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送温暖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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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采油厂工会温暖工程相关制度
第一节边远单井驻井员工送温暖
第一百二十一条送温暖范围:厂员工(合同化、合同制、宏田劳务工)单人看护的边远井站,连续驻守2个月以上,不能正常轮休,且配偶前往驻守井站探望或随同生活的驻站员工。
第一百二十二条送温暖标准:员工配偶前往探望或随同生活,从连续驻守2个月之日起计算,每满1个月发给员工200元补助,不足满月的,20天以上全额发放;10至20天的发100元;不足10天的不发。
第一百二十三条送温暖列支渠道:从公司下拨送温暖活动经费中列支。
第一百二十四条发放程序:送温暖活动费用每年集中发放一次,由基层作业区造册,经厂人事部门按照油田公司相关文件要求审核确认后,再上报厂工会批准下拨,作业区在上报前对相关人员情况予以公示,接受员工监督。
第二节丧葬补助的申请发放
第一百二十五条申请丧葬补助费的范围: 在册(合同化、合同制、宏田劳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主要指配偶和父母无收入者)。
第一百二十六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死亡丧葬补助费按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二分之一标准补发。
第一百二十七条员工的直系亲属丧葬补助在职期间享受一次;
第一百二十八条报销需要的资料
1、本人书面申请。申请中必须说明本人和死亡人的关系;本人各兄弟姐妹的工作单位,及有无在油田其它兄弟姐妹单位申请丧葬补助的情况;
2、证明1:在油田工作的各兄弟姐妹单位出据的没有领取直系亲属丧葬补助的证明。
3、证明2:已死亡直系亲属居住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医院或村委会开据的死亡证明1份;
4、证明3:村委会以上单位开据的员工与亲属的关系证明一份。
第一百二十九条各项资料齐全,由本单位工会工作人员负责审核后,上交厂工会审核后,然后进入厂财务报销程序。
第三节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办法
第一百三十条困难帮扶管理范围:在册(合同化、合同制、宏田劳务工)。
第一百三十一条以职工及其他人员家庭月人均收入为标准确定特困职工家庭、困难职
工家庭、临时困难职工家庭。职工及其他人员家庭月人均收入是指家庭上年度总收入除以总月份,再除以家庭现有人数(原则上为夫妻双方加未婚子女,下同)。家庭收入包括以下部分:
1、职工工资(含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奖金及各种补助;
2、有固定收入已婚子女给父母(或家庭)的赡养费、未婚子女收入、职工遗属生活补贴、劳动家属生活补贴、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再就业劳动报酬和困难补助、从事个体经营等其他职业的收入。
第一百三十二条特困职工家庭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360元;困难职工家庭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420元。职工及其他人员家庭成员中有生活不能自理、无经济收入的残疾人员、职工家庭遭遇意外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家庭经济状况在短期发生恶化,比照困难职工救助。
第一百三十三条生活帮扶
1、特困职工每半年发放一次2000元生活补助,春节期间发放3000元节日补助,全年补助7000元。
2、困难职工每半年发放一次2000元的生活补助,春节期间发放2000元节日补助。全年补助6000元。
3、发生重特大灾难的特殊困难家庭当年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00元的补助。
第一百三十四条助学帮扶
1、对特困、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中的小学、初中、高中及考入国家统招的中专、大专、大学、研究生的在读学生给予助学帮扶。
2、帮扶标准:小学1500元/学年;初中2100元/学年;高中2600元/学年;中专(技校)3800元/学年;大专4800元/学年;大学、研究生6800元/学年,每年一次,直至毕业。
第一百三十五条医疗帮扶
1、对因发生重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疾病致使家庭困难的职工、及其他人员及其家属进行医疗帮扶。
2、在职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和企业补充保险报销以外个人负担部分,依据公司社保中心提供的相关数据,工会给予帮扶:当年个人自行负担费用(不含超额床位费)在1~2万元(含1万元)的职工,给予5000元一次补助,当年个人自行负担费用每增加1万元累加补助5000元。补助资金次年五月份下拨。
3、对在职职工的配偶、子女进行医疗帮扶。当年患大病年度住院费用住院费5~10万元的,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年度住院费10~15万元的,给予20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年度住院费15~20万元的,给予30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年度住院费20~25万元的,给予40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年度住院费用在25~30万元以上的,给予50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一百三十六条本办法参照长油工发〔2012〕2号文件制订。
第四节员工互助金的管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互助金的来源。“职工同心互助金”通过每年度“扶贫帮困献爱心”捐款活动进行筹措,每年元月由厂工会组织。捐款活动原则上以自愿为主,全员参与,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捐助。捐款参考标准为:处级干部每人每年800-1000元,科级干部每人每年300-500元,合同化、合同制职工每人每年50-100元,其他职工不作统一要求。
第一百三十八条互助金的适用范围。职工互助金适用于第六采油厂在册、在岗,并参加过“互助金”捐款的职工及直系亲属。
1、在册、在岗、参加“互助金”捐款三项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2、在册是指凡与长庆油田公司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合同化、合同制、宏田劳务工。
3、在岗是指正常在岗位工作,《劳动法》和长庆油田相关规定的假别均视为在岗。
4、捐款条件说明:坚持参加每年的互助金捐款活动。连续中断三年以上(包括三年的)视为退出互助活动。
5、本办法中所指职工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一百三十九条互助金的使用对象。用于发生伤、残、病、意外灾害等特殊事件并已捐助过互助金的职工本人及家属、子女等直系亲属,原则上经列入公司工会救助范围的对象,厂工会不再进行重复救助。(特困、困难、大病救助、金秋助学救助等)
第一百四十条救助对象
1、因患重大疾病住院的职工个人、家属、子女等直系亲属。(重大疾病详细参考国家规定的三十六种重大疾病。)
2、因遭遇突发性特殊困难或医疗伤残的职工个人、家属、子女等直系亲属。(突发性特殊困难主要指天灾人祸给家庭造成重创的、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死亡、伤残的。)
3、用于重大节日期间单位困难职工和困难群体的慰问。
第一百四十一条救助标准
重大疾病住院期间的救助:
1、因患重大疾病住院的职工,救助标准由两部分组成;
(1)、职工本人互助金累计捐款金额的双倍。
(2)、职工互助金一次性救助3000元。
2、因患重大疾病住院的职工配偶、子女及父母救助统一为1000元/人;
在职职工因遭遇突发性特殊困难或医疗伤残的救助:
1、职工家庭遭遇重大天灾人祸(如:地震造成财产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严重的等),视重创程度一次性给于5000元—2万元的救助。
2、职工本人死亡的,除职工本人互助金累计捐款金额双倍返还外,一次性发放抚恤金6000元。(在住院期间已经返还过互助金的,只发放抚恤金)
3、职工配偶、子女及父母死亡、伤残的一次性慰问金1000元。
其它相关内容:
1、因工受伤、死亡的救助标准原则同上。特殊情况提交互助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