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本(2篇)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维护国家传媒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四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合法、公正、公平。
第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障民众的基本需求,满足广大群众对卫星电视节目的收看需求。
第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资源。
第七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保护环境,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第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管理工作的智能化、数字化。
第二章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与运营管理第九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过相应的质量验收合格。
第十二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所有权归建设单位所有,维修保养等责任由运营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施管理制度,制定运营管理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频率对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检查与执法第十七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检查,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监督检查要求配合检查工作,并及时整改问题。
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管理规定
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管理规定
是针对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管理和使用进行规范的法规文件。
以下是一般规定的内容:
1. 设施管理单位责任: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管理单位应负责设施的维护、巡查、检修和备案等工作,并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2. 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定期对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其安全可靠,并及时修复设施中的故障。
3. 设施巡查:管理单位应定期对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
4. 设施检修:管理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对设施进行检修,查找问题并进行修复,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5. 设施备案:管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对设施进行备案,包括设施的信息、位置、使用单位等,确保设施的合法合规。
6. 安全保障:管理单位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设施的安全性,防止事故发生,并定期进行安全演练。
7. 使用管理:管理单位应对设施的使用进行管控,确保设施只被授权使用,并监督使用单位的操作行为。
总体而言,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管理和使用,保证设施的安全可靠以及使用的合法合规。
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国家而有所差异,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来进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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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案(诸文罚〔2022〕9号)
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案(诸文罚〔2022〕9号)【主题分类】文化和旅游【发文案号】诸文罚〔2022〕9号【处罚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修订)32242600000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修订)32242680000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修订)32242680100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修订)322426100000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修订)322426100300【处罚日期】2022.06.10【处罚机关类型】文化部/厅/局【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诸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绍兴市【处罚对象】翁明德【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35:44处罚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案名称行政处罚诸文罚〔2022〕9号决定书文号被处罚对象翁明德处罚结果当事人:翁明德身份证号码:XXXXX住址:浙江省诸暨市******东路坂22号2022年5月24日10时31分至11时05分,我局执法人员方少威(执法证号:1**********4)、俞洪兴(执法证号:1**********2)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后,在现场负责人翁明德在场的情况下,对位于诸暨市***26号106室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场所房顶安装有卫星电视接收天线一台,室内安装有连接电视显示器的卫星电视接收机一台。
经现场调试可正常播放包括山东卫视、天津电台等在内的26个境内电视频道节目,无境外节目。
执法人员随即要求翁明德出示《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翁明德表示尚未办理,无法提供。
执法人员经电话请示局领导同意后,对一台卫星电视接收天线、一台卫星电视接收机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由翁明德签字确认,同时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
2018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竞赛平台试题及答案
2018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竞赛平台试题及答案单选题(共25题,合计50.0分)
1.根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规定,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制度。
(
2.0分)
A.指定
B.委托
C.许可
D.授权
2.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制度。
(2.0分)
A.许可、备案
B.备案、许可
C.许可、许可
D.备案、备案
3.某电视台计划播出一部境外电视剧,以下哪一种说法是错误的()。
(2.0分)
A.在22:00-24:00播出
B.播出时,在片头位置标明了发行许可证编号
C.该电视剧占据了播出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三十
D.播出该电视剧的频道每天播出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没有超过该频道当天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十五
4.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应坚持()原则。
(2.0分)。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正文:----------------------------------------------------------------------------------------------------------------------------------------------------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许可的生产企业,应当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五条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六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是指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安装、维护、监督管理等活动进行规划、组织、指导、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地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卫星电视运营商、设计单位、安装单位、运维单位、用户等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遵守本规定和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和设计要求,确保接收信号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应采取合理的布局,合理分配设备和资源。
第七条地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管理,指导并协助相关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建设等工作。
第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建设许可,获得许可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九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设计能力,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
第十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安装管理第十一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应由专业的安装单位进行,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
第十二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施工标准进行,确保设施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四条地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成后,由安装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运维管理第十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维工作应由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的运维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维单位应定期对设施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维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和故障记录,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维修工作。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1990年4月9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保障对外经济、科技和文化交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是指单位利用已有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设置专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与本单位业务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以及其他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利用已有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设置专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常住外国人的涉外宾馆(饭店)、公寓确需提供国际金融、商情等经济信息服务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置专门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提供安装和维修服务。
第五条申请利用已有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申请设置专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单位的业务工作确有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必要;(二)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技术设备;(四)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利用已有的或者设置专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向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的,由申请单位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发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由审批机关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备案。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7.18•【文号】国务院令第638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定。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许可的生产企业,应当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五条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六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本(二篇)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保障卫星电视广播信号的接收质量,促进卫星电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是指安装在居民住户、企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的接收卫星电视信号的天线、设备、线缆等设施。
第三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原则是依法、科学、民主、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实行许可管理制度,许可范围、标准和流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测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未经检测验收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
第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维护、保养、更新等工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
第七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修理和整改。
第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和技术支持,确保卫星电视信号的正常传输和接收。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许可要求第十条申请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前,应当向相关管理机构进行许可申请,并按照规定的流程提交相应的材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许可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二)安装位置的证明、产权证明、使用许可证等;(三)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规格、型号、品牌等相关信息;(四)安装计划、方案和图纸;(五)其他相关的材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许可标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和要求由相关管理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许可决定的时间限制等相关事宜由相关管理机构自行制定。
第三章设施安装和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安装,严禁违法占用、损坏或拆除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文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确保卫星电视信号的正常接收和使用,维护广大观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设施管理第三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定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协助政府进行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管理的能力;(三)有明确的工作机构、人员和资金保障。
第四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职责,履行以下任务:(一)根据地方性管理要求,合理规划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布局;(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公共使用及义务接受检查制度;(三)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四)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五)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第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档案,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保密。
第三章设施许可第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设施许可。
第七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机构提出设施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证明;(三)设施使用单位的法人资格证书;(四)申请单位的卫星电视接收设备安装、调试和维护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或岗位资质。
第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设施许可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设施安装、调试和维护等相关信息,并按时完成设施验收手续。
第四章设施维护第十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并采取措施确保设施的正常工作。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是《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内容概要:一、总则本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加强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用户利益,促进卫星电视发展。
二、设施管理责任1.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符合性评估和认证由主管部门负责;2. 设施管理单位需具备相关资质,并按照规定执行管理任务;3. 设施管理单位需建立健全设施管理制度,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三、设施安全管理1. 设施管理单位需定期对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修复设施故障;2. 设施管理单位需加强对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设施不被非法侵害;3. 设施管理单位需建立设施安全管理档案,记录设施安全情况和处理措施。
四、设施维护与维修1. 设施管理单位需定期维护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运作;2. 设施管理单位需及时响应用户的维修请求,并按照约定进行维修;3. 设施管理单位需制定维修方案和维修记录,确保维修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五、用户权益保障1. 设施管理单位需提供准确、及时的设施使用和维修信息;2. 设施管理单位需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停止或限制服务;3. 设施管理单位需设立用户服务渠道,及时解决用户投诉和问题。
六、违规处理对违反规定的设施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可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相关的资质,并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其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将同时废止。
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为了管理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包括设施的管理责任、安全管理、维护与维修、用户权益保障以及违规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这些细则的执行,可以保障卫星电视设施的运作安全和用户的权益。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保障卫星电视广播服务的有效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是指用于接收卫星电视广播信号并转换为可视、可听形式的设施。
第三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实行许可制度。
第二章设施管理第五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及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设施的监测和使用许可。
第六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及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安装、维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及个人应当合理规划设施的布局,确保接收设施之间的互不干扰。
第八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及个人应当加强设施管理,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九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及个人应当配备设施管理人员,负责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及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设施的故障情况和维修情况,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管理不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及个人应当配合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使用单位和个人的管理水平和意识。
第十四条实施本规定的相关费用由设施使用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设施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行非法活动。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是制定管理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具体规定,旨在规范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用户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以下是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内容:一、总则1.本规定适用于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设计、安装、维护、管理,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使用行为和管理责任。
2.国家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进行分类管理,分为个人使用设施和单位使用设施。
3.对于已经安装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进行合理使用,并遵守本规定的管理要求。
二、设计和安装1.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三、使用行为1.个人使用设施的用户应合理安装、使用和维护设施,并遵守卫星电视行业规章制度。
2.单位使用设施的用户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3.用户不得私自拆卸、改变和损坏设施,不得私自提供卫星电视节目接收服务。
4.用户不得利用卫星电视设施进行非法活动,不得传播违法、有害信息。
四、管理措施1.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管,定期检查设施的使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卫星电视运营企业应加强对用户设施的管理,定期维护设施,提供优质的卫星电视节目服务。
3.对于使用设施的用户,政府部门和运营企业可以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用户的使用水平和管理能力。
4.对于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用户,政府部门和运营企业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停止服务和罚款等。
五、权益保护1.用户享有按规定接收卫星电视节目的权益,应得到运营企业的积极支持和服务保障。
2.用户对卫星电视节目的内容有意见或投诉,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和答复。
六、处罚措施对于严重违反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个人和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止服务等。
七、附则1.本规定所称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包括天线、调制解调器等设备。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规范行业发展秩序,保障用户利益,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范围内所有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应以用户需求为导向,依法规范设施设置建设、资费定价、技术标准、维护服务及互联互通等环节,保障用户接收质量与服务质量的要求。
第二章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第四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包括天线、中转器、接收机等各类设施。
第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设备标准;(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三)设施设置位置应根据地形、气象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规划。
第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设备安全运行的要求,设施应有防雷、防水、防腐等功能;(二)建设单位在设施建设过程中应制定安全施工方案,确保施工安全;(三)建设单位应维护设施周边环境卫生,减少噪音和美化环境。
第七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使用单位应签订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使用协议,并支付相应的费用;(二)使用单位应定期维护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工作状态;(三)使用单位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设施进行违法行为。
第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维护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设施维护单位应定期巡检设施,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二)设施维护单位应及时处理设施故障,确保设施的及时修复;(三)设施维护单位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维护人员的技术水平。
第三章用户权益保护第九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用户的服务监督,确保用户获得满意的服务。
第十一条对于违法违规的使用单位和维护单位,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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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许可的生产企业,应当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五条 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六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七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八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txt48微笑,是春天里的一丝新绿,是骄阳下的饿一抹浓荫,是初秋的一缕清风,是严冬的一堆篝火。
微笑着去面对吧,你会感到人生是那样温馨。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广播电影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第四条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2、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级《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备案。
此种《许可证》格式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亦按上述程序输审批手续。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保障电视广播服务的稳定和规范,促进信息传播和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应当依法建设、使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服务群众、节能环保的原则,提高效率,保障正常运营。
第四条国家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实行监管,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所涉及的国家管制领域,应当依法依规实施管理。
第二章建设条件第五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确保接收设施轨迹不受建筑、地表构造、山谷、森林覆盖、高层建筑阻挡、复合干扰等影响,具备光触媒、消音、防雷等防护措施;(二)符合设计要求,适应卫星信号接收和转发;(三)具有稳定的电源保障,并做好备用电源的配备;(四)落实防盗、防雷、防火等安全措施,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五)设备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不得使用过期或者不合格产品。
第三章建设程序第六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一)项目立项:实施前先进行项目建设评审工作,经过审批后,由立项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开展设计工作;(二)设计报批:评估施工图纸与设计方案,进行地址核实,报送所在地区广播电视台,接受审核、审批;(三)施工:设计完成后,依据审批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进行施工;(四)竣工验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和技术鉴定工作,验收合格后可以投入使用。
第四章管理要求第七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应当规范管理,建立设施档案,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八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管;(二)确保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做好常规维护和保养工作;(三)做好设施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出现意外事故和被盗问题;(四)设施应当按要求建立档案,确保设施的完好可靠和历史变更完整性。
涉嫌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案(盐文综罚字【2021】25号)
涉嫌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案(盐文综罚字【2021】25号)【主题分类】文化和旅游【发文案号】盐文综罚字【2021】25号【处罚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修订)32242600000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修订)32242680000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修订)322426100000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修订)322426100300【处罚日期】2022.02.24【处罚机关类型】文化部/厅/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海盐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海盐县【处罚对象】吴培民【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29:08处罚名涉嫌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案称行政处罚决定盐文综罚字【2021】25号书文号被处罚吴培民对象处罚结果当事人:***身份证号码:XXXXX住址:***海盐县武原街道******10号2021年12月24日15时10分,海盐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海盐县于城***工业区******海盐健玮塑料制品厂门卫室安装了一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执法人员依法亮证进入门卫室内发现电视机旁边放置一台接收机,通过现场调试该设施能接收***卫视、***卫视和东南卫视等电台并正常播放。
经现场询问工作人员***,其表示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为其本人安装和使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现场协助其拆除,对现场情况进行拍摄取证。
当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未经广播电视***部门的许可,于2021年8月份在海盐县于城***工业区******海盐健玮塑料制品厂门卫室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一套,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于2021年12月24日被海盐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巡查时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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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许可的生产企业,应当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五条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六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八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本规定发布前未经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商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9月18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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