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务公开标准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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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

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

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发布日期:2015-06-11 11:33 编辑: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信息来源: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贵州省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及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采取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领导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量化测评打分。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测评结果、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日常督查情况及服务对象民意测评是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每次考核随机抽3名窗口首席代表参加。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业务二处,负责日常督查、组织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对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含首席代表、前台和后台工作人员)考核实行月度考评、年度考核相结合。

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根据考核情况兑现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领导小组结合当年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条考核程序(一)月度考评于次月上旬进行,年度考核根据省直目标绩效办统一安排进行,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考核评分标准”)进行量化打分;(二)评分结果公示7天。

公示期内,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议。

第六条考评结果评定(一)按窗口工作人员月度考评得分排名情况,在政务服务大厅窗口人员总数的20%比例内授予“月度服务之星”称号(得分相同按考勤和业务规范得分决定);按年度考核得分(全年月度考评加权平均值)排名情况,在政务服务大厅窗口人员总数的20%比例内授予“年度服务之星”称号;月度、年度“服务之星”量化考评得分需在90分以上;(二)窗口月度考评得分排名前6名为流动“红旗窗口”(得分相同按窗口首席代表得分排名),年度考核得分(全年月度考评加权平均值)排名前6名为“优秀窗口”;“红旗窗口”、“优秀窗口”量化考评得分需在90分以上。

南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明区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明区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明区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08•【字号】南府办函〔2020〕36号•【施行日期】2020.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明区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明区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6月8日南明区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8号)文件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为切实推进全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坚持需求导向、强化标准引领、注重改革创新、适应基层特点”的原则,紧扣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紧密联系实际,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确保到2023年,建成符合全省统一规范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全区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平台、专业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主要时间节点如下:(一)2020年,各乡、街道办、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全面完成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和制度规范体系的编制(以下简称“一目录一规范”);充分运用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成果,规范基层政府互联网公开平台建设;加强基层政务公开机构建设,配齐配强政务公开工作队伍;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向农村和社区延伸,基本完成全区村(居)民委员会公开事项清单梳理。

贵阳市公安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稿)

贵阳市公安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稿)

贵阳市公安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稿)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7.03.22•【字号】•【施行日期】2017.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阳市公安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稿)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6〕39号)和《贵阳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为全面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市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相关部署要求,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公安行政管理体制,促进我市公安机关依法行政。

二、工作目标通过大力实施权力运行全流程公开工程、政务开放参与水平提升工程、政务公开平台建设优化工程、政务公开能力建设提升工程,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积极助推职能转变,构建公开透明、运行规范、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运行制度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提升我局政务服务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水平。

三、组织领导成立贵阳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组长:陈小刚(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副组长:刘毅(市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俞洋(市局党委委员、常务副局长)李乐启(市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石磊(市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谢军(市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徐海(市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李剑(市局调研员)成员:市局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22•【字号】黔府办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府办发〔202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将《工作要点》明确的任务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年度重点工作内容,强化对重点任务的督促督办。

《工作要点》各任务牵头单位要加强工作调度,会同责任单位细化工作任务,按季度调度汇总各项任务进展情况,分别于2021年4月30日、6月25日、9月25日、10月25日、11月25日前报送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年度工作预判和全年工作落实情况,扎实推进重点任务落地落实,让改革工作更好服务项目建设、实体经济和产业发展,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奠定坚实基础。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22日贵州省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2021年,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紧紧围绕“一二三四”工作思路,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进一步“放”出活力和动力、“管”出公平和质量、“服”出便利和实惠,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产业发展,为奋力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作出新贡献。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20.07.28•【字号】黔人社通〔2020〕130号•【施行日期】202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130号各市(州)、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属地厅级事业单位、省属高等院校组织人事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凝心聚力建设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等法律法规,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20年7月28日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三章奖励的权限第四章定期奖励第五章及时奖励第六章奖励的实施第七章奖励的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凝心聚力建设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

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

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9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9号)《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已于2021年5月27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务服务事项第三章政务服务平台第四章政务服务程序第五章政务服务便利措施第六章政务服务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服务型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务服务,是指行政机关和其他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政务服务机构)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活动。

前款所称其他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机构,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利用公共资源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本条例所称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依申请实施的事项,以及为申请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便利的事项。

本条例所称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利用公共资源提供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救助帮扶、法律服务等与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以及服务创新创业需求的综合服务事项。

第四条政务服务应当遵循依法诚信、公开公正、廉洁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1•【字号】黔府办发〔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府办发〔2024〕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21日贵州省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贵州省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十三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部署要求,聚焦聚力推动《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落地落实,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新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全面提高政府依法履职能力1.推动政府职能优化协同高效。

根据机构改革方案,调整优化政府部门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完善权责清单。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并及时动态调整。

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管理机制,实现一批高频、面广、问题多的“一件事”高效办理。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服务中心、省有关单位、各市〔州〕政府)2.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着力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

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严格公平竞争审查。

持续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政府)3.加快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行政审批事项授权委托书(格式)》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行政审批事项授权委托书(格式)》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行政审批事项授权委托书(格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黔府办函〔2016〕93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行政审批事项授权委托书(格式)》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9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全省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确保各级各部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行政审批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精神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黔府办发〔2015〕42号)要求,对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格式,现将全省统一的《行政审批事项授权委托书(格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下发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发贵州省行政审批授权书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133号)自行废止,请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抓紧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组织签订行政审批事项授权委托书,并及时送同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备存,授权委托书签订后,行政审批事项再作调整的,要及时组织重新签订。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5日贵州省行政审批事项授权委托书(格式)贵州省人民政府制为切实简化事项办理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建立规范、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务服务运行机制,现对我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简称中心)所设窗口授权如下:一、授予我部门窗口首席代表全权负责窗口的日常管理、窗口人员管理和分工、窗口人员评先树优推荐等工作,负责与中心业务协调管理等工作,负责落实中心要求开展的各项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府发[2016]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府发[2016]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府发〔2016〕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2016年3月20日贵州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现对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牢固树立行政管理法治思维(一)加强法治教育培训。

政府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完善学法制度,全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至少举办两期法治专题讲座,使市、县两级政府和省直各部门领导班子都能接受依法行政或法治政府建设专题培训。

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

(二)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

探索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制度。

优化公务员录用考试测查内容,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

探索推进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三)坚持将法治思维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

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牢记职权法定,切实保护人民权益。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6•【字号】黔府办发[2009]104号•【施行日期】2009.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0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省政府办公厅,挂省政府参事室〔副厅级〕牌子),为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增加指导、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日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抓好政策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负责省人民政府会议的会务工作,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议定事项;负责省人民政府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

(三)承办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交给省人民政府办理的有关事项。

(四)处理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和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的文电;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指导全省政府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武警贵州省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6月12日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加快建设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全业务、全时空法律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在全面依法治省中的基础性、服务性、保障性作用,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更好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法律服务保障,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一)健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体系,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

全面建成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推进实体平台规范化示范创建。

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实体平台,2020年配备能够提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人员,公共法律服务智能终端在市、县两级实体平台全覆盖;以司法所为依托的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初步完善,积极配置智能终端,联通法律服务机构、贵州法律服务网和热线平台。

2022年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全业务进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基本打造完成县域服务综合枢纽和指挥协调平台;将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打造成面向群众服务的一线综合服务平台。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黔府办发[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1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新闻发布”,是指行政机关通过新闻发言人或其他授权形式,运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平台,发布相关政府信息、表达观点立场、回应社会关切、解答公众疑问以及与公众进行沟通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的新闻发布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新闻办)是全省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制度的建设,指导、协调、推进政府新闻发布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辖区的政府新闻发布工作。

第五条行政机关的新闻发布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将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行政机关的决策、执行、服务和监督全过程。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贵州省委员会,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武警贵州省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现将《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1日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为深入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在新发展阶段持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法治政府建设放在全省发展大局中统筹谋划,以更大决心、更强力度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续写新时代高质量发展新篇章,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

将中央要求与贵州实际紧密结合,积极开创具有贵州特色的法治政府建设新局面。

到2025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显著增强,各地区各层级法治政府建设协调并进,更多地区实现率先突破,更好发挥法治政府建设对法治贵州建设、法治社会建设的引领和带动作用,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贵州、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40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40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正文:
----------------------------------------------------------------------------------------------------------------------------------------------------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5〕4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王正福(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郝嘉伍(省政府秘书长)
沈中(省监察厅厅长)
成员:唐德智(省政府副秘书长)
黄汉金(省监察厅副厅长)
郭猛(省民政厅厅长)
李先忧(省人事厅厅长)
邹伟(省法制办主任)
黎光素(省直纪工委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监察厅。

黄汉金兼任办公室主任。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结束——。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5.26•【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9年5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谌贻琴2019年5月26日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机关制定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以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两类:(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类领导小组、指挥部、联席会议等临时性行政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三)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07•【字号】黔府办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府办发〔2021〕1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7日贵州省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新时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现就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健全完善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推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1.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

全面推行清单管理制度,编制发布各级政府权责事项、行政备案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行政中介服务事项、证明事项清单等,逐步实现同一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的统一。

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普遍落实“非禁即入”。

(牵头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2.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推进行政审批减环节、减窗口、减时限、降成本。

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分类改革。

纵深推进“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对具备条件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推进数字政府建设。

完善提升“一云一网一平台”。

建立政务服务标准规范体系。

推进政务服务全程网办,切实提升网上政务服务能力。

年底前基本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

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打造“12345”政务服务“总客服”。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04
【摘要】<正>黔府办发[2016]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6页(P45-49,7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7
【相关文献】
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J], ;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送标准(试行)》的通知 [J], ;
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 [J], 广东省人民政府;
5.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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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08•【字号】黔府办发〔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3〕1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数据目录第三章数据采集第四章数据存储第五章数据共享第六章数据开放第七章数据授权运营第八章数据调度第九章数据安全管理第十章监督检查第十一章附则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推进政务数据“聚、通、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意见》(国办发〔2021〕6号)、《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生成、存储、管理的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府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职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部门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采集、存储、共享、开放、授权运营、调度、安全等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数据共享限用于政府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地区、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和为其他地区、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行为及活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体政务大厅建设与服务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体政务大厅建设与服务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体政务大厅建设与服务标准》《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与服务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17]27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7.25【实施日期】2017.07.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体政务大厅建设与服务标准》《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与服务标准》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2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实体政务大厅建设与服务标准》《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与服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25日贵州省实体政务大厅建设与服务标准一、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科学规划。

结合本地政务服务实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规划、科学布局,突出特色、注重实效。

(二)便民高效,规范运行。

事项进驻彻底、授权充分,精简申请材料,优化办理流程,量化服务指标,完善功能标识,高效规范运行。

(三)公开透明,强化监督。

完善办事指南信息,构建完善咨询投诉、服务评价机制,不断提高业务办理公开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实体政务大厅建设(一)术语和定义。

1.实体政务大厅。

实体政务大厅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为群众和企业集中提供本级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及服务的综合性场所。

市县级政府实体政务大厅名称统一规范为“××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各类新区、高新区、开发区、综保区等地实体政务大厅名称统一规范为“××区政务大厅”;乡镇(街道)设立的实体政务大厅名称统一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政务大厅”;村(居)便民服务场所名称统一为“××村(居)便民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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