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正义观
亚里士多德正义观
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古希腊地中海边孕育法律的摇篮亚里士多德是古代希腊著名学者和伟大的思想家,是雅典“三杰”之一,留下了许多伟大的思想火花。
他的法律思想,在其折中主义哲学思想指导下,比较重视法律在城市国家中的作用,这种态度是和他以中庸之道为核心的共和政体的思想紧密相关的。
但我们更欣赏他的法律正义论,这个理论创新让法律在爱琴海畔开始孕育,并不断发展,他指出:“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平衡;法律正是这样一个中庸的权衡。
”什么是正义呢?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
至于美德则是指人能够摆脱欲望的能力,即使一个人本身好,又使他把自己的工作做好的那种性格状况。
这也就是说,美德是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
具体的说,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正义观有三层含义。
首先是正义的法——理性的表现和正义的化身。
无论是从词源结构、逻辑或者是从法学理论上来说,法和法治都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在亚里士多德的代表作《政治学》一书中,法和法治始终是一个重要的命题。
亚里士多德把法定义为“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灵和理智的体现”,在他看来,法律是理性的体现,代表着正义,为世人所公认的公正无偏私的权衡。
这也是亚里士多德用来反驳柏拉图人治主张的强有力论点。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正义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其实质在于“平等的公正”,它以“城邦整个利益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善业为依据”。
而由正义派生出来的法律,是可以裁断人间的是非曲直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服从法律就是服从正义。
可见在这一点上,他把法律和理性及正义等同起来。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与其平等观是联系在一起的。
他的这种平等是相对的。
他认为阶级是自然产生的,人天生就具有不平等性。
但他同时又认为人与人之间还存在着相对的平等性。
他把平等分为数量上的平等和比值上的平等。
所谓比值上的平等,是指根据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平衡映称的事物。
他认为按各人的价值进行分配是合乎理性和正义的。
亚里士多德关于正义的名言
亚里士多德关于正义的名言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哲学家中最重要的一位,他对于正义的理解和探讨对于后世的思想家和学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名言中有一句非常经典的话:“正义是一种平等的原则,它要求我们按照人们的价值和功绩来分配荣誉和财富。
”这句话凝聚了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深刻思考和独到见解。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一种道德原则,它要求我们对待他人公平和平等。
在他的理论中,正义不仅仅是一种个人的品质,更是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基石。
他认为,正义的核心是平等,即按照人们的价值和功绩来分配荣誉和财富。
这种平等并不是绝对的平均分配,而是根据个人的贡献和能力来进行合理的分配。
亚里士多德的这一观点与当代社会的价值观相契合。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普遍认同公平和平等的重要性。
正义的实现需要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不能因为个人的身份、地位或财富而对待他人有所偏见。
只有在平等的前提下,人们才能享有公正的待遇,社会才能实现和谐与稳定。
亚里士多德的这一名言也提醒我们,正义不仅仅是一种道德准则,更是一种行为方式和生活态度。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尽量遵循正义的原则,对待他人公平和平等。
无论是在家庭、学校还是工作场所,我们都应该尊重他人的权益,不偏袒任何一方,不因个人的私利而损害他人的利益。
同时,亚里士多德的这一名言也提醒我们,正义的实现需要我们不断努力和奋斗。
在现实社会中,正义往往面临着各种挑战和困难。
有时候,我们会面临着利益的诱惑和道德的考验,但我们不能因此放弃对正义的追求。
只有坚守正义的原则,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总之,亚里士多德关于正义的名言:“正义是一种平等的原则,它要求我们按照人们的价值和功绩来分配荣誉和财富。
”深刻地揭示了正义的本质和要求。
正义是一种道德准则,它要求我们对待他人公平和平等。
在现代社会中,正义的实现需要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不能因个人的身份、地位或财富而对待他人有所偏见。
同时,正义的实现也需要我们不断努力和奋斗。
只有坚守正义的原则,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说起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嘿,这可真是个有深度的话题,但咱们也别怕,咱们用大白话聊聊,看能不能让这高大上的哲学思想,变得跟咱们邻居老王聊天似的亲切。
亚里士多德啊,那可是古希腊的大牛人,他的脑袋里装的智慧,就像咱们过年时家里的糖果盘,满满当当,甜到心里头。
他琢磨的正义,可不是简单的“你对我好,我就对你好”那么简单,他想的是,怎么让整个社会,像咱们家那温馨的小院一样,和和睦睦,井井有条。
他说啊,正义就像是那太阳,不管你是大树还是小草,都能照到你,不偏不倚。
在他眼里,正义有两种,一种是分配的正义,一种是矫正的正义。
听起来挺玄乎,其实说白了,就是分东西要公平,犯了错得改正。
分配的正义,就像是咱们分蛋糕。
想象一下,家里买了个大蛋糕,得怎么分才能让每个人都满意呢?亚里士多德说,那得看每个人付出的努力和贡献。
比如,老爸每天辛苦工作赚钱,老妈操持家务照顾全家,那他们自然应该多分点。
这样分,大家心里都服气,因为觉得公平。
这就是分配的正义,按劳分配,多劳多得,让每个人都觉得自己的努力得到了应有的回报。
矫正的正义呢,就像是咱们不小心打破了邻居家的玻璃。
这时候,就得站出来,说声对不起,然后赔给人家一块新的玻璃。
亚里士多德说,这就是矫正的正义,做错了事就得承担责任,恢复原来的平衡。
这就像咱们常说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做错了就得改,得让人家心里头舒坦了,这才算完。
说到这儿,你可能会想,这正义观跟咱们日常生活有啥关系呢?嘿,关系大了去了!你想啊,咱们每天跟同事相处,跟家人朋友打交道,哪能不遇到点磕磕绊绊?这时候,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就能派上用场了。
它告诉咱们,无论是分东西还是处理矛盾,都得讲个公平合理,这样才能让大家都心服口服,社会才能和谐稳定。
而且啊,这正义观还教会咱们一个道理:做人得讲良心。
就像咱们常说的“人在做,天在看”,你做了啥好事坏事,老天爷都看着呢。
所以嘛,咱们得时刻提醒自己,做事得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对得起别人,这样才能活得坦坦荡荡、问心无愧。
023第二章古希腊法律思想(亚里士多德)
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 正义和不正义含有两种意思:一是指能否服从纪 律;二是指一个人所取得的东西是否他应当得到 的。
“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 为依归。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些事物的 ‘平等’(均等)观念。„„简而言之,正义包含 两个因素——事物和应该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认 为相等的人就该配给到相等的事物”。 正义的实质在于“平等的公正”。
二、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
正义的含义 正义的分类 法律与正义 与柏拉图的正义观相比较
亚里士多德:“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 正义衍生的法律,而凭以判断(人间的)是 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法律来源于正义、体现正义并以实现正 义为根本目的,是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核 心的所在。
2、正义的含义
中产阶级治国论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城邦有极富、极贫和中产阶级三 个等级,极富阶级逞强好胜,易犯重罪;极贫阶级懒散无 赖,易犯小罪;只有中产阶级最能服从理性而达到正义。
中产阶级拥有适度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产,既不象穷人那样希图别人
的财物,也不象富人那样容易引起别人的觊觎;最能“恪 守中道”,“是一个国家中最安稳的公民的阶级”,是富 有和贫穷二个极端阶级之间矛盾的“仲裁者”,所以“最 好的政治社会是由中等阶级的公民组成的”。
第三节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生平与著作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 亚里士多德的国家与政体理论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
一、亚里士多德的生平与著作
马恩:“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 “最博学的人”。被誉为“百科全书 式“的学者”。 黑格尔:一切哲学家的老师。 评论:亚里士多德对西方学术思想的 影响是无与伦比的。在他死后长达一 千多年的时光里,他的权威几乎与基 督教会的权威一样无庸置疑,自公元 17世纪以来,几乎每一种知识的进步 都必定以从攻击亚里士多德的某种学 说而起步。这恰恰应验了这样一句箴 言:一个天才的出现往往会窒息数代 人的思考。
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主要内容
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主要内容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主要内容如下: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政治学上的善,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
他将正义分为普遍的正义和特殊的正义。
普遍的正义指的是数量相等,即在平等的个人之间各人的所得在数目和容量上都相等;特殊的正义指的是比值相等,即在不平等的个人之间根据各人的价值不等按比例分配与之相称的事物。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正义的核心在于平等,避免通过夺去另一个人的所有或通过拒绝给予某个人以他应得的尊敬、偿款和不遵守对他的诺言来为自己谋利。
这种正义观主要用于人的行为,并逐渐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道德标准。
亚里士多德正义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正义法律思想
1、关于人、城邦的论述。
“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城邦是正义的产物,是实现正义的手段;
2、正义与善德。
人应该有善、美德和正义这三种品质;
3、关于什么是正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法律来源于正义、体现正义并以实现正义为根本目的,这是他法律思想核心的所在。
他将正义分为“自然的政治正义”和“习惯的政治正义”,前者各个城邦都相同,后者则因国而异;正义更重要的是可以被分为普遍(守法)正义和个别正义,个别的正义又可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平均的)正义两种。
以及中庸之道及其标准,就是“取其中”。
总而言之,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就是正义的法律观,法律离不开正义,离不开美德,因为法律本身是从社会的政治正义演化而来的,正义的原则必须寓于法律之中。
亚里士多德的中庸思想及其现代启示
亚里士多德的中庸思想及其现代启示摘要:亚里士多德对正义问题的阐述丰富而深刻,其“中庸”正义观思想贯穿于整个思想体系。
为此,本文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为切入点,阐释了“中庸是适用一切政体的公理”、“给他人之应得,取己之应得”、“法律是中道的权衡”所体现的思想内涵,并总结出中庸思想在政治、经济、法律中的具体表现,以及对当代社会的启示和所体现的时代价值。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中庸;正义观;时代价值公平正义是人类始终追求的美好愿景,是人类最崇高的价值理想。
什么是正义?是人们一直以来孜孜不倦有所考究的问题。
亚里士多德作为古希腊伟大的思想家,对正义作了具有历史性的分析,他系统的论述了中庸正义观的内涵以及中庸正义观的范围,对当代政治、经济、法律具有宝贵的借鉴价值。
一、亚里士多德的中庸正义观及其特点所谓中庸正义观是亚里士多德伦理思想在德性论方面的突出特点,他认为德性是一个人的品性,表现出行为者的一种处境;德性可以通过后天的实践来获得,它要求人在思想上统一,并且人应该过一种善的生活,一种与城邦相一致的生活。
亚里士多德把中庸思想贯穿于美德之中,将德性论划分为四种德性,即勇敢、节制、正义、友爱,而正义常常与公平、公正相联系,他主张“德性与情感和行为相关,在这里过度和不及会犯错误,而中道会受到称赞,并达到成功。
……所以德性就是中道,是对中间的命名。
”与此同时“道德品质,自然要被过度与不及所破坏。
……只有适度才能造成、增进和保持它们。
对于节制、勇敢以及其他德性,也是如此。
”所以,过度与不及的节制导致浪费与吝啬都是缺乏德性的表现。
亚里士多德指出:“所谓公正,一切人都认为是一种由之而做出公正的事情来的品质,由于这种品质人们行为公正和想要做公正的事情。
”他认为,公正是一切人的行为标准和追求的价值目标,公正不是德性,公正是全部德性的代表。
他还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
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点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点
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主要有: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根本、法治优于人治等。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而这样一个衡量是非曲直的中道的权衡恰恰就是法律,遵从法律便是遵从正义,所以,衡量法律的良恶与否,其标准为是否合乎正义。
因为人们可以遵从良法,亦可以遵从恶法,而遵从恶法不符合正义,也有违法治,遵从良法才符合法治。
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法律至上”,即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公民、团体、执政人员必须普遍地遵从法律,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统治者也要遵从法律,城邦执政人员必须根据法律正确行使其管理和裁判的权力,这种权力必须由法律规定,受法律支配。
亚里士多德充分肯定了“法律至上”的重要性,公民恪守法律,法律至上,才能实行法治。
以今天而论,要在一个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家建设一个法治社会,是一件很难的事。
法律要有权威,人们才会尊重它;要让法律获得足够的权威,首先是政府要认真严格守法。
浅析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浅析
浅析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浅析【摘要】本文将浅析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
在我们将探讨亚里士多德在哲学史上的重要性以及这一研究背景。
在我们将介绍亚里士多德的生平,以及他对公正的理解,探讨亚里士多德公正观的特点和现实意义,并讨论其引起的争议。
在我们将总结亚里士多德公正观的价值,并展望其未来的发展。
通过本文,读者将更深入地了解亚里士多德对公正的看法,以及其对现代社会的启示和影响。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公正观、生平、理解、特点、现实意义、争议、价值、未来展望1. 引言1.1 亚里士多德的重要性亚里士多德作为古希腊伟大哲学家之一,在西方哲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他对伦理学、政治学、形而上学等领域的贡献被认为是至关重要的。
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影响深远,对后世的哲学家、政治家、教育家等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重要性体现在对人类思想史的影响深远,对后世哲学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伦理学领域,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伦理学的基础理论,强调人类的幸福是最终目的,道德行为应当是追求幸福的手段。
他的伦理学理论奠定了后世伦理学的基础,被广泛引用和研究。
在政治学领域,亚里士多德提出了理想的政治体制和治理原则,对后世政治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强调政治是为了实现全体公民的共同幸福,提出了君主制、贵族制和共和制等不同政体形式,为后世政治制度的演变提供了借鉴。
亚里士多德在哲学领域的贡献无可忽视,他的思想对后世的影响持续至今,成为了人类思维史上的永恒之光。
1.2 研究背景亚里士多德公正观是哲学领域中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其深刻的思想观点和理论体系对西方哲学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研究亚里士多德公正观之前,我们需要了解一些相关背景知识。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哲学家中最重要的代表之一,他被誉为逻辑学、自然哲学和伦理学的奠基人。
在古希腊哲学中,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体系与柏拉图的思想形成鲜明对比,对于理解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代哲学研究中,对于公正和正义的探讨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作为传统伦理学的重要代表之一,吸引了众多学者对其进行深入思考和研究。
说明亚里士多德关于总体的正义和具体的正义的观点
说明亚里士多德关于总体的正义和具体的正义的观点亚里士多德(Aristotle)被誉为古希腊哲学中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他在众多领域都有着深刻的贡献,并在政治哲学领域提出了一些具有重要意义的观点。
其中,他对于总体的正义和具体的正义的观点,对于人们理解和探究正义概念具有着重要的启示和指导作用。
总体的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总体的正义是指社会的整体安宁和公正,是整个政治体系的基础和根本。
他认为,人类生活在社群中,而社群中成员之间的相互作用需要遵循某些规则,这些规则是为了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安宁,防止冲突和混乱。
总体的正义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确保人类的幸福和快乐,整个社会应该从中获得收益。
亚里士多德认为,具体的正义是指政治体系中的公平和公正,针对不同的社会成员制定不同的法律和政策,使得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平等和公正的分配。
他认为,具体的正义需要针对具体情况进行考虑和制定,因为不同的人在不同情况下所需求的权利和利益是不同的。
例如,对穷人来说最重要的是基本的生存权力,而对富人来说则可能更为关注权力和地位。
因此,具体的正义是不同人在不同情况下的相互协调和平衡,以保证社会的整体安宁和公正。
亚里士多德还认为,具体的正义需要通过教育和训练的形式进行实现。
他认为,人类的道德标准是可以被培养和塑造的,只有通过长期的教育和训练,才能形成具有高度道德和责任感的人类社会。
因此,只有通过具体的教育和训练,才能使社会成员形成健康良好的道德和道德评判能力,从而实现具体的正义。
总之,亚里士多德对于总体的正义和具体的正义的观点,在当今社会依然具有一定的启示和指导作用。
在一个现代化的社会中,我们需要看到总体的正义和具体的正义之间的关系,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同时,我们也需要通过积极的教育和训练,使社会成员不断发展并塑造具有高度道德和责任感的人类社会。
简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简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哲学家,也是西方法律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
他的法律观点发挥了深远的影响力,对影响了西方世界数千年的法律原则做出了重要贡献。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是以“理性法治”为基础,以“神授权之法”为框架,以“社会契约理论”为中心的一套哲学思想体系。
亚里士多德认为,理性法治是世上最好的制度,并认为法律应当是可以指导人们的有利的行为的,应当服从于正义,受到神授权,受到社会承认,并受到民众尊敬和普遍采纳,而不应是任意取舍和施行。
他认为,神给予人们“自然权”,这是一种与生俱来的权利,无论身份地位如何,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同等的尊重和保护。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神权利的根本,是由神授权的,应当得到人类遵守。
他说,“没有正义,世界上就没有任何规矩,没有规矩就没有法律,没有法律就没有任何控制,没有控制,就没有任何正义的行为。
”正义的行为就是因果报应的行为,也是神授权的行为。
亚里士多德认为,社会契约理论是法律的基础。
认为社会契约是一种合约,由社会成员相互约束,以避免社会成员混乱和纷争,而改善整体利益,这种合约意味着每个人必须服从法律,以确保各成员在这种合约中公平间,因此社会契约也被称为“社会正义”。
综上所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以理性法治、神授权之法和社会契约理论为基础,他的理论为西方法律原则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对当代立法及司法体系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就此而言,亚里士多德
关于法治观的思想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因此,西方法治中理性法治、神授权之法和社会契约理论的引入也受到普遍采纳,为世界各国的司法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关于正义的经典语录
关于正义的经典语录正义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价值观之一,它代表着公平、公正和道德的原则。
在历史上,许多伟人和智者都对正义发表过深刻的言论。
以下是一些关于正义的经典语录,它们不仅具有启发性,还能引发我们对正义的思考。
1. "正义是人类道德的最高原则。
" - 亚里士多德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人类道德的最高原则。
他认为,正义是一种道德准则,它要求我们根据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行事。
亚里士多德的这句话提醒我们,正义是我们行为的指南,它应该贯穿于我们的生活中。
2. "正义是公平的基石。
" - 约翰·洛克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认为,正义是公平的基石。
他认为,正义要求我们对待他人公平,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个人。
洛克的这句话提醒我们,正义是建立在公平和平等的基础上的,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实现真正的正义。
3. "正义就是为了保护弱者。
" - 马丁·路德·金美国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认为,正义的目标是保护弱者。
他认为,正义要求我们站在弱者一边,为他们争取公平和正义。
马丁·路德·金的这句话提醒我们,正义不仅仅是一种道德准则,更是一种行动,我们应该为那些无法为自己辩护的人发声。
4. "正义是人类共同的责任。
" - 尼尔·阿姆斯特朗美国宇航员尼尔·阿姆斯特朗认为,正义是人类共同的责任。
他认为,每个人都应该为实现正义而努力,无论是在个人生活中还是在社会中。
尼尔·阿姆斯特朗的这句话提醒我们,正义不仅仅是政府或法律的责任,每个人都应该为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5. "正义是人类进步的动力。
" - 约翰·F·肯尼迪美国总统约翰·F·肯尼迪认为,正义是人类进步的动力。
他认为,只有在正义的基础上,人类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进步。
目的论模式:德性正义与群体取向——亚里士多德正义观简述
目的论模式:德性正义与群体取向——亚里士多德正义观简述张斌【摘要】在西方正义思想史上,"以伦理学、价值观为主题的古代正义论"的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是古希腊时期的亚里士多德。
他在对古希腊传统的正义观念进行继承总结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自己的正义观。
其正义论证模式是典型的目的论,其正义实质内容是内在的德性圆满,其正义价值取向具有明显的群体本位(城邦公益)。
%In the history of western thoughts of justice, the most famous representative of the ancient theory of justice on theme of ethics and values is Aristotle. He systematically put forward his own view of justice on the basis of inheriting and summarizing the Greek traditional idea of justice. The pattern of demonstrating justice was typically teleology. The substance of justice was internal virtue satisfactory.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justice was obviously featured by its group standard (public interest of city-state).【期刊名称】《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2(006)002【总页数】4页(P89-92)【关键词】正义;德性;中道;价值【作者】张斌【作者单位】河南中医学院思政部,河南郑州45000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B82“粗略地看,西方正义理论主题的发展呈现出三个发展阶段,即以伦理学、价值观为主题的古代正义论、以自由平等权利为主题的近代正义论和以社会政策社会体制为主题的现代正义论。
“法律是中道的权衡”——亚里士多德法律正义观探析
“法律是中道的权衡”——亚里士多德法律正义观探析严开强(四川大学政治学院,四川成都 610064)摘要:亚里士多德以中庸为特色的法律正义观反映了其政治哲学的价值理念。
他从“中庸至善”的基本思想出发,认为法律正义也同样遵循着这一原则。
他首先将正义看作是一种“中庸之道”,而后把正义与城邦的“优良的生活”联系在一起,认为由正义而衍生的法律是判断城邦生活是非曲折的基础,遂将正义和法律混在一起,指出合法的和合乎正义的同等性,然后提出其以“法律是中道的权衡”为核心的法律正义观。
这一基本思想代表了西方法律正义的原初状态,对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中庸;正义;城邦;法律一、中庸与正义——“公正是一种中道”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是“中庸”思想的集大成者。
他在总结、继承前人的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他的中庸伦理观,并使“中庸”成为其伦理学的核心。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中庸”被赋予了特定的内涵。
他指出:“有三种品质:两种恶——其中一种是过度,一种是不及——和一种作为它们的中间的适度的德行。
”[1]53可见,中庸就是居于“过度”与“不及”的“中间的适度”,而“适度”乃是指不偏不倚、恪守执中,是一种德行和美德。
“美德乃是一种中庸之道……它乃是以居间者为目的的。
”而“过度与不足乃是恶行的特性,而中庸则是美德的特性。
”[2]因为“不及与过度都同样会毁灭德性。
”亚里士多德比喻到:“这就像体力与健康的情形一样。
锻炼得过度或过少都损害体力。
同样,饮食过多或过少也会损害健康,适量的饮食才能造成、增进和保持健康。
”[1]38因此,只有“中庸适度”才能保存德性和美德。
“中庸适度”之所以是一种美德,不仅在于适度处于“不及”和“过度”两种恶之间,“德性是二恶之间的中点,一恶在过度的一边,一恶在不及的一边”[3],而且还在于它是一种“相对的中道”。
亚里士多德明确指出:“相对于我们的中间,我指的是那个既不太多也不太少的适度,它不是一,也不是对所有的人作者简介:严开强(1992—),男,云南昭通人,四川大学政治学院政治学理论方向研究生。
论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观
论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观一、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观是其正义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与公正、公平等是属于同一序列的概念,因此,在其著述中这些概念是通用的。
他说:“所谓公正,一切人都认为是一种由之而做出公正的事情来的品质。
由于这种品质,人们行为公正和想要做公正的事情。
”[1](P88)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两类:从关系角度将正义分为普遍正义与特殊正义,从范围角度将正义分为家庭正义与政治正义。
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观是其特殊正义观中的一部分,相对于普遍正义是就公民与社会的关系而言,特殊正义是就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它以“平等”为主要原则。
特殊正义仅限于经济关系和物质利益领域,要求人与人之间实现公平的分配,包括分配正义、矫正正义和交换正义。
分配正义的实质是“比例平等”,依据社会成员各自的价值确定其标准,分配社会财富、荣誉等。
强调分配因人而异,平等的人应受平等待遇,不平等的人应受不平等待遇。
区分人的价值的根据是公民的血统、财富、地位、品德、才能、绩效等各种因素的总和。
交换正义遵循“等价原则”,即交换双方的所得与所失应当相等。
矫正正义则属于非自愿交换中的正义,即强制均等。
与其相关的是部分罪行,如盗窃、勒索等。
行为者的情形是利得,受害者的情形是损失,而矫正正义是两者的中间。
由于非自愿交往,交往双方间由原始的平等状态变成现在的不平等状态,矫正正义的执行人、裁判者就要运用算术平等的方法,划清双方责任的归属,查明受侵害的程度,运用刑罚来剥夺行为者的利得,以恢复双方原来平等的状态。
二、亚里士多德为实现矫正正义而提出的措施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既是城邦的善,又是个体的善;既是制度规范的原则要求,又是个体道德的原则要求。
因此,社会规范和个体美德是正义的两种属性,为实现矫正正义,需从以下入手:(1)完善城邦的政治法律制度。
亚里士多德为完善城邦的政治法律制度提出了各种措施,主要如下:①实行法治。
亚里士多德反对柏拉图的“人治”主张,认为若万事都以个人的命令为依据是不符合正义原则的。
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分类
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分类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哲学家,他对正义的分类提出了深刻而系统的观点。
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正义可以分为三种形式,分别是分配正义、交易正义和补偿正义。
首先是分配正义( distributive(justice),它涉及到资源、荣誉和权力的分配。
亚里士多德认为,分配正义应当根据个人的贡献和价值进行合理和公平的分配。
这种正义要求在社会中实现公正和平等,确保每个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贡献得到适当的回报。
例如,社会福利的分配应当根据个人的需求和社会的资源来进行公平的分配。
其次是交易正义 rectificatory(justice),它针对的是交易和契约关系中的公正和诚实。
亚里士多德认为,交易正义是基于契约和协约的原则,要求交易双方在交换和交易过程中遵守公平和正当的规则。
这种正义要求诚实守信、履行承诺、保持公正,确保每个人都能获得应有的权益和待遇。
例如,商业交易和法律合同都要求各方恪守诚信,履行合同义务。
最后是补偿正义(corrective(justice),它关注的是对不公和不正的纠正以及对受伤害者进行补偿。
亚里士多德认为,补偿正义的目的是修复平衡和恢复公正的原则。
当有人遭受不公或受到伤害时,应当采取合适的手段进行赔偿,使受害者得到恢复和平衡。
例如,在刑事司法系统中,补偿正义要求对犯罪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和赔偿,以平衡犯罪行为对受害者和社会造成的损害。
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分类为我们理解和追求公正提供了重要的框架。
分配正义、交易正义和补偿正义是构建一个公正社会和和谐社会的关键要素。
这些正义形式相互联系,相互支持,共同构建一个平等、诚实、公平和公正的社会秩序。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涵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涵无论是政治还是法律都是为了实现正义,善就是正义。
亚里士多德提到“世上一切学问(知识)和技术,其终极(目的)各有一善;政治学术本来是一切学术中最重要的学术,其终极(目的)正是为大家所重视的善德,也就是人间的至善。
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
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可见,正义是其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一般正义和特殊正义。
一般正义即是指守法,而且要求即使是统治者也应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这一观点是对柏拉图的“在依法治国的城邦里,统治者是法律的仆人”观点的继承,但比柏拉图更为缓和。
而亚里士多德的“守法”也是在此强调法律的至高无上性,从而提出法治的精髓。
社会的特殊正义又可以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这种分类对后世正义理论产生深远影响。
分配正义是指“人们都承认应该按照个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正义(公道)的”。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与价值联系起来,他看到了价值对分配正义的作用,然而对于价值的界定却产生一定困难。
而矫正正义是对人们在社会活动中不公正行为进行裁决和惩罚,通过矫正以趋平等。
另外矫正正义的实现有赖于一位中立的裁判者,于是,他所提出的政体构成中的司法,由法官对一些案件进行审理。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也应是人们的行为原则,是指人们依靠“正义”和“善”来做事,而上升至更高的层次就是指城邦也应以正义为原则,而正义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
换句话说人们以“正义”和“善”建立了城邦,而其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基于公共利益基础上的正义。
既然如此,那么人们在城邦中就应服从以“正义”和“善”为基础的法律。
因为法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是没有感情色彩,所以它才能代表正义,主持公道,做到公正无私,不偏不倚。
由此可以看出,在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中,法律甚至可以等同于理性和正义,人们遵守法律实际上就是坚持理性和正义原则,而所谓的“法治”也实际上是正义观下的法治,正义观也是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础性构件。
强者正义论
亚里士多德的强者正义论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五卷中专门论述了正义问题。
在我看来,关于“正义”的定义,亚里士多德更强调强者的利益。
因此,我称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为强者正义论。
亚里士多德把正义分为一般意义的正义和特殊的具体意义上的正义。
前者体现为对法律的遵从,后者又分为三种,分别是:1、分配的正义:包括经济上和政治上的分配2、矫正的正义:对已有的不正义的一种矫正3、互惠的正义:在交换过程中的相互的有利性以上三种正义都有两种分配形式:第一,算术的平等,即每个人作为理想的人应当享有同等的东西;第二,比率的平等,即以各人的真价值(即差异,包括天赋、财产、地位、出身等等)为依据的平等。
亚里士多德认为,在分配的正义中,真正体现正义的是比率的公平;在矫正的正义中,则需要算术的平等;至于在互惠的正义中,所需要的是比率的平等。
以上就是亚里士多德正义观的基本思想。
下面就由我从他对正义的每个分类中阐述为什么我认为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为强者正义观。
首先,一般意义的正义,亚里士多德是守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表面上,亚里士多德强调的是共同体利益和各人平等,并没有强调强者的利益。
但我并不这样认为,我认为守法,也是强调强者的利益。
原因有三:第一,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借特拉需马科之口说:正义是强者的利益,法律是强者的意志。
虽然在书中柏拉图对此观点进行反驳,但这并没有说服我。
在我看来,特拉需马科的观点才是人类社会现实的写照,柏拉图表述的更多是一种不可实现的社会理想。
按马克思的观点,国家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
强者当然也就是统治阶级中最强势的那部分,强者制定的法律当然是维护自己的利益。
第二,诚然,法律维护了共同体利益和彰显了人人平等,但它的根本目的是巩固强者的统治,为强者的行动提供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第三,法律是平等地保护每个人利益,就相对数量来看,强者的利益肯定多于弱者。
因此,法律更多地是保护强者的利益。
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强者受到的损失肯定比弱者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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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是古希腊著名的科学家和哲学家。
从小对自然科学特别爱好,也很钻研,17岁那年前往雅典,成为古希腊著名哲学家柏拉图(前427—前347)的大弟子,从事学习和研究长达20年之久。
他好学多问,才华横溢,成绩突出,柏拉图夸他是“学院之灵”。
公元前343年,亚里士多德担任了年仅13岁的王子亚历山大的宫廷教师。
公元前340年亚历山大摄政,亚里士多德回到家乡。
公元前335年他重返雅典,创办了一所吕克昂学院,独树一个新的哲学学派。
由于这个学派的老师和学生,常常在花园里散步的时候讨论问题,当时人们就称它为逍遥学派。
马克思称他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最博学的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的科学家”。
亚里士多德生活于希腊城邦日渐式微的时期,这是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以后希腊城邦被马其顿征服的时代。
古希腊奴隶制城邦社会由鼎盛繁荣而日趋衰落的时代。
各城邦内部贫富分化加剧,大批自由民破产,社会矛盾十分尖锐,城邦奴隶制面临危机。
亚里士多德同柏拉图一样都试图为城邦政治寻找一条摆脱危机的道路,以挽救濒于衰落的奴隶制城邦。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都有自己对正义的看法。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与柏拉图相比更具现实意义不像柏拉图理想国中所描述的那样理想化。
他认为正义分为普遍的正义和特殊的正义。
普遍的正义:又称原始的正义,抽象的正义,一般的正义。
指正义的根本和全体,这种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它不仅要符合城邦的法律而且要符合一切道德标准。
普遍的正义是从公民与整个社会的关系而言的,它要求人们的言谈举止必须合乎法度。
辛普森案件便是保护了普遍正义。
辛普森案回顾:1994年6月12日洛杉矶警方接到报案,随即赶到现场,在别墅内发现一男一女两具尸体,躺在安全门内台阶上的女性是房主尼科尔·布朗。
美国著名体育明星幸普森的前妻,她的喉管已被割断了。
人行道上躺着的男子是二十五岁的罗纳德·戈尔德曼,他身上有二十处刀伤,死前有搏斗的痕迹。
法医对尸体解剖后断定:他们是在12日晚上11时左右被人用利器杀害。
从谋杀现场分析,不像是谋财害命案,因尼科尔家财产没有丢失,尼科尔与辛普森所生的两个孩子当时在室内睡觉,未受到任何惊动,警方初步断定是一桩室内情杀案。
辛普森被列为头号嫌疑犯。
辛普森控方主要证据有:(1)在辛普森罗金汉别墅发现一只带血的手套,该手套系辛普森常用的牌号,与犯罪现场发现的另一只是一对,检验分析,手套上有戈尔德曼身上衬衫的纤维物质;有布朗和戈尔德曼的头发;有野马车上的纤维物质及具有黑人特征的体毛,手套上的血迹经化验分析系布朗-戈尔德曼和辛普森的血液;(2)在辛普森家中卧室床下发现袜子上有血迹。
经DNA分析,符合辛普森和布朗的基因特征;(3)在犯罪现场后门发现的血迹,因不在发案现场,系干净纯洁未受污染的血液,经DNA分析,这些血液是辛普森的;(4)在辛普森的野马车里发现多处血迹,在车门上、车内地板上、仪表盘上有血迹。
车门上的血迹符合辛普森的DNA特征;在仪表盘上的血迹系辛普森、布朗-戈尔德曼的;在车内地毯上有布朗的血迹;(5)在犯罪现场发现的血迹,经分析,符合辛普森的DNA特征,其中对辛普森的一滴血用常规血清分析,证明系辛普森的血迹;(6)在犯罪现场发现头发和衣服纤维,犯罪现场的一只针织滑雪帽上有辛普森的头发和其野马车车厢地毯的纤维,在戈尔德曼的衬衫上发现的深蓝色纤维与在辛普森罗`金汉别墅里搜到的血手套及辛普森卧室发现的袜子相符;(7)在犯罪现场发现带血的脚印,尺寸为12号,与辛普森鞋号相同,出售该鞋的百货公司正是辛普森常购物的商店;(8)在罗金汉别墅的车道、门厅、浴室洗练池及浴盆内都发现少量血迹。
辩方认为:(1)警察发现谋杀事件后,并未按规定办理搜查证就径直前往辛普森家中搜查,取证方式严重违法;(2)警察在后来补办的搜查证上竟然写错了理由,说明警察的办案能力低下和严重的失职;(3)警察调查人员未能把犯罪现场完整地保护下来,他们从布朗家中拿来一块毛毯将受害人尸体遮盖住,受害人身上发现的毛发及纤维物质究竟是谁的成了疑问;在从尸体上提取头发纤维物质样品之前,曾把尸体在院内拖动搬移,增加了尸体沾染他人头发和纤维物的可能;(4)在现场调查的警官未能按洛杉矶警察局规定的工作章程及时通知验尸官和法医前往尸检,现场提取的证据的可信性有疑问;最后因为洛杉矶市警方在调查案情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循正当程序,出现了一系列严重失误,致使辛普森的律师团能够以比较充分的理由向陪审团证明,辛普森未必就是杀人元凶,很有可能有人伪造罪证,用栽赃手法嫁祸辛普森。
由于证据不足以证明辛普森就是犯下那两项一级谋杀的人,因此在用刀杀前妻及其男友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均被陪审团认定为无罪(not guilty),辛普森当庭无罪释放。
美国刑事、民事是分开的,因此,在刑事审判中,涉嫌杀妻的辛普森胜诉了,因为证据被污染,程序不合法。
但是,在民事诉讼中,辛普森却败诉了。
民事法官认为辛普森是杀人犯所以要赔偿其妻子家人,而刑事法官认为辛普森无罪,因为证据不充分。
民事法官就是根据现场证据的常理推断得出结论,作出民事判决.根据控方的证据可以证明辛普森有罪,80%的美国都认为辛普森有罪应负刑事责任,由于控方没按照法定程序取证证据存在瑕疵最终判其刑事部分无罪。
这一判决体现了程序正义。
司法的目的是实现实体正义,程序只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但只有实现程序正义才能进一步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
我也认为辛普森有罪,但我赞同法院的判决。
如果辛普森案为了追求个案的公正而打破程序正义实现实体正义将会对以后法官判案产生很大的影响。
这样下去美国的司法就没有程序了,如何能保证以后案件的实体正义和个案正义。
辛普森案件的判决以公共利益为依归,顾全大局是普遍正义的体现。
特殊的正义是从社会成员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而言的,它要求在人与人之间实现公平,特殊的正义亦可分为分配的正义与矫正的正义。
分配正义与立法正义相近,是对社会的财富、荣誉、地位等资源进行平均与否的分配。
这就需要立法者按合理方式和比例分配利益,分担义务负担。
强调各取所值,按照各自的价值进行分配,正义就是一种比例。
它是承认人天生的体力和智力的不平等性为前提。
在我们法律中特殊正义也是无所不在。
分配的正义强调各取所值,按照各自的价值进行分配,正义就是一种比例。
衡量是否正义的参数至少有四项,其中第三项与第四项之比等于第一项与第二项之比,再交替搭配,第二项与第四项之比等于第一项与第三项之比,如若各项成这样的结合,其结果就是公正的,亚里士多德称为“几何比例”。
后世的学者描述为:A:B=C:D,那么A:C=B:D,因而A+C:B+D=A:B。
就是说,如果把C给A,把D给B,双方的相对地位就与分配前相同,这样做就是正义的。
《劳动合同法》中有这样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何以如此规定?从表面上看这并非是公平的。
但是当今社会劳动力供过于求且用人单位支配使用劳动力,是劳动者生命力的部分。
劳动者相对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并非处以平等的地位所以国家从立法上对于劳动者的利益于特殊保护。
这主要是劳动者相对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
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实质的平等,这也正是分配正义的体现。
同样《未成年保护法》对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是基于未成年人身体心理等未发育成熟等原因给予其特殊保护,同样是分配正义的体现。
《婚姻法》中对于妇女予以特殊的保护等等这一些都是分配正义的体现在此我不再一一举例。
无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富分配还是政府主导的财富分配,在分配财富的过程中都可能滋生大量的争议,这就产生了诉讼与司法的需求。
诉讼与司法就是对财富分配过程的监督与矫正。
其中,行政诉讼是对政府主导的财富分配过程的监督,民事诉讼是对平等主体之间财富分配过程中所形成的争议的裁断。
这便是矫正正义的产生。
矫正正义与司法正义相近,是对非正义不公平不公正行为的纠正。
以人的等价性为依据对任何人都一样看待,一视同仁,反映的是人们之间的绝对平等关系。
可分为自愿和非自愿两类:自愿: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交往,对违约的“不公正”进行矫正,违约责任的承担。
非自愿:对非自愿交往,“如偷盗,放毒”等进行的矫正。
是对侵权和犯罪行为的制裁。
矫正的正义强调的是均等,遵循的是一视同仁,在这里好人与坏人没有性质上的差别,比如一个人打人,一个人被打,一个人杀人,一个人被杀,这样在承受与行为之间形成了不均等,这就需要正义来矫正,通过惩罚使其均等,或者剥夺其所得,也就是剥夺行为人所得来补偿承受人的所失。
我们可通过下面一案例理解矫正正义。
A出资99元,B出资1元做生意。
一年后,除本金后资产再增100元,这新增100元怎么分?或者说,如何分配才可以称得上合乎“正义”?AB是父子与AB是夫妻之间,正义的分配方式是否存在数额上的差距?此案例存在着两种合乎正义的分配方式。
一种分法是A99元B1元,也就是按照出资额分配;另外一种分法是每人50元。
如果A是父亲B是儿子,就按照第一种分法,因为父与子地位不平等,不平等的前提决定了差异的平等,差异的平等也是一种正义;如果A是丈夫B是妻子,就按照第二种分法,因为丈夫和妻子对家庭中的作用是同等的,通过矫正的方法达到一种平等。
第一种分法是遵循分配的正义,第二种则是遵循矫正的正义。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是在两千多年前提出的,但其同样适用于现在的社会,在这两千多年间各个学着说提出的正义观都未超过亚里士多德正义观的框架。
参考书目:《公正德性论:亚里士多德公正思想研究》黄显中著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2009版《品读世界思想史》陈文斌主编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07版《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主编湖南大学出版社思考问题:普遍正义与特殊正义有时会发生冲突,当发生冲突时应选择普遍正义还是特殊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