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谈话制度(1)
廉政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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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谈话制度为进一步督促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及时发现和纠正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不断增强集团全面从严治党建设干部队伍凝聚力和向心力,根据《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国有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以及《2018年度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考核办法》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廉政谈话的原则廉政谈话应坚持抓早抓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领导分工,实行归口、逐级负责。
第二条廉政谈话的类型廉政谈话分为履责谈话、任职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日常谈话。
第三条廉政谈话的实施(一)履责谈话主谈人及谈话对象:集团党委书记负责对领导班子成员、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办公室负责记录;集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对分管部(室)和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监察监事审计室负责记录。
谈话的首要内容:按照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有关要求,对抓好职责范围内全面从严治党事情进行履责报告,以及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谈话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和要求适时进行,要求谈话比例应达到100%。
谈话方式: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
(二)任职谈话主谈人及谈话工具:集团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或集团干部人事分管领导对新提任(交换或转任)的中层(科级)干部以及集团管理的其他干部进行谈话,集团人力资本部负责记录。
谈话的首要内容:说明构造意图;肯定干部的成绩和优点,指出不足;并对其宣扬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政策规定,提出自觉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严于律已,廉洁从政,在勤政廉政方面作出表率的详细要求;联合分歧岗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事情的详细责任,出格是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等方面的要求;按照《中国章程》规定,指出干部必须遵守的有关构造纪律,出格是领导干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原则,主动承受监视等方面的要求;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廉政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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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谈话制度一、廉政谈话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三种类型1.任职廉政谈话:是指与提拔任职经党支部任命的干部的谈话。
谈话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何遵纪守法带头廉洁自律;如何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
2.诫勉谈话:是指与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干部的谈话。
谈话时应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并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
3.警示谈话:是指与一个部门或科室在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科室负责人或干部的谈话。
谈话时要在认真评价、客观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和要求。
二、具体内容1.谈话范围任职廉政谈话:谈话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何遵纪守法带头廉洁自律;如何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
诫勉谈话:谈话时应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并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
警示谈话:谈话时要在认真评价、客观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和要求。
2.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2.1任职廉政谈话。
在党支部书记主持下可与提拔任职谈话一并进行,由党支部书记和纪检委员负责。
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
2.2诫勉谈话。
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进行,具体由党支部书记和纪检委员负责,党建人员记录。
谈话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2.3警示谈话。
要在初步了解情况后及时进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方式。
3.廉政谈话的要求:3.1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
谈话时要坚持以人为本,以同志式的平等方式进行。
廉政谈话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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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谈话制度范本第一条: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全体员工的廉政意识,遵守廉洁行为规范,预防和纠正不正当行为,维护企业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
(公司名称)第三条:廉政谈话的内容廉政谈话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 遵守廉洁行为规范;2. 预防和纠正不正当行为;3. 提升廉政意识和教育培训。
第四条:廉政谈话的程序1. 廉政谈话应由企业的廉政办公室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2. 廉政谈话应定期进行,具体时间和地点由企业安排;3. 廉政谈话可以通过个别谈话、集体培训、宣传教育等方式进行;4. 廉政谈话应记录,并由企业保存备查。
第五条:廉政谈话的要求1. 廉政谈话应秉持严肃认真的态度进行;2. 员工应积极参与廉政谈话活动,认真听取并遵守廉政要求;3. 如果在廉政谈话中发现不正当行为,应当积极配合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4. 企业应根据廉政谈话的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改进措施。
第六条:廉政谈话的保密性1. 廉政谈话的内容应保密,除非涉及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情况外;2. 企业应采取措施保障廉政谈话的保密性。
第七条:廉政谈话的监督和评估1. 企业应建立健全廉政谈话的监督和评估机制;2. 监督和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廉政办公室或相关部门。
第八条:违反廉政谈话制度的处理对于违反廉政谈话制度的行为,企业应根据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理,并给予相应的警告、纪律处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其他本制度对廉政谈话的具体步骤、要求等事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并须报企业领导审批后执行。
最后,希望所有员工能够自觉遵守本制度,并将廉政意识贯彻到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共同创造廉洁、透明、守法的企业环境。
关于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5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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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5则关于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5则(篇一)为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谈话对象党委书记与班子成员谈,也可根据工作要求与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党支部书记谈;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及联系支部中层干部谈;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党支部书记与本部门、本支部党员干部谈。
二、谈话类型、方式及要求(一)谈话类型廉政谈话分为日常交心谈话、任职廉政教育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等四种类型。
(二)谈话方式日常交心谈话、任职廉政教育谈话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方式,提醒谈话、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三)谈话要求1. 进行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时,应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2. 各级领导干部每学期至少与谈话对象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并在关键节点及时进行谈话。
3. 相关人员要做好谈话记录,如实填写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全程记实表。
三、谈话的组织谈话的相关工作分别由学院办公室、组织人事部、纪检监察室负责。
相关部门要向谈话领导提供被谈话人的有关情况,供进行廉政谈话时参考。
四、谈话内容(一)日常交心谈话领导干部要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不定期与分管部门和联系支部负责人进行交心谈话,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主要内容为:1. 督促检查处室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遵守政治纪律情况;2. 督促检查处室系落…………………………此处隐藏部分文章内容…………………………………………(四)严明工作纪律。
谈话提醒双方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增强保密意识,凡涉及信访举报问题、干部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泄露。
对失密、泄密以及搞打击报复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谈话提醒工作情况统计表》2、《谈话提醒表》3、《谈话提醒情况记录表》。
廉政谈话制度精编(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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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谈话制度精编(2020)(篇一)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国家铁路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纪条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委(党组)、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党员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责任的认识,增强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保护和挽救干部。
第三条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风廉政责任制要求组织实施,逐级负责。
第四条廉政谈话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
谈话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采取既严格要求又与人为善的态度和同志式的平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廉政谈话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
任职廉政谈话,指党委(党组)、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对新任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
任职廉政谈话一般在领导干部任职一周内进行,或集中进行。
提醒谈话,指国家铁路局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不定期与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进行的廉政工作谈话。
诫勉谈话,指党委(党组)、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对存在苗头性问题的领导干部所进行的警示性谈话。
第六条廉政谈话的对象:(一)新提拔任职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二)国家铁路局所属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此处隐藏部分文章内容…………………………………………众反映但尚未构成违纪行为的干部,进行批评教育或实行诫勉,责令限期改正。
四、谈话要求谈心谈话活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本着对党负责、对组织负责、对工作负责,对干部职工成长负责的态度,开展谈心谈话。
各处室、各单位、各级党组织既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关心干部职工,肯定成绩,也要坚持因人而异、因势利导,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谈心谈话,沟通思想,激发干部职工内在动力。
廉政风险 谈心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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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谈心谈话制度
廉政风险是指公务人员在履职过程中面临的违反廉洁行为的可能性。
为了防范廉政风险,一种有效的制度是谈心谈话制度。
谈心谈话制度是指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个别谈话形式,对公务人员进行询问、评估、引导和教育,以预防和纠正廉政风险问题。
其主要目的是帮助公务人员识别自身存在的廉政风险,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和工作态度,加强自我约束,做到廉洁自律。
谈心谈话制度的实施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设立谈心谈话的机构和岗位:建立专门的廉政谈心谈话小组或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确保有专门的人员进行谈话。
2.制定谈心谈话的程序和规范:明确谈话的目的、方式、时间和地点,确保谈话的安全性、公正性和保密性。
3.制定谈心谈话的指导意见和标准:明确谈话的内容和范围,涵盖廉政风险的各个方面,如权力滥用、贪污腐败、私欲膨胀等。
4.建立健全廉政档案:对谈心谈话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建立公务人员廉政风险评估档案,便于查阅和跟踪。
5.提供廉政教育和培训:结合谈心谈话制度,加强廉政教育和培训,增强公务人员的廉政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通过实施谈心谈话制度,可以及时了解公务人员的思想动态、工作情况和廉政状况,为预防和纠正廉政风险问题提供参考和依据。
同时,也为公务人员提供了一个向组织反映问题、诉求和困惑的渠道,有利于改善工作环境和氛围,增强公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党风廉政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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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谈话制度党风廉政谈话是党内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是避免或减少领导干部犯错误的重要途径,是组织关心、爱护干部,加强对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手段。
为了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建立并实行党风廉政谈话制度。
一、党风廉政谈话的形式党风廉政例行谈话、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廉政警示谈话、廉政诫勉谈话。
二、党风廉政谈话的实施党风廉政例行谈话、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由乡镇党委、政府组织,片区纪委具体实施。
廉政警示谈话、廉政诫勉谈话由镇党委、政府或片区纪委根据群众反映和举报查实情况提出建议,共同组织实施。
三、党风廉政谈话的时间党风廉政例行谈话一般在年中和年终,由乡镇党委、政府确定具体的时间。
干部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应在干部任职前进行,可结合任职谈话一并进行,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任用上岗后的2个月。
廉政警示谈话、廉政诫勉谈话为警告性、批评教育性措施,因事、因人而定,不定期进行。
四、党风廉政谈话的要求(一)党风廉政例行谈话谈话对象:乡镇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乡镇所属单位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
谈话内容:1.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执行乡镇党委政府决定及指示的情况;2.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本部门、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的情况;3.班子及本人执行民主集中制,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4.本人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5.结合实际就加强被谈话人所在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提出要求;6.其他需要互相沟通的情况和需要共同研究解决的问题。
党风廉政例行谈话对谈话对象提供的意见和建议,可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办理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谈话结束后要将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谈话内容等情况记录在案,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二)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谈话对象:乡镇换届选举后的村、社区常职干部,新任用的村、社区常职干部和机关中层干部。
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制度(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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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制度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____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任职廉政谈话1、谈话对象新任命、当选、聘任的担任中层领导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2、谈话内容(1)介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2)明确党风廉政责任制有关要求。
(3)提出廉洁从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求。
(4)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3、谈话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
二、诫勉谈话1、谈话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告诫教育的中层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2、适用情况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3)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4)在工作中搞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5)不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用人失察失误。
(6)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7)个人或所负责的部门年度考核不合格。
(8)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3、谈话内容(1)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问题。
(2)谈话对象就指出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3)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4)谈话对象对诫勉的问题及组织的期望表明自己的态度。
4、谈话方式采用个别谈话方式。
三、谈话的组织及有关要求1、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工作由校纪检负责并组织实施。
2、对校级干部谈话由支部书记主持。
中层干部谈话由支委成员主持。
3、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可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4、诫勉谈话时,谈话对象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和打击报复。
党风廉政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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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谈话制度党风廉政谈话是党内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是避免或减少领导干部犯错误的重要途径,是组织关心、爱护干部,加强对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手段。
为了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建立并实行党风廉政谈话制度。
一、党风廉政谈话的形式党风廉政例行谈话、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廉政警示谈话、廉政诫勉谈话。
二、党风廉政谈话的实施党风廉政例行谈话、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由乡镇党委、政府组织,片区纪委具体实施。
廉政警示谈话、廉政诫勉谈话由镇党委、政府或片区纪委根据群众反映和举报查实情况提出建议,共同组织实施。
三、党风廉政谈话的时间党风廉政例行谈话一般在年中和年终,由乡镇党委、政府确定具体的时间。
干部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应在干部任职前进行,可结合任职谈话一并进行,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任用上岗后的2个月。
廉政警示谈话、廉政诫勉谈话为警告性、批评教育性措施,因事、因人而定,不定期进行。
四、党风廉政谈话的要求(一)党风廉政例行谈话谈话对象:乡镇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乡镇所属单位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
谈话内容:1.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执行乡镇党委政府决定及指示的情况;2.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本部门、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的情况;3.班子及本人执行民主集中制,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4.本人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5.结合实际就加强被谈话人所在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提出要求;6.其他需要互相沟通的情况和需要共同研究解决的问题。
党风廉政例行谈话对谈话对象提供的意见和建议,可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办理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谈话结束后要将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谈话内容等情况记录在案,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二)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谈话对象:乡镇换届选举后的村、社区常职干部,新任用的村、社区常职干部和机关中层干部。
廉政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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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谈话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目的(一)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从关心爱护、严格要求干部出发,进一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监督;(二)检查督促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党风廉政教育,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从政;(三)坚持早提醒、早防范、早查纠,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四)深入开展谈心活动,沟通思想,研究问题,交换意见,保证党员干部正确使用权力。
二、谈话对象(一)机关各科室、各村(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二)新提拔担任中层职务的干部;(三)在廉政建设方面群众有反映的干部;(四)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
三、谈话内容(一)对机关各科室、各村(居)第一责任人的谈话内容:1、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党委工作部署的情况。
2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参加党委组织生活,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
4、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5、对开展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及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
6、提出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
(二)对新提拔担任中层职务的干部的谈话内容:1、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政策规定;2、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履行职责、思想作风和廉洁从政等方面的要求;3、提出自觉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严于律已,主动接受监督,在勤政廉政方面作出表率的要求;(三)对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提醒谈话。
转达群众反映,了解核实情况,提醒注意。
针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可要求其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或根据需要,要求本人回复,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对有信访举报,经调查属轻微违纪、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说话。
廉政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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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谈话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股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业的自觉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委、纪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业、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
第二章谈话的权限和原则第三条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股份公司纪委、纪委办公室,权属单位党政领导和党群工作部(政工科)分别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领导干部,是指集团总部全体干部,权属单位的中层领导干部和在管理岗位上的一般干部。
第三章谈话的对象和内容第五条廉政谈话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
第六条廉政谈话的对象。
(一)提拔任职的股份公司总部各部室负责人,权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权属单位的中层领导干部。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干部。
(三)对有反映或有违纪违规苗头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
第七条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任职廉政谈话,是指与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的谈话。
谈话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维护大局,提高执行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法;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增强责任意识;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带头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廉洁从业,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
(二)诫勉谈话,是指与有违法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追究刑事责任和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的谈话。
谈话时应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说明问题的严重程度、后果及危害,并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
(三)警示谈话,是指与一个单位或一个部门在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主要领导干部的谈话。
谈话时要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的问题及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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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谈话制度第一条:廉政谈话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加强监督环节工作,强化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自律教育,对谈话对象或其所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应当注意的问题给予提醒、警示;对出现问题苗头的要及时指出,并给予批评教育,要求限期改进、纠正。
第二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目的是把反腐败的关口前移,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及时地了解、掌握或督促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领导干部自警、自律、自查、自纠。
第三条: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坦诚相见的原则。
对发现有不良倾向的要及时加以告诫引起注意,对存在问题的,要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并限期整改。
第四条:与新提拔的中层领导干部谈话,主要是提出廉洁自律和廉政勤政的要求;与群众有反映、存在差距和问题的干部谈话主要是核实提醒、告诫和警示。
第五条:被谈话的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必须以对组织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敞开思想,如实汇报,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第六条:廉政谈话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可由谈话对象的上级分管领导主持进行,也可由综合部负责人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共同主持进行。
第七条:廉政谈话分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谈话和诫勉谈话两种。
工作谈话侧重于对谈话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党风廉政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解、核实、交换意见,提出建议,督促整改;诫勉谈话侧重于对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方面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批评教育式谈话,明确指出问题,要给予说明,限期纠正。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谈话:1、落实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不到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消极、被动的;2、部门领导年度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民主评议结果较差的;3、群众对部门领导在党风廉政方面反映比较大的;4、部门领导分管的工作中发生较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的;5、综合部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涉及到有关问题认为需要开展党风廉政工作谈话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诫勉谈话:1、信访举报中涉及的党员、干部或其他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需要了解核实,提醒注意,批评教育,督促纠正的。
廉政谈话制度(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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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谈话制度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根据《中国_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干部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实行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廉政教育谈话制度,是区纪委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教育保护干部的目的出发,以事前监督为主,将关口前移,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保护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教育谈话制度,是区纪委领导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对谈话对象进行的党风廉政教育活动。
谈话制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党纪政纪,自觉接受教育和监督;应当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
第四条每年底,区委对全区各单位担任现职的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一次集体廉政谈话;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每年要向区委、区政府的分管领导递交廉政承诺书。
第五条区纪委每年根据干部调整情况,组织新任职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集体廉政谈话。
第六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教育谈话:(一)职务晋升或工作调动时,进行必要的廉政教育;(二)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或者帮助教育;(三)有群众反映或者信访举报一般问题,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四)有其他需要通过谈话了解和解决的问题。
第七条谈话的对象:全区各部、办、局、群团、街道等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重要职能部门或单位的科级负责人。
第八条谈话的组织: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区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负责;也可委托或指定纪委副书记、纪委常委进行谈话。
第九条谈话的程序及要求:(一)承办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报有关领导审批。
(二)承办部门应当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
(三)对职务晋升或工作调动进行廉政谈话的领导干部,在对其审计后进行,谈话后要求其写出廉政承诺,保存在该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中。
(四)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任职前廉政谈话制度(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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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前廉政谈话制度一、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修养。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把握政治方向,提高思想觉悟,在工作中做到“讲党性、重品行、重表率”。
2.加强党纪法规的学习,要明辨是非,执行制度,遵纪守法。
3.加强业务、文化知识的学习,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二、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不断激励自己,克己奉公。
要正确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认真履行自己所在项目经理岗位的职责,对温州市域铁路sg7标项目部进行整体把控,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标段工作任务,为公司创造效益。
三、遵纪守法,坚决做到廉洁从业。
必须增强法纪意识,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依法纪办事。
学习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了解浙江省的相关要求,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办事。
四、维护班子团结,带好队伍。
大力维护项目班子成员的团结,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主要领导在团结问题上觉悟要更高一些,心胸要更开阔一些,律己要更严一些。
五、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在项目管理过程中要当好表率,敢于负责,干好自己的事,管好本项目部的人,不仅要保证自己不出问题,也要保证班子成员和下属不出问题。
针对书记的五点要求,同志表达了自己的想法:一、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将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党纪法规的学习、业务、文化知识的学习,在工作做好表率;二、认真履行自己项目经理的职责,对温州市域铁路sg7标进行严格的管理,抓好项目安全、质量、成本、变更索赔等工作,确保项目最终保质保量的完成,并完成公司下达的责任成本,为公司创造效益。
三、认真学习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当地的政策,在温州市域铁路sg7标的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办事,做到廉洁从业。
四、在项目的管理过程中,将加强项目班子团结的管理,与班子成员多沟通,对自己及班子成员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解决;并加强班子成员的廉洁教育,正确使用手里的权力。
五、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我将做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表率作用,以身作则的管理项目,搞好廉洁自律,确保自己和项目部的全体成员都能廉洁从业。
廉政谈话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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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谈话工作制度
廉政谈话工作制度是为了加强组织内部廉政建设、预防腐败和整治不正之风而制定的一套工作规范和程序。
下面是一个常见的廉政谈话工作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谈话主体和对象
谈话主体一般为组织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廉政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廉政谈话工作。
谈话对象为组织内部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涉及廉政风险或问题的人员。
二、谈话方式和程序
谈话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严格保密。
谈话程序应经过合法、公正、公开、公正的程序,包括谈话准备、谈话通知、谈话进行、记录整理和谈话结果反馈等环节。
谈话通知应提前告知谈话对象,并说明谈话目的、内容和时间地点。
谈话过程应充分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意见,采取合适的调查核实方式,确保调查客观、准确。
谈话记录应准确、详细地记录谈话内容,以备查阅和备案。
三、谈话内容和重点
谈话内容主要围绕廉政建设、反腐倡廉、遵纪守法等方
面展开,重点是预防廉政风险、解决廉政问题、强化廉政纪律。
谈话应重点关注谈话对象的廉政观念、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的情况,以发现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和警示教育。
在谈话中还可以针对具体问题进行提问、解惑,引导谈话对象做出正确的廉政决策和行为。
四、谈话结果和后续措施
谈话结果应及时记录整理,并根据谈话对象的表现和情况做出相应的评价和处理决定。
对于处理决定不满意的谈话对象,应有相关申诉和复核程序。
谈话结果和处理决定应及时向谈话对象通报,并进行相应的跟踪和回访,以评估廉政谈话工作的效果和改进措施。
廉政谈话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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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谈话工作制度廉政谈话是一项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防止腐败行为发生的重要制度。
通过廉政谈话,可以及时了解干部、党员的思想动态,发现问题,纠正错误,教育引导干部、党员坚守党的纪律,做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从而保障党的事业健康发展。
在廉政谈话工作中,需要建立相关的制度和流程。
首先,要明确谈话的对象范围。
廉政谈话的对象主要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和其他具有管理权限的人员,这些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权力,容易受到各种诱惑和压力,因此需要加强监督和教育。
其次,要明确谈话的目的和方式。
廉政谈话的核心目的是加强纪律建设,防范腐败,提高党员干部的廉洁意识和自律意识。
谈话应该以教育为主导,旨在帮助被谈话人认识到自身的问题,并帮助其改正错误、弥补失职。
谈话过程中要坚持底线思维,不姑息纵容,对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
再次,要明确谈话的程序和环节。
廉政谈话可以作为巡视、检查、审计等监督工作的一部分进行,也可以单独设立专门的谈话环节。
谈话可以由纪委、组织部门或者其他专门机构负责实施,谈话前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并对被谈话人的工作和个人情况有一定了解。
谈话过程中要做好记录,将问题、整改要求等明确化,以备后续跟进。
此外,要明确谈话的保密原则。
廉政谈话工作涉及到个人隐私,因此要严格遵守保密原则,确保被谈话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谈话过程中应注意保密措施,不能泄露谈话内容,否则可能会对被谈话人造成不良影响。
最后,要健全谈话工作的监督机制。
廉政谈话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需要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
监督可以通过谈话记录、整改落实等方式进行,并应及时跟进,确保被谈话人的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和整改。
总之,廉政谈话工作制度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流程,可以推动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加强自律意识,从而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保持党风廉政的健康发展。
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bb27673c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1c.png)
廉政谈话制度弘扬正派,建设文明和谐的良好氛围,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是每个公职人员德行的要求。
为此,将有效遏制政府官员的贪污、腐化行为,确保廉洁官吏形象的传承和维护,荆海市监察局特开展廉政谈话制度,深入贯彻“严明要求、以法管理、自觉遵守、减小诱惑”的方针,真正让公职人员牢记“职业操守,我做表率”的号召,净化政治生态。
一、廉政谈话制度概述《荆海市廉洁服务制度》明确要求:严格落实安全清廉建设责任,创造清廉官士政治环境,充分发挥各级监察机关的监督、反映和宣传廉洁政治的作用,增强公职人员的政治责任意识和担当作为,在新时期,充分落实安全清廉建设责任,营造搞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和职业道德观念。
通过对廉政谈话,提升公职人员的守法意识,增强职业道德观念,真正做到惩前毖后、防微杜渐,让职业操守成为官民的观念,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增强公职人员的自觉性,让全体公职人员更好地履行担当。
二、廉政谈话的内容及分类对公职人员严禁滥用职权;严格控制及节约公务活动消费;参与政治活动受到法律规定约束;清楚分辨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遵守反贿赂规定;做到忠诚尽责办案审判等。
公职人员应以“不唯恪尽职守,更要有负责任明地理”的精神;务必诚信守诺,不失原则,改进工作作风,激发业务活力;公职人员必须具备完备的法律、伦理、道义知识;公示和公布公职人员有关情况。
公职人员不得有私利行为,不得干扰公立机构保障职责;不能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能滥用其在国家机关中的职权,不能独断、乱作;不得妨碍调查监督活动等。
发现公职人员贪污腐败行为时,应当及时监督、检查,严加处罚,维护社会秩序,创造体制机制,做到惩前毖后;严惩腐败行为,鼓励办案勇正威严,营造新的社会氛围;宣传反贪污知识,引导社会人民廉洁道德;关注贫困群众和暴力冲突等。
三、廉政谈话的方式及效果采用专题讲座、培训等多种方式;针对新录用公职人员,要定期开展廉政谈话,包括廉洁政治理念教育、道德素养教育和法律知识教育等。
廉政谈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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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谈话管理制度一、前言廉政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组织的基石。
只有保持廉洁清正的政治环境,才能确保国家、地区和组织的长治久安、繁荣发展。
为了建立健全的廉政文化,各级政府和各类组织都要采取措施来加强廉政建设,其中包括建立和完善廉政谈话管理制度。
廉政谈话管理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监督制度,通过对组织成员进行廉政谈话,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廉政问题,促进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实现反腐倡廉的目标。
廉政谈话是一种用于引导和教育组织成员秉公廉洁、勤政为民、清正廉洁的管理方式,是推动廉政建设的一种有效手段。
通过对组织成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廉政谈话,可以借助谈话中的言传身教,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廉政观念和道德观念,使其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二、廉政谈话管理制度的制定目的及意义廉政谈话管理制度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对组织成员的廉政谈话工作,促进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营造廉政文化氛围。
通过对组织成员进行廉政谈话,可以使他们时刻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提高廉政意识和法纪观念,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廉政谈话管理制度是一种严格的监督制度,能够有效地发现和纠正廉政问题,推动组织改进工作作风、改善工作环境,提高全体成员的廉政意识和法纪观念。
廉政谈话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组织成员全面贯彻执行廉政建设要求,树立正确的廉政观念,加强廉政宣传教育具有积极的作用。
同时,通过廉政谈话,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组织内部的违纪违法问题,防止腐败行为的蔓延,增强了组织成员的自我约束和自律意识,提高了组织内部的廉政建设水平。
三、廉政谈话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一)廉政谈话的对象廉政谈话的对象主要是组织内部的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也包括其他一些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人员。
(二)廉政谈话的内容廉政谈话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廉政教育对组织成员进行廉政教育,传达中央和地方关于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讲解廉政知识和道德规范,引导组织成员树立正确的廉政观念和道德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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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组织及成员廉政谈话,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任前廉政谈话是指对新任职或当选的干部在到任前,进行廉政教育和提醒,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促使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谈话。
第四条实行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内容,教育、提醒和保护干部,促进干部勤政廉政。
第五条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由党工委负责组织实施,纪工委负责具体进行。
其他各部门协助配合,及时提供需要进行谈话的干部人员名单。
第六条干部廉政谈话的方式既可米取个别谈话,也可米取集体谈话。
第七条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对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出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
(二)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方面的有关要求;
(三)勉励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第八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了解、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等渠道,反映或者暴露出在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廉洁从政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尚不构成党纪立案或者给予党纪处分的;
(二)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三)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
(四)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决策失误、处置突发事件不力,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五)工作作风浮夸,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民主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与民争利,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
(九)年度绩廉考评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
(十)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九条诫勉谈话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
(二)要求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需要注
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四)谈话对象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第十条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填报《诫勉谈话情况呈报表》。
按干部管理权限,在有关部门发现存在问题或纪检监察机关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后,由党工委提出诫勉意见。
第十一条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前,谈话人要认真准备,增强谈话的针对性、有效性。
要事先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求通知谈话对象。
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要主动配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第十二条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不得泄漏反映人或举报人的情况。
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
谈话对象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
对违反者,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干部的诫勉谈话,应当有记录人书面记录,经谈话对象本人核实签名后,由纪检办统一留存。
第十四条诫勉谈话结束后,党工委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工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有关工作人员对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
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