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务犯罪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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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务犯罪的法律责任

会计职务犯罪是会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从事会计行为的过程中,违反《会计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侵犯国家的会计秩序和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谨慎性,情节严重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会计职务犯罪是经济犯罪的一种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特别是在资本市场发达的今天,会计信息的质量直接关系着社会公众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关系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繁荣。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不是很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会计犯罪的认定和惩罚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规范会计行为,完善刑事立法,对于预防和打击会计犯罪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一、我国会计职务犯罪的立法过程

1979年刑法制定时,经济体制改革刚刚起步,此时还是

实行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此时会计职务犯罪大部分都是会计人员或者隐匿会计资料以进行偷税或者贪污、挪用犯罪,会计违法行为仅仅是法律上规定的逃税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等经济犯罪

的行为构成要件,本身并不构成独立的犯罪行为。所以,此阶段没有对会计犯罪作出专门的法律规定。

1997年修订刑法时,我国的资本市场已经开始运作,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舞弊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股东和其他人的利益;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使企业的竞争环境日趋激烈,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可能有的企业破产成为普遍现象,而对企业进行清算的过程中,妨碍清算的行为屡禁不止,此时期刑法加入了“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和“妨害清算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

1999年刑法修正案增加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61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

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这是因为一些上市公司不仅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行为,还对法律法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规定披露、不按时披露,以逃避相关部门的监管和相关利益者的监督,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我国会计违法行为具有高发趋势;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的刑法处罚不够严厉,使犯罪收益远远大于犯罪成本,容易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对会计犯罪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

二、《刑法》对会计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缺陷

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罪行相适应原则,其含义是根据行为人犯罪的客观事实和行为人的主管恶性,来决定所处刑罚的轻重,即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当、罚当其罪。按照罪行相适应原则,我国刑法对会计犯罪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对于简单的会计犯罪,刑法规定了较轻的法定刑,如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最高法定刑为五年有期徒刑;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最高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实践中,会计人员的造假行为导致的虚假会计信息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财政收入减少、国家宏观调控减弱,影响信息使用者的正确决策,进而在宏观上影响国民经济的运行秩序和发展;许多经济犯罪及腐败

现象,几乎都与会计人员作假账分不开。我国刑法对会计职务犯罪的法定刑不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不利于打击会计犯罪。

三、关于会计犯罪刑法罪名、刑法处罚的完善

对于会计犯罪,我国刑法规制还有所欠缺。有些会计违法行为,因为没有具体的刑法法律规定,使犯罪分子得不到刑事处罚。我国《会计法》第42 条、43条规定中的一些严重危害会计秩序的违法行为,理应上升为刑事法律规定,如非法设置或私设会计账簿罪、非法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罪、非法登记会计账簿罪、非法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罪、非法保管会计资料罪、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这些会计违法犯罪行为,都是对会计的基础性资料进行的犯罪,这些会计资料直接关系着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有必要对其进行刑法规制,以此维护正常的会计秩序和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谨慎性。我国刑法不仅对会计罪名规定的不完善,而且刑法的处罚也偏轻,使得犯罪成本过低。首先,要加大刑罚处罚力度,增加刑期,使得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增强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其次,罚金数额提高,当前的罚金数额太少,犯罪收益大大超过犯罪成本,可以借鉴其他经济犯罪的处罚方式,按照犯罪收益或犯罪造成损失的比例进行处罚,使得犯罪成本远远超过犯罪收益。

四、会计犯罪防范体系建设的对策

会计职务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一是完善制度,深化监督,努力构建防范会计职务犯罪的制约机制。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借鉴国际先进会计管理经验和作法,不断研究、制定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从法制建设上堵住会计职务犯罪的漏洞。二是强化内部控制。单位和部门要制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制度,明确财务开支、会计核算、收支审批的内部程序。加强执行力,增加透明度,防止财务权利过分集中。三是加强审计。把适时审计贯穿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等各个环节。通过审计加强对领导和会计人员监督和检查,规范其行为准则,以防止和减少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四是强化素质,筑牢根基,努力构建防范会计职务犯罪的教育机制。深入普及法律知识,让法律入心、入脑,规范自己的行为,构筑一道法律“高压线”,增强自我防御能力和保护能力。使会计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切实做到警钟长鸣,筑牢心理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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