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性监测与信息公开办法解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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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解读

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解读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实施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负责收集、填报、 传输和核对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 编制监测信息、监测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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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四条【条件保障】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从人员、用房、设备等方 面保障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条件,将污染源监 督性监测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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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
✓ 说明:
• 具体监测内容(如火电厂汞的监测、采样点的设置、监 测项目等)未做规定,在每年的监测工作要点和监测工 作方案等中明确。
• 监测频次为做具体要求,也在每年的国家监测方案中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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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
✓第七条【进入企业要求】
✓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在进行污染源监 督性监测工作时,须出示有效证件进入 排污单位依法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需要进入军队或保密单位进行监测的, 应事先通知被监测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
• 第九条【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情况】
环境监测机构在现场采样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具备监测条 件,环境监测机构可不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记录原因并及时向同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 (一)被监测单位拒绝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进入的; ✓ (二)被监测单位的排污口、采样平台不符合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相关规 定,无法保证监测人员人身安全及正常开展监测的; ✓ (三)被监测单位的污染物不外排,并经地市级(包含省管县)及以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的; ✓ (四)全年停产等不具备监测条件的企业需经地市级(包含省管县)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永久性关停企业需提供当地政府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省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 (五)其他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情况。.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13年发布)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13年发布)

【法规标题】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13年发布)【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文字号】环办函[2013]501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3-05-07【生效时间】2013-05-07【关键词】环境认证督查【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测与报告第三章信息公开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企业自行监测分为自承担监测和委托监测。

自承担监测,是指企业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的自行监测;委托监测,是指企业委托其它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的自行监测。

第三条【条件保障】企业应当保障开展自行监测的人员、场所、仪器设备及相关经费。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第四条【监测方案】企业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项目、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等。

自行监测方案及其调整、变化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装机总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向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认监委网上信息公开规定

认监委网上信息公开规定

认监委网上信息公开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认监委网上信息公开规定(20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认监委网站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认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除按《条例》规定免予公开的,凡与认监委业务相关的信息,均应在认监委网站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认监委网上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高效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认监委网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分管新闻宣传和信息化工作的委领导负责,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并监督;信息中心负责网上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及报送系统的开发与维护工作。

第五条认监委各部门是认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机构,应当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其职责是:(一)组织编制本部门网上政府信息目录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二)督促相关人员依据政府信息目录保管、维护、更新本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三)受理和处理向本部门提出的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四)完成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认监委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认监委网上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

第二章目录与指南第七条认监委各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网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指南应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负责公开本部门网上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认监委及各部门应当编制本单位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12.12•【字号】〔2013〕114号•【施行日期】2013.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主动公开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同时,规范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我厅统一组织建立了“河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发布平台”和“河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发布平台”(以下简称“两个平台”)。

为高效、规范地使用两个平台,建立和完善我省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各地要及时、主动地将企业的用户名和登陆初始密码告知辖区内各企业,并通知各企业登陆“河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发布平台”(http://222.143.24.250:97),登陆后,先修改初始密码,再参照发布平台的在线帮助,按要求操作、录入信息并及时发布。

各企业的用户名和登陆初始密码,将发至各地监测工作用电子信箱。

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制定印发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年度计划或专项计划,并要求承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机构,依据年度计划或专项计划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完成监督性监测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性监测报告上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2013年7月30日,环境保护部以环发〔2013〕81号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该《办法》分总则、监测计划与实施、监测结果的报送、信息公开、监督管理、附则6章27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中文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执行日期2014 年1 月1 日起目的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负责解释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目录.1文件发布.2文件全文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文件发布编辑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

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3年7月30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推进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环保部2013年81号文件

环保部2013年81号文件

环保部2013年81号文件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3]81号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

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3年7月30日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第三条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10.30•【字号】豫环办[2018]165号•【施行日期】2018.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8]16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全面落实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规范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工作,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河南省环保厅关于下达2018年全省环境监测监控任务的通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污染源监测与信息公开规定,现就我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污染源信息公开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排污企业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引导公众更加积极地参与环境保护。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单位,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及时发布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监督性监测信息,确保污染源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备案工作(一)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每年按时确定并公开辖区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同时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督促辖区重点排污单位建立、完善自行监测台账,实行一企一档。

环境保护部解读《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部解读《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4 。《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预期将带来什么成本、
效盍 焘 ?
实施本 标准后 ,预计 每年电池行业废水排放量可
减少 7 0 万 吨 ;C O D 排放 量 可削 减 4 J 4 8 吨 ;水 中铅 、
镉排放 量分别 削减 3 . 7 4吨、0 . 0 4 吨 ,大气 中铅 排放量
电池行业有哪些 亍 i 衬昔 施?
企业应 采取全过程控 制的措施预 防和削减污染物

42.
的产生和排放 。在原料 方面 ,通过原辅材料替代减少 有毒有害物质排 放 ;在 产品方面 ,通过改变产 品结构
( 如研发应 用推 广铅 炭电池)减少铅等重金属 消耗 以
点。即使企 业达 标排放 ,长期累积也会对 周围土壤 、
植物 、人群造成 一定的污染 ,从而 引发污染事故 。发 现环境 问题 ,解 决累积 性环境污染的基本手段是加大
环境监测力度 。《 国家环境监测 “ 十二五 ” 规划》、《 关 于加 强铅 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 的通知
降低污染物排放 ; 在工艺装备方面 , 通过采用内化成、 自动化装配等技 术降低原辅材料消耗和污染物产排污 负荷 ;在污染治理方面 ,通 过废水深度治理及 回用、 废 气多级处理 等技术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在环境管 理 方面 ,通过加强环境监督 监测、完善管理制度等措
施降低环境风险、遏制重金属污染事故 。
和相关地 方政策 法规 均提出了加强企业周边环境重金 属监 测要 求 ,近 期环境保护部 出台的 《 国家重点监控
企业 自行 监测及信息公开办 法 ( 试行 )》和 《 国家重
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 试行 ) 》 对建立企 业 自行监测与报告制度提 出了要求 ,其 中的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川环函〔2017〕1758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川环函〔2017〕1758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川环函〔2017〕1758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重点污染源监测管理,现提出以下管理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尽快公开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依据国家有关要求,环境保护厅先后在厅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了《2017四川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川环办函〔2017〕63号)和《2017年四川省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川环办发〔2017〕101号)。

近日,通过网上核查,全省有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绵阳、广元、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资阳市和阿坝、甘孜州等18个单位在本局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了国控、省控、市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德阳、遂宁市和凉山州等3个单位在本局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了国控、省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部令第31号)有关要求,请未在本局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包括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市(州),于2017年9月15日前予以公开。

二、督促企业认真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近年来,我省在污染源监测管理方面取得了较好成绩。

但个别地方和部分重点排污单位在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方面还存在自行监测方案内容不完整、监测点位设置不规范、监测项目指标不全、监测频次设计不合理、监测原始记录台账缺失,以及信息公开不及时、公开内容不完整等问题。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行监测制度,严格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造纸工业》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报市(州)环境保护局备案后按照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设计、建设、维护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安装统一的标识牌;建立自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做好与自行监测相关的数据记录,并保存好原始监测台账。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编制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编制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编制
3W:why-what-how
提纲
开展自行监测的意义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定位 自行监测方案编制
编制过程中注意问题
一、开展自行监测的意义
开展自行监测的意义
• 1、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的需要
十九大
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 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水污染防治 法
•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 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大气污染防 治法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 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开展自行监测的意义
• 3、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
《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
• 六、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 (十三)严肃查处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 • (十四)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
排放
制定
评估
系数
监督 监测
污染 应急
基于数据的精细化管理
二、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我国自行监测的历史沿革
1972-2005
• 政府和 企业监 测并行
2006-2013
• 监督性 监测强 化
2013-
• 突出企 业主体 地位
2013年,首个自行监测专门管理文件: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试行)》(环发〔2013〕81号)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控制污染物排放 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自行 监测是排污许可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

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3年7月30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第三条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要求及信息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要求及信息

第九条
• 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实行 “一票否 决”制。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该地 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 审批,撤消国家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 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 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由监察机关会同环 保部门依照减排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通 报批评、约谈、诫勉谈话等。 • 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 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 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周边空气质量监测
– 排污口上下游水质监测
– 周边土壤质量监测 – 地下水水质监测
– 噪声监测
• 生产过程监控监测
监测指标的确定原则:
依据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企业环境影响评价 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要求、以及环境管理部门的要求来确定 需要开展监测的各项指标。 企业应在监测方案中明确需开展监测的各项指标,并说明监 测指标是如何来确定的,排放标准规定了哪些指标,环评报告及 批复规定了哪些指标,环境管理部门从管理角度考虑,另外提出 了哪些要求监测的指标等。
• 第十一条【委托监测】
• 大家的意见主要包括两类意见:
• 一是,NGO组织和许多社会机构提出,企业自行监测应
由企业或第三方社会检测机构来进行,环境监测机构
既行使监督企业的职权,就不可再接受企业自行监测 委托,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 二是,有人提出,目前社会检测机构不健全,企业无 监测能力,企业该如何开展自行监测,委托何机构开
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任务的有资质的县级环境监测机
构、本区域以外的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等开展委托监
测。
•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
• 第十二条【监测记录】
• 自行监测记录包含监测各环节的原始记录、委托监测相

试行-北京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试行-北京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附件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第三条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 3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

自行监测方案及其调整、变化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中装机总容量 30 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企业自行监测内容应当包括:(一)水污染物排放监测;(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三)厂界噪声监测;(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有要求的,开展周边环境质量监测。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加强对其排放的特征污染物的监测。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并安装统一的标识牌。

— 4 —第八条企业自行监测应当遵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

企业自行监测政策文件及数据联网解读

企业自行监测政策文件及数据联网解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 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一 小结:“自行监测”是什么?
定义——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
发自灵魂深处的一问:为什么要做?
1、社会进步,人权发展,以人为本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区块链”技术,大数据时代。
2、法治社会的进步,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3、环境管理发展的需要: 从“猫抓老鼠”→“自证清白”→“公众监督” 从“达标排污”→“总量达标”→“质量达标”
4、发达国家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之路的经验借鉴 欧美、日本从八十年代开始建立排污许可及信息披露制度 美国排污单位均有专门的环境信息发布负责人,负刑事责任
二 “信息公开”是什么?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
第4.5项:排污单位应做好与监测相关的数据记录,按照规定进行保存,并依据相关法规向社会公 开监测结果。 第7.4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内容及方式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 部令第31 号)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 号)执 行。非重点排污单位的信息公开要求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各行业废气、废水、无组织、周边环境、厂界噪声等外排污染物项目以及监测频次应当严格按照《排 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进行,其中已出行业技术指南的按所属行业指南要求执行,行业技术 指南未发布或行业技术指南未规定的的内容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要求执行。

监督性监测实施方案

监督性监测实施方案

监督性监测实施方案背景监督性监测是指政府、企业或其他机构在某些领域或过程中采取的监督和评估措施。

在一些领域,如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监督性监测已经成为了必要的手段,以确保相关行业或领域的合规和公正性。

因此,制定一份完善的监督性监测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监督性监测实施方案的组成部分目的和背景监督性监测实施方案中首先应该明确监测的目的和背景,这样有利于指导后续的监测工作并使之更具有针对性。

监测对象和范围监测对象和范围是监督性监测实施方案中非常关键的部分。

在制定监测对象和范围时,需要考虑众多要素,包括监测的目的、实施方案的预算、人力资源以及法律法规等。

监测对象可以是投资人、企业、工厂、设备,监测范围可以是产品、服务、质量、环境等。

监测方法监督性监测实施方案中,监测方法的制定非常基础和重要。

监测方法应当详细具体,并考虑到监测工作的实际需求,包括采集样品的方法、检测手段的选择、监测频率、数据处理等方面。

监测频率和监测量监督性监测实施方案中还应该确定监测的频率和量,这是为了使监测结果更为真实可靠。

在制定监测频率和量时,应当考虑监测对象的影响力、监测目的以及实施方案的预算、人力资源等多方因素。

数据处理和报告监督性监测实施方案中,数据处理和报告是监测工作的最后一步。

数据处理和报告应当能够反映监测过程中的全过程,以便有关单位或组织能够做出相应的决策并加以改进。

总结监督性监测是保障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之一。

要制定出一份好的监督性监测实施方案,需要充分考虑到监测目的和背景、监测对象和范围、监测方法,监测量和数据处理等多方面因素。

只有在这些方面做好了一定的工作,才能保证监督性监测实施方案在实际工作中取得较好的效果。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附件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第三章 监测结果的报送第四章 信息公开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推进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其他企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监督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第三条【任务分工】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负责收集、填报、传输和核对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编制监测信息、监测报告等。

第四条【条件保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从人员、用房、设备、经费等方面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提供条件保障。

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第五条【监测计划和方案】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按照环境管理工作需求组织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发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或专项计划,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

第六条【监测内容】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以及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排污单位排放状况、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开展监督性监测。

第七条【进入企业要求】 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在进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时,须出示有效证件进入排污单位依法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环境保护和监测技术结合的产物——污染源在线监控

环境保护和监测技术结合的产物——污染源在线监控

环境保护和监测技术结合的产物——污染源在线监控
杨兰
【期刊名称】《北方环境》
【年(卷),期】2010(022)006
【摘要】当前,我国生态环境面临着严峻的形势,部分地方环境污染问题相当严重,环境状况与群众期望、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对污染源实施在线监控已越来越迫切的成为环境执法的需要.建立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是有效控制污染源超标排放的有力手段,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建立,掌握污染源排放的第一手数据,对研究污染源排放的规律,避免污染事故的发生都有着深远意义.
【总页数】3页(P85-87)
【作者】杨兰
【作者单位】乌海市环境保护局,内蒙古,016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83
【相关文献】
1.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监测与手动监测的比对 [J], 李宁宁
2.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集成招标公告 [J],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属于环境保护设施的复函(环函[2003]110号) [J], 无
4.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初步建成 [J],
5.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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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
• 第九条【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情况】
环境监测机构在现场采样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具备监测条 件,环境监测机构可不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记录原因并及时向同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 (一)被监测单位拒绝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进入的; ✓ (二)被监测单位的排污口、采样平台不符合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相关规 定,无法保证监测人员人身安全及正常开展监测的; ✓ (三)被监测单位的污染物不外排,并经地市级(包含省管县)及以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的; ✓ (四)全年停产等不具备监测条件的企业需经地市级(包含省管县)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永久性关停企业需提供当地政府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省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 (五)其他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情况。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 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解读
编制组 2013年9月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 第三章 监测结果的报送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主要内容
解释单位、实施时间
环保部门、监测机构的 监督与管理、对企业的 管理、公众监督
公开内容、方式、时限
• 2.定义
✓ 本办法所称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监督排污单位的 污 染 物 排 放 状 况 和 自 行 监 测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组 织 开 展 的 环 境 监 测 活 动 。 ——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是开展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
• 第五条【监测计划和方案】
✓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并按照环境管理工作需求组织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和 专项计划。
✓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发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 的年度计划或专项计划,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依据】
第二条 【适用 范围及 定义】
第三条 【责任 分工】
第四条 【条件 保障】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目的依据】
• 为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推进污染源监测 数据信息公开,主要依据以下规定制定本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方法》
第三章 监测结果的报送
第十二条【监测数据的审核】 第十三条【监测数据的报送】 第十四条【监测信息的报送】 第十五条【数据错误的处理】 第十六条【监测数据库的管理与共享】
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
• 第八条【现场采样要求】
✓ 现场采样时,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填写采样记录表、 污染源和监测点位示意图等原始监测记录,并由被监测单位 签字确认。
✓ 被监测单位对样品采集过程有异议的,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 员应当在原始监测记录上记录异议内容,并由被监测单位签 字确认。
✓ 如被监测单位拒绝签字,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在原始监 测记录上注明。
第一章 总则
• 第三条【责任分工】
✓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 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监 督和考核。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污 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负责收集、填报、传输 和核对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编制 监测信息、监测报告等。 (各级监测站负责监测,不得委托)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 1.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 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源监督性 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 其它企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不适用于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第一章 总则
• 第四条【条件保障】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从人员、用房、设备等方 面保障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条件,将污染源监 督性监测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保障。
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
第五条【监测计划和方案】 第六条【监测内容】 第七条【进入企业的要求】 第八条【现场采样要求】 第九条【不具备监测条件】 第十条【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协作配合机制】
数据审核、数据信息报 送、错误处理、数据库 管理与共享 监测计划方案、内容 、实施、质量控制、 协作配合机制 目的依据、适用范 围及定义、责任分 工、条件保障
监测全过程
规范行为 明确责任
六、附则
2条
五、监督管理
6条
四、信息公开
Hale Waihona Puke 3条三、监测结果的报送
5条
二、监测计划与实施 一、总则
7条 4条
第一章 总则
• 监测频次为做具体要求,也在每年的国家监测方案中确 定
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
✓ 第七条【进入企业要求】
✓ 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在进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 时,须出示有效证件进入排污单位依法开展污染源监 督性监测。需要进入军队或保密单位进行监测的,应 事先通知被监测单位的主管部门。
✓ 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为被监测单位保守商业秘 密和技术秘密。
• 第六条【监测内容】
✓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 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环境管理的需要, 开展监督性监测。
(现阶段要求全指标监测)
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
✓ 说明:
• 具体监测内容(如火电厂汞的监测、采样点的设置、监 测项目等)未做规定,在每年的监测工作要点和监测工作 方案等中明确。
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
• 第十条【质量控制】
✓ 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 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采集、保存、运输、分析监测样品。
• 第十一条【协作配合机制】
✓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执法机构的 协作配合机制。环境监测机构及时向环境执法机构提供污染源 排放数据,环境执法机构及时向环境监测机构提供企业污染物 不外排、企业停产或永久性关停等信息。-《关于加强污染源监 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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