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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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起源
公司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早期人类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它主要是建立在自然人的基础上,即以个人和家庭为单元主体进行的活动,与之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则是个体经营与家族经营体。这些基于身份和血缘关系建立的经营体难以建立健全的组织与规范的运作规则。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这些组织形式难以适应大规模经济活动的需要。于是,各种由自然人组成而又超越于自然人之上的经济组织便逐步应运而生。
通常认为,现代企业发源于中世纪欧洲地中海地带。当时的威尼斯、佛罗伦萨、热那亚、比萨等城市商业复兴、贸易发达。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需要新的经济组织形式来解决当时贸易尤其是海上贸易面临的资本集中和风险分担问题,由此出现了现代企业的一些雏形形态。
人们对现代的企业、公司起源于何种形式观点不一。有的认为,企业、公司起源于海上贸易中的船舶共有,由于以船舶从事海上贸易,需要集中大量资金且风险很大。船舶共有能够适应人们资本集中和风险分担的需要,并逐渐形成一种固定的企业形态。这种企业形式后来成为股份公司的雏形;也有学者认为公司起源于家族经营体,这是个人经营的经济事业因后代子孙的共同继承而逐步形成家族经营体。最初成员仅限于家族成员内部,而后随着经营的需要和资本的集中,便逐渐拓展到家族成员以外的人形成合伙,并逐步形成无限公司;还有人认为,企业、公司是在多种原始企业形式共同作用影响之下发展形成的。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公司等现代化企业制度也得以迅猛发展和巩固。十七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一些欧洲国家开始突破地域的限制,将资本主义势力范围延伸到世界,并建立了许多殖民地,设立了大量专门从事海上贸易的殖民公司,如著名的英国东印度公司,荷兰东印度公司。殖民公司最初设立时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具有同业行会性质的合组公司,另一类则是合股公司。公司由董事会统一经营管理,股东按其所持股份分享利润、分担损失,并可以自由转让股份。因合股公司的组织形式更适宜集中资本、协调关系、垄断经营,遂为人们广泛采用,成为主导形态。合股公司便是现代股份公司的前身。
公司制度最早在法律上得到确认要追溯到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中。该法典首次在法律上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等企业形态,并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仅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英国1855年制定的《有限责任法》中也规定了公司股东可以承担有限责任的原则。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中确立了公司人格与财产独立的法人制度以及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之后,现代企业的基本制度便得以建立。此后德国于1892年4月20日颁布了《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使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更适宜中小企业的投资者采用,保障了他们的有限责任利益,有力促进了社会投资与经济发展,其他国家也纷纷效仿并加以立法保护,于是现代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均得以通过立法顺利建立,公司制度基本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