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水闸工程管理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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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闸工程管理细则(试行)

山东省水利厅

二○一一年一月

目录

1 总则 (1)

2 控制运用 (4)

2.1一般规定 (4)

2.2各类水闸的控制运用 (5)

2.3闸门操作运用 (7)

2.4防汛工作 (10)

2.5冰冻期间运用 (11)

3 检查观测 (13)

3.1一般规定 (13)

3.2检查工作 (13)

3.3设备评级 (16)

3.4安全鉴定 (18)

3.5观测工作 (20)

4 养护修理 (23)

4.1一般规定 (23)

4.2养护修理项目管理 (24)

4.3各类建筑物的养护修理要求 (25)

4.4闸门的养护修理 (26)

4.5启闭机的养护修理 (27)

4.6机电设备的养护修理 (31)

4.7观测设施的养护修理 (33)

4.8自动监控设施的维护 (34)

5 安全工作 (36)

5.1依法管理 (36)

5.2安全管理 (36)

5.3安全生产 (37)

5.4事故处理 (39)

6 其它工作 (41)

6.1 考核管理 (41)

6.2档案管理 (41)

6.3科学技术研究与职工教育 (42)

6.4工程环境保护 (43)

1 总则

1.0.1 为了对水闸进行科学管理、正确运用,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不断提高水闸管理水平,依照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1.0.2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灌溉渠系、蓄滞洪区)、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大、中型水闸(包括拦河坝)。不包括水库大坝输、泄水建筑物上的水闸。小型水闸可参照执行。

1.0.3 水闸工程管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2 制订和完善本工程技术岗位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贯彻执行。

3 掌握水情、雨情、工情,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和其它服务工作。

4 根据控制运用原则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做好水闸的控制运用。

5 对工程进行检查观测,并及时分析研究,随时掌握工程状态。

6 对工程进行养护修理,消除工程缺陷和隐患,确保工程安全完整。

7 定期组织对水闸进行安全鉴定,完成水闸的注册登记工作。

8 做好依法管理、安全保卫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9 做好档案归档与管理工作。

10 结合工程管理业务需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提高管理水平;加强职工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1.0.4 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本细则,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订并及时根据工程运用情况和要求修订各工程具体的管理细则。1.0.5 水闸管理单位应组织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本工程的管理细则和有关技术标准,熟悉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等情况,熟悉工程各部位结构,掌握控制运用、检查观测、养护修理等管理业务,做好所管工程的管理工作。

1.0.6 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所管工程的情况和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各项制度均应在适宜位置明示。主要应包括:

1 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2 请示报告和工作总结制度;

3 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制度;

4 水闸控制运用原则和调度制度;

5 汛期和冬季工作制度;

6 运行值班与交接班制度;

7 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制度;

8 观测工作制度;

9 各类设备检修规程和操作规程;

10 物资和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1 安全生产和安全保卫制度;

12 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13 档案归档与管理制度;

14 职工教育与培训制度;

15 环境保护制度;

16 目标考核与奖惩制度。

1.0.7 水闸管理单位应建立《工程大事记》,对管理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应详细记录并归入档案。

1.0.8 水闸管理单位应全面推行水利工程规范化管理考核,根据《山东省水利工程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和《山东省拦河闸(坝)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的要求开展考核工作。

1.0.9 水闸管理除应符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与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控制运用

2.1 一般规定

2.1.1 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水闸规划设计要求和本地区防汛抗旱调度方案制定水闸控制运用原则或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水闸的控制运用应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位于我省淮河、海河流域内大型河道的市际边界水闸,汛期应服从省淮河、海河两流域机构的指挥调度。

2.1.2 水闸控制运用,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局部服从全局,兴利服从抗灾,统筹兼顾;

2 综合利用水资源;

3 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合理运用;

4 与上、下游和相邻有关工程密切配合运用。

2.1.3 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规划设计的工程特征值,结合工程现状确定下列有关指标,作为控制运用的依据:

1 上、下游最高水位、最低水位;

2 最大过闸流量,相应单宽流量及上、下游水位;

3 最大水位差及相应的上、下游水位;

4 上、下游河道的安全水位和流量;

5 兴利水位和流量。

2.1.4 需制订控制运用计划的水闸管理单位,应按年度或分阶段制订控制运用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2.1.5 水闸的控制运用,应按照批准的控制运用原则、用水计划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不得接受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指令。对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应详细记录、复核;执行完毕后,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承担水文测报任务的管理单位还应及时发送水情信息。

2.1.6 当水闸确需超标准运用时,应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和复核,提出可行的运用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运用过程中应加强工程观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2.1.7 在保证工程安全,不影响工程效益发挥的前提下,可照顾以下要求:

1 保持通航河道水位相对稳定和最小通航水深。

2 水力发电。

2.1.8 有淤积的水闸,应优化调度水源,扩大冲淤水量,并采取妥善的运用方式防淤减淤。

2.1.9 水闸泄流时,应防止船舶和漂浮物影响闸门启闭或危及闸门、建筑物安全。

2.1.10 通航河道上的水闸,管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有关水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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