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福庆典版条款详解解析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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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 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 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 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条款解析:
① 基本保险金额为合同载明保险金额 ② 本主险基本保险金额,可大于等于附加的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金额,且在重大疾病保险金赔付后,本
合同不终止(“主险保额大于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时是如此)。 ③ 附加险中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保险金额为原保险金额减掉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重疾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条款解析:
① 180天内,罹患轻症,给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80天后罹患轻症,给付基本保险金额20%,最多3次,累计最多给付60%。 ② 因同一疾病事或事故导致两种轻症,按一种进行赔付 ③ 若提前发生重疾,本附加合同终止,轻症不再赔付
2、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庆典版)——附加险1
合同条款核心内容
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若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等额减少。
2、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庆典版)——附加险1
2、基本保险责任 ① 重大疾病保险金(120种重疾)
本合同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保险金与附加合同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 次为限。
条款解析:
① 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 ② 若附加合同提前给付重大疾病赔付,则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额度内,重疾和身故保险金仅赔付一项 ③ 若附加合同提前给付重大疾病赔付,则本主险身故保险金为减掉给付额度后的保险金额
1、国寿福终身寿险(庆典版)——主险
合同条款核心内容
2、身故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
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
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被保险人特定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 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可选
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庆典版,A款) 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庆典版,B款)
投、被保人豁免
国寿福庆典版(成人版)
投保年龄:18周岁——50周岁 缴费方式:19、29年交 保险期间:终身
少儿国寿福庆典版
投保年龄:28天——17周岁 缴费方式:19年交 保险期间:终身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 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本附加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 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 特定疾病保险金;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条款解析:
① 180天内,罹患重疾,给付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② 180天后,罹患重疾,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2、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庆典版)——附加险1
2、基本保险责任
② 特定疾病保险金(60种)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 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成人版
(18-50岁)
国寿福终身寿险(庆典版) 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庆典版)---120+60 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庆典版)---轻症豁免少儿版(Fra bibliotek8天-17岁)
国寿少儿国寿福终身寿险(庆典版) 国寿附加少儿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庆典版)---120+60+15 国寿附加少儿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庆典版)---轻症和少儿豁免
国寿福庆典版(成人版)条款解析
1、国寿福终身寿险(庆典版)——主险
合同条款核心内容
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庆典版)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现金价值按照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3、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庆典版)——附加险2(轻症豁免条款)
1、特定疾病豁免(60种)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
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 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 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条款解析:
① 基本保险金额为合同载明保险金额 ② 本主险基本保险金额,可大于等于附加的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金额,且在重大疾病保险金赔付后,本
合同不终止(“主险保额大于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时是如此)。 ③ 附加险中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保险金额为原保险金额减掉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重疾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条款解析:
① 180天内,罹患轻症,给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80天后罹患轻症,给付基本保险金额20%,最多3次,累计最多给付60%。 ② 因同一疾病事或事故导致两种轻症,按一种进行赔付 ③ 若提前发生重疾,本附加合同终止,轻症不再赔付
2、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庆典版)——附加险1
合同条款核心内容
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若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等额减少。
2、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庆典版)——附加险1
2、基本保险责任 ① 重大疾病保险金(120种重疾)
本合同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保险金与附加合同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 次为限。
条款解析:
① 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 ② 若附加合同提前给付重大疾病赔付,则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额度内,重疾和身故保险金仅赔付一项 ③ 若附加合同提前给付重大疾病赔付,则本主险身故保险金为减掉给付额度后的保险金额
1、国寿福终身寿险(庆典版)——主险
合同条款核心内容
2、身故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
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
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被保险人特定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 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可选
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庆典版,A款) 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庆典版,B款)
投、被保人豁免
国寿福庆典版(成人版)
投保年龄:18周岁——50周岁 缴费方式:19、29年交 保险期间:终身
少儿国寿福庆典版
投保年龄:28天——17周岁 缴费方式:19年交 保险期间:终身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 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本附加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 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 特定疾病保险金;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条款解析:
① 180天内,罹患重疾,给付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② 180天后,罹患重疾,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2、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庆典版)——附加险1
2、基本保险责任
② 特定疾病保险金(60种)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 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成人版
(18-50岁)
国寿福终身寿险(庆典版) 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庆典版)---120+60 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庆典版)---轻症豁免少儿版(Fra bibliotek8天-17岁)
国寿少儿国寿福终身寿险(庆典版) 国寿附加少儿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庆典版)---120+60+15 国寿附加少儿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庆典版)---轻症和少儿豁免
国寿福庆典版(成人版)条款解析
1、国寿福终身寿险(庆典版)——主险
合同条款核心内容
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庆典版)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现金价值按照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3、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庆典版)——附加险2(轻症豁免条款)
1、特定疾病豁免(60种)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
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