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正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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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

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是古希腊著名的科学家和哲学家。从小对自然科学特别爱好,也很钻研,17岁那年前往雅典,成为古希腊著名哲学家柏拉图(前427—前347)的大弟子,从事学习和研究长达20年之久。他好学多问,才华横溢,成绩突出,柏拉图夸他是“学院之灵”。公元前343年,亚里士多德担任了年仅13岁的王子亚历山大的宫廷教师。公元前340年亚历山大摄政,亚里士多德回到家乡。公元前335年他重返雅典,创办了一所吕克昂学院,独树一个新的哲学学派。由于这个学派的老师和学生,常常在花园里散步的时候讨论问题,当时人们就称它为逍遥学派。马克思称他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最博学的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的科学家”。

亚里士多德生活于希腊城邦日渐式微的时期,这是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以后希腊城邦被马其顿征服的时代。古希腊奴隶制城邦社会由鼎盛繁荣而日趋衰落的时代。各城邦内部贫富分化加剧,大批自由民破产,社会矛盾十分尖锐,城邦奴隶制面临危机。亚里士多德同柏拉图一样都试图为城邦政治寻找一条摆脱危机的道路,以挽救濒于衰落的奴隶制城邦。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都有自己对正义的看法。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与柏拉图相比更具现实意义不像柏拉图理想国中所描述的那样理想化。他认为正义分为普遍的正义和特殊的正义。

普遍的正义:

又称原始的正义,抽象的正义,一般的正义。指正义的根本和全体,这种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它不仅要符合城邦的法律而且要符合一切道德标准。普遍的正义是从公民与整个社会的关系而言的,它要求人们的言谈举止必须合乎法度。辛普森案件便是保护了普遍正义。

辛普森案回顾:

1994年6月12日洛杉矶警方接到报案,随即赶到现场,在别墅内发现一男一女两具尸体,躺在安全门内台阶上的女性是房主尼科尔·布朗。美国著名体育明星幸普森的前妻,她的喉管已被割断了。人行道上躺着的男子是二十五岁的

罗纳德·戈尔德曼,他身上有二十处刀伤,死前有搏斗的痕迹。法医对尸体解剖后断定:

他们是在12日晚上11时左右被人用利器杀害。从谋杀现场分析,不像是谋财害命案,因尼科尔家财产没有丢失,尼科尔与辛普森所生的两个孩子当时在室内睡觉,未受到任何惊动,警方初步断定是一桩室内情杀案。辛普森被列为头号嫌疑犯。辛普森

控方主要证据有:

(1)在辛普森罗金汉别墅发现一只带血的手套,该手套系辛普森常用的牌号,与犯罪现场发现的另一只是一对,检验分析,手套上有戈尔德曼身上衬衫的纤维物质;有布朗和戈尔德曼的头发;有野马车上的纤维物质及具有黑人特征的体毛,手套上的血迹经化验分析系布朗-戈尔德曼和辛普森的血液;

(2)在辛普森家中卧室床下发现袜子上有血迹。经DNA分析,符合辛普森和布朗的基因特征;

(3)在犯罪现场后门发现的血迹,因不在发案现场,系干净纯洁未受污染的血液,经DNA分析,这些血液是辛普森的;

(4)在辛普森的野马车里发现多处血迹,在车门上、车内地板上、仪表盘上有血迹。车门上的血迹符合辛普森的DNA特征;在仪表盘上的血迹系辛普森、布朗-戈尔德曼的;在车内地毯上有布朗的血迹;

(5)在犯罪现场发现的血迹,经分析,符合辛普森的DNA特征,其中对辛普森的一滴血用常规血清分析,证明系辛普森的血迹;

(6)在犯罪现场发现头发和衣服纤维,犯罪现场的一只针织滑雪帽上有辛普森的头发和其野马车车厢地毯的纤维,在戈尔德曼的衬衫上发现的深蓝色纤维与在辛普森罗`金汉别墅里搜到的血手套及辛普森卧室发现的袜子相符;

(7)在犯罪现场发现带血的脚印,尺寸为12号,与辛普森鞋号相同,出售该鞋的百货公司正是辛普森常购物的商店;

(8)在罗金汉别墅的车道、门厅、浴室洗练池及浴盆内都发现少量血迹。

辩方认为:

(1)警察发现谋杀事件后,并未按规定办理搜查证就径直前往辛普森家中搜查,取证方式严重违法;

(2)警察在后来补办的搜查证上竟然写错了理由,说明警察的办案能力低下和严重的失职;

(3)警察调查人员未能把犯罪现场完整地保护下来,他们从布朗家中拿来一块毛毯将受害人尸体遮盖住,受害人身上发现的毛发及纤维物质究竟是谁的成了疑问;在从尸体上提取头发纤维物质样品之前,曾把尸体在院内拖动搬移,增加了尸体沾染他人头发和纤维物的可能;

(4)在现场调查的警官未能按洛杉矶警察局规定的工作章程及时通知验尸官和法医前往尸检,现场提取的证据的可信性有疑问;最后因为洛杉矶市警方在调查案情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循正当程序,出现了一系列严重失误,致使辛普森的律师团能够以比较充分的理由向陪审团证明,辛普森未必就是杀人元凶,很有可能有人伪造罪证,用栽赃手法嫁祸辛普森。由于证据不足以证明辛普森就是犯下那两项一级谋杀的人,因此在用刀杀前妻及其男友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均被陪审团认定为无罪(not guilty),辛普森当庭无罪释放。美国刑事、民事是分开的,因此,在刑事审判中,涉嫌杀妻的辛普森胜诉了,因为证据被污染,程序不合法。但是,在民事诉讼中,辛普森却败诉了。民事法官认为辛普森是杀人犯所以要赔偿其妻子家人,而刑事法官认为辛普森无罪,因为证据不充分。民事法官就是根据现场证据的常理推断得出结论,作出民事判决.

根据控方的证据可以证明辛普森有罪,80%的美国都认为辛普森有罪应负刑事责任,由于控方没按照法定程序取证证据存在瑕疵最终判其刑事部分无罪。这一判决体现了程序正义。司法的目的是实现实体正义,程序只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但只有实现程序正义才能进一步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我也认为辛普森有罪,但我赞同法院的判决。如果辛普森案为了追求个案的公正而打破程序正义实现实体正义将会对以后法官判案产生很大的影响。这样下去美国的司法就没有程序了,如何能保证以后案件的实体正义和个案正义。辛普森案件的判决以公共利益为依归,顾全大局是普遍正义的体现。

特殊的正义是从社会成员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而言的,它要求在人与人之间实现公平,特殊的正义亦可分为分配的正义与矫正的正义。分配正义与立法正义相近,是对社会的财富、荣誉、地位等资源进行平均与否的分配。这就需要立法者按合理方式和比例分配利益,分担义务负担。强调各取所值,按照各自的价值进行分配,正义就是一种比例。它是承认人天生的体力和智力的不平等性为前提。在我们法律中特殊正义也是无所不在。分配的正义强调各取所值,按照各自的价值进行分配,正义就是一种比例。衡量是否正义的参数至少有四项,其中第三项与第四项之比等于第一项与第二项之比,再交替搭配,第二项与第四项之比等于第一项与第三项之比,如若各项成这样的结合,其结果就是公正的,亚里士多德称为“几何比例”。后世的学者描述为:

A:B=C:

D,那么A:

C=B:

D,因而A+C:

B+D=A:

B。就是说,如果把C给A,把D给B,双方的相对地位就与分配前相同,这样做就是正义的。

《劳动合同法》中有这样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何以如此规定?从表面上看这并非是公平的。但是当今社会劳动力供过于求且用人单位支配使用劳动力,是劳动者生命力的部分。劳动者相对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并非处以平等的地位所以国家从立法上对于劳动者的利益于特殊保护。这主要是劳动者相对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

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实质的平等,这也正是分配正义的体现。同样《未成年保护法》对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是基于未成年人身体心理等未发育成熟等原因给予其特殊保护,同样是分配正义的体现。《婚姻法》中对于妇女予以特殊的保护等等这一些都是分配正义的体现在此我不再一一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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