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
让步,函告申请变更原定开证期,同意将罚金从3%提高 到5%。4月30日,被申请人传真给申请人,称已与有关 部门签订了“办证协议”,且已付相应款项,预计在5月 5日可拿到许可证、开出信用证,恳请延长开证期限。时 至5月11日被申请人仍未开出信用证,申请人依约正式向 被申请人提出索赔,要求被申请人于6月30日之前支付 3%的罚金。双方经面谈协商也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意见,故申请人根据合同的仲裁条款于2000年6月向仲裁 庭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合同金额的5%的罚金 (合60500美元)及其利息。 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提出了以下抗辩理 由: 1.根据本案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被申请人未能 如期开出信用证时因1999年1月国家主管钢材进口的职能 机构发生变更,其按原途径无法获得进口许可证所致, 应视为不可抗力事由造成的合同无法履行,不应承担违 约责任。
[案例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 ,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 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 “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双方的合 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6]要约的添加与修改 卖方A发出电报于B:“确认售与你方A型起重机一 架,请汇1000英镑,接款后20天内交货。”B复电:“ 确认你方电报,我方购买A型起重机一架,条件按你方 电报的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1000英镑,该款在交货前 由银行代你方保管,请确认在本电日期20天内交货。 ”A方没有回电,却以较高价格卖给第三方。B遂向法院 起诉。试问:A与B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4]CIF合同项下卖方履行交货义务
瑞士SKG公司(卖方)和中国W贸易公司(买方)以 CIF签订了一笔1吨钢材的买卖合同,支付条件为信用证, 交货期为1993年7月20日。W贸易公司及时向SKY公司开 出信用证,SKG公司也在7月20日之前按照合同规定的装 运条件出运。此就不久,SKG公司以传真通知W贸易公司 :“装运给贵公司的1吨钢材是与另外发给厦门的20000吨 钢材一起装在一条船上的。”W贸易公司收到传真后,立 即通知SKG公司,这条船应在黄埔港卸完他们的货后再驶 往厦门。SKY公司复传真说,该船将先靠黄埔港。不料, 该船实际上并没有先靠黄埔港,却先靠了厦门港,并且在 那里停留了差不多1个月后,才驶往黄埔港。在此期间, 人民币与美元的兑换比率已有很大的变动,W贸易公司需 付出更多的人民币才能兑换足够支付这批钢材所需的美元 。其结果是W贸易公司不但得不到预期利润8万美元,而 且还要赔2万美元,共计损失10万美元。于是W贸易公司 在对方货物迟迟不到的情况下,以SKG公司单据与信用证 不符为由通知了银行拒付货款。货物抵达目的地港黄埔港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
201207.1990年7 月27日,我国A公司应荷兰B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 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人民币3900元的即期装运的发价。
B商号接到A 公司报价后没作接受表示,而是再三请求A公司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发价有效期。
A公司于是便将数量增至300 吨,价格每吨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发价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 月30日。
B 商号于8 月26 日来电接受发价。
A公司在接到B 商号接受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于是A 公司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你方电报前已售出。
”但B 商号不同意这—说法,认为接受在发价有效期结束前已生效,坚持要求A 公司履行合同。
并提出要么履行合同,要么赔偿其差价损失40 万元人民币,否则将诉诸法律解决。
问题:(1)B商号能否对A公司提起诉讼?为什么?(2)目前国际上有关接受生效的时间主要有哪几种做法?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实行哪一种做法?201204中益达是一家设在北京的外贸公司,美丽美是一家设在美国旧金山的贸易公司。
两公司于2008年7月签订了买卖家具的合同,CIF旧金山,装运港天津,2008年10 月交货,8 月底前买方经由开证行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至2008年11 月底。
开证行及时开出信用证。
但因金融危机,买卖双方均出现财务困难。
买方以卖方履约能力不足而宣告合同无效。
而卖方随后则按信用证的要求向开证行提交了相关单据。
开证行按买方指示,以合同已宣告无效为由,拒绝向卖方付款。
请问:设该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卖方在什么具体地点交货?(2)买方可否宣告合同无效?为什么?(3)设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开证行可否以此为由对卖方拒付?为什么?(4)设卖方交单合格,买方财务困难会对谁产生影响?为什么?201107甲乙两国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成员国。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跨国公司”)是一家全球知名的国际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跨国公司看中了我国庞大的市场潜力,决定在我国设立分公司,并逐步扩大业务规模。
为实现进一步的战略布局,跨国公司计划收购我国一家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目标公司是我国某知名的高新技术企业,专注于电子元器件的研发和生产,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
然而,由于经营不善,目标公司面临严重的财务困境,急需外部资金注入以扭转局势。
在了解到目标公司的困境后,跨国公司认为这是一个绝佳的并购机会,遂向目标公司提出了收购要约。
二、案件争议1. 收购价格争议跨国公司提出的收购价格为每股10元人民币,而目标公司董事会认为,考虑到目标公司的实际价值以及行业前景,收购价格应不低于每股15元人民币。
双方就收购价格未能达成一致,导致并购谈判陷入僵局。
2. 资产评估争议在并购过程中,双方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评估存在分歧。
跨国公司聘请的独立评估机构评估目标公司价值为每股12元人民币,而目标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为每股18元人民币。
3. 员工安置争议并购完成后,跨国公司计划对目标公司进行整合,包括裁员、岗位调整等。
目标公司管理层对此表示强烈反对,认为此举将严重影响员工的稳定性和公司的正常运营。
4. 知识产权归属争议目标公司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跨国公司认为在并购过程中,应将这些知识产权纳入收购范围。
然而,目标公司认为,部分知识产权并非公司所有,且部分知识产权的价值尚未体现,不应无偿转让。
三、法律分析1. 收购价格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应当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因此,收购价格应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定。
在本案中,跨国公司提出的收购价格低于目标公司董事会认为的合理价格,且未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跨国并购已成为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然而,跨国并购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往往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某跨国公司跨国并购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国际经济法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在国内外市场均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
近年来,A公司为了拓展亚洲市场,决定收购一家位于我国的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
B公司是一家拥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业绩的企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竞争力。
然而,在并购过程中,A公司与B公司以及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在法律问题上产生了分歧。
三、案例分析1.跨国并购的法律风险(1)反垄断审查跨国并购可能引发反垄断审查,这是跨国并购过程中面临的重要法律风险之一。
在本案例中,A公司收购B公司可能触及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涉及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因此,A公司在并购前需进行反垄断申报。
(2)外汇管理跨国并购涉及外汇管理问题。
在本案例中,A公司收购B公司需要将大量资金从境外调入境内,涉及外汇管理审批。
根据我国外汇管理规定,企业进行跨国并购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并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结汇等手续。
2.跨国并购的法律问题(1)合同法律问题在并购过程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并购协议。
该协议涉及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例如,并购协议中可能涉及股权比例、支付方式、交割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
在签订并购协议时,A公司需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规,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2)员工安置问题跨国并购可能引发员工安置问题。
在本案例中,A公司收购B公司后,需对B公司员工进行安置。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企业进行并购时,需妥善处理员工安置问题,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3.跨国并购的法律应对(1)合规审查A公司在并购过程中,需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合规审查。
国际经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经济贸易关系日益密切。
然而,由于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国际贸易摩擦不断。
2018年,中美贸易战爆发,双方在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领域展开激烈交锋。
本文将以中美贸易战中的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国际经济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中国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公司”)在研发过程中,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成功研发出一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该产品在国内外市场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然而,在产品推向市场之际,美国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却声称该产品侵犯了其一项专利权,并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巨额经济损失。
三、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保护差异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美国实行较为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而中国则处于不断完善阶段。
在案例中,美国公司能够迅速将侵权行为诉诸法律,体现了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优势。
然而,中国公司在应对过程中,由于对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缺乏深入了解,导致应对策略不当,陷入被动局面。
2. 市场准入壁垒在贸易战中,美国对中国企业实施了一系列市场准入壁垒,如提高关税、限制投资等。
这导致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面临巨大压力。
在案例中,美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纠纷,试图阻止中国公司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进一步加剧了市场准入壁垒。
3. 国际经济法律应对策略针对上述问题,中国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国际经济法律应对策略:(1)深入了解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寻求专业律师团队支持。
在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时,中国公司应充分了解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寻求专业律师团队的支持,确保在法律层面维护自身权益。
(2)积极沟通,寻求和解。
在纠纷过程中,中国公司可以与美国公司进行积极沟通,寻求和解。
在沟通过程中,中国公司可以强调自身产品的创新性,争取对方的理解和支持。
(3)加强自主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
面对知识产权纠纷,中国公司应加强自主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降低对外部因素的依赖。
国际经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经济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近年来,中美贸易战成为国际经济法律领域的焦点问题。
本文将以中美贸易战为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国际经济法律在解决贸易争端中的作用。
二、案例背景2018年3月,美国对中国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分别征收25%和10%的关税。
随后,中国对美国部分商品采取反制措施,中美贸易战正式爆发。
这场贸易战涉及多个领域,包括农产品、汽车、化工品等。
双方在贸易战中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双边贸易协定以及国内法律法规。
三、案例分析1. 美国对中国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美国对中国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232条款。
该条款规定,总统可以根据国家安全考虑,对任何进口产品征收关税。
美国认为,中国通过补贴等手段,导致钢铁和铝产品在美国市场泛滥,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2. 中国对美国部分商品采取反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中国对美国部分商品采取反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是中国《对外贸易法》和《反倾销条例》。
根据《对外贸易法》,中国有权对损害国家利益的外国商品采取反制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中国可以对倾销商品征收反倾销税。
3. 中美贸易战中的法律争议(1)美国对钢铁和铝产品征收关税是否符合WTO规则美国对钢铁和铝产品征收关税是否符合WTO规则,存在争议。
一方面,美国认为其行为符合WTO规则,因为其依据的是《1930年关税法》第232条款,属于国家安全考虑。
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和学者认为,美国的行为违反了WTO的非歧视原则,损害了其他成员国的利益。
(2)中国对美国部分商品采取反制措施是否符合WTO规则中国对美国部分商品采取反制措施是否符合WTO规则,也存在争议。
一方面,中国认为其行为符合WTO规则,因为其是对美国不合理征收关税的合理反制。
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和学者认为,中国的反制措施可能导致贸易战升级,损害全球贸易。
四、国际经济法律在解决贸易争端中的作用1. 维护贸易秩序国际经济法律在解决贸易争端中,有助于维护全球贸易秩序。
国际经济法精典案例解析
国际经济法精典案例解析国际经济法涉及到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法律规则和实践。
在这些领域中,案例分析是一种重要的学习方法,通过对经典案例的解析,可以深入了解和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实践和应用。
以下是两个国际经济法的精典案例解析。
案例一:美国与加拿大之间的软木争端案背景: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消费软木产品的国家之一,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制定了对加拿大软木产品征收高额进口关税的政策。
问题:这一政策是否符合国际贸易规则?分析:根据国际贸易规则下的最惠国待遇和贸易壁垒原则,成员国应平等对待所有WTO成员国,并不得采取任何歧视性措施。
然而,美国对加拿大软木产品征收高额进口关税的政策显然违反了这两个原则。
解决办法:加拿大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对美国提起投诉,并最终胜诉。
根据WTO裁决,美国被要求停止征收高额软木产品关税,并对相关商品进行补偿。
案例二:阿根廷主权债务违约案背景:阿根廷在20世纪初遭遇经济危机,无力偿还外债,因此进行了主权债务重组。
然而,阿根廷在一次重组后马上又违约,引发了一系列的诉讼和争议。
问题:阿根廷是否有权违约?分析:根据国际金融法原则,主权国家有权决定是否违约,但这一权利应受到包括债权人等各方利益的平衡考量。
在阿根廷违约案中,法院认为阿根廷没有充分考虑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违约无效。
解决办法:阿根廷最终与债权人达成了新的债务重组协议,以解决违约问题。
这一案例引发了国际金融社区对主权债务重组规则的讨论,并催生了一系列努力。
通过对这两个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国际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和相关原则的适用。
这些案例不仅对于学生了解国际经济法的实际应用有帮助,同时也对业界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从业人员具有指导意义。
因此,了解和学习国际经济法的案例是非常重要的。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情摘要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的公司乙发盘:“供应500 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 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的即期 信用证付款。请复电。”乙还盘:“接受你的 发盘,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法律分析 合同ຫໍສະໝຸດ 未成立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构成了要约, 但是乙公司的还盘对要约作出了修改,即改 变了装船日期,因此构成了对要约的实质更 改,也就是一个反要约,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 损失。
?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 运输保险。
法律分析
在FOB术语中,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风 险由买方投保,卖方无投保该保险的义务。
如果买方未给予卖方关于船名,交货地点和 所要求交货的时间的充分通知,或者其指定 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者未能收受货物,或 者比规定的时间提前停止装船,则自规定的 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由 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案情摘要
我国某公司与韩国的公司签定了一份CIF合 同,进口电子零件。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 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 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 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该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 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 保。
?上述的风险损失由谁承担。 ?本案中哪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案情摘要
韩国朴氏公司出售给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木材。韩国朴氏公司 11月25日发传真:木材,可供1200立方米,CIF某港USD850 /立方米,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立即装船,实盘有效 期至12月5日。请回复。马来西亚利亚公司12月1日回传真: 你方11月25日传真木材1200立方米,请延长实盘有效期10天。 并请降低价格,增加数量,请回复。韩国朴氏公司12月3日 发传真:你方12月1日回传真收悉,木材数量增至1500立方米, 有效期延长至12月15日,请回复。马来西亚利亚公司12月5日 回传真:12月3日发传真收悉,请空运样品,并请再次增加 数量及降低价格。韩国朴氏公司12月7日发传真:你方12月5 日传真收悉,木材样品已空运,数量可达1500立方米,最优 惠价为USD800立方米。请回传真。马来西亚利亚公司12月 13日回传真:木材样品未收到,请将此1500立方米, USD800/立方米的实盘再次延长。在收到样品后2天内回复。
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12道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1.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100吨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
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
承运人的“希望”号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
在“希望”号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遇台风使部分白糖受损.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请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2)本案中的承运人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3)本案白糖损失的风险在哪一方当事人?答:(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因为本案A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本案货损是因为台风引起,台风属于自然灾害,本案台风引起的是货物的部分损失,而不是全损,平安险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货主希望得到此种情况下的赔偿,应当投保水渍险,因为水渍险对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是赔偿的。
(2)承运人也不赔。
因为本案货损是由于天灾引起的,依《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于因此而引起的货物损失是可以免责的。
(3)由于本案选用了FOB术语,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货港船舷转移的,因此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的,即风险由A公司承担。
2、美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交货期为当年中秋前一星期,以便卖给在美国的华人过中秋节之用,但是,由于我国当年中秋节月饼市场火爆,B公司货源紧张,中秋节已过了一个星期还未交货。
而美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中秋节已过,月饼难以销售。
A公司于是通知B公司宣告合同无效。
问:(1)A公司宣告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2)A、B两公司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哪一方败诉? 如果败诉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应该怎样做?答:(1)A公司宣告合同无效的依据是B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国 际 经 济 法 概 论 案 例 分 析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一、案例分析:某公司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
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答: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1)卖方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
(2)分析提要:本案大米品质下降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究竟是大米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前,还是在装船越过船舷后运输过程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的原因造成的,这是分析本案的关键,也是双方争执的焦点。
(3)理由: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
通常适用国际贸易惯例。
即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卖方的责任是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一级大米300吨的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双方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即经公证人检验证明),并且卖方在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卖方对货物在装运港越船舷后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而本案中,造成大米品质下降损失的直接原因,是买方在大米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而致。
故本案卖方对该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应由买方自负。
(4)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A、如以CIF成交,是CIF合同;如以CFR成交,是CFR合同,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对该项损失仍应不负责任。
B、分析提要和理由同上2、3点。
故略。
二、案例分析: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请电复。
2018年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汇总试题和答案
(2)B公司可否拒绝A公司再次延期交货的请求?为什么?
(3)B公司能否向A公司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为什么?
正确答案:(本题15分)
(1)A公司与B公司之间于2012年2月28日合同成立(2分),2012年2月20日A公司向B发价,B公司回复中提出降低价格,与A公司发价不一致,是B公司向A公司提出新的发价。2012年2月28日B公司收到A公司回复,同意按B公司提出价格成交.此时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3分)
(3)银行不承担责任(2分),银行在办理信用证业务时,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就可以凭单付款(3分)。
★案例分析题三:依下列一组电文,试析乙公司能否拒收货物、拒付货款?为什么?
(1)甲公司给乙公司发一份发价:“供应玉米2000吨,300美元/吨。 2013年6月交货至你处,3月22日前电复有效。”
★案例分析题七:中国沿海某市的A公司与俄罗斯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水果的FCA合同(约定使用《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合同约定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交货,支付方式为跟单托收(交单方式为付款交单,并约定适用 1995 年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A公司交货获得有关单据后委托中国甲银行向B公司收取货款,甲银行则委托俄罗斯乙银行向B公司收取货款.乙银行在B公司没有付清货款的情况下就将有关单据交付给B公司,最终致使A公司无法向 B公司收取货款。
根据有关国际惯例,请问:
(1)在CIF贸易术语下,A公司需承担哪些主要义务?
(2)为了向银行议付货款,A公司至少应准备哪些单据?
(2)合同于2012年B月15日成立。2012年8月5日甲国公司向乙国贾易公司发出要约,但是乙国贸易公司在回复甲国公司时降价格由200万美元改为1卯万美元,拒绝了甲国公司的要约。这也是乙国公司向甲国公司提出的新要约.8月15日乙国公司收到甲国公司的承诺,合同成立。(5分)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一、案例分析:厦门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公司)与香港某公司于1990年12月签发了一份购销鱼粉的合同。
合同规定,由香港公司向厦门公司提供自委内瑞拉的鱼粉5000吨,合同货物分两批交付,每批分别为2500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
第一批货物交付期限为1991年2月中旬,厦门公司应于1991年2月1日或之前,开出信用证,第二批交货期限为同年8月底,厦门公司应于8月20日或之前,开出信用证,厦门公司依约于2月1日开出信用证,第一批货物于2月14日运抵福州港,厦门公司请当地商检部门检验,商检结果合格。
但厦门公司于5月初向香港公司提出鱼粉生虫,要求退回已付货款的1/2。
香港公司没有同意,厦门公司遂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香港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随后,厦门公司没有依约开出第二批货物的信用证。
结果香港公司亦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厦门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厦门公司与香港公司谁违约?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经庭审后认为,厦门公司关于第一批鱼粉生虫的主张证据不足,已由当地商检部门出具了合格的商检证书。
而厦门公司因此不开具第二批鱼粉的作用力证,致使买方不能按期装运并交货,显然是根本违约行为。
因此,对厦门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而对香港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判令厦门公司赔偿因违约而给香港公司造成的损失。
二、案例分析:中国X进出口公司与外国Y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Y公司向X公司提供8000只计算器,价格条件为CIF广州。
Y公司依合同规定的时间将合同项下的货物运抵广州。
经广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计算器进行品质检验,证明计算器存在严重质量缺陷。
X公司遂与Y公司达成索赔协议,要求Y公司在2个月期限内将质量合格的计算器发运给中国X公司。
但Y公司交来的货物仍不符合合同规定。
中国X公司经再三考虑,要求Y公司提交替代物,Y公司表示同意。
问:X公司是否具有要求Y公司实际履行的补救方法的权利?为什么?答:中国X公司具有要求Y公司实行履行合同的补救方法的权利。
国际金融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YZ银行是一家位于A国的国际银行,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
2010年,XYZ银行与B国的XYZ公司签订了一项贷款合同,合同金额为5000万美元,用于支持XYZ公司在B国的一个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
贷款期限为5年,利率为浮动利率,按照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加上2%计算。
贷款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C国的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2015年,由于B国经济形势恶化,XYZ公司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XYZ银行向B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YZ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XYZ公司则辩称,由于LIBOR利率在贷款期间存在操纵行为,导致其支付的贷款利息过高,要求法院判决降低利息。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LIBOR利率的操纵行为是否影响到了贷款合同的效力。
二、争议焦点1. LIBOR利率操纵行为是否构成对贷款合同的实质性影响?2. 如LIBOR利率操纵行为构成对贷款合同的实质性影响,XYZ公司是否可以要求降低贷款利息?3. A国法院、B国法院和C国仲裁机构之间是否存在管辖权冲突?三、案例分析1. LIBOR利率操纵行为是否构成对贷款合同的实质性影响根据国际金融法的相关规定,LIBOR利率是国际金融市场上广泛使用的基准利率之一,它反映了市场对短期资金借贷成本的预期。
然而,2012年,全球多家银行因操纵LIBOR而被曝光,这一事件引发了国际金融市场的广泛关注。
在本案中,LIBOR利率的操纵行为确实对XYZ公司的贷款成本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由于LIBOR利率被人为操纵,导致XYZ公司在贷款期间支付的利息远高于实际市场利率。
根据贷款合同条款,LIBOR利率是确定贷款利息的基准,因此,LIBOR利率的操纵行为直接违反了贷款合同的约定。
2. 如LIBOR利率操纵行为构成对贷款合同的实质性影响,XYZ公司是否可以要求降低贷款利息根据国际金融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是国际经济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议题,通过对各种案例的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实际运作情况,为相关法律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提供参考。
在国际经济法领域,有许多重要的案例,其中一些案例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选取几个典型案例,对其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和实践产生一定的启发和帮助。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国际贸易的案例。
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这一事件对中国乃至全球的经济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
中国加入WTO 后,其与其他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的市场也逐渐向全球敞开。
这一案例反映了国际贸易法的重要性,同时也引发了对于国际贸易法规则的重新思考和完善。
其次,我们可以分析一个有关国际投资的案例。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国际投资活动日益频繁。
然而,投资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例如投资者保护、投资争端解决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践。
国际投资法案例分析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国际投资法的适用和实践,为投资活动提供法律保障和指导。
最后,我们来讨论一个关于国际金融的案例。
国际金融是国际经济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充满挑战和风险的领域。
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这场危机不仅对全球金融体系造成了严重冲击,也对国际金融法的制定和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
通过对这一案例的深入分析,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国际金融法的重要性和实际运作情况,为今后的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提供借鉴和经验。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对于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各种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认识和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实际运作情况,为相关法律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提供参考和借鉴。
希望本文的分析能够为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一定的帮助和启发,促进国际经济法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财务知识)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最全版
(财务知识)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五、案例分析1、太子号于1990年3月1日在汉堡港交付承租人使用,1991年3月5日在中国上海港仍给船舶所行人。
租用时间超过了租船合同规定的10个月租用期,由于市场租金率上涨,船舶所有人要求承租人按本应仍船时的市场租金率支付超期租船期间的租金。
问: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此案中,超期仍船租金应按什么计算?是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是按1990年12月15日,该轮上个航次结束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仍是按合同规定的租金率计算?或者是按1991年3月5日仍船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答: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应该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
我国海商法第壹百四十三条规定,“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仍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仍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
”2、我国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和某国赫尔利有限责任X公司于2003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00吨棉花的CFR合同。
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4年2月1日至2月15日。
由于赫尔利有限责任X公司租来运货物“白马王子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4年2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赫尔利有限责任X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和信用证条款壹致的提单。
“白马王子号”于2月21日驶离装运港。
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4年2月28日“白马王子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棉花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棉花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棉花价格下跌,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在出售余下的棉花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问:途中烧毁的棉花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答: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X公司承担损失。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1.■【案例分析】【2014.07】中国沿海某市的A 公司与俄罗斯B 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水果的FCA 合同(约定使用《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合同约定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交货,支付方式为跟单托收(交单方式为付款交单,并约定适用1995 年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
A 公司交货获得有关单据后委托中国甲银行向B 公司收取货款,甲银行则委托俄罗斯乙银行向B 公司收取货款.乙银行在B 公司没有付清货款的情况下就将有关单据交付给B 公司,最终致使A 公司无法向B 公司收取货款。
请问:(1)根据《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卖方A 公司应当承担哪些义务?(2)从性质上讲,托收属于银行信用还是商业信用?(3)甲银行得知乙银行没有按照指示行事后,甲银行该如何做?(4 )A 公司能否起诉乙银行?为什么?答:(1)根据《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卖方义务:应当备好货物,并将货物运抵呼和浩特市,卖方应当承担货物交付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之前货物灭失的风险,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2)托收属于商业信用。
(3)甲银行得知乙银行没有按照指示行事后,应当立即将这一情况通知委托人A 公司。
(4)A 公司不能起诉乙银行,因为委托人与代收银行(乙银行)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2.★【案例分析】甲乙两国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成员国。
甲国A公司到乙国投资办厂,后A公司与乙国政府因投资产生法律争议。
乙国与A公司达成书面协议,将他们之间投资争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
后乙国反悔,拒绝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争议。
问:(1)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2)乙国政府能否单方撤销与A公司所达成的解决争议的书面协议?为什么?(3)甲国能否对本国投资者A公司给予外交保护?为什么?答:(1)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对此案有管辖权。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一、案例背景在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国际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本次案例分析选取了一起具有代表性的国际贸易纠纷案件,涉及到合同违约、知识产权保护以及贸易救济措施等多个方面的国际经济法问题。
二、案例详情案件的双方分别为 A 国的_____公司(以下简称“A 公司”)和 B 国的_____公司(以下简称“B 公司”)。
A 公司是一家在国际市场上颇具影响力的电子产品制造商,B 公司则是一家专门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贸易公司。
双方于具体日期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 A 公司向 B 公司供应一批价值具体金额的高端智能手机。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产品的规格、质量标准、交货时间以及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首先,A 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导致B 公司的销售计划受到严重影响。
其次,B 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不符合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
此外,B 公司还声称 A 公司所供应的手机侵犯了其在 B 国拥有的一项专利技术,要求 A 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问题分析(一)合同违约问题根据国际经济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定,合同一旦签订,双方都有义务严格履行合同中的各项条款。
在本案例中,A 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构成了违约行为。
同时,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缺陷,也违反了合同中关于质量标准的约定。
对于 A 公司的违约行为,B 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因延迟交货和质量问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地位。
B 公司声称 A 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技术,这需要通过相关的法律程序来进行认定。
在确定是否构成侵权时,需要考虑专利的有效性、A 公司是否知晓该专利的存在、以及其产品与专利技术的相似程度等因素。
如果侵权成立,A 公司将面临法律制裁,并需要对 B 公司进行赔偿。
(三)贸易救济措施问题在面临不公平贸易行为时,受害方有权采取贸易救济措施。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国际经济法是指涉及国家间、跨国公司间以及国际组织间的经济行为的法律体系。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之间的经济利益存在差异,争端也不可避免。
因此,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深入了解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法律纠纷以及其解决方式。
下面,我将以三个经典的国际经济法案例作为例子,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案。
1.国际贸易争端案例:美国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2017年,美国政府对中国的铝合金复合板反倾销展开调查,并宣布将对进口的铝合金复合板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
中国政府认为这一行为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对美国提起诉讼。
在这个案例中,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美国的反倾销调查是否符合WTO的规则。
根据WTO的反倾销协议,一个成员国可以对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但必须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条件。
中国是否在调查过程中受到适当的通知和听证的权利,以及美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符合公平和透明的原则都是需要分析的问题。
解决这一争端的方式通常是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进行调解或仲裁。
双方可以提出书面陈述和证据,并进行听证和专家评估。
最终,WTO争端解决机构将做出裁决,并决定是否认定美国的反倾销措施违反WTO规则。
2.国际投资争端案例:菲律宾对中国南海岛礁的主权争议菲律宾政府对中国在南海岛礁的主权争议提起了国际仲裁,其主要诉求是要求仲裁庭裁决中国在南海岛礁的所谓“九段线”无效,并认定菲律宾在某些南海岛礁上享有主权。
这一案例中,争议的核心问题是中国在南海岛礁的主权问题。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主权是国家拥有最高的行使权力的权利。
为了确定菲律宾是否在某些南海岛礁上享有主权,需要考虑该岛礁是否具有足够的国家特征和有效的实际控制等因素。
解决这一争端的方式是通过国际仲裁。
双方可以按照国际仲裁法院所提供的程序来进行仲裁。
仲裁庭将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审查双方的主张和证据,并做出最终的裁决。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裁决是具有约束力的,但是执行裁决需要两方的合作和遵守。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日益频繁。
然而,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法律制度存在差异,这就给跨国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本文将通过分析两个国际经济法案例,探讨在跨国经营中应如何应对法律风险,以及如何合理运用国际经济法来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一:美国反垄断法与互联网巨头近年来,互联网巨头在全球范围内的市场份额不断扩大,引发了国际社会对其市场垄断行为的关注。
以美国为例,其反垄断法对互联网巨头的监管力度日益加强。
例如,2019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Facebook的隐私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对其处以了数十亿美元的罚款。
这一案例表明,在国际经济中,跨国企业应当合规经营,遵守当地的反垄断法规。
对于跨国企业来说,应当加强与政府监管机构的合作,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违规行为,以减少法律风险。
此外,企业还应建立健全的合规制度和流程,加强内部监督,确保员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国际经济中稳健发展,避免因违反反垄断法而遭受巨额罚款。
案例二: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国际贸易争端是国际经济中常见的问题。
在跨国贸易中,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导致了贸易争端的发生。
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国际贸易的监管机构,设立了争端解决机制,以维护贸易的公平与自由。
例如,中国与美国之间的贸易争端就曾引发了长时间的争议。
在这一案例中,中国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成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一案例表明,跨国企业在面临贸易争端时,可以积极运用国际贸易法规,通过合法渠道解决争端,维护自身的利益。
对于跨国企业来说,应当加强对国际贸易法规的研究和了解,提前预防和化解潜在的贸易争端。
同时,企业应积极参与国际贸易组织的活动,争取更多的发言权和参与权,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在跨国经营中具有重要作用。
跨国企业应当加强对国际经济法的学习和应用,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篇一: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1、1974年波兰出售一批食糖给英国,合同规定:“1974 年11 月到12 月份交货”,还规定“如果发生政府干预行为,应予以延长直到撤消”。
1974 月由于波兰连场大雨,甜菜严重失收。
1974 年11 月仍然有效。
英国进口商因为波兰公司未能出口食糖而提出损害赔偿,但是波兰公司认为它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未能履行义务,双方提请诉讼解决。
问:波兰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抗辩?为什么?评析:可以。
不可抗力条款不但包括自然力,还包括如政府干预、暴乱、罢工战争行为等的不可抗力。
公司,双方于1956 日订立合同,价格条件是cif 汉堡,每吨为50英磅。
合同规定的装船时间为1956 年11/12 月份。
合同正在执行时,英国和埃及于己于11 日爆发战争,导致苏伊士运河封锁。
卖方a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理由,停止装货出口,主张撤销合同。
但买方不同意,他认为通往汉堡,除通过苏伊士运河的航线外,还可绕道好望角运往欧洲口岸。
因此,买方不同意撤销合同。
双方最后诉诸仲裁解决。
问:卖方a能否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评析:卖方a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根据情势变更原则,a公司撤销合同的理由是成立的。
b公司主张绕道好望角运往欧洲,该线路成本过高,a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甲出售一架飞机给乙,发盘中说:确认出售一架马德拉水陆两用飞机(各项交易条件)请电汇 5000 英镑。
”乙立即复电说:“确认你方来电,我购买马德拉水陆两用飞机一架。
各项交易条件按照你电报所规定的条件,我已汇交你方开户银行5000 英镑,该款在你交货前代你方保管,请确认自本电之日起,30 天内交货。
”甲未做任何答复,并把这架飞机以更高的价格卖给第三者。
问:合同是否成立?评析:该合同成立。
接受必须以一定的形式表示出来。
接受也可以用行动表示。
b公司收到发盘后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并用行动汇款给a公司。
所以此接受为有效接受。
4、中国某出口公司于7 月17 日向荷兰乙公司发出实盘:“报500,300 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 鹿特丹u.s.$900,7 月25 日前电复有效”,受盘人乙于7 22日复电:“你7 月17 日发盘,我接受500,300 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 cif 鹿特丹 u.s.$900,除通常装运单据之外,须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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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1.■【案例分析】【2014.07】中国沿海某市的 A 公司与俄罗斯 B 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水果的 FCA 合同(约定使用《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合同约定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交货,支付方式为跟单托收(交单方式为付款交单,并约定适用 1995 年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
A 公司交货获得有关单据后委托中国甲银行向 B 公司收取货款,甲银行则委托俄罗斯乙银行向 B 公司收取货款.乙银行在 B 公司没有付清货款的情况下就将有关单据交付给 B 公司,最终致使 A 公司无法向 B 公司收取货款。
请问:(1)根据《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卖方 A 公司应当承担哪些义务?(2)从性质上讲,托收属于银行信用还是商业信用?(3)甲银行得知乙银行没有按照指示行事后,甲银行该如何做?(4 )A 公司能否起诉乙银行?为什么?答:(1)根据《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卖方义务:应当备好货物,并将货物运抵呼和浩特市,卖方应当承担货物交付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之前货物灭失的风险,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2)托收属于商业信用。
(3)甲银行得知乙银行没有按照指示行事后,应当立即将这一情况通知委托人A 公司。
(4)A 公司不能起诉乙银行,因为委托人与代收银行(乙银行)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2.★【案例分析】甲乙两国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成员国。
甲国A公司到乙国投资办厂,后A公司与乙国政府因投资产生法律争议。
乙国与A公司达成书面协议,将他们之间投资争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
后乙国反悔,拒绝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争议。
问:(1)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2)乙国政府能否单方撤销与A公司所达成的解决争议的书面协议?为什么?(3)甲国能否对本国投资者A公司给予外交保护?为什么?答:(1)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对此案有管辖权。
依公约规定,双方符合“中心”管辖主体资格,又是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议且双方有提交“中心”解决的书面协议,所以“中心”有管辖权。
(2)公约规定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将争议提交“中心”解决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所以乙国不得反悔。
凡双方已经书面表示同意提交“中心”管辖的争端,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撤回其同意。
(3)甲国不能对本国投资者A公司给予外交保护。
根据公约规定,对于已经书面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争端,投资者国籍所属国不得另外主张给予外交保护。
3.★【案例分析】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汽车零部件的CIF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班轮运输。
根据B公司的申请,开证银行及时开出了信用证。
信用证开立后,B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A公司依约履行合同并取得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有关单据。
由于获知B公司破产的消息,开证银行以此为由拒绝向A公司付款。
根据有关国际惯例,请问:(1)在CIF贸易术语下,A公司需承担哪些主要义务?(2)为了向银行议付货款,A公司至少应准备哪些单据?(3)开证银行能否以B公司破产为由拒绝向A公司付款?为什么?答:(1)A公司需要承担的主要义务:①A公司自负运费,将货物装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②A公司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证据。
③卖方必须支付与货物有关的费用,直至货物越过船舷为止。
④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额外投保所需的信息。
(2)信用证所规定的全部单据(发票、保险单、提单等),开立汇票,连同信用证正本。
(3)不能。
信用证方式的信用性质属银行信用。
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付款承诺。
作为银行保证文件的信用证,开证银行对之负首要的即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承兑或议付的责任。
5.■【案例分析】【2014.10】甲乙两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缔约国。
2012年2月20日,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发出一份发价:“欲出售推土机10台,每台10000美元,2012年8月20日至30日交货。
”2012年2月23日,B公司回复A公司:“接受你发价,每台可否售价改为9500美元。
”2012年2月28日,B公司收到A公司回复:“同意按贵公司所提价格成交。
”2012年8月A公司因故未能如期交货。
后B公司同意将交货期延至2012年9月10日前。
但2012年9月5日,A公司通知B公司其2012年9月10日前无法交货,请求再次延期,遭到B公司拒绝,请回答:(1)A公司与B公司之间合同成立的时间?为什么?(2)B公司可否拒绝A公司再次延期交货的请求?为什么?(3)B公司能否向A公司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为什么?答:(1)合同成立时间是2012年2月28日。
因为2012年2月23日B公司对A公司的回复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改变,是新要约,所以2012年2月28日A公司的回复是对B 公司的承诺,此时合同成立。
(2)B公司可以拒绝A公司再次延期交货的请求。
因为B公司作为一方合同当事人有权拒绝另一方当事人的延期请求。
(3)B公司可以向A公司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因为即使买方同意卖方延期履行合同,但买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延迟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6.■【案例分析】【2014.04】A国甲公司2010年8月20日致电B国乙公司:“长期求购儿童玩具,请按本公司提供的样品生产10000件,每件FCA60美元。
该批货物请于2010年9月20日至30目交货。
”2010年8月25日甲公司收乙公司电:“接受你方来电,因生产计划安排,2010年1O月10日至20日方能交货。
”2010年8月28日,乙公司收甲公司电:“请贵公司按你方所述日期交货为盼。
”乙公司未能按时交货,甲公司为此给予其20天宽限期。
2010年11月2日,乙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2010年12月30日甲公司收到该批货物。
甲公司将该批玩具上市销售后,2011年1月A国丙公司起诉控告甲公司所售玩具侵犯其专利权,并要求赔偿。
甲公司认为该玩具系B国乙公司生产,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责任。
上述A、B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成员国。
请问:(1)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是什么时候成立的,为什么?(2) 乙公司不按时交货,甲公司能否立即宣告合同无效,为什么?甲公司还能采取什么补救办法?(3) 丙公司提出侵犯工业产权诉讼请求,甲公司和乙公司谁应承担责任?为什么?答:(1)合同于2010年8月28日成立。
2010年8月2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来电拒绝了甲公司的发价,实为向甲公司发出新发价。
2010年8月28日乙公司收到甲公司来电为接受,公约规定接受一经到达,便即生效,合同亦即成立。
(2)不能。
公约规定卖方不按时交货,买方应给予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交货。
买方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3)甲公司负责。
乙公司是按甲公司提供的样品生产的,依公约规定乙公司不负责。
7.■【案例分析】【2013.07】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汽车零部件的CIF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班轮运输。
根据B公司的申请,开证银行及时开出了信用证。
信用证开立后,B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A公司依约履行合同并取得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有关单据。
由于获知B公司破产的消息,开证银行以此为由拒绝向A公司付款。
根据有关国际惯例,请问:(1) 在CIF贸易术语下,A公司需承担哪些主要义务?(2) 为了向银行议付货款,A公司至少应准备哪些单据?(3) 开证银行能否以B公司破产为由拒绝向A公司付款?为什么?答:(1)CIF贸易术语是指成本保险加运费。
A公司需承担的主要义务有:①A公司必须自付费用,根据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②A公司必须按合同规定,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并向B公司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单据;③A公司必须支付与货物有关的费用,直至越过船舷为止;等等。
(2)A公司至少应准备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或者商业发票、提单等。
(3)开证行不能以B公司破产为由拒绝向A公司付款。
因为信用证是补课撤销的,如果A 公司提供的单据符合,则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责任。
8.■【案例分析】2013.04在某项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根据合同约定申请开具信用证后,即陷入财务危机。
卖方收到信用证后不久,合同货物的价格大幅上涨。
卖方遂以买方丧失支付能力构成预期违约为由拒绝交货,并将货物转售给第三方。
买方对卖方提起诉讼,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请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回答下列问题:(1) 买方是否构成预期违约?为什么?(2) 卖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答:(1)买方不构成预期违约。
因为根据《公约》,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履行义务的能力有严重缺陷,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才构成预期违约。
本案买房已通过银行开立信用证,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银行将向卖方付款,买方丧失支付能力不影响银行向卖方付款,因此,买房不构成预期违约。
(2)卖方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买方不存在预期违约的情形,卖方应对买方履行交货义务,卖方拒绝交货并将货物转售第三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9.■【案例分析】【2012.07】1990年7月27日,我国A公司应荷兰B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人民币3900元的即期装运的发价。
B商号接到A 公司报价后没作接受表示,而是再三请求A公司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发价有效期。
A公司于是便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发价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
B商号于8月26日来电接受发价。
A公司在接到B商号接受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于是A公司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你方电报前已售出。
”但B商号不同意这—说法,认为接受在发价有效期结束前已生效,坚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
并提出要么履行合同,要么赔偿其差价损失40万元人民币,否则将诉诸法律解决。
问题:(1)B商号能否对A公司提起诉讼?为什么?(2)目前国际上有关接受生效的时间主要有哪几种做法?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实行哪一种做法?答:(1)B商号可以对A公司提起诉讼。
因为此时接受已生效,合同已成立。
A公司违约在先。
(2)目前国际上有关接受生效的时间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投邮生效原则,另一种是到达生效原则。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实行到达生效原则。
【答案非标准答案】10.■【案例分析】【2012.04】中益达是一家设在北京的外贸公司,美丽美是一家设在美国旧金山的贸易公司。
两公司于2008年7月签订了买卖家具的合同,CIF旧金山,装运港天津,2008年10月交货,8月底前买方经由开证行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至2008年11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