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法官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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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篇一: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

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一、引言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

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

二、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

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

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篇一: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

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一、引言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

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

二、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

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

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陪审制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法律制度, 是当今世界法治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陪审制有两种表现形式, 在西方英美法系国家表现为陪审团制, 在大陆法系则表现为参审制。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名为“陪审”, 究其实质则应当属于参审制, 它与西方陪审制之间还存在种种差异。

(一)中西方陪审制度存在的相同点1.追求司法民主的法律精神无论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大陆法系的参审制,还是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都继承了古雅典的精神,追求司法民主。

司法权利的源泉是来自人民的,没有人民遵守的法律和司法审判只是一纸空文,有人民参与的审判的权威远比没有人民参与的审判来得更强大。

陪审制度的法律精神就是———把人民交给人民自己来审判。

2.普通百姓参与司法审判普通百姓的良心是很容易被打动的,一个人触犯国家的法律有着来自方方面面的因素,普通百姓更能体会普通人的生活困境而综合地去看待一个普通人的过失,各国陪审制度之所以设立让普通百姓来参与审理案件,就是让普通百姓的“柔”来平衡职业法官的“刚”,让法律的审判更贴近瞬息万变的社会生活,达到普通民众能接受的目的。

3.防止司法权力遭到滥用,体现司法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生命,任何权力如果缺乏监督,就极有可能被滥用。

而司法权的滥用会丧失整个民众对国家司法的公信力,最终危害的是整个社会。

在陪审制度的“暴发户”美国,美国人不相信法院,警惕司法权力危害自己的个人权利,用公民的权利来制约司法的权力。

我国当今重振陪审制度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制约法官的权力,体现司法公正之效,维护国家司法的权威。

4.对陪审范围的适用陪审制度的运用在当今各个国家都有一定范围的限制。

而我国法院对哪些案件适用陪审制也是有所限制的。

多数国家陪审案件的数量只占总体案件数量的小部分。

而且多数国家也只在一审中使用陪审。

(二)中西方陪审制度的不同之处1.选举的要求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和我国相比,比较大众化,社区普通公民依据选民名单或驾驶员名单随机抽取,除了法律对特殊行业人群的规定,基本人人都有可能成为陪审员的机会,并且作为一种义务来要求每个公民。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1.它是侦查机关的专门活动,其他任何机关 都不能进行这一活动。
2.侦察活动的内容就是法律规定的侦查机关 在办案过程中进行专门调差工作和有关强 制性措施。
案犯、追缴赃款赃物、防止和减少犯罪。 3.侦察是一种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一、 大陆法系国家的侦察制度
(一)大陆法系国家侦察制度的特点 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是审问式或称纠问式诉讼模式,这种模式的本质在
《渣士丁尼新律》
法律分类
大陆法系:以罗马法 为基础而形成的法律
的总称。
欧洲大陆与受欧洲大 陆影响的国家:德国、 法国、葡萄牙、西班 牙、荷兰、日本、泰
国等。
公元6世纪《罗马法 大全》
1804年《法国民法典》 1896年《德国民法典》
制定法,判例不具有 法律上的约束力
公法:宪法、刑法、 行政法、诉讼法
2. 被告人享有大陆法系国家被告人所不能享有的权利: (1)沉默权:被告人没有供认的义务,因此讯问被告人的方式在法律上不构成主要取证手段。 (2)侦查阶段的律师协助辩护权:从被采取人身限制措施或者开始讯问起,被告人有权获得 律师的帮助,侦查机关有积极地通知被告人行使该权利的义务。
(3)保释权
(二)英美法系侦察模式的理论基础
一、 司法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在我国,由于宪法中没有直接出现“司法”、“司法权”和“司法机 关”等字样,对司法和司法机关的范围存在一定的分歧。一种观点 认为司法和司法机关主要应指审判和审判机关,其中包括检察和检 察机关。另一种观点认为,除审判和检察之外,侦察、监管等也在 司法的范畴之内,侦察、监管等机关也具有司法机关的性质。因此 狭义上的司法机关或司法组织指法院或国家审判机关。广义上的司 法机关有三种不同的界定。
三、西方两种侦察制度利弊分析

当代中西方政治制度比较课件

当代中西方政治制度比较课件
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 应该成为国王。


1971年法国宪法序言的《人权宣言》宣布:法律是公共意志的 体现,全国人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 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 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 职,除德行和才能的差别外不应有其他差别,等等。
民族区域自治 特别行政区

世界各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依据国家权力集中程度的不同,当代国家的结构形式分 为两大类:
(1)单一制。
单一制国家,就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 国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全国只 有一种宪法,公民只有一个国籍;全国按地域划分为若 干行政区域,各行政区接受中央政权机关的统一领导; 国家是一个完整的主权国家,也是国际交往中的单一主 体。 中国、法国、意大利、日本、匈牙利、波兰、蒙古 等。
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

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作为国家的一种政治制度,是 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逐步形成,并在随后 的资产阶级国家成长的过程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不 论西方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怎样不同,一般说来它们的 议员和政府首脑,形式上都是由选举产生。在政治生活 领域中,选举是指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根据自己的意 志,按照一定的形式和程序,通过投票方式,选出一定的 公民来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人。现代民主国家通过选 举这种程序,以选举中表达出来的人民的愿意,建立国 家的政治制度。

政治

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人们围绕着特定 利益,借助于社会公共权力来规定和实 现特定权利的一种社会关系。
在社会生活中,政治的具体外延形态为政治行为、政 治组织、政治制度、政治文化等。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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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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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美法系侦察模式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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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西方两种侦察制度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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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刑事侦察制度
(一)中国与西方侦察制度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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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现行侦察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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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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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氏族社会——私力救济,“习惯调节”
• 社会发展,出现尖锐的阶级对立与复杂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私力救济无法解决
• 国家出现: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把冲突保持在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 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与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国家虽然实质上是经济上占 支配地位和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但是表面上是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公共权 力的出现使得“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原有的一些习惯在国家认可之后成为法律(习惯法),逐 渐“法律调节”取代了“习惯调节”。
2. 控制犯罪、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必然要求
3. 基于公民对国家权力的信任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其公共权力比较强大,政府的作用广泛和积极,公众对社会安全和秩 序的需要非常强烈为了获得更多的保护,宁愿给予政府当局以更大的权力。而且大陆法系国 家的法律一般没有明确地限制侦查人员的错误侦察活动,甚至某些国家对侦查人员非法取得 的证据也可作为定案依据,当然这是不符合现代法治国家基本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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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大陆法系国家的侦察制度
(一)大陆法系国家侦察制度的特点 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是审问式或称纠问式诉讼模式,这种模式的本质在

中西方法律的差异

中西方法律的差异

中西方法律的差异
中西法律的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体系:中西法律的立法体系存在差异。

西方国家一般采取的是国会立法制度,由议会制定法律,法律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约束力。

而中国采取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制度,法律制定过程中更加注重经济社会特点和国情。

2.法律制度:中西法律制度也存在差异。

西方国家普遍采取的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普通法制度,侧重于以判例为基础的法官法律解释和法庭裁决。

中国则采用的是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民法制度,侧重于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的法官法律解释和判决。

3.法律观念和价值观:中西法律观念和价值观有所不同。

西方法律注重个人权利与自由,追求公正和平等,尊重个人隐私和人权。

而中国的法律注重社会公益,强调集体主义和社会责任,更偏向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4.司法机构和程序:中西司法机构和程序也存在差异。

西方国家一般有独立的司法机构,法官和律师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司法程序更加注重审理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而中国的司法体系较为集中化,法官的独立性相对较弱,司法程序更加注重对案件的快速处理。

综上所述,中西法律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立法体系、法律制度、法律观念和价值观
以及司法机构和程序等方面。

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

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

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作为法制运行的人力基础,法官是司法体制中最核心的部分。

由于“法律制度与社会价值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因而大致上,法律专家(包括法官——引者注)的价值尺度只能是社会通行的价值体系的一部分:他们的遴选、训练以及社会化都将产生出这种一致性。

法律专家在任何地方并且几乎是依其性质乃是……流行价值的体现者……”。

发端于80年代后期,以诉讼制度为切入口的中国司法改革发展到九十年代末已进入了“瓶颈”时期,体现对抗制精神的诉讼制度的改革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与传统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适应的司法体制的越来越激烈的摩擦和对抗。

司法体制,特别是法官制度的改革已成为中国司法改革能否深入的关键之一。

因而,全面深入地分析当代有代表性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官制度的差异,分析形成这种差异的深层原因,探求法官制度发展的一般规律,对重构我国司法体制,深化司法改革,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两大法系法官制度的差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官制度的差异首先表现为法官选任制度的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一般都是从律师中选任的,取得律师资格并具有一定期限的律师从业经验是担任法官的必要条件,即所谓法官选任制度上的一元制。

英国法律规定,除治安法官以外的所有法官都只能从参加全国四个高级律师公会或初级律师协会的律师中任命,且至少有7年的出庭律师的经历。

美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官的任职资格,但在司法实践中,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除要求取得竞争极其激烈,难度很大的J.D.学位以外,还必须通过严格的考试取得律师资格,且已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

而在德国、法国以及意大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是作为法律职业者(通常称为法律人、法律家或法曹)之一专门培养的,法官一般不从律师中选任,即所谓法官选任制度的二元制,又称生涯制或官僚法官制。

在德国,法科毕业生通过国家第一次考试合格以后,便开始为期三年半的实习训练。

实习训练期间,要分别到民事法院、刑事法院、检察官办公室、某种类型的行政部门及私人开设的律师事务所担任工作,实习结束后,法官便有资格终身任职。

我国法官制度改革路径

我国法官制度改革路径

五、总结
我国法官制度不够全面、起点偏低、部 分规定欠科学,这些都是当前的法官职业 化进程中的制度瓶颈。我国应当在立足 基本国情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 对法官制度中的选任、管理及保障机制, 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谢谢观赏
二、当下我国法官制度面临的困境及 其原因
现阶段我国法官制度面临的困境是法官断层。
为什么说我国面临法官断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我国社会转型的速度 不断加快,社会转型期的各种矛盾日显,社会对司法的需 求量日增,“案多人少”成为当前法院的突出矛盾。但司 法门槛过高、现行法官制度缺乏完善的政治经济保障和晋 升退职机制等情况,导致资深法官提前退职,新生力量补 充不足,优秀法官跳槽转行,法院“断层”和人才匮乏的 现象日益突出。
立法途径应当是解决法官断层困境的主要手段, 具体来说,应该从以下方面完善立法以走出困境:
1.完善法官的法律保障和物质保障机制。首先,要从《宪法》 上建立法官身份保障机制,即法官职位终身制或长期任职制、法官不可 随意更换制和法官弹性退休制。其次,要完善物质保障体制,即对法官 实行高薪制,落实法官津贴,增加其他福利保障,完善退休薪金保障。 2.改革法官选任制度。首先,要科学确定法官员额,基层法院 的法官员额应主要参照辖区人口、受理案件数量和现有法官人数与一线 办案法官人数的比例来确定。其次,要重置法官任职资格及晋升条件, 改革法官选任方式;其次要将法官的选任权交给法院的法官委员会;再 次是确定和完善法官的选任途径与程序;然后应完善法官遴选制度;最 后是应规定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不同序列之间的合理流动机制。 3.健全法官管理体制,对现有审判资源加以调整和分类,优化 资源配比,充分发挥资源效用,建立精干高效的法官队伍,发挥“人半 功倍”的效果,从而从根本上解决法官断层问题。首先应优化配比审判 资源,分序管理审判人员。其次应完善考评、惩戒制度,建立健全法官 弹劾等淘汰机制。

中西法律比较

中西法律比较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依然是21世纪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中的一项重大课题。

经验和科学告诉我们,法律制度的有效建构和运作依赖于相应的法律文化的存在,法治的成长必须扎根于相应的法律文化土壤。

追本溯源,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建设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而与自己固有的法律传统人为割裂的情况下展开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一场轰轰烈烈的司法制度改革,可见,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必须依赖于对法律文化的理性分析,而从司法角度对中西法律文化进行分析更是其中的关键。

在研究中西法律文化异同之前,先说一个有趣的现象。

作为法律的形式化象征,在西方有“司法女神”,在中国有“司法神兽”。

司法女神雕塑在西方法院建筑中会经常看到,我们在港剧里面也能经常看到。

司法女神一手执宝剑,一手拿天平,最值得注意的是女神的眼睛是闭着的或是用布蒙着的,所以也叫蒙目女神。

宝剑表示力量,天平表示公平,额发表示诚实,闭眼表示“用心灵观察”。

造像背面往往刻着古罗马法颜:“为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中国的“司法神兽”,是一只像牛或羊的独角兽。

它是中国的司法神,最值得注意的是它的眼睛不仅睁着,且睁得很大,怒目圆睁。

它是中国第一位法官皋陶在办案时如争执不下,就将这叫做獬豸兽牵出来,它会用那只独角去抵触真正的罪犯。

西方和中国的司法神有一个显著的区别,就是司法女神的眼睛是闭着或用布蒙着的,而中国的司法神兽眼睛是怒目圆睁。

这一显著区别体现着中西司法理念的不同,更深一层地看则是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不同。

以司法制度为例,下面就来分别探讨中西法律文化的特点。

一、西方的法律文化西方司法制度一般是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其基本特点是: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实行审判公开制度,诉讼活动的透明度较高;律师辩护和代理制度发达,当事人获得辩护率较高;推行自由心证和无罪推定原则;注重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诉讼作为主要的纠纷解决机制,适用率极高。

第四章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第四章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资料:
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法制史上的一 个概念,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其他四个分别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 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已经解体,现存的共三大法系。中 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 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 ( 公元前 221 年~公元前 206 年 ) ,到隋唐 时期(公元 581 年~公元 618 年)成熟。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 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 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秦朝的法律制度从现在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 来看,已经很完备,初步确立了中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则。 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 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 《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 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日本所学的正是隋唐的法制,至今日本还用的省 (相当于中国的部)、地方的县(相当于中国的省)、府、道都是学习隋唐法制 的结果。 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 的雏形。中华 法系的特点有:第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主。第二,礼教是法律的 最高原则。第三,刑法发达,民法薄弱。第四,行政司法合一。
2)大陆法系的特点。
①罗马法是其主要的历史渊源。 ②法典是法律的基本表现形式。重成文法,一般不承认判 例的法律效力。成文法是基本的法律渊源。 ③法官忠实于法律。强调法官的司法职能,不承认判例 法,不允许法官解释法律,创造法律。 ④司法影响不突出。相对于影响大大的立法,行政而言, 司法的主要职能就是依法解决普通案例,司法影响不 突出。

中美法院制度比较

中美法院制度比较

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美国无疑是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其法院制度经过二百多年的发展,已俨然成为西方成熟法院制度的杰出代表。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院制度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曲折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中美两国法院制度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有着不同的政治理论基础,在移植与继受法院制度过程中的态度、目的和进程、最高法院的功能、法官在法院发展史中的作用、法院的民间认同度以及法院自身对于改革的态度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差异。

一法院的权力和分配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结构中一项重要的权力,司法的职能决定着法院的地位。

司法活动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正,为了实现这个价值目标,司法应当是独立的。

由此而专门设置的机构法院也就获得了它独特的地位。

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联邦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设立的下级法院。

中国宪法第123、126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两国宪法分别使用了“司法权”和“审判权”的概念。

从学理上讲,“司法权”和“审判权”的含义是同一的。

但从中国法的含义来看,司法权首先是审判权,同时它还包括“检察权”;在美国法的含义中明确表明审判权就是司法权。

主要的差异反映在对“司法权”的具体设置上。

(一)关于独立性问题。

美国宪法上的法院设置是指法院独立于议会和联邦政府,体现为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制度。

仅以议会和联邦法院的关系而言,两者是权力并行并相互制约的关系,相对于对方各自独立。

其“独立性”含义包括:第一,法院独立的外部性,是指独立于议会和政府的机构;第二,法院独立的内部性,是指法官的审判权是独立的。

中国宪法关于法院独立问题作了这样的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同时宪法第12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从这一条的规定看,中国法院的独立性问题是指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但不独立于人民代表大会,法院须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实际上更多的时候是向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

中西法官保障制度比较研究

中西法官保障制度比较研究
官 这一个 职业 来 说 , 管是 “ 老 越 有 智 慧 ” 但 是 尽 越 ,

旦 许 多法 官 都 已经 老 态 龙 钟 了却 仍 不 愿 退 出 岗


中西 法 官任 期 制度 之 比较
位, 那么 整 个 法 院 系 统 的工 作 效 率 就 要 受 到影 响。 其次 , 在美 国, 身制 也 使得 法 官 为 了党 派 的利 益 “ 终
动 。 ” 在 三权 巾 , 法 权是 最 弱 的权力 , 司 因此 , 司
同时 , 国没有规 定联 邦法 院法官 退休 的年龄 , 美 联邦
法公 正需 要特别 的保 障 , 中, 官保 障制度是 一 系 其 法 列保 障 司法 公正 的制 度 中突 出的一 部分 。综观 各 国 法官 保 障制度 , 主要体 现 在任 期 、 薪金 、 免 和 弹劾 豁
因此 , 在美 国 , 也有不 少人 提议修 改这种 无退 休年 龄
休。美国整个联邦系统法官的任期都是终身制。联 邦宪法规定 , 良好行为” 在“ 的前提下 , 法官 除非 因 违法犯 罪受 弹 劾或 者 自动 辞 职 , 任 期 是 终 身 的。 其
收 稿 日期 :0 9 1 — 5 2 0 — 0 1
四个方 面 。
法官的退休 以自愿为前提。美 国这种无退休年龄限 制 的终身 制 , 在保 障法 官独立 、 充分 利用法 官个 人 的 经验 和智慧 的 同时 , 也存 在一些 弊端 。首先 , 这使 得 美 国联 邦法 院许 多 法 官尽 管 已 经年 老 力 衰 , 仍 不 却 愿退 出工作 岗位 , 至一 直 工作 到去 世 。以美 国联 甚 邦最 高法 院的首 席 大法 官 为 例 , 18 自 79年 以来 , 美 国联邦 最高法 院一共 有 1 6位首席 大法 官 , 职位 上 在 工 作到 去世 的就 有 9位 , 过 5 % 。2“ 对 于法 超 0 [ J

中外刑事审判主体制度之比较

中外刑事审判主体制度之比较
)女 , , 山东茌平人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 , 主要研 究方 向为行政管理。 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 ;. 2 李义凤 (9 9 16 一 1 00
的同时 自己也在接受上帝 的审判 : 你这人哪, “ 你论 断行这样事的人 , 自己所行 的却和别人一样 !你以 为能逃脱神的审判吗? ( 罗马书》 :) ”《 2 3 整个世界最 终 的审判 者是 上帝 , 他 要按 公 义 审 判世 界 , 正直 “ 按 判断万民” 《 ( 诗篇》 :) 9 8 。正是法官 内心对造物 主
国的司法 体制 改革起 到积 极 的推动作 用 。

官考》 是一部专门研究 “ 刑官” 文化 的著作。我 国古
代有会审制度 , 三司推事” 汉代 以廷尉 、 称“ , 御史 中 丞 和司隶 校尉 为三法 司 ; 代 以刑部 、 唐 大理 寺和御 史 台为三法司; 清两代以刑部 、 明、 大理寺和都察 院为 三法司, 凡遇有 重大 疑难案 件 由三法 司会 同审理 。
由于历史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差异 , 世界各国形
成 了独特 的司法 制度 。审判 主体 作为一 种法 律职 业
寇 ” “ 尉 ” “ 部 尚 书 ” “ 理 寺 卿 ” 。 至 清 、廷 、刑 、大 等
代, 沈家本将司法官统称为“ 刑官” 其所著《 , 历代刑
和一国司法制度 的重要组成部分 , 在各国的政治体 制和 社会生 活 中起着举 足 轻重 的作用 。各 国刑事 审 判主体的人员组成 、 职能权限各不相同, 但无一例外 主导着刑事诉讼 的进程。通过对各国刑事审判主体 的 比较研究 , 以丰 富我 国 的刑 事 司法 理论 , 可 并对 我
的司法不公现 象, 在借鉴国外审判主体制度的基础上, 致力于增强司法的民主性 , 是防止司法腐败、 确保 司法

中外法官制度

中外法官制度

武汉轻工大学司法制度与法律实务论文题目:中外法官制度比较院系: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专业:土木工程班级:土木1201班姓名:袁野学号:1206090123指导老师:龙跃牛日期:2014年5月中外法官制度比较法官制度是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关于法官的任选资格、选人方式、任职期限、奖励惩处、物质待遇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总称。

一中外法官任职保障比较分析法官任职保障制度是指法官非因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罢免、撤职、调任、停职或者降职、降薪等处分的制度。

[2]在西方发达国家,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社会为法官提供了优越的条件和待遇,从而将法律界最优秀的分子吸收到法官的队伍中,同时保障在职法官全身心地投入审判工作,高质量的完成裁判任务,最大限度的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维护法律的权威。

而在我国长期强调法官的执法义务,而忽视了法官的任职保障,导致各级党委、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任意地对法官免职、撤职、停职、降职、降薪和调任。

而有些法官,因仗法直言、秉公办案而遭到打击报复甚至于被革职罢官。

“如果司法过程不能以某种方式避开社会中行政机构或其他当权者的摆布,一切现代的法律制度都不能实现它的法定职能,也无法促成所期望的必要的安全与稳定。

这种要求通常被概括为司法独立原则。

”[3]西方法治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即是司法独立原则。

而司法独立能否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能否独立。

“独立的司法是离不开一个高素质和有力的司法群体的,这是抗衡其他社会力量影响的前提条件,否则所谓独立云云,充其量是舞台上的道具,看起来煞有其事,在实际生活中却兑不了现。

”[4][5]作为特定社会统治秩序的维护者,秉公执法、独立裁判是法官神圣不可侵犯的职责。

然而,法官也是社会生活中的普通一员,因此法官必然要承受来自社会诸方面的压力,有时甚至是权威方面的压力。

如果法官执法得不到社会的必要保障,那么就很难抵御外界不当因素的侵扰,无法保障法官行为的独立,也就无从实现司法独立原则。

中美审判制度对比

中美审判制度对比

我国自1949年建立起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时也决定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在国体的指导下,确定了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应的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单一制国家。

在这样的国体与政体下,所产生的司法制度也有其独特之处。

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同时也是一步步按照历史的发展轨迹走到了社会主义。

而另一个具有无比强大的力量的美国,又是如何呢?美国没有长久的历史,曾经只是英国的一个殖民地,自华盛顿带领美国人民建立起美利坚合众国,自此至今,美国成为了世界上少有的超级大国。

由于美国是一个资本主义国家,又因为其独特的国情,决定了美国是一个由资本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其司法制度更是有着自己独特的地方在。

所以本篇文章旨在说明中美司法制度下的审判制度的差异或者不同。

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那么下面就从,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等方面对中美审判制度作一个对比学习。

中国法院的设置:美国法院的设置:美国法院分为联邦系统和州系统,联邦法院是由美国宪法授权的,适用国会颁布的法律;州法院是由州宪法授权的,适用该州和当地政府颁布的法律。

这种双重法院体系是美国法院体系一种独有的创新的特征。

全美包括联邦法院和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5个属地的分立法院系统。

这些不同的法院系统每年审理大约1亿起案件,绝大多数案件在州法院审理。

区分案件由州法院审理还是由联邦法院审理,有许多复杂的规定。

其中联邦法院仅审理以下3类案件:1、因联邦法律、条约或州宪法而讼争的“联邦问题案件”,包括宪法规定由最高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由联邦系统的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如破产案件;2、双方当事人系不同国籍或州籍而且讼争数额达1万美元的案件,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但离婚案件除外;3、联邦其它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自愿转由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

中西方政治制度异同

中西方政治制度异同
动人民不得危及资产阶级统治为 限度,否则将毫不留情地予以坚决镇压; • 二是用“金钱民主”取代了封建专制制度 下的等级特权,但仍然是以资本的统治为 基础和条件的; • 三是形式上、法律上的民主及其权利常常 被所限制和剥夺
二、中西方政党制度比较
资本主义政党制度 两党制 典型代表:英国、美国 多党制 典型代表:法国、日本、意大利
多党制缺点
• 政治相对混乱
• 政府廉洁。由于权力比较分散, 一党难以独掌政权,政权收到 • 政权交替,导致前任政权期间 监督与制约比较大,有利于减 的一些政策不能持续推进,造 少腐败。 成资源浪费。 • 多党制每个人推荐一位最优秀 的候选人,之后全民票选,更 有公平性让人民可以直接参与 政治互动 • 短期行为。由于它强调竞争、 选票,执政党从自己政党利益 出发,多作对自己政党有利的 事,这样就缺乏必然的连贯性 和长期性。
民主共和制
• 议会制共和制/总统制共和制
• 议会制共和制的政府有占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 或政党联盟来组织,政府对议会负责; • 总统制共和制的政府与会议相互对立,相互不 能兼任职务。 • 议会制共和制的总统只拥有虚位,没有实权; 而总统选举结果产生政府。
实行会议制共和制的主要国家有: 意大利、德国、芬兰、奥地利、 印度、新加坡等。
实行总统制共和制的主要国家有: 美国、墨西哥、巴西、埃及、 印度尼西亚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领导一府两院 • 议行合一(区别于三权分立)
全国人大代表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国家主席 最高人民 检察院
地 方 各 级 检 察 院
最高人民 法院
地 方 各 级 法 院
中央军事 委员会
一党制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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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法官制度比较
摘要法官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设置科学与否,直接关系着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与形象,影响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目标的实现。

本文以中西法官制度为切入点,探讨中西法官制度的异同,以便学习借鉴。

关键词法官制度选任制度诉讼保障
中图分类号:d6303 文献标识码:a
法官作为法治运行的人力基础,是司法体系的核心部分。

为实现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衡,各个国家确立了完备的审判组织和法官制度,从而使法官获得了空前的权威和地位,成为维系国家和社会的中坚。

一、较为完备的西方法官制度
(一)西方法官的选任制度。

西方国家对法官的资格要求比较严格。

法官不仅要通过严格的资格考试,还要经过理论和实践培训。

在美国联邦法院中,法官候选人要经受各种国家机构和职业团体的审查,总统要按惯例征询和考虑相关人员的意见,在正式提名后,参议院司法委员会要举行听证会,公开审核候选人的各方面素质、能力和情况。

(二)西方法官的保障制度。

美国、日本等西方国家都在宪法中强调了法官的经济地位和职务稳定,从最高位阶上确定了法官的至高无上权威性。

同时还对法官
工资普遍实行高薪制,他们认为高薪可以养廉,也是法官在职务上保持独立的必要条件和基本保障。

(三)西方法官的司法豁免权制度。

法官不因客观原因所致的裁判错误受处罚,保证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没有后顾之忧。

在德国,每个法官有权针对一项监督措施向纪律法院起诉,以判定其独立性是否受到侵害。

英国旧判例区分高级法院法官与低级法院法官,前者对有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也享有司法豁免权;而后者的司法豁免权则限于行使审判权范围内的行为。

二、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制度
(一)中国法官的选任资格与程序。

在我国,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德才兼备;年满23周岁并有一至三年的法律工作经历;初任法官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等。

所有欲从事法官职业的人都必须通过司法考试,这对于提高初任法官的业务素质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二)关于法官的考核制度。

我国有关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并作为对法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

(三)关于法官的保障制度。

我国没有设立法官终身制,而是规定了许多可以免除法官职务的事由和可予以辞退的情形,并且有些规定比较模糊,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解释,因而显得过于宽泛。

三、中西法官制度异同的理论基础
第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与国家的观念不同以及法的起源上的不同。

传统的中国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

而西方,按照社会契约论,法律是人们之间的一种约定,是人们相互让渡权力的结果。

西方之所以产生如此的法的观念是因为在古希腊、古罗马国家里,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之间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社会妥协的结果。

第二,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还表现在:中国法律文化具有鲜明的伦理性,而西方法律文化具有浓厚的宗教性特征。

传统中国的法律在西汉以后逐渐为儒家伦理所控制,儒家伦理的精神和原则日益规范着法律的变化和发展,至隋唐终使中国法律完全伦理化,儒家伦理使传统中国的法律成为一种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为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了法律的灵魂。

这不仅使传统中国法律丧失了独立的品格,也从根本上阻碍了它向现代的转变。

西方法律文化从古希腊开始就受宗教的影响,到中世纪时,基督教逐渐控制
了世俗的法律。

虽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使政教分离,法律在整体上摆脱了基督教的束缚与控制,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并且深入到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和制度深处。

四、总结
法官是司法体制中的人力基础,法官制度的科学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着我国法官队伍的建设,影响着法官职业化的进程。

虽然中西的政治体制、法律制度以及法院组织形式等都存在较大的差异,但理想的法官应该是同时具备精深的法律知识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这
一信念是共同的,法官应追求实现社会正义这一信念也是共同的。

因此,我们有必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参考和借鉴西方法官制度中先进的、科学的经验和做法,从而使我们在相关制度的建设中取得更大的成果。


(作者:杨彪,曲阜师范大学10级马克思主义法学方向研究生;朱琳,曲阜师范大学09级马克思主义法学方向研究生)
参考文献:
[1]宋冰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
[2]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3]肖扬.当代司法体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4]陈文兴.法官职业与司法改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1.
[6]陈开琦.美国法官遴选制的机理与启示.社会科学研究. 2006,
(6).
[7]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1.
[8]严仁群.美国法官惩戒制度论要.法学评论.200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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