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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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代码

组织结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工作。

如同居民的身份证一样,组织机构代码证是组织机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统一赋予的单位身份证。

组织机构代码系统覆盖范围广泛,对申领代码单位的资质审核也有数字档案(档案数字化)作为凭证,可以动态追溯每一个组织机构的历史发展变化。

从2016年1月1日起,各地质监机构不再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机构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016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总局令第184号),正式废止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组织机构代码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中退出了历史舞台。

中文名组织机构代码外文名organizing institution bar code类别资质证书功能单位身份证明目录.1意义.2管理部门.3编码规则.4代码字符集.5相关事件.6重大改革.7退出历史舞台意义对单位法人实行组织机构代码和自然人实行社会保障号码制度,是国家整个经济和社会实现现代化管理的基本制度,尽快建立这一制度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动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且具有紧迫性。

实施组织机构代码制度,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而兴起的一种新的现代化管理手段,是实现现代化管理的重要标志,二十世纪末,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实行了代码标识制度,例如欧洲企业注册处始建于1992年,参加EBR的国家已多达20个,通过EBR可以查到欧洲15个国家2000多万企业的基本信息 [1]。

我国实施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制度,不仅有利于计算机的自动化管理,实现信息交换和信息资源共享,而且有利于政府各部门、社会各行业充分发挥监督、管理的整体效能,从而保证社会活动和积极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有效地促进地方国家经济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办证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办证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办证须知组织机构代码是指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97),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机构、企业和其它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一个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

一、根据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的规定,申请单位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请、年检、换证、变更)时应填写申请表,并按机构类型提交相应的资料:(一)企业单位1. 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原件的复印件一份(外企还需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果年检记录在背面的,应将年检记录页面也复印一份);2. 本单位公章;3.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面)一份;4. 旧代码证书(所有正本和副本,申请单位除外);5. IC卡(未申领过的单位除外)。

注:1.外籍人士需提供护照;港澳人士需提供港澳通行证;台湾人士需提供台胞证;军人需提供军官证。

单位名称变更需工商局的名称变更证明并更改公章,其他登记内容[如机构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号等]发生变更的,请提交登记机关核准单位变更的变更通知书原件和A4规格复印件一份);2.企业的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所属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二)事业单位1.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 本单位公章;3.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面)一份;4. 旧代码证书(所有正本和副本,申请单位除外);5. IC卡(未申领过的单位除外)。

(注:单位名称变更需变更文件并更改公章)(三)社会团体1. 本单位社团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副本的双面复印件一份;2. 本单位公章;3.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面)一份;4. 旧代码证书(所有正本和副本,申请单位除外);5. IC卡(未申领过的单位除外)。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2篇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上)组织机构代码是全国统一的组织管理编码制度,用于标识各类组织机构的唯一身份识别码。

它是根据国家标准制定的,包括18个阿拉伯数字和1个英文字符组成。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在我国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该机构负责制定组织机构代码的发放和使用规定,管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并对不遵守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般来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都需要申请组织机构代码。

有了组织机构代码,这些组织可以在各种行政管理和商务活动中进行身份验证和信息交流。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的编制规则严格,其中包含了丰富的信息。

代码中的前8位数字为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用于标识组织机构所属的具体行政区域。

9到17位数字为主体标识码,用于标识组织机构的唯一性。

最后一位字符为校验码,用于验证之前编码的正确性。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的使用方便快捷。

在各类办事服务中,特别是企业注册、项目申报、合同签订等环节,都需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作为身份证明和审批依据。

此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还可以应用于企事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统计调查、财务管理等诸多领域。

在执法监管方面,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组织机构代码的有效比对,执法部门能够准确判断涉嫌违法行为的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并进行追责追查。

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作为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支持和保障。

它不仅有利于规范组织机构的运作,也方便了各项行政管理和商务活动的开展。

当然,在实践中,仍然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解决,比如代码的发放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繁琐程序和不合理规定。

因此,我们期待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制度,提高其效能和便捷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下)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1.11【实施日期】2009.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经2007年12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推进信息化管理基础建设,充分发挥组织机构代码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登记、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是指组织机构代码识别标识的载体和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纸质证书,副本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全国代码中心)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

第六条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政策、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标准规范、统一规划计划、统一方法步骤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在本系统内全面应用组织机构代码,并积极配合各级政府推动组织机构代码在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领域的应用。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组织机构代码规则

组织机构代码规则

组织机构代码规则
组织机构代码,也称组织机构代码证,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签发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证件,其中可由数字、字母、”-”组成,标志法人等单位或社会团体的登记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规则共十位,前八位为机构代码,第九位为校验码,第十位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简称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校验码。

其中,前八位代码由组织机构的层级、体制、业务及企业性质等决定,校验码及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校验码采用特定的N号码算法根据前八位机构代码自动产生并由社会信用中心发放。

1. 组织机构代码能够有效地阻止冒领、变废为宝的行为,可作为企业登记的唯一识别码,能够准确 ta妥证明企业的地位和标识,提供企业合法性的保护。

2. 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了企业的合法注册资格,用于开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等,是其他许多设施和企业行政权力机构调查及合法审查企业的依据之一。

3. 组织机构代码证还能够用于准确判断企业的实际控制关系,保护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权益,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完善,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的公正原则。

4. 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有效地为企业申请商标、专利权等商事登记提供原始数据,能准确表示企业注册地址、名称及资质等主体资料。

5. 组织机构代码证准确标识企业属性,便于企业向政府申报,实施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支持政策;此外,组织机构代码还能够在企业登记时确定企业法人及其他直接参与人员的信息,可大大缩小跨部门证照办理的时间。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校验位算法的一种实现方法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校验位算法的一种实现方法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校验位算
法的一种实现方法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校验位
算法的一种实现方法
袁斌;朱勋程;李虓峰
【期刊名称】《中国标准化》
【年(卷),期】2017(000)016
【摘要】本文针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 32100-2015)中涉及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进行解读,对组织机构代码的校验提出一定的建议,对第9位校验位算法提出使用SQL语句实现校验位算法的方法.
【总页数】4页(22-24,27)
【关键词】组织机构代码;校验位;算法
【作者】袁斌;朱勋程;李虓峰
【作者单位】西藏自治区标准化研究所;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
【相关文献】
1.《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32100-2015)校验位算法的一种实现方法 [J], 李虓峰; 朱勋程; 杨弋; 杨洋
2.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系统与组织机构代码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整合性研究[J], 赵继业
3.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系统与组织机构代码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整合性分析[J],。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命名规则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命名规则

组织机构代码、统⼀社会信⽤代码等命名规则
由于最近要处理⼯商数据经常⽤到各种证件号,以下是对⼯商所涉及的部分证件号进⾏了整理:
1、组织机构代码: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由⼋位数字(或⼤写拉丁字母)本体代码和⼀位数字(或⼤写拉丁字母)校验码组成,如果有-则10位
2、统⼀社会信⽤代码:
统⼀社会信⽤代码就是三证合⼀或者五证合⼀码,其中有组织机构代码(第9-17位)和税务登记证号码(第3-17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机构类别代码(1位)、登记管理机关⾏政区划码(6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9位)和校验码(1位)5个部分组成,并对涉及到的组织机构、法⼈、其他组织、组织机构代码、统⼀社会信⽤代码等相关概念作出了规定。

3、营业执照号:
我国现⾏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都是15位的,不存在13位的,从07年开始国家进⾏了全⾯的注册号升级就全部都是15位的了,如果你看见的是13位的注册号那肯定是假的。

下⾯我来说⼀下注册号15位数字的含义,代码结构⼯商注册号由14位数字本体码和1位数字校验码组成,其中本体码从左⾄右依次为:6位⾸次登记机关码、8位顺序码,1位数字校验码组成。

4、税务登记号:
纳税⼈识别号,⼀律由15位、18或者20位码(字符型)组成,其中:企业、事业单度位等组织机构纳税⼈,以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其中区分主码位知与校验位之间的“-”符省略不打印)并在其前⾯加挂6位⾏政区划码共15位码,作为其“道纳税⼈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纳税⼈代码回为15位,其中:1—2位为省、市代码,3—6位为地区代码,7—8位为经济性质代码,9—10位⾏业代码,11—15位为各答地⾃设的顺序码。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GB 11714—1997Rules of coding for the representation 代替GB 11714—1995of organization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方法,使全国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均获得一个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以适应政府部门的统一管理和业务单位实现计算机自动化管理的需要。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的编制、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2 代码的结构和表示形式2.1 代码的结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由八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本体代码和一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校验码组成。

2.1.1 本体代码采用系列(即分区段)顺序编码方法。

2.1.2 校验码按下列公式计算:)11,W C (MOD 11C 81i i i 9∑=⨯-=式中:MOD ——代表求余函数;i ——代表第i 位置上的代码字符的值,采用附录A “代码字符集”所列字符; i C ——代表代码字符从左至右位置序号; 9C ——代表校验码;i W ——代表第i 位置上的加权因子,其数值如下表:当MOD 函数值为1 (即9C =10)时,校验码应用大写拉丁字母X 表示;当MOD 函数值为0(即9C =11)时,校验码仍用0 表示。

2.2 代码的表示形式为便于人工识别,应适用一个连字符“—”分隔本体代码与校验码。

机读时,连字符省略。

表示形式为:⨯⨯⨯⨯⨯—X⨯⨯⨯校验码连字符(机读时省略)本体代码3 自定义区为满足各系统管理上的特殊需要,本标准规定本体代码PDY00001至PDY99999为自定义区,供各系统编制内部组织机构代码使用。

自定义区内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不作为各系统之间信息交换的依据。

附录 A (标准的附录)代码字符集。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篇第一条为规范组织机构的编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构注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设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组织机构,指国家级行政机关、地方各级政府管理机构、国家级部门管理机构、社会团体等取得注册登记合法存在的机构,但不含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本规则规定的编制原则,分配的表达组织机构身份的代码,由9位数字组成,或者前8位是数字、第9位是字母,组合变成汉字或拼音缩写。

第四条组织机构代码由以下9位组成:第一、二位为统一行政机关代码:以省、直辖市、自治区、盟为主体的行政机关用两位数字02、03、04、05表示,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则以特定的书写方式表示。

第三位表示登记管理机关机构范围:0表示国家机关,1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2表示地、州、盟机关,3表示市(地、州)机关,4表示县(市、旗、区)机关,9表示社会组织。

第四到第六位表示部门界定:每执行一种职能,分配一个固定一定编码。

第七到九位表示受管理机构编号:同一登记管理机构,采取两位序列号标明管理机构。

第五条组织机构代码表达规则如下:体现表达格式以前8位为数字、9位为字母,中间用“-”分隔,比如:02-3132-51A第六条组织机构代码的编制具体原则如下:(三)部门界定:比如财政部09-1340,其中09表示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构,131表示部级管理机构,4代表财政部。

第七条下列机构确定组织机构代码的权力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他相关单位:(一)国家级行政机关;(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机关;(三)地、州、盟行政机关;(六)乡(镇)、街(道)、村行政机关;(七)社会团体;(八)其他有登记管理组织机构。

第八条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与组织机构相关的注册登记资料,防止资料丢失、散失、被拷贝,保障网络安全。

第九条违反本规则的操作者,受到既定的处罚或纪律处分。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公布,根据2014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推进信息化管理基础建设,充分发挥组织机构代码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登记、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是指组织机构代码识别标识的载体和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纸质证书,副本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全国代码中心)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

第六条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政策、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标准规范、统一规划计划、统一方法步骤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在本系统内全面应用组织机构代码,并积极配合各级政府推动组织机构代码在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领域的应用。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组织机构,不予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第九条组织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应当自依法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

第十条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应当填写申请表,并出示或者提交下列材料:(一)机关单位提交批准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企业单位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社会团体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其他组织机构提交相关的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的文件及复印件。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全国组织机构代码(National Organization Code),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依规设立的组织机构所对应的一套唯一识别代码。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颁发和管理,用于区分和识别各个组织机构。

首先,全国组织机构代码是一种通过数字和字母组成的唯一识别码。

它由18位字符组成,其中包括9位数字和9位字符(由字母和数字组成)。

每个数字和字符都有其特定的含义,用于区分不同的组织机构。

这种编码方式的特点是简洁明了,便于管理和使用。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的编制规则严格,保证了每个代码的唯一性。

其中,前8位是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用于标识组织机构所属的管理部门;接下来的6位是组织机构类别代码,用于标识组织机构的性质和类别;再往后的2位是行政区划代码,用于标识组织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划;最后2位是校验码,用于验证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的合法性。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的使用范围非常广泛。

在企业注册、税务登记、社会保障、行政审批、无形资产交易等方面都需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

这个代码可以方便地标识和核验组织机构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合法权益。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

它通过建立完善的数据库和信息系统,确保全国各个组织机构的代码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还定期修订和公布有关代码的规定和标准,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改革需要。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的使用不仅方便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还对企业和公众来说也具有很大的意义。

它可以减少企业和公众在办理各种事务过程中的繁琐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同时,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的使用还有助于加强对组织机构的监管和管理。

总之,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作为一种重要的识别码体系,对于准确识别、管理和监管组织机构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合理的编制和科学的管理,可以更好地发挥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的作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希望未来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体系能够进一步完善,为各个领域的发展和管理提供更有效的支持。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

附录1.相关标准1.1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1.围1)本标准规定了卫生机构(组织)的分类原则、分类、代码结构及编码方法等。

2)本标准适用于卫生行业管理、卫生机构分类、卫生统计与信息咨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等。

2.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1714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T 2260 中华人民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2402 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3. 卫生机构(组织)定义卫生机构(组织)是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医学教育等卫生单位和卫生社会团体。

不包括卫生行政机构、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所属卫生机构(组织)。

4. 分类原则1)分类原则参照GB/T4754和其他有关国家标准。

2)按照国通行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同质性原则划分机构类别。

3)与我国现阶段卫生机构发展状况相适应。

4)医疗机构分类参照1994年国务院第149号令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配套文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5. 卫生机构分类卫生机构按行政区划、机构登记注册类型、卫生机构(组织)类别和机构分类管理四类属性分类。

1)行政区划和机构登记注册类型完全引用国家标准和通用统计分类。

2)卫生机构(组织)类别系卫生机构分类的主体。

卫生机构(组织)按类别分为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医学科学研究机构、医学教育机构、健康教育所(站)、其他卫生机构和卫生社会团体16大类,大类下面根据需要再划分为中类和小类。

组织机构代码知织简介

组织机构代码知织简介

组织机构代码知织简介全国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制度于1993年开始实施,由国家编委、工商、民政、计委、科委、公安、财政、劳动、银行、税务、统计等十三个部委联合发布《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管理办法》,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颁发、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编制组织机构代码,赋予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代码由9位数字组成:XXXXXXXX-X,前8位是识别码,第九位是校验码,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

代码的法定凭证是代码证书(包括代码信息管理卡),它是各组织机构的“身份证”。

自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制度实施以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保证组织机构在经济活动和其它社会活动中使用该代码,现已在银行(开户、借贷)、税务登记、海关报关、进出口检验检疫、公安车辆管理(办证)、统计、财政等部门的各项业务中广泛使用,代码信息的管理与应用是实现政府部门业务管理自动化和信息资源全面共享的一项基础性技术工作。

代码信息的广泛应用有利于推行我国监督工作社会化、科学化和现代化。

组织机构应当自核准登记或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领代码证书:组织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起30日内申办换证手续;组织机构应当在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单位性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组织机构应持有效期内的代码证书参加验证。

逾期末办将按《江苏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江苏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81210【实施日期】19990101《江苏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2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管理,准确反映组织机构有关信息,完善社会管理、监督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规则赋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

组织机构代码标准格式

组织机构代码标准格式

组织机构代码标准格式一、组织机构代码概述组织机构代码是用于标识中国境内组织机构的一种编码体系。

它由18位数字或字母组成,用于唯一识别一个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代码的标准格式在不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基本结构和规则是一致的。

二、组织机构代码的结构组织机构代码由9个字符组成,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组合。

其中,前8位字符为组织机构代码本体,最后一位为校验码。

2.1 组织机构代码本体组织机构代码本体由3个部分组成:行政区划代码、登记管理部门代码和机构类别代码。

2.1.1 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代码用于表示组织机构所属的地区。

它由6位数字组成,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编制。

例如,北京市的行政区划代码为110000,上海市的行政区划代码为310000。

2.1.2 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用于表示组织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

它由1位数字或字母组成,根据不同的管理部门进行分配。

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代码为1,税务机关的代码为3。

2.1.3 机构类别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用于表示组织机构的类别。

它由1位数字或字母组成,根据组织机构的不同性质进行分类。

例如,国有企业的机构类别代码为1,股份制企业的机构类别代码为2。

2.2 校验码组织机构代码的最后一位是校验码,用于检验组织机构代码本体的准确性。

它由一个数字或字母表示,根据一定的算法计算得出。

校验码可以通过对组织机构代码本体进行计算得到,确保代码的准确性和唯一性。

三、组织机构代码的标准格式组织机构代码的标准格式为:ABCD1234567EF89GH。

3.1 组织机构代码本体组织机构代码本体由前8位字符组成,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排列。

3.2 校验码组织机构代码的最后一位是校验码,用于验证代码的准确性。

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用4.1 企业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在企业登记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企业在进行注册和备案时需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用于唯一标识企业身份。

4.2 组织机构查询通过组织机构代码,可以查询一个组织机构的基本信息。

组织机构代码是哪位

组织机构代码是哪位

组织机构代码是哪位组织机构代码是用于标识中国企事业单位法人、非法人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一种编码系统。

它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编码规则》规定,并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具体的代码分配和管理工作。

组织机构代码是在我国实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设立的一种重要标识。

它的出现,旨在建立一个全面、准确、及时的企业信息数据库,为政府、社会、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组织机构代码由九位字符组成,其中最后一位是校验码。

其第一位是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用于标识从事不同经济活动的单位,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

第二至第八位是主体标识代码,用于标识单位所在地区、类型和一般属性。

最后一位是校验码,用于检验前八位的有效性。

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规则非常严格,每个字符都有特定的含义和取值范围。

它的采用,有效避免了企业名称的重复、变更等问题,提高了企业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同时,组织机构代码的使用也方便了政府、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对企业进行身份核实和信用评估。

具体而言,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规则如下:1. 第一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

用于标识企事业单位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

不同部门对应不同的代码。

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应的代码是1,税务部门对应的代码是2。

2. 第二至第六位:行政区划码。

用于标识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通常是单位所在地的地区代码。

中国的行政区划代码是由国家统计局负责编制的,不同的行政区划对应不同的代码。

例如,上海市对应的代码是310,北京市对应的代码是110。

3. 第七位:单位类型代码。

用于标识单位的类型,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不同类型的单位对应不同的代码。

例如,企业对应的代码是1,事业单位对应的代码是2,社会团体对应的代码是3。

4. 第八位:一般属性代码。

用于标识单位的一般属性,如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目次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代码的编码原则和结构 (1)3.1编制原则 (1)3.2编码方法 (2)1范围本文件适用于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代码的编制、信息处理和交换,作为进行信息系统设计与建设的技术依据之一。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版(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文件。

然而,鼓励根据本文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60 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7027 标准化工作导则信息分类的基本原则和方法3代码的编码原则和结构3.1 编制原则本文件用14位字符分为三段,表示全国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及应急救援机构,代码组成规则如下:14位,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派出单位机构代码到11位,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派出单位到14位,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派出单位下设一级单位8位,各级部门机构代码第一段:类别标识符,用2位数字表示,01表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02表示安委会成员单位部门;03表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04表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05表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

第二段:各级部门机构代码,用6位数字表示表示县级(含)以上安全监管机关机构代码,有行政区划代码的则采用GB/T 2260规定的行政区划代码表示,其他不能用行政区划代码表示的用规定的编码表示。

第三段:各级部门机构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以及派出单位(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代码,用6位数字表示,其中1~3位表示各级部门机构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派出单位,4~6位表示各级部门机构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派出单位的下设一级单位。

3.2编码方法3.2.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构编码方法第一段:01第二段:(3~8位)010000第三段第一层:(9~11位)表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001~199表示内设机构,200~299表示直属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14修订)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14修订)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14修订)【法规类别】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8号【失效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4.08.25【实施日期】2014.08.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公布,根据2014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8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推进信息化管理基础建设,充分发挥组织机构代码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登记、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是指组织机构代码识别标识的载体和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纸质证书,副本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全国代码中心)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

第六条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政策、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标准规范、统一规划计划、统一方法步骤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在本系统内全面应用组织机构代码,并积极配合各级政府推动组织机构代码在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领域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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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GB 11714—1997
Rules of coding for the representation 代替GB 11714—1995
of organization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方法,使全国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均获得一个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以适应政府部门的统一管理和业务单位实现计算机自动化管理的需要。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的编制、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2 代码的结构和表示形式
2.1 代码的结构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由八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本体代码和一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校验码组成。

2.1.1 本体代码采用系列(即分区段)顺序编码方法。

2.1.2 校验码按下列公式计算:
)11,W C (MOD 11C 8
1
i i i 9∑=⨯-=
式中:MOD ——代表求余函数;
i ——代表第i 位置上的代码字符的值,采用附录A “代码字符集”所列字符; i C ——代表代码字符从左至右位置序号; 9C ——代表校验码;
i W ——代表第i 位置上的加权因子,其数值如下表:
当MOD 函数值为1 (即9C =10)时,校验码应用大写拉丁字母X 表示;当MOD 函数值为0(即9C =11)时,校验码仍用0 表示。

2.2 代码的表示形式
为便于人工识别,应适用一个连字符“—”分隔本体代码与校验码。

机读时,连字符省略。

表示形式为:




⨯—X



校验码
连字符(机读时省略)
本体代码
3 自定义区
为满足各系统管理上的特殊需要,本标准规定本体代码PDY00001至PDY99999为自定义区,供各系统编制内部组织机构代码使用。

自定义区内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不作为各系统之间信息交换的依据。

附录 A (标准的附录)代码字符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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