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海关法律风险防范系列之七-简述海关份分类管理以及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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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海关法律风险防范系列之七:简述海关份分类管理以及加工贸易银行保证

金台帐制度

[作者]

仇少明(隆安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 2013.12.20

加工贸易企业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后,需要去申请海关备案,海关审核后便要设立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是指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签订后,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海关批准,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在指定银行[1]申请设立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证金台帐(即存放等值于进口料件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的保证金)。加工成品在规定的加工期限内全部出口,经海关核销后,由银行核销保证金台帐并确定保证金返还及扣除。若企业在合同规定的加工期内未能及时出口或经批准转内销的,海关将会同税务部门和银行对企业进行税款追缴。对于逾期不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的加工贸易企业,银行不再为其开设新台账。

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是防止不法企业借加工贸易之机走私倒卖进口料件的

重要措施。1999年4月,国家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意见》,对加工贸易实行按商品分类管理,加强对加工贸易的异地管理和转厂深加工管理,有效地保护了合法经营者的利益,打击了走私倒卖的违法犯罪活动。

一、保证金台账的分类管理

保证金台账的核心内容是将企业和商品分类,按企业及商品类别不同,对加工贸易实行风险管理,对部分企业进口的部分料件,由银行按照海关根据限定计算的金额征收保证金。对于风险较低的加工贸易不设台账,即“不转”;或设台账不付保证金,即“空转”;对于风险较高的加工贸易开设台账并付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即“实转”。

地区分为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东部地区包含辽宁省、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中西部地区指东部地区以外的中国其他地区。

加工贸易企业按报关单位分类管理中“收发货人的审定标准”分为AA类、A 类、B类、C类、D类5个管理类别。具体的企业分类可见附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加工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商品目录由商务部、海关总署会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适时公布。禁止类和限制类以外的商品未允许类商品。

分类管理的具体内容如下:

1、任何企业都不得开展禁止类商品的加工贸易;

2、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不得开展加工贸易;

3、适用C类管理的企业,不管在什么地区开展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允许类商品都要设置台账,按全部进口料件应征税款金额全额征收保证金;

第四步:企业凭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通知单》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变更手续。

(三)台帐核销

第一步:加工贸易合同执行完毕后,经营单位或企业向主管海关提出核销申请。

第二步:经主管海关审核可以核销结案的,主管海关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交由企业前往指定银行办理台帐核销手续。

第三步:银行凭海关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办理台帐核销手续,根据有关情况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通知单》。

注:对需办理台帐保证金的退还手续的,银行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对在合同规定的加工期限内未能出口或经批准转内销的,海关通知银行将保证金转为税款,并由企业支付缓税利息。

第四步:企业凭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通知单》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结案手续。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企业的分类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第四条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

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

海关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开展经常性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

第五条海关总署对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直属海关负责审定、调整本关区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管理类别的设定

第一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第六条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三)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第七条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二)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5%以下;

(七)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八)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九)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十)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十一)连续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一)有走私行为的;

(二)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违规次数超过上一年度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1‰的,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三)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四)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第九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

(一)有走私罪的;

(二)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三)1年内有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四)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第十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发生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

(一)首次注册登记的;

(二)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三)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四)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第十一条在海关登记的加工企业,按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节报关企业

第十二条A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

万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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