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限度的判断标准

合集下载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的辩护界限研究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的辩护界限研究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的辩护界限研究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是刑法中涉及辩护的重要问题,合理界定二者之间的界限对于公正审判和法律平衡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正当防卫和过当防卫的概念、判断标准以及辩护界限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与判断标准正当防卫是指被侵犯者在危急情况下为了抵御非法侵害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主要标准包括: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或即将发生的;防卫必须是为了制止或者抵御非法侵害;防卫行为必须是必要的;防卫的手段和程度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在判断正当防卫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防卫行为是否符合紧急避险原则,即在情况紧急、无法通过其他手段解决的情况下是否采取的行动;其次,防卫行为是否在必要的范围内,即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效果和手段的适度性要求;最后,防卫行为的反应是否相对合理,即根据情况是否采取了恰当的程度,没有出现明显过度的情况。

二、过当防卫的概念与判断标准过当防卫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导致对侵犯人的伤害或者危险超过了所应有的限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条的规定,过当防卫的主要标准包括:应当是出于突发状况下的紧急情况;过当与否主要看其损害的性质、情况、目的、结果等。

判断过当防卫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防卫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即是否超过了正当防卫所需要的手段和力度;其次,防卫行为是否具有明显的过度反应,即超过了实际情况所要求的反击程度;最后,防卫行为导致的伤害是否明显不相称,即防卫行为与实际威胁的危害程度是否不相符。

三、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的辩护界限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之间的辩护界限在实践中常常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具体界限的确定需要考虑到实际案件中的具体情况,以及在法律和道德上对秩序、公平与公正的追求。

在审理过程中,律师可以通过举证和辩护的方式来说明被告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标准,并证明其防卫的手段和程度是合理且必要的。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摘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行使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依法实施正当防卫。

否则,滥用或不正确、不恰当地行使这项权利,不仅不能起到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甚至有可能侵犯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危害社会,形成新的犯罪。

本文从正当防卫的涵义入手,对行使正当防卫的限制条件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限制条件前言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当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任何公民都有实行正当防卫的权利。

但是,正当防卫作为一种特定的权利,只有正确地、恰当地行使,才符合刑法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初衷。

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行使也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依法实施正当防卫。

否则,滥用或不正确、不恰当地行使这项权利,不仅不能起到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甚至有可能侵犯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危害社会,形成新的犯罪。

因此,有必要对行使正当防卫的限制条件进行更进一步的确定和分析。

一、正当防卫的涵义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改刑法,在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在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实行正当防卫的限制条件(一)实行正当防卫的目的限制。

正当防卫作为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既不是一种惩罚,也不是一种报复,更不是一种私刑,而是在紧急关头通过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来达到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

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

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

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我们在被别⼈攻击,被殴打的时候,是可以正当防卫的,对于正当防卫的⾏为,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即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防卫过当的除外,那么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呢?下⾯店铺⼩编就对这个问题作出解答。

⼀、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以下这些条件: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为构成犯罪为条件。

对于精神病⼈所为的侵害⾏为,⼀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

但是并⾮针对所有的犯罪⾏为都可以进⾏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般不适⽤正当防卫制度。

不法侵害应是由⼈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

如果防卫⼈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不法侵害正在进⾏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为具有合法性。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般认为以不法侵害⼈开始着⼿实施侵害⾏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为已经开始。

例如恐怖分⼦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侵⼊他⼈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杀害⾏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为已经开始。

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主动中⽌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例如:抢劫犯夺⾛他⼈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

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建议

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建议

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建议一、明确防卫限度的判断标准。

1. 具体情境考量。

现在正当防卫里这个防卫限度的事儿啊,就不能太死板。

比如说,要是有人大半夜拿着刀闯进我家,我当时肯定吓懵了。

这时候我要是随手抄起个家伙事儿反击,可能就没法精确地控制自己的力度。

所以呢,判断防卫限度得把当时那种紧急又吓人的情境考虑进去。

不能就单纯看结果,说我把闯入者打伤得重了点,就说我防卫过当。

得设身处地想想,要是换做那些制定规则的人自己在那种情况下,是不是也会拼了命地保护自己和家人。

2. 增加弹性标准。

防卫限度的标准啊,应该像橡皮筋一样有点弹性。

现在的规定有时候就像个硬邦邦的尺子,不太合适。

对于那些明显是恶意挑衅、先动手的家伙,被挑衅者反击的时候就应该允许更宽泛的防卫限度。

就好比有人故意找茬儿,先推了你一把还骂骂咧咧的,你要是还手的时候稍微重了点,只要没到故意要把人往死里整的程度,就不能算防卫过当。

毕竟先犯错的是挑衅的那个人嘛。

二、对特殊防卫权的细化。

1. 特殊防卫的范围。

特殊防卫权现在感觉有点模糊呢。

咱得把特殊防卫的范围说得更清楚点。

像那种针对严重暴力犯罪的特殊防卫,除了杀人、抢劫、强奸这些大家都知道的,还得把一些新型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加进去。

比如说现在不是有那种特别恶劣的拐卖人口还伤害被拐卖者的情况吗?要是被拐卖者或者其他人在解救过程中有机会反抗,对那些拐卖犯罪分子就应该能行使特殊防卫权。

这样才能让大家在面对这些坏蛋的时候更有底气去保护自己和他人。

2. 特殊防卫的证据要求。

在特殊防卫这事儿上,证据的要求也得改改。

现在有时候被欺负的人行使特殊防卫权了,结果还得费劲巴拉地找证据证明自己是特殊防卫。

这不合理啊。

应该是只要有基本的证据表明对方实施了严重暴力犯罪,比如说有监控拍到有人拿着凶器追砍别人,那这个被追砍的人在反击的时候,就应该先被认定为是特殊防卫。

然后再慢慢调查细节,而不是一开始就把被防卫者当成嫌疑人一样对待,让他到处找证据自证清白。

正当防卫的定义标准

正当防卫的定义标准

正当防卫的定义标准:
1.不法侵害的实际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即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防卫行为必须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以确保合法权益受到紧迫现实的威胁。

3.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

即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4.防卫行为针对侵害人本人。

即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以保护合法权益。

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即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用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然而,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防卫人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法律会减轻或免除处罚。

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第⼀章绪论在现实⽣活中,某些⾏为虽然表⾯上具有侵害性,但实质上不具备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这类⾏为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统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为,在西⽅刑法理论中被称为阻却违法性的事由。

正当防卫是这类⾏为中的⼀种,它是当代世界各国刑事⽴法中所确⽴的⼀项重要制度。

它萌⽣于复仇,蜕变于私刑,它是正义不必屈服与⾮正义这⼀古典法思想在刑事领域中的逻辑展开和经典演绎。

它的含义是指⾯对正在进⾏的不法侵害,防卫⼈适时地进⾏反击,以避免不法侵害所可能带来的侵害。

它是公民的⼀项法定权利,同时,它也是社会上⼈与⼈之间正义与邪恶的集中体现。

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成⽴条件、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作出了明⽂规定,极⼤的提⾼了公民同违法犯罪作⽃争的积极性,且有利于树⽴培养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但由于某些⽅⾯⽴法过于简略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使得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围绕着防卫权的范围、正当防卫的要件和防卫限度的把握等⽅⾯存在着⼤量的分歧。

有些争论是直接针对着现⾏⽴法的,⽽更多的则是在司法个案的实际判定中逐步展开的。

因此,围绕⽴法和司法中的主要问题,从学理⾓度对正当防卫制度进⾏探讨,不仅是必要的,⽽且也是⾮常紧迫的。

为此,笔者拟作些探讨,以期抛砖引⽟,完善正当防卫的理论与实践。

正当防卫的限度是正当防卫理论中的核⼼问题,它既是正当防卫正当性的重要条件,也成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分界线。

虽然97刑法对此作了重⼤修改,但这种作⽤是⾮常有限的。

由于⼈们已经⾯临或者即将⾯临的不法侵害⾏为的类型⼿段及其强度千差万别,加之防卫⼈遭受侵害时所处环境及其精神状态、⼼理感受各不相同,使得对“有限性”问题的探讨变得“⽆限性”。

第⼆章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内涵及特征正当防卫的限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防卫⼈通过防卫⾏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最⾼限度。

它是正当防卫成⽴的关键,决定着防卫⾏为是⼀种正当防卫⾏为还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为。

正当防卫的限度怎么判断

正当防卫的限度怎么判断

正当防卫的限度怎么判断据⼩编了解,我国国家法律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条件、原则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如果要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切实保护正当防卫⾏为,必须对正当防卫的起因和必要限度进⾏深⼊研究,以此来保证正当防卫制度的最终实⾏。

那么到底正当防卫的限度怎么判断的呢?那就跟着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正当防卫的限度如何判断⼀、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由于正当防卫是采取使不法侵害⼈受到⼀定损害的⽅法来保卫合法权益的,因此法律规定实施正当防卫⾏为必须严格遵循⼀定的条件,以避免滥⽤正当防卫权利⽽给社会带来危害。

1:只有在不法侵害⾏为客观存在的前提下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2:只有在不法侵害⾏为进⾏的过程中,才能进⾏正当防卫。

3: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本⼈实⾏。

4:⾏为⼈必须有合法的防卫意图。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根据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可以看出,进⾏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为发⽣和存在。

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所在。

认定不法侵害应注意其具有的侵害性、违法性、紧迫性、可制⽌性四个⽅⾯特征:1:不法侵害应具有侵害性侵害是⼀种具有主动攻击的有可会造成损害的⾏为。

2:不法侵害应具有违法性刑法涉及“不法侵害”⼀词,其含义并不只限指触犯了刑事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为,同时也应当包括于犯罪⼿段基本相同,但尚未触犯刑法的⼀般违法⾏为或虽然触犯刑法,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的违法⾏为。

3:不法侵害应具有紧迫性不法侵害⾏为的紧迫性,是说这种⾏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是紧密相联的,即不法侵害⾏为⼀经实施,危害结果就随之、⽴即可能发⽣。

4:不法侵害应具有可制⽌性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的不法侵害进⾏制⽌,“制⽌”从词义来讲有使其停⽌的意思,可制⽌性是指使不法侵害停⽌,或者有效地防⽌危害结果的发⽣,或者减少危害结果的发⽣的可能性。

三、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是正当防卫理论的核⼼。

(⼀)、认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并不仅仅是⼀种“不得已”的应急措施,⽽是⿎励公民与违法犯罪⾏为做⽃争的⼀种积极⼿段1、以⾜以制⽌不法侵害的实际需要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研究

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研究

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研究正当防卫是指在无法避免或不作他必要防卫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合法措施。

在刑事法律中,正当防卫是允许个体对于合法的攻击行为采取合理的自卫手段进行防卫的一种情况,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然而,正当防卫并非没有限度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限度,否则将涉及到侵权行为。

本文将就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进行研究。

一、合法攻击的界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合法的攻击行为。

合法攻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不法侵害:被攻击行为必须是不法侵害,即违法的侵害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个体才有权进行抗击。

2. 即时危险:被攻击行为必须是即时的危险。

也就是说,个体在被攻击的瞬间存在实际的危险,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3. 合法权益:个体进行正当防卫时,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个体不得以防卫为借口进行非法侵害或者滥用防卫权。

二、必要性原则在正当防卫中,存在着必要性原则,即个体只能采取必要的手段进行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必要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合理判断:个体在进行正当防卫时,必须依据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选择必要的手段和力度进行防卫。

不能因为过度防卫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2. 运用合理武力:个体进行正当防卫时,应该根据攻击的性质和情况,运用合理的力度进行防卫。

不能使用过度的武力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或者死亡。

三、限度考虑除了必要性原则,正当防卫还存在一定的限度。

限度是指个体在进行正当防卫时,不能超过的合法范围。

限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过度防卫:个体在进行正当防卫时,如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即使用了超过防卫需要的武力或手段,可能会构成过度防卫。

如果过度防卫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

2. 逾越限度:个体在进行正当防卫时,也不能超越了针对攻击行为的限度。

也就是说,不能将防卫目标扩大为其他人或者其他财产,否则将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

3. 过错防卫:如果个体在进行正当防卫时,存在故意或过失错误,也可能因此构成过错防卫。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是什么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是什么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是什么根据⼀般的刑法理论,正当防卫是指为了防卫⾃⼰或者他⼈的合法权益,对正在进⾏的不法侵害实施的反击⾏为。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是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是什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不法侵害的⾏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依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为的实施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之时,“正在进⾏”⼀般理解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但是尚未结束。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1.不法侵害的强度。

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为的性质、⾏为对客体已经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段、⼯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

对于不法侵害实⾏正当防卫,如果⽤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以有效地制⽌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

当然,如果⼤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2.不法侵害的缓急。

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

不法侵害的缓急对于认定防卫限度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防卫强度⼤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确定该⾏为⼤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是否为制⽌不法侵害所必需,更要以不法侵害的缓急等因素为标准。

3.不法侵害的权益。

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它是决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

为保护重⼤的权益⽽将不法侵害⼈杀死,可以认为是为制⽌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即使是⾮此不能保护,造成了不法侵害⼈的重⼤伤亡,⽽就可以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励公民和正在进⾏的不法侵害作⽃争,震慑犯罪分⼦,使其不敢轻举妄动。

如何理解“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如何理解“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如何理解“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一)裁判规则“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防卫措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二是防卫结果不能造成重大损害。

一般来说,只要防卫人造成的损害没有明显超过不法侵害者可能造成的损害,就不属于防卫过当。

只有当防卫措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方面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二)规则适用对于“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如何来理解,笔者认为,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防卫行为本身来看,防卫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应当与不法侵害行为基本相当。

对此,通常可以从不法侵害行为的危险程度以及双方的手段、强度、人员数量与强弱、现场时空环境等来进行具体分析。

至于防卫工具往往是防卫人现场顺手所拿,除非是事先已经预见到不法侵害的情况,否则一般不能要求行为人在紧急情况下选择比较缓和的工具。

因此,我们不能以不法侵害人没有使用刀具等凶器,而防卫人使用了刀具就认定防卫措施超出了必要限度。

二是从防卫结果来看,不能造成重大损害,通常是指重伤以上结果,致人轻伤的不成立防卫过当。

在做此判断时,不能仅简单地将防卫人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者已经造成的侵害进行比较,还应当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进行比较。

只要防卫人造成的损害没有明显超过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就可以不认定为防卫过当。

以上两个标准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因此,如果防卫措施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并未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防卫结果虽造成严重损害但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均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指导案例】赵泉华被控故意伤害案——正当防卫仅致不法侵害人轻伤的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泉华与被害人王企儿及周钢因故在上海市某舞厅发生纠纷。

事后王自感吃亏,于2000年1月4日19时许,与周钢共同到赵泉华家门口,踢门而入,被在家的被告人赵泉华用凶器打致轻伤。

本案被害人非法侵入被告人住宅,被告人实行防卫行为造成轻伤后果的,不应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认定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

认定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

认定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在生活中,我们时常会遇到一些让人啼笑皆非的事情,像是突然被人吓了一跳,或者在不经意间卷入一些麻烦之中。

说到这个,有个话题总是引人关注,那就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这回事,听起来高大上,其实离我们生活并不远。

咱们今天就来聊聊认定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保证让你听了之后恍若大梦初醒,感叹“原来如此”!第一条条件就是“必须有不法侵害”。

你想想,如果有人冲你跑来,扬言要抢你手中的奶茶,那绝对是有不法侵害了,对吧?这种情况可得警惕了,毕竟奶茶可是我们生活的必需品,不能轻易让人夺走。

要是对方只是打个招呼,笑着问你在喝啥,那就完全没必要抬起拳头。

俗话说得好,打人不打脸,关键时候得分清楚状况。

第二条条件是“必须有防卫行为”。

也就是说,光有不法侵害可不行,你得有所反应。

比如说,人家真要来抢你的奶茶,你不可能乖乖让出,应该主动捍卫自己的权益。

这里得注意,防卫可不能过了头,别让人觉得你是冲动的小孩,打得不可开交。

打完了,自己反而要上去和解,这可真是太尴尬了。

能做到这一点,才算是真正的防卫。

说到这里,第三条条件浮出水面了,那就是“防卫必须合理”。

这句话的意思是,你的反应得和对方的行为成正比。

简单来说,如果对方只是试图抢奶茶,而你却动用刀子,那就过了火,谁都知道这不合理。

生活中总是充满了戏剧化的场景,你一拳过去,反而把人打成了“人形玩偶”,那可就惨了。

想想那些新闻里的闹剧,真的是让人哭笑不得。

咱们来看看第四个条件,就是“防卫必须是必要的”。

这点儿其实很简单,你得在那一瞬间判断对方的行为到底是不是威胁。

如果你看到人家只是想来借一下,你却突然火冒三丈,那绝对是错误的选择。

你得冷静点,想清楚,借个奶茶有什么关系?如果真要紧张,那可得好好想想,别把事情搞得不可开交。

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自己,而不是让自己陷入更深的麻烦。

正当防卫这件事,其实就是为了让我们能够在遭遇不法侵害时保护自己。

但这可不是随便的事情,得好好把握住那些条件。

正当防卫新标准

正当防卫新标准

正当防卫(法律概念):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概念: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符合条件:它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不法侵害发生;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四、正当防卫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五、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其与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

特征: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它有以下基本特征:1.正当防卫是目的正当性和行为的防卫性的统一。

目的正当性是指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行为的防卫性是指正当防卫是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同不法侵害做斗争的行为。

法律界经典案例正当防卫(3篇)

法律界经典案例正当防卫(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正当防卫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安全。

正当防卫的概念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其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同时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以一起经典的正当防卫案例为切入点,对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进行解析。

一、案例背景2010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命案。

被害人李某因房屋地基问题与邻居张某发生争执,张某持刀威胁李某。

在危急关头,李某的弟弟李某某拿起身边的铁棍,将张某击伤。

张某受伤后逃走,李某某随后报警。

警方赶到现场后,将张某送医救治。

经鉴定,张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张某持刀威胁李某,李某某的行为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 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张某持刀威胁李某,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 李某某的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李某某在面临生命危险的情况下,拿起铁棍击打张某,其行为具有正当性。

3. 李某某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在张某持刀威胁李某的情况下,李某某采取击打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三、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本案中,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等。

2.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此时公民有权采取防卫行为。

3. 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防卫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而不是其他人。

法律论文: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解析

法律论文: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解析

法律论文: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刑法对正当防卫设立的一个限度条件。

理解该条件,必须首先解决何为“必要限度”的问题。

关于必要限度,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为基本相适应说,认为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必须与不法侵害行为相适应。

所谓相适应,当然不是要求两者完全相等,而是指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从轻重、大小等方面来衡量大体相适应。

至于判定必要限度,主要根据侵害行为的性质、方法和强度以及防卫人所保护的利益的性质等具体情况来分析⑤ 。

第二种观点为必需说,认为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一定要从防卫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全面衡量,应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客观实际需要作为防卫的必要限度。

因为正当防卫是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自己或他人合法权益(包括公共利益),既是正当防卫的基本原则,也是正当防卫的目的。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所使用的强度,就不应该被不法侵害的强度所限制。

只要防卫在客观上有需要,防卫强度就可大于、也可以小于、还可以相当于侵害强度⑥。

有的学者还指出,该种观点并不主张对防卫手段不加任何限制,“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这就是限制⑦。

第三种观点为相当说或折衷说,认为所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且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基本相适应⑧ 。

关于必要限度的理解,有学者正确地指出,“关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实际上可以分为两个互相联系而又互相区别的问题:一是何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二是如何确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⑨ 这应当成为全面理解必要限度的一个出发点。

基本相适应说只是基本上解决了如何判断必要限度的问题,而忽视了对何谓必要限度的界定,由此造成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鼓励公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立法宗旨的实现受到了削弱。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正当防卫是指防卫人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通说认为,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1)前提条件: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4)主观条件:防卫人出于防卫的意图。

(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对前述四个条件的理解和认定,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识相对一致,争议不大。

然而,对于如何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如何正确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

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准确把握,理应是正当防卫制度的重中之重。

因此,研究、探讨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正当防卫限度立法背景及理由的考察为了制止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针对这一规定,理论上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提出了基本适应说、必需说、适当说等观点。

但何为“超过必要限度”,何为“不应有的危害”,法律没有具体规定,难以操作。

司法实践中,对认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往往采取较为严格的态度。

这一问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民采取正当防卫措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甚至出现了针对不法侵害,由于害怕掌握不好界限,不敢防卫的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1997年刑法修订时,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作了重要修改。

其中之一就是将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作为现行刑法的第二十条第二款。

进言之,现行刑法在原规定的“超过必要限度”之前加上了“明显”二字,并将原规定的“不应有的危害”改为“重大损害”,力求划清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以有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行为,有利于鼓励人民群众与犯罪作斗争。

正当防卫限度条件分析

正当防卫限度条件分析

正当防卫限度条件分析正当防卫是一种法律上的概念,是指在遭遇非法侵害时,为了抵御非法侵害而采取的行动。

这种行动是一种合法的行为,但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就会被视为违法行为。

因此,在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时,必须考虑到正当防卫限度条件。

本文将从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概念、种类、适用范围等多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为读者正确理解与正确执行正当防卫提供参考。

一、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概念正当防卫限度条件是指在正当防卫的过程中,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人必须符合的一系列条件。

在正当防卫的过程中,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人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防卫对象必须是非法侵害者;2.所采取的防卫行为必须是合理的;3.防卫的手段必须适当;4.防卫的程度不得超过必要范围。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防卫行为才能够被认为是正当的防卫。

二、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种类正当防卫限度条件主要分为法定限度条件和实际限度条件两种。

1.法定限度条件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时需要符合的条件。

法律规定了哪些行为在防卫过程中可以采取,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

如果行使正当防卫的人采取了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行为,则其行为应被视为非法行为。

2.实际限度条件是指在实际操作中,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时应符合的条件。

在实践中,正当防卫行为可能受到各种各样的制约,比如对法律知识的不足、防卫行为的时间限制、被害人行为的支付能力、人身权益的风险等等。

这些制约可能会影响到正当防卫行为的执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必须对这些制约因素加以考虑。

三、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适用范围正当防卫权利是法律上赋予所有公民的权利,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防卫行为的种类、对象、环境等因素的不同,对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适用范围也存在一定差异。

1.正当防卫的原则适用范围:正当防卫原则适用于任何形式的侵权行为,只要是非法侵害就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利。

2.行为的正当防卫适用范围:正当防卫适用于防卫人的行为。

防卫人的行为包括直接防卫,即当事人抵御直接侵害时采取的行为,以及间接防卫,即当事人为抵御即将发生的侵害时所采取的行为。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界定研究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界定研究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界定研究在刑法领域中,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其界定和应用对于刑事案件的定性与量刑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的界定进行研究与探讨。

一、正当防卫的界定与要素正当防卫是指在受到非法侵犯时,为了保护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身体、财产等合法权益,采取相应的合法防卫行为,从而排除或抵消非法侵犯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需要同时满足以下要素:1.1 非法侵犯:正当防卫必须是对非法侵犯的回应。

非法侵犯可以是针对个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的侵害行为,也可以是对他人的非法侵犯行为。

只有在非法侵犯行为存在的情况下,正当防卫才能成立。

1.2 即时性:正当防卫必须是在非法侵犯行为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时采取的防卫行为,不能是对已经发生过的侵犯行为的报复行为。

1.3 必要性:正当防卫的行为必须是为了排除或抵消非法侵犯,且必须是必要的防卫手段。

这意味着正当防卫行为在情理上是合理的,并且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二、过当防卫的界定与判断标准过当防卫是指在正当防卫中,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时所产生的防卫行为。

过当防卫的判断与界定在实践中常常具有一定的难度,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过当防卫界定的判断标准:2.1 程度:过当防卫通常是指防卫行为对于侵害行为的回应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即防卫行为的程度过于严重。

例如,非法侵犯行为只是轻微的侵害,但防卫行为过度激烈,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2.2 状况:判断过当防卫需要考虑当事人在防卫时所处的环境和情境。

例如,如果被侵害人在正当防卫时处于极度紧张或恐惧的状态下,可能会导致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

2.3 后果:过当防卫的判断也需要考虑防卫行为所产生的后果。

如果防卫行为导致了无法逆转的严重后果,可能被认定为过当防卫。

三、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的法律后果在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和过当防卫在法律后果上有所区别。

3.1 正当防卫:如果判断某个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素,法律上会对该行为予以合法保护,即被侵害人不负刑事责任。

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限度

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限度

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限度作者:梁煜晨来源:《职工法律天地》2024年第06期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中的反击行为存在边界,防卫限度是法律为该行为设置的权利行使范围。

但是,在限度标准的认定方面,法律条文的标准较模糊,学界仍存在一些争议,司法人员缺乏统一的参考标准,导致正当防卫条款在司法适用中出现认定困境。

对此,本文将进一步探寻并明确正当防卫认定的限度,以便加强其在司法实务中的应用。

一、司法实践中防卫限度的认定困境(一)唯结果论唯結果论是指一旦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结果,司法机关将不再考虑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而直接将其视作防卫过当,甚至是故意犯罪。

以赵某案为例。

赵某为制止李某对邹某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拉拽李某,致使李某倒地。

李某起身后欲殴打赵某,并进行言语威胁,赵某便将李某推倒在地并踩其腹部一脚,随后离开现场。

经有关部门确认,赵某的行为导致李某腹部横结肠破裂,伤情属于重伤二级。

警方以故意伤害为由拘留赵某,检察机关也认为李某的重伤结果超过防卫限度,对赵某做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据此可知,公安机关的拘留和检察机关的不起诉理由,均反映了唯结果论,错误地将赵某见义勇为的行为认定为有罪,损害了赵某的人身权利。

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一段时间后,警方通报更正赵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司法机关对错误的认定方式持有积极修正的态度,但问题仍然存在。

(二)唯工具论实践中,如果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使用了提前准备的防身武器,司法机关更倾向认定其主观存在故意的心理,从而排除正当防卫的适用。

以唐某案为例。

李某德在凌晨持菜刀砍向唐某家的大门,唐某因害怕而拿着削皮刀和水果刀防身。

李某德被赶来劝阻的朋友制住,但看到唐某后,李某德挣脱朋友的拉拽,对唐某拳打脚踢。

唐某情急之下掏出水果刀进行反抗,刺中李某德的左胸。

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总之,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是对于防卫人权利的保护,也是对于法律和秩序的维护。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来进行认定,才能确保对于正当防卫的公正判决,也才能有效地避免滥用正当防卫权利的情况发生。希望通过大家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的深入了解,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接下来,通过一个实例来进一步说明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比如,某人在夜间回家的路上,突然被持刀歹徒打劫,因为处于正当防卫的心理状态下,他向歹徒使用了防卫性的手段,最终成功制服了歹徒。这种情况下,根据上述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和判断标准,可以认定该人的防卫行为是正当的,因为他是在面临歹徒的非法侵害时采取了必要的防卫手段,并且没有造成过度伤害,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他人或者国家利益,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是指对于防卫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来进行判断。下面将从正当防卫的条件、判断标准、实例分析等方面来详细介绍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首先,正当防卫的认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防卫的对象必须是正在实施非法侵害的人或者正在侵害的人。第二,非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即将进行的,或者发生后正在持续的。第三,防卫人必须是在非法侵害发生时为了制止非法侵害而进行的防卫。第四,防卫的手段必须是必要的、合理的,且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
其次,对于正当防卫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即防卫人的行为是否是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必要且合理地采取的。第二,防卫即防卫行为是否是在非法侵害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时候进行的。只有在这三个方面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的情况下,为了防止或制止侵害行为而采取的合法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行为人应当符合一定的限度条件,否则就会构成过当防卫,导致其行为不被法律认可。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必要性: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必要的,即必须是为了抵御侵害行为的必需措施。

如果正当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的范围,就构成了过当防卫。

因此行为人在防卫时必须尽量采取必要而适当的手段,不能过度防卫。

2.适当性: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适当的,即符合实际情况下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行为人在防卫时应当根据侵害的性质、程度和形势等,选择适当的防卫措施,不能采取不适当的行为。

3.合法性:正当防卫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行为人在防卫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采取非法手段。

如使用禁用的武器或者进行追杀等,都是不合法的行为。

4.主观恰当性:行为人的防卫行为必须是出于防卫目的,即行为人的防卫目的应当是为了保护自己以及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
是出于防卫目的,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如报复等,则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总之,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在符合以上的条件下,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才可以被法律认可和保护。

同时,行为人在防卫时也要注意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27卷第4期河北法学Vol.27,N o .42009年4月H ebei Law S cie n c eApr.,2009正当防卫限度的判断标准游小华收稿日期:2008-09-09作者简介:游小华(1972-),男,湖南新化人,湖南怀化学院讲师。

(湖南怀化学院,湖南怀化418008)摘 要:正当防卫是各国刑事立法对公民个人所规定的一项重要的私力救济权利,对于保护个人、集体、国家的合法利益有着积极的作用。

但该权利由于是公民个人行使,难免会因夹杂个人的感情色彩而运用不当,因此,世界各国在规定正当防卫制度的同时,对其都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

如何正确掌握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这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关于防卫过当的判断基准,存在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等不同观点,由于主观说与客观说各自的不足,折衷说试图将二者统一起来,但折衷说的内容究竟以客观说还是主观说为基础,又存在不同观点。

关于这点,应当结合各国的实际情况来认定,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应采以主观说为基础,兼采客观说的折衷说。

关键词:防卫过当;限度条件;判断基准中图分类号:DF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09)04-0161-04A Study on the Standard of Justifiable DefenseYOU X iao -hua(H unan H uai hu a Co ll ege ,Hu ai hua 418008Ch i n a)A bs tra ct :Justi fi ab le def en se is an i m port ant ri gh t of i ndivi dual protecti on that i s set i n every coun try .s cri m i nal l aw.It m akespos itive affecti on i n protecti ng t he ri gh tf u l interest of i nd i v i dual .s ,collectives and pub lic .s .Th e ri ght i s used byi nd i vi dua,l s o i t m ay b e used w rong because of i ndivi dual .s f eeli ng .B es i des the ri ght of j u stifiab l e defense i n every coun try .s cri m i nal la w,t here are many restri cti ons on it .H o w t o m aster the restricti on on the justifi ab le defense i n order to d isti ngu i s h t h e excessi ve of j ustifiable defense fro m j ustifiab l e defense b eco m es an i m portant questi on i n j ud i cial practice .Abou t the standard of j u stifiab l e defense ,t h ere are s o m e op i n i ons of sub j ecti vis m,ob j ecti vis m and ecl ecti cis m.B ecause of the def ecti on of sub j ecti vis m and ob jectivis m,t he ecl ecti cis m w ants t o co m b i ne the s ub jecti v i s m andob jecti v i s m,but there are d ifferent opinions on t he base of ecl ectici s m.Fro m ou r country .s p racti ce ,w e shou l d take the eclecti cis m wh ich b ase on sub j ecti vis m and take s o m e op i n i ons of ob jectivi s m.K eywor ds :excessi ve of j u stifi ab l e d efense ;t h e factor of restricti on;t he st and ard of j u stifi ab l e d efense正当防卫是各国刑法对于个人权利救济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5刑法6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0正当防卫制度的确立,对于在公力救济缺失的情况下,通过私力救济保护个人的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由于私力救济不可避免地夹杂着受害人个人的感情色彩等诸多弊端,因此,必须慎重适用。

正如孟德斯鸠所指出:/在公民之间,其自然的自卫权没有任何必要诉诸武力。

不必攻击,只需向法院申请即可。

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如果等待法律的救助,就有丧失生命的危险,此时,他们才可以行使这种带有攻击性的权)161)利。

0[1]可以说,正当防卫制度就像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则可以较好地保护权利,否则,则容易导致私刑的滥用。

基于此,各国刑事立法在给予正当防卫的合法化事由的地位的同时,也对超过正当防卫限度的防卫过当行为科以刑事责任。

因此,如何正确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的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般而言,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包括必要性和相当性两个方面,其中,必要性是指防卫行为是为排除不法侵害所必要,必要性并不要求没有其他避免方法。

实际上,必要性的限定并没有起到很大作用,或者说对正当防卫的限定并不是主要靠必要性,而是靠相当性。

相当性通常意味着防卫人保护的法益与防卫行为所攻击的法益之间不存在明显的不均衡[2]。

但问题在于,这种必要性和相当性的判断基准是什么,理论上存在不同的学说。

一、学说评述关于防卫过当的判断基准,理论上存在不同的学说,在这些不同的学说的指导下,司法实践中的判例也不是趋同一致。

具体而言,有如下三种学说:1.主观说该说主张以防卫人本人主观认识为准,只要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认为是正当防卫的,就是正当防卫,防卫人本人认为是防卫过当的,就是防卫过当。

即认为/若据防卫者主观的方面而定现在不法侵害,以及适当防卫之标准时,是则侵害之为现在不法与否?防卫行为过当与否?均须自防卫者主观的方面求之。

防卫者自信其为现在不法之侵害,自信其所为行为,为防卫上所必要之加害行为,是为紧急防卫。

0[3]这种观点考虑到了防卫人本人的主观感受,毕竟,即使对于相同的侵害行为,不同的防卫人采取的防卫手段是不同的,即使是同一防卫人,面对类似的侵害行为,由于面对不法侵害时处于十分紧张的状态下,也会实施不同的防卫行为,所以,对防卫人本人的主观方面予以关注是正确的。

可以说,该说考虑到了防卫人本人的具体状况,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但问题在于,主观说仅仅以行为人本人的意志作为评价的标准,对于统一的法秩序而言,显然是违背的,毕竟,法秩序的维持、建立需要一套统一的标准,如果仅以行为人的本人的意志为标准,则不同的人需建立不同的标准,显然这样是有违正当防卫制度设立的目的。

况且,对行为人实施防卫行为时的主观认识,我们通过何种方式去得知,也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2.客观说德日刑法学的通说也持此观点,认为防卫是否过当的判断是一种客观的判断,必须考虑防卫人与侵害人的年龄、性别、体力的差异、力量的差别、攻击的缓急程度、法益的比较等,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综合的判断[2]。

毫无疑问,客观说综合考虑了防卫行为当时的情况,站在一个客观的立场上去认定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可以说,为防卫过当的认定提供了较为明确、客观的标准,避免了主观说的标准不明确性及对法秩序造成的混乱。

但问题在于,仅综合防卫人与侵害人的年龄、性别、体力的差异、力量的差别、攻击的缓急程度、法益的比较等,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综合的判断,而不从行为人个人主观上的特殊情况进行特别考虑的话,也难免会苛刻行为人,难以发挥正当防卫制度应有的功能。

该说似乎是站在一个所谓/客观公正0的立场来认定已经发生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殊不知,防卫行为是一种在紧急状况下实施的行为,不同的人面对相同的侵害,或者说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间面对相同的侵害的情况下,由于心理上的紧张、惶惑等,所实施的防卫行为也可能会有很大的不同,毕竟防卫行为是在面临紧迫的不法侵害的情形下实施的。

实际上,不少国家的刑事立法也对客观说的此弊端作了一些修正。

举例来说,一个20周岁左右非常胆小的男性,面对一个16周岁左右的少年赤手空拳的抢劫行为,在对少年实施了反击行为致其重伤将其制服之后,由于行为时被害者一直十分紧张,甚至失去理智,最后将不法侵害人打死。

对于此案,如果仅仅依据客观说,综合考虑防卫人与侵害人的年龄、性别、体力的差异、力量的差别、攻击的缓急程度、法益的比较等,应当认为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是过当的,但如果考虑防卫人本人的处境的话,恐怕就不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如德国刑法第33条规定:/行为人由于惶惑、恐怖、惊愕,致逾越正当防卫之限度者,不罚。

0瑞士刑法第33条第2款规定:/防卫过当者,法官依自由裁量减轻其刑,因过于激奋或惊惶失措而防卫过当者,不罚。

0奥地利刑法第3条第2项规定:/逾越正当程度之防卫,或显不相当之防卫,如纯系由于慌乱、恐惧或惊愕者,以其过失而逾越,且对其过失行为有处罚之规定者为限,罚之。

03.折衷说综合主观说和客观说的优点,不少学者认为应当将二者结合起来,既要考虑防卫人与侵害人的年龄、性别、体力的差异、力量的差别、攻击的缓急程度、法益的比较等,又要考虑防卫人本人所处的情况,只有这样来处理才不违背正当防卫制度设立的初衷。

正如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所指出:/从实际出发,设身处地,在某种意义上说,不仅是一个认定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工作方法问题,而且是一个立场问题。

如果我们对正当防卫的性质和意义有正确的认识,从有利于防卫人而不是苛求防卫人的立场考虑问题,我们就能把本人置于防卫人的环境下,认真地为防卫人着想,而不是一昧地同情有过错的被害人。

0[4]/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应该采取客观标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