通 运输建 筑 ( 公共建筑 ) 通信 建筑 ( 公共 建筑 ) 公共雜酿工程( 公共麵 商住 楼 农业 建筑 农业 建筑 配套 工程 工业 建筑 工业 建筑 配套 工程 其他 房屋建筑 工程 构筑 物工程 爆破 拆除工 程
GC 02 1 5
GC 0 3 GC0 4 GC0 5
GC 05 0 1 GC 05 02 GC 05 03 GC 0504 GC 05 05 G C 05 06 G C 05 07 G C 05 08
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类
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类)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财政局监制签订《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须知一、《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是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共同监制的合同示范文本。
凡在本市范围内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通过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推荐使用本合同。
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及补充协议报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本合同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中止和终止合同。
合同编号:政府采购计划号:采购人:(以下称甲方)供应商:(以下称乙方)住所地:住所地:采购代理机构: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的招标结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下列货物:货物名称、规格及数量详见“供货一览表”。
第二条:合同总价款本合同项下货物总价款为_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分项价款在“投标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
本合同总价款是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
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
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款不变。
第三条: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下列关于南京市政府采购_________号的招投标文件或与本次采购活动方式相适应的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乙方提供的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表;(2)供货一览表;(3)交货地点一览表;(4)技术规格响应表;(5)投标承诺;(6)服务承诺;(7)中标或成交通知书;(8)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临州办发〔2020〕42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州直及省属在临各单位:《临夏州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15日临夏州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安全及自然资源持续有效利用,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州人民政府,州政府组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州政府组成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等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财政资金使用和公共资源、国有资产利用的合同、协议、承诺书以及涉及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
合同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
重大合同包括州人民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州政府组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州政府组成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等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标的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同或所签订的涉及事项列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的合同以及其他社会影响较大、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合同。
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为一般合同。
第三条合同的磋商、拟定、合法性审查、签订、履行、争议解决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应对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订立合同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合同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和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合同在签订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14•【字号】宁政发[2006]36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自实施以来,对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加强开发区利用外资、推动全市开放型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原《办法》中部分项目已经调整。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进一步树立南京良好的投资形象,吸引更多的外资企业来宁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减轻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负担,改善开发区投资环境,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属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实施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
区县范围内的开发区应参照此办法,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意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收费”是指各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政府职能或提供特定服务的事业单位向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四条南京市开发区收费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及市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外经贸局、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组成,负责决定开发区收费政策等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
第五条各开发区设立收费管理办公室,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组成,人员由内部调剂解决,隶属开发区管委会领导。
开发区收费管理办公室负责在本开发区内贯彻落实收费政策,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协调企业和收费部门的收费矛盾,监督查处乱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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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政府采购计划号:采购人:(以下称甲方)供应商:(以下称乙方)住所地:住所地:采购代理机构: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的招标结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下列货物:货物名称、规格及数量详见“供货一览表”。
第二条:合同总价款本合同项下货物总价款为(大写)人民币,分项价款在“投标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
本合同总价款是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
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
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款不变。
第三条: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下列关于南京市政府采购号的招投标文件或与本次采购活动方式相适应的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乙方提供的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表;(2)供货一览表;(3)交货地点一览表;(4)技术规格响应表;(5)投标承诺;(6)服务承诺;(7)中标或成交通知书;(8)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权利保证乙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
一旦出现侵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质量保证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相一致;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2、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
货物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包装要求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凭证。
第七条交货和验收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或招投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交付货物,交货地点由甲方指定。
如招标文件对交货时间未明确规定,则乙方应当在(期间)前将货物交付甲方。
2、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或者招投标文件所规定的货物、数量和规格要求。
乙方不得少交或多交货物。
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货物的到货验收包括: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及货物包装是否完好。
4、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乙方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5、甲方应当在到货后的()个工作日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需要乙方对货物或系统进行安装调试的,甲方应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的()个工作日内进行质量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甲方签署验收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招标文件对检验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货物和系统调试验收的标准:按行业通行标准、厂方出厂标准和乙方投标文件的承诺(详见合同附件载明的标准,并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伴随服务/售后服务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以及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2、除前款规定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或启动监督;(2)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及维护等对甲方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3、若招标文件中不包含有关伴随服务或售后服务的承诺,双方作如下约定:3.1、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免费培训服务,并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
主要培训内容为货物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件的构造及处理,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如甲方未使用过同类型货物,乙方还需就货物的功能对甲方人员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培训地点主要在货物安装现场或由甲方安排。
3.2、所购货物若为电脑则由乙方提供至少3年的整机保修和系统维护;若为其他货物则按生产厂家的标准执行,但不得少于1年(请分别列出:);保修期自甲方在货物质量验收单上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费用计入总价。
3.3、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货物整机进行维修和系统维护,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但不可抗力(如火灾、雷击等)造成的故障除外。
3.4、货物故障报修的响应时间为:工作期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8:00)为小时;非工作期间为小时。
3.5、若货物故障在检修8工作小时后仍无法排除,乙方应在48小时内免费提供不低于故障货物规格型号档次的备用货物供甲方使用,直至故障货物修复。
3.6、所有货物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乙方上门保修,即由乙方派员到货物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7、保修期后的货物维护由双方协商再定。
第九条履约保证金1、卖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机构提交履约保证金_________元。
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验收单后的_____天。
3、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4、履约保证金扣除甲方应得的补偿后的余额在有效期满后______天内退还乙方。
第十条货款支付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
2、如本合同项下的采购资金系甲方自行支付,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甲方在签署验收单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付款。
3、如合同项下的采购资金系财政拨款资金,在乙方向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交下列文件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南京市财政局拨付款项:(1)经甲方盖章确认的发票复印件;(2)经甲方签署的验收单。
(3)合同副本。
4、以上2、3款款项的支付进度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如招标文件未作特别规定,则付款进度应符合如下约定:上述第2或第3款均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___%,余款_%作为质量保证金于货物或系统运行满一年后的个工作日内付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物款的,由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5‰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 。
3、如乙方不能交付货物,甲方有权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4、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5‰的滞纳金。
如乙方逾期交货达()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
5、乙方所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
甲方拒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
6、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乙方两次维修或更换,货物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退回全部货款,并按第3款处理,同时,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7、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向甲方交付履约保证金的,应按应交付履约保证金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乙方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8、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__%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9、乙方在承担上述4-7款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
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除《政府采购法》第49条、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的转让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
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3、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____份交政府采购中心存档,____份报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市政府采购中心为甲方的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甲方的授权代其采购确定乙方为中标单位,但不承担本合同规定的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甲方(采购人):(盖章)乙方(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单位地址:单位地址: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