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税务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5.10.19•【文号】国税发[1995]193号•【施行日期】1995.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1995年10月19日国税发[1995]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堵塞大面额版专用发票使用中的漏洞,现将有关加强专用发票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一、自1996年1月1日起,取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以下简称大面额版)专用发票。
凡一次开票其销售额达到百万元以上的,均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发票。
二、为了配合上述工作的进行,各级税务机关今年内要严格控制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发售,对未列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一律不再发售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对已领购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要限期收缴。
三、对企业自1996年1月1日至2月底止,取得的1995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在申报抵扣时,税务征收机关应严格审查,不论是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一律以企业付款及货到入库为条件,凡不具备条件的或虽具备了条件但超过规定期限的(2月底),不予抵扣其进项税额。
自1996年3月1日起,对企业取得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四、自1996年1月1日起,企业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其填开的销售金额必须达到所限面额的最高一位,否则,按照未按规定填开专用发票处理,其抵扣联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委托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发票管理【发文字号】辽国税发[2016]79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6.04.29【实施日期】2016.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委托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辽国税发〔2016〕79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做好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委托地方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需求表(略)2.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出库单(略)3.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略)4.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发、存台帐(略)5.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略)6.增值税发票盘库报告表(略)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4月29日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委托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操作规程(暂行)一、代开税控专用设备管理(一)代开发票部门登记比照国税机关现有代开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同)模式,在国税综合征管软件或金税三期系统中登记维护地税机关代开发票部门信息。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通用普通发票票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通用普通发票票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6.25•【字号】辽国税函[2001]119号•【施行日期】2001.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通用普通发票票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2001]119号2001年6月25日)各市国家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规范纳税人普通发票使用行为,省局决定对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原通用普通发票票样及其填开方式进行改革,现就票样修订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对通用普通发票票样修订的说明(一) 保留的通用填开式普通发票票样规定为八类,具体样式继续执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样本》(1996年印制)1、《辽宁省××市小额商业零售发票》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国家税务总局票样)3、《辽宁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4、《辽宁省××市农产品收购发票》5、《辽宁省××市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6、《辽宁省××市废旧物资收购普通发票》(增设万元版,票样附后)7、《辽宁省××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换票证》(税务局使用)8、视同发票印制管理的单、书(1)《辽宁省××市销货清单》(税务机关制定基本样式、规格,具体可放宽限制)(2)《辽宁省××市价外费用项目表》(税务机关投送基本样式、规格,具体可放宽限制)(3)《辽宁省××市国家税务局企业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二) 增设的通用剪贴发票票样规定为十类,具体样式执行辽国税发[2001]79号文件规定的票样1、《辽宁省××市工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市工业货物销售发票》)2、《辽宁省××市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市商业批发发票》、《辽宁省××商业零售发票》)3、《辽宁省××市加工修理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市工业加工修理发票》、《辽宁省××市杂修行业修理发票》、《辽宁省××市缝纫行业发票》)4、《辽宁省××市供暖收费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市供暖收费发票》)5、《辽宁省××市金银首饰销售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市金银首饰销售发票》)6、《辽宁省××市金银首饰以旧换新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市金银首饰以旧换新发票》)7、《辽宁省××市机动车修理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市机动车》)8、《辽宁省××市旧机动车销售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市机动车销售发票(省局票样)》)9、《辽宁省××市废旧物资销售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市废旧物资发票》)10、《辽宁省××市货物销售剪贴发票》(百万元版,税务局代开,取消原《辽宁省××市货物销售发票》)(三) 其他取消的填开式普通发票票样1、取消原《辽宁省××市矿产品销售发票》、《辽宁省××市砖瓦灰石沙销售发票》,按销售行为分别并入《辽宁省××市工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或《辽宁省××市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3.12.30•【文号】国税发[1993]150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确保增值税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业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国务院领导同志曾指示,要像对待钞票一样管好专用发票。
为此,各地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工作,并应主动取得各级政府领导的支持及财政、银行、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的协助,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进行管理。
二、自1994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必须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对应开而未开,仍使用普通发票的,购货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对一般纳税人收到的属于上一年度开出的普通发票,只限于1月31日之前作为扣税凭证使用,但不得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可按有关政策规定,调增期初存货分离出的进项税额。
三、凡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处罚的规定办理。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各地在贯彻执行中不得随意变通。
关于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上线的通知
关于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上线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上线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于2019年11月20日上线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仅需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且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税务UKey,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交付、下载、查询等基本功能。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四、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同时还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继续按照原有方式和渠道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公共服务平台操作手册及软件工具下载地址: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操作手册。
附件: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操作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2.16•【文号】国税发[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07.19•【字号】辽地税票[1996]168号•【施行日期】199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地税票〔1996〕168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在连分局: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印制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6年7月19日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印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的统一印制管理,加强对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的源泉控制,统一全省印制管理工作的标准,规范发票印制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各市地方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依据本办法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依据本办法每年定期对各市印刷厂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章承印发票印刷厂具备的条件第四条承印发票印刷厂(以下简称承印厂)一般应办国有企业,应建立各道工序岗位责任制度,制定严格的监督管理、质量检验、保密等制度,有较高的企业管理水平,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五条有保证发票印制数量、印制时间和印制质量的生产设备和生产技术以及封闭的生产车间。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以下简称发票监制章)、发票联防伪纸(以下简称防伪纸)、发票联防伪专用油墨(以下简称防伪油墨)要有专库专柜存储,并有安全可靠的防盗、防火设施。
第六条有购买防伪纸、防伪油墨、发票监制章及印制普通发票薄型纸的预付金。
第七条必须接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领导、监督、检查、业务指导。
第三章发票的印制第八条发票印制各环节的管理。
一、承印管理。
1、承印厂应严格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下达的“发票印制通知书”要求的式样、种类、规格、数量、起止号码、印色、发票名称、交货时间等下达作业计划,安排印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6.07•【文号】国税发[2004]第68号•【施行日期】2004.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防范利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对代开发票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4年6月1日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代开机关)应将当月所代开发票逐票填写《代开发票开具清单》(以下简称《开具清单》,格式附后),7月份申报期起应同时利用代开票汇总采集软件形成《开具清单》电子文档。
二、自2004年6月份申报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应逐票填写《代开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格式附后),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在6月份申报时纳税人只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从7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除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
未单独报送或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自2004年7月份起,各地应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采集的《开具清单》、《开具清单》电子数据以ZIP文件形式通过FTP上报总局,总局FTP服务器使用货运发票上传的FTP服务器。
各级税务机关检查、汇总上传方法及流程见附件。
四、《开具清单》和《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及数据检查、汇总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免费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4-07-09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发布日期:2014-07-0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入刑,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
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进行界定。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公告列举了三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理解本公告,需要把握以下几点: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
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二、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
票代开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大国税发[1996]第97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6.05.05
【实施日期】1996.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6]第97号1996年5月5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具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堵塞管理环节的漏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代开具专用发票的范围
㈠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1995年5月1日以后新开业的暂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㈡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发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能按规定要求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提供专用发票有关资料的;
2、不能按规定申报纳税,纳税没有保证的或经常发生欠税行为的;
3、发生发票违纪行为,携带发票外出经营,代开虚开或丢失发票的;
4、税务机关认为难以管理或不便管理的。
二、代开具专用发票的期限
㈠1995年5月1日以后新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4.09.10•【文号】国税发[1994]202号•【施行日期】1994.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1994年9月10日国税发〔1994〕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目前,随着增值税新税制的深入实施,专用发票的管理问题日超突出,不法分子利用专用发票骗取扣税、退税的活动日益严重,这对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对新税制的健康运行,对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形成很大威胁。
要解决这些问题,除对不法分子要依法严惩外,根本在于强化专用发票的印制、使用、检查和稽核各项工作,采取得力措施,搞好综合治理。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17号《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的通知》,按“通知”中所明确的检查内容、方法和要求搞好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工作,从9月份起每月要按时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
二、属于50个城市计算机稽核系统的地区,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搞好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试点工作。
从纳税人填制发票清单开始,到税务所审核、县级录入、中心交叉稽核、直到查证落实,信息传递等,要一级抓一级,哪一级出问题,就由哪一级负责。
特别是对需要查证落实的专用发票,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组织查实,不得推诿延误,并要按规定的期限将查实结果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三、要建立健全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专用发票的前期管理工作。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运输、发放、仓储保管、使用和检查等制度,严格管理,防患予未然,使不法分子无可乘之机。
四、根据国税发〔1994〕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制、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意见的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稽核工作应由流转税管理处统一负责。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8.26•【字号】辽国税计[1998]166号•【施行日期】1998.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国税计[1998]166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收票证和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财政票据(以下统称“税收票证”),是指国税机关组织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收取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
税收票证既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收取退还税款的完税或收款法定证明,也是国税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据,又是国税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税务检查管理的原始依据第三条负责印制、领发、使用和保管税收票证的各级国税机关和税务人员,以及领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税收规划核算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是税收规划核算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必须配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票证管理人员;使用税收票证的各级局国税机关的票证管理工作由票管员负责,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及其他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的管理工作。
一、省级国税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省的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2、负责本省权限内的各种税收票证的管理、印制及本省的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定期制定全省票证用量计划,确保各种票证及时供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增值税发票管理【发文字号】国税发[1996]136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6.07.30【实施日期】1996.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7月30日国税发[1996]136号)为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现印发,请组织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划管理(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版式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版式、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并将专用发票票样及时下发各地。
(二)专用发票印制计划的制定1.专用发票的印制,由国家税务总局实行统一计划管理。
2.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应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每半年安排一次,印制计划上报后一般不再调整。
(1)县级国税局应于每年的8月20日以前将下一年度上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报送地市级国税局;应于次年3月20日以前将下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报送地市级国税局。
(2)地市级国税局应于每年的9月5日以前将所属县级国税机关下一年度上半年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审定汇总,报送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国税局;应于次年4月5日以前将所属县级国税局下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审定汇总,报送省级国税局。
(3)省级国税局于每年的9月20日以前将所属地市级国税局下一年度上半年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审定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应于次年4月20日以前将所属地市级国税局下半年的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审定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4)国家税务总局将各省级国税局上报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进行审定汇总,送交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安排印制,并下发各省级国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发[2006]156号发文日期2006-10-17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销售不动产适用免税规定的除外)。 2.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含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出租不动产应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得申请代 开。 (二)代开岗位设置 1.在保证涉税办事流程不变的前提下,主管地税机关设立相关岗位,实现税款征收和增 值税发票开具。 2.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按规定提供申请代开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3.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税收完税凭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营 业执照副本、个人身份证等),到代开发票岗位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发票岗位确认无 误后,按照完税凭证和增值税发票一一对应即“一证一票”原则(一票指增值税发票)为纳 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开具要求 1.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1)地税机关代开发票部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统自 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 (2)地税机关代开发票部门统一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第四联由代开发票岗 位留存,以备发票扫描补录;第五联交征收岗位留存,用于代开增值税发票与征收税款的定 期核对;其他联次交纳税人。 (3)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免税、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 按1.5%征收、差额征税的,“税率”栏自动打印“***”; ②“销售方名称”栏填写代开地税机关名称; ③“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代开发票地税机关代码; ④“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可不填写); ⑤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 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和房屋类型(住房、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办公用房和其他); ⑥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 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⑦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代开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 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 ⑧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 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辽地税发[2011]10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辽地税发〔2011〕103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昌图、绥中县地方税务局: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辽财税[2011]942号)规定,我省增值税、营业税(以下简称增、营两税)起征点调整如下:按期纳税的,增、营两税月营业额(销售额)起征点为20,000元;按次纳税的,增、营两税次(日)营业额(销售额)起征点为500元,并于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为保证我省增、营两税起征点调整工作贯彻落实到位,现将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关于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定额调整工作(一)调整范围我省境内所有未达增、营两税按期纳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定额。
(二)调整方式1、省局“金税三期”征管系统中的核定征收纳税人的定额由省局在“金税三期”征管系统后台统一调整。
2、核定征收方式的道路运输业纳税人的定额(运管部门代征户)由基层税务机关按规定的起征点及时间完成调整工作。
(三)调整时间各地必须在11月30日前按以上工作要求,完成此次定额调整工作。
二、关于其他未达增、营两税起征点的纳税人调整工作实行申报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按次纳税的个人未达到增、营两税起征点的,一律免征营业税及增、营两税的附加。
三、工作要求由于此次增、营两税起征点调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级地税机关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省局在“金税三期”征管系统后台统一调整后,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政策,对核定征收纳税人的定额,包括以增值税为主的核定户的定额,进行认真核对,对系统中遗漏或与实际不符的,要及时调整并上报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56号
卡的行 为
维普资讯
( ) 一 企业 名称; ( ) 务登记代码 ; 二 税 (三) : 开票 限额; ( ) 四 购票 限量; ( ) 五 购票 人员姓 名 、 ; 密码 ( ) 六 开票机 数壁 ; ( ) t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其他 信息。
一
5 未按本规 定第十一 条开具专用发票 ; 、 6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 发票和专用设 备; 、 7 来按 规定申请 办理防伪税控 系统变更发行 ; 、 8 末按 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杏。 、 有上列情形的 , 如已领购专用发票 . 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 I C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 , 的 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 专用设 备 : ( ) 一 未设 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 备 ; ( ) 二 未摧 税 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 备; ( ) 三 未将认 证相符 的 专用发票抵 扣联 、 认 证结果通知 书 》 《 证结果清单 》 《 和 认 装订 成
般纳税 人发生 上列第一 、 、 . 、 、 三 四 五 六 七项信 息变化 , 应向主管税 务机关 申请变更 发 行; 发生第 二项 信息变化 .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 注销发 行。 第七条 ~ 纳税人凭 《 搬 发票领购簿 》 I 和经办 人身份 迁明领 购专用 发票 、 C 第八条 + 般纳税人有 下列情形 之…的 。 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 ( ) 一 会计核算 不健全 , 不能向税 务机关 准确提供增 值税销项 税额 、 税额 、 纳税 额 进项 应 数据 及其他有关增 值税税 务资料 的 上 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 务资料的内容 , 由省 、 自治 区 、 直 辖市 和计划 单列 市国家税 务局确 定。 (-) 《 二 有 税收征管法 》 规定的税收违法行 为, 拒不接受税 务机关处理 的。 ( ) 兰 有下列 行为之一 , 经税 务机关 责令限期改正 衙仍未改正的 : l虚开 增值税 々用发票 、 2 私 自印制专用发票 ; 、 3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 发票; 、 4 借用他 人专用发票 ;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保障我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顺当推动,确保改革前后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有序连接、平稳过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规定,现将我省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使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3年1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监制章带有"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字样的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含收费大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下同)为有效的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
自2023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监制章带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字样的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无效。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保障我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顺当推动,确保改革前后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有序连接、平稳过渡,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内容的重点
自2023年1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监制章带有"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字样的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含收费大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下同)为有效的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
自2023年1月1日以后开具监制章带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字样的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无效。
三、本公告自何时起施行?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5.09•【字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施行日期】2001.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为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就辽宁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目前,辽宁省国税系统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审批、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二、指定企业印制发票有关问题(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实施机关为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三)条件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2.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四)数量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许可数量共6个。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申请;2.营业执照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5.企业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6.基础设施和与印制普通发票相关设备情况。
(六)实施程序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有效期限为3年。
三、对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审批有关问题(一)对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审批实施机关为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它抵扣凭证异地审核检查及协查流程相关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它抵扣凭证异地审核检查及协查流程相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9.07•【字号】沈国税发[2005]282号•【施行日期】2005.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它抵扣凭证异地审核检查及协查流程相关规定的通知(沈国税发〔2005〕282号)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它抵扣凭证异地审核检查及协查流程的通知》(稽便函〔2005〕34号)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它抵扣凭证异地审核检查及协查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办函〔2005〕24号),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它抵扣凭证异地审核检查及协查流程,规定如下: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及其它抵扣凭证(以下简称凭证)由各稽查局负责传递和检查的类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它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规定,经稽核比对发现异常的专票及凭证的审核检查结果分为三种类型,其中:对于第一、二类问题中征管部门在审核检查后认为还需要进行异地审核检查的,由对应稽查局负责传递;属于第三类问题的,移交对应稽查局立案查处。
第三类问题是指涉嫌偷骗税,符合《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立案标准的。
二、关于从稽核系统转入专票协查信息的审核检查流程(一)各基层稽查局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从金税协查系统中接收到稽核系统转入的比对发现异常专票信息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受托协查信息登记并提交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审批。
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应当在领导审批后1个工作日内填写《金税协查系统受托协查处理台账》,在金税协查系统中打印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协查处理单》、《协查表》和相关附加资料,通知相关的征管部门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接收并进行审核检查,同时填写《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移交单》(附表1)做好移交签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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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标 签】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颁布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辽税票﹝1993﹞16号
【发文日期】1993-12-28
【实施时间】1993-12-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税务局票证管理所:
根据国家税制改革的精神和增值税改革意见,我省1994年将正式启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的顺利实施是这次增值税改革的重要环节,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我省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将使用两种底纹纸,一种是国家统一供应的防伪水纹纸,另一种是我省原底纹纸。
2.专用发票的监制章与1993年换版的监制章形状、上环、下环内容均相同,专用发票监制章的中间为“辽宁―××”(××为各市的代码)。
以此区别普通发票监制章,专用发票监制章套印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4联,不能满足用户的需要。
因此,各市在已印制的四联专用发票售出后可印制、发售6联、8联发票。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应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并取得一般纳税人和暂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据以申请办理、购买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票购领簿扉页上方加盖“认定”专用章印签;暂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票购领簿扉页右上方加盖“临时”专用章印签加以区别(样章见附件)。
辽税票函[1993]第7号文件,《关于“发票购领簿”登记、“增值税登记证件号码”的通知》中,关于增值税登记号码的办法废止。
涉外企业的增值税发票的购领簿省税务局另行印制下发。
涉外企业办理发票购领簿的手续与内资企业相同。
5.专用发票的价格由省物价局确定,各市票证所与各定点印刷厂之间的发票款项务必在一个月内结算完毕。
超期拖欠。
由托欠一方负担银行利息。
6.为保证明年一月一日正式使用专用发票,各市票证所务必在十二月二十日以前把专用发票送到各发售点,做好发售前辅导,认真执行填开员责任书。
7.专用发票各联印色:一联为黑色、二联为棕色、三联为绿色、四联为兰色,五联以后各联均为黑色。
所用油墨由省税务局定点油墨厂供应。
8.专用六联发票各联的用途:一联为存根联,留存备查;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记账;三联为抵扣联,购货方交税务机关;四联为记账联,售货方记账;五联为提货单;六联为出门证。
增值税八联发票的用途:前四联与六联发票的前四联相同。
八联为出门证。
9.专用发票的封皮为兰书皮纸,花纸包背,封签为薄黄牛皮纸,封签封在距撕断段线两公分处。
10.专用发票封皮的印制内容为:封一为辽宁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封二为使用须知,封三为用票单位填开员责任书,封四为发票违章处罚规定。
封一至封四均为黑色油墨印制。
11.四联专用发票每本为50组,六联、八联专用发票每本为25组。
每包均为100本,分为四小捆,每小捆为25本,每小捆上、下加垫黄纸板。
每包用牛皮纸包装规整、紧固。
外面贴大封签,白纸兰字,区别普通发票。
12.专用发票是发票的一种,其审批、印制、发售、管理、检查、处理都按照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专用章印模式样(略)
2.暂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临时”专用章规格、字体与“认定”印模相同(略)
3.辽宁省增值税专用专票(略)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