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出口贸易的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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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出口贸易的
操作流程
关于进出口贸易税务及外管局核销的流程
一、出口贸易报税务流程:
1、一般贸易
1.1、商品出口后需要收齐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专用发票,进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系统进行预录入,当月出口当月申报,报关单预录单在出口当月就要交到财务,报关单、核销单超过90天将自动转为内销补征增值税,不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1.2、除了在退税系统里面进行录入,出口退税网上申报外,还需要进行企业出口单证备案,所需资料如下:
a)外销合同或订单(原件)必须已贴印花税
b)出口货物PACKING LIST 原件
c)出口货物装货单复印件,空运无装货单,日期与报关单是
同一天
d)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
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复
印件)
e)出口专用发票(退税联复印件)
f)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联原件)
g)涉外收入申报单(原件)
h)出口收汇核销单(存根联原件)
i)成交方式为CIF的,还需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发票复印
件
编制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连同以上资料做好备案存放,等待税务机关核查。
2、来料加工登记
2.1、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应在免税进口第一批料件后20个工作日内,凭以下资料向市财税三分局申请《免税证明》:
a)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
印件,税务机关杳验正本并留存复印件)
b)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
税务机关留存一联)
c)来料加工合同(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税务机关
杳验正本并留存复印件)
d)第一批进料的进口报关单(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
件,税务机关杳验正本并留存复印件)
e)填写完整的《免税证明》(一式四联)
f)《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正本)
在合同执行中如果实际出口额大于合同的,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应在外经贸主管部门变更《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并到市财税三分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3、来料加工税务核销
3.1、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开具以后,需在三个月内携带以
下资料到时财税三分局第七财税所(陆家浜路1060号一号楼二楼)办理税务核销手续,否则将自动转为内销:
a)《免税证明》(第三联)
b)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来料加工免税申报明细表》
c)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d)进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联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
件)
e)银行保证金台帐或加工贸易合同结案通知书(正本和加盖
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f)外汇管理部门已核签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联)
二、外汇核销报外汇管理局流程:
1、进口核销
1.1、一般贸易:预付款,在到货1个月内提供进口报关单,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及IC卡。
1.1.1、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
1.1.1.1、本办法所称“核销差额”系指进口单位报审付汇金额与实际进口到货金额(即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货物单价与数量乘积)间的差额。
1.1.1.2、核销差额分为多到货核销差额和少到货核销差额两种类型。实际进口到货金额大于报审付汇金额的为多到货核销差额,实际进口到货金额小于报审付汇金额的为少到货核销
差额。
1.1.1.3、本办法适用以下情况的进口付汇核销报审业务:
(一)单笔合同项下一次付汇、一次到货、一次报审业务;
(二)单笔合同项下一次付汇、多次到货、一次报审业务;
(三)单笔合同项下多次付汇、一次到货、一次报审业务;
(四)单笔合同项下多次付汇、多次到货、一次报审业务。
对进口单位差额核销报审业务实行按合同管理。对于单笔合同项下多次报审的业务,只有当合同执行完毕,在最终一次报审时,进口单位方可申请办理差额核销报审手续。
a) 对于单笔合同项下核销差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或核销差额虽超过5000美元但占合同金额的比例不超过2%(含2%)的进口付汇核销报审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能够直接凭企业差额核销说明函、进口合同及其它核销单证办理差额核销报审手续。
b)对于单笔合同项下核销差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且核销差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2%的进口付汇核销差额报审业务,进口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要求提供其它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