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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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根据1999年4月12日发布的汇发(1999)133号进行修正,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一条为完善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居民个人)系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按申请人护照上登记的本次入境日期计算)以下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系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外汇账户包括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

现汇账户系指由港、澳、台地区或者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汇入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转存款账户;现钞账户系指境内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款账户。

第五条居民个人不得以自身名义为机构办理外汇收付。

第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一级、二级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负责居民个人外汇收入、支出有账户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第七条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系指居民个人从境外获得的、拥有完全所有权、可以自由支配的外汇收入,包括下列内容:(一)经常项目外汇收入:1.专利、版权:居民个人将属于个人的专利、版权许可或者转让给非居民而取得的外汇;2.稿费:居民个人在境外发表文章、出版书籍获得的外汇稿费;3.咨询费:居民个人为境外提供法律、会计、管理等咨询服务而取得的外汇;4.保险金:居民个人从境外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性外汇;5.利润、红利:居民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的收益及持有境外外币有价证券而取得的红利;6.利息:居民个人境外存款利息以及因持有境外外币有价证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7.年金、退休金:居民个人从境外获得的外汇年金、退休金;8.雇员报酬:居民个人为非居民提供劳务所取得的外汇;9.遗产:居民个人继承非居民的遗产所取得的外汇;10.赡家款:居民个人接受境外亲属提供的用以赡养亲属的外汇;11.捐赠:居民个人接受境外无偿提供的捐赠、礼赠;12.居民个人合法获得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
是指由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规定,用于管理和监管境内和境外的金融账户。

境内账户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开户要求:开设境内账户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工商执照等。

2. 资金流动监管:对境内账户的资金流动进行监管,包括限制对特定行业、特定地区的投资、限制境内账户转移到境外账户的金额及频率等。

3. 外汇管理:对境内账户中的外汇资金进行管理,包括外汇购汇和售汇的限制、外汇资金的保管等。

4. 外债管理:对境内企业和个人的外债行为进行管理,包括审批外债、限制外债金额等。

境外账户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开户要求:开设境外账户需要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工商执照等。

2. 资金流动监管:对境外账户的资金流动进行监管,例如限制境外账户上的资金从境外转移到境内的金额及频率等。

3. 外汇管理:对境外账户中的外汇资金进行管理,例如限制境外账户上的外汇购汇和售汇行为。

4. 对外投资管理:对境内居民和企业进行境外投资行为进行管理,包括限制境外投资的金额和投资范围等。

需要注意的是,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可能会随着经济政策和监管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和更新,因此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变化。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
是指在境内外进行账户管理活动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旨在规范境内外账户管理行为,维护金融稳定和国家安全。

在中国,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外汇管理规定:根据中国外汇管理法和相关规定,居民个人和企业需要符合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境外资金交易、国际支付、外汇结算等业务。

外汇管理规定涉及到汇率的管理、外汇交易、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等方面。

2. 跨境资金流动规定:中国居民个人和企业的资金流动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包括限制资金流出和资金流入的规定。

此外,还有设立境外子公司、参与境外投资等方面的规定。

3. 境内外账户对接规定:境内外账户之间的资金转移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包括跨境资金转移、账户余额限制、境外账户开户和境内账户跨境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4. 资本管制规定:对于特定行业和国有企业,可能会有更加严格的资本管制措施,限制其在境外开设账户和进行资本流动。

5. 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规定:为了防止洗钱和恐怖分子利用境内外账户进行非法活动,中国也实施了一系列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对账户活动进行监测和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可能有所不同,需要具体查阅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规定。

此外,
为了确保合法合规,个人和企业在进行境内外账户管理活动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人行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人行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人行
为规范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外汇帐户的监督管理,人行制定了哪些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人行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目的,开户金融机构及外汇帐户用语含义)
* 境内机构及驻华机构-外币现钞帐户(X)
个人及来华人员-结算外汇帐户(X)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及其开立
(经常项目外汇帐户保留外汇范围,开户程序,外汇保
留最高额)
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及其开立、使用
(资本项目外汇范围-外债、中资外汇贷款、偿债、股
票收入、外资企业资本金等,帐户种类-贷款专户、
还贷专户、股票专户、资本金帐户、临时专户)
第四章外汇帐户的监管
第五章罚则
* 1997.10.15起施行
* 2002.12.16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四条已对本规定28条做了修改。

* 2003.3.3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1994.4.1人行发布的≪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1994.5.30发布的≪关于<外汇外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6.22 ≪外债、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开立帐户操作规程≫,1996.6.28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三篇)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三篇)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主要包括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内非金融机构外汇账户的管理。

以下从监管的目的、基本原则、管理主体、管理要求、违规处罚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一、监管目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主要目的是为了稳定金融市场,促进外汇流动和更好地发挥外汇资源的作用。

通过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交易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二、基本原则1. 法律依据:境内外汇账户管理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执行,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2. 公平公正:在境内外汇账户管理中,要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竞争,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

3. 效率与安全并重: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要兼顾金融市场的效率和安全,既要促进资金流动,又要防范金融风险。

三、管理主体1.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账户:管理主体为中国居民,开户需符合相关要求,并按规定进行存取款和外汇交易。

2. 境内非金融机构外汇账户: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非金融机构,开户需符合相关要求,按规定进行资金运作和外汇交易。

四、管理要求1. 开户条件:开设境内外汇账户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规定,申请人须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和资金来源等相关信息。

2. 存取款管理:境内居民个人外汇账户的存取款需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资金管理制度;境内非金融机构外汇账户的资金运作需按规定进行,不得违反金融监管政策。

3. 外汇交易管理:境内外汇账户的外汇交易需符合相关规定,交易主体应具备相应资质和合法资金来源,并遵守外汇管理制度。

4. 外币购汇管理:境内居民个人外汇账户的外币购汇需按规定进行,购汇资金用于符合规定的合法用途;境内非金融机构外汇账户的外币购汇需符合相关规定,用于正常经营和外贸结算等合法用途。

5. 外币销汇管理:境内居民个人外汇账户的外币销汇需按规定办理,外币收入可按相关规定进行换汇;境内非金融机构外汇账户的外币销汇也需符合相关规定。

六、违规处罚对于违反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主管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暂停业务等措施,同时保留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

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管理办法

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管理办法

** 银行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外汇账户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为加强我行外汇账户的管理,规范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金融机构。

本暂行办法所称驻华机构,是指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和民间机构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开户行,是指** 银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外汇账户,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允许开立外汇账户范围内的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在开户行设立的外汇账户。

第五条开户行应严格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制定的对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的开立审批、使用、账户的撤销及检查等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境内机构均可在** 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第二章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第七条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一)开户人开立下列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事先到外汇局进行开户主体基本信息登记。

1.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2. 具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3. 驻华商务机构(代表处或办事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开户行为开户人开立上述外汇账户时审核以下申请材料:1. 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开户人是否已在开户地外汇局进行开户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已登记的基本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未进行开户主体基本信息登记的,或已登记的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开户行不得为其办理开户手续,并告知其到开户地外汇局办理开户主体基本信息登记或变更手续。

开户行开户时应打印基本信息查询结果,与开户资料一并留存。

2. 开立账户申请书及外汇账户对账协议,留存原件;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代表机构登记证(驻华商务机构开户时提供)或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或国家授权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原件,留存复印件;4. 国家授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文件或备案表正本(限进出口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原件,留存复印件;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涉外收入申报单,或者结汇水单和收账通知);5. 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留存复印件;6. 税务部门(国税及地税,下同)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原件(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提供),留存复印件;7. 开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驻华商务机构负责人提供包括护照等证明身份的证件及有关部门颁发的证明职务的证件,如首席代表证等),留存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留存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身份证件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办理的);8. 印鉴卡;9. 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10. 国际收支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法规类别】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发文字号】汇发[2002]87号【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日期】2002.09.09【实施日期】2002.1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9月9日汇发[2002]87号)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金融机构。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机构可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一)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二)具有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

第四条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账户收支范围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进行核定。

第五条境内机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一)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三)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见附件一),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结汇水单等);(四)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五)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外汇局审核境内机构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材料,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核准件”(以下简称“账户开立核准件”)(见附件二)。

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是指国内外汇市场监管机构对于外汇账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制定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1. 外汇账户的开设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可以在国内银行开设外汇账户。

开设外汇账户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申请书、授权书等相关资料,并符合外汇管理部门的要求。

2. 外汇账户的资金流动:外汇账户的资金流动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规定。

资金流出需要提供合法合规的凭证和证明材料。

3. 外汇账户使用范围:外汇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外汇交易和相关业务,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4. 外汇账户的报告和申报:持有外汇账户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需要按规定报告和申报外汇账户的资金流动情况和相关业务。

5. 外汇账户的管理机制:政府和监管机构对外汇账户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调查。

这些是一些常见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具体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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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汇发[2002]87号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汇发[2002]87号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9.09施行日期2002.10.15文号汇发[2002]87号主题类别外汇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9月9日汇发[2002]87号)一、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金融机构。

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与使用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机构可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一)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二)具有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

第四条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账户收支范围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进行核定。

第五条境内机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一)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三)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见附件一),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结汇水单等);(四)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五)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模版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模版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模版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促进资本流动和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进行系统梳理和分析,为相关各方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国内外汇账户的定义和区别1. 国内外汇账户的定义国内外汇账户是指在国内境内开立的以外汇计价的账户,用于处理涉及外汇收支的金融交易。

境内外汇账户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2. 国内外汇账户的区别国内外汇账户与国际收支和外汇理财账户是境内外汇账户的两个主要类型。

国际收支账户用于处理国际收支交易,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收益等。

外汇理财账户则用于个人和机构进行外汇投资和理财活动。

三、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1. 合规管理原则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账户的合规运作。

相关机构和个人应严格履行报告制度和审批程序,不得违规操作。

2. 风险防控原则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应注重风险防控,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相关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

3. 便利服务原则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应提供便利的服务,促进经济发展和资本流动。

相关机构应优化开户和结算流程,提供高效的客户服务,并支持电子化、在线化操作。

四、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主要内容1. 开户申请和认证开设境内外汇账户需要提交开户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开户申请须经相关主管部门认证,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材料,并遵守相关规定。

2. 资金汇入和汇出境内外汇账户可以进行资金汇入和汇出,但需要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

资金汇入和汇出须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批,且在一定额度范围内进行。

3. 账户余额管理账户余额管理是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重要方面。

账户余额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不得出现透支或超出限额的情况。

相关机构应加强监测和管理,确保账户余额的合理使用。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境内外汇账户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以外币计价并以我国货币计算余额的银行账户,用于居民及非居民在境内进行外汇存取和结算跨境交易。

二、开户与注册1. 开户资格开立境内外汇账户的主体资格包括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以及境内经营单位等。

居民个人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非居民个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申请材料,境内经营单位需提供所需证明文件。

2. 资料及申请申请开立境内外汇账户时,申请人应填写开户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有效身份证件、经核实的联系地址、税务登记证等,以便银行进行审核和核实。

3. 开户审批银行接收开户申请后,应进行申请人身份及资质审核,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银行办理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手续。

4. 登记与备案完成开户手续后,银行应将开户信息及有关资料报送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和备案。

三、账户管理1. 人民币与外币账户境内外汇账户分为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账户持有人根据需要可以选择开立其中一种或两种账户。

2. 存取款资金存款只限账户持有人本人或经委托的代理人办理,取款时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提款申请表。

外币存款按照银行的规定进行兑换和存储。

3. 结售汇境内外汇账户可以用于结售汇业务,包括外汇收入兑换成人民币存入人民币账户、购买外汇资金支付对外贸易或直接投资等。

四、跨境资金管理1. 跨境收付境内外汇账户可以用于跨境收付款项,包括个人境内外汇账户的个人间跨境资金划转、境内外汇账户与境外汇账户之间的跨境资金划转等。

2. 外汇转账境内外汇账户在转账时,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实和备案。

3. 外汇支付跨境支付的外汇资金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人须提供相应合法合规证明,以及银行认可的支付凭证。

五、监督与管理1. 监督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境内跨境资金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业务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

2. 反洗钱银行在办理境内外汇账户业务时,应遵守国家的反洗钱法规,严格审核客户身份,及时报送可疑交易信息。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范本(三篇)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范本(三篇)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内外汇账户的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和外汇市场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个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开立和使用境内外汇账户的行为。

第三条境内外汇账户是指在中国境内开设的、以外币计价的跨境支付、结算和存取款等的账户。

第四条境内外汇账户的开户机构及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账户开立、使用、结汇和购汇等管理职责,保障境内外汇账户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

第五条境内外汇账户依法享有合法权益,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第六条境内个人在境内外汇账户开立机构申请开立境内外汇账户,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填写开户申请表。

第七条境内个人申请开立境内外汇账户应当自行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开户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第八条境内企事业单位在境内外汇账户开立机构申请开立、变更或者注销境内外汇账户,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填写相关申请表。

第九条境内企事业单位申请开立、变更或者注销境内外汇账户应当提交与该账户有关的有效证明文件,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开户机构办理开户、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三章境内外汇账户的使用第十条开设境内外汇账户后,境内个人可以在国内境内外汇账户间进行转账、提取现金、结汇和购汇等交易。

第十一条开设境内外汇账户后,境内企事业单位可以在国内境内外汇账户间进行转账、提取现金、结汇和购汇等交易。

第十二条境内外汇账户的使用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主管部门的监管规定。

第十三条境内外汇账户的使用应当遵守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交易。

第四章结汇和购汇第十四条境内个人从境外收入外汇款项,有结汇需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汇手续。

第十五条境内个人办理结汇手续时,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填写结汇申请表。

第十六条境内企事业单位收入外汇款项有购汇需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购汇手续。

2023年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2023年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2023年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推进,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也在不断更新和调整。

2023年,中国将进一步加强对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监管,以促进资金流动、稳定金融市场,并维护经济安全。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3年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背景2023年,中国将提高对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监管水平。

这是基于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需要,也是金融领域风险防控的需要。

通过加强对境内外汇账户的监管,能够更好地维护金融安全,促进资金流动,保障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主要内容1. 境内个人外汇账户2023年,境内个人外汇账户管理将更加便利和灵活。

个人外汇账户将实现外汇资本项下结汇、购汇的一站式服务,对可兑换外币的额度限制也将相应放宽。

这将更好地满足个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需求,推动个人境外投资和消费,并促进旅游、教育等服务业的发展。

2. 境内企业外汇账户2023年,境内企业外汇账户管理将更加严格。

企业外汇账户将增加实名认证、交易信息备案等环节,以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对于涉及敏感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外汇账户,将进一步加强审核和监管措施,以防范金融风险。

3. 外国个人境内外汇账户2023年,外国个人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外国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将实行实名认证和资金来源审查,同时加强对账户资金的监测和追踪。

对于存在资金洗浴、逃漏税等违法行为的账户,将采取限制或关闭账户的措施。

4. 外国企业境内外汇账户2023年,外国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将更加开放和便利。

外国企业境内外汇账户将享受与境内企业相同的待遇,可以自由进行跨境资金流动。

这将吸引更多外国企业投资到中国,并提升中国作为全球投资目的地的吸引力。

5. 银行及金融机构的监管2023年,对银行及金融机构的监管将更加严格。

监管机构将加强对银行及金融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各项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89.10.09•【文号】[89]汇管投字第623号•【施行日期】1989.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1996年6月28日实施日期:1996年7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89]汇管投字第623号1989年10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我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讨论稿)制定以来,先后征求了国务院外商投资领导小组、经贸部、中国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根据所提意见作了相应的修改。

现将此办法正式下发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附件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的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正常业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境内外汇帐户”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行开立的外汇帐户,不包括外汇兑换券帐户)。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开户行申请办理开户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卡》。

1.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或有关协议;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3.经贸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副本;4.盖有企业公章的开立外汇帐户申请书;开户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法规核对无误后应即予以开户。

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外汇账户的开立、挂失、查询、变更、销户等操作的相关规定。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和法律规定,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1. 开户规定:开设外汇账户一般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地址证明、职业证明以及开户所需资金等信息。

2. 资金管理:外汇账户的资金可以用于外汇交易、投资、支付和收款等用途,但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可能会有一定的限制和要求。

3. 风险管理: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通常对账户的风险管理有一定要求,包括风险警示、账户交易限制、资金管理限制等。

4. 挂失和盗用报告:如果外汇账户的相关信息被泄露、盗用或遗失,持有人需要及时向相关机构报告,并遵守相应的挂失和盗用报告程序。

5. 变更和注销:外汇账户持有人需要遵守相关的变更和注销程序,包括提供有效的变更信息、注销申请等。

请注意,以上规定仅为常见规定,具体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还需参考当地相关法律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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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等行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

所称境内银行是指依法具有吸收公众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等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中资和外资银行。

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不包括境外机构境内离岸账户(境外机构按规定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立的账户)。

二、境外机构和境内银行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开立、使用外汇账户,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三、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应当审核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

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为非中文的,还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

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外,不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户名应与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或对应的中文翻译)记载的名称一致。

四、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时,应当在外汇账户前统一标注NRA(NON-RESIDENT ACCOUNT),即NRA+外汇账户号码,并自行对境外机构中银行和非银行机构进行区别,以使与该外汇账户发生资金往来的境内收付款方及其收付款银行,能够准确判断该外汇账户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

本通知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境内银行应当完成前款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统一标注NRA内部系统调整以及本通知发布前已开立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统一标注NRA等工作。

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31号)等规定,为开立外汇账户的境外机构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向外汇局办理境外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并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向外汇局报送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开户、余额和收支明细信息。

外汇账户管理制度

外汇账户管理制度

(二)资本金账户管理法规依据:《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通知》(汇综发[2008]137号)文外资业务账户性质分类:第一为一般性资本金账户;第二类为专用外汇账户;账户业务种类分为:一账户开立;二账户变更;三账户注销一般性账户开立业务须知:*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到“外汇登记IC卡”后,即可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资本金账户开立按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不允许异地开户。

极特殊情况上报总局研究决定处理方案。

*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开立资本金账户.(可开立投资类专用外汇账户)*资本金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外国投资者投入的外汇”;支出范围为“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及需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下的支出".资本金账户限额按企业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现汇出资额确定。

账户内资金应以现汇汇入,不得以现钞存入。

需开立多个资本金账户的,每个资本金账户的限额不得低于300万美元。

资本金账户的限额币种应于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所列注册资本币种一致.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只默认一个注册币种,所以企业在去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时要使批复文件与批准证书上出资币种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现象,外汇局将以批准证书上注册币种为准。

资本金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准的账户最高限额的1%,且绝对数额不超过等值3万美元(以入账当天的汇率计算)。

从2008年8月1日后,外汇局为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不再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外汇局在“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操作后企业开户信息会自动进入外汇指定银行操作系统,即视同企业已在该银行开户完毕。

需特别注意的是企业一定要在核准信息有效的7个工作日内去银行办理相关手续,提醒外汇指定银行在有效期内及时给外汇局做信息反馈,否则系统会自动将开户信息收回作废。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是指中国境内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制度。

根据中国的外汇管理法规和监管政策,境内居民和企事业单位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 外汇账户的类型:境内居民可以开设个人外汇账户,企事业单位可以开设公司外汇账户。

个人外汇账户分为基本户和资本项下个人外汇账户。

企事业单位的公司外汇账户主要用于企业的贸易和资本项下的外汇收支。

2. 外汇管理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管理由中国外汇管理局和商业银行共同负责。

居民个人和企事业单位需要向指定银行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立外汇账户。

3. 外汇收支:境内外汇账户可以用于境内外的外汇收支。

境内收支主要包括外汇购汇、外汇销售和外汇汇款等;境外收支主要包括外汇购汇和外汇汇款等。

境内居民和企事业单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外汇收支的申报和报批程序。

4. 外汇额度限制:境内居民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的外汇收支需要遵守中国的外汇额度管理制度。

个人外汇额度包括年度累计限额和单笔限额,企事业单位则有相应的外汇额度和报批程序。

5. 外汇交易合规性:境内外汇账户的外汇交易必须符合中国的外汇管理法规。

境内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在外汇交易中需遵守兑换规则、资金来源透明、真实用途等要求。

6. 外汇账户的监管:境内外汇账户的使用和流动必须接受中国外汇管理局和商业银行的监管。

外汇账户的资金流动需要经过合规审核,不得用于非法活动或违法转移资金。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根据中国政府的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

如有需要,建议咨询当地的银行或外汇管理部门获取最新的规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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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453-2012-00191∙分类:通知各类社会公众外汇综合管理∙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日期:1997-10-07∙名称: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文号:银发[1997]41号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外汇帐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外汇帐户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使用、关闭外汇帐户适用本规定。

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外汇帐户的开立、关闭手续并监督收付。

第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开户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汇帐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帐户。

第五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帐户。

个人及来华人员一般不允许开立用于结算的外汇帐户。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及其开立、使用第六条下列经常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的境内机构,在其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往来外汇;(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境内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三)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四)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的业务往来外汇;(五)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六)根据协议规定需用于境外支付的境外捐赠、资助或者援助的外汇;(七)免税品公司经营免税品业务收入的外汇;(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其项目总金额和执行期达到规定标准的,或者国际招标项目过程中收到的预付款及进度款;(九)国际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在外汇局核定保留比例内的外汇。

(十)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的经常项目项下外汇;(十一)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利息及费用的外汇;(十二)驻华机构由境外汇入的外汇经费;(十三)个人及来华人员经常项目项下收入的外汇;(十四)境内机构经外汇局批准允许保留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其他外汇。

第七条境内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一)至(十)及(十四)规定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为来源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支出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或者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第八条驻华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十二)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来源于境外汇入的办公经费,支出用于办公费用。

第九条个人及来华人员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十三)开立个人外汇或者外币现钞存款帐户。

第十条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应当经外汇局批准。

第十一条境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开户,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附表一),经批准后在中资开户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开户后5日内凭开户回执向外汇局领取《外汇帐户使用证》(附表二):(一)申请开立外汇帐户的报告;(二)根据开户单位性质分别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或者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有效批件;(三)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经营业务的批件;(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相应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有关材料。

中资开户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后,应当在开户回执上注明帐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该金融机构戳记。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下外汇帐户应当持申请开立外汇帐户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向外汇局申请,持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开户金融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后,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相应栏目中注明帐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该金融机构戳记。

第十三条境内机构申请开户时,外汇局应当根据外汇帐户的用途,规定帐户的收支范围、使用期限及相应的结汇方式或者核定最高金额,并在《外汇帐户使用证》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中注明。

第十四条驻华机构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及工商登记证到外汇局登记备案,领取《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附表三)后,凭《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个人及来华人员外汇或者外币现钞存取自由,对于超过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外币现钞存取,应当向开户银行提供身份证或者护照,开户银行应当逐笔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应当按照《外汇帐户使用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规定的收支范围办理收付。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进入外汇结算帐户的,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内保留外汇;超过最高金额的外汇,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

开户金融机构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超过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金额的经常项目外汇,可以暂时予以入帐,同时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汇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

逾期不办理的,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抄报当地外汇局,由外汇局责令强制结汇。

外汇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实投资本和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周转的需要,调整核定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金额的原则。

第十八条其他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外汇帐户使用证》规定的结汇方式办理外汇帐户内资金的结汇。

第十九条开户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外汇开证保证金帐户统一管理办法,报外汇局备案,并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按照报备的管理办法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开证保证金帐户。

外汇开证保证金帐户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及其开立、使用第二十条下列资本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一)境内机构借用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二)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本金的外汇;(三)境内机构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四)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五)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六)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取得的外汇;(七)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境内买卖B股的外汇;(八)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的外汇。

第二十一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一)开立的贷款专户,其收入为外债、外债转贷款或者外汇贷款的合同款;支出用于贷款协议规定的用途。

第二十二条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十一)、第二十条(二)开立的还贷专户,其收入为经批准用人民币购买的外汇、经批准的贷款专户转入的资金及经批准保留的外汇收入;支出用于偿还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三)开立的外币股票专户,其收入为外币股票发行收入,支出用于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招股说明书规定的用途。

第二十四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四)开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帐户,其收入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支出为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第二十五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五)开立的临时专户,其收入为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支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的开办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企业成立后,临时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为外商投资款划入企业资本金帐户。

如果企业未成立,经外汇局核准资金可以汇出境外。

# 第二十六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六)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为境内机构转让现有资产收入的外汇;支出为经批准的资金用途。

第二十七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七)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为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买卖股票收入的外汇和境外汇入或者携入的外汇,支出用于买卖股票。

第二十八条开立资本项目外汇帐户(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七)开立的外汇帐户除外)应当持开立外汇帐户的申请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向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持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注①# (一)境内机构开立贷款专户和还贷专户,持借款合同正本、外债登记凭证或者《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向外汇局申请。

(二)境内机构申请开立股票专户,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招股说明书等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开立资本金帐户,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其他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四)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申请开立临时专户,持汇款凭证和签订的投资意向书,向外汇局申请。

(五)境内机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六)开立的外汇帐户,持有权批准机构的批准转让文件、转让协议、资金使用计划等文件向外汇局申请。

第二十九条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七)开立的B股帐户,持境外机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境外个人身份证明直接到证券公司开户。

第三十条境内机构申请开立资本项目外汇帐户时,外汇局应当规定外汇帐户的收支范围、使用期限和核定帐户最高金额,并在“开户通知书”中注明。

第三十一条开户金融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后,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相应栏目中注明帐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该金融机构戳记。

第三十二条境内机构可以根据贷款协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专户资金,不需经外汇局批准。

还贷专户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最近两期偿还本息总额,支出应当逐笔报外汇局审批。

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通过还贷专户偿还外债、外债转贷款本息及费用,应当持外债登记凭证、债权人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领取“还本付息核准件”。

开户金融机构凭外汇局核发的“还本付息核准件”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四条境内机构通过还贷专户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息及费用,可以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债权人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合同直接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五条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内资金转换为人民币,应当报外汇局批准;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按照第二十条(七)开立的外汇帐户内的资金,不得转换为人民币使用。

第四章外汇帐户的监管第三十六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开户。

需要在境内其他地区开立外汇帐户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凭注册地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到开户地外汇局备案,经开户地外汇局审核并加盖戳记后,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手续;(二)其他境内机构按照本规定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凭注册地外汇局的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向开户地外汇局申请,由开户地外汇局核发《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及《外汇帐户使用证》;(三)其他境内机构按照本规定开立的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凭注册地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到开户地外汇局备案,经开户地外汇局审核并加盖戳记后,到开户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四)驻华机构应当分别向注册地和开户地外汇局领取《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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