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
商业银行核销不良贷款
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贷款责任和风险意识,有效防范化解信贷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促进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行相关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核销不良贷款是指本行办理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贷款承诺、担保、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业务所形成损失的信贷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是指本行对核销的不良贷款授信业务全过程进行尽职调查,对各环节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或尽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对违规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四条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应遵循客观公正、权责对等、宽严适度、有责必究、尽职免责的原则。
第二章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追究机构第五条本行设立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委员会,作为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究的决策机构。
第六条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委员会主任由本行监事长担任,委员由审计稽核、合规、人事、监察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对需核销的不良贷款进行核查,核查需核销的不良贷款是否已进行责任认定;
(二)对已认定的核销不良贷款责任人的责任是否已经进行追究;
1。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优化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支行、分理处统称"分支机构〞〕信贷资产结构,防X 信贷风险,确保信贷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实现"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目标,根据《贷款通则》、《金融##行为处罚办法》、《##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四级分类的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和按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贷款. 以与下列违章违纪贷款:〔一〕超越审批权限、化整为零、垒大户、自批自贷、一户多贷、大额贷款不经集体审批的贷款;〔二〕跨区域贷款;〔三〕违规以贷收息, 以贷还贷;〔四〕违反规定或者擅自越权展期的贷款;〔五〕冒名贷款;〔六〕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手续发放的抵〔质〕押贷款;1 / 13〔七〕帐外经营发放的贷款.〔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九〕向无借款资格人发放的的贷款以与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投向不合理的贷款;〔十〕利用职权合股经商、从中渔利、或者索贿受贿发放的贷款;〔十一〕其他违规违纪发放的贷款.第三条不良贷款责任人.本制度所称不良贷款责任人是指:①本行行长、副行长、有关高管人员、贷款管理委员会委员、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与风险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与信贷管理人员;②本行营业部主任、副主任、信贷管理人员〔含信贷会计,下同〕;③本行分支机构行长〔主任〕、副行长〔副主任〕、信贷人员;④##、违纪、违规办理贷款业务的人员;⑤擅自发放贷款的非信贷岗位人员以与与不良贷款有关联的其他岗位人员.在调查、审查、审批贷款时,所有责任人员都必须在贷款审批相关材料或者会议记录中明确"允许〞或者"不允许〞意见,并签名.没有明确表示"不允许〞意见的,或者没有发表意见以与意见表示摸棱两可的,均视同"允许〞.第一个允许贷款的人,确定为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他贷款管理人员共同为第二责任人.2 / 13第四条不良贷款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处理的轻重应当与不良贷款责任人的过错情节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不良贷款第一责任人对贷款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不良贷款第二责任人对贷款负部份或者者次要责任.第五条对不良贷款的管理实行"包放、包收、包效益并承担经济责任〞的终身责任制. 不同的贷款管理责任人对不良贷款按下列标准承担不同的责任: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包片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并对形成的不良贷款负100%责任;2、在规定审批权限内,信贷业务人员直接经办的全部贷款,信贷业务员为第一责任人并对形成的不良贷款负100%责任.3、超过信贷员审批权限,信贷员调查允许报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发放的贷款,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70%责任,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负30%责任.4、信贷员不允许,分支机构负责人坚持发放的贷款,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100%责任,信贷员不承担责任.5、超过分支机构审批权限,分支机构审查允许并上报本行审批的贷款,分支机构调查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60%责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本行审批人员共同为第二责任人分别负30%、10%责任.信贷员不允许上报,分支机构负责人坚持上报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3 / 1390%责任,本行审批人员为第二责任人负10%责任,分支机构信贷员不承担责任.6、本行贷款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书面推荐分支机构发放的贷款,本行贷款管理委员会成员为第一责任人负90%责任,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负10%责任.7、分支机构集体多人调查、审查、决策的,多个调查、审查、决策人共同对相应比例的责任负责;本行集体多人调查、审查、决策的,多个调查、决策人员共同对相应比例的责任负责.第六条会计〔主管〕人员也有管理贷款的相应责任, 因下列情形造成贷款风险和损失的,会计人员应当承担责任:信贷人员按合同约定扣收贷款本金和利息,并要求会计人员协助扣款的,会计人员接知后没有扣收贷款, 因此造成贷款风险和损失的,按借款人当时的帐上资金额承担责任.信贷人员没有发出通知的,会计人员不承担责任.会计人员承担责任的部份, 同额抵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第七条造成风险和损失的不良贷款包括贷款本金和贷款利息.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负一定的连带责任.除前款规定外,其实现形式主要有:1. 全额赔偿;2. 非全额赔偿;3.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其他处理. 以上三种实现形式可以并处.〔一〕全额赔偿是指责任人按100%承担责任;〔二〕非全额赔偿是指责任人按比例承担责任的部份;4 / 13第八条因不可抗力和政策性因素造成贷款损失,经本行稽查核准后,可以酌情赔偿或者不赔偿.第九条形成不良贷款或者造成贷款损失以与当责任人的经济能力无法继续履行赔偿责任的,或者赔偿损失不足以抵销其过错的, 由本行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视其情节轻重赋予下列处理:1.住手责任人的贷款调查权、审查权、审批权、决策权.2. 降低薪酬系数或者解聘职务、职称、待岗清收等.3.取销信贷员资格、信贷员等级.4.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解除劳动合同〕.5.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处理可以并处.第十条当年新放贷款到期收回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罚收保证金,并按前款规定赋予相应处理.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贷款或者损失的,按《##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5 / 13〔一〕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凭证等内容填写不规X 给贷款债权有效性可能带来不利影响的;〔二〕对到期贷款未按规定履行催收手续的;〔三〕未按规定执行信贷业务审批备案制度的;〔四〕未按规定实行贷款"三查〞制度的.〔五〕发现借款人、担保人严重不良行为不如实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贷款审查的;〔七〕匡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套取信用的.〔八〕未按规定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与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调查严重失真的;〔九〕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与担保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者担保人、抵〔质〕压物、质压权利不具备担保条件的;〔十〕未按规定到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物的评估和登记的.〔十一〕未经审查岗审查发放贷款的;6 / 13〔十二〕审查岗人员因审查程序走过场,导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无效的;〔十三〕未根据审查提出贷与不贷以与金额、期限、用途、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建议的;〔十四〕未对送交的信贷资料、调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的;〔十五〕未按规定验证借款人、担保人具有法律效力证件的;〔十六〕未按规定对借款人核定的授信额度进行审查的;〔十七〕审查通过有关责任人不明确的信贷业务的;〔十八〕未坚持柜面办贷,贷款责任人直接立据放款的;〔十九〕违规办理内部职工与其近亲属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二十〕未按调查程序进行审查并提交正式审查报告的;〔二十一〕审查通过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信贷投向的信贷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的;〔二十二〕审查通过违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有关规定的信贷、拆借等业务的.〔二十三〕隐瞒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的;不坚持独立审查,按他人授意进行审查的.7 / 13〔二十四〕违规审批向不符合借款条件的客户发放贷款的;违规违章审批跨辖区贷款的;违规违章审批未落实保证金的票据承兑业务的;违规审批向国家和上级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者企业发放贷款的;未经特殊授权,超过核定的客户最高额度审批发放贷款的;未履行有关大额贷款备案手续,造成贷款损失的;违规审批化整为零、多头贷款的.〔二十五〕审批发放需审贷委员会〔组〕审议而未审议或者虽审议但未通过的的信贷业务的;越权或者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的;〔二十六〕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的;审批发放不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的;审批发放冒名贷款、一户多证、超限额贷款的.〔二十七〕在办理担保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签订贷款担保合同后,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的;2、未按规定审查担保人的资信情况;3 、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押物真实性、有效性与抵〔质〕押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的;4、接受抵押、质押担保,抵押率、质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5、抵押、质押贷款收回前,提前解除抵押、质押手续或者提前返还抵押物权证、质押物的.8 / 13〔二十八〕审批办理不符合承兑条件的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二十九〕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 、贷款占用形态反映不实的;2、贷款未落实贷后检查责任制的;3、贷后检查走过场,对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问题不汇报的;4、在贷款发放后未按规定进行信贷跟踪检查或者无书面检查报告的;5、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未予指出并采取相应措施的;6、违反信贷档案管理规定,发现信贷档案资料遗失、损毁未与时报告或者与时追查、修补的;私自销毁、隐匿、篡改、创造虚假的信贷业务资料、证明、数据或者凭证的;7、未按规定办理贷款展期手续的;8、违规办理跨辖区贷款的;9、未按规定与时向借款人、担保人主X 权利,导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的;未在法律规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擅自对借款人实行贷款挂帐停息、豁收或者缓收利息的;9 / 13〔三十〕在不良贷款处置过程中,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暗箱操作或者因失职造成债权不能落实,导致损失的;对借款人、担保人催收不与时,导致丧失诉讼时效或者担保人免责的;对不良贷款借款人监控不与时,未与时对借款人、担保人的有效资产采取措施,丧失保全时机的;对改制的债务人或者担保人隐匿财产或者发生重大变故,应发现未发现、发现后隐瞒不报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对破产债务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主X 权利,或者在借款人破产终结后未继续向担保人追偿的;对借款人、担保人应起诉未起诉,导致债务人或者担保人隐匿财产、抽逃和转移资金,导致债权无法实现的;明知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与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诉前保全或者诉讼保全,导致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导致案件审结后已无任何资金可扣划、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对有利于债权实现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导致执行障碍的;案件执行时,不积极配合法官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导致判决或者裁定不能执行或者可执行的财产被隐匿、资金被抽逃转移的;对已诉未结案监控不力,债务人和担保人有执行能力而未与时申请强制执行并催促法院执行的;擅自对外抛却债权、承诺不予起诉、一诉了之、执行不力或者不予执行的;与对方当事人内外勾结、恶意串通,导致案件败诉或者不能执行的;对拟诉讼的案件,诉前未按规程操作,冒然起诉造成损失的;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导致案件撤诉或者败诉的;在诉讼过程中的举报材料不全, 明确应该采集的证据没有取证的;事实陈述不清或者出示对债权不利的证据,导致案件败诉的;对一审败诉的案件,在法定的上诉期间内应上诉而未上诉,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需要申请再审的,而未在法定期间内与时提起申请再审的;诉前未按照有关规定备案、审查起诉的,致使案件败诉或者不能执行的;擅自同对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助,给债权带来隐患或者导致信贷资金严重流失的;诉前审查不精密,盲目决定起诉,给信贷资产造成损失的, 由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按比例承担资产损失;〔三十一〕抵债资产用于抵偿不良贷款过程中的下列情形:1、抵债资产变现收入扣除取得和变现抵债资产时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后,按规定应冲减待处理抵债资产而未冲减、未足额冲减或者挪作他用的;10 / 132、蓄意压低价格处置抵债资产的;3 、未对接收的抵债资产建立分类卡片或者登记簿并记录抵债资产相关要素的;4、未按规定要求不定期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工作中违规违章行为发现后未与时处理的;5、抵债资产在保管过程中, 因保管不善造成资产损失、丢失的;6、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 以贷币资金支付抵债资产接收价格高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应收利息〕差额给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的;7、抵债资产接收后,无特殊原因未与时办理有关过户手续的;8、未经批准将抵债资产自用或者无偿出借的;9、在出租、变现抵债资产过程中,弄虚作假、内外串通、以低价出租、变卖给关系人的;10、未经审批或者超权限接收、处置抵债资产的;11、接收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的;12、接收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或者接收其他不宜抵债的资产的;11 / 1313、抵债资产接收价格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应收利息〕时,其差额部份擅自抛却追索权的;14、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过程中失职、弄虚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的;15、在不良贷款管理、处置中, 因失职造成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脱保或者未在规定期间向法院申请执行的;16、抵债资产变现后,应冲减待处理抵债资产而未冲减挪作它用的.17 、在贷款核销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反呆帐贷款和其他损失核销、申报、审查、审批程序规定的;〔2〕核销工作中超权限审批业务的.〔3〕核销工作中泄露核销信息或者内外勾结、伤害本行利益的;〔4〕核销后收回呆帐贷款未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的.第十二条不良贷款责任人因违纪、##由国家机关追究其责任的,不得免除按本制度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12 / 13第十三条本制度出台前的不良贷款与其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以前的制度或者办法规定实施责任追究,没有制度和办法规定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制度合用于我行所有从事信贷工作的人员,不允许任何信贷管理人员有超越本办法的特权.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铜都农村合作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13 / 13。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追究操作规程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追究操作规程一、总则二、责任认定的原则1.事后追溯原则: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应当以不良贷款发生之后的行为为基础,综合考虑贷款人、借款人和相关人员的行为和责任,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
2.归责原则:责任认定应当从管理者、贷款人、借款人和相关人员中寻找责任的主体,防止简单归咎于一些个人。
3.公平合理原则:责任认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一方。
4.证据优先原则:责任认定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不能凭主观臆断或推测。
5.追溯时效原则:对于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应当在合理的时效内进行,以避免追究工作的滞后和失效。
三、责任认定的内容1.贷款机构的责任认定:贷款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审查不严、保管不力、内控制度不完善等,造成不良贷款的发生和扩大。
2.借款人的责任认定:借款人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逾期还款、资金挪用等。
3.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涉及到贷款审批、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工作的相关人员,如果有失职、渎职等行为,也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4.资金监管机构的责任认定:对于监管不力、缺乏配合等行为,资金监管机构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1.不良贷款的发生通报:一旦发现不良贷款,贷款机构应当及时通报上级机构或资金监管机构,以启动责任认定和追究程序。
2.责任调查:相关人员应当根据通报要求,配合贷款机构进行责任调查,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3.责任认定与追究意见:贷款机构应当根据责任调查结果,形成责任认定与追究意见,并报相关机构审批。
4.审批及执行:相关机构对责任认定与追究意见进行审批,并下发执行通知,要求贷款机构根据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追究。
五、责任追究的措施1.贷款机构:贷款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内控措施,加强风险防控,优化管理流程,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借款人:借款人如有违约行为,应当按合同约定追究责任,比如增加利息、提前偿还等。
3.相关人员:对于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贷款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相应处理,比如停职、调离等。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为了强化信贷资产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等规定以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贷业务尽职操作规程》、《风险积累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逾期贷款和虽未到期但已经形成事实风险的次级以上不良贷款)、贴现、信用卡透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明确应尽的责任;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本行从事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管理等事项的各岗位责任人,含在职职工、提前离岗、内部退养、退休职工等。
(一)坚持“事实清晰、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
(三)坚持“分类处置、堵后清前”的原则。
(四)坚持“惩教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
本行成立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不良贷款责任事项的认定追究工作。
本行行长担任组长,副行长任副组长,信贷部、综合部、纪检监察部、安保部和各营业网点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领导、检查和监督本办法的执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本办法合用2022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不良贷款,之前的按本办法“老不良贷款责任处理意见”和“从轻兼从旧”的原则处理。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流程:数据采集→尽职调查→异议复议→审查→审批→报行长、董事长备案→签发意见→执行、督查、处置→档案归档。
信息采集。
贷款责任单位的主办信贷员(或者客户经理) 在次月5日前,以表格形式将上个月不良贷款的基本情况上报信贷部汇总,经信贷部审核后提交稽核安保部进行尽职评价。
尽职调查。
稽核安保部尽职调查中心收到信贷部提交的不良贷款情况统计表后,组织人员采取内审外核的方式,对调查、复查、审查、审批等岗位的履职情况进行责任认定,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进行调查、取证、评价,并提出责任追究与认定的建议(含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联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市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大力化解不良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以及央行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和已核销的呆账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进行调查估值、时效管理、清收处置和检查考核的全过程。
第四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贷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联社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
(二)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情况。
(三)处置减损原则。
通过加强不良贷款清收、转化和处置,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实现不良贷款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职责及处置权限第五条联社负责全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定,不良贷款清收、风险化解的指导、协调与检查,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测、分析和考评,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
第六条联社风险管理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不良贷款清收方案,指导、协调全市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置和变现等工作;(二)负责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的调查工作,提出不良贷款管理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三)负责全市不良贷款管理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统一指导或直接办理不良贷款诉讼执行工作;(四)负责不良贷款挂息管理;(五)对抵债资产进行管理以及转让、出租和变现;(六)负责对核销不良贷款进行监督、评估;(七)负责对各信用社(部)不良贷款清收化解的督办工作。
第七条各信用社(部)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机构不良贷款管理、清收与转化工作的具体实施。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工作方案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工作方案标题: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工作方案正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不良贷款问题严重影响了金融体系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为了加强对不良贷款的管理,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制定并实施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工作方案是十分必要的。
二、目标与原则1.目标:建立起一个全面、完善的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不良贷款风险,保障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2.原则:公正、公平、合理、透明,依法依规进行追究,遵循风险分散、责任明晰、奖惩有序的原则。
三、主要措施1.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不良贷款的预警和防范,确保风险得到及时识别和管控。
2.加强风险评估与分类:金融机构应根据贷款风险评估的结果,将贷款进行分类,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3.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良贷款责任的追究,金融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的调查与核实,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包括行政处罚、内部处罚以及法律追诉等。
4.提升员工素质与培训: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与教育,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5.加强合作与信息共享:金融机构之间应加强合作与信息共享,建立起联合惩戒机制,形成利益共同体,共同应对不良贷款风险。
四、监督与评估1.监督机制:建立由监管机构牵头的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监督机制,对金融机构的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2.评估体系:建立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工作的评估体系,定期对金融机构的追责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五、风险应对与处置1.风险应对:金融机构应及时发现和应对不良贷款风险,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避免风险扩大化。
2.处置措施:对于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金融机构应根据风险分类和内部控制机制,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包括催收、清收等手段。
六、宣传与教育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公众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对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增强社会的风险防范意识。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制度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制度在银行的世界里,不良贷款可真是个让人头疼的话题。
想象一下,你去银行借了点钱,心里美滋滋的想着要买新车,结果没过多久,这车还没开出去,贷款就变成了不良贷款。
哎,真是“希望越大,失望越大”。
这时候,银行可不乐意了,开始追着你要账,就像小孩追着冰淇淋车一样。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银行可得好好理清责任,别让不良贷款像无头苍蝇一样乱撞。
责任认定这块儿,银行得搞清楚是怎么一回事。
有些人借钱就是不打算还,这种情况就得好好处理,银行不能就这么大方“算了”。
再说了,贷款合同上可是写得清清楚楚的,不还钱可不行,银行不是慈善机构。
可有些借款人可能真的是遇到困难,生意失败、家庭变故,这个时候银行也不能一味地追着要钱。
得看情况,分清楚谁该负责,谁又是受害者。
这就好比说,有的人借了钱是想干大事,结果却在半路上摔了一跤,难道银行要为了这摔跤的事就把所有责任都推到他身上吗?然后,说到追究制度,这就像是给银行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
银行不光要记账,还得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想象一下,银行就像个穿着铠甲的骑士,手里拿着法律的剑,随时准备面对不良贷款的挑战。
如果借款人真的逃避责任,银行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到底。
可别以为这是一件轻松的事,法律程序可是一条漫长的路,得耐心走下去。
贷款人可能还会“玩失踪”,这可真是个棘手的问题。
银行在追究责任的时候也得注意方法。
打个比方,像个好警察,不是见人就抓,而是得先了解事情的真相。
沟通很重要,银行可以主动联系借款人,看看他们的真实情况。
借款人也不想逃避责任,只是缺乏解决问题的能力。
此时此刻,银行可以伸出援手,帮他们找到解决方案,这样不仅能维护自身的利益,也能让借款人感受到温暖。
银行还可以考虑制定一些合理的,给那些因为特殊情况而导致贷款不良的人一条生路。
就像是“给一根救命稻草”,帮助他们重新站起来,重新踏上还款的路。
这样一来,银行也能避免不良贷款的增加,双赢的局面可不是梦。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海商行发〔2011〕187号关于印发《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支行、营业部:《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二届十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附件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农商行")贷款行为,强化贷款责任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责任制约,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规定以及XX农商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XX农商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人员,是指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包括各支行、营业部(包括小额信贷服务中心等区域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支行”)、及XX农商行从事信贷业务拓展、授信、审批、风险防控等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所有相关岗位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XX农商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包括工作责任、过失责任、违规责任、违法责任。
是指信贷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XX农商行规章制度或未尽职履职而应承担的贷款责任。
第五条贷款责任追究的范围主要包括风险贷款、不良贷款、违章违规贷款以及XX农商行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信贷业务.第六条贷款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违规积分、经济处罚、经济赔偿、纪律处分及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XX农商行成立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贷款责任事项的评定追究工作。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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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汇报人:
汇报时间:20XX/01/01
目录
01.
添加标题
02.
引言
03.
银行不良贷款 责任追究制度 概述
04.
银行不良贷款 责任追究制度 的核心要素
05.
银行不良贷款 责任追究制度 的实施与监督
07
研究结论
银行不良贷款责 任追究制度的重 要性
银行不良贷款责 任追究制度的现 状与问题
完善银行不良贷 款责任追究制度 的建议
未来发展趋势与 展望
研究不足与展望
研究样本数量不 足
研究方法有待改 进
未来研究方向展 望
政策建议与实施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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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措施: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 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包括清收、 重组、核销等,以降低风险并减 少损失
透明度和公开性:银行应提高透 明度和公开性,向公众披露不良 贷款的责任追究结果和处理措施, 以增强公众对银行的信任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 与监督
05
实施机构与职责
适用对象:包括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风险管理人员等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的核心 要素
04
责任主体与责任客体
责任主体:银行及其工作人员 责任客体: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方 责任主体在不良贷款中的角色与职责 责任客体在不良贷款中的角色与责任
责任范围与责任程度
责任范围: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哪些行为或决策可能导致责任追究 责任程度:确定责任追究的程度,包括不同行为或决策对应的责任轻重和惩罚措施
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修改) (1)
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修改) (1)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修改)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中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落实风险防控要求,促进微小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责任认定原则第三章责任追究范围和方式第四章处理程序和要求第五章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认定原则:银行在办理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中,应按照“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公正合理、保护客户”的原则,对不良贷款责任进行认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制度、规则进行责任追究。
具体原则如下:(一)“审慎经营”原则。
银行贷前管理应履行尽职调查、尽职审查、风险定价等职责,合理把握微小企业客户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风险情况,确保贷款经营风险可控和授信安全。
(二)“风险可控”原则。
银行应根据微小企业客户不同风险情况、资信情况、业务特点等,制定不同的授信策略,针对性地开展风险防控措施,如设置授信审查流程,对风险较高的授信进行额外审批,拓宽担保物范围等。
(三)“公正合理”原则。
银行应依法依规使用公正、客观、合理的方式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不得有利于自身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保护客户”原则。
银行应足额、及时向客户披露贷款利率、费用、期限、责任等信息,注重维护客户利益,规范服务,提升质量,切实保护客户权益。
责任追究范围和方式: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如下追究方式:(一)责任监管。
银行内部应建立健全的租一把赢财富监管机制,确保授信监管到人,包括拈判准入、风险分类、贷款执行情况、贷款损失等方面做好风险管理。
(二)责任追究。
银行内部应对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区分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针对不同因素采取不同的追究措施。
具体分为以下五种情况:1. 客观因素。
银行在授信过程中已尽职调查、尽职审查,但由于外部环境变化或客观因素导致贷款出现不良情况。
在此情况下,银行不应追究对应客户的责任。
信用社(银行)对责任不良贷款追究处罚的处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对责任不良贷款追究处罚的处理办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联社制定的不良贷款责任清收措施,进一步推进不良贷款责任清收工作的深入开展,建立不良贷款责任清收的长效激励机制,实现信贷资产质量的持续好转和稳步提高,经办事处会议研究,对全辖农村信用社责任不良贷款进行追究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处理办法:第一条基本原则。
根据我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类型、金额的实际情况,在对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清收和责任追究处理上实行“全面认定、奖惩结合、宽严适度、公开透明、分级负责”的原则。
全市各联社统一实行本办法,不得执行有悖于本办法的其它办法和标准。
第二条全面认定就是对所有的不良贷款要全部认定,区别情况,落实放款责任,符合责任清收条件的实行责任清收。
按照不良贷款形成时间对责任清收划分为今年年1月1日至今年年7月1日和今年年7月1日以后两个时段。
对今年年12月31日以前的不良贷款各联社也必须要落实责任人,可只实行岗位清收、奖励清收、依法清收的办法,不实行责任清收。
第三条对今年年1月1日以后今年年7月1日以前发放形成的存量不良贷款要实行全部认定,坚决杜绝有不良贷款无责任人的现象出现。
要逐笔认定责任人,落实清收责任人,实行责任清收。
对代办站原代办员发放的贷款和因为受灾、政府干预形成的不良贷款都要认定。
***市自然灾害频繁,农村信用社下辖代办站多,形成的不良贷款数额大、户数多,2002年底以前政府干预形成的种、养业等不良贷款未能充分体现等因素,目前全市小额农户贷款逾期或形成呆滞、呆账的达28.95万户、18.47亿元,其中绝大多数农户已多年不再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
这些贷款如果不进行责任认定,再加上基层信用社人手不足等原因,是很难收回来的。
所以要坚持对这部分贷款实行全面认定、全面落实到信贷员、片管员或基层负责人身上的原则,做到有人管、有人负责去收,抓紧清非压户。
第四条对今年年7月1日以后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要逐笔认定,不论是什么原因形成的,均要实行责任清收,发生一笔,认定一笔,责任清收一笔。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海商行发〔2011〕187号关于印发《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支行、营业部:《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二届十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附件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农商行”)贷款行为,强化贷款责任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责任制约,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规定以及XX农商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XX农商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人员,是指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包括各支行、营业部(包括小额信贷服务中心等区域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支行”)、及XX农商行从事信贷业务拓展、授信、审批、风险防控等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所有相关岗位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XX农商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包括工作责任、过失责任、违规责任、违法责任。
是指信贷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XX农商行规章制度或未尽职履职而应承担的贷款责任。
第五条贷款责任追究的范围主要包括风险贷款、不良贷款、违章违规贷款以及XX农商行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信贷业务。
第六条贷款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违规积分、经济处罚、经济赔偿、纪律处分及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XX农商行成立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贷款责任事项的评定追究工作。
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我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进一步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有效遏制业务经营中违章违纪违法行为,确保各项业务稳健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及ⅩⅩ县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中违章违纪违法行为经济处罚暂行办法》、《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农村信用社各网点机构,工作人员违反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形成的不良贷款实行的经济处罚。
第二条对已查明的违章、违纪、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情节给予下列处罚:1、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纠正;2、通报批评;3、收缴违规违纪资金或收入;4、全额赔偿经济损失;5、罚款;6、撤销荣誉称号并收回所发奖金及奖牌;7、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和给予行政处分;8、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立案查处;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根据行为事实需要进行处罚的,要向被处罚单位(人)下达《处罚决定通知书》,载明处罚事由、依据、金额和缴款期限,被处罚单位(人)应积极主动在期限内及时上缴罚款及违规资金入帐。
第四条下列行为属“三违”贷款1、贷新还旧,本息立据、收息立据的(符合联社规定借新还旧条件的不在其列);2、自批自贷,发放背皮、冒名、跨区域贷款的;3、对不具备信用贷款条件、担保贷款资格的借示人擅自发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的;①贷前调查情况失实(或未撰写调查报告),借款风险度计算成本明显失误的;②担保不实,接纳不符合抵押条件的财物充作抵押、抵押物未经相关部门审查、登记备案、非本单位签发的质押物未经相关部门审查、登记、备案、非本单位签发的质押物未经咨询,导致抵押、质押落空的;4、超越贷款审批权限擅自审批贷款;化整为零放款、贷款累大户以及多头贷款的;5、经出质人(即:可作抵押的权利单证的所有人)同意,但无承诺、未兑保、未登记而直接发放质押贷款的;6、未经登记过户公证的抵押物作抵押和未经抵押物所有人同意而发放抵押贷款的;7、贷款逾期不及时向借款人、担保人办理催收手续,致使贷款和担保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和违规办理贷款延期手续的;8、擅自提高、降低或变相提高降低贷款利率,随意减免贷款利息的,不执行逾期、“两呆”和挤占挪用贷款计息规定的;9、未经合法评估机构评估,形成抵贷资产不实,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10、未按规定认定,核销呆帐贷款,将属于个人责任的不良贷款不按规定追究责任而进行核销的;11、贷款担保抵(质)押不实、要素不全、借款、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12、贷款占用形态不按规定及时调整,在帐、表上胡冲乱转贷款形态,监测管理混乱的;13、以贷谋私,贷款吃“回扣”收取好处费,索贿或收受贿赂的;14、利用职务之便骗取贷款与人合伙牟利的;用信用社资金私自放款或帐外经营牟利的,玩忽职守造成信贷资金被骗的;15、用虚假存单证、房产证和用仿造单证或挂失的汇票、存单进行抵(质)押诈骗贷款的;16、与借款人内外勾结,私刻他人及担保人印章或滥用他人名章直接进行诈骗信贷资金的;17、违反信贷法律,金融法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的;18、擅自退(换)贷款抵(质)押物品,吃里扒外,抵贷资产不处理、不收帐,擅自使用或私分造成贷款抵(质)押落空难以收回的;19、用信贷资金进行期货交易,炒股票或搞帐外经营的;20、收贷不入帐,侵占、贪污、挪用信贷资金的;21、其他贷款违纪违法行为的。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doc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篇一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提高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臵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点,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处臵和监测、检查与奖惩等各个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个贷中心、营业部及基层信用社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及承担不良贷款管理处臵职责的贷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还款义务人是指借款人、保证人以及依法承继其还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如财产继承人、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企业股东、改制后具有债务承继关系的企业、企业开办单位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的原则(一)真实反映。
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不良贷款的形态状况及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各环节的工作情况。
(二)依法合规。
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尽职履责。
不良贷款管理人员根据尽职管理要求,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信用社权益。
(四)科学管理。
科学合理设臵不良贷款的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处臵技术水平。
(五)优化处臵。
合理把握处臵效率和效益的关系,通过处臵时机的选择、处臵方式的比较和定价机制的运用等,实现不良贷款处臵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
严格保密不良贷款管理、处臵相关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贷款损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要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5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贷款业务管理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贷款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发生贷款客户履行贷款合同约定义务,贷款已逾期一个月以上,贷款被公司列入可疑和损失类,给公司带来较大贷款风险和造成贷款损失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责任,是指因公司工作人员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操作规程规定,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或不良影响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贷款项目调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贷款的,应追究责任:(一)不严格履行贷款项目调查义务,造成调查结论失真的;(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未在调查报告中注明的;(三)发现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状况有明显恶化或有偷逃债务倾向未及时报告的;(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贷款操作规程规定行为的。
第四条贷款项目审核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贷款的,应追究责任:(一)不严格履行贷款项目审核义务,在失真调查的结论上签署了同意贷款意见的;(二)发现贷款项目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等问题未向贷审会说明的;(三)发现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状况明显恶化或有偷逃债务倾向未及时向上报告,并未采取处置措施的;(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贷款操作规程规定行为的。
第五条贷款项目评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贷款的,应追究责任:(一)不严格履行项目评审义务,发现贷款项目存在问题在表决时仍同意贷款的;(二)串通其他贷审会成员为他人谋求贷款的;(三)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贷款操作规程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贷款项目决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贷款的,应追究责任:(一)发现贷款项目存在问题,仍签署同意贷款意见的;(二)强令贷款项目调查、审核和贷审会成员为他人贷款的;(三)发现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状况有明显恶化或有偷逃债务倾向而未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的;(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贷款操作规程规定行为的。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强化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意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用责任追究是指在信用业务全过程中,对已出现信用风险业务或信用业务各岗位人员所实施的违法、违规或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予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是指对本行已存在事实风险的按照五级分类应归属于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内外信贷业务,下同),拟离职、退休(含内退)人员移交的由本行认定存在重大潜在风险的信贷业务的全流程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并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予以免责。
第四条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逐笔认定,责任到人;(三)有责必究,尽职免责。
第五条各岗位人员在信贷业务办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导致不良贷款形成或对不良贷款的形成无关联性作用的情形,不适用本管理办法,应根据《**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实施办法》进行问责,对于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责任人第六条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对象为本行信贷业务各环节的调查、审查、审批人员以及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清收人员等全流程责任人,包括:(一)经办信用项目部门的主协办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及其负责人;(二)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及负责人;(三)审贷委员会成员;(四)分管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行长助理、副行长及本行行长;(五)办理信用业务下柜发放及票据查询业务的相关人员;(六)信用业务发放后的管理及清收人员;(七)违法、违纪和违规办理信用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对于退休或内退时未能被发现,但后续查实对相关不良贷款负有责任的退休或内退人员,应当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强化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意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用责任追究是指在信用业务全过程中,对已出现信用风险业务或信用业务各岗位人员所实施的违法、违规或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予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是指对本行已存在事实风险的按照五级分类应归属于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内外信贷业务,下同),拟离职、退休(含内退)人员移交的由本行认定存在重大潜在风险的信贷业务的全流程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并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予以免责。
第四条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逐笔认定,责任到人;(三)有责必究,尽职免责。
第五条各岗位人员在信贷业务办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导致不良贷款形成或对不良贷款的形成无关联性作用的情形,不适用本管理办法,应根据《**银行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实施办法》进行问责,对于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责任人第六条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对象为本行信贷业务各环节的调查、审查、审批人员以及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清收人员等全流程责任人,包括:(一)经办信用项目部门的主协办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及其负责人;(二)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及负责人;(三)审贷委员会成员;(四)分管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行长助理、副行长及本行行长;(五)办理信用业务下柜发放及票据查询业务的相关人员;(六)信用业务发放后的管理及清收人员;(七)违法、违纪和违规办理信用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对于退休或内退时未能被发现,但后续查实对相关不良贷款负有责任的退休或内退人员,应当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
****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建立和完善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责任”是指对事实上已形成或即将形成不良贷款所应承担的责任。
按承担责任主体分为贷款调查责任、贷款审查责任、贷款审批责任、贷款发放责任和贷后管理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是指对我市农村信用社贷款调查人、贷款审查人、贷款审批人、贷款发放人、贷后管理责任人以及负有特定职责的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包括:(一)依据《***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实施细则》(湘信联发[2006]18号)认定列入或应列入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贷款。
(二)被银行业监管部门、审计机关等监管机构及本社检查发现,虽然尚未形成不良贷款但存在借款人未按约还本付息,或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和严重责任问题的贷款。
(三)下列违章违纪贷款: 1、超越审批权限、化整为零、垒大户、自批自贷、一户多贷、大额贷款不经集体审批的贷款;2、跨区域贷款;3、违规以贷收息,以贷还贷;4、违反规定或擅自越权展期的贷款;5、冒名贷款;6、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手续发放的抵(质)押贷款;7、帐外经营发放的贷款;8、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9、向无借款资格人发放的的贷款以及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投向不合理的贷款;10、利用职权合股经商、从中渔利、或索贿受贿发放的贷款;11、其他违法违规违纪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的依据。
(一)对贷款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的依据是上述人员对每笔贷款业务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书面意见。
没有明确意见或意见表示模棱两可的,视为同意。
(二)对贷款发放人、贷后管理责任人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的依据是上述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与形成不良贷款之间的关联度。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XXXX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内部监督,严肃信贷纪律,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切实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X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责任追究是指在办理贷款业务全过程中,对各环节、各岗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或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条贷款责任追究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宽严适度、全程监控、责任到人、有责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责任追究的对象为本行贷款业务的受理、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发放、贷后管理以及贷款收回等各环节、各岗位有关人员(以下简称信贷人员)。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界定及处罚措施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分为违法违规责任和失职责任两种。
违法违规责任是指因出现违法违规问题对相关人员追究的责任。
失职责任是指因失职形成不良贷款或造成贷款损失对相关人员追究的责任。
第六条信贷人员已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但由于客观原因酿成信贷风险的,不在本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的范围之内。
客观原因主要是指自然灾害或借款人意外伤亡等非主观因素。
第七条贷款责任的界定。
由责任人自主考察、发放,经贷审委审议、总行审批,本人同意承担第一责任的贷款,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相关《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发放的贷款,经认定责任人承担的贷款,属责任贷款。
责任交接:信贷人员因工作调动、区域轮换等原因变动工作岗位的责任贷款,由风险管理部逐笔建立登记簿,在稽核监保部门的监督下,交接双方共同外核、清查档案,明确责任。
双方无异议的,由继任者承担收回责任。
原责任人因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造成以后贷款产生纠纷或因其违规行为导致贷款到期难以收回的,仍由原责任人承担责任、第八条处罚措施。
经济处罚:主要以经济赔偿、扣发工资的形式做出。
对经济处罚款项,设专户管理,用于归还贷款。
1.经济赔偿是指相关责任人员按照造成贷款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贷款损失金额由责任追究委员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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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行发〔2011〕187号关于印发《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支行、营业部:《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二届十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附件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农商行”)贷款行为,强化贷款责任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责任制约,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规定以及XX农商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XX农商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人员,是指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包括各支行、营业部(包括小额信贷服务中心等区域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支行”)、及XX农商行从事信贷业务拓展、授信、审批、风险防控等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所有相关岗位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XX农商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包括工作责任、过失责任、违规责任、违法责任。
是指信贷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XX农商行规章制度或未尽职履职而应承担的贷款责任。
第五条贷款责任追究的范围主要包括风险贷款、不良贷款、违章违规贷款以及XX农商行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信贷业务。
第六条贷款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违规积分、经济处罚、经济赔偿、纪律处分及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XX农商行成立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贷款责任事项的评定追究工作。
XX农商行行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XX 农商行分管前、后台信贷业务副行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由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授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审计稽核部、合规管理部、监察保卫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章贷款责任追究原则第八条尽职免责原则。
凡责任人在贷款调查、授信、审批、用信、贷后管理过程中尽职履职,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贷款手续合法、合规、完整、有效,确因借款人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难以预见的因素以及市场行情的突变而形成的不良贷款,可从轻或免除本办法规定的贷款责任,但应承担后续管理、催收和清收责任。
第九条追本溯源原则。
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贷款进行历史成因追溯,真实反映贷款发放的过程及不良贷款的成因,客观准确认定各贷款责任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实行贷款责任终身追究。
第十条违法违规严惩原则。
对违法违规贷款,无论是否造成直接资金损失,一律严格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既往从宽、现在从严原则。
从贷款行为或事实发生的时间上区分,以2010年12月31日为限从严从重追究责任人新发生的违法违规贷款责任。
第十二条积极处置从轻、消极对待从重原则。
对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化解贷款风险、努力减少资产损失的责任人从轻处罚;对隐瞒不报、态度不积极、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贷款风险、导致损失扩大的责任人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违规积分、经济处罚、经济赔偿、纪律处分相结合原则。
对认真清收、积极赔偿的责任人,可从轻或免于纪律处分;对态度恶劣、不认真清收,不吸取教训、赔偿不能按期、足额到账或拒不赔偿的责任人,从严追究行政责任,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贷款责任追究范围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包括工作责任、过失责任、违规违法责任。
(一)工作责任,是指按照信贷岗位分工和XX农商行管理要求,信贷人员必须执行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实现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
因时间及历史原因而形成的兼管类信贷业务,接手管理责任人具有清收的工作责任。
(二)过失责任,是指贷款责任人因主观上工作不履职、不负责、业务能力存在重大缺陷等原因严重失职或渎职而导致的贷款不良或资金损失。
1、贷前调查不实:未按规定尽职调查,对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调查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出具不实的调查报告,误导信贷决策,导致贷款形成不良或造成损失;2、贷时审查不严:未按规定尽职审查,对调查资料明显缺失、明显风险点未能发现,对存在明显违规问题未能指出,审查意见不准确、不充分,误导信贷决策,导致贷款形成不良或造成损失;3、贷款决策失误:对贷款明显风险点或不合规情况未能发现,或不采纳调查人或审查人意见,主观臆断,决策失误,导致贷款形成不良或造成损失;4、贷后检查不力:未按规定监督资金使用、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对借款人或担保人状况发生明显异常变化未能及时发现,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贷款形成不良或造成损失;5、贷款清收不力:未按规定进行尽职催收、清收,导致丧失最佳有利清收时机,或导致贷款失去诉讼时效,造成损失;6、档案资料不全:未按规定收集信贷档案资料,丧失有利证据,导致诉讼或处置困难,造成损失;7、其他因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或未尽职履职而导致贷款形成不良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
(三)违规违法责任,是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信贷业务管理规定以及XX农商行信贷规章制度规定发放的贷款。
主要包括:1、冒名贷款。
即实际借款人冒他人之名借款。
凭证署名借款人存在,但并不知情(或予以否认),本人也未在申请书及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贷款责任人自身或内外勾结,利用所掌握的他人身份证明材料,骗取贷款的行为;2、借名贷款。
借款人存在,合同借款人与资金实际使用人非同一人,但合同借款人知情并认可实际用款人以其名义贷款,清理时,借款人、实际用款人之一无条件、全额承接贷款债务(或两人无条件、分比例、全额承接贷款债务)。
具体可分两种情况:(1)贷款由借款人本人办理,资金为他人(实际用款人)使用;(2)贷款非借款人本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实际用款人以借款人名义办理,合同借款人本人未在申请书及借款合同上签字,资金为合同借款人认可的他人(实际用款人)使用。
3、假名贷款。
即凭证署名的借款人不存在,贷款责任人自身或内外勾结,以伪造、编造的虚假借款人身份信息材料,以虚假借款人名义骗取贷款的行为;4、超权限贷款。
贷款责任人违反XX农商行授权授信管理制度,发放超过信贷审批权限或客户授信额度及条件的贷款,包括贷款责任人为逃避信贷检查监督而向借款人发放多笔累计超过贷款审批权限的贷款(含由借款人家庭成员或他人承借的贷款);逆程序或缺程序贷款、未经授权的贷款处置行为,如擅自放弃诉讼、执行借款人或担保人,均视同超权限贷款;5、一户多名贷款。
贷款责任人在借款人未归还所借贷款的前提下无特殊原因故意向借款人配偶、直系亲属、其他家庭成员等多人发放的贷款(同一家庭成员经营不同的项目,资产、负债、经营活动相对独立、单独核算的除外);6、以贷收本息、以贷收息、未还息而以贷还贷的贷款。
贷款责任人对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采取发放超过原贷款金额的贷款于当日或隔日收回贷款本息的贷款;借款人因归还原贷款利息而发放的贷款;借款人无力归还原贷款利息而为其以贷还贷的贷款(因历史原因盘活的贷款除外);7、化整为零贷款。
贷款责任人为逃避信贷检查监督而向借款人发放多笔累计超过贷款审批权限的贷款(包括由借款人家庭成员或他人承借的贷款);8、企业有贷款,个人借款企业用的贷款。
贷款责任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企业已经在支行有贷款,而继续发放以个人名义用于企业经营的贷款;9、夫妻保、父子保贷款。
贷款责任人发放的贷款直接由借款人配偶、直系亲属担保但实际没有偿还能力的贷款(不共同居住、有独立收入的直系亲属担保贷款,以及贷款额度与家庭收入相匹配、为完善手续而担保的贷款除外);10、违反面谈面签贷款。
贷款责任人在借款人或担保人未亲自到场的情况下办理虚假借款担保签字手续而发放给借款人使用的贷款;11、故意编造虚假信息贷款。
贷款责任人故意编造虚假调查报告、故意更改或遗漏重要信息发放的贷款;12、贷款责任人因重大失职行为导致贷款形成较大损失视同违规贷款处理。
13、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贷款;第十五条认定为责任贷款且由责任人赔偿后的不良贷款,明确贷款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承担清收和管理责任。
因清收不及时、管理不到位造成损失扩大的,追究管理责任人过失责任。
第十六条认定为非责任贷款的,明确贷款清收责任人或管理责任人,责任人承担贷款的清收或管理责任,清收宽限期满后仍未有效处置或清收处置后损失率超过30%的视同过失贷款,追究过失责任。
第十七条对在贷款发放与支付过程中,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未根据合同及出账要求对贷款发放、贷款资金支付进行审核,造成贷款支付对象、用途不符或贷款资金回转的,视同过失贷款,追究过失责任。
第十八条柜员未按照受托支付的要求对贷款资金支付进行严格有效的监督,将贷款资金划转向非约定用途或账户,直接导致贷款形成损失的,视同违规贷款,追究违规责任,一并追究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的过失责任。
第四章责任承担比例及经济赔偿规定第十九条贷款操作流程中,各岗位人员因违法违规或未尽职履职,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上一环节人员提供的信息材料和分析意见有明显失真或隐瞒的,下一环节人员未尽职核实和分析,作出错误判断或决策,上、下环节经办人员按7:3比例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由于过失责任而造成贷款形成不良的责任人,且当月未能收回的贷款责任人,实行在岗清收、预赔偿制度,在岗期间每笔、每岗、每月扣发工资200元,直至清理收回。
贷款本息全额收回的,可以返还,并记贷款逾期记录一次。
对一个月度内累计出现三次(含以上,当月未收回的)贷款逾期记录,实行下岗清收,下岗期间只发生活保障工资,其他所有工资性收入均扣划至XX农商行预赔偿保证金账户,直至清理收回。
贷款本息全额收回的,可以返还。
对一个月度内累计出现五次(含以上,当月未收回的)贷款逾期记录,或全年五次(含以上)出现贷款跨年度形成不良贷款的,经有关部门界定责任预计形成损失的,采取下调客户经理等级直至调离信贷岗位。
第二十一条由于违规责任而造成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责任人,要责令其下岗清收,下岗期间只发生活保障工资,其他所有工资性收入均扣划至XX农商行预赔偿保证金账户,直至清理收回。
贷款本息全额收回的,可以返还。
第二十二条对贷款损失的经济赔偿(一)贷款(含利息)损失,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借款人、担保人追索还款责任及担保责任后,实际形成损失的贷款。
对贷款损失部分,分为三种情况处理:一是对通过实施阳光信贷工程,采取公开评议、授信且单户借款余额5万元(含)以下贷款,确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火灾、爆炸、其他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不追究客户经理责任,不纳入贷款损失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