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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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汇兑业务实施细则
总则
第1条为规范我行汇兑业务的管理,促进汇兑业务的发展,适应计算机系统的处理要求,依据总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兑业务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汇兑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
第一部分业务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3条业务管理机构
邮政汇兑业务实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或“全国中心”)、省(区、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一级分行”或“省中心”)、地市分行(以下简称“二级分行”或“地市中心”)和县市支行(以下简称“一级支行”或“县市中心”)四级管理机构,各级管理机构下辖的营业机构(以下称“网点”)对外办理业务,服务客户。
第4条总行的职责
(一)负责全国邮政汇兑业务的经营、管理、监督、检查,以及与行业监管机构联系沟通,接受其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负责对全国汇兑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
规定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报表。
(三)负责进行市场调研,研发新产品,并完成相关的业务推广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制定和修订汇兑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负责对全国邮政汇兑业务的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以及相关业务的准入。
(六)负责汇兑业务相关资费的制定和调整。
(七)负责汇兑业务重要单证的设计、监制及管理。
(八)负责全国性商务汇款客户的审批、系统注册和管理。
(九)负责汇兑业务的资金清算和调拨。
(十)负责汇兑业务的差错处理。
(十一)负责与计算机系统的运行维护部门合作,为日常业务的办理提供全国性业务支持。
(十二)负责协调解决一级分行间的业务纠纷和责任认定。
(十三)负责受理客户的业务咨询和投诉。
第5条区分行职责
(一)负责与辖内行业监管机构联系沟通,接受其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负责对辖内汇兑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
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报表。
(三)负责研发辖内新产品,并完成相关的业务推广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制定和修订汇兑业务管理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五)负责对辖内汇兑业务的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六)负责辖内汇兑机构的系统内注册和管理。
(七)负责辖内商务汇款客户的系统注册和管理。
(八)负责辖内业务单证(含重要单证)的印制和管理。
(九)负责协调解决辖内的业务纠纷和责任认定。
(十)负责受理客户的业务咨询和投诉。
第6条市分行、县支行的职责
(一)负责与辖内行业监管机构联系沟通,接受其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负责对辖内汇兑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报表。
(三)负责相关的业务推广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对辖内汇兑业务的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五)负责非联网网点收汇、兑付等实物凭证的检查核对、
补录和处理。
(六)负责非联网网点查询、退汇、改汇、挂失等特殊业务的处理。
(七)负责协助有关机关依法查询、冻结和扣划汇款的处理。
(八)负责汇款信息的人工清分。
(九)负责取款通知单等业务凭证的打印和封发。
(十)负责对网点办理的各项汇兑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
(十一)负责重要单证和汇兑业务档案的管理。
(十二)负责受理客户的业务咨询和投诉,负责协调解决辖内的业务纠纷和责任认定。
第7条二级支行(代理网点)的职责:
(一)受理客户申请,办理各项业务。
(二)负责被代理网点的取款通知单等业务单证的打印和封发。
(三)负责相关业务的账务处理。
(四)负责营业现金的管理。
(五)负责重要单证的管理。
(六)负责汇兑业务相关章戳、终端、打印机等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管。
(七)负责受理客户的业务咨询和投诉。
第二部分基本规定
第8条本办法所称邮政汇兑业务是指汇款人委托邮政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个人和单位的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汇兑业务。
第9条我行汇兑业务各级机构代码的编制需遵照统一规则执行。
第10条办理汇兑业务的网点按照是否直接联入计算机系统分为联网网点和非联网网点。
(一)联网网点,指已安装汇兑业务应用软件,并直接联入计算机系统的网点。
(二)非联网网点,指采用手工方式办理汇兑业务或已安装汇兑业务应用软件但不能直接联入计算机系统,需要通过所在县市中心进行补录或转换处理的网点。
第11条计算机系统各级汇兑从业人员的岗位设置
(一)网点设普通柜员、综合柜员和支局长。综合柜员和支局长不得办理临柜业务。
(二)区分行(市分行、县支行)设业务管理员、清算会计管理员、凭证管理员、业务主管、综合管理员和综合主管。
(三)各级机构的不同岗位的业务权限需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12条客户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办理汇款业务,包括:柜台办理、网上办理、自助终端办理和电话银行办理等。
第13条汇兑业务按照为客户提供的服务的不同可分为基本业务、附加业务和特殊业务。
(一)基本业务包括:按址汇款、密码汇款、入账汇款、网上支付汇款和商务汇款。
除商务汇款以外的汇款业务统称为个人汇款业务。
(二)附加业务包括:投单回执、短信通知和附言。其中,短信通知包括:寄出通知,短信回音、兑付通知和状态查询。
(三)特殊业务包括:查询、改汇、退汇、挂失、止付/解止付、入账限额止付/解止付、冻结/解冻结、扣划和分拣。
第14条商务汇款业务可按照款项汇达地是否跨一级分行分为全国性商务汇款业务和区域性商务汇款业务。
(一)全国性商务汇款业务是指资金结算涉及两个或多个一级分行的汇款业务。
(二)区域性商务汇款业务是指资金结算只在同一个一级分行内汇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