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车辆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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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烽煤炭分公司特种车辆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车辆运行管理,提高司机驾驶操作技能和车辆利用率,保证车辆的完好状况和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车辆是煤矿辅助运输的专用车辆,使用特种车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特种车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驾驶员一般规定
第三条: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国家安全监察部门签发的司机特种操作证、分公司安监局签发的入井安全许可证并持证上岗。
第四条:驾驶员必须熟悉所驾车辆的结构、性能、掌握其操作要领,并能排除常见故障。
第五条:驾驶员必须爱护车辆设施,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
第六条:驾驶员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带烟、火和其他违禁物品入井、严禁私自将车辆交无证人员驾驶。
第七条:入井作业时,驾驶员必须随车携带便携式瓦检仪。
第八条:车辆在井下巷道运行时,发生突发故障或撞坏井下设施时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并及时组织处理。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九条:行车前应按规定全面检查完好情况,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条:车辆行驶速度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同向行驶车辆安全运行间距不得低于50米,相向行驶时应提前向对面车辆发出信号,车辆应相互主动让道。
第十二条:车辆转弯、通过交叉、风门等地点时,应减速并发出声光信号。
第十三条:车辆作业区域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车辆运行过程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
第十四条:车辆运行和作业时,必须小心谨慎,严禁损坏井下管线、设备、设施。
第十五条:车辆不得超载运行;增速必须先由低到高,不得高档起步;减速必须先制动减速再减档,不得直接减档;下坡严禁空档滑行。
第十六条:牵引车辆时必须有三人同时进行,两人操作,一人监护指挥。
第十七条:车辆载运大型设备行走时,必须明确跟
车人员的乘坐位置。
第十八条:车辆在运输设备时,必须按规定选择合格捆绑用具,绑扎牢固。
第四章行车线路规定
第十九条:车辆运行线路,巷道及硐室高度不小于3m,宽度不小于4.5m。
第二十条:车辆运行线路上的风门,净宽度不得小于4.2m,净高度不得低于3m,风门的底框架需跟巷道底板水平,且风门不能设置在拐弯或斜坡处。
第二十一条: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撤期间,车辆运行线路上的风门,必须设专人看管。
第二十二条:车辆运行巷道要配有足够风量,保证有害气体浓度不超限。
第二十三条:运行线路砼底板有效宽度不得小于4.5m,且每隔500m要设一个铺砼底板的倒车硐室,硐室深度不得小于12m。
第二十四条:运行线路砼底板厚度不得小于150mm,标号不得低于C20。
第二十五条:运行线路上方的管线及吊挂皮带距底板净高度不得低于3.2m;巷道悬挂电缆高度距底板不得低于1.8米;水管与电缆悬挂在巷道一侧。
第二十六条: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撤期间,运行线路
巷道内水泵及其它矿用设施应设置在安全硐室或联巷内,并有明显的反光标志。
第二十七条:在运行线路上,每隔3000m设置一处加水点。
第二十八条:在为矿井生产服务时,运行线路底板淤泥、积水深度不得超过200mm。
第二十九条:在冬季综采设备安装、回撤期间,矿井应提供足够的特种车辆存放点。
第三十条:在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撤期间,在运行线路上不得进行其它作业;特种车辆集中运输期间,所在矿井严格控制入井其它车辆,能停止施工的尽可能停止施工。
第五章处罚
第三十一条:车辆运行出现下列情况,根据情节给予车辆所在单位及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一)车辆带病运行、灯光不全、指示仪表不正确投入运行的罚司机200元;
(二)保护装置失灵或故意甩掉车辆保护装置,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性质和后果,对车辆所在单位和责任人给予200-5000元处罚;
(三)车辆运行中违章操作,撞坏设备、电缆、水管、风门等其它设施的照价赔偿,并对责任人处罚200-500
元。
第三十二条:支架搬运车与铲车只能乘坐跟车人员1名,否则罚驾驶员100元,罚违乘人员每人200元。
第三十三条:跟车人员没有履行职责,未按规定位置乘坐,罚跟车人员100元,罚驾驶员50元,跟车人员在车辆上睡觉的罚300元。
第三十四条:驾驶员没有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没有等车辆前方的人员躲在安全位置就通行的,根据情节罚50-200元。
第三十五条:对强行拦挡、爬乘车辆的任何人罚300元。
第三十六条:对于行车巷道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在验收中提出问题逾期不整改的,根据情节罚责任单位1000-10000元。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金烽分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属金烽分公司。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