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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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制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第三条本物业小区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座落位置:;总建筑面积:;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共同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一)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二)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房、物业服务用房、、、等。

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有关规定,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委、共用设施设备。

第五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一);(二);(三);(四)。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装修第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将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有关装修备案等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上海《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上海《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为了维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变更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有序组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部分物业的使用第一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相邻关系)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物业的使用原则)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中,严格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在物业使用中不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四条(物业的装饰装修)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一)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和公共场所。

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6时至次日上午8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三)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临时管理规约》(奉贤·长成)

《临时管理规约》(奉贤·长成)

附1:《临时管理规约》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天和幸福里座落位置:奉贤区环城北路浦星公路西北角物业类型:高层公寓物业管理区域四至:四至:东至:金三路、南至:环城北路、西至:金二路、北至:汇二路上述区域以竣工备案的建筑红线为准。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户外墙面、屋面等;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示范文本2022

《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示范文本2022

附件1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建设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年—月—日(柜)、计量装置、变压器及配套辅助设施等高压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

专业经营单位维修养护的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其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相关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尚在保修期内的,上述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各业主同意,一个物业服务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选举一个业主委员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二)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二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九十日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的。

分期开发的物业服务区域,先期开发建设的区域内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但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筹备组的组成、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等,按《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筹备组工作经费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经费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五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物业服务区域《房屋使用说明书》的约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一)不得擅自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餐饮、娱乐、办公、仓储等经营性用房。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为了保障小区的安全、环境卫生以及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业主们制定了以下临时管理规约,供全体业主共同遵守:1. 小区内禁止乱扔垃圾,所有垃圾应当分类投放至指定垃圾收集点。

禁止在小区内乱倒垃圾和倾倒污水。

2. 养宠物的业主须负责照顾好宠物,避免造成噪音、污染等问题。

狗主人应使用牵引绳带狗遛弯,并清理狗的排泄物。

禁止放养凶猛动物。

3. 禁止在小区内摆摊、拉客、乱贴广告等商业行为,以维护小区的安静和整洁。

4. 小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并请抽烟者到指定的吸烟区域。

5. 严禁在楼道、公共区域乱摆放杂物,阻塞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

6. 严禁在小区内大声喧哗、吵闹,尤其在夜间应尽量保持安静。

7. 禁止在小区内违法乱纪、打架斗殴等行为,凡发生纠纷应积极通过和解、调解解决。

若有危险情况发生,应立即报警。

8. 禁止未经允许随意使用他人停车位,停放车辆应按规定停放,不得占用其他业主的车位。

9. 业主有义务维护小区绿化环境的整洁和美观,不得随意破坏花草树木。

10. 每位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小区议事,共同商议解决小区内的问题,并遵守小区内的其他规章制度。

对于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业主,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扣除星级评定、追究法律责任等。

希望全体业主共同遵守上述规约,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和安全环境,让小区成为一个和谐、宜居的社区。

随着社区规模的不断扩大,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制定变得尤为重要。

这些规约涵盖了小区内生活的各个方面,旨在为业主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每个业主都积极参与,共同遵守和落实规约。

首先,垃圾分类是小区环境卫生的重要一环。

大家应当自觉遵守垃圾分类规定,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分别投放到相应的垃圾桶中。

这不仅能够减少垃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还能够为可回收物的再利用提供方便。

同时,禁止乱扔垃圾和倾倒污水的规定也是为了保持小区环境的整洁和舒适。

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范本模板】

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范本模板】

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物业的基本情况(一)物业名称:住宅小区(二)坐落位置:(三)物业总建筑面积:第三条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物业的所有权人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第四条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江苏国农置业有限公司聘请的北京国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本物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将本规约向受让人或承租人明示,并应将物业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应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应当制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八条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第九条业主同意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外观等方面的关系。

第十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使用、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十二条业主装饰装修物业时应遵守以下约定:(一)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二)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三)业主装修时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上午09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已有业主入住的,晚间19时至次日上午07时,中午12时至14时以及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上海市业主公约范本范本

上海市业主公约范本范本

正文:上海市业主公约上海市业主公约上海市业主公约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物业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详细的路街道巷门牌号)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保障本物业的依法与合理使用、维护、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公约效力本公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管理方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通过依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

第四条业主权利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二)与其他业主一同对本物业实施管理。

(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

(四)提出修改本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七)合理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权利;对其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本小区的公共秩序,建立全体业主必须遵守的共同行为准则,建设整洁美观、生活有序、和睦相处的住宅小区,特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业主的共同利益、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

物业买受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时,业主买受人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坐落位置:总建筑面积: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2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池、水箱、水泵、二次加压、电梯、供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建筑物外的围墙、供排水管道、排污井、雨水井、化粪池、水沟、水池、水箱、水泵、二次加压、电梯设施、供暖设施、供电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监控设施、出入口管理设施、康体游玩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停车场、车棚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购房人)未公摊的公共配套设施有:物业管理用房、停车场(车位、车库)、商业用房(商店、超市)、幼儿园等。

【上海虹桥国际商务花园】业主临时公约(精)

【上海虹桥国际商务花园】业主临时公约(精)

【上海虹桥国际商务花园】业主临时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上海市房地产管理的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上海虹桥国际商务花园】(以下简称“园区”)的实际情况,为维护上海虹桥国际商务花园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及公共环境和秩序,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以及确保园区的管理能够达到高标准,特制定本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本《业主临时公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及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章定义在本公约中,除文意另有所指而需作另外解释外,下列用词将有以下定义:1.“园区” 指坐落于中国上海市长宁区虹桥临空经济园区北块,西至外环线,东北紧临苏州河,南至北翟路,命名为【上海虹桥国际商务花园】的办公楼、商业等的综合物业管理区域。

2.“发展商”指上海虹桥国际科技产业联合发展有限公司。

3.“公共区域”指发展商根据本公约在园区内所指定的公共地方及发展商按本公约第三章第(一)条第3款所划作为额外的公共地方,其中包括园区之各入口、通道、服务车辆及垃圾收集车辆起落货位、绿化区、升降机(包括服务升降机)、人行道、通道、楼梯、走火楼梯间、走廊、梯台、卫生间、避难层、茶水房、电表房、中央空调设备房、电掣房、泵房、洒水系统泵房、消防设备控制室、水箱、升降机房(核心筒)、管理者专用部分及为该园区的业主而设并供其共用之其它地方或范围,但不包括任何业业主拥有独立使用权的地方及发展商保留之地方4.“公共设施”指为该园区的公众利益而安装的各种机器、设备、仪器、装置,包括供水管、排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消防系统、电子监察系统、电视音响系统、升降机、自动扶梯、卫生间设备、帷幕墙、电话接线系统、照明系统、保安系统、供电系统、污水处理系统,所有供园区使用之下水道、沟渠、管道、槽沟、电线、电缆、公用通告牌及其它机械、卫生设备。

以上所列之各类设备,不论是设置于公共地方或保留地方内,亦属公共设施之一部份,但任何只供个别业主使用的设施则不包括在内。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标准版)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标准版)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标准合同范本)甲方:乙方:签订日期:签订地点: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完善、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由建设单位制定,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规约内容认可。

本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其效力及于以后的物业买受人。

第三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第四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相邻关系)各业主同意,按照有利于共同生活、和谐相处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六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同意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功能使用物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一致或房屋使用说明书中未列明的,按照规划部门核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第七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时,除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外,并共同承担电梯运行、维修、更新所产生的费用。

第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按照国家、本市的相关规定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制度,文明饲养宠物、燃放鞭炮等。

第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车辆行驶和停放方面,遵守以下规定和约定:(一)吨以上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二)机动车辆在小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禁止鸣号、试车和练车;(三)机动车辆按规定的车位(停车区域)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绿化等场地停放;(四)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车位使用费;(五)爱护停车场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堆放杂物、安装设施或改作他用;(六)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车辆保管协议;(七)。

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

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

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一、前言作为一个住宅小区的业主,我们共同享有使用和管理小区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更好地维护小区的和谐与安宁,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我们制定了以下业主临时公约,希望每一位业主都能遵守并共同落实。

二、小区秩序1.保持小区的整洁与美观。

每位业主应当定期清理自己的门前和阳台,不随意乱扔垃圾,垃圾需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桶内。

2.禁止在小区内乱涂乱画,损坏公共设施。

如发现有人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应及时向物业报告并配合调查。

3.严禁在小区内放置随意堆放杂物,以免影响小区的环境和安全。

4.禁止在小区内大声喧哗、放置噪音过大的音响设备,尊重他人的休息和生活。

三、停车管理1.每户业主只能在自己的车位停放自己的车辆,不得占用他人车位。

如有需要临时停放,应事先征得车主的同意。

2.禁止在小区内随意停放车辆,以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3.禁止在小区内修理车辆,避免产生噪音和污染。

四、安全管理1.业主应加强对自己家庭的安全意识,保证家门的安全,不随意开放门窗。

2.禁止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以免造成火灾和伤害。

3.禁止在小区内乱扔烟蒂和易燃物品,以免引发火灾。

4.如发现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物业或相关部门报告。

五、生活噪音1.禁止在小区内高声喧哗、放置噪音过大的音响设备,尊重他人的休息和生活。

2.请业主在晚上10点至早上7点期间尽量保持安静,避免影响他人的休息。

六、宠物管理1.养宠物的业主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妥善照顾和管理自己的宠物。

2.禁止在小区内放养凶猛或攻击性动物,以免造成伤害。

3.请业主及时清理宠物的排泄物,保持小区的卫生。

七、互助合作1.邻里之间应相互尊重,保持友好关系,互相帮助,共同营造和谐的居住环境。

2.如有需要,业主可组织邻里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互动。

3.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小区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共同维护小区的利益。

八、违约处理1.对于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物业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等。

上海市业主公约范本WORD下载可编辑

上海市业主公约范本WORD下载可编辑

上海市业主公约范本WORD下载可编辑正文:上海市业主公约上海市业主公约上海市业主公约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物业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详细的路街道巷门牌号)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保障本物业的依法与合理使用、维护、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公约效力本公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管理方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通过依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

第四条业主权利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二)与其他业主一同对本物业实施管理。

(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

(四)提出修改本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向本物业提供物业服务,并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1、物业名称;2、座落位置;3、物业类型;4、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5、总占地面积:平方米;6、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商业用房平方米,其他平方米,共计楼宇栋套;7、业主数量:户;8、基本配套设施状况:(1)物业管理用房平方米;(2)园林绿地面积平方米;(3)文体设施处,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4)非机动车停车场个,建筑面积平方米;机动车停车场个,总占地面积平方米,车位个。

第七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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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管理规约(范本)

临时管理规约(范本)————————————————————————————————作者:————————————————————————————————日期: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家物业管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管理规约为准。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

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五条“业主”指对该单元拥有或共同拥有所有权的人,并包括其日后的合法继承人或受让人(包括但不限于变卖、赠与及互易等)。

如果该单元已被合法抵押,则“业主”应包括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但以上所述抵押权人只是在抵押权人占有该单元或收取该单元的租金或利益时才算是业主。

“使用人”指物业的承租人或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第六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座落位置:第七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但不限于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供电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三)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为了保障住宅小区居民的生活安全并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特制定本规约。

所有住宅小区居民和管理人员都应遵守本规约。

一、环境卫生1.暴露于公共区域的垃圾和垃圾桶必须每天清理,放置在特定收集点,以维护小区环境的干净整洁。

2.居民应当将其住房内生成的垃圾放入专用垃圾桶,不得将任何种类的垃圾随意搁置,并要妥善处理家电电器设备等物品的废弃物。

3.小区内饲养宠物的居民应负责保持公共区域和其宠物场所的清洁卫生。

4.禁止在公共区域乱丢烟蒂、口香糖和其他垃圾。

5.在小区道路、人行道、车位等处,禁止随意停放车辆和电动车。

二、安全措施1.未经授权,禁止任何人在小区内进行施工等危险作业。

2.禁止在小区内焚烧垃圾、杂草等,以免形成火灾。

3.禁止在小区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危险品。

4.如要报修,应向物业公司或相关部门进行报修,禁止私自拆卸、维修电线、自行安装电力设备。

5.禁止搭建临时棚户,危及小区安全的行为。

三、社区公德1.禁止在小区内大声喧哗、放音乐、吵闹,尊重他人的休息权和正常生活秩序。

2.尊重邻里,禁止私拉乱接电、使用高功率设备等行为,维护小区用电安全。

3.禁止在小区内乱贴乱画、毁坏小区公共设施等行为,要保护公共财产,共同维护良好的小区环境。

4.禁止在小区内晾晒衣物、杂物或造成噪音扰民,遵守小区相应的居住行为规定。

四、其他1.保护绿化环境,不乱采摘、破坏小区内绿化树木等公共设施。

2.小区有特定的小区文明公约,建议居民认真阅读,积极遵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烟花爆竹、不非法上网等违法行为。

4.如遇到紧急情况,应及时向物业公司或公安机关报警,并积极采取措施,不干扰事故处理。

以上规定不限于私人房屋,亦适用于小区内的公共建筑和道路等场所。

任何违反本规约的行为都将接受相应的处理。

希望小区居民共同维护小区的美好环境,营造和谐的居住氛围。

注:本规约由本小区物业公司编辑,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联系物业公司。

上海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示范文本

上海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示范文本

上海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示范文本上海市房地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2005年1月31日沪房地资物[2005]74号发布各区县房地局: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物业管理实际情况,我局对沪房地资物,2003,456号文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沪房地资物,2003,456号文同时废止。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组成)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努力创建“管理有序、环境优美、治安良好、人际关系和谐的居住社区”。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一、业主大会名称: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三、物业类型:(住宅、办公楼、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其他类型物业)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占地面积: 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套,非住宅平方米。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五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决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九)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十一)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范本模板】

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范本模板】

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000000000000座落位置: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物业类型:商住楼建筑面积:00000000平方米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二、户外墙面、屋面、公共平台、电梯间等;三、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监控设施、避雷设施、对讲系统、电子锁等;四、由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共用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庭院、绿地、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公用供电设备、电子门禁、水泵及其控制系统、公用给排水管网、消防设施设备等.第七条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一、地下负一层停车场;二、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其他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八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一、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二、以批评、规劝、公示、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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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为了维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变更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有序组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部分物业的使用第一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相邻关系)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物业的使用原则)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中,严格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在物业使用中不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四条(物业的装饰装修)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一)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和公共场所。

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6时至次日上午8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三)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五)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第五条(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约定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业主或承租人应予纠正,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物业的用途)业主、使用人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违法搭建处置)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应发生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业主、使用人有违法搭建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举报电话:________________ 。

受侵害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物业使用的其它约定)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还应遵守下列约定:(一)车辆停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电梯使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宠物饲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阳台封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晒衣架安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五)禁止擅自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九条(物业的维修养护)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自用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通知公安机关或者居民委员会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及时解决。

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一)按照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二)专项维修资金的帐务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三)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四)业主在转让或者抵押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有部分、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

第十一条(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业主应当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新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业主不提供或者未及时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变更信息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资料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房屋内或者按原预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送达。

第十二条(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获利的归属)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规定格式要求,每半年(具体时间为1月份和7月份)向业主公布一次账目。

按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收益,归业主所有。

第十三条(未按规定交付有关费用的责任)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服务费整体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室号进行催讨;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业主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理)业主或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一)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家具物品等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五条(连带责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矛盾纠纷的调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产生矛盾纠纷时,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同意由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居间调解处理。

第二部分物业服务企业的变更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变更的情形)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一)物业服务企业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达到的;(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解除合同;(三)物业服务企业因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

第十八条(选聘方案的制定)建设单位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实施物业服务的客观需要、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要求等拟订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不低于原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二)服务内容和标准不低于原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三)物业服务收费不高于原收费标准;(四)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选聘方案应事先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选聘方案确定后应书面通知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九条(公开招标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按照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的签定)招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代表全体业主与中标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将选聘结果书面通知业主,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一条(无法及时选聘的处理)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建设单位无法及时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另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建设单位与代管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临时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按临时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

第三部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第二十二条(组建原则)各业主同意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依法有序组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组建筹备组)各业主同意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牵头,通过召开业主座谈会、楼组长会议等方式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十四条(筹备组或业委会的人员条件)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成员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由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委会委员:(一)违反本规约房屋租赁使用规定的;(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三)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四)拒交物业服务费的;(五)拒交维修资金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通过召开业主代表、部分业主会议直接听取业主意见,或者采用业主推荐等方式产生,并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告。

第二十六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事项)筹备组应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表决通过如下事项,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1、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小区的相关管理规约;2、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七条(筹备组不履行职责的处理)筹备组不依法履行组建业主大会职责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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