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汇交告知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汇交告知书
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9号)和AA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AA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汇交工作的通知》(沪规土资矿[2009]458号),本市对辖区范围内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实行统一汇交制度,现将汇交工作具体事项告知如下:
一、汇交责任人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由建设单位汇交,建设单位也可委托承担地质勘察工作的单位汇交。建设单位是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汇交责任人,应依法履行汇交义务。
二、汇交程序
自2009年8月1日起,为了方便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汇交,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填写《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收件单》,并于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一起汇交到市或各区(县)及受委托的建筑业受理服务窗口。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经验收合格后,由AA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给《地质资料汇交凭证》;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需按补充汇交通知要求补充汇交。
三、汇交内容及数量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的纸质资料(报告正本或正本复印件,需装订成册)和电子文档光盘(包含正文、平面图、数据库trans.mdb及其他须汇交资料的电子文件)各一份。
四、汇交范围
(一)市政工程
1.跨海大桥、黄浦江苏州河上桥梁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轨道交通线、高速公路、高架道路、磁悬浮列车线、地下隧道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3.铁路干线、大型火电站、重大工程的地下储库(包括地下储水库)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4.东海及长江流域港口码头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二)其他建设工程
1.居住建筑(包括商住及办公楼)10层及以上,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包括厂房、烟囱、纪念碑等高耸构筑物)总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及超高层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建筑物群体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纯别墅区或别墅加多层住宅区除外);
3.开挖深度5米(含5米)以上或地下建筑二层(含二层)以上的大型基坑工程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AA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