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工程造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等领域日益繁荣,工程造价作为项目成本控制的关键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工程造价纠纷频发,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本案例以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为例,探讨工程造价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与某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承建一座住宅小区。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亿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造价的计算方式、变更条款、付款方式等内容。
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导致实际工程造价与合同约定存在较大差异。
双方就工程造价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最终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是否合理?2. 材料价格上涨是否应由双方承担?3. 造价纠纷的处理方式及责任划分。
四、案例分析(一)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是否合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
”在本案中,设计变更是由于开发商的设计团队在设计过程中对部分细节进行了调整,导致施工单位实际施工内容与原设计存在差异。
根据上述规定,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应由开发商承担。
(二)材料价格上涨是否应由双方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因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在本案中,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上涨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
”因此,双方应就材料价格上涨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造价纠纷的处理方式及责任划分1. 协商解决: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充分沟通,协商解决造价纠纷。
协商过程中,可参考以下因素:- 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实际情况;- 合同约定;- 相关法律法规。
造价师真实法律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专业的造价咨询公司。
2018年,甲公司承接了一项建筑工程项目,乙公司受托对该项目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双方对工程造价的计算方法存在争议,导致合同纠纷。
以下是该案例的具体情况。
二、案件事实1. 2018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对甲公司承接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造价咨询,并提供工程造价测算报告。
2.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造价测算工作,并向甲公司提交了测算报告。
3. 甲公司对乙公司提交的测算报告提出异议,认为报告中部分工程量的计算存在错误,导致工程造价估算偏低。
4. 双方就工程造价的计算方法及结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 2018年10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因工程造价计算错误导致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2. 造价师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管理条例》的规定,造价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保证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造价咨询公司,其提供的工程造价测算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 造价计算错误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工程造价测算报告存在计算错误,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乙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作为造价咨询公司,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计算错误,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乙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及典型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及典型案例分析摘要:随着我国建设经济的迅速发展,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产生的诉讼数量与日俱增,因此出现了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
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笔者根据在日常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原则、程序、依据等内容进行分析,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下述鉴定机构)接受政府机关或机构(一般是各层级法院或仲裁机构,下述委托人)的委托,依据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政府出台的各项法律法规,对诉讼案件中涉及工程造价纠纷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1)多样性。
根据诉讼内容不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类型主要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鉴定、建设工程工期鉴定、房屋租赁合同项下形成添附的造价鉴定、因施工质量问题而进行修复费用的鉴定等原因造成一方当事人装修损失等类型。
(2)复杂性。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性源于工程的个体性、工程建设周期较长和建设工程本身的自然条件。
有些鉴定项目由于在诉讼阶段离施工阶段的时间较长,或因资料保管不善等因素,都给鉴定机构准确形成鉴定结论带来困难。
(3)重要性。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司法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鉴定结论的准确与否,不仅关系到鉴定机构的企业信誉,而且关系到司法公正。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依据(1)2018年3月1日开始实施《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562 -2017》。
诡诞详细介绍了鉴定步骤、鉴定方法、鉴定意见书的撰写和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工作指南。
(2)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形成的文件。
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
(3)建设工程合约阶段形成的文件。
如施工合同、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等。
(4)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形成的文件。
如开工报告、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工作联系单、核价单和会议纪要等。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案例分析海安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沈兆兵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公司(简称承包人)通过议标取得某公司(简称发包人)的生产厂房B#厂房工程的施工承包权,并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为总价包干形式。
工程为单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为6243。
55平方米,檐高为8。
5米,跨度为18米;于2006年1月12日开工,2006年9月30日竣工,工期为261日历天,合同约定未按工期要求完工,每推迟一天扣总价款的1‰;质量为合格工程;施工范围为厂房施工图内全部内容及设计变更中的内容;合同约定420元/平方,包干总价为2622291.00元。
承包人如期开工,发包人如期按照合同约定方式付款,工程于2006年8月底停工,厂房结构已完成,内部隔墙未完成,所有门未施工,铝合金窗框已完成,室外散水未完成,外墙涂料未完成,图纸范围内有多处未完成。
工程一直处于停工状态,于2008年2月份发包方向地方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返还工程拖延工期510天的违约金115万元,扣除未完工程价款40万元,并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关系。
法院受理后,应发包人的申请,委托鉴定人对该工程的未完工程部分价款进行鉴定。
而后承包人也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人对该工程的变更增项工程部分价款及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差价进行鉴定。
法院于2008年3月份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原被告双方都对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了阐述,各持己见.二、争议焦点(一)、工程未完成部分 1、承包人与发包人对天棚抹灰取消的变更时点存在分歧,无工程变更通知单,发包人认为这是合同施工范围内的项目,现在未施工。
2、未完工程部分价款的计取标准,合同价款是按420元/平方确定的,发包人认为变更部分单价无约定,要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建筑工程数量的不断增加,工程造价纠纷也屡见不鲜。
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将以工程项目的造价纠纷案例为例,分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过程和影响。
市政府拟投资一项康复医院项目,欲对项目的设计文件和投资估算进行审核。
然而,在招标环节中,出现了一家投标单位的价格明显低于其他单位的情况,引起了项目负责人的怀疑。
负责人决定进行鉴定,以判断该投标是否存在不合理低价行为。
首先,工程造价鉴定需要了解投标单位的价格结构。
司法鉴定人员通过审核招标文件和设计文件,对投标单位的价格进行比对和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鉴定人员发现该单位在材料和人工成本上存在明显偏低的情况。
通过与其他投标单位的成本对比,鉴定人员初步判断该单位可能存在控制成本的行为。
其次,鉴定人员需要考虑工程的实施情况。
他们对工程的具体施工情况进行实地调研,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沟通。
通过调查,鉴定人员发现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非常规的施工方法,如采用低质量的材料和工艺,以及削减了部分工序等。
这些违规行为进一步证实了该投标单位的低价行为。
最后,鉴定人员结合上述的调查结果,对工程造价进行分析和鉴定。
鉴定人员通过充分比对材料和人工成本,结合项目的实施情况,综合判断该投标单位在价格形成上存在不合理行为。
鉴定人员认为,该单位以低价投标的方式获取项目,并通过降低工程质量和规模来控制成本。
这种行为损害了其他投标单位的利益,也对整个工程的质量和规范造成了不良影响。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结果对于解决造价纠纷案件非常重要。
在这个案例中,司法鉴定结果将对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维护了市政府的公信力。
司法鉴定还可以为市政府提供有力的证据,以调查违规行为并追究责任。
此外,鉴定结果还对整个工程行业起到警示作用,尽可能减少类似违规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解决造价纠纷中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对投标单位的价格结构和工程实施情况的分析和鉴定,可以准确判断是否存在不合理行为。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案例分析海安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沈兆兵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公司(简称承包人)通过议标取得某公司(简称发包人)的生产厂房B#厂房工程的施工承包权,并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为总价包干形式。
工程为单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为6243.55平方米,檐高为8.5米,跨度为18米;于2006年1月12日开工,2006年9月30日竣工,工期为261日历天,合同约定未按工期要求完工,每推迟一天扣总价款的1‰;质量为合格工程;施工范围为厂房施工图内全部内容及设计变更中的内容;合同约定420元/平方,包干总价为2622291.00元。
承包人如期开工,发包人如期按照合同约定方式付款,工程于2006年8月底停工,厂房结构已完成,内部隔墙未完成,所有门未施工,铝合金窗框已完成,室外散水未完成,外墙涂料未完成,图纸范围内有多处未完成。
工程一直处于停工状态,于2008年2月份发包方向地方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返还工程拖延工期510天的违约金115万元,扣除未完工程价款40万元,并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关系。
法院受理后,应发包人的申请,委托鉴定人对该工程的未完工程部分价款进行鉴定。
而后承包人也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人对该工程的变更增项工程部分价款及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差价进行鉴定。
法院于2008年3月份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原被告双方都对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了阐述,各持己见。
二、争议焦点(一)、工程未完成部分 1、承包人与发包人对天棚抹灰取消的变更时点存在分歧,无工程变更通知单,发包人认为这是合同施工范围内的项目,现在未施工。
2、未完工程部分价款的计取标准,合同价款是按420元/平方确定的,发包人认为变更部分单价无约定,要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造价司法鉴定案例
造价司法鉴定案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委托专业造价机构对涉及诉讼案件的造价问题进行调查、分析、评估、意见提供等工作的一种司法鉴定活动。
下面列举10个与造价司法鉴定相关的案例,供参考:1. 建筑工程造价争议案:甲方与乙方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存在造价计算方法的分歧,甲方诉至法院并委托造价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合理的造价计算方法。
2. 建筑材料价格波动案:某建筑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导致成本增加,与供货商产生争议,双方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以确定双方责任和赔偿额。
3. 建筑工程变更造成的增减项争议案: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工程调整,涉及工程量增减及造价调整,施工单位与业主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增减项及相应的造价。
4. 建筑工程索赔案: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工期延误、质量问题等原因提出索赔,业主方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索赔事由、金额及合理性。
5. 土地征收补偿案:政府对某地进行征收,涉及土地补偿费的计算与支付问题,征地户与政府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土地补偿费的合理计算方法和金额。
6. 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就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及合理性存在争议,双方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物业管理费的合理标准。
7. 建设项目造价与投资回报案:投资方在进行建设项目前需了解项目的投资回报情况,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评估项目的造价和预期收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8.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鉴定案:业主在工程竣工后发现质量问题,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问题的原因、责任方及维修费用。
9. 建筑工程保险赔付案:建筑工程发生意外事故,施工单位申请保险赔付,保险公司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事故损失及保险赔付金额。
10. 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案:建筑工程竣工后,涉及最终结算、工程质量验收等问题,业主方与承包商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最终结算金额及验收标准。
以上案例涵盖了造价司法鉴定的多个领域,包括工程造价争议、材料价格波动、索赔、征地补偿、物业管理等问题,展示了造价司法鉴定在解决各类造价纠纷和问题中的应用。
工程计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亿元,计价方式为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进行了工程款的支付。
然而,在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程计价产生了争议,建筑公司认为开发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低于实际工程量,要求增加工程款;而开发公司则认为已支付的工程款符合合同约定,拒绝增加工程款。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计价依据是否合法、合规;2. 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差异;3. 工程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三、案例分析1. 工程计价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工程计价依据。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了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的计价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工程计价依据合法、合规。
2. 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存在差异。
对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如因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存在差异,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因此,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差异在合同中已有约定,建筑公司有权要求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3. 工程款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开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然而,由于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差异,建筑公司有权要求增加工程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典型案例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典型案例《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典型案例》在南通市的建筑世界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那可是相当重要的事儿,就像给建筑工程的财务状况做一场最严谨的“体检”。
我有个朋友老王,他就卷入过这么个事儿。
他是个工程承包商,接了个不小的建筑工程活。
工程结束后,和甲方在工程造价上闹得不可开交。
甲方觉得老王的报价太高,老王呢,觉得自己冤得很,啥材料钱、工人工资、设备损耗都已经压缩到不能再压缩了,甲方还不认。
这时候啊,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就像一场及时雨。
那些司法鉴定人员就像是建筑界的福尔摩斯。
他们一来,就开始仔细地审查各种文件,查看工程现场,每一个角落都不放过。
他们问老王:“这材料的采购你有啥票据没?”老王赶忙把一沓子票据拿出来,说:“您瞧,这都是正规渠道买的,价格也合情合理。
”而面对甲方的时候,他们也很公正,问甲方:“您觉得哪些部分不合理,您给出个所以然来。
”还有一个例子是关于张强和他所在的建筑公司的。
他们那个工程中间有个设计变更,这一变就像在平静的湖水里扔了个大石头,成本啥的全乱套了。
张强找到司法鉴定机构时都快急哭了,就像热锅上的蚂蚁:“这可咋整啊?这要是算不清楚,我这心血不都白费了吗?”工作人员安慰他说:“别慌,我们这就像给一团乱麻找到线头一样,肯定能理清楚。
”他们分析设计变更之前和之后的所有费用明细,比着工程图纸和施工记录,一笔笔算得可细致了。
这些典型案例告诉我们,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是冰冷的数字核算,更像是建筑工程这个大生态里的天平,平衡着甲乙双方的利益,保证每个参与者的付出都能得到公正的评判。
这是一个很有人情味但又必须严谨无比的工作。
它让每个参与建设工程的人都觉得安心,就像船在海上航行有了灯塔指引方向一样。
而且啊,它也不断地规范着南通市的建设市场,使这个市场更加健康地发展。
从这些案例里就能看出,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那是建设工程里不可或缺的一环,护得住公平,守得住合理造价,让每一个大楼、每一个项目都在合理有序的造价框架里拔地而起。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案例一:XX建筑工程造价纠纷案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首先对工程造价核算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
发现乙方在核算过程中存在一些失误,如计算数量和单价时有误差,没有正确考虑实际土地等条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然后,鉴定人前往工地实地勘察,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测量。
通过与乙方核算的工程量、工程进度和实际施工情况进行对比,发现实际施工量和时间与乙方核算存在较大差异,乙方未能准确预估工程的实际情况。
在鉴定报告中,鉴定人总结了以下几点:乙方确实在工程造价核算中存在失误,导致造价超支的发生;乙方未能充分考虑实际施工情况与核算结果的差异,导致工程造价核算不准确;甲方也存在一定的责任,未对工程进行充分的监督和管理。
最后,鉴定人结合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给出了对乙方的追责建议,以及甲方在工程监督管理上的改进措施。
案例二:XX房屋建筑工程价款争议案A公司委托B公司承建一幢高层住宅项目。
工程竣工后,A公司未支付B公司全部工程价款,称工程质量不达标,存在质量问题。
B公司不同意,认为验收合格且按照建设合同要求进行了工程质保,并要求支付全部价款。
双方纠纷无法解决,于是将该案件交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首先对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了审查,包括相关的工程验收报告、工程竣工图纸、工程勘探报告等。
然后,鉴定人前往工地进行实地勘察和测量,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评估。
同时,鉴定人还与相关的专家进行了多方面讨论和交流,以充分了解工程质量的问题和争议。
在鉴定报告中,鉴定人综合了以上的研究和分析结果,得出了以下结论:工程质量存在一些问题,但不属于严重质量问题,仍可以进行交付和使用;工程造价的核算基本准确,没有超支或贪污等违法行为。
最后,鉴定人建议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最终支付尚未支付的工程价款。
通过以上的案例分析可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工程纠纷解决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案例)
鉴定报告XX所发鉴字[2009]069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依据贵处《司法鉴定委托书》([2011]*法技字第***号)的要求,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就原告XX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XX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所涉及的有关工程的造价进行了鉴定。
现将鉴定情况及结果报告如下:一、委托方与受托方简介委托方:***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受托方: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托方资质: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证书编号二、委托鉴定事项对位于XX小区21号楼三层、二层走廊装饰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的工程造价(包工包料)进行价格鉴定(“设计变更通知单”中最后一栏没有年月日的除外)。
三、鉴定依据(一)法律法规依据1.依据2008年《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实物量定额》、2008年《辽宁省水暖、电气工程单位估价表》及2008年单位估价表。
2.**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工程结算的相关文件及规定。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主要资料依据1.法庭提供的该工程装饰平面布置图及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通知单”中最后一栏有年月日的19张)。
2.法庭提供的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3.法庭提供的原、被告双方认可的“天河创业服务中心装饰材料限价单”。
4.法庭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三)市场调查与询证获得的资料。
四、鉴定标的物概况1.工程地理位置鉴定标的物位于**市**区XX小区内。
2.工程概况2009年原、被告双方就该工程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09年8月6日,竣工日期为2009年9月5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预决算执行辽省2008定额,按实决算。
3.现场勘查概况2010年9月15日,鉴定人员随同有关人员共同到达工程现场,对该工程进行了现场勘查核实工作。
由于现场勘查条件有限,现场勘查核实工作未能全面完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案例浅析付海常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案例浅析付海常发布时间:2021-09-18T07:45:31.990Z 来源:《城市建设》2021年18期9月下作者:付海常[导读] 工程造价鉴定兼有契约性和技术性的特点,既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实体法的规定,又要遵循科学规律,执行工程建设相关的标准、规范,是法律规则与科学技术的结合。
菏泽正大工程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付海常山东菏泽 274000案例一。
当事人双方签订了《承包专用合同》。
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工程质量、每平方米成本单价,计费程序和费率,并明确了含税总价以及若发生设计变更的解决办法,合同工期为2017年3月16日至5月25日。
符合《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内容要求。
典型的固定总价合同。
施工中发承包双方发生了纠纷,工程没有竣工,合同中止。
施工方一纸诉状将发包方诉至公堂,申请发包人支付已经完成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
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委托我公司进行鉴定,鉴定事项要求:“对申请人已经完成施工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鉴定目的要求明确,《承包专用合同》对计价方式的约定直观明了,采用何种鉴定工作方案进行工作?其实,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于2014年3月17日发布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以下简称程序规范)第7、1、11款条文说明对固定总价合同、平方米固定单价合同有详细的鉴定技术路线,多年来我们一直按该技术路线对这类合同纠纷案进行鉴定,通过工作实践,我们深刻体会到该技术路线科学、客观、公正,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对采用这种鉴定方法的鉴定结果心悦诚服,也得了委托法院的肯定。
但是,由司法部办公厅司办通〔2018〕139号文件通知,于2018年11月8日起废止该规范。
目前还没有官方发布的替代方案,《程序规范》规定的技术路线还能不能用?经研究,我们认为,①本涉案工程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间在司办通〔2018〕139号文件颁发日期之前;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工程计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工程计价纠纷,原告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因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
原告于2010年1月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5000万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的建设工作。
然而,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就工程款的结算产生了争议。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及结果;2. 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时间;3. 工程款的违约金计算及支付。
三、案件事实1. 工程量计算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量应以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现场实际情况为准。
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双方对工程量进行了核对,发现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存在较大差异。
原告主张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而被告认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2. 工程款支付合同约定工程款分期支付,每完成一定比例的工程量后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款支付的具体比例存在争议。
原告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被告认为应根据实际工程量进行调整。
3. 违约金合同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在工程款结算过程中,双方均认为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因此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四、法律分析1. 工程量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及结果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算;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习惯计算。
”本案中,双方对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及结果有明确约定,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2. 工程款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对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时间有明确约定,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 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案例浅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案例浅析发布时间:2021-04-20T15:41:32.363Z 来源:《城市建设》2021年3月作者:付海常[导读] 对于临时设施和文明施工费是否有必要对项目清单中各个项目的费率进行分解,能否详细规定各种工程类别的工程须搭设(建造)的生产、生活用房的建造规模,有待下一次编制计价定额时专家们的考察和论证。
山东菏泽正大工程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付海常 274000案例一:某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了人工费单价。
《施工合同》签订后,涉案工程所在省建设主管部门发布了调整定额人工单价的文件。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第9.2.1款规定:“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第3.4.2款规定“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②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③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价格进行了调整”。
该涉案工程合同的签订时间和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正符合这项规定。
工程承包方当事人提出应据此调整人工费单价。
对于这类情况,我们如何把握执行?根据《合同法》和行业规范,我们认为应坚持如下原则并制订了工作实施方案。
1、《合同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分别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行使、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以下简称程序规范)第7.1.1强制性条文主要强调受合同法律关系的制约,工程造价争议首先是一个合同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只要与法无悖,不管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具体条款是否合理,鉴定人均无权自行选择鉴定依据或否定当事人之间有效的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
工程造价司法案例
工程造价司法案例话说有这么一个工程,是一个挺酷炫的商业大楼建设项目。
甲方呢,是个财大气粗的开发商,想盖一个地标性的建筑;乙方则是一个经验还算丰富的建筑公司,觉得这个项目能让自己扬名立万。
工程开始的时候,那是锣鼓喧天、鞭炮齐鸣,双方都充满了干劲儿。
乙方按照合同吭哧吭哧地干着活儿,甲方也时不时地来视察视察,一切看起来都挺和谐的。
可是啊,等到工程快完工的时候,问题就像雨后春笋一样冒出来了。
这个工程造价就成了双方争执的焦点。
乙方算出来的工程造价是3000万,为啥呢?乙方说,这材料价格一直在涨啊,就像坐火箭似的。
比如说钢材,当初签合同的时候价格还比较低,但是施工过程中因为市场供应紧张,价格蹭蹭往上涨。
还有那些人工费用,现在的工人可不好找,工钱也得涨啊,而且施工过程中还遇到了一些设计变更,增加了不少工作量,这些都得算钱啊,所以总共得3000万。
双方就这么僵持不下,最后只能闹上法庭,让法官来评评理。
法庭上,双方都拿出了自己的证据。
乙方拿出了一摞厚厚的采购发票,说:“您看,这钢材的价格就是这么涨的,发票可不会说谎。
还有这些工人的工资条,我们都是按照市场行情给工人发钱的。
”甲方也不甘示弱,拿出了当初的合同,指着上面的条款说:“这合同里明确规定了价格调整的范围和方式,乙方现在很多计算都不符合合同规定。
”法官那可是得明察秋毫啊。
法官找来了工程造价的专家,来对这个工程进行重新评估。
专家就像一个超级侦探一样,仔细查看了工程的每一个细节,核对了乙方的采购记录、施工记录,又研究了甲方的合同条款。
专家给出了一个结论:这个工程按照合理的计算,考虑到材料价格上涨、设计变更和人工成本增加等因素,工程造价应该是2800万。
法官就根据这个结论做出了判决。
乙方虽然没有拿到自己最初要求的3000万,但也觉得这个结果还算公平,毕竟专家也认可了自己很多成本增加的事实。
甲方呢,虽然要比最初预计的多掏300万,但也接受了这个判决,毕竟法官和专家都是按照规则来办事的。
工程造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于2012年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人民币2亿元,结算方式为竣工结算。
工程于2015年竣工,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初步结算,但就最终结算金额产生了较大争议。
在初步结算中,施工方认为实际工程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且存在部分隐蔽工程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此要求增加工程造价。
开发商则认为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已经包含了所有工程内容,且隐蔽工程的风险由施工方承担,不应增加工程造价。
双方就结算金额无法达成一致,遂于2016年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实际工程量是否超过合同约定工程量;2. 隐蔽工程是否应增加工程造价;3. 工程造价的确定依据。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法院首先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施工方提供了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施工日志、工程验收报告等证据,证明实际工程量超过了合同约定工程量。
开发商则提供了合同、招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等证据,认为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已经包含了所有工程内容。
2. 合同解释法院认为,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
根据合同条款,双方应当遵循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
对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内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交易习惯进行解释。
3. 工程造价确定法院认为,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基础,结合实际工程量、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施工方主张的隐蔽工程增加造价的要求,法院认为,由于合同中未对隐蔽工程进行明确约定,且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未及时提出异议,因此不应增加工程造价。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实际工程量未超过合同约定工程量;2. 隐蔽工程不应增加工程造价;3. 工程造价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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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主将老师:何丹怡如何做好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一、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点二、司法鉴定与传统的结算审核的区别三、鉴定工作中的难点及其处理方法四、报告的格式五、总结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及特点概念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特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客观、科学和准确的鉴定结论,直接关系到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认定。
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与传统的结算审核业务的比较三、司法鉴定的难点和处理方法1.材料价格的确定工程项目中采用的材料数量、种类、品牌、型号繁多,且市场上同品种、同品牌、同型号的材料价格也都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更何况不同品牌和不同型号的材料了。
在工程审价中,材料的价格确定主要是看双方合同的约定、工程造价信息、双方签证确认的价格、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材料发票或供货合同(如果材料发票和供货合同未经建设单位的确认,仍不能做为结算和司法鉴定的依据)等;在司法鉴定项目中,没有约定的材料价格很难再达成一致意见,而材料价格却是影响造价的主要因素,定价难但又很重要,因此对于材料价格的取定就显得非常关键。
根据我们的实践工作,材料价格的确定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有约定、无约定、约定不明。
● 有约定。
分两种情形:● 情形一双方对确认的单价无异议,即从约定。
如:合同约定采用施工时期的信息价做为结算价,缺少部分采用签证价,且双方对信息价和签证价均无异议的。
● 情形二价格确认后有异议例:背景:合同约定“材料结算价格执行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信息没有的双方签证确认”。
其中,600*600抛光砖,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市场参考价为54元/m2,但没有具体品牌;实际使用的是600*600鹰牌抛光砖,双方签证价为105元/m2(未含采保运杂费)。
被告(建设方)认为,按双方签证价格高出了信息价的90%,不同意支付,要求执行信息价格。
问题:105元/m2 的价格该不该给?鉴定分析:由于造价管理站公布的信息价不注明品牌,与实际使用的鹰牌砖没有可比性;其次鉴定机构无法了解600*600鹰牌抛光砖价格的签证背景。
因此,鉴定依据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签证单价进行计价。
约定不明依据合同约定条款无法确定材料价格例:背景:按合同约定的材料单价结算原则:“材料价格执行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信息价没有的,由双方按市场实际签证确认。
”某项目采用886系列1.5厚的铝合金门窗,按合同约定应该采用信息价,结算时发现造价信息间断公布铝合金门窗的信息价,施工期间正好没有公布,也没办理签证手续。
问题:如何确定铝合金门窗的价格鉴定分析:由于施工期间没有886系列信息价,但有90系列的信息价。
经分析比较(详见对比分析),两种系列的铝材用量相差不大,则参考了90系列的单价;但在信息价中又找不到对应规格的价格(1.6.*2.1),鉴定工作人员又在90系列的基础上,查找规格最齐全的年份(与施工时间相差一年),经比对(见下表分析),同规格的价格都很接近,因此,对于施工期间没有对应规格的单价,直接套用了此前1年的90系列的价格。
系列替代90—886 铝合金消耗量年份替代(规格不全)施工年份次年—施工期间886B系列推拉窗重量分析900系列推拉窗重量分析湛江市区2008年9月主要建设工程材料参考价格表湛江市区2009年第三季度建设建设工程材料参考价格表● 无约定当事人的一方持有材料价格的凭证,如材料购置发票、购货合同等作为价格参考依据,但这种资料不被另一方当事人所认可。
等同于双方对材料单价没有任何约定,此时如何确定材料价格,就成为司法鉴定的焦点所在。
鉴定分析:在这种情况下,司法鉴定人应结合市场实际,对当事人某一方提供的材料价格依据作出分析判断,这种分析判断既不是用来鉴别提供的依据(材料购置发票、购货合同)是否真实有效,也不是判断发票的真假、购货合同是否伪造等,而是依据司法鉴定人的经验和鉴定机构历史经验的数据,对当事人所持有的这些材料价格是否在合理范围内作出判断。
例:背景资料:根据现场签证资料,外墙采用ICI专业外墙底漆7100、面漆7000,由于施工期间当地造价管理部门的信息价没有该型号底、面漆相应的单价,而在最具参考价值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的相应时期也只能查到该面漆的单价,没有底漆的单价;原告方提供的购货证明(只有经销商盖章确认)不能做为鉴定的依据,通过询价(市场、网上)只能查到鉴定时期而非施工期的材料价格,经查阅《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离施工时期最近且底、面漆单价单价均有公布的价格,作为我们鉴定时的价格参照数据,进行分析修正后确定该单价,具体修正过程:已知距施工期后第三年的同型号底漆、面漆的单价Vd、Vm及施工期面漆的单价Vm1,求:施工期底漆的单价Vd1。
解:1、求调整系数R1=Vm /Vm12、求施工期底漆Vm1= Vd/R1如:已知 2011年第三季度的底漆7100为1122.66元/桶(20L),面漆7000为1133.35元/桶(20L),施工期2008年第三季度的面漆7000为915元/桶(20L),求底漆单价?解:调整系数:1133.35/915=1.24则2008底漆的单价为1122.66/1.24=905.37元/桶经上述计算得出的结果与原告方提供的购货证明单价(895元/桶)很接近。
2.送鉴材料不完全清晰的处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较多的变更情况,有时部分变更没有及时办理,在结算时双方再补充办理;但如果双方关系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在事后要去追溯当时的现场情况或补办确认手续都很困难了。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一般以工程现场情况为准;但对于隐蔽工程,如土方开挖、回填、外运的数量等,现场已经无法确认,且双方分歧很大,则可按照他们提供的依据,分别计算相应的造价,随后分开列入报告,作为司法机关判定造价的依据。
● 背景资料:某教学楼项目,图纸建筑说明中,外墙做法:(1)、墙面条挂32mmx32mm方孔0.7mm丝径镀锌钢丝网;(2)、12厚1:3水泥砂浆;(3)、5厚保耐贴防水黏合剂打底;(4)、8厚1:2.5水泥砂浆;(5)、第一层粗腻子找平批荡;(6)、第二、三层高效能细腻子批荡;(7)、腻子打磨/基面检查;(8)、ICI专业外墙底漆7100;(9)、第一层ICI专业外墙面漆7000;(10)、第二层ICI专业外墙面漆7000内墙做法:1、.白色乳胶漆罩面二道,2、满刮腻子二道,3、5厚1:2.5水泥砂浆罩面压光,4、13厚1:3水泥砂浆打底扫毛或划出纹道。
问题:计算时外走廊的墙面是按外墙面还是内墙面的做法?鉴定分析:图纸只是说明外墙装修的做法,并没有具体标注哪些位置是外墙,作为外走廊,仅凭图纸的装修说明无法判断其做法。
现场勘查,由于均为同色涂料,难以区分,而造价鉴定机构不具备对工程材料成分进行鉴定的资格。
所以在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时,一般是按常规的结构和使用功能进行划分;当原、被告之间作为争议焦点时,我们建议异议方申请具备鉴定材料成分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再根据鉴定结果判断其做法,从而计算其造价。
3.材料质证所谓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一般情况下,鉴定机构都是从鉴定委托人中接收资料,如果是此种情形,一般不再对材料进行质证。
鉴定机构从当事人处收到举证资料的项目,鉴定机构应当提请鉴定委托人主持、组织交换证据并进行质证。
鉴定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自行组织交换证据并质证的,应办理书面委托手续,鉴定机构再向当事人发出质证通知,确保鉴定依据有效。
质证内容记录应当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当有乙方不配合(证据交换、确认、签字等),应提请司法鉴定委托机构决定处理办法。
4.争议的问题处理办法:在鉴定报告中作为争议问题单独列出各方当事人的主张。
表述应尽量引用双方对该异议的书面表述原话,并将该表述所对应的造价鉴定结果附在后面,保证每个提法的后面都有对应的造价,这样做对于司法机关的判决;其次在报告中对争议问题的描述,应尽量不要出现“我们认为”、“我们觉得”、“我们的意见是”等话语。
如:某项目未完工程鉴定:由于当事人双方对未完工程施工范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鉴定时分别根据双方提交的未完工程施工范围及图纸进行鉴定,经鉴定详细情况如下。
①依据申请人于2011年11月14日提交的某大学自然保护区研究中心施工未完成项目清单及双方认可的图纸,对未完工程进行鉴定,鉴定争议金额为-1102658.62元②依据申请人于2011年11月14日提交的某大学自然保护区研究中心施工未完成项目清单及双方认可的图纸,对未完工程进行鉴定,鉴定争议金额为-1533580.46元因此司法鉴定的结论可能是对同一个问题有两个甚至多个结果。
这样的操作方法,一方面,避开了双方争执的焦点,有利于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判决时,无论判定哪方合理,都能从鉴定报告中找出对应的造价。
一个问题只做一个审核结果;而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对争议只需分析问题实质,不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而是站在第三者角度,分别对双方不同的表述作出不同的造价结果。
5.引入法律顾问在国家法律法规层面,由于工程造价鉴定方面的法律相当匮乏。
对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义,在立法体系中也没有专门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或行政法规,造成了现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环节中存在很最重要的法律缺陷。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小组中引入法律顾问,随时为鉴定小组提供合法的鉴定依据,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合法性。
四、报告的格式鉴定报告的编写组成:(1)封面(2)鉴定书内容(主题、基本情况、鉴定依据、鉴定过程及分析、鉴定结论、特殊说明、鉴定签章)(3)附件(鉴定委托书、机构营业执照、资质、鉴定人员的资格证书、鉴定计算书)五、总结交流目的:更好地把握日常工作中的成本控制工作招标阶段(交易阶段的招标控制价编制)在招标阶段,清单子目特征、合同条款描述不清楚,会给编制竣工结算带来争议。
根据某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条款57.3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详见附件),只约定了在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外的当K>5%价差的调整方法,但是没有约定到施工工期内的K<5%是否调整。
实施阶段(施工阶段的成本控制,中间结算)在项目实施阶段,现场资料没有及时完善,结算时引起双方的争议。
某司法鉴定项目,2008年11月25日会议纪要规定“工程竣工资料在2008年12月15日前汇总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工程签证、变更通知之日起15天内,与乙方、监理单位协商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