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在哪里拿
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在哪里拿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在哪里拿1. 引言在购买二手房时,房屋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确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
合同的签订有助于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交易行为。
那么,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在哪里拿呢?本文将介绍几个常见的方式。
2. 房屋中介机构购买二手房的常见途径之一是通过房屋中介机构进行交易。
这些中介机构通常会在交易过程中提供房屋买卖合同。
在与中介机构签署合作意向书或委托协议后,买家可以要求中介机构提供相应的合同文本。
房屋中介机构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通常已经经过专业人员的审查和修改,完备且具有法律效力。
买家在选择房屋中介机构时,应选择有良好口碑和信誉的机构,确保购房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专业律师事务所另一种获取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是咨询并聘请专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能够提供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并为买卖双方进行法律咨询和协商。
购房合同由律师事务所定制,可以更好地保护买卖双方的权益,减少法律风险。
在选择律师事务所时,买家应该考虑律师事务所的专业资质、口碑和经验。
与律师事务所签署代理协议后,律师将根据买卖双方的意愿和需要,制定适合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
4. 公证处公证处也是获取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的渠道之一。
公证处可以对合同进行公证,提供担保和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通过选择公证机关对房屋买卖合同进行公证,可以增加合同的证据力和可执行性,并有效避免交易纠纷。
公证处提供的合同文件通常是公证员根据买卖双方提供的信息制作的,具备法律效力。
买家只需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公证处将制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
5. 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有些省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提供标准的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模板。
这些模板合同已经经过法律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具有不容忽视的法律意义。
购买二手房时,买家可以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咨询并获得合同模板。
然后,根据具体交易情况,买卖双方可以根据模板进行修改和补充。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5篇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5篇1 . 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登记,因恶意串通无效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案情简介:xx年,邹某与孔某签订商品房认购权转让协议,约定后者支付86万余元受让前者认购的商品房。
xx年,孔某诉请继续履行,一审判决支持。
邹某上诉期间,将诉争房屋作价125万元转让给陈某并办理登记。
孔某遂提起撤销权诉讼。
法院认为:①一审判决确认邹某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因该判决未生效,孔某与邹某之间尚未形成到期的、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74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②对合同效力认定,属法院应主动审查范围,无需当事人明确提出要求确认合同效力的主张,且孔某亦提出过邹某与陈某转让诉争房屋行为无效的意思表示,故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法院对邹某与陈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进行认定。
③结合邹某与陈某交易时间、涉案房屋所处区位,成交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购房款支付情况看,除转账50万元外,对于剩余75万元付款方式,陈某陈述为现金,但并不能提供该现金系通过取款或其他人借款的凭据,故对陈某主张其支付合理对价的主张不予确认。
另外,邹某称xx年即交钥匙给陈某,陈某在签购房协议前不对该房状况进行了解,交易后亦未按双方合同关于在全部房款付清当日交房的约定,要求邹某交房,这些情况与一般正常房屋买卖市场交易行为惯例不符。
陈某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一个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其与邹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故判决确认无效。
实务要点: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恶意串通。
案例索引:云南昆明中院(xx)昆民一终字第35号“孔某与邹某等房屋买卖合同 __”,见《孔祥文、刘彦诉邹叔芳等房屋买卖合同 __——房屋买卖合同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郑会利),载《 __案例选》(xx04/86:135)。
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0岁,汉族,某市某区人。
被告:王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人。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纠纷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18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李某购买王某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20万元,并约定剩余房款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支付。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李某发现王某并非该房产的合法所有人,该房产的所有权属于王某的前妻张某。
李某遂要求王某退还已支付的房款,但王某拒绝退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李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王某是否应当退还李某已支付的房款?三、案件事实2018年2月,李某通过中介公司得知王某有一套房产出售,经实地考察后,李某决定购买。
2018年3月1日,李某与王某在中介公司的见证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 王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出售给李某,房产面积为100平方米,总价款为200万元;2. 李某支付首付款20万元,剩余房款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支付;3. 王某保证该房产的产权清晰,如因产权问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王某承担全部责任。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20万元。
2018年4月,李某准备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王某并非该房产的合法所有人,该房产的所有权属于王某的前妻张某。
李某遂要求王某退还已支付的房款,但王某拒绝退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四、法律分析1. 李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王某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产的真正所有人,属于欺诈行为。
因此,李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中介买房流程及注意事项
买房是一项复杂的事情,当今,准备买房的人已经充分了解了房地产中介的重要性,为了保证买房的安全和快捷,利用房地产中介服务仍受到很多人的欢迎。
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下房地产中介买房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第一步:在选定一家房地产中介后,与中介签订买房协议,该协议明确买家、卖家、房地产中介服务商三方权利义务。
第二步:买家向房地产中介支付代理费,并在签订买房协议前,经房地产中介检查了房屋土地纪录,确定买卖双方交易合法性。
第三步:中介为双方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看一下这份合同是不是能够满足双方的合法权利,以及支付的定金是否可以返还。
第四步:买家在支付定金后,房屋会正式正式成交,确认买卖双方签订卖房协议,完成房屋转让手续,房屋转让完成后由买家办理住房完税、贷款手续等;
第五步:成交完成后,买家归还买卖协议剩余费用,检查过房后,安排用户入住,中介代理费也将在合同完税之前,转入给中介。
除了上面的流程,还有一些重要的注意事项:
1.选择正规的房地产中介,寻找一家具有良好口碑的中介,既能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又能更有效地保护买家的权益;
2.查看房源信息是否真实,核实房屋信息,拍照把收费全部照录,确保
买到真实的房屋;
3.记录现场所有实物状况,务必要求买家走访现场,查看房屋的具体披露条件和状况;
4.在买房之前,要了解所购买房屋是否存在过房产纠纷等不良行为,以免对自身造成损失。
如果大家在使用房地产中介买房时,都认真遵守上述的规定,遵守房地产中介的具体流程,务必仔细检查签订合同,仔细查看房屋的披露情况,不要盲目购买,可以安心买房,避免受骗,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买卖房屋合同协议,没有中间人,有效吗
买卖房屋合同协议,没有中间人,有效吗买卖房屋合同协议引言买卖房屋是一项重要的交易活动,它涉及到买房人和卖房人之间的权益和利益,需要有一份明确的合同来确保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得到保护和执行。
然而,一些人可能会考虑没有中间人的买卖房屋合同协议是否有效。
本文将探讨这个问题,并提供一些相关的信息和建议。
买卖房屋合同协议的重要性买卖房屋合同协议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它规定了房屋的买卖细节和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它可以确保买卖双方的利益得到保护,避免商业纠纷的发生。
合同协议中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房屋描述和定价:合同应包括房屋的详细描述,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房间数目等信息,以及买卖双方商定的房屋价格。
2. 付款方式:合同应明确规定买方向卖方支付房款的方式和时间,以及其他相关支付事项,如首付款、贷款安排等。
3. 交付和过户:合同应规定买方何时取得房屋的物权和使用权,以及过户的具体手续和时间安排。
4. 隐蔽性缺陷和质量问题:合同应说明卖方对房屋的隐蔽性缺陷承担的责任和买方的维权要求。
5. 违约和解决纠纷的方式:合同应规定双方违约的后果和解决纠纷的方式,如诉讼、调解等。
这些规定将为买卖双方提供一种双方认可的法律框架,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买卖房屋合同协议中间人的作用在某些情况下,买卖房屋的交易可能涉及到中间人,如房地产中介、律师或公证人。
他们的作用是帮助买卖双方协商和达成合同,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中间人通常会提供专业的法律和技术支持,以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然而,并非所有的房屋买卖交易都需要中间人的参与。
在一些简单的房屋交易中,买卖双方可以通过自行起草和签署合同来达成协议。
合同的关键是相互理解和平等产生效力的意愿,而不是中间人的存在。
买卖双方可以直接协商并达成一致,以达到双方的利益。
在没有中间人的情况下,买卖双方需要特别注意一些事项,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下面是一些建议:1. 自行起草合同:买卖双方可以使用标准的房屋买卖合同模板或寻求专业的法律建议,自行起草合同。
链家独家代理协议无效
链家独家代理协议无效链家独家代理协议无效甲方:(委托人的基本信息)乙方:链家(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鉴于,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房产的独家代理人,为其开展房产售卖业务;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拟定本协议如下:第一条各方身份甲方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享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乙方是房地产中介公司,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可从事其业务活动。
第二条权利与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提供真实、有效的房产权证等相关资料;(2)与乙方签订独家代理协议,并按期支付佣金;(3)不得与乙方以外的任何其他中介公司签订任何形式的代理合同;(4)配合乙方开展房产售卖业务,提供合法合规的支持。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担任甲方房产的独家代理人,为其开展房产售卖业务;(2)根据协议约定收取佣金,确保房产交易顺利完成;(3)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各类资料和证件;(4)面对第三方时,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履行方式甲方和乙方签订书面独家代理协议,并明示出委托售卖的房产地址、价格、佣金等要素。
乙方在收到委托后,应按照协议规定开展相关的销售工作。
第四条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执行,直至房产售卖交易完成。
第五条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1)未按约定提供真实、有效的房产证明文件等文件,导致乙方无法履行代理职责,甲方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2)与乙方签订代理协议后,又与其他代理公司签订任何形式的代理协议,甲方应为此承担违约责任;(3)甲方自行私下买卖房产,不使用乙方提供的销售服务,甲方应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违约:(1)不按照代理协议规定开展销售工作,导致买卖交易未能成功完成,乙方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在代理过程中,泄露买卖双方的隐私信息,乙方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协议符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各项条款符合法律要求,并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第七条其他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并书面签订补充协议。
通过中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如双方解除合同,中介费是否退还
通过中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如双⽅解除合同,中介
费是否退还
在现实⽣活中很多房屋是通过中介公司销售的,通过房屋中介销售房屋的,就需要与中介签订服务合同,房屋出售后要⽀付⼀定服务费,那么通过中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如双⽅解除合同,中介费是否退还?下⾯由店铺律师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通过中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如双⽅解除合同,中介费要不要退还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中介撮合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卖双⽅解除合同的,期间服务费⽤不退还。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六⼗⼀条【中介合同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向委托⼈报告订⽴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条【中介⼈报告义务】中介⼈应当就有关订⽴合同的事项向委托⼈如实报告。
中介⼈故意隐瞒与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利益的,不得请求⽀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三条【中介⼈报酬请求权】中介⼈促成合同成⽴的,委托⼈应当按照约定⽀付报酬。
对中介⼈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中介⼈提供订⽴合同的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的,由该合同的当事⼈平均负担中介⼈的报酬。
中介⼈促成合同成⽴的,中介活动的费⽤,由中介⼈负担。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通过中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如双⽅解除合同,中介费要不要退还”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中介撮合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卖双⽅解除合同的,期间服务费⽤不退还。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房屋中介合同无效
房屋中介合同无效在现代社会中,房屋中介合同是房屋租赁或买卖交易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房屋中介公司作为连接房东和租户或买卖双方的桥梁,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并非所有的房屋中介合同都是有效的,有时候在合同签订后会发现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某些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本文将探讨房屋中介合同无效的原因和相关法律规定。
一、合同主体资格不符根据我国的《合同法》,合同主体资格是合同成立的基础。
若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则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比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等,均属于主体资格不符的情况。
在签订房屋中介合同时,一定要确保各方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合同将无效。
二、合同目的违法或不合法房屋中介合同的目的通常是租赁或买卖房屋,且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果合同的目的是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那么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比如,中介公司对房屋租金过高、未提供履行合同需要的房屋等行为都属于违法或不合法的情况,这样的合同将失去法律效力。
三、合同内容不明确或不完整双方在签订房屋中介合同时,应当将合同的内容写明清楚,包括租金、付款方式、居住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
如果合同内容模糊不清、存在漏洞或者不完整,将给未来的履行带来困难,甚至会导致合同无效。
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认真核实合同内容,确保内容准确完整。
四、合同签订方式不规范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签订方式有严格的要求。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签字盖章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证、备案等手续。
如果合同签订的方式不规范,例如口头约定未书面确认、未进行公证等情况,都会导致合同无效。
因此,在签订房屋中介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签订方式的规范性。
综上所述,房屋中介合同无效的情况主要包括合同主体资格不符、合同目的违法或不合法、合同内容不明确或不完整、合同签订方式不规范等。
为避免发生这些问题,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当仔细核实各项内容,确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中介的责任和义务
房屋买卖合同中介的责任和义务房屋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在房地产交易中达成的法律约束力,其中夹杂着买卖双方的利益和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中介的责任和义务则是指房屋买卖交易中介机构在履行中介服务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详细论述房屋买卖合同中介的责任和义务。
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房屋买卖中介机构在履行中介服务时,应当向买卖双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屋交易信息。
这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产权状况、建筑结构状况、用地性质、相关政策规定等。
中介机构有责任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免导致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出现误解或损失。
二、履行代理义务房屋买卖中介机构在履行中介服务时,扮演着买卖双方的代理人角色。
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买卖双方的意愿,积极配合完成房屋买卖交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和程序。
比如代表卖方与买方进行协商、签订买卖合同,代理办理相关的产权过户手续等。
三、履行谨慎审查义务房屋买卖中介机构在履行中介服务时,应对房屋的权属、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风险进行谨慎审查。
中介机构有责任核实房屋的产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房屋竣工验收证明等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若发现有任何问题或疑虑,中介机构应及时告知买卖双方,引导双方进行合理决策。
四、履行保密义务房屋买卖中介机构在履行中介服务时,应对买卖双方的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进行保密。
中介机构不得泄露、擅自使用双方的个人信息及交易信息,以确保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履行合同履行监督义务房屋买卖中介机构在履行中介服务过程中,应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监督。
中介机构应督促买卖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配合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和问题。
中介机构应积极履行监督责任,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以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六、承担违约责任房屋买卖中介机构在履行中介服务过程中,如因故意或严重过失导致买卖双方的利益受到损害,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若中介机构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导致买卖双方无法完成房屋交易,中介机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小产权房”买卖中,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附判决书)聚法案例
“⼩产权房”买卖中,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附判决书)聚法案例参考|《最⾼⼈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本⽂仅供学习参考,侵权则删)最⾼院司法政策精神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因抵押担保、转让⽽产⽣的纠纷。
在⾮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效。
合同⽆效后,买受⼈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
————最⾼⼈民法院《关于印发<第⼋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2016年11⽉21⽇,法【2016】399号)第19条。
案件梳理(图⽚来⾃⽹络,侵权则删)案例⼀坐落于⼤同市平城区御北园东园3号楼2单元7号房屋,由⼤同市南郊区新旺乡五爱村村民委员会发放了房证,房证标明产别为私产。
2018年5⽉28⽇,经⼤同市城区房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居间介绍,李某梅与李某琦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梅向李某琦购买上述房屋,房屋交易总价款为385000元,如李某琦不卖此房则违约,退还双倍购房定⾦及中介费,如李某梅不买此房则违约,购房定⾦不退,中介费不退,此房为⼤同市南郊区新旺五爱村集资⼩产权房,李某梅同意购买此房,此房留下家具及其固定设施。
同⽇,李某梅⽀付购房定⾦6500元,向⼤同市城区房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付中介费3500元。
⼀审法院认为,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当事⼈真实意思表⽰,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李某梅主张合同⽆效,⽆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持,其基于合同⽆效要求退还购房定⾦及中介费的主张,不予⽀持。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四条、第五⼗⼆条,《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四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梅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李某梅负担75元,该院退还75元。
房屋买卖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李四将其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张三,房屋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张三在签订合同后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房款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次性付清。
双方还约定,如因房屋产权问题导致无法过户,李四应退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
2018年4月,张三支付了2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李四未能提供房屋产权证,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要求其退还定金及利息,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还。
无奈之下,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四退还定金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应当退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2.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通知被告李四应诉。
2. 法院审理过程中,张三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李四则辩称,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故无法过户,请求法院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3. 法院经审理查明,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的原因是李四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已将该房屋抵押给他人,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法院认为,李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已抵押的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欺诈。
四、法院判决1. 判决被告李四退还原告张三已支付的定金20万元。
2. 判决被告李四支付原告张三利息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4月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李四退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李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已抵押的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欺诈。
2.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隐瞒欺诈的法规
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隐瞒欺诈的法规在房地产交易中,房屋中介和卖方之间的串通欺诈问题时有发生。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购房者的利益,也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原则。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购房者的权益,法律法规对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隐瞒欺诈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我国刑法对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隐瞒欺诈行为进行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隐瞒真实房屋信息,对购房者进行欺诈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采用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罪一经认定,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的惩处。
另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隐瞒欺诈行为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房屋中介和卖方有义务向购房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明确告知房屋的质量、瑕疵及其他影响使用的事项。
一旦房屋中介和卖方故意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对购房者的权益造成损害,购房者有权要求赔偿。
购房者可以依法要求房屋中介和卖方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购房者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
此外,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房屋中介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向购房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屋信息。
中介应当及时告知购房者有关房屋的重要事项,如瑕疵、异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
如发现任何串通行为,购房者可以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要求依法处理涉及的违规行为。
对于购房者而言,如何避免落入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隐瞒欺诈的陷阱?首先,购房者应当增加对购房信息的了解,多关注房屋市场行情,不轻易被房屋中介和卖方的夸大宣传所吸引。
其次,购房者在购买房屋前,应当详细了解房屋的实际状况,包括房屋的质量、产权状况、产权人是否一致等。
最重要的是,购房者应当选择正规、有信誉的房屋中介机构,并与其签署合同,确保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总之,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的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隐瞒欺诈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
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篇一: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案件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案件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一、基本案情陈飞与李振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子陈晖,陈飞于1992年2月19日去世。
陈飞为建机公司职工,1201号房屋原为陈飞承租(无书面合同),该房屋为建机公司的自管公房。
1992年2月27日,李珍向建机公司申请(申请书放于陈晖处)将涉案房屋承租人由陈飞变更为陈晖,落款处有“李珍”签字的字样,盖章处印有“李珍”字。
李珍对此不予认可,称其对申请书不知情,并且自己不会写字,该申请书上的签字并非其本人书写,其也没有人名章。
即使申请书是真的,该申请书应当放于房管科,不应陈晖所有。
建机公司解释是由于工作失误,使陈晖持有了该申请书。
经过法院释明,李珍曾提出笔迹鉴定,但是其后主动撤销了该鉴定申请。
1991年11月29日,建机公司(甲方)与陈晖(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晖购买涉案房屋,房价款15000元,乙方一次性支付付清价款,甲方给乙方优惠20%,即12000元。
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于1997年10月25日填发,所有人为陈晖。
陈晖主张合同的实际签订日期为1992年2月27日,根据1991年的房改政策将合同改写成1991年11月29日,建机公司对此表示认可。
李珍不认可,主张当时陈飞在世时陈晖就与建机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涉案房屋的购房款、购房维修费及供暖费缴费人均为陈晖。
建机公司提交的涉案房屋产权档案材料中的购房通知单缴费人均未陈晖,时间为1992年2月。
李珍对此不予认可,主张购房票据不能证明陈晖交纳的是涉案房屋的购房款,供暖费是其缴纳,建机公司的记载无法证明房屋是在陈飞去世后购买。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并完成过户,买房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房人将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并完成过户,买房人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法院将不予支持阅读提示卖房人就同一标的房屋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先后将该房屋卖与不同买受人,两份买卖合同均合法有效。
此时,若出卖人将房屋过户至其中一个买受人名下,则另一方买受人的买卖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即使其与出卖人签订合同在先也不能要求卖房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案情简介2009年11月5日,陈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某以160万元的价格购买刘某名下的702号房屋,购房定金5万元于合同签订当时同时给付。
合同签订后,截至2009年11月6日,陈某共向刘某支付购房款110万元。
2010年1月11日,刘某和贾某经北京A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居间服务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某将702号房屋卖给贾某,房屋成交总价为184万元。
合同签订后,贾某于2010年1月11日向刘某支付购房款159.8万元,并于当日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其与刘某签订的购房合同,并请求法院确认刘某、贾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刘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释明,陈某仍然坚持要求履行合同。
法院最终判决刘某支付陈某违约金16万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实质为一房二卖,在涉案房屋已经过户至贾某名下且由贾某占有使用,陈某与刘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已无法履行,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败诉原因本案中陈某与刘某、贾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两份合同均合法有效。
在此前提下,刘某按照与贾某的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至贾某名下属于履行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
自完成过户手续之时刘某已经丧失了对702号房屋的所有权,其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客观事实上都属于不能继续履行的合同。
最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最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意见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商品房认购书效力之间的关系问:作为出卖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是否有效?答:鉴于商品房预售的特殊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商品房预售实行行政许可的监管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3条均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这就表明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也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由上可见,无论是立法、行政法规,还是司法解释,预售许可证明均是针对商品房预售行为所做出的强制性规定。
而《商品房认购书》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形式,从其订立的目的、约定的内容来看,通常是为将来双方当事人订立确定性的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其目的就是通过订立合同来约束双方当事人承担在将来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与作为本约合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对应,《商品房认购书》即为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只是双方当事人承诺在约定的期限内订立确定性合同即本约的预备性协议,不得因此认定本约已正式订立。
预约合同一方当事人仅可以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能请求履行本约的内容。
预约合同一般表现为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允诺书、备忘录、谈判纪要、定金收据等多种形式。
既然作为预约合同的《商品房认购书》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为将来订立作为本约合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做的承诺,而非正式的商品房预售行为,作为法定的商品房预售行为强制性前提条件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就不应对出卖人订立预约合同的行为干预禁止。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等预约合同均为有效。
房屋真实的成交价与过户登记价不一致有效吗
房屋真实的成交价与过户登记价不一致有效吗?案情:朱先生来电咨询:经一家中介公司介绍,我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我购买李某所有的位于本市东外环路的房屋一套,该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总价款为185万元,合同约定所有过户税费由我承担。
中介公司出于好意,为了帮我节省税款,建议我和李某过户时,在房管部门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房屋价款一条中写130万元,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请问:这样的做法是否会导致《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刘怀勇解答: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的价款与《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的房屋价款不一致,就产生了“阴阳合同”问题。
“阴合同”由于不存在规避法律的问题,并且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在效力上没有瑕疵,司法实践中认为“阴合同”是有效的。
有争议的是“阳合同”的效力问题。
实践中有的法院认为,“阳合同”是由于双方当事人为了达到减少支付不动产交易税费的非法目的而签订的,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我认为,双方在签订“阴合同”之外,再签订“阳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在房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转移房屋所有权,规避税费并非双方最终目的。
合同中除了房屋价款的约定存在阴阳行为外,其他行为没有瑕疵,房屋价款的约定是无效的。
在纠正了阴阳条款后,合同的履行依然是妥当的,是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另外,如果认定合同整体无效并最终导致买受人将房屋返还给出卖人,则在事实上纵容了具有不法企图的出卖人,不但国家税款依然无法追缴,并且可能会引发房屋登记秩序的混乱和交易资源的巨大浪费。
鉴于此,我认为应认定价格条款无效,而不必认定合同整体无效。
(生活日报)。
房屋买卖合同去哪里买
房屋买卖合同去哪里买房屋买卖合同去哪里买1. 引言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核心文件之一,它记录了买卖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人不知道在哪里购买房屋买卖合同。
本文将为您介绍几种常见的方式,帮助您找到适合的渠道。
2. 房屋中介机构房屋中介机构是一种常见的购买房屋买卖合同的渠道。
中介机构通常会为买卖双方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模板,并协助双方填写合同内容。
买卖双方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可靠的中介机构,以确保所购买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也是购买房屋买卖合同的常见途径。
律师事务所通常有专业的房地产律师团队,能够为买卖双方提供合法、可靠的房屋买卖合同。
与中介机构相比,律师事务所更注重法律合规性,能够更好地保护买卖双方的权益。
4. 网上平台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网上平台提供房屋买卖合同的购买服务。
这些平台通常提供多种合同模板,买卖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的合同模板,并在线填写、生成房屋买卖合同。
但是,在选择网上平台时,需要注意选择正规、可信的平台,以确保所购买的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 法律书店有些专业的法律书店也提供房屋买卖合同的购买服务。
这些书店通常有多种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房屋买卖合同。
买卖双方可以前往法律书店购买合同模板,并通过书店提供的指导书籍填写合同内容。
但是,这种方式可能需要买卖双方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否则可能会填写错误或遗漏重要条款。
6. 总结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地产交易中非常重要的文件,对双方的权益保护十分关键。
在购买房屋买卖合同时,可以选择房屋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网上平台或法律书店等渠道。
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建议选择正规、可信的渠道,以确保所购买的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填写合同时,也可以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以避免填写错误或遗漏重要的条款。
房屋买卖合同在哪里拿
房屋买卖合同在哪里拿房屋买卖合同在哪里拿?房屋买卖合同是买卖房屋过程中的重要文件,它是买卖双方的权益保障和交易规范的基础。
一份合法、完整的合同能够有效地保护双方的权益,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那么,我们应该在哪里拿到房屋买卖合同呢?首先,买方和卖方可以委托房屋中介机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
一般情况下,房屋中介机构会负责为买卖双方提供专业的服务,包括撰写合同文件。
买卖双方可以与中介机构协商,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并制定出完整的合同内容。
中介机构会根据双方的要求和需求来撰写合同,并帮助双方解决可能出现的疑问和问题。
其次,买卖双方也可以自行起草合同文件。
如果双方不愿意委托中介机构,或者认为自己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和能力起草合同,那么双方可以自行起草合同文件。
在起草合同时,买卖双方应该了解房产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循法规进行操作。
同时,双方可以参考其他相关的房屋买卖合同范本,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需要注意的是,自行起草合同需谨慎,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合规,并审慎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另外,买卖双方也可以请律师起草合同。
如果双方对房屋买卖交易的法律知识了解有限,或者认为自行起草合同可能存在风险,那么请律师起草合同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能够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起草出合适的合同文件。
买卖双方可以向律师咨询并委托其拟定合同,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最后,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一定要详细阅读合同内容,并确保理解其含义和约定。
如果对合同内容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专业人士或律师,避免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纠纷和风险。
综上所述,房屋买卖合同的拿取方式有多种选择,可以委托房屋中介机构提供,也可以自行起草或请律师起草。
不论是哪种方式,买卖双方都应该保持谨慎态度,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只有保障了双方的权益,房屋买卖交易才能顺利进行。
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中介未签字
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中介未签字背景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中介公司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为卖家和买家提供服务,协调双方的交易,减少双方的风险。
此外,中介公司还会与卖家和买家签署中介合同,规定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有的时候卖家和买家发现,中介公司在中介合同中并没有签字。
那么这种情况下,买家和卖家应该怎么做呢?中介公司未签字的原因中介公司因何不签字呢?原因可能会有很多,比如:1.省去手续.2.不想承担责任.3.中介公司知道自己提供的服务并没有达到双方的要求,不想签字.无论是出于什么原因,买家和卖家都应该注意这个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
中介合同中介未签字的影响中介公司未签字会对双方造成一定的影响。
首先,未签字中介合同意味着中介公司没有对协议内容进行确认。
这可能意味着中介公司不认可一些协议或者有所保留,这将增加卖家和买家风险。
其次,如果中介公司没有签约,那么中介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出现问题,买家和卖家将难以维权。
应该怎么做?如果发现中介公司没有在中介合同中签字,买家和卖家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 让中介公司签字买家和卖家可以要求中介公司签字。
对于合法协议,中介公司有权力在协议上进行签名。
如果中介公司拒绝签署协议,请向中介公司的上级或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2. 找到新的中介公司如果中介公司未签字且不愿意签署,买家和卖家应该寻找新的中介公司。
在选择新的中介公司时,应该格外注意中介公司的信誉。
3. 自己撰写协议在没有中介公司支持的情况下,买家和卖家可以自己起草协议。
这可能需要更多的工作,但也能保证卖家和买家的权益。
结论中介公司未在中介合同中签字的情况不能被忽视。
买家和卖家应该把它视为自己权利和责任的提示,采取相应措施来降低风险和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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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篇一:中介又是买房人合同是否有效中介又是买房人合同是否有效字体:正常放大案情徐小姐在本市某区投资购买的一套住房打算出售,程先生是徐小姐熟识的房产中介,所以徐小姐就委托程先生出售这套房屋,双方也签订了委托合同,而且对这份合同进行了公证,其中的委托事项包括物色购房者,确定出售价格,代理与购房者签订买卖合同,收取售房款,代理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等。
不久后,程先生就代理徐小姐与高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由徐小姐将该套房屋出售给高先生,房价款为80万元。
之后,徐小姐配合高先生办理了过户手续。
高先生以该房屋作抵押向银行贷得款项60万元支付给徐小姐作为房款。
但尚有余款20万元,高先生至今未支付。
徐小姐催促高先生支付该笔尾款。
高先生却称:自己曾与中介程先生签订过协议书,约定徐小姐出售的这套房屋由程先生介绍购买,因为程先生是这套房屋的中介受托人,不宜购买该房,加之程先生已有银行贷款,所以该房屋过户给高先生,但实际贷款人为程先生,银行的按揭贷款也由程先生归还,高先生名下的该房实际产权所有人应为程先生;这样程先生即是高先生与徐小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实际买受人,又在该房屋买卖合同中代理徐小姐,所以程先生的代理行为无效,高先生与徐小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应无效;鉴于目前状况,三方均有责任,高先生愿意将房屋恢复到徐小姐名下,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徐小姐、高先生和程先生共同负担。
程先生认为,自己是将钱款借给徐小姐做生意的,徐小姐无钱归还即将上述房屋出售后的房款用于归还借款;徐小姐曾向自己出具过一张收据,写明:“程先生帮办这套房屋买卖手续全部结清(包括银行贷款)”,这表明房款已结清,房屋买卖合同上约定的80万元是国家的评估价格,双方实际约定的售价是60万元。
无奈之下,徐小姐起诉至法院。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徐小姐与高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余款20万元是否支付。
对于焦点一,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徐小姐与高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存在,应为合法有效。
而且程先生与高先生的行为并无串通损害徐小姐的利益,所以徐小姐与高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合法有效,不存在无效的情形。
对于焦点二,徐小姐仅是收到房款60万元,其曾出具的收据仅表示房屋买卖手续全部结清,而非购房款结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原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结合本案,程先生认为其与徐小姐口头约定实际成交价为60万元,但程先生并没有证据证明,而且徐小姐对其称的口头约定的价格也是不认可的,所以程先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应依据现有房屋买卖合同上约定的80万元的价格予以确定房款,这样高先生理应向徐小姐支付尾款20万元。
判决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高先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小姐房款20万元。
(作者系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来源:解放日报孙洪林- 关闭-篇二:二手房买卖中介服务合同要注意细节二手房买卖:中介服务合同要注意细节龙岩资深房产财产律师表示,在二手房买卖中,买卖纠纷可谓层出不穷。
然而,要如何避免纠纷呢?小编在此提醒广大的购房者,对中介服务合同要注意细节。
下面,法律直通车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有关二手房交易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二手房买卖纠纷处理的民生提醒。
法院方面表示,近日受理的新类型和疑难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希望市民能多加注意买卖合同和中介服务合同的细节,以免惹官司。
案例一:贷款不达标卖家反悔孙某将位于南城区世纪城国际公馆的商品房通过中介公司出售给杨某。
2009年9月8日,杨某与孙某、中介公司三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及居间合同》,约定杨某购买孙某的上述房屋,转让价183万元。
随后,杨某向孙某支付了定金5万元。
但担保公司称银行的贷款条件可能不符合杨某的要求,因此杨某、孙某以及担保公司只好到另一家银行签署了银行贷款协议,但却没有再签订新的担保服务合同。
最后,杨某由于孙某不愿意将涉案房屋卖给自己,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定金5万元。
法官表示,很多普通市民认为,只要通过中介交易,中介公司就会对整个二手房交易流程全部“搞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中介只会协助买卖双方进行二手房交易,但当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中介公司的义务也就完成了。
案例二:卖家收了房款就失踪王某与沈某签订合同约定:沈某将其所有的南城区银湖新村现代经典花园的商品房出售给王某;王某同意承接沈某向银行还贷的义务,除此以外还应支付沈某100000元。
签订《转让合同书》后,王某按时付钱,但沈某却没有依约向王某交付房屋。
因此王某诉至法院。
王某在诉讼过程中告知法院,上述房屋因沈某的其他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
最糟糕的是,被告沈某不知所终,甚至未到庭应诉,因此尽管王某胜诉,截至目前也未获得赔款。
法官提醒,买房前,买房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提供一份在房管局查询的房屋登记查询信息,如果待购房属于卖家的夫妻共同财产,就应当由夫妻双方一起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
倘若该二手房属于小产权房,那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法官提醒:针对二手房买卖纠纷多发的情形,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的柯法官特别提醒市民:一、仔细询问中介费用具体包括的服务内容。
二、签订二手房买卖及居间合同时,与中介公司协商清楚中介费金额以及承担问题。
买卖双方可以在签合同时明确,在二手房交易无法进行的情况下,中介费的具体金额以及如何承担。
三、对于带租约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租约如何处理,以及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具体形式、时间。
专业人士表示,买卖双方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下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经三方签章确认后生效为定金协议,适用于定金罚则。
如果卖方违约卖方没收其定金,卖方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除了以违反居间协议的约定为凭外,还需要违约方签署书面的确认书。
如果你在房屋交易时遇到难题或对当下楼市现象有何不解,想了解更多是否可以出售二手房公证给中介的法律问题,你可以找相关律师,进行咨询相关妻子单独买房算共同财产吗,或者您也可以上法律直通车,这里有专业律师提供免费咨询。
篇三: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甲方):买受人(乙方):居间人(丙方):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甲方):身份证号码:买受人(乙方):身份证号码:居间人(丙方):联系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所涉房产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确保该房产可进行市场交易,手续齐全;确保该房产没有设定抵押、保全,也未被查封;甲方对该房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房产无任何权利瑕疵、不受他人合法追索;甲方出售该房产已取得共有权人同意;甲方向乙方介绍的房产情况,真实、准确,不得故意隐瞒房屋质量问题,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条、甲方所转让的房产坐落于:省市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总房款为人民币。
第三条、甲方保证过户前交清该房产的水费、电费、供暖费、天然气费、物业费及所有与该房产相关的费用,单据交乙方确认。
第四条、甲方出售该房产,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该房产的相关权益随该房产一并转让。
第五条、甲方在本合同解除之日前将该房产另行出售给第三方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双倍返还订金。
第六条、该房产的附属设施物品明细详见《房屋买卖订金合同》中的附件《附属设施清单》。
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种付款方式:A:一次性付款:乙方于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当日支付房款人民币,剩余房款将于过户当日一次性支付;B:按揭贷款:乙方于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当日支付房款人民币,除银行贷款之外的剩余房款将于过户之日支付甲方,银行贷款将自动打到甲方的指定银行账户中;C:分期付款:。
第八条、甲乙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种过户时间:A:甲乙双方于签署《房屋买卖合同》起日内办理过户手续;B:。
第九条、乙方逾期支付房款的(因银行贷款原因导致乙方逾期付款的除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下列任意一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1、要求乙方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支付该房产总价款百分之的违约金,且订金不予返还。
第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第种税费承担方式:A:甲方承担与本房产过户相关的一切费用;B:乙方承担与本房产过户相关的一切费用;C:与本房产过户相关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甲方应当于过户后且收到全部房款后日内将该房产交付于乙方并将户口迁出,交房时甲乙双方应同时在场,如果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房产交付于乙方,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甲方以该房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须按订金罚则处理: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订金;收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双倍返还订金。
第十三条、因下列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并免责。
1、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受到诸如:地震、洪水或其他双方认可的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的直接影响,导致无法按照原协议条款执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且在此以后7天内将发生事故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的事故证明寄给对方;2、因政府产业政策发生变化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第十四条、丙方在促成本合同所涉房产转让事宜期间,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为甲乙双方提供居间服务,保证该房产交易的安全:1、为尽快帮助甲方出售该房产,丙方按甲方的要求,将该房产的详细信息介绍给客户,并带客户实地看房;2、丙方免费为乙方提供房源信息,并带乙方实地看房;3、丙方为甲乙双方整理二手房贷款资料,带办过户等相关业务;4、丙方配合甲乙双方查明该房产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5、丙方配合甲乙双方查明所有与该房产相关的费用是否在过户前已交清。
第十五条、在签定本合同当日,甲方自愿以房屋成交总价的1%作为服务费一次性支付于丙方,乙方自愿以房屋成交总价的1%作为服务费一次性支付于丙方。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的承诺及协议,如有与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的补充约定如有与其他条款不相符的,以补充约定为准。
第十七条、补充约定:。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