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十字会章程200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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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1994年4月25日中国红十字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第三条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四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在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资助和监督下,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第五条中国红十字会参加国际红十字组织,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六条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

第七条中国红十字会的会徽为:金黄色橄榄枝环绕的白底红十字(印样附后)。

第八条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第九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任务第十条红十字会的主要任务:(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二)开展备灾和救灾工作;(三)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和卫生知识的宣传;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工作;战时参与救护活动;(四)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负责红十字会的血站管理和检查指导;(五)开展中国非血缘关系骨髓移植供者动员、宣传、组织和数据检索工作;(六)开展人道主义社会服务活动;(七)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及经济实体;(八)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九)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十)宣传国际人道主义法,进行国际间的友好合作和经验交流;(十一)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中国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地方红十字会推选的会员代表,与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及全国性社会团体协商产生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审查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二)制定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三)选举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理事。

红十字会章程

红十字会章程

红十字会章程红十字会始终秉承基于人类尊严和人道主义原则,立足国际,面向中国,致力于服务全体民众,在抢救受伤灾民、提供急救护理、促进医疗卫生、开展公共卫生教育、预防自然灾害、降低患者的经济负担等方面,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组织机构1. 中华红十字会是中国法定的国家慈善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民族广大人民的需求,致力于抢救受伤灾民、提供急救护理、促进医疗卫生、开展公共卫生教育、预防自然灾害、降低患者的经济负担等服务。

2. 中国社会救助基金会是中华红十字会的财务和管理组织。

它的职能是执行社会救助活动,依据财政部的指导,推动社会救助活动的开展,为社会提供社会救助服务。

3.中华红十字会医疗服务中心是中华红十字会专门从事医疗服务的机构,负责依据《红十字会医疗服务规范》,提供急救护理、医疗咨询、药物准入等服务。

它也负责建立和实施抢救伤员及灾民的医疗体系,为灾害群众提供全方位的医疗护理。

4. 中华红十字会救灾救助中心和公共卫生教育中心是中华红十字会负责开展救灾救助和公共卫生教育活动的机构,为抗击自然灾害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开展灾害应急救护、公共卫生教育、医疗服务等活动。

三、经费来源1. 中华红十字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有国家财政资金、社会组织捐赠的善款、个人捐赠的善款等。

2. 中华红十字会的经费安排是由国家财政部和有关部门共同决定的,社会组织捐赠的善款经过充分审查后可入账,个人捐赠的善款经过认定后可入账。

3.金安排以满足当地区域民众的抢救受伤灾民、提供急救护理、促进医疗卫生、开展公共卫生教育、预防自然灾害、降低患者的经济负担等服务为重点,优先考虑贫困地区服务需求。

四、执行1. 中华红十字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和中央处理机构组成,各级红十字会根据所在地区活动特性分别建立理事会,统筹把握本地区抢救受伤灾民、提供急救护理、促进医疗卫生、开展公共卫生教育、预防自然灾害、降低患者的经济负担等活动的具体实施。

2.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华红十字会的执行机构应当依照下列原则履行其职责:(1)严格遵守本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2)恪尽职守,严格执行本会的章程;(3)依法报告审批本会的相关事项;(4)合理组织、指派本会的人员;(5)指导本会工作,保证本会资金规范使用。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章程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章程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全称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境内外(境外募捐活动须事先经中国红十字会同意)。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致力于改善人的生存和发展境况,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促进世界和平与社会进步。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干面胡同53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开展红十字人道主义救助活动,促进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二)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三)协助政府改善贫困地区的医疗卫生条件,关注和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四)协助政府改善贫困地区的办学条件,资助和支持教育事业;(五)扶危济困,敬老助残,资助和支持老年福利事业;(六)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公益合作;(七)开展符合本会宗旨和红十字特色的其他公益活动;(八)广泛募集公益资金,增加基金来源,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公益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9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本基金会各理事之间无亲属关系。

中国红十字会红十字法

中国红十字会红十字法

中国红十字会红十字法摘要:一、红十字会的基本信息二、红十字法的定义和作用三、红十字法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四、红十字法的意义和影响五、中国红十字会的法律地位及职责六、红十字法的宣传教育与实施正文:中国红十字会,全名为中国红十字协会,成立于1904年,是中国最早的志愿者组织之一。

作为国际红十字运动的重要成员,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红十字法是指一系列关于红十字会组织、活动和职责的法律规范。

它旨在保障红十字会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规范红十字会的工作方式,促进红十字会的发展。

红十字法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初创时期(1904年-1949年):中国红十字会成立后,逐步发展壮大,并在抗日战争期间发挥了重要作用。

2.建国初期(1949年-1978年):中国红十字会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和改革,明确了新的发展方向。

3.改革开放以来(1978年至今):红十字法逐步完善,为红十字会的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红十字法的意义和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确立了红十字会的法律地位,保障了其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

2.明确了红十字会的职责和任务,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提供了依据。

3.规范了红十字会的组织和活动,保障了红十字会工作的有序进行。

4.强化了红十字会的法律保障,为红十字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中国红十字会在法律地位上具有独立性、民间性、非营利性和志愿性等特点。

其职责主要包括:开展人道主义救援,为灾区和贫困地区提供帮助;推动红十字运动的发展,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的合作;宣传普及红十字知识,提高社会红十字意识;以及依法开展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工作。

红十字法的宣传教育与实施主要包括:开展红十字知识普及,提高公众对红十字会的认识;加强红十字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宣传,提高红十字会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以及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推动红十字事业的发展。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中国红十字会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成员。

第三条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按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各级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自己职责有关的活动,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的支持、资助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确立的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及普遍七项基本原则,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七条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参与国际红十字运动,发展同有关国际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八条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分会;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下级红十字会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重要事项。

第九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会址设在北京。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红十字会会址设在同级政府所在地。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红十字会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红十字会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及社会各界人士给予表彰奖励;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重大贡献者,按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十三条红十字会在和平时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纠正滥用红十字标志现象; (二)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建设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护和救助工作;根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由总会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在辖区内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三)开展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在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基层组织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四)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工作,与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五)开展社会服务及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组织会员、志愿工作者在社区开展社会服务、宣传培训、募捐救助活动;(六)推动遗体(器官)捐献工作;开展预防控制艾滋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关心爱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他救助工作;开展其他人道救助工作;(七)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八)宣传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七项基本原则;(九)建设和管理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十)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在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并进行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自主处分募捐款物;(十一)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十二)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开展与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十三)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指导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三条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应加强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第四条地方红十字会可以授权基层红十字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五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法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二章开展募捐第七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八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要按照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如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消防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十一条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同时在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中国红十字法

中国红十字法

中国红十字法中国红十字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24年,当时的中国红十字会法规一开始只是个临时任用法规,是根据中国三民主义同志和红十字同志两个组织的合并而设的第一部法规,它是为了规范国内外关系,并因应来自美国国际红十字会官方的财物上的管理办法。

1928 年国际红十字会新设各辅助组织规程,指定中国调整本国红十字会国内事务办法之权限临时一切完全以国际红十字会为标准办妥,中国红十字会的法规就逐步显现出从国际红十字会迁就,到有国内管理掌握,而超过国际红十字会定章,管理办法的体面。

1993年,中国红十字法正式颁布施行,成为红十字会组织运作的法律依据。

中国红十字法共分为八章五十一条,其中涉及的内容包括了红十字会组织的性质、任务和原则、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财产管理和使用、义务、禁止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

下面,我们就对中国红十字法的部分内容进行详细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中国红十字会组织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了中国红十字法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总会及其下设机构,并适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红十字会分支机构。

第一章重点强调了红十字会组织必须遵循人道主义精神和医疗救助的原则,服务于国家公民和其他受助对象。

这一章的设立为后续章节的规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和指导原则。

第二章:红十字会组织的性质、任务和宗旨第二章规定了中国红十字会组织的性质、任务和宗旨,包括了开展救助、医疗、护理和其他人道活动,促进国家卫生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等内容。

这一章对红十字会的宗旨和目标进行了全面的概括,明确了红十字会组织的公益性质和服务宗旨,为其后的具体规定提供了指导性的原则。

第三章: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第三章规定了中国红十字会组织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

红十字会组织可以设立总会和分支机构,各级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了专责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这一章对红十字会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机制进行了具体规定,为红十字会的正常运作和发展提供了系统的组织保障。

红十字章程

红十字章程

红十字章程第一章总规定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会的称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简称“红十字会”。

本会是全国统一的人道救援、卫生和社会福利组织,是中国红十字运动的组织之一。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人道主义精神为基础,以志愿服务为手段,为保障人类生命健康,促进人道文明,维护和平、发展、合作的事业而奋斗。

第四条本会的任务是:开展红十字运动;会员发展和组织建设;人道救援、卫生和社会福利工作的开展;国际人道主义合作工作、法律、学术研究及其他有利于实现本会宗旨和任务的工作。

第五条本会的工作原则是:人道主义、中立、无私、地域平衡、尊重文化差异和服务对象的自愿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标志:红十字标志和红新月标志由本会独立使用。

其他机构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或使用类似的标志和名称。

第二章会员第七条本会具有会员制度,成年公民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会员的权利:(一)参加本会的工作、活动;(二)参加本会的会员大会、会议,有表决权和被选举权;(三)享受由本会提供的服务;(四)有质询本会工作的权利。

第九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规章和决议,执行本会的决定;(二)积极参与本会的工作、活动;(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保守本会的机密;(五)维护本会的形象和声誉。

第三章红十字运动第十条本会开展红十字运动,以推行人道主义、医疗卫生、青少年发展、和平教育、防灾减灾、志愿服务等为主要内容,发挥红十字标志及其精神的作用,树立全民救援的意识。

第十一条本会在开展红十字运动过程中,坚持以志愿服务为基础,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组织和实施各类活动,提高社会意识和项目执行能力,促进红十字遍及全国、深入人民、服务社会。

第四章人道救援第十二条本会开展人道救援工作,着力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开展赈灾救援、应急医疗救护等活动,加大救援和减灾工作的宣传,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三条本会的人道救援工作以志愿服务为特点,微观和宏观相结合,发挥专业和网络的优势,积极响应国家和社会的呼声,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贡献自己的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释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释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释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释义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释义1.1 什么是红十字会?红十字会,全称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是一个以人道主义为宗旨,致力于减轻人类痛苦、保护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类尊严的国际性组织。

在我国,红十字会成立于1904年,是一个独立的、非政府的公益组织,是我国唯一合法的、独立的、群众性的、全国性的援助和慈善组织。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是我国国家对红十字会组织的法律规范和保障。

该法于1993年3月通过,于1995年5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该法共六章,规定了红十字会的基本职责、组织结构、财务管理、会员及志愿者、红十字国际运动的联系等内容,以保障红十字会的独立性和自主权。

1.3 红十字会与社会公益在我国,“爱心救助”和“四位一体”是红十字会一贯的宗旨。

它秉持着“人道、博爱、奉献”的精神,不分国界、种族、宗教、政治。

红十字会在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救援的也倡导全民救援、全民救济,积极参与各项公益慈善事业,致力于推动全社会的慈善事业发展。

1.4 红十字会法释义的重要性红十字会法释义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内容的解读和阐释,这对于理解红十字会的职责、权利、义务等方面至关重要。

通过深入了解红十字会法释义内容,可以更好地指导红十字会的日常工作,提高组织的透明度和效率,同时也能更好地落实对红十字会的监督和管理。

二、红十字会法释义的深度和广度2.1 红十字会法释义的深度针对红十字会法的深度解读,我们需要从其组织结构、基本职责、财务管理等各个方面展开讨论。

在组织结构方面,要明确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和全国总会的关系,以及各级红十字会的职责和权限;在基本职责方面,要了解红十字会的救助、援助、宣传教育等基本职责,以及其在国际红十字会运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在财务管理方面,要对红十字会的财务来源、管理和使用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以及确保善款的真实合法使用。

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目录(国家卫生部2005年)

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目录(国家卫生部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目录第一部分法律(共10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12.2)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10.30)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6.2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8.28)第二部分行政法规(共32部)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1982.2.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11.28)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12.3)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8.1.1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7.21)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3.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10.2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11.1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6.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12.6)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10.1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2.26)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8.23)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1.29)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12.30)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998.9.22)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11.28)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1.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6.20)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6.1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4.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5.1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8.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4.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5.9)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16)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8.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11.12)第三部分部门规章(共92部)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7.28)食糖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糖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粮食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酒类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蜂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茶叶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蛋与蛋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防止黄曲霉毒素污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3.1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3.27)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暂行规定(1991.7.30)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8.12)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9.12)首批淘汰三十五项临床检验项目、方法的规定(1991.12.20)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1992.5.1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10.7)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10.31)护士管理办法(1993.3.26)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1993.3.1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8.29)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1994.9.2)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1994.10.8)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1995.4.27)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6.2)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3.15)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6.4.5)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7.9)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8.27)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1997.3.15)食品卫生监督程序(1997.3.15)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1997.3.17)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1997.6.5)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6.19)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9.21)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2.25)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7.16)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7.16)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1999.7.23)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10.25)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12.24)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1999.12.29)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0.1.16)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5.15)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7.10)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10.3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2.20)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2.20)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8.26)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10.23)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10.23)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1.22)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3.28)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3.2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3.28)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3.28)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3.28)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3.28)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02.3.28)消毒管理办法(2002.3.28)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4.8)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2002.5.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7.3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7.31)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7.31)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12.13)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02.12.18)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5.1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10.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11.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3.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04.3.4)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5.2)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11.17)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2004.12.31)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1.5)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1.5)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2005.2.28)第四部分附录(共13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1982.1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4.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1997.3.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4.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5.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4.29)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97.11.17)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3.15)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11.16)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11.16)法规规章备案条例(2001.12.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

红十字会规则

红十字会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障红十字志愿服务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以下简称标志使用办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红十字志愿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和红十字志愿者参与,完全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能和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或者协助红十字会工作的中国公民和海外人士,统称为红十字志愿者。

不足18岁的青少年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志愿服务时间每年累计达到20小时的志愿者,经申请即成为注册红十字志愿者。

第四条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是各级红十字会组建和领导,由红十字志愿者组成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

第五条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是指志愿者实践红十字志愿服务的场所。

第六条各级红十字会应重点组建应急救援、健康关怀、人道救助、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捐献、宣传无偿献血、宣传预防艾滋病、红十字精神传播、筹资劝募、海外服务等十个方面志愿服务队;鼓励在学校、社区、乡村,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工作领域,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建立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鼓励和支持组建其它领域和形式具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队伍。

第二章组织第七条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由教育、卫生、共青团等相关部门组成,遵照《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职责》(附件一)开展工作,负责对全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统筹规划、指导、监督和检查。

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办事机构设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事业发展部。

第八条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可参照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和《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职责》制定。

红十字会法律制度

红十字会法律制度


• • •
(一)红十字会的徽章、奖章、证章;
(二)红十字会的印刷品、宣传品; (三)红十字会的救灾、救护物资及运输 工具。
〈四〉红十字标志的禁止使用
• 条红十字标志不得用于:
• (一)商标或者商业性广告; (二)非红十字会或者非武装力量的医疗机构; (三)药店、兽医站; (四)商品的包装; (五)公司的标志;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 (七)本办法规定可以使用红十字标志以外的 其他情形。 •
• 志愿服务 • 红十字运动是个志愿救济团体,建立 红十字会绝不期望以任何方式从中谋求 什么好处,而是志愿奉献。
• 统一性 • 任何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红十字会(总会)。 它必须向所有的人开放,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开 展人道主义工作。 • 普遍性

红十字会是世界性的机构,所有红十字会在 这个机构享有同等地位,责任和义务,相互支 援。
五、法律责任
• • • •
〈四〉权利 1物质处分权 2优先通行权 3法律保障权
三、经费来源和使用监督
• 〈一〉经费来源 • 会员会费、捐赠款物、动产和不动产收 入、政府拨款 • 〈二〉使用监督 • 符合宗旨、捐赠专项审查监督制度、理 事会审查 、政府监督检查
四、红十字标志使用
• 〈一〉分类 • 1、保护性标志:表明受到人道主义法 规保护的人或物,不应受到攻击。 2、标明性标志:表明与红十字运动有关 的人或物。
• 条在武装冲突中,下列机构或者组织及其处所、 物品、医务运输工具可以使用保护性红十字标 志: 1.武装力量的医疗机构; 2.参加救助活动的红十字会; 3.经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内外 的志愿救助团体和医疗机构; 4.经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际组 织 。 •

中国红十字会简介

中国红十字会简介

中国红十字会简介中国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以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中国红十字会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重要成员。

中国红十字会1904年成立,建会以后从事救助难民、救护伤兵和赈济灾民活动,为减轻遭受战乱和自然灾害侵袭的民众的痛苦积极工作,并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活动。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红十字会于1950年进行了协商改组,周恩来总理亲自主持并修改了《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1952年中国红十字会恢复了在国际红十字运动中的合法席位。

建国初期,中国红十字会在协助政府履行《日内瓦公约》、处理战争遗留问题、开展民间外交、宣传卫生防病知识、保护人民生命与健康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实效的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红十字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199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使中国红十字事业有了法律保障。

2004年中国红十字会召开的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中国红十字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大会聘请国家主席胡锦涛担任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选举彭珮云继续担任中国红十字会会长,通过了《中国红十字事业2005-2009年发展规划》。

目前,中国红十字会有31个省级分会、333个地级分会、2860个县级分会和新疆建设兵团分会,铁路和商业系统红十字会,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有7万个基层组织,团体会员单位12万个,志愿者113.2万人,会员总数2398万人,其中青少年会员1549万人。

中国红十字会主要职责备灾救灾中国红十字会积极开展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除紧急阶段实施救援工作外,还进行灾后重建。

建立了沈阳、杭州、孝感、西安、广州和成都等6个区域性备灾中心,北京、上海、云南、湖南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省级备灾中心,部分地(市)也建立了备灾中心或仓库,储备救灾物资,培训救灾人员,备灾救灾网络已初步形成。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指导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三条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应加强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第四条地方红十字会可以授权基层红十字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五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法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二章开展募捐第七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八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要按照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如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消防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十一条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同时在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第十二条各级红十字会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依法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募捐的全部收支应纳入红十字会捐款账户进行统一的财务核算和管理。

红十字会章程red cross

红十字会章程red cross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参加国际红十字运动@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分会@为红十字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会员、志愿者、捐赠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给予表彰奖励;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重大贡献者,按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中外人士@红十字志愿者分为登记志愿者和注册志愿者@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为红十字志愿者注册审批机构;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志愿者登记、注册工作@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积极发展红十字志愿者,建立不同专业、领域的志愿服务队伍@志愿者的权利1..获得信息2.获得必要的条件和保障3.获得所需的教育和培训4.对工作提出建议5.有退出的自由6.相关法律赋予的其他@志愿者的义务1.遵守法律……提供人道服务2.遵循宗旨……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3.履行承诺……自觉维护(组织和者)形象4.保护他人隐私及依法保护的信息……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5正使志愿者标识……妥善保管志愿者证6.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或其它违背红十字会宗旨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县级以上设立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保持与其他部门志愿服务机构的联系,组织、指导红十字志愿者及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活动,维护红十字志愿者及其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定期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和表彰。

@全国组织机构……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选举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二)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四)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规划;(五)决定中国红十字会的重大事项。

国际红十字日宣传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国际红十字日宣传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国际红十字日宣传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建国以来,国家只为工会和红十字会2个群众团体颁布了相关法律。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

第四条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第六条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七条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

第二章组织第八条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

全国建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九条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

各级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第十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

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理事会聘请。

第十一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红十字会章程

红十字会章程

红十字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是以学生为主体、教职员工共同参加的人道卫生救护组织,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遵循中国红十字会的各项基本原则,接受上级红十字会的领导。

第二条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一个基层组织,是本校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增强爱国主义,国际主义教育,搞好学校健康教育和素质教育及开展人道主义、社会服务活动的阵地。

第三条红十字会是以”弘扬人道主义精神,普及卫生救护知识,促进校园文明建设”为宗旨,倡导“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

第二章任务第四条红十字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学习、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标志使用办法》,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二)广泛开展日常救护知识培训,普及健康教育知识和红十字会基本知识;培养良好卫生习惯,增进师生身心健康;(三)组织本红十字会会员、志愿工作者和积极分子结合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配合学校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投入创建文明学校的活动,热心为同学、为学校、为社会服务;(四)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参加救护、救灾、支援贫困地区及尊老敬师、爱幼助残等人道主义社会服务活动;(五)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开展形式活泼,有益于身体健康的各种活动;(六)学习和宣传《无偿献血法》,积极倡导和推动无偿献血事业,组织学校广大教师积极参与无偿献血活动;(七)组织红十字会学生会员积极参与社会调查、社会实践和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八)组织红十字学生会员同各校的红十字学生会员之间进行交流、相互学习的活动;(九)本红十字会和校内各社团、共青团组织建立友好互助的关系,配合开展工作;(十)按照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活动的基本准则,完成学校领导交办和上级红十字会布置的有关任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五条红十字会的领导机构是红十字会理事会。

理事会由校级领导,本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红十字学生会员代表组成。

会长由校长出任,秘书长由校中层领导干部担任,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干事由卫生老师担任,负责具体工作。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指导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三条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应加强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第四条地方红十字会可以授权基层红十字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五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法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二章开展募捐第七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八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要按照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如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消防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十一条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同时在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11.26•【文号】国办发[2004]85号•【施行日期】2004.11.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中国红十字会总会2004年11月)党和政府一贯高度重视、积极扶持和推动中国红十字事业的发展。

自新中国建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红十字事业逐步走上法制化管理轨道,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理顺,救灾救助网络不断完善,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扩大,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增进同国际社会的交往,促进人类和平与进步事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推进我国红十字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各级红十字会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红十字会的地位和作用国际红十字运动以“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为基本原则,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护人类尊严,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了解、友谊和合作,促进持久和平为宗旨。

中国红十字会奉行国际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和宗旨,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致力于“动员人道力量、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大力发展红十字事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国家的需要、人民的需要,也是时代发展的需要,对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关于执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47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执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47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执行中国红十字会
章程第47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铁路、武警卫生系统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47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可依据本章程制定实施办法,并报总会备案;特别行政区分会参照本章程、依据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制定其组织规程或组织条例,并报总会备案”。

该章程已报国务院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备案。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47条作出这一规定的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二条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

这一规定表明:地方各级红十字会都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

其二:根据国际红十字会与红新月运动的“统一性”原则,即:“任何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

它必须向所有人开放,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道主义工作”。

“统一性”原则表明了中国红十字会在中国境内的统一性和唯一性,既然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统一的红十字会,因此也只能使用一个同一的红十字名称、标志和章程。

近来,个别地方红十字会出现了制定“地方红十字会章程”的情况。

这种作法违背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总会要求上述地方红十字会,要依据红十字会章程的做法,以实际行动维护红十字会运动“统一性”原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

另外,关于社会团体登记事宜,总会请示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编办答复:经报清国务院领导批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同级编制部门核定机构、编制的红十字会(含县级)属于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此事我们已告知民政部有关部门。

二OOO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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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第三条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中国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自己职责有关的活动,接受国务院管理。

地方各级红十字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管理。

第五条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确立的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统一及普遍七项基本原则,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参与国际红十字运动,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七条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

第八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会址设在北京。

县级以上(含县)地方各级红十字会的会址设在同级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会员第九条本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本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会员。

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集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个人入会须提出申请,基层红十字组织批准,报县级以上(含县)红十字会备案,发给会员证,方可成为红十字会会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集体入会,由县级以上(含县)红十字会发给证书和标牌,方可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对红十字事业有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含县)红十字会可以直接接收为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会员有下列原因之一可以认为退会:(一)法人的撤消、合并、解散;(二)连续两年不参加红十字会活动;(三)不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的权利:(一)参加红十字会的有关会议;(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对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四)佩戴红十字标志;(五)团体会员的权利由法定代表人承担。

第十三条会员的义务:(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二)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三)按期缴纳会费。

会费标准按《中国红十字会会费收缴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四)参加红十字会举办的活动,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任务;(五)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组织结构第十四条中国红十字会的权力机构及执行结构:中国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其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执行其决议;驻总会机关的常务理事组成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总会和地方红十字会推选的会员代表以及与有关部门协商产生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

代表比例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根据会员人数和红十字事业发展需要决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选举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二)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三)审查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四)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规划;(五)决定中国红十字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理事会任期五年,下一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换届。

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其职责是:(一)聘请名誉副会长;(二)选举常务理事;(三)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四)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五)审议、通过理事的增补、更换或罢免事宜;(六)审查、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并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七)制定发展红十字事业的大政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八)审查批准接受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报告;(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专职常务理事及有关部门兼职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其职责是:(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章程的规定,向理事会推举名誉副会长的人选;(二)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三)审议年度工作报告、计划和接受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并向理事会提交专题报告;(四)向理事会提出更换、增补及罢免理事的议案;(五)聘请名誉理事;(六)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常务副会长任执行委员会主任并担任中国红十字会法定代表人。

执行委员会的职责是:(一)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主持总会日常工作;(二)负责编制总会经费预算,审核总会年度财务决算;(三)指导全国红十字会的工作;(四)管理总会的动产和不动产;(五)承担总会的民事、法律责任;(六)负责与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交流、合作;(七)完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九条本会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

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由国家主席担任,名誉副会长由理事会聘请;地方红十字会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同级理事会聘请。

第二十条中国红十字会在县级以上(含县)行政区域(直辖市的街道)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建立的红十字会为基层组织。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科室、车间、学校的年级建立的红十字组织为会员小组。

其名称为:单位名称后加"红十字会员小组"。

全国性行业建立的红十字会为中国红十字会的行业红十字会。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名称为:在行政区域名称或行业名称后加"红十字会"组成;对外交往中的称谓为:在行政区域名称或行业名称前加"中国红十字会",在行政区域名称后加"分会"。

中国红十字会英文译名为"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对外交往时的英文译名为"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 * * BRANCH"。

第二十一条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为中国红十字会高度自治的分会。

名称为:"中国 * * 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英文译名:THE RED CROSS OF THE * *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 OPLE`S REPUBLIC OF CHINA]简称 * *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分会)"[英文译名:* * RED CROSS(BRANCH OF THE 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含县)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各级红十字会应吸收热心红十字事业、志愿参加红十字会活动的各界人士为志愿工作者,组织开展人道主义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含县)各级红十字会为红十字事业作出显著贡献的红十字会干部、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及社会各界人士应给予表彰奖励;对为红十字事业作出重大贡献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含县)各级红十字是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社会团体。

其工作机构应依法单独设置: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的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由行业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第二十六条各级红十字会要建立健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有3名以上(含3名)专职会领导的红十字会,可设执行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不足3名专职会领导的红十字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七条红十字会正、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应保持相对稳定,如任期未满确需变动工作时,有关部门应征求同级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和上级红十字会的意见,并按章程规定程序履行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含县)各级红十字会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对公务员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四章职责与权利第二十九条红十字会履行下列指责:(一)平时履行的职责:1、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兴建和管理救灾和备灾设施;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护和救助,根据灾害和事件的具体情况,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2、开展卫生救护和防病常识的宣传普及;在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农村、牧区,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3、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发动工作,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开展非血缘关系骨髓移植供者动员、宣传、组织和供髓者资料数据的储存、检索工作;4、组织会员、志愿工作者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工作;5、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在机场、火车站、宾馆、商场、公园、货币兑换处等公共场所可设置红十字募捐箱并进行管理;6、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开展与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交流;7、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8、宣传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并协助各级人民政府纠正滥用红十字标志现象;9、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和经济实体;10、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二)战时依据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履行以下职责:1、组织红十字会救护队,参加战场救护;2、在武装部队中依法开展传染病的防治工作;3、对战区平民进行救助;4、协助战俘、被监禁者及难民与家人取得联系,转交钱物,并为此建立必要的通信渠道;5、参与探视和见证交换战俘。

第三十条执行人道主义救助任务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受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保护,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十一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佩戴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物质、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第三十二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为执行救助任务的需要,红十字会救援人员可以优先使用公共通信工具。

第三十三条红十字会兴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红十字会接受的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救灾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

有关部门优先安排运输和办理有关放行手续。

第三十五条红十字会开展的宣传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国际红十字运动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社会募捐以及红十字会履行职责的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积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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