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单位无偿使用征税单位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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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单位无偿使用征税单位土地的城镇土 地使用税优惠
【事项名称】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征税单位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事项描述】 符合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
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减免性质代码:10125002 本事项为地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 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 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税务机关要求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 规定期限内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1 2 资料名称 原件/复 印件 原件 原件及 份数 2 1 原件核对后 备注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 表》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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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使用土地的文件 3
复印件 原件及 复印件 1
退还 原件核对后 退还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的决定》 (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6〕第 48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3 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税地字〔1989〕140 号)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 一直享受。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 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