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程序文件

合集下载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19.12.05•【字号】鲁应急发〔2019〕74号•【施行日期】2019.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各市应急局,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2. 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3. 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山东省应急管理厅2019年12月5日附件1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有关要求,结合《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和全省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

依申请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坚持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依法进行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和事后公开。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工作的机构为承办机构。

承办机构依法办理行政执法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和更新,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责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包括下列内容:(一)执法主体。

公示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职责权限等信息;(三)权责事项清单。

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其他文件

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其他文件

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其他文件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其他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本旨在规定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中的其他文件的制定、执行和应用,保证行政执法程序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1.2 适用范围本适用于福建省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制定、使用和执行其他文件的活动。

第二节:基本原则2.1 法定原则福建省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制定和执行其他文件时,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行使执法权力,不得超越法定职责。

2.2 公正公平原则福建省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制定和执行其他文件时,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严禁操纵执法程序、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制定程序第一节:立项和合法性审查3.1 立项制定其他文件的机关应当经过程序审查后提出立项申请,并附上立项报告、草案等相关材料。

3.2 合法性审查立项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对其他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节:起草和审查4.1 起草起草其他文件的工作人员应当明确制定文件的目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并确保表达准确清晰、条理完整。

4.2 审查其他文件的起草人员应当将起草的文件提供给内部审查人员进行审查,审查人员应当对文件的合法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查。

第三节:公开征求意见5.1 公开征求意见制定其他文件的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2 意见整理和回复制定其他文件的机关应当认真梳理和整理收到的意见,并对各项意见进行回复,在回复意见中合理解释和采纳反馈意见。

第四节:审议和批准6.1 审议相关业务部门对其他文件进行审议,审议要对文件的合法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估。

6.2 批准批准其他文件的机关应当根据相关职权对其进行批准,并签发相应文件,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效力。

第三章:执行和应用第一节:执行7.1 执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其他文件的规定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依法性。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7.08.19•【文号】•【施行日期】1997.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1997年8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了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制度,规范行政行为,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使用和印制说明》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等19种文书格式式样》,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文书格式的各项要求统一印制使用。

1990年12月30日发布的《司法部关于印发行政决定和行政复议文书格式的通知》即行废止。

附件一关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使用和印制说明一、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使用说明(一)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是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后,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立案时使用的文书。

立案审批表由案件情况报告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两大部分组成。

报告人必须写明当事人情况和基本的违法事实。

立案时间以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报告中签署立案意见的时间为准。

除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可以使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其他案件均应立案查处,适用一般程序。

(二)询问笔录是执法人员为了搜集证据,向当事人或者案件的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时使用的文书,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之一。

因此,在使用询问笔录时,必须将被询问人的姓名、地址等基本情况写准确。

询问完毕,必须由被询问人阅后签字。

被询问人因不识字等原因不能签字的,应要求被询问人按手印。

(三)听证权利告知书用于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同时,告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和放弃听证权利的后果。

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制度一、总则1.1 本制度旨在规范行政执法活动的程序,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合法和效果。

1.2 行政执法包括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和处罚等行为。

1.3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活动,其他相关行政机关可参照执行。

二、行政执法的程序2.1 行政执法依法进行,必须经过以下程序:2.1.1 依法建立执法队伍,制定行政执法证件,并对执法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2.1.2 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包括收集证据、听证等手段,确保调查的客观性和全面性。

2.1.3 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决定是否进行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2.1.4 立案后,依法制定行政处罚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违法行为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1.5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违法行为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并做出最终决定。

2.1.6 违法行为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3.1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恪守行政执法的职责和原则,不得私自滥用职权、泄露执法机密等违法行为。

3.2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依法行使职权,遵守程序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公正、公平地执法。

3.3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说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行政执法证件示例五、法律名词及注释5.1 行政执法: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处罚的行为。

5.2 立案:行政机关对涉嫌违法的案件进行登记和记录。

5.3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的惩罚性措施。

5.4 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的复议请求。

5.5 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

渔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和执法程序

渔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和执法程序
1、关联性:案件承办人员对调查获取的证据应当进行逐一审查和综合审
查,运用逻辑推理并根据工作、生活经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 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 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 2、合法性: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
据的合法性:
•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 (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 3、真实性: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
的问题。
• ②中队的执法资格
• ③主管局委托办理的案件,执法文书需加盖执法机
关印章的,应当使用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 承办处罚案件的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 2、处罚相对人
•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确定被处罚人是公民个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是船舶。根据《农业部渔业系 统贯彻行政处罚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对渔船实施处罚时,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实施处罚。
• 按文书使用的程序要求:必用文书和选用文书; • 按文书适用范围的不同: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 • 按照行政机关在实施执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进行分
类,分为以下六类:
• 1、立案类文书:包括《立案审批表》、《撤销立
案审批表》等2例;
• 2、调查取证类文书:包括询问笔录、现场笔录
(分为陆上、水上)、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提 取证据材料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 押决定书、委托鉴定书、禁限航通知单、协助调查 通知书等12例;
• ②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行政执法公文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公文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公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公文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行政执法部门的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文是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活动所使用的各类书面文件和资料。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文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便捷和安全的原则,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文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操作程序和监督机制,确保行政执法公文的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行政执法公文的种类和编号第五条行政执法公文分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案件报告、调查取证报告、案件处理意见等多种类型。

第六条行政执法公文应当采用统一编号制度,编号应当包括发文机关代码、年份和顺序号等内容,确保公文的唯一性和连续性。

第七条行政执法公文的编号应当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确保公文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行政执法公文的编号管理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的专门部门负责,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九条行政执法公文的编号应当在公文签发之时进行,确保公文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行政执法公文的编号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如有错误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公文的编号应当在统一的公文管理系统中进行记录和归档,确保公文的档案完整性。

第三章行政执法公文的签发和传递第十二条行政执法公文的签发应当由责任人或经授权人员进行,确保公文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公文的签发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确保公文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公文的签发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确保公文的及时传达。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公文的传递应当采用书面或电子形式进行,确保公文的传达有效性。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公文的传递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确保公文的签收和收件及时性。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公文的传递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公文的传递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四章行政执法公文的保存和销毁第十八条行政执法公文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进行保存,确保公文的档案完整性和真实性。

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规定有哪些

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规定有哪些

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规定有哪些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查处行政违法、违规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公正。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应坚持以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执法的执法者依据法律法规对一些不法行为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对这些违法行为的案件办理过程,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作出了严格的办案程序规定,执法者必须依据法律程序严格执行。

接下来,小编将带着大家一起来了解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规定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一)基本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查处行政违法、违规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公正。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应坚持以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执法应定期对执法管辖区进行巡视检查,如实填写《巡查工作日志》。

进行执法检查或实施处罚时,应有2人以上并佩戴统一执法标志,告知检查项目及处罚依据。

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时,就遵循行政执法文明执勤礼貌用语规定,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二)管辖各执法机关在管辖范围内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直接查处发生在辖区范围内的重大、特殊的违法、违规案件。

发现不属于其管辖的违法、违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

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实行发生地为主的原则,同一案件涉及两个以上责任辖区内的,由先查获的执法机关查处,管辖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或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

▲(三)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应巡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案件事实确凿,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在法定期限内交至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违规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

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文书,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制定、发放的书面文件,是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执法行为的主要载体,是行政执法的直接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对涉案人员和当事人的权益有着直接的影响。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类型行政执法文书根据其功能目的和实施范围可以分为多种类型,主要包括:1.责令改正通知书: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责令改正决定,并明确整改时间和改正要求的文书。

通常被用于对违法行为的警告、纠正和制止等行政处罚,如建筑物违法搭建、养狗乱叫等。

2.查封、扣押决定书: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法对相关物品进行封存或扣押的文书,如垃圾乱倒、假药贩卖等。

3.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行政违法行为做出罚款、罚款、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的文书。

4.听证会通知书:在行政听证程序中,向涉案人员通报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等内容的文书,如车辆违停、非法拆迁等。

5.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对行政执法中需要强制执行的行为,依法向涉案人员发出通知,如强制拆除危房、强制停业停产等。

二、行政执法文书的主要内容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具有明确的内容和规范的格式,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书写文书时遵循以下几点:1.责令改正决定的内容: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体指出被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规定责令改正的内容和整改期限。

2.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具体规定行政处罚内容、数额、执行方式和期限等。

3.强制执行措施:具体说明强制执行的措施和强制执行期限。

4.听证决定的内容:明确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等内容。

5.内容的具体署名: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署名并注明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的名称、职务或职业。

三、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和送达,是行政执法行为的环节之一,对保障法律效力和当事人的知晓权利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和送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规范操作:行政执法人员在制作文书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填写各项内容,逐项审核,保证文书内容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件控制程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件控制程序
理计划和方案等。
4.1.2文件的编号
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相关的作业指导书采用如下编号方法:
质量手册编号为KU/CG.QM-2002
管理体系程序编号为KU/CG.QP□□-2002
管理工作手册编号为CG/WI.◆◆□□-2002
管理性记录表单CG.FM◇◇-□□
注:①“□□”为从01开始的流水号,◆◆为城管局各部门拼音缩写代号。
b.文件更改的原因和更改结果应在每个文件的修订页上详细注明更改的原因和内容。并在文件的分发页上简述本次修改的内容、性质和版本状况。
c.局办公室负责管理程序文件、管理标准、工作标准更改的具体作业和控制,保存好更改记录。
d.一般文件的更改采用整份换版的方式,如需采用换页、局部修订、划改等方式
需在《文件更改申请表》中特别注明具体的实施方法。
4.1.9外来文件的管理
4.1.9.1本局文件以书面形式为准,存在于电子媒体中的文件,不作为执行的依据。
4.1.9.2任何人不得在受控文件上乱涂乱画改,不准私自外借,确保文件的清晰、整洁和完好。
4.1.9.3局办公室每年对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各类在用文件的有效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1.9.4城管执法局内部运作及外部城市管理、行政法律法规等变更时,应及时更改相应的管理文件。
②“◇◇”表单编码采用相关程序文件名编号相同的形式,“-2002”
表示文件发布的年份。
③“QM”表示质量手册的代码,“QP”表示管理体系程序的代码,“WI”表
示管理工作手册的代码,“FM”表示管理表单的代码。
④“KU/CG”表示昆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管理体系文件拼音缩写代号。
⑤“CG.FM”表示昆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管理记录代码。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司法局,市局机关各有关处室: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6年12月11日第3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并通过。

现予印发,请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工作中认真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司法行政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坚持公正、公开、责罚相当的原则,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和行政管辖区域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行政执法人员应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条行政处罚案件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承办,法制部门负责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

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负责。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前期调查。

市司法行政机关业务部门负责对接受委托的组织、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指导监督。

制定行政执法文书模板

制定行政执法文书模板

制定行政执法文书模板在行政执法中,文书是一项重要且必不可少的工作。

一个规范、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模板,可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减少纠纷,保护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整个执法工作的规范和专业性的展示。

本文将介绍一个制定行政执法文书模板的方法。

首先,制定行政执法文书模板需要考虑到文书的种类和用途。

行政执法文书种类繁多,比如立案决定书、听证告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

对于每一种文书,应明确其用途和主要内容,以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模板的制定。

其次,制定行政执法文书模板需要注意内容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行政执法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因此文书中的内容必须准确无误,不能出现任何歧义或者引起争议的地方。

文书中的文字应简明扼要,条理清晰,避免冗长和复杂的句子,以便被执法对象和其他相关人员理解和接受。

另外,在制定行政执法文书模板时,还应考虑到文书的格式和排版。

文书的格式应符合行政执法的规范要求,包括标题、正文、签章等内容。

排版要整洁美观,避免错杂和混乱的现象,方便阅读和归档。

在制定行政执法文书模板时,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比如《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程序法》等,这些文件中有关于行政执法文书的规定和要求,可以作为模板制定的重要依据。

此外,也可以借鉴其他单位或者地区的行政执法文书模板,尤其是那些经验丰富、规范专业的单位,可以参考其制定的模板并进行适当的改进和调整。

总体来说,制定行政执法文书模板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任务,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实际情况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

只有制定出准确规范且适用的模板,才能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因此,各地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对文书模板的研究和制定,不断完善和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水平,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行政执法文书范本

行政执法文书范本

行政执法文书范本行政执法文书范本简介:本文是一份行政执法文书的范本,旨在提供一个详细的指导,行政执法人员准确、规范地书写行政执法文书。

本文将按照常见的行政执法程序顺序,逐步展开。

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和细化。

一、文书名称及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填写编号】二、当事人信息:1. 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填写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3. 住所/地址:【填写住所/地址】4. 连系电.化:【填写连系电.化】5. 身.分.挣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身.分.挣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 行政违法事实概述:【填写行政违法事实概述】三、案件调查:1. 查明事实:【根据调查情况,逐条描述案件相关事实,包括证据和证明材料的收集情况,以及有关证人证言等。

】2. 法律适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逐条列出适用的法条,并进行适用解释。

】四、行政处罚:1. 处罚依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具体条款,并进行解释说明。

】2. 处罚决定: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适用,我部门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具体处罚事项,包括罚款金额、责令停产停业、撤销执照等。

同时,需说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及处罚决定的依据和理由。

】3.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填写天数】内履行以下义务:【具体罚款方式和期限,或其他行政指导性要求等。

】五、复议及申诉方式:1. 复议渠道: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为【填写复议机关名称】,地址为【填写复议机关地址】,连系电.化为【填写复议机关连系电.化】。

2. 申诉渠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机关为【填写诉讼机关名称】,地址为【填写诉讼机关地址】,连系电.化为【填写诉讼机关连系电.化】。

附件:1. 【列出附件名称及内容清单】2. 【列出附件名称及内容清单】3. 【列出附件名称及内容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违法行为:指违反行政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府发布的行政命令、行政许可、行政奖励和行政救济等规范性文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行政执法的程序

行政执法的程序

行政执法的程序行政执法是指政府机关依法对行政管理的对象履行行政职权,进行监督、管理和干预的活动。

它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国家法律权威和公众利益的重要途径。

下面将介绍行政执法的程序和重要环节,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行政执法的具体操作。

第一步:执法准备行政执法的第一步是执法准备。

这一步包括制定执法计划、搜集执法证据、确定执法方式和制定执法标准等工作。

执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执法时间、地点和范围,搜集相关案件的证据材料,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二步:执法过程执法过程是行政执法的关键环节。

在进行执法活动时,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收集、保护和固定现场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同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保持公正、客观和文明的态度,与当事人进行法律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三步:执法决定执法决定是行政执法的核心环节。

根据执法结果和证据,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执法决定,即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执法决定应当明确罚款金额、责令改正事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第四步:执法告知执法告知是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

执法机关应当将执法决定告知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法律救济途径和申诉途径。

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执法决定送达当事人,确保当事人了解执法情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步:执法监督执法监督是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社会公众也应当积极参与执法监督,向执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提供线索和意见,共同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和公正。

总结起来,行政执法的程序包括执法准备、执法过程、执法决定、执法告知和执法监督五个环节。

这些环节相互衔接,保证了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PPT课件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PPT课件
(十三)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 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 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十四)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 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的情况;
●整改复查职责:
被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暂时停产停业、 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 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 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 监管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
对逾期未整改、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生产 经营单位,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 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关闭。
(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
●执法计划的执行 执法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 日内按规定重新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 重大调整是指: (1)对执法检查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单位 和重点事项作出变更; (2)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增减幅度超过原 计划的20%以上; (3)本级政府、上级安监部门和编制机关认为需要 报批的其他情形。 执法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同时核定相应的工 作量。 执法计划进行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的,安全监管部门 应当及时制作有关文件,以存档备查。
非煤矿山类(6部):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 收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 查暂行规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暂行规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工贸行业类(1部):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书写(全文)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书写(全文)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书写(全文)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书写(全文)一、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及程序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机关为保护公共利益,依照法律和法规规定,对违反卫生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调查、处罚的行为。

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包括合法性、公正性、程序性和效率性。

行政执法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作出决定、处罚执行等五个环节。

1. 立案立案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卫生行政法规的行为作出决定,正式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过程。

立案时,应当填写《行政立案决定书》,明确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处理的依据,罚款的数额等内容。

2. 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

调查人员在进行现场勘验时,应当子细记录现场情况,包括场所、时间、人员、设备等等。

对涉及的人员、物品,应当进行详细登记,包括姓名、身.分.挣耗.吗、职务、连系方士等信息。

3. 听证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对涉案方及相关证人的陈述和申辩的过程。

为确保听证的公正性,应当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并确保听证的记录真实准确。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4. 作出决定作出决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听证结果等,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具备合法性和公正性,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5. 处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行政机关应当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处罚决定。

二、行政执法文书书写要求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制定的各种书面文件,是执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份。

行政执法文书书写要遵循以下要求:1. 文书名称行政执法文书需明确文书的名称,如《行政立案决定书》、《听证会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 文书格式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格式进行书写,包括文书的标题、文号、申请事项、事实和理由、决定等内容。

3. 文书内容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能随意编造和歪曲事实。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号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号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年修正)正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9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1年6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二节回避第三节期间与送达第三章行政检查第四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证据收集第三节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第四节证据审查与认定第五章行政强制措施第六章行政处罚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普通程序第三节听证程序第七章执行第一节罚款的执行第二节行政强制执行第三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章案件终结第九章涉案财物的管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厅机关涉诉文书行政执法文书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厅机关涉诉文书行政执法文书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厅机关涉诉文书行政执法文书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4.07.18•【字号】豫司办[2004]17号•【施行日期】2004.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厅机关涉诉文书行政执法文书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豫司办[2004]17号)厅机关各局、处、室,各直属单位:《关于厅机关涉诉文书行政执法文书几个问题的意见》,已于7月13日经厅长办公会原则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办公室、法制处协商。

二OO四年七月十八日关于厅机关涉诉文书行政执法文书几个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后,司法部及我厅为规范行政程序,制作了几套相关的文书,但在执行中由于使用较少,执行不力,使用程序不太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由于许可事项较多,使用频率较大,对许可程序、许可文书的规范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统一规范我厅涉诉文书、行政执法文书的办理程序,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涉诉文书的办理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及相关要求,我厅遇到的涉诉文书主要包括:行政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文书、行政赔偿诉讼文书。

这类文书主要是指法院发给我厅的行政、民事、行政赔偿诉状、相关手续及我厅指派承办人后需办理的代理手续、答辩书、上诉书等。

此类文书,由办公室统一接收。

法院派人直接送达的,如送到相关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应引领至办公室办理送达接收手续;如法院将文书寄送相关业务部门的,相关业务部门应于办理送达接收手续的即日转办公室送厅领导运转。

由于此类文书的时间性较强,厅领导在运转的同时,办公室应复印两份分送法制处、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应诉等相关准备。

蚌埠市行政程序规定

蚌埠市行政程序规定

蚌埠市行政程序规定【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发布部门】蚌埠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2.06【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蚌埠市行政程序规定》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诚2017年12月6日蚌埠市行政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程序主体第三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第四章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第五章一般行政执法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程序的启动第三节调查和证据第四节决定和执行第五节期限和送达第六章特别行政程序第一节行政合同第二节行政指导第三节行政裁决第四节行政调解第七章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法、步骤、时限等。

第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行政行为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有助于行政目的的实现。

行政机关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处理行政事务的,应当选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公正行使职权,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将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程序和结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第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定时限或者承诺期限,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第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执法程序(目的:规执法行为)静态的行政组织本身是无程序可言的,行政执法程序是针对行政执法行为而言的,是为规行政执法行为,避免相对人的权利因行政主体的随意判断受到侵害而制定的,是行政执法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表现形式。

所谓空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如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动作形式等。

所谓时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过程的先后顺序以及所必须履行的每个环节,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处罚必须经过传唤、询问、取证和裁决四个环节,而且每种形式有时间上限制。

种类: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程序种类之一,行政程序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许多种类。

标准不同,种类的划分也不同。

1、根据行政程序适用的围,可分为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2、根据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可分为具体行政程序和抽象行政程序;3、根据行政职能的不同,可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裁定程序。

特点:不同种类的程序,也各有不同的特点:由于行政立法行为容的广泛性、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后及性,行政立法程序一般都比较复杂、严格。

如座谈会、听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和备案制度等,成为不可或缺的程序容。

行政执法程序一般应体现行政效率的原则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但是由于行政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容的具体性和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其程序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如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等。

由于行政裁定对象是当事人双方存在争议或者纠纷,行政裁定程序具有准司法的特定和司法化的趋势,其核心容体现公正和公平,如山林权属裁定等。

意义:行政执法是将法律法规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者组织,直接影响个人或者组织的权利义务。

如行政许可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资格或者权利;行政确认是通过、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行政处罚是以惩罚行为为目的,对相对人权益的限制、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

没有无形式的容,也没有无容的形式。

程序上有瑕疵的行为,难以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

我国历来广泛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常常把程序视为实体的“附属品”。

现代法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应受法律制约,都应法制化。

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有些法律法规虽有程序上的规定,但容过于原则、简单、概括,侧重于行政执法主体的权利,缺少违反程序的法律后果与责任,缺乏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性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执法程序的法律规,只是散见于一些部门法律法规中,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将为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般规定:第五十四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十五条行政执法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执法依据应当向社会公开。

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依法向社会公告。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

第五十七条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

经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机关联合执法。

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机关在各自的职权围依法作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行政执法事项需要行政机关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统一送达行政执法决定。

对涉及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或者政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将相关事项以电子政务方式抄告相关部门,实行网上并联审批。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当健全部工作程序,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决定。

第六十一条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州、县市区行政机关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

行政执法的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情况紧急时,可以采用口头等其他方式。

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行政执法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且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手段,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错误。

当事人情节轻微,经教育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追究法律责任。

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启动程序:第六十四条行政执法程序依法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

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程序,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有统一编号的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情况紧急的,可以事后补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

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当事人在限期不作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当事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当事人的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当事人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调查取证:第六十六条行政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调查事实,收集证据。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应当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提供与调查有关的材料与信息。

知晓有关情况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协助行政机关的调查。

公民协助行政机关调查,其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工资;没有工作单位的,因协助调查造成的误工损失,由行政机关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给予补助。

因协助调查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和依照法定的程序,客观、全面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第六十九条行政执法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当事人述;(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七十条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二)以非法偷拍、非法偷录、非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七)在中华人民国领域以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八)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七十一条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

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

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对依职权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负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依申请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

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述和申辩。

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会:(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的;(二)行政机关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三)行政机关认为必要的;(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

决定:第七十五条一般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决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当经专家论证或评审以后,作出决定。

第七十六条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行政执法决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应当载明效力的条件或者期限。

第七十七条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事实以及证明事实的证据;(三)适用的法律规;(四)决定容;(五)履行的方式和时间;(六)救济的途径和期限;(七)行政机关的印章与日期;(八)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采用制作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采用格式化文书。

第七十八条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充分说明决定的理由,说明理由包括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不说明理由,仅简要记载当事人的行为事实和引用执法依据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说明。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阅与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案卷,但是依法应当的除外。

期限:第八十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事项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办结。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使实际办结的行政执法期限尽可能少于法定的期限。

第八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事项以及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限时办结:(一)办理的事项只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办结;20日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二)办理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办结;45日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三)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审查或者批准完毕;(四)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办结;60日不能办结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