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简答题、名词解释复习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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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题复习材料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题复习材料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研究中国有史以来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在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

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规定了五刑,共三千条。

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规定了“威侮五刑,怠弃三正”。

赎刑:是一种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的制度。

圜土:是监狱的形象称呼,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的土墙。

汤刑:是商朝刑法的总称。

并非商汤时所作,而是因“乱政”而作,所谓“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其内容已不可考,据《竹书纪年》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此次修订使汤刑更趋完备。

商朝的主要立法:(1)汤刑:《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是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它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

汤刑的内容亦不可考。

但可知,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

(2)《汤誓》:是商汤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

(3)《汤诰》:商汤将夏王的罪恶和商朝的政治纲领宣告给老百姓。

刑名从商:是说后世历朝历代的刑名均沿袭商朝的,这说明商朝的刑罚各类繁多,而且残酷,主要针对对象是广大的奴隶和平民。

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主要有哪些?(1)戮:就是活着刑辱示众,然后再斩杀。

(2)炮烙:就是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坠入炭中烧死。

(3)醢:也叫“菹醢”。

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4)脯: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即刑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

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它是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

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

商朝的监狱:(1)圜土(2)羑里,是一个地名,在今河南汤阴县。

“纣囚西伯(即周文王)”羑里。

(3)囹圄也是商朝监狱名称。

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1)明德慎罚。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复习题1.名词解释禹刑:夏代法律被后世典籍统称为禹刑。

汤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

狭义是指商朝的刑罚手段。

九刑:九刑是西周时期成文刑书的总称,全书分为九篇。

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拟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但不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九章律:又称?汉律九章?,是汉高祖建立汉朝之后公布的法典,由当时的相国萧何为适应新形势依照秦法编纂的,?九章律?分九篇,分别是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

前六篇大体与秦律一样,源于李悝的?法经?,后三篇新增关于户口、赋役、兴造、畜产、仓库等项的规定。

曹魏?新律?:新律指我国历史上曹魏政权的法律。

魏明帝时,鉴于汉朝律令繁杂,在太和三年〔公元229年〕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十八篇,也叫?曹魏?、?曹魏律?。

三国时期,吴、蜀虽制定过一些科条,但没有编纂出系统的法典。

曹魏的?新律?是三国时代最有影响、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是一部系统的法典。

晋律:晋律是晋武帝司马炎在泰始三年〔267年〕完成并于次年公布实施的,但在他的父亲司马昭辅佐魏政期间就开场了。

当时司马昭命贾充、杜预等人参考汉律、魏律开场编纂,到司马炎建立西晋后不久完成。

因颁行于泰始年间,故又称?泰始律?。

?泰始律?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其主要特点是“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北齐律:北齐的主要法律。

开皇律:?开皇律?是隋文帝命大臣总结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经历后修改制订的一部封建制法律。

唐律疏议:?唐律疏议?原名律疏;又名?唐律?、?永徽律疏?,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

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

宋刑统:?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宋朝的法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

大明律:?大明律?是?大明律集解附例?的简称。

它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

它草创于金戈铁马的战争时期,完成于重典治国的洪武年代。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部分)和问答题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部分)和问答题

肆无忌惮地杀人。

犯这三种罪之一的,就要被处以死刑。

2、圜土:周代监狱名称,一种用土墙围起来的圆形建筑物,用以关押劳役刑徒的监狱。

3、亲亲尊尊:亲亲尊尊是西周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其意思是要亲近应该亲近的人,尊重应该尊重的人,实际是维护等级制。

“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互相爱护团结,“尊尊”不仅要求在家庭内部执行,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君臣之间都要讲尊卑关系,讲秩序和等级。

4、质剂、傅别: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傅别,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

称责指借贷,傅别即契约。

傅别的形式与质剂有所不同,傅别是在一片简犊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椟上的字为半文。

5、六礼: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币。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

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6、七出三不去:七出是:一是无子,二是淫,三是不顺父母,四是口多言,五是盗窃,六是妒忌,七上恶疾。

但是,无子是在妻子五十岁以后才有效,即过了生育期,而此时男方一般有妾生的子女,休妻很难出现,况且还有三不去的限制条件。

口多言指拨弄是非,离间亲属。

妒忌实际是指自己不生育又不许丈夫纳妾的那种妒忌。

恶疾是指耳聋、眼瞎、腿残疾等疾病。

三不去是对七出的限制,一是有所取无所归,二是与更三年丧,三是前贫贱后富贵。

第一是指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时已去世,原来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于是无家可归。

二是和丈夫一起为父亲或母亲守孝三年的不能被休。

三是结婚时贫穷,后来富贵的。

7、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部分)和问答题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部分)和问答题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部分)和问答题1、昏墨贼杀:昏是指“恶而掠美”,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

墨是指“贪以败官”,贪得无厌,败坏官纪。

贼是指“杀人无忌”,即肆无忌惮地杀人。

犯这三种罪之一的,就要被处以死刑。

2、圜土:周代监狱名称,一种用土墙围起来的圆形建筑物,用以关押劳役刑徒的监狱。

3、亲亲尊尊:亲亲尊尊是西周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其意思是要亲近应该亲近的人,尊重应该尊重的人,实际是维护等级制。

“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互相爱护团结,“尊尊”不仅要求在家庭内部执行,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君臣之间都要讲尊卑关系,讲秩序和等级。

4、质剂、傅别: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傅别,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

称责指借贷,傅别即契约。

傅别的形式与质剂有所不同,傅别是在一片简犊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椟上的字为半文。

5、六礼: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币。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

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6、七出三不去:七出是:一是无子,二是淫,三是不顺父母,四是口多言,五是盗窃,六是妒忌,七上恶疾。

但是,无子是在妻子五十岁以后才有效,即过了生育期,而此时男方一般有妾生的子女,休妻很难出现,况且还有三不去的限制条件。

口多言指拨弄是非,离间亲属。

妒忌实际是指自己不生育又不许丈夫纳妾的那种妒忌。

恶疾是指耳聋、眼瞎、腿残疾等疾病。

三不去是对七出的限制,一是有所取无所归,二是与更三年丧,三是前贫贱后富贵。

第一是指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时已去世,原来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于是无家可归。

法制史简答题、名词解释

法制史简答题、名词解释

一、春秋的成文法、争论和人物(一)主要成文法:郑国子产铸刑书;郑国邓析作《竹刑》;晋国赵鞅等人铸刑鼎。

(二)争论。

1.争论原因:破坏了原来的礼法等级秩序;民众知道法律后将会根据法律追逐自己的利益从而不利于统治。

2.进步性:公布成文法顺应社会进步的历史潮流,各诸侯国纷纷公布成文法的现实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3.意义: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而且也为法律自身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条件。

(2分)(三)争论相关人物:郑国铸刑书于鼎,郑子产与叔向关于公布成文法的争论;(2)晋国赵鞅铸刑鼎,此活动受到孔子批评。

二、简述《法经》各篇篇名及其主要内容(一)法经是(二)(1)盗法:有关侵犯财产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2)贼法:有关侵犯他人人身及国家政权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3)囚法:有关违反监狱管理以及诉讼程序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4)捕法:有关违法追捕法律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5)杂法:以上各篇没有规定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6)具法:有关刑法适用原则的规定。

(三)意义三、简述汉初刑罚改革(一)起因:汉初约法省刑的需要、缇萦上书。

(二)内容:1.汉文帝时规定,以徒、笞与死刑分别代替黥、劓及斩左右趾:1)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2)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3)当劓者,笞三百;4)当斩左趾者,笞五百;5)当斩右趾者,弃市。

2.汉景帝时两次减少笞数,并专门规定了刑具的规格,笞刑部位等。

(三)影响:1.它为刑罚由旧五刑向隋唐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2.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3.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

四、法家“法治”理论的基本内容有哪些?(1)君本位的极端君主主义。

(2)法、术、势三者结合。

(3)重刑主义。

(4)重农抑商五、儒家的德治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什么?(1)儒家主张以礼义道德教化人民,使人民道德升华,反对以暴力威胁为基础的政治。

(2)要求为政者要以自己的高尚品德感化人民(3)法令刑罚只是德礼教化的辅助手段六、论汉朝刑法的儒家化1、刑法儒家化即刑法中体现儒家思想;2、主要体现:孝思想,以家庭观念为核心;3、表现:1)春秋决狱2)亲亲相隐3)矜恤老幼妇孺4)重惩不孝犯罪5)官僚贵族有罪先请4、意义:在于促进了法明文明进步七、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现1.曹魏“八议”入律2.晋律实行“准五服以制罪”3.北魏孝文帝创制“存留养亲”制度4.北齐总结“重罪十条”(“十恶”前身)5.南北朝实行“官当”。

法制史的很多名词解释

法制史的很多名词解释

知识点&名词解释
法律思想与立法活动
1. 儒家主张德治、礼治、“为政在人”的人治。主张“为政以德”的德治,力求用道德感化来缓和社会矛盾。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2. 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主张在法无明文规定,或原有法律不符合儒家思想主张时,运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中的事例或原则来审判案件。基本精神是“原心论罪”,即不仅考虑犯罪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还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非惯犯。《周礼?秋官?司刺》载有“三宥之法”:“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3)罪疑从赦。
(4)矜老恤幼。《周礼?秋官?司刺》载有“三赦之法”:“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憃愚。” (5)同罪异罚。
4. 《法经》中的《杂法》具体作六禁:淫禁(奸非)、狡禁(政治狡诡)、城禁(翻越城池或偷渡关津)、嬉禁(禁止赌博欺诈行为)、徒禁(无故群聚)、金禁(官吏受贿)。
5. 汉律六十篇:《九章律》,即在《法经》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萧何作;《傍章》,又称《汉仪》,18篇,叔孙通作;《越宫律》,27篇,张汤作;《朝律》,6篇,赵禹作。
32. (名词解释)义绝:是唐朝时离婚的两种基本形式之一的“断离”的两种情况之一。指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或者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殴打、通奸、杀伤等情况,由官府强制解除婚姻关系,不离者处徒刑一年。义绝原则的确立,表明女性地位进一步下降。
33. 宋代时妇女的财产继承权。(1)守志寡妻是亡夫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2)妾不能直接继承丈夫的遗产;(3)女儿的财产继承权主要体现在妆奁上:未婚女(在室女)是儿子聘财的1/2,出嫁女是1/3;(4)在绝户(无子嗣)的情况下,在室女与归宗女可以全份继承财产。但归宗女所得为在室女一半。绝户有在室女和继子的,在室女得3/4,继子得1/4,『出嫁后的女子,不仅丈夫死了,而且公婆也都不在了,该女就重回娘家待嫁,成为归宗女.』

中国法制史部分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中国法制史部分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名词解释:1.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的审讯方式。

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询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辞听”,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色听”,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气听”,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耳听”,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目听”,观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映。

2.五刑: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剕、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3.三赦三宥: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用制度。

三赦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宥指: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4.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

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5.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先秦,受德刑时令学说的影响,该学说为汉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根据,认为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刑杀若不在秋冬进行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

同时,秋冬行刑制度也考虑了不误农时的因素。

6.亲亲得相首匿: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

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

至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隐原则,扩大了相隐的范围。

7.八议:创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

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圣贤),议能(才能卓越者),议功(功勋卓著者),议贵(高级权贵),议勤(勤谨辛劳者),议宾(前代国宾)。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中国法制史笔记(精)中国法制史笔记精讲(一)第一讲中国历代立法制度一、中国法制的起源二、中国法制的类型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和社会主义时期。

每一时期,出现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

三、中国历代法制的思想法制思想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法制,也就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立法和司法,所以应对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一)夏、商、西周的法制思想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天命神权的思想。

夏朝,“奉天罚罪”,商朝,除此还有“君权神授”,在西周,出现新的天命观,就是“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同时还加上了宗法思想“亲亲、尊尊”。

(二)春秋春秋时期是过渡时期,这时期的法制思想特点用夫子的话来讲,就是“礼崩乐坏”,从礼制思想向法制思想过渡。

(三)战国及其战国以后的秦朝这个时期的法制思想主要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人,主要观点为“重刑轻罪”,“刑无等级”,“事断于法”,等等。

这一时期,列国争雄,由于法家思想是积极进取的思想,讲耕战,依法治国,刑无等级,所以被采用。

(四)西汉及以后(重点)1.西汉初期不再采用法家的法制思想,改用黄老思想(黄帝,老聃),也就是道家思想,其核心是清静无为。

这时期的法制思想为“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

因为用法家思想取天下,是可以的,而无法用以守天下。

而且,经过秦末战乱,土地荒芜,百姓不堪重负,所以要用黄老思想安定百姓,巩固统治。

这一时期,经历了高祖,文帝,惠帝,景帝几代帝王。

2.西汉中期汉武帝当政的时候,汉武帝希望建立大一统的局面,需要大一统的思想。

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这时的儒家思想不同于孔孟之儒。

按照宋朝的儒生的观点,称此为杂儒。

这时的儒家思想,融合了儒家的德、礼、教和法家的政、刑、罚等思想,还搀杂了阴阳家等其他的思想。

所以这时的法制思想可以概括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这一思想对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乃至近代社会影响深远。

中国法制史部分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中国法制史部分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名词解释:1.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的审讯方式。

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询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辞听”,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色听”,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气听”,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耳听”,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目听”,观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映。

2.五刑: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剕、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3.三赦三宥: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用制度。

三赦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宥指: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4.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

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5.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先秦,受德刑时令学说的影响,该学说为汉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根据,认为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刑杀若不在秋冬进行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

同时,秋冬行刑制度也考虑了不误农时的因素。

6.亲亲得相首匿: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

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

至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隐原则,扩大了相隐的范围。

7.八议:创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

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圣贤),议能(才能卓越者),议功(功勋卓著者),议贵(高级权贵),议勤(勤谨辛劳者),议宾(前代国宾)。

法制史试题名词解释

法制史试题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1、明德慎罚:张明道德教化,谨慎的使用刑罚。

2、刑罚世轻世重:是由西周统治阶级提出的一种刑罚适用原则,即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和社会形势的变化,灵活调整刑事政策和法律适用“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这一刑罚原则把“明德慎罚”与“刑兹无赦”的法律思想巧妙的结合起来,构成一个辩证统一的整体,增加了德礼教化和刑罚镇压的可操作性,从而体现了“以德配天”的崇高要求。

3、五听: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审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详见p364、汉律六十篇:是指《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四部律,共六十篇,合称“汉律六十篇”。

《九章律》是汉律的核心,是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吸收了秦律中合乎当时统治者需要的部分加以编纂而成,除《法经》六篇外,又增设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傍章》实际是叔孙通参照先秦和秦代的礼仪而制定的维护皇帝尊严和权威的礼制;《越宫律》是有关宫廷警卫的法律;《朝律》是有关朝贺制度的法律。

5、新律:新律是魏明帝在位期间,为了适应汉律越来越不适应统治者的需要的现状,而进行重新制定大规模法律法规的立法活动的成果之一。

详见p114 6、开皇律:开皇律是指开皇三年,隋文帝命苏威、牛弘以“去重就轻、删繁就简”的原则再次改定法律,形成的一部有十二篇、五百条的《开皇律》。

它在中国古代立法上,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

P1387、唐律疏议:是指在唐高宗年间,高宗诏令对《永徽律》进行“疏解”律义,从而形成《永徽疏议》,“律疏”或“律议”实际就是对法律的解释,经高宗批准后,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永徽疏议》又称《唐律疏议》。

我们今天所见的《唐律疏议》是由律文和“疏议”两部分组成。

它是唐朝立法的杰出成果,也是迄今为止我国历史上保留下来的最完整、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

8、折杖法:《宋刑统》创制的一种刑罚制度,用决杖来代替笞杖徒流四刑。

详见p1959、问刑条例:10、秋审:秋审是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而得名。

法制史复习整理

法制史复习整理

法制史复习整理一:名词解释1.赎刑(西周):按规定或经允许缴纳一定钱财物品折抵所判罪行的一种罚刑制度。

2.(商)五刑: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刑罚,主要的刑法体系。

除大辟为死刑,其余四种皆为肉刑,并对人体造成的损害是不可复原的3.(周)五听: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审讯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

分别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4.七出(离婚):丈夫或夫家可以休弃妻子的七种情形,分别为: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5.(六礼)结婚: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六项聘取仪式。

分别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6.法经:李悝编撰。

共六篇(盗贼网捕杂具),大体内容可分为四部分。

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7.上请:即有罪先请,汉代刑罚的适用原则之一,是贵族特权。

指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子孙犯罪后不交一般司法机关处理,而应先奏皇帝裁决的制度。

8.三纲五常: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五常:仁、义、礼、智、信。

9.名例律:由战国时期李悝编撰《法经》中的《具法》演化来的。

,秦国商鞅变法中,商鞅改法为律,成为《具律》。

国在汉律的基础上制定、也叫《曹魏律》)、,将《具律》改成"刑名",置于律首。

《晋律》在刑名之后加上"法例"一篇。

《北齐律》而把"刑名"和"法例"合成"名例"一篇,名例律10.翻异别勘:为防止冤假错案而规定的复审制度。

起源于五代,指犯人如果在录问活行刑时提出申诉,案件必须重新审理。

宋代分为“移司别勘”和“差官别推”两种形式。

11.鞫谳分司:宋朝审判特色。

审与判二者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司法审判公平,但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审判方式,也不符合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12.刺配:宋代开始使用,在犯人脸部刺字并发配边远地方。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法制史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①②③④⑤⑥⑦周公制礼:指西周初年,面对频繁发生的内忧外患,周公主持进行了大量的立法活动,并通过“制礼作乐”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礼乐法度。

宗法制: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秋冬行刑:即在立秋后冬至前这段时间内执行死刑的制度。

准五服以治罪:指亲属间的犯罪,根据服丧期限的长短、丧服质地的粗细和服丧期间应遵循的规则不同、血缘关系亲疏不同来定罪量刑。

鞫j ū谳y àn分司:是将审与判二者相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

秋审:古代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

因于秋季举行,故称。

清制,各省于每年四月,对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案犯,再行审议,分为“情实”、“缓决”、“可矜”、“可疑”四类,报送刑部。

秋八月,刑部会同大理寺等,对上述原判死刑的四类案件集中审核,提出意见,最后奏请皇帝裁决。

商鞅变法:指在公元前356年和公元前350年间,他先后两次实行以“废井田、开阡陌,实行郡县制, 奖励耕织和战斗,实行连坐之法”为主要内容的变法。

厂卫:厂,指东、西、内行厂。

明成祖即为后依靠太监设立厂,由司礼监担任头目。

卫,指锦衣卫,掌管侍卫,缉捕,刑狱等事。

《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中国晚清政府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共计23条,由“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

由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由明治天皇颁布的《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删去了日本宪法中限制君权的有关条款,充分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立法旨意。

以光绪帝名义颁布。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民国初年第一届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的宪法草案。

1913年7月,由众参两院各选出30名议员,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进行宪法起草工作。

故称为“天坛宪草”。

义绝:指夫妻对一方对子或对方亲属,或者双方亲属之间 发生侵害行为,则由法律强制离婚的制度。

《六法全书》:指南京国民政府采取的以法典为纲,以相关法规为目的方式,将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汇编的法典。

中国法制史复习问题

中国法制史复习问题

夏商时期一·名词解释1五刑:五刑最早源于有苗氏部落,另一说源于上古时代蚩尤领导的九黎族,有苗氏之于夏启后,夏启将有苗氏推行的刑罚加以损益,形成了墨,劓,剕(也作腓),宫,大辟(即墨刑-在额头上刻字涂墨,劓(yi)刑-割鼻子,剕(fei)刑-砍脚,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2禹刑:是在夏商两代的长期发展中,出于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逐步形成和不断扩充的。

其基本内容是以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性质的习惯法为主。

至于以“禹刑”为名,实际上不过是“夏刑”的代称而已。

《禹刑》是随着社会需要的不断发展变化,逐步修订、扩充而成的。

3圜土:圜土是夏朝始建的监狱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以监禁罪犯,防止其逃跑。

4醢刑:是中国商代发明的一种酷刑之一,指将尸体剁成醢(即肉酱)。

相传这种刑罚是由商纣王所创,用以对付九侯。

但也有对于活人使用者5媵嫁制度:周代奴隶主贵族之间盛行的一种婚嫁制度。

即王族或贵族娶妻,往往连同妻的随嫁女一同吸收纳为妾的制度。

二·简答题1原始社会维持社会秩序调整社会组织与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准则有哪些?①氏族血缘的关系和亲情②由部落习俗演变而成的习惯法③由部落战争中产生的刑2夏商神权法关键实质?夏朝奴隶主贵族通过宣扬宗教迷信和鬼神观念而是自己的统治合法化商朝的统治者以上帝在人间的代表的面貌出现,代天行罚,把刑罚蒙上一层神圣的外衣,同时把它说成是国王的权利即使统治阶级的统治合法化和使法律审判与刑罚神圣化3商朝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①通过獬豸,卜筮进行所谓的"天罚"与“神判”②重要案件经过三级审理最后由商王决断疑难案件要征询官民公众的意见定罪量刑方面规定“有旨无简不听”和“附从轻,赦从众”西周一·名词解释1明德慎罚: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法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题)

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题)

法制史作业一.名词解释:1..以德配天:这是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意思是说周公的权力“天”授予的,这是天命,但他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2.三国三典(世轻世重):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和社会形势的变化,灵活调整刑事政策和法律适用。

3.铸刑鼎:把制定好的刑书铸于鼎之上。

4.《法经》: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5.以刑去刑:用刑罚来遏制刑罚,以达到不用刑罚而成大治。

6.德主刑辅:治国要更多地倾向以德治国,以刑治国为辅,从而才能得到百姓的支持和拥护。

7.无为而治:治理国家就要彻底铲除礼义制度,完全顺应自然,敬天法地。

8.春秋决狱:根据《春秋》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

9.登闻鼓:古代帝王为表示听取臣民谏议或冤情,在朝堂外悬鼓,许臣民击鼓上闻。

10.肺石函:古代时设于朝廷门外的赤石,民有不平,得击石鸣冤。

11.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12.十恶: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大不敬,不道,不孝,不睦,不义,内乱13.开皇律:隋朝开皇年间,隋文帝下令修订的一部十二篇,五百条的法律。

14张杜律:西晋由张斐,杜预对晋律先后加以注释,经汉武帝批准的律学著作。

15七去三不去: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16.五刑: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封建五刑:笞,杖,徒,流,死。

17.化外人:教化之外的人,指外国人。

18.律例并行:篇例和基本法典并存,同时作为国家的重要法律形式和立法活动。

19.质剂:买卖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各方各执一份。

20.女徒顾山:汉代专为女犯设立的赎刑,女犯定罪判决后可以回家,但每月必须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复习题目一.名词解释1.“圜(huan)土”制:西周时的劳役刑。

圜土即监狱。

对于已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但尚未达到以五刑进行处罚的轻罪犯人,将其囚禁于圜土之中,强迫其从事劳役。

2.“嘉石”制:西周时的劳役刑。

对于既达不到处以五刑也不够换图的轻微罪犯,令其身带桎梏刑具,罚坐嘉石之上,静思过错。

满一定罚坐时间后,再从事一定时间的劳役。

3.象刑:帝舜时期的处罚措施。

“象以典型”是一种让被惩罚者穿上有特殊标志的衣服,或在身体上增加特殊的标记,使其区别常人让被惩罚者感到羞愧和耻辱的惩罚方法。

4.宫刑:宫刑又称腐刑、淫刑,此刑种源于苗民“五虐之刑”中的“椓刑”,在五刑之中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

被施行者,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宫中。

主要处罚淫乱之罪。

5.五过:源于西周,中国古代司法审判制度的一种。

列举了判官的五种禁止性行为。

即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公报私仇)惟内(袒护亲戚)惟货(图财枉法)惟来(受人请托枉法)。

6.六礼:西周确立后世沿用的婚姻成立的法律仪式和程序,即婚姻关系的成立,须必经过的六个步骤,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否则为不义之交,严重者处以宫刑。

7.同姓不婚:西周确立后世袭制的婚姻制度,即有血缘关系的男女双方不得结婚。

就初创时而言,该制得出现缘于两个原因:一是周人对生育史“男女同姓,其生不蕃”教训的总结;一是出于通过异姓联姻而壮大宗族力量的政治目的。

8.上请:创立于汉朝的审判制度,上请制度是指贵族官僚犯罪,一般司法官吏无权审理,须先奏请皇帝裁断,皇帝可以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以使其予以减刑或免刑。

其源于礼之等级名分,是“尊尊”“尊贵”原则和“刑不上大夫”原则的体现。

9.《法经》:是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总结各国变法的经验而制定的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

共六篇,分别是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主要贯彻“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思想,体现重刑轻罪的原则,开创了法典编纂的新体例,标志着中华法系的开端。

电大法制史简答题汇总

电大法制史简答题汇总

第一章四、名词解释1.禹刑(0401)答: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它虽然以禹命名,但并不是大禹所作,而是夏朝统治者制定的,为了追念其祖先而名为“禹刑”。

第二章四、名词解释1.汤刑(0001)答:汤刑是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汤刑并非商汤时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溯他们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

2.劓(0101)答:劓刑就是割鼻子的刑罚。

3.羑里(0107)答:羑里是一个地名,在今河南汤阴县。

羑里也是商朝监狱的代称。

4.宫刑(0201.0507)答:即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

5.兄终弟及兄终弟及是中国古代出现的一种继承制度,指的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

(0801)6.奴隶制五刑(0907)是奴隶制国家最基本的五种刑罚,即黥(墨)、劓、刖(剕)、宫四种肉刑和死刑大辟。

7.嫡长继承制(1007)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

它是中国古代的主要王权继承制度。

五、问答题1.商朝的肉刑主要有哪几种(0401.0707)答(1)墨刑。

面颊刺字并涂以黑墨。

(4分)(2)劓刑。

割掉鼻子。

(4分)(3)剕刑,也叫刖刑。

断足。

(4分)(4)宫刑。

割掉男子的生殖器官,破坏女子的生育能力.(2分)第三章四、名词解释1.三不去(0001.0407)答:三不去又称“三不出”,中国古代不能体弃妻子的三种情况。

是指妻子虽然犯了“七出”之条,但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丈夫不得休弃: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2.吕刑(0207)答:《吕刑》是西周穆王时期命令司寇吕侯所制定的有关刑法和赎刑的规定。

3.六礼(0201.0701)答:西周时期结婚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

4.九刑(0307.0601.0807)答: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5.质剂 (0501)答: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复习题一、名词解释1、禹刑:传说为夏朝法律的总称。

大抵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具体内容无可详考。

2、汤刑:商朝法律制度总称,非商汤所作。

3、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4、法经:战国时魏文侯李愧所作,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共六篇,分盗、贼、囚、逋、杂、具,锋芒指向劳动人民,维护封建等级制度。

初步确立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对当时的经济形成和巩固起到积极的作用。

5、九章律:萧何在《法经》基础上吸收秦律,增加《户律》《厩律》《兴律》,合为九篇,是综合性法典。

6、曹魏《新律》:三国时魏国法典,在九章律基础上增加九篇,改具律为刑名,置律首。

八议入律;改妇女连坐。

7、晋律:晋代法律总称,主要是《泰始律》,为三国两晋南北时期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

五服入律。

8、北齐律:共12篇,949条,篇目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沿用八议,新列重罪十条,以科条简要著称。

9、开皇律:隋朝开皇元年制定。

主要内容(1)新五刑(2)十恶(3)吸收八议、官当、听赎、创设例减10、唐律疏议:唐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撰,12篇500条。

此后对律文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律与疏具同等法律效力,合成《永徽律疏》。

11、宋刑统: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体例仿自《大中刑律统类》《同光刑律统类》《显德刑律统类》,律文基本是《唐律疏议》的翻版。

收集了自唐开元二年至宋建隆三年的敕、令、格、式,选出209条附于律文后,与之并行。

共12篇,502条,213门。

12、大明律:明朝最根本的法典,于洪武三十年将《钦定律诰》附后并颁布,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

13、大清律例:1840年以前清代法律的总称。

主要有:(1)《大清律集解附例》,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颁行,系掺合《大明律》和满汉条例而成,康熙、雍正时曾予修订。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一、夏商(一)、名词解释1、《汤刑》:《汤刑》是指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泛指商朝的法律法令和刑罚。

需要指出的是,《汤刑》不是一部成文法典。

在商朝的法律规范中,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有很大的比例。

2、炮烙:是商朝的一种刑罚,为商纣王所制。

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火烧热,令罪犯在铜柱上走,坠入炭中烧死。

3、墨刑:是商朝的一种刑罚。

指的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4、《吕刑》:《吕刑》是西周的法典,至今已失传。

西周统治者为了缓和社会的矛盾,巩固周王室的统治地位,接受了大臣吕侯的建议,废止了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作修刑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

因为是吕侯主持修订,故称之为《吕刑》。

5、圜土之制:这是西周时期的一种刑罚。

所谓“圜土”是西周时期的监狱。

这种刑罚是指将犯罪的人关在监狱里劳动改造,并取消其正常人佩戴的冠带,以示耻辱。

这实际上是一种限制受刑人自由并强迫其服劳役的有期限的刑罚,也可以说是我国最早的有期徒刑。

6、“五刑”:这是在夏商等中国早期社会中经常使用的五种刑罚。

即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这五种刑罚。

墨刑,指的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指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剕刑,指砍去受刑人的脚;宫刑,指破坏受刑人的生殖器;大辟,指死刑。

五刑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备的刑罚体系。

7、“五听”:指西周时期形成的审理案件的制度。

五听指的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五听要求在审理案件时,要特别注意观察当事人在陈述时的语言表达、面色、喘息、听觉、目光这些方面的情况。

五听实际上是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

8、非眚:是西周刑罚原则的一种主张。

所谓“眚”指过失;非眚,即故意。

西周的刑罚主张,对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故意犯罪,也得杀头。

9、惟终:是西周刑罚原则的一种主张。

所谓“惟终”指惯犯。

西周的刑罚主张,对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惯犯,也得杀头。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题中国法制史—张晋藩—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1元客观题请见在线作业题一、名词解释•法律答问(2.1)•折杖法(5.3)•枷号(8.4)•春秋决狱(3.2)•领事裁判权(9.6)•廷杖(8.4)•九卿会审(8.5)•五听(1.7)•五权宪法(11.4)•六法全书(11.4)•八议(4.2)•三司推事(5.6)二、简答题• 1.简述《北齐律》的基本内容。

(4.1)• 2.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立法原则和立法特点。

(11.3)• 3. 简述唐律中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

(5.3)• 4.简述《法经》的基本内容。

(1.8)• 5. 简述汉代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3.1)• 6. 简述元代刑事立法的基本特色。

(7.4)•7. 简述《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和基本内容。

(10.5)•8. 简述西周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因。

(1.5)•9.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

(11.1)•三、论述题• 1.试述明初重典治国成效和后果。

(8.1)• 2.学习中国法制史有哪些历史和现实意义?(本书未涉及)• 3.试述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原因、内容及意义。

(3.1)• 4.试述古代中央司法体系的特点。

(本题综合)• 5. 试论明朝初年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8.1)• 6.试述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原因、内容及意义。

(3.1)•7.试论唐律的特点与影响。

(5.4)•8. 试述唐律的主要特点。

(5.4)•9. 试述清末法律制度变革的原因。

(10.2)•10. 试述唐律中有关违律为婚的规定。

(书中未涉及)•封建法律规定:①同宗共姓不准通婚。

唐律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

封建婚姻制度明、清律都有同样的规定。

②严禁良贱通婚。

封建社会的所谓贱民名称历代并不划一,唐代主要包括部曲、客女、乐人、杂户、官户、奴婢。

清代以士、农、工、商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隶卒为贱”(《清会典·户部》)。

良贱通婚为违律婚。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复习资料1、神权法思想它是流行于我国夏、商、西周奴隶社会的法律思想。

奴隶主阶级大力宣扬他们的统治权力是由上天(神)所赋予的。

人们既要服从上天的意志,就要服从们们统治者的意志,始有违抗,他们就代表上天予以惩罚,“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这种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

2、“天罚”它是奴隶主阶级以神权法思想为指导的刑罚观。

奴隶主阶级为了把对统冶者的刑罚镇压合法化,将他们施行刑罚说成是上帝的旨意,是秉承神的指令,违抗王命等于违抗神命,他们就要“致天之罚”。

这样,他们就把刑罚蒙上一层神圣的外衣,其实质是利用神权对被统治者进行欺骗。

3、氏族制度它是以血缘关系结成的原始社会基本的社会经济单位。

初为母权制,在氏族内部,生产资料公有,集体生产,平均分配,没有剥削,也没有阶级。

公共事务由选出的氏族首领管理,重大问题由氏族成员会议决定。

我国传说中的炎帝、黄帝时代大体相当这一时期。

在我国,大约从五千多年以前开始,黄河和长江流域的一些氏族,先后由母系氏族社会逐步过渡到父系氏族社会。

这就是传说中的尧、舜时代。

这一时期的生产水平有了很大提高,逐渐出现了剩余产品。

两氏族首领乃利用职权侵占剩余产品,积聚财富,于是出现了私有制,出现了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奴隶主和奴隶两个对抗的阶级。

夏禹就是拥有大量财富和奴隶的多族贵族,掌握了整个氏族和部落的统治权。

他还把占有的部位当成私产传给自己的后代,于是,氏族、部落的管理机构逐渐变为国家的统冶机构,作为阶级统冶的工具——国家也就产生了。

4、种族奴隶制由一个氏制的奴隶主贵族组成统治机构的制度。

在我国古代历史上,夏朝是由夏族的姒姓奴隶主贵族建立起来的奴隶制王朝。

当时,所有的奴隶属于这个统治氏族所有,而被征服的氏族则整族地沦为统治氏族的奴隶。

在种族奴隶制下,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公社形式被完整地保存下来,血缘关系十分浓厚。

这是我国奴隶制的一个重要特点。

5、卜筮古时占卜,用龟甲称卜,用蓍草称筮,合称卜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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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春秋的成文法、争论和人物(一)主要成文法:郑国子产铸刑书;郑国邓析作《竹刑》;晋国赵鞅等人铸刑鼎。

(二)争论。

1.争论原因:破坏了原来的礼法等级秩序;民众知道法律后将会根据法律追逐自己的利益从而不利于统治。

2.进步性:公布成文法顺应社会进步的历史潮流,各诸侯国纷纷公布成文法的现实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3.意义: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而且也为法律自身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条件。

(2分)(三)争论相关人物:郑国铸刑书于鼎,郑子产与叔向关于公布成文法的争论;(2)晋国赵鞅铸刑鼎,此活动受到孔子批评。

二、简述《法经》各篇篇名及其主要内容(一)法经是(二)(1)盗法:有关侵犯财产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2)贼法:有关侵犯他人人身及国家政权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3)囚法:有关违反监狱管理以及诉讼程序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4)捕法:有关违法追捕法律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5)杂法:以上各篇没有规定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6)具法:有关刑法适用原则的规定。

(三)意义三、简述汉初刑罚改革(一)起因:汉初约法省刑的需要、缇萦上书。

(二)内容:1.汉文帝时规定,以徒、笞与死刑分别代替黥、劓及斩左右趾:1)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2)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3)当劓者,笞三百;4)当斩左趾者,笞五百;5)当斩右趾者,弃市。

2.汉景帝时两次减少笞数,并专门规定了刑具的规格,笞刑部位等。

(三)影响:1.它为刑罚由旧五刑向隋唐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2.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3.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

四、法家“法治”理论的基本内容有哪些?(1)君本位的极端君主主义。

(2)法、术、势三者结合。

(3)重刑主义。

(4)重农抑商五、儒家的德治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什么?(1)儒家主张以礼义道德教化人民,使人民道德升华,反对以暴力威胁为基础的政治。

(2)要求为政者要以自己的高尚品德感化人民(3)法令刑罚只是德礼教化的辅助手段六、论汉朝刑法的儒家化1、刑法儒家化即刑法中体现儒家思想;2、主要体现:孝思想,以家庭观念为核心;3、表现:1)春秋决狱2)亲亲相隐3)矜恤老幼妇孺4)重惩不孝犯罪5)官僚贵族有罪先请4、意义:在于促进了法明文明进步七、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现1.曹魏“八议”入律2.晋律实行“准五服以制罪”3.北魏孝文帝创制“存留养亲”制度4.北齐总结“重罪十条”(“十恶”前身)5.南北朝实行“官当”。

八、综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新创立的对中国法制史具有重要影响的刑法制度。

(1)结构形式上:创立了《名例律》、法典分为十二篇以及律注合篇的传统。

(2)内容上:创立了八议;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规范的流刑,等等九、魏晋南北朝时期有哪些主要法典?这些法典分别创设了哪些重要的刑法制度?(至少举出五项)(1)魏《新律》,八议入律,缩小族诛连坐;(2)《北魏律》存留养亲;(3)晋《泰始律》,确立“准五服以制罪”;(4)北齐《北齐律》,重罪十条;(5)北齐《北齐律》,新五刑体例十、简述唐朝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一)法律形式:1)律:刑法典2)令:有关国家各项基本制度的法规3)格:经过整理后的皇帝敕令4)式:国家机关经常适用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二)相互关系:1)律是普通法,其余形式为特别法,是律的补充2)凡违反令、格、式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者,由律处罚十一、为什么说唐律“一准乎礼”?1. 唐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是儒家化法律的代表。

2.立法原则体现,《唐律疏议》序文中声明“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是立法基本原则,此原则要求根据礼的精神和要求来制定、解释法律;3.首列“十恶”总列严重违反纲常名教的罪行,表明法律要维护礼教秩序;4.法律历史渊源:不少法律规定源于礼文,例如“八议”、老幼废疾减刑、同居相为隐、准五服以制罪等;5.引用儒家经典解释法律条文。

十二、简述“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大致内容、刑法原则和立法用意。

(一)内容:1.含义:晋律中首创的亲属之间相犯依五服等级为标准处刑的制度。

2.五服包括: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3.刑法原则:以卑犯尊,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重,反之越轻;以尊犯卑,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轻,反之越重。

(二)用意:把儒家“亲亲尊尊”、“爱有差等”的礼制原则引入到刑事法律之中,以法律的方式维护了“三纲五常”。

十三.简述唐律中“八议”制度的主要内容。

1.性质:《魏律》首创的一种贵族官僚在刑法适用上享有的特权制度;源自汉代的礼法结合;出现于《唐律疏议·名例》。

2.含义:刑法中法定八种人犯死罪时,司法机关不得直接审理,必须申报皇帝,请皇帝交付大臣集议。

3.范围: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亲”指皇室一定范围的亲属;“故”指皇帝的某些故旧;“贤”指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指“有大才业”,能整军旅、莅政事,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者;“功”指“有大功勋”者;“贵”指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勤”指“有大勤劳”者;“宾”指“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4.特权:犯死罪减为流罪,犯流罪以下减等。

5.例外:如果犯“十恶”等罪,不适用该项制度。

十四、《唐律疏议》中对官僚贵族在刑法适用上规定了哪些特权?(一)唐代统治者通过“议"、“请”、“减"、“赎’’、“官当"、“免官"等方式,将贵族官僚的特权法律化,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特权保障体系,以此巩固专制统治的基础。

(二)不过应当指出,在君主专制政治中,任何官僚贵族的特权都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并以不触犯君主专制统治的根本利益为限,如若犯有“十恶’’之罪的,不得享有上述特权。

(三)体现:(1)八议。

即“八议”之人犯死罪,报皇帝交朝庭公议。

一般死罪可以降为流罪,流罪以下自然减刑一等。

(2)上请;对比“八议之人”低一等级的贵族官僚犯罪,死罪上请皇帝裁决;流罪以下减等。

对象有三种:一是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二是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三是有五品以上官爵者。

这三种人犯死罪,应上请皇帝裁夺,犯流罪以下减一等处理。

(3)减刑;适用“减"的对象有二种:一是六品、七品官员,二是应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

该类人流刑以下的罪可享受减罪一等的优遇。

(4)赎;凡属应议、请、减范围的人,八品、九品官员及官员得减者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

(5)官当。

以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

(6)免官。

免官,指通过免除官职来折抵徒刑。

十五、材料分析题(共1题,10分):汉宣帝地节四年颁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请分析上述材料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主要有两方面的法律问题:1.确立“亲亲得相首匿”即近亲属之间包庇对方犯罪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这一原则规定卑幼包庇尊长一律无罪,尊长包庇卑幼除死罪需“上请”外,其余均无罪;2,“上请”制度。

十六、请说明唐律“十恶”规定的主要内容及立法用意。

(一)内容是:一为谋反;二为谋大逆,即阴谋破坏皇家建筑设施。

三为谋叛,四为恶逆,即最严重是忤逆杀伤尊亲属。

五为不道即用最残忍的手段害人。

六为大不敬,即皇帝的不敬。

七为不孝,八为不睦,即对同族尊长有伤害或告发行为。

九为不义,即在下位的人严重违反尊卑之义。

十为内乱即亲属内乱伦行为。

(二)立法用意:《唐律》继承隋《开皇律》,首要“十恶”之罪,死于律首,加重打击,是为了1.强调打击危害君权和国家的行为,2.强调打击危害父权及家庭伦常秩序的行为以及3.来重违反传统道义的行为。

十七、封建时代关于婚姻的“七去三不去”规定,内容是什么?(一)“七出”指七条法定休妻理由:一无子,二淫逸,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二)“三不去”是三条例外情形:一经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

十八、论唐律的历史地位。

(一)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代表作,是自先秦至隋唐数千年中国法制文明的集大成之作。

(二)标志着中华法系正式形成和成就。

(三)唐律是“礼法合一”的典范:出礼出刑、程序合礼和儒生注礼。

(四)唐律对后世封建法典的影响, 唐以后各朝刑法典继承唐律体例、内容:《宋刑统》几乎是唐律的翻版;元朝在司法实践中,也“每引(唐律)为据”;明初制定《大明律》,篇目一准于唐;清律在内容及原则上也基本上因袭唐律。

(五)唐律对东亚及东南亚国家的封建法有重大影响。

日本的《大宝律令》,一如唐律;朝鲜刑法,亦采唐律;越南、琉球、西域的古代法典也与唐律存在着渊源关系。

十九、说明唐宋时代三法司与明清时代三法司的职责分工变化。

(一)唐宋时代,大理寺主管审判;刑部主管复核和司法行政;唐代御史台或宋代审刑院负责监察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及复核活动。

(二)明清时代,刑部的司法职能加强,取代大理寺成为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转而为国家慎刑机关;都察院为中央监察机关(4分)。

二十、说明中国古代讼师与今日律师的最大不同点。

(一)讼师是宋代出现的,主要为民众提供代写诉状、教人打官司的职业。

官府发给“印字”(专门用于开印诉状的纸张),一定程度对其活动予以认可。

(二)最大不同点有:(1)社会职能,当今主要是代理诉状(2)涉及案件范围,律师比讼师广泛;(3)行为规范,当今律师有专门的法律做行为规范,违反则要承担法律责任;(4)组织形式,当今律师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等组织形式。

二十一、解释明律“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则。

(一)含义:明朝基于“治乱世用重典"的思想,对于直接危及君主专制国家政权与统治秩序的行为,处刑较前代为重,而对于违犯礼教的行为,处刑相对放宽。

(二)体现:1.在《大明律》中,“谋反"、“谋大逆"被明律称为“罪大恶极”的行为,与唐律相比惩罚要重得多。

2.对违犯礼教的行为的处罚较唐律要轻。

(三)目的:1.这是为了集中刑法的打击目标,以更好的发挥;2.达到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秩序的作用。

二十二、明清朝会审制度有:(1)秋审。

是清朝时于每年秋天由中央各主要机关的官员对地方判决的死刑案件的进行复审的制度。

审理结果通常有:情实、缓决、可矜与留养承祀。

(2)朝审。

除审理案件对象为京师地区监候案件外,其他内容与秋审同。

(3)三司会审。

对重大或疑难案件由刑部、大理寺与都察院共同审理。

(4)九卿会审。

遇有特别重大或疑难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会同通政使共同审理。

二十三、简述《大清新刑律》相对于《大清律例》在内容上的主要变化。

(1)结构体例上变化。

是中国近代法制史上的第一部纯粹的刑法典;(1分)分总则与分则(2)罪名变化:取消了一些旧罪名;增加了一些新罪名。

(3)刑罚变化:废除了酷刑;实行主刑、从刑制。

(4)刑法原则变化:废除刑法适用的不平等原则;实行罪行法定原则;刑罚人道主义原则;罪刑则相统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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