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2014完整记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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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快捷记忆文档 (3)————————————————————————————————作者:————————————————————————————————日期:三分钟牢记刑法总则之“应当与可以”1、中无损应当免【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第24条)2、中有损应当减【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第24条)3、未成年应从减【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17条)4、仅从犯应全三【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7条)5、防避胁首大功应减免【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胁从犯、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0条、第21条、第28条)来源:华慧教育网6、轻且首种自铲可以免【犯罪较轻且自首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67条、第351条)7、聋又哑预或盲可全三【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预备犯(比照既遂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19条、第22条)8、未唆精首或功可从减【未遂犯(比照既遂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自首的、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第23条、第29条、第18条、第67条、第68条)9、外已罚立大功贪万退行介贿追前交可减免【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所以要贪别过一万,否则就没戏了,呵呵)、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10条、第68条、第383条、第390条、第392条)易混淆罪名抢劫罪(一)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抢劫罪:暴力针对人实施抢夺罪:暴力针对物实施。

但如果暴力既对人又对物,则可以构成抢劫罪。

EG:从女孩耳朵上拽下耳环,导致被害人耳朵撕裂的,定抢劫罪。

刑法总则口诀式记忆法

刑法总则口诀式记忆法
15、剥夺政治权利刑期:
管制夺政要同期;
拘役有期1至5,执行完毕始起算,执行之中亦夺政;
无期死刑夺终身,判执之日始剥夺;
无期死缓减有期,3至10年执完算。
执行期间被假释,夺政要从假日算。
16、累犯的构成:两罪故意,有期以上,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
有期之下过失十八不一般,国安恐怖涉黑组织特别累。
17、立功:检举揭发提线索,协助抓捕(含同案犯)阻犯罪。
绑婚要致死,其它重或死。
10、牵连从一重,特例要并罚;拐走伪保(组)长,公越要盗抢。
11、管拘有判执日,无死缓判确日。社区矫正管缓假,禁止令唯管缓。
禁令期限同于或短于管制执行期、缓刑考验期,管制禁令不少于3个月,缓刑禁止令不少于2个月。
12、未满十八加怀孕,七五老翁不死刑。
死刑核准最高法,死缓判核可高法。
非法违监得线索,原职先掌当排除。
以上立功一般性,重大立功有药方;
省级全国有影响,可判无期以上案。
18、从轻从重同时有,先计从重后从轻。
法定减轻法下判,若有特殊最高法(核准)。
19、数罪并罚刑期:总刑不满三五不二十,总刑已满三五不二五。
20、刑期:管制323,拘役161,有期6 15 25
21、缓刑:判处拘役三以下,情节较轻有悔罪,
追诉期内又犯罪,前罪追诉重新算。
失败假释要撤销,撤销规则同缓刑。
不得假释:烧杀淫掠绑组爆投,判10年以上加累犯。
24、刑罚消灭:超时赦Fra bibliotek亲未告,亲告撤回罪犯死 + 其它
特赦免罚不免罪,决定只能全人常,发令得请国主席。
追诉时效法最高,不满五年经五年,
不满十年经十年,十年以上十五年,
无期死刑二十年,二十以后最高检(核准) 。

刑法总则知识点口诀总结

刑法总则知识点口诀总结

刑法总则知识点口诀总结刑法总则总则有条款,记住要点不容忽视。

确定适用法律适用人,紧记适用刑法原则规定。

主观意思要求真,客观结果要有因。

行为和结果并重要,作为主观必须明白。

故意和过失有分别,肇事者需承担责。

自卫紧急不追究,必要防卫可以依据。

并非自愿性正当权,无责免责予以认定。

过错尚在合理限度,法律可以减轻处罚。

规则带有禁止权,违法者要受严惩治。

一法不溯及既往,违法勿诉无再追。

适用法律新老变,以新为主要原则。

不受法律约束不适用,没在中国的不予追究。

适用特殊人或地,可以调整规范判决定。

刑法总则知识点口诀总结完毕,606个字。

《刑法总则》高频必背考点速记(大纲打印版)

《刑法总则》高频必背考点速记(大纲打印版)

《刑法总则》⾼频必背考点速记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侧⾯成⽂的罪刑法定:规定犯罪及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法机关制定的成⽂的法律,⾏政法规、规章和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事前的罪刑法定:禁⽌不利于⾏为⼈的事后法,⽽有利于⾏为⼈的事后法可以溯及既往严格的罪刑法定:禁⽌不利于⾏为⼈的类推解释确定的罪刑法定:禁⽌绝对的不定期刑与绝对的不定刑,对于刑种和刑度必须有明确规定⼆、实质侧⾯明确性:刑法关于犯罪与刑法的规定应当尽量明确,否则就⽆法实现法律的指引功能,影响公民对未来的合理预期合理性: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刑法是规制公民⾏为的最后⼿段,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为规定为犯罪⼈道性:禁⽌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酷刑是对⼈类尊严的⼀种挑战。

罪刑相适应原则⼀、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客观的罪⾏、主观的责任相适应。

⼆、贯彻1、⽴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合理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

2、量刑——结合客观罪⾏和主观责任,合理地量定刑罚。

3、⾏刑—-根据犯罪⼈的⼈⾝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兼及罪质和犯罪情节,进⾏减刑、假释等。

刑法的空间效⼒⼀、属地管辖凡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有特别规定之外,⼀律适⽤我国刑法。

我国领域的范围:(1)领陆、领⽔、领空——固定的领⼟。

(2)旗国主义: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移动的领⼟。

我国船舶或航空器即使在其他国家领域内,也认为在中国领域内。

需要注意的是,“移动的领⼟”只有船舶和航空器,不包括其他。

船舶或航空器是否属于“中国”,应以是否在中国登记注册为准。

⼆、属⼈管辖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适⽤我国刑法。

之所以中国公民在域外犯罪,也适⽤中国刑法,是因为中国⼈在国外,国家有保护他的义务,当然,他也有遵守国家法律的义务。

1、适⽤对象: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

(1)中国公民,包括犯罪时的中国公民,也包括裁判时的中国公民。

例如,甲原本为外国⼈,在外国犯罪后取得我国国籍,仍可适⽤我国刑法处理。

(2)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可以不追究。

(完整版)司法考试刑法法条必备背诵版

(完整版)司法考试刑法法条必备背诵版

司法考试刑法法条必备背诵版1、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

2、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3、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9、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1、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2、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3、如果被教唆之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4、管制期限:3个月——2年拘役期限:1个月——6个月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15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1年——5年(除刑法第57条规定外)15、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当然也不适用死缓。

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16、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年以上10年以下。

17、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刑法总则必背内容

刑法总则必背内容

刑法必备内容第一章:绪论
1.刑法的特征(4)
2.刑法的机能(3)
3.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3)
第二章:犯罪概念
1.犯罪的基本特征
第三章: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和联系
2.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3.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4.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5.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6.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异同
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1.犯罪未遂的概念及特征
2.迷信犯或者愚昧犯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别
3.犯罪中止的概念与特征
第五章:共同犯罪
1.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区别
2.共同犯罪中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
第六章:一罪与数罪
1.继续犯的概念及特征
2.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及特征
3.结合犯的概念及特征
4.集合犯的概念及特征
5.连续犯的概念及特征
6.牵连犯的概念及特征
7.吸收犯的概念及特征
第七章: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2.避险过当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1.刑罚的概念及特征
2.管制的概念及特征
3.拘役的概念及特征
4.有期徒刑的概念及特征
5.无期徒刑的概念及特征
第九章:量刑
1.量刑情节的概念和特征
2.一般累犯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3.特殊累犯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4.累犯与再犯的区别
5.缓行的概念及适用条件第十一章:刑罚消灭制度1.大赦与特赦的区别。

刑法总则(清晰表格,超强记忆)

刑法总则(清晰表格,超强记忆)

刑法总则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刑法概述1、概念、分类2、刑法特点:1)保护利益和调整对象有广泛性2)任务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独特性3)强制力程度较其他部门法更为严厉4)最后一道防线5)与其他部门法联系:其规定的违法行为可发展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刑法惩治犯罪有利于其他部门法贯彻二、刑法规范1、分类:义务性规范(禁止性和命令行性)和授权性2、注意规定&法律拟制注意规定:在已有普通规定下的提示注意1)对相关内容的重申,并没有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2)只具有提示性,不会导致将原本不符合相关基本规定的行为也按基本规定论处法律拟制:刑法明文规定将原本不同的行为按照相同的行为处理1)某种行为原本不符合刑法相关规定,但由于刑法明文规定,因而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论处2)只限定于刑法所限定的情形,不具有普遍意义三、刑法解释分类:之一: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之二: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文:a)“没有特别的理由”应当首先采取“文”b) 即使“有特别的理由”,也不能脱离原文的文理含义论:扩大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补正解释◆私法——价值基础——平等的正义:尊重当事人意志;禁止拒绝裁判;法律漏洞难免◆公法——价值基础——分配的正义:重视“安全”是刑法的首要价值;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高,范围较窄五、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构成一、犯罪概述1、犯罪概念:1)核心要素:行为。

“无行为则无犯罪”2)本质特征: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侵害刑法保护的法益且具有相当危害程度(社会危害性不是一成不变的,是统治阶级对行为的评价)3)法律特征: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性4)不仅有定性的要求,而且还有定量的要求二、犯罪客体1)区分罪与非罪,区分此罪与彼罪2)侵害客体即使犯罪的本质,也是犯罪既遂的实质标准3)犯罪客体与实际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利益不完全相同4)分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刑法对犯罪的分类及刑法分则体系的建立都是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进行的三、犯罪主体(一)自然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身份(特殊主体)1、未成年人A.定罪方面:1)不满十四岁:不负刑事责任23)已满十六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总则背诵版讲义

刑法总则背诵版讲义

刑法总则背诵版讲义一、刑法解释:一解释的效力分类:立法,司法,学理解释;考点1立法解释与立法的关系:立法解释不能代替立法,不能创制法律;2效力等级: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二解释的方法分类:解释理由、解释技巧考点1对一个刑法条文或用语的解释,可有多种解释理由,但只能采用一种解释技巧; 2类推解释也是一种解释技巧,但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被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3必须以刑法总则规定为指导解释刑法分则;4当然解释: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5扩大解释:常考情形信用卡包括借记卡;走私武器、弹药罪中“弹药”包括可以组装并使用的弹头、弹壳;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的“出售”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中“伪造”包括“变造”;携带凶器抢夺中的“凶器”包括为了犯罪而携带的非管制类器械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关系①区分原则:是否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是否超出公民对法条含义的预测可能性;②二者具有相对性;三解释的方法和解释的效力之间的关系考点1.方法与效力无关;2.解释方法本身无对错,但采用每一种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可能错;3.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故,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学理解释,均禁止类推解释;应试思维二、罪刑法定原则一思想基础: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二具体要求:1.事前的罪刑法定:溯及既往的禁止;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有利于行为人事后法;2.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3.严格的罪刑法定: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包括刑法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确定刑三方面的内容;三、空间效力and时间效力一空间效力1适用顺序——属地→属人→保护→普遍强调对于国内犯,一律适用属地管辖属地优先;对于国外犯,再考虑其他三个管辖权;2四个管辖权的适用条件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校逢注:不含汽车和火车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第九条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校逢注:适用的不是国际条约第十条域外判决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十一条外交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皇叔口诀①先看地儿,再看人,我的地盘我做主②外面害人我批评,③外面受欺我保护;④国际公害我尽义务⑤特权豁免外交路;二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考点①针对的是新法生效之前的行为新法生效后的行为,当然适用新法;②针对的是尚未做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既判力>溯及力;四、行为and 因果关系一行为主体:自然人+单位A.自然人:一个有血有肉的人即可;责任年龄、责任能力是责任要素;考点身份犯:构成要件要求自然人具备特殊身份或者刑罚的加重减轻以具有特殊身份为前提的犯罪;1.真正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例:贪污、受贿2.不真正身份犯——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情形;3.提示:1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主体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如男女性别、亲属关系、国籍、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证人等等;2特殊身份必须是在行为主体开始实施犯罪行为时就已经具有的特殊资格、或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因此,行为主体在实施犯罪后才形成的特殊地位,不属于特殊身份;例如,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不属于特殊身份;3特殊身份是行为主体在人身方面的特殊资格、地位或状态,并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因此,特定犯罪目的与动机等心理状态,不宜归入特殊身份;4特殊身份总是与一定的犯罪行为密切联系;5特殊身份既可能是终生具有的身份,也可能是一定时期或临时具有的身份;男女属于终生具有的身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等属于一定时期具有的身份;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属于临时具有的身份;6特殊身份既可能是由于出生等事实关系所形成的身份,如男女、亲属关系;也可能是由于法律规定所形成的身份,如证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还可能是同时由于事实关系与法律规定所形成的身份,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一方面有基于亲属关系所形成的自然身份,另一方面也有基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身份;B.单位:一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考点①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企业、事业单位,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国有、集体不受限②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③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二法定性只有法律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否则,即使以单位名义实施,那也是自然人犯罪;特别提示1暴力犯罪通常没有单位犯罪;2传统的自然犯通常没有单位犯罪;比如,杀人、盗窃等;3货币犯罪走私假币罪除外没有单位犯罪;4妨害国边境管理罪骗取出境证件罪除外没有单位犯罪;5金融诈骗罪中有三种犯罪无单位犯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6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经济犯罪存在单位犯罪;7据刑法修正案九,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包含单位;二行为之不作为A、分类 :纯正、不纯正B、构成要件:有义务,能作为,能为而未为造成损害结果考点义务来源①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须由刑法加以认可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合同行为和自愿接受行为④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C、特别注意1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应与作为犯具有等价性;发现火灾没报警与放火不具有等价性2不作为犯主观罪过: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母亲不喂奶、锅炉工忘加水三结果A.概念——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B.侵害犯与危险犯:1侵害犯——将对法益的现实侵害作为处罚依据的犯罪;2危险犯——将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依据的犯罪;3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考点①法定性: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明确规定加重了法定刑;②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存在则不能作此认定;③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A.刑法上对因果关系的判断是一种客观判断,与行为人主观认识无关;B.因果关系的认定第一,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①被害人自己的行为含特殊体质②第三人的行为、③行为人自己的行为、④自然事件;必须符合两个特征:1介入因素必须是异常的根据一般人的生活常识判断;2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主要作用或者全部作用; 如果介入因素本身并不异常or对结果的发生不起主要作用,则因果关系不中断;★皇叔归纳①特殊体质心脏病、血友病等一般不中断因果关系;②自杀一般中断因果关系;③半路杀出个程咬金一般中断因果关系;④自然事件火灾、地震、泥石流一般中断因果关系;C.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1无行为无犯罪无因果无责任;A.无行为无犯罪;B.无行为无因果;C.无因果无责任.注意: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只是不用对结果承担既遂的责任,但完全可能承担中止或未遂的责任2有因果≠有责任;一、正当防卫考点1、成立条件:起因+时间+对象+主观+限度2、设立防卫装置预先防范措施的定性:①是否危及公共安全②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3、通说认为正当防卫需要具有防卫意识,所以斗殴无防卫;但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如一方求饶,另一方继续侵害4、正当防卫是为了将貌似犯罪却不是犯罪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故正当防卫行为要与某些犯罪的客观行为相似,如果其行为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被视为犯罪的客观行为时,则无必要认定为正当防卫;例如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乙是否成立正当防卫5:正当防卫和其他违法阻却事由属于并列关系,如果一个行为属于其他违法阻却事由,则也没有必要认定为正当防卫如法令行为;例如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甲是否成立正当防卫法条链接第二十条正当防卫①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②正在进行的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④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⑤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特殊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比较二、罪过形式及辨析三、事实认识错误一对象错误主观错误:误将A当B;以为是……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结论相同,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例如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诈骗既遂14-2-7A二打击错误客观错误/方法错误: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结论不同;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例如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请问是否正确11-2-53C三因果关系的错误1狭义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结果的发生不按照行为人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例如甲以杀人的故意用刀刺杀乙,使乙受伤,但乙为血友病患者,因流血过多而死亡;结论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2事前的故意:出于某种犯意实施了第一个行为,误以为结果已经发生,出于掩盖罪行等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后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例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第一行为,造成乙休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乙扔至水中第二行为,实际上乙足溺死于水中;结论不影响刑责前后行为都是行为人所引起的3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例1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绞死,但未待甲实施绞杀行为时,乙由于吃了过量的安眠药而死亡;结论认定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看行为人在实施第一个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肯定则为故意犯罪的既遂,否定则属故意犯罪的预备与具体过失犯罪的竞合;四、犯罪的停止形态完成+未完成一言不合就放图法条链接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五、共同犯罪:一成立条件:主体+主观+客观二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1、共同过失犯罪2、一方过失与一方故意3、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4、同时犯5、过限行为6、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三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与刑事责任分类:皇叔曾说过:“思维不能是直线~”六、罪数形态:。

刑法各则重点背诵版

刑法各则重点背诵版

刑法各论背诵版1.用放火行为杀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放火罪论处,不并罚.放火罪至人重伤死亡属于加重情节2.用放火.爆炸等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行为虽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但另有刑法规定的独立罪名,不以爆炸罪论处3.行为人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有杀人等行为的数罪并罚4.以杀人等方法劫持航空器,其行为作为方法行为被劫持航空器罪吸收.如果在劫持航空器后滥杀无辜或强奸的则数罪并罚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主题可以是单位或自然人违规制造枪支罪的主题是单位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非法出借、出租枪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或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6。

交通肇事罪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

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则就不能成立本最,还必须放声重大事故。

主观方面为过失,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定行为可能是出于故意,如酒后驾车。

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要有共同的故意,但这里有例外:共同肇事后逃逸的安共犯论。

肇事后逃逸作为从重情节处罚,但若故意将被害人搬离现场隐匿的致使被害人死亡按故意杀人罪论处7。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5万以上参杂、参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8。

生产销售假药罪:危险犯。

要求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否则不能认定本最,但销售金额5万以上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5万以上。

个人或单位。

直接故意。

多次走私未经处理按累计偷逃应缴税款额处理。

武装掩护从重,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本最与妨害公务罪并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是否合法,是否牟取到不影响成立)10、伪造货币罪:人民币和外币。

一般主体。

伪造货币出售或运输的不并罚,按一个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伪造货币后持有、使用的按一个伪造货币罪处理。

持有使用伪造货币单独成立犯罪的必须是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己伪造的货币11、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特殊主体即知情人员及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可以成为主体。

刑法笔记背诵版(精心整理)

刑法笔记背诵版(精心整理)

刑法笔记背诵版(精⼼整理)第⼆讲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体系,也称犯罪论体系,是复习刑法总论的知识框架。

⼀、定罪体系: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四⼆⼀三七)(⼀)两阶层体系简图:客观(违法)阶层:客观要件----------客观(违法)阻却事由主观(责任)阶层:主观要件----------主观(责任)阻却事由详图:⼆、定罪⽴场:(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先客观后主观原则)三、定罪⽅法:三段论推理(先确定⼤前提,然后确定⼩前提,最后循环往复使⽤三段论推导)⼤前提是法律规定,⼩前提是案件事实。

刑法学的主要任务有两个,⼀是解释⼤前提(法律规定);⼆是认定⼩前提(案件事实)。

(⼀)解释⼤前提,⽤到解释技巧和解释理由。

解释的对象是法律条⽂的构成要件要素。

(⼆)认定⼩前提,是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的任务。

存疑时,适⽤存疑时有利于⾏为⼈原则。

四、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主观还是客观判断)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只需根据客观上的事实判断即可确定的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需要法官根据主观上的价值判断才能确定的要素。

2.成⽂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的构成要件要素(是否成⽂)成⽂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刑法条⽂明⽂规定的要素。

不成⽂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刑法条⽂表⾯上没有规定,但实质上必须具备的要素。

(不需说明,依常理应该具备的要素)三处:(1)盗窃罪、抢劫罪;(2)包庇、纵容;(3)侵犯商业秘密罪3.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正⾯表明犯罪成⽴)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反⾯否定犯罪成⽴)(是否构成犯罪)4.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主客观层⾯的要素)5.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表⾯的(虚假的)的构成要件要素(难点)(例⼦)(是否为法益侵害提供根据)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能为⾏为的法益侵害性提供根据的要素。

绝⼤多数的构成要件要素都是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

表⾯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没有为⾏为的法益侵害性提供根据的要素(也称界限要素)。

2014法规口诀记忆

2014法规口诀记忆

2014法规⼝诀记忆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组织法、国籍法、选举法、民族区域⾃治法民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招投标法⾏政法:⾏政处罚法、⾏政复议法、⾏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经济法:⼟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反垄断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社会法:残疾⼈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安全法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政诉讼法;⾮诉讼的程序法:仲裁法⼀、法⼈应当具备的条件(4条):依法成⽴、有必要的财产活经费、有⾃⼰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承担民事责任。

⼆、法⼈的分类1.企业法⼈:依法经⼯商⾏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备法⼈资格),变更要办理登记并公告2.⾮企业法⼈:⾏政法⼈(机关法⼈)、事业法⼈、社会团体法⼈⾏政法⼈:有独⽴经费的机关成⽴之⽇起,机关法⼈中的⼀种,机关法⼈包括⾏政法⼈、⽴法法⼈等事业法⼈:需要登记的,核准登记具有法⼈资格;不需要登记的,成⽴具有法⼈资格。

如学校、医院等社会团体法⼈:需要登记的,核准登记具有法⼈资格;不需要登记的,成⽴具有法⼈资格三、法⼈在建设⼯程中的地位:表现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依法独⽴享有)分公司不具有法⼈资格(对应总公司),项⽬部不具有法⼈资格;⼦、母公司都具有独⽴法⼈资格五:企业法⼈与项⽬经理部的法律关系项⽬经理部是施⼯企业根据建设⼯程施⼯项⽬组建的⾮常设的下属机构项⽬经理与施⼯单位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1.项⽬经理部不具备法⼈资格,企业法⼈授权后,组织和领导全⾯⼯作。

2.项⽬经理部⾏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承担。

1.建设⼯程代理⾏为的设⽴:(1)不得委托代理: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全部转包、禁⽌全部肢解转包),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完成。

另外,结婚不可代理(2)须取得法定资格:招标代理机构(营业场所、资⾦、编制招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量、评标的专家库),其资格有国务院或省建设⾏政主管认定。

刑法总则记忆口诀

刑法总则记忆口诀

一、刑法解释扩大解释:把气球吹大一点点缩小解释:把气球的气放掉一点点类推解释:是把气球放爆,让人大吃一惊当然解释:在逻辑及事理上具有递进性,强调“变”字。

(“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出罪时举重以明轻”)考点提示:1、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看是否会让你感觉吃惊。

2、各种刑法解释方法本身无所谓对错,但解释结论是否能被司法实践所采纳,起决定性作用的看解释结论是否符合刑法目的,如果解释结论不符合刑法目的,解释结论就是错误的。

3、刑法解释结论也并非一定要有利于被告。

4、通过各种解释方法得出的解释结论不必然正确,也即不必然符合罪行法定原则5、刑法用语解释具有相对性:同一术语,在刑法不同条文中,内容可能不一致。

二、不作为犯不作为犯是关于犯罪构成中危害行为的重要考点,每年均有涉及。

具体考点主要涉及作为义务的来源的判断、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判断并结合分则中的相关罪名进行考查,近年来呈现出难度逐渐加大的趋势。

作为犯:刑法叫你别干,你偏要干,违反了“禁止性规定”不作为犯:刑法叫你干,你偏不干(不履行义务)→能为、当为、不为考点提示:1、分类标准:①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作为犯②违反刑法命令性规范→不作为犯明文规定→真正不作为犯无明文规定→不真正不作为犯2、成立条件①有作为的义务(注意义务的来源)②有作为的能力③没有履行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不作为犯不是行为犯,且存在未遂)三、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刑法中理论最为复杂,考试难度最大的一部分,而且近年来理论部分也出现了较大的变化,因此在司法考试中应当紧随最新的理论观点进行学习。

共同犯罪:心连心,手拉手。

两厢情愿,不求天长地久,只求曾经拥有间接正犯:你不懂我的心,借刀杀人片面共犯:一厢情愿考点提示:1、共同犯罪构成①二人以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不要求责任能力)②共同犯罪构成具有共同故意(不要求完全一样,部分犯罪共同说)③具有共同行为(都是实行犯时采用行为共同说)2、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过失犯罪、同时犯、实行过限、上下游犯罪(事先有通谋的除外)、间接正犯3、共同犯罪人的分类①按照作用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②按照分工分类: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4、教唆犯:教唆的对象合格、教唆的对象特定、教唆的故意5、其他考点共同犯罪与身份、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共犯人的作为义务、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四、更多经典语录1、缓刑:是你不需要去坐牢假释:把你虚假的释放出来考验期满,原判刑罚视作执行完毕2、自首:我想坐牢特别自首:你已在笼子里面了(罪名要不同)立功:出卖兄弟,让司法机关高兴3、违法性认识错误:即法律认识错误,刑法没学好,后果自负4、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能与不能由犯罪嫌疑人决定。

刑法总则口诀式记忆法

刑法总则口诀式记忆法
追诉期内又犯罪,前罪追诉重新算。
有期自由要减刑,实执刑期过一半。
无期徒刑要减刑,实执刑期大十三。
实际执行判确日,减后有期减日算。
23、假释:判处有期和无期,确有悔改不再危。
有期徒刑要假释,实执刑期过一半。
无期徒刑要假释,实执刑期大十三。
列外核准最高法,可以不受其限制。
有期剩余为考验,无期考验要10年。
假释期满考研完,原判刑罚执完毕。
确无再犯与不良,成功通过原不执。
不满十八加怀孕,七五老翁必当缓。
犯罪集团首分子,外加累犯不能缓。
缓刑期:拘役 —— 原判刑期≤考验期≤1年(不少于2个月)
有期 ——原判刑期≤考验期≤5年(不少于1年)
缓刑考验的失败后的处理:
考验期内有违规,外加漏罪要撤销数罪并罚
考验期内犯新罪,何时发现都要撤
22、减刑:管制拘役和有无,死缓减刑为广义,附加没有减刑制。
15、剥夺政治权利刑期:
管制夺政要同期;
拘役有期1至5,执行完毕始起算,执行之中亦夺政;
无期死刑夺终身,判执之日始剥夺;
无期死缓减有期,3至10年执完算。
执行期间被假释,夺政要从假日算。
16、累犯的构成:两罪故意,有期以上,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
有期之下过失十八不一般,国安恐怖涉黑组织特别累。
17、立功:检举揭发提线索,协助抓捕(含同案犯)阻犯罪。
失败假释要撤销,撤销规则同缓刑。
不得假释:烧杀淫掠绑组爆投,判10年以上加累犯。
24、刑罚消灭:
超时赦免亲未告,亲告撤回罪犯死பைடு நூலகம்+ 其它
特赦免罚不免罪,决定只能全人常,发令得请国主席。
追诉时效法最高,不满五年经五年,
不满十年经十年,十年以上十五年,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总则犯罪主体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总则犯罪主体

第七章犯罪主体本章重点:一、刑事责任能力概念二、刑事责任年龄三、精神障碍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一、犯罪主体的概念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刑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要件:(一)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二)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二、犯罪主体的意义1、定罪的意义。

2、量刑的意义。

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或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包括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两方面的内容。

刑事责任中的认识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刑事责任中的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特征:是行为人行为时犯罪能力与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统一。

是辩认行为能力与控制行为能力的统一。

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之间的关系。

三、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第三节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一、刑事责任年龄(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刑事责任年龄: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应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二)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1、无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2、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年龄:14——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8种犯罪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全文: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

刑法总则快速记忆口诀

刑法总则快速记忆口诀

刑法总则快速记忆口诀
刑法总则快速记忆口诀
1、中无损,应当免;
2、中有损,应当减;
3、未成年,应从减;
4、仅从犯,应全三;
5、防避胁首大功,应减免;
6、轻且首种自铲,可以免;
7、聋又哑预或盲,可全三;
8、未唆精首或功,可从减。

口诀解释:
1、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
2、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胁从犯、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犯罪较轻且自首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7、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预备犯(比照既遂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未遂犯(比照既遂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自首的、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刑法口诀模板

刑法口诀模板

第一章刑法论记忆口诀1、刑法的基本原则【记忆口诀】定面食定:法定——罪刑法定原则面:面前——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食:适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刑法解释的分类【记忆口诀】李斯学[论文]李:立——立法解释斯:司——司法解释学:学理——学理解释3、刑法的效力范围1)空间效力的几种原则【记忆口诀】地保捕人地:属地——属地原则保:保护——保护原则捕:普——普遍管辖原则人:属人——属人原则2)我国刑法关于属地原则的规定【记忆口诀】岭外人特笨岭: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含义:国境以内全部区域;船舶航空器外:域外——域外适用的问题:《刑法》第10条人:认——认定:《刑法》第6条特:特别规定: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刑法》第11条)2)民族自治地方(《刑法》第90条)3)港、澳、台地区。

《刑法》在港澳台地区不适用笨:本——对本法的理解:既指狭义的刑法典又指广义刑法第二章犯罪论记忆口诀1、犯罪构成的分类【记忆口诀】急修标牌急:基——基本的犯罪构成修:修正——修正的犯罪构成标:标准——标准的犯罪构成牌:派——派生的犯罪构成2、不作为危害行为特定义务来源【记忆口诀】职业鲜明职业:职务、业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鲜:先——自己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明:明文规定——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3、几种主要的纯正不作为犯罪【记忆口诀】巨偷拒弃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偷:偷税罪拒: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弃:遗弃罪4、常考纯正自然人犯总结纯正的自然人犯很多,如盗窃、抢劫、诈骗等,这里总结的是容易被误认为单位犯的纯正的自然人犯【记忆口诀】贷信抗,券责劳,教消强解析——贷款诈骗(刑法第193条)抗税(刑法第202条)信用卡诈骗(刑法第196条)有价证券诈骗(刑法第197条)重大责任事故(刑法第134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刑法第135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刑法第138条)消防责任事故(刑法第139条)强迫职工劳动罪(刑法第244条)(前三个是重点,属于黄金考点)5、纯正单位犯总结【记忆口诀】枪工汇报信、藏血货、私分受行解析——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刑法第126条)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条)汇:逃汇罪(刑法第190条)报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不依法披露信息罪(刑法第161条)藏: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刑法第327条)血: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刑法第334条)货: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刑法第380条)私: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第396条第一款)分: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第396条第二款)受: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行: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注意:按张明楷老师观点,妨害清算罪是不纯正的单位犯,强迫职工劳动罪是纯正的自然人犯6、单位犯罪构成要件【记忆口诀】业主明目[张胆]业:业务或工作——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主:主体——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明:明文禁止——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那些行为目:目的——目的是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7、正当防卫构成要件【记忆口诀】其实象县官其:起——起因条件:必须存在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时:时间——时间条件:必须于侵害正在进行时象:对象——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县:限——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官:观——主观条件: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8、不能或不宜进行正当防卫的情况【记忆口诀】不过当正合鄙意不:不作为——对不作为行为不宜进行正当防卫过:过失——对过失行为不宜进行正当防卫当:过当——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对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正:正当防卫——对正当防卫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合:合法行为——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鄙:避——紧急避险——对紧急避险不能进行正当防卫意:意外事件——对意外事件不能进行正当防卫9、无限防卫权的几种情形记忆【记忆口诀】杀人帮凶强抢人身杀人:杀人帮:绑——绑架凶:行凶强:强奸抢:抢劫人身:严重危害人身安全10、防卫过当归责考虑因素【记忆口诀】醉犬瞠目醉:罪过——罪过形式犬:权益——权益性质瞠:程——程度——过当程度目:目的——防卫目的11、紧急避险成立要件【记忆口诀】其实像特县县官其:起——起因条件: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时:时间——时间条件: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象:对象——对象条件:针对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特:特别例外限制:不适用于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县:限——限制条件:只能出于迫不得已县:限——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官:观——主观条件:行为人有正当的避险意图12、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相同点及区别【记忆口诀】目前责任,愿先主兑现1)相同点目:目的相同:都是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前:前提相同: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责任:责任相同:过当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2)不同点愿:源——危害来源不同:前者危害源于人的不法侵害,后者则不尽然先:限——限制条件不同:前者出于必要,后者迫不得已主:主体——主体限定不同: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兑:对——对象不同:前者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后者针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现:限——限度不同:后者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前者不然13、相对责任时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八大类犯罪【记忆口诀】火炝煎包,姑姑投毒火:放火罪炝:抢——抢劫罪煎:奸——强奸罪包:爆——爆炸罪姑:故——故意杀人罪姑:故——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投:投毒罪毒:毒品——贩卖毒品罪14、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总结【记忆口诀】只能8罪名,含8只按8,后抢严重定杀伤,注意准抢和聚首,停止形态都要罚1.一般规则:“只能8罪名”:即只对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的“杀伤奸抢卖火爆投”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杀伤奸抢卖火爆投”,指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故意杀人、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刑法记忆口诀【全】

刑法记忆口诀【全】

刑法记忆口诀【全】刑法记忆口诀【全】一、自诉案件速记法(法大考研)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伤宅信婚遗伪知,人身财产三年下”。

注释:伤:故意伤害案(轻伤)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婚:重婚案信:妨害通信自由案遗:遗弃案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知:侵犯知识产权案人身财产三年下: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可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可以这样记:善哉,新婚以为之!可惜,人身财产三年玩完!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缓刑、假释和管制、盗窃犯7个加重情节记忆口诀、犯人的重大立功六个表现记忆口诀、告诉才处理的5罪(法大考研)1、取保候审:居传证人。

即: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传讯时到案,不毁伪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

2、监视居住:居传见证人。

即:非经许可不得离开指住的居住地,传讯到案,未经许可,不得会见他人,不毁伪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

3、缓刑、假释和管制:客居发报。

即: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遵守法律,向考察(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另外,管制的加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六大权利受限制,需经执行机关批准才可以行使。

4、盗窃犯7个加重情节记忆口诀主犯累犯,致死流窜,盗窃金融特款,严重影响生产。

5、犯人的重大立功六个表现记忆口诀口诀:发人抗贡检止。

说明:重大发明、舍已救人、抗洪救灾中重大立功的、作出其它重大贡献的、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查证属实的、制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三、监外执行的情形(法大考研)有期徒刑和拘役,严重疾病需就医;怀孕哺乳婴儿女,生活无着难自理。

出去危害大社会,自伤自害不能医。

理解:1、先决条件:只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才可以监外执行;2、附加条件有四者之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怀孕的妇女;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暂予保外就医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3、排除条件:可能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四、应当与可以顺口溜(法大考研)1、应当、可以从轻或减轻,应当从轻或减轻,遗憾你我不年轻。

法硕考研:刑法总则快速记忆口诀

法硕考研:刑法总则快速记忆口诀

法硕考研:刑法总则快速记忆口诀
口决:
1、中无损应当免;
2、中有损应当减;
3、未成年应从减;
4、仅从犯应全三;
5、防避胁首大功应减免;
6、轻且首种自铲可以免;
7、聋又哑预或盲可全三;
8、未唆精首或功可从减;
9、外已罚立大功贪万退行介贿追前交可减免。

口诀解释:
1、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
2、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胁从犯、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犯罪较轻且自首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7、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预备犯(比照既遂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未遂犯(比照既遂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自首的、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9、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所以要贪别过
一万,否则就没戏了,呵呵)、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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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7: 罪行相适应原则:表现在制刑、量刑、行刑上。(1)制刑重视犯罪性质兼顾犯罪情节与犯 罪人身危害性。(2)量刑重在犯罪情节兼顾人身危险性 (3)行刑重在犯罪人身危险程度变 化兼顾犯罪性质及犯罪情节。
知识点 8:
刑法空间效力: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 (1)国内犯:除了例外情形,我国采取属地管辖原则。 ①在我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 国船舶和航空器,不包括国际长途汽车和火车。 ②犯罪地的认定: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应当适用我国刑法;共同犯罪 中,只要共同犯罪行为有一部分包括共同实行、教唆或帮助行为。 ③法律另有规定,这是属于属地原则的例外。 注意:真正情形只有一种,中国刑法适用的例外: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不适用大陆刑法情形: 港澳台地区犯罪;不适用刑法典情形:特别刑法,不属于属地原则例外,只是刑法典例外。 不适用中国刑法典部分刑法:少数名族地区的特别规定,同上也是刑法典例外。条文填空考 点:F90 变通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 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 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2)国外犯:逻辑顺序:属人》保护》普遍 ① 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犯罪【属人管辖】: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国家工作人员或军人无 条件适用,其他人犯轻罪(最高刑 3 年以下)可以(也可以追究)不追究。注意:中国公 民包括行为时和裁判时的中国公民。 ②外国人在国外实施危害中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保护):条件:所犯之罪侵犯我国国 家或者公民利益;按照我国刑法属于重罪(3 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地法律也认为是犯罪 【保护的双重犯罪管辖】。 ③外国人在国外实施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普遍管辖】 前提:我国刑法将这种行 为也规定为犯罪。注意:1.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条约内容不能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有别于民 事案件)★2.理解国内刑法要件也不应该受制于国际条约或者国际公约的规定,例:我国劫 持航空器罪的对象不限于国际条约罪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还包括军用航空器。 ④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消极承认 即:在外国已经受过刑法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 处罚。
知识点 17: 作为与不作为关系:
(1)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例如:闯红灯撞死人的行为,从违反禁止结论:作为与不作为产生竞合时,优先认定为 作为。 (2)作为与不作为结合:有些罪名既不是作为犯,也不是不作为犯,而是作为与不作为的 结合。例如:抗税罪,从不履行纳税义务来看是不作为,从使用暴力、胁迫方法抗拒征税来 看是作为。抗税罪便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总结:判断犯罪是那一种方式,首先要判断犯罪行为内容,即那个或哪些行为时刑法评价的 内容,再根据其内容判断表现方式。
知识点 3: 刑法的解释:根据主体不同的分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①立法解释: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需要明确法律含义的情况下对法律所做解释。 解读:实质为立法解释提供合法的依据而已,法理上立法者不解释法律的。 ②最高司法机关(两高)对法律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解释。 注意: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三者区别仅仅是主体效力不同,在解释方面受到同样 限制。
知识点 2: 罪行法定原则基本内容★:理解角度:围绕限制国家刑罚权,保障公民权。 (1)成文的罪行法定:排斥习惯法;刑法渊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刑事成文实 体法律规定。【仅指刑法典包括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 (2)事前的罪行法定:溯及既往的禁止;原则仅限于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 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 (3)严格的罪刑法定: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类推解释:例如: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可以类推适用非国家 工作人员行贿罪】 (4)确定的罪行法定:刑法规定的适当。①明确性 注意:与分则条文中的罪状的规定的模 式无关。②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没有侵犯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不允许作为 犯罪行为加以处罚。【对罪的法定要求】 (5)禁止绝对不定(期)刑:不允许立法时不设定相应的刑法种类和刑期,而交由法官决定。 一律采用绝对法定刑保证了一般正义,却牺牲了个别正义,现在各国采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对刑的法定要求】
知识点 18:不真正不作为犯成立条件:记忆公式:应为——能为——而不为——具有等价 性(量上)作为义务发生的根据: 一、(1)对危险源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
①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这里的危险物包括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施等。 ②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这里的他人与行为人一般具有监护、监管关系。例如: 成年兄妹之间、夫妻之间没有监管关系。(别混淆夫妻之间的保护义务)妻子对丈夫(税务 局长)的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行为没有阻止的义务。如果不阻止,不构成这些罪的不作为 的帮助犯。 ③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注意:正当化事由可以成为义务的依据 (正当防卫行为只有在可能过当的情形才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结合防卫行为本身导致这个 结果是否过当,是否被法律允许,结果不被法律允许有防止义务;紧急避险与法定行为都可 能成为义务的根据。 (2)基于与法益的无助(脆弱)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 ①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例如,母亲对婴儿、子女对老人、夫妻之间,法律都 规定了扶助义务。 ②基于职务、业务、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例如,警察对犯罪行为中的被害人、消 防队员对火灾中的被害人、医生对病人、游泳池的救生员对游泳者 ③基于自愿(合同)而产生的保护义务。例如,将路边弃婴捡回家,就有继续救助的义 务。例如,签订保管合同的仓管员对仓库货物有保护义务,签订照管合同的保姆对婴儿有保 护义务。 (3)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阻止义务。①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 所内危险的阻止义务。②对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行为的阻止义务。 二、作为可能性:法律不强人所难。判断标准:履行义务对生命会不会造成危险。即行为人 真诚努力履行。 三、结果回避可能性:不履行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注意★:新理论发展交通肇 事逃逸致人死亡中后面同时还构成不作为犯罪,构成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四、与相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 ①法益侵犯的等价性:其他法规定的义务不等于刑法上行为人的义务。例如:单纯发现 火灾不报警,进而发生火灾,不构成放火罪。 ②刑法分则条文使用动词能否包括不作为判断。例如:包庇罪中“做假证明包庇的”,不 包括不作为方式;但脱逃罪包含不作为方式。侵占罪包括作为与不作为的方式。 ③行为符合不作为一般客观条件并不直接成立犯罪,只有当某种不作为符合具体犯罪构 成时才成立犯罪。 总结:1.四个条件是不作为行为的构成条件,不等同于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2.不作为犯 罪可能成立故意犯,也可能成立过失犯。3.不作为犯罪包括即遂与未遂。4.司考命题人观点:
知识点 14:危害行为:命题:犯罪就是一种行为。 (1)特征:①有体性 注意:言论属于思想范畴,发表言论属于行为范畴。②有意性③有害 性 其社会危害表现为法益侵犯性。注意:客观行为绝对不可能侵犯法益的,属于不可罚的 不能犯。 (2)实行行为判断:是刑法中心概念,因为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急迫 可能性的行为。注意: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并不一定是实行行为,有可能属于预备行为。下 列属于实行行为:增加或提高了已经存在的法益危险;下列不属于实行行为:减少或者避 免法益侵犯的行为。 (3)实行行为判断:评价属于社会生活中被禁止的有法益侵犯可能性的行为。注意:适用 于实行行为,不适用于帮助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包括借记卡) 遗弃罪中的“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包括家庭成员以外的其他人); 特殊自首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解释为包括行政拘留的行为人); 走私武器、弹药罪中的“弹药”(包括可以组装并使用的弹头、弹壳); 注意:区分类推解释,以是否违背国民预测可能性为标准,即是否超出文字的可能性范围。 (3)缩小解释(限制解释):小于字面含义。例如: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 秘密、情报罪中的情报仅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 事项。注意:目的性限缩也理解为缩小解释,例如:不解救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绑架仅限拐 卖儿童罪中的绑架方式,不是绑架罪中的绑架。 (4)反对解释:根据刑法条文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 (5)补正解释:核心在正而非补。例如:F99 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但 F63 在法定刑以下 处罚不包括本数。例如:F191 条规定洗钱罪中没收解释为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总结:解 释理由之间并存,解释技巧排斥关系。
知识点 5: 刑法解释理由:分为文理解释、论理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 注意:①目的解释是终极的解释理由,所有的解释都要经受其检验。 ②解释理由之间不互相排斥,文理解释是基础,其他解释理由以其为前提,文理解释结论有 唯一性,就不允许通过论理解释推翻文理解释结论。 ③进行体系解释时,要善于运用当然解释检验结论,即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例如:累 犯制度规定重于毒品犯罪中特别再犯制度,不满 18 岁的人不成立累犯,当然也不能适用毒 品犯罪中特别再犯制度。判断轻重是对法律效果的比较。 ④入罪时不能简单地以案件事实重于刑法规定的犯罪为由,进而认定犯罪,还必须判断案件 事实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知识点 9: 刑法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解读:从旧是原则,从轻是有利行为人的事后法,从轻 的判断是比较法律效果。溯及力关联考点《刑法修正案八》
知识点 10: 犯罪概说:犯罪本质法益侵犯性。
知识点 11: 亲告罪与非亲告罪★:亲告罪指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包括: (1)侮辱罪(侮辱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2)诽谤罪(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该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除外) (4)虐待罪(虐待行为致被害人重伤、死亡除外) (5)侵占罪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近亲属也可以告 诉。(表明亲告罪并非绝对亲自告诉才处理)
知识点 15: 作为与不作为的概念:作为:违反禁止规范。不作为:能够履行应尽义务不履行该义务, 体现为禁止规范与命令规范。命题点:母亲不给婴儿喂养饿死婴儿的行为。命令规范:母 亲对孩子喂养,禁止规范:不作为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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