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度东区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模板】

合集下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甘政办发〔2018〕227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22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政策措施(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29日甘肃省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政策措施(试行)为吸引总部企业集聚,培育壮大总部企业规模,增强区域辐射带动力和综合竞争力,加快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本文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甘肃省注册、纳税及进行会计核算的总分机构(包括总部机构及分支机构),对全球或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结算、营销推广和财务管理等管理服务职能,至少拥有3家以上分支(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一、积极引进培育总部企业对新引进的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经权威认定的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的龙头企业,在我省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正式运营一年后,在本省形成的省级财力不低于500万元,省政府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我省企业首次进入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在本省形成的省级财力不低于500万元,省政府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负责)符合我省生态产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行动计划,对推动生态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带动作用的总部企业,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由各生态产业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奖励标准,报省政府审定。

郑州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郑州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郑州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郑州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4.07.29•【字号】•【施行日期】202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郑州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郑州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郑政办〔2023〕12号),现开展2024年度郑州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在郑州市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郑州市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物流企业。

二、申报材料申报企业须按照《郑州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附件3)第三章第十三条关于“申报材料”的相关要求,完整、真实、及时提供各项材料,材料要装订成册并按要求签字、盖章。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其中,“上两年度”指2022年、2023年。

申报第三方重点物流企业的,在规定材料的基础上,需增加提供企业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2年以上的货运车辆载重量佐证材料(合同)或增加提供企业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2年以上的仓储面积佐证材料(合同)。

如果企业自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2022年、2023年)在营收方面满足超过5000万元且年增长率不低于15%的条件,需增加提交企业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申报第四方重点物流企业的,如果企业自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2022年、2023年)在营收方面满足超过600万元且年增长率不低于20%的条件,需增加提交企业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认定程序(一)申报。

申报企业于2024年8月10日前,按照通知要求向企业所在开发区、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材料;各开发区、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申报材料完整,于2024年8月14日前向市商务局出具推荐文件并报送相关材料,电子版由各开发区、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发送至市商务局物流处邮箱*****************。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第四批南京市总部企业的通知-宁政发〔2016〕14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第四批南京市总部企业的通知-宁政发〔2016〕14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第四批南京市总部企业的通知
正文:
----------------------------------------------------------------------------------------------------------------------------------------------------
市政府关于认定第四批南京市总部企业的通知
宁政发〔2016〕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宁政发〔2012〕194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18号)等文件规定,经市促进总部经济商务楼宇发展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市政府研究决定,认定三胞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为南京市第四批总部企业。

全市各相关区和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总部经济工作推进和政策落实力度,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有效引导总部企业集聚,推动我市总部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附件:南京市第四批总部企业名单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0日
附件
南京市第四批总部企业名单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锦控股有限公司
江苏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三胞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麦当劳餐饮食品有限公司
福联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亚信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苏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结束——。

关于开展 2018 年度集中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 2018 年度集中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 2018 年度集中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根据集团公司党委关于高中层管理人员履职红线的要求,结合上级纪委2018 年度部署和集团纪委全年工作计划,现就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问题导向、上下联动、标本兼治,开展违规设立小金库、管理人员本人及亲属、特定关系人违规做业务、违规从事第二职业、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违规参与涉砂涉矿等经营性活动、金融活动突出问题六项专项整治,着力构建风清气正、公平公开的企业经营环境。

二、专项整治的内容及方式(一)违规设立小金库专项整治。

重点整治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类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以及隐匿收入、虚列支出、转移资产和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的问题。

(二)管理人员本人及亲属、特定关系人违规做业务专项整治。

重点整治管理人员本人及亲属、特定关系人以投资入股、改头换面等形式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开展经营性活动和中介服务。

以及在与本人履行职务相关联的业务往来企业及同类经营企业投资入股(证券市场投资及经批准的入股、参股除外),发生业务往来,或发生借贷、租赁关系。

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组织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对此类举报事项第一时间组织核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严肃处理。

(三)违规从事第二职业专项整治。

重点整治本人在工作时间内或利用公司资源违规在外兼职和从业。

(四)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整治。

严格执行严禁违规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九不准”,严肃查处通过打招呼、“白手套”等方式插手工程建设项目的行为。

重点整治:一是不招标,直接承揽业务的问题;二是独家议标的问题;三是某些采购品类竞争性不充分的问题;四是规避招标问题;五是虚假招标问题;六是围标串标问题;七是其他严重违规招投标问题。

重点排查集团公司各级高中层管理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标采购活动以及所涉及的腐败和责任缺失问题。

(五)继续开展违规参与涉砂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金融活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企指字[1998]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企指字[1998]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工商局企指字〔1998〕5号一九九八年九月五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保证企业集团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集团名称应当按照以下形式构成: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集团。

其中行政区划名称为企业集团母公司所在地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对字号、行业的要求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集团名称有简称的,应当在集团章程中载明,并报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在《企业集团登记证》上标明。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集团名称可以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

二、《规定》第三条所述“母公司”和第二十九条所述“国有企业”,均可称为“集团核心企业”。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企业集团名称的权限同企业名称的核准权限。

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和使用“中国”、“中华”字样的企业集团名称及其简称,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上报程序同企业名称上报核准程序。

四、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参股名称如需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五、企业集团申请设立登记,集团核心企业名称和企业集团名称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时,集团核心企业属于新设立的,由申请人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的文件;2、企业集团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关于开展制度评审与制度修订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制度评审与制度修订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制度评审与制度修订工作的通知公司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企业管理年度工作安排,结合公司改革后机构、职责、流程的变化情况,现组织开展公司级制度评审及制度修订计划填报工作。

具体工作与相关要求如下:1、企业管理处根据《关于公司组织机构优化调整的决定》要求,收集、查阅制度管理系统和公文系统制度发布情况,整理汇总形成公司级现行有效制度清单(见附件1)。

2、各部门结合公司管理实际、机构调整后的职责划分和流程梳理,以及本专业领域法律法规的变化、集团公司制度承接等情况,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现行有效制度组织评审(制度评审单见附件2),并做出评审结论。

评审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评审专业制度体系架构,通过查漏补缺、合并同类项,优化制度架构,确保制度体系的完整性和适宜性;二是对单项制度进行逐一评审,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权责清晰。

对业务规范的权责界定既覆盖全面、不缺不漏,又清晰准确、不交叉冲突,符合各部门和单位职能定位和职责分工。

——流程准确。

对业务规范的流程程序或方法清晰准确、可操作。

——约束合理。

制度要求具体不笼统,约束力度合理,人为裁量权低,符合工作实际。

——制度协同。

与关联制度衔接有序、协调一致、联动配套。

——文字规范。

文字简洁明了、严谨规范、层次清晰,符合制度用语指引要求。

3、各部门依据评审结果拟订本部门需要修订或重新制定的制度,填报制度制修订计划(见附件2),并明确责任人及完成时间,原则上需在年底前完成制修订工作。

4、制度制修订工作严格按照新的制度管理办法执行,采用新制度模板起草,并编制制修订说明、业务职责分工表、宣贯计划等。

5、制度评审表和制修订计划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于8月15日前报送企业管理处,电子文档发送到:。

(联系人:联系电话:)企业管理处附件1:公司级现行有效制度清单(2018年7月)附件2:制度评审表和制修订计划表现行管理制度评审表部门:评审人员:部门领导审核:。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29•【文号】厅字〔2018〕53号•【施行日期】2018.07.29•【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7月2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

拟订监督管理政策规划,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拟订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

研究拟订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

(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

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拟订化妆品标准,组织制定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管理。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定2017年第三批总部企业的通知-榕政办〔2017〕373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定2017年第三批总部企业的通知-榕政办〔2017〕373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定2017年第三批总部企业的通知
正文: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定2017年第三批总部企业的通知
榕政办〔2017〕3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根据《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的通知》(榕委发〔2017〕5号)、《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认定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福建华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州东南眼科医院(金山新院)有限公司、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为我市综合型总部企业,并按有关规定分别兑现扶持政策。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9日
——结束——。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认定天津市第二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认定天津市第二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认定天津市第二批跨国公司地
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0.09
•【字号】津商务资管〔2018〕18号
•【施行日期】2018.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
正文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认定天津市第二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和总部型机构的通知
津商务资管〔2018〕18号
各区商务委、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利用外资转型升级,推动经济更快发展,根据《市商务委等13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若干规定的通知》(津商务资管〔2017〕15号)的规定,市商务委对天津市第二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进行了认定,经审核具体如下: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1.天津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
2.利拉伐(天津)有限公司
3.现代制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4.赛威传动(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5.永旺梦乐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6.天津纽锋投资有限公司
7.诺和诺德(中国)制药有限公司
二、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
8.诺维信(中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9.SEW-传动设备(天津)有限公司
10.沃尔玛(天津)配送中心有限公司
以上企业可依照15号文的规定,申请享受相关鼓励政策。

希望获认定的企业继续植根天津,深耕发展,为天津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2018年10月9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5•【字号】浙发改经合〔2020〕89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发改经合〔2020〕8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 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2.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3月25日附件1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为促进我省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意见》(浙委发〔2018〕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23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83号),特制定本意见。

一、概念与意义(一)总部经济是指某区域由于特有资源优势吸引各类企业(机构)总部入驻而形成的集群布局,是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时代出现的一种高端产业组织形态,可形成资源的大规模聚合,为本地区域经济发展带来税收供应效应、产业集聚效应、消费带动效应、就业乘数效应、资本放大效应等诸多外溢效应。

(二)发展意义。

发展总部经济有利于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激发经济内生发展动力;有利于提升我省国际化水平,打造高层次开放型经济,增强对全球优质创新资源的吸引力;有利于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构建完善的产业生态系统,提高综合竞争实力;有利于推动我省大都市区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大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9月6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确核定企业名称,保护企业名称的专用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一律按《规定》和本通知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二、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凡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或核定,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相同或近似。

冠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包括州,下同)、县(包括旗、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由同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核定,在本行政区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相同或近似。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已经登记注册,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应按照《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在今年年底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发布公告。

不予核定的,原登记主管机关应限期办理其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其中《规定》生效前已经按我局工商〔1990〕243号文件上报过的,可不再报。

经我局核定的企业名称,如需要变更或转让,应报我局重新核定。

其中不再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国家”、“全国”字词的,应报我局备案。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开展河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企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开展河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企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开展河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企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8.06.12•【字号】冀卫医函〔2018〕46号•【施行日期】201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河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企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卫医函〔2018〕4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食药监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省直各医疗机构,各相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冀医改办〔2017〕2号),推进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不断深入开展,我省将组织开展药品采购“两票制”企业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工作责任和程序(一)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向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药采中心)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省药采中心负责对企业提交的相应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通过形式审查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计、工信、商务、工商、物价等部门组织专家研究审定。

(三)对经多部门研究审定符合“两票制”要求的企业,在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平台公示、发布。

二、视同为生产企业的有关情况认定(一)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企业(在河北销售的药品,每种仅限1家企业视为生产企业),需提供以下加盖企业鲜章的证明材料:1.《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企业设立的商业企业备案表》(附件1);2.集团组织结构图;3.股东(投资人)证明。

除股份公司外的企业,提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股东(投资人)信息查询结果截屏,截屏内容应能反映出股东(投资人)信息并包括官方网址和查询时间;股份公司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4.生产企业“两票制”承诺书(附件2,下同);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8.集团型企业总部需提交该企业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药品销售承诺书(附件3)。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事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放管服”与依法行政有机统一的有力抓手,也是工商部门规范登记职能,进一步优化、提升、拓展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成果的迫切需要。

为统筹推进工作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全国统一的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实施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以下简称身份信息管理),是落实国家关于实名登记制度部署,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一)统筹推进身份信息管理工作。

工商总局将制定印发关于实行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的通知,明确实施身份信息管理的具体安排和工作要求,逐步实现身份信息“一经注册验证、全国联网应用”。

各地工商部门要认真落实工商总局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地身份信息管理工作。

(二)建设应用统一身份信息管理系统。

工商总局将建立全国统一的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工商部门要做好本地业务系统与全国统一身份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

自2018年12月31日,在办理登记注册业务时,身份信息管理对象应当通过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完成身份验证。

通过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推进企业登记注册规范化建设(一)规范名称登记管理。

各地登记机关应严格落实工商总局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建设方案的要求,尽快完成相关接口建设,及时下载并动态维护相关数据,确保工商总局统一建立的全国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基础数据与本地数据库的有效应用,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开放查询和更加便利化、规范化的企业名称登记服务。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19•【字号】宁政〔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2018〕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宁德市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2018年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19日宁德市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引导国内外企业总部入驻和宁德籍企业总部回归,推动有效投资,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税〔201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鼓励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一)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条件1.在宁德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市内汇总缴纳税收。

2.下属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在3个以上。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高于20%。

4.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高于5000万元,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高于1000万元。

(二)其他认定条件1.对研发机构、创投基金、服务类中介机构以及创意、设计、软件、动漫、文化等轻资产类产业的总部企业和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的总部企业,各县(市、区)和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可自行设定条件。

2.世界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等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级别在省级以上,以下涉区域总部的均按本口径执行),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2000万元(含)以上,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认定东莞市总部企业的通知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认定东莞市总部企业的通知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认定东莞市总部企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布日期】2020.03.02•【字号】东总部办〔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认定东莞市总部企业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推动总部经济的发展,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18〕80号)的有关精神,经企业申报、初审、复审、公示和集中审议等程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认定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22家企业为东莞市总部企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单位要对照支持总部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落实相关奖励扶持政策,完善促进总部企业发展的配套服务,切实推动我市总部企业发展壮大。

附件:东莞市总部企业名单附件东莞市总部企业名单(排名不分先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虎彩印艺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中海油销售东莞储运有限公司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马可波罗陶瓷有限公司广东鼎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宇宙电路板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明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小精灵教育软件有限公司广东虹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做强国家中心城市核心功能支撑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做强国家中心城市核心功能支撑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做强国家中心城市核心功能支撑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31•【字号】成府函〔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做强国家中心城市核心功能支撑的意见成府函〔2018〕13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引进、扶持和培育总部企业,加快推进“总部成都”建设和总部经济发展,增强对现代产业体系的核心支撑作用,助力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国家中心城市,构建城市产业生态圈,重塑产业经济地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一尊重五统筹”的城市工作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省、市党代会和国家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大会精神,以融入全球产业链高端、价值链和创新链核心为导向,着力构建大企业大集团集聚集群发展格局,全面增强“五中心一枢纽”功能,使总部经济成为成都市深度融入“一带一路”战略、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全面参与国际产业分工合作,辐射带动内陆跨越发展的重要引擎,成为加快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区域带动力的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内容,成为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国家中心城市的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突出创新发展、生态发展理念,提升政策设计的敏感度,针对不同类型的总部企业分类精准施策,加大规划引导、资源倾斜、主体培育等方面的工作力度,系统推进总部经济生态圈建设。

坚持加快发展与优化布局相结合的原则。

贯彻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优化产业发展布局,针对市级重点产业园(集聚区)制定差异化政策,促进总部企业有效集聚,推动企业数量、质量和经济贡献持续增长。

坚持全球引进与本土培育相结合的原则。

积极吸引跨国公司和国内大企业大集团总部、第二总部落户成都,深耕成都;支持企业“分改子、子升总、总升级”;大力支持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等高成长性企业向总部企业方向发展,扶持和培育根在成都的总部企业布局省外、国外,走向全球。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9年度武汉市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9年度武汉市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9年度武汉市总
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4.01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管理
正文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9年度武汉市总部企业
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规〔2018〕38号)精神,加快推动政策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制订了《武汉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武发改规〔2019〕1号,简称《实施细则》),明确了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程序、专项资金管理、总部企业复核等相关工作要求。

我市拟于2019年4月启动2019年度总部企业认定工作,为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市发展改革委拟定了《2019年度武汉市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指南》。

请各区、开发区按照《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辖区内总部企业的申报组织和推荐工作。

联系人:陈勇涛,王芳,联系方式:82796128,82796072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1日附件:1、2019年度武汉市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指南.pdf
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规〔2018〕38号).pdf
3、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武发改规[2019]1号).pdf。

总部企业认定申请书模板

总部企业认定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XX市总部企业认定委员会:您好!我司特此向贵委员会提交总部企业认定申请,现将我司基本情况及申请理由陈述如下,请您予以审阅。

一、企业基本情况我司成立于XX年,注册地为XX市,是一家专注于XX行业的企业。

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司始终秉承创新、务实、共赢的经营理念,逐步发展成为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影响力的企业。

目前,我司员工人数达到XX人,其中研发人员占比达到XX%。

二、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理由1. 业务规模及影响力我司在业务规模、市场份额及品牌影响力等方面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根据XX数据,我司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XX亿元,同比增长XX%。

同时,我司业务范围已覆盖全国多个省市,并在国际市场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2. 经济贡献我司对XX市的经济发展做出了显著贡献。

上一年度,我司在本市经济贡献总额达到XX亿元,占全市GDP的XX%。

此外,我司还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为社会的和谐发展贡献力量。

3. 创新能力我司始终坚持创新为核心,不断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

截至XX年,我司已拥有XX项专利技术,其中发明专利XX项。

同时,我司还与多家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同推动行业技术创新。

4. 总部功能我司在XX市设有完善的总部机构,具备研发、销售、结算等复合型总部功能。

此外,我司在国内外拥有多个分支机构,形成了覆盖全球的业务网络。

三、总部企业认定对我司的意义1. 提升品牌形象:认定为总部企业将有助于提高我司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进一步提升品牌形象。

2. 享受政策优惠:作为总部企业,我司将有望享受到更多的政策扶持和优惠措施,降低经营成本,提升竞争力。

3. 促进企业发展:总部企业认定将有助于我司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提升市场占有率,实现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我司完全符合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恳请贵委员会予以审核通过。

一旦认定为总部企业,我司将倍感荣幸,并将继续致力于发挥自身优势,为XX市的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感谢贵委员会对我的司的关注与支持,期待您的回复!此致敬礼!申请人:(企业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电话号码)申请日期:(年月日)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表述请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开展2018年度XX区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XX区总部企业认定试行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XX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开展2018年度XX区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
(一)现有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XX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附件2);
3.工商营业执照等文件(提交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4.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相关证明材料;
5.由具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所辖企业名单及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证明、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
7.已认定市总部企业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二)新设立或迁入我区的企业,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前三项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设立或迁入公司的投资与运营计划书;
2.工商部门出具的总部企业下属企业机读资料;
3. 该企业下属机构接受其管理的确认函;
4.该企业与区办事处签定的总部职能落户的合同文本;
5.由具资质机构出具的新设立或迁入公司的验资报告;
6.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二、申报要求
请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申报材料需胶装成册(一式三本),书册要求有封面(注明申报企业名称和申报日期、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目录、分页,书册侧边标注企业简称,于10月12日(周五)前报XX区经信局(XX区办事处3楼312办公室)。

附件: 1. XX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 申请认定XX区总部企业承诺书
3.关于印发XX市XX区总部企业认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XX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
2018年9月12日(联系人:XXX,联系电话:)
附件1:
年度XX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申请企业名称(盖章):申报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1.申报企业请下载本表格的电子文档,用A4纸双面打印,据实填报资料后由法人代表签名加盖公章。

2.本表填写不下可自行加行加页。

附件2 申请认定XX区总部企业承诺书
XX区办事处:
本企业已经认真研究《XX区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全部
内容,接受该文件对总部企业规定的各项要求,并承诺在认
定为XX区总部企业之日起,6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XX区、
不改变本企业在XX区的纳税义务和不减少注册资本。

如有
违约行为,将退缴所获奖励和补助,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法人代表(单位公章):
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