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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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摘要:选举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法律上为公民充分享有选举权提供了保障,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自上个世纪8O年代以来,中国的选举法先后修改了四次,但是相对于中国宪政建设的目标需求来看,现行选举制度仍然存在相当的改革发展空间。该文从缩小城乡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扩大直接选举范围、完善候选人提名制度及改善选举程序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以顺应时代政治文明和法治发展的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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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是组织和调整国家权力活动的基本形式,是实现人民主权的保障,是一个国家民主化程度的标志。当前,我国正处在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阶段当中,适合国情的选举制度是民主体制良好运行的前提。分析、研究当前我国的选举制度现状,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

1、城乡代表的比例差额不利于体现选举的平等性。我国选举法从原则上公开昭示:我国奉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即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并只能享有一个投票权。选民和代表(间接选举时)在选举权上的地位完全平等。但在实际的选举实践中却存在许多不平等现象。如现行‘选举法》第l2条规定:在县级人大选举中,代表名额按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为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来分配。第13条规定,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其比例未作规定。第14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大代表中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为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而修改前是8倍。从选举法关于农村与城市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为四比一的规定:由此看出,每一票的价值是不相等的与选举的平等性原则的要求仍然有相当的差距,这使得选举处于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

2.选举制度中存在着直接选举范围有限。目前,我国人大选举实行的是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即县、乡两级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这种选举的特点是多层次性,且主要是以间接选举为主,这是由我国一定时期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所决定的,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但随着改革开放,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选举方式也暴露出一些缺点:一是层次过多的间接选举不能全面表达选民的意愿;二是少数人投票选举代表,缺乏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三是多层次的间接选举模糊了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责任关系,削弱代表与选民的联系,选民难以对代表实行直接监督。另外,根据我国《选举法》第12条至第l6条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这就意味着农村人口的选举权仅相当于城市人口选举权的四分之一,即所谓的“四分之一选举权”问题。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民的文化水平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民主意识不断增强,民主参与的愿望日趋强烈,而这种选举代表的比例不平衡问题则日益凸显,阻碍了农民参政议政愿望的实现。

3.选举的形式意义大于其实际意义。在我国的很多选举中,还存在一个不争的事实.那就是人大代表或其他选举候选人被“内定”.这导致选举行为流于形式,而无实际意义。选民的选举行为与自身的选举利益相脱节通常是“党委领导,人大主办,各方面配合”,带有很强的”人治”化操作的因素。党的权力和国家的权力与宪法、法律所规定的自由选举权利之间的潜在紧张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在现实中的表现为少数掌握权力的领导人利用党和国家的名义在实际上干涉、控制或操作选举,在选举人大代表的时候,候选人往往都是先约定,使选举变成贯彻上级领导人意图的走过场。

4.选举程序缺乏规范性。我国的选举中存在着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有的选区主持人为求方便,随意简化选举程序,主要表现在:一是选民提名候选人的权利得不到真正行使。由于政党、团体与选民的提名比例没有明确规定,政党、团体提名的代表候选人过多,选民联合提名的候选人相对较少。二是候选人讨论、酝酿、协商和确定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尊重多数选民意愿的问题。选民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往往被忽视。根据选举法规定,代表候选人的名单应在选举日的15天前公布,并由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并在选举日5天前公布。法律上规定对代表候选人的酝酿、讨论、协商时间应有l0天保障,但有的地方简化了其中的程序,从候选人的提名、酝酿,到投票选举的时间都很短,根本没有提供反复酝酿、讨论、协商的条件和时间,很容易使选民产生“指选”、“派

选”的看法。

二、改革和完善我国选举制度的几点建议

1.、缩小城乡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我国是一个以农业大国,而农民代表在代表中所占比例较低,一线的农民大多不能进入各级人大,使得农民通过人大途径反映自己意志,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减少,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民的政治参与。这样就扩大了城乡差距,不利于工农联盟,也无法很好的为解决三农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农村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整体文化水平都有所提高,有的地区城乡差别逐渐缩小,农村经济日益市场化和城乡一体化,农民的民主政治意识也在提高,因此,缩小直至消除城乡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让更多的农民代表管理农村的事务,这样能促进农村社会的进步,切实保障选举权的平等实现。

2.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增强选民参与意识。我国选举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卅I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这确立了我国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由于这种制度资源没有得到合理的调配.使得代表候选人和选民之间关系很疏远.关键是选民不了解自己所选的“代言人”.而人大代表也没有责任意识。故应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让选民更了解代表候选人.也让人大代表能和群众“打成一片”.做真正的群众代言人选举方式关系到选举的民主性和合理性。而不只是一个选举技术问题。根据市场经济和政治民主化需要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是完善我国选举制度的重要方面。考虑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和选举实际,将直选扩大至市一级,在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较高的城市条件已基本成熟,因为这些地方市场经济较为发达,公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较高,能够在整个区划范围内形成统一的选举意想,有直接选举的合理性和可能性。

3.、改进和完善候选人提名制度。几十年来选举组织在代表候选人的提名环节非常强调代表的先进性、广泛性,忽略了代表应有的政治素养和议政能力。使得一些根本不符合代表政治职务要求,不具有参政议政能力但在各行各业作出贡献的人员因为国家的嘉奖而被提名获得候选人资格,这种情形使广大人民群众和代表形成人大代表的资格或身份必须具备特定的政治先进性或荣誉性的错觉。同时,在现行的两种合法的的提名方式中,政党团体提名方式和选民或代表联名方式的地位并不平等,在实践中,偏好政党团体提名,强调组织安排,忽视甚至排斥选民或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针对这种有违选举法规定的情形,在今后的候选人提名要适当限制政党团体提名,充分发动选民或代表联名提名,同时鉴于联名提名的出发点还是基于本行业,本地区的人选当选的极少,可以实行参选人报名制度,让其主动宣传自己的政治愿望,主动联系选民或代表以争取他们的联名推荐,并将合法提名一律列人初步候选人名单。.我们在考察代表候选人时也应重视他的参政议政能力。让所选出来的人大代表真正能为民办事。

4.采取以竞争为核心的公开、公正的选举程序。首先,参选候选人要以自荐为前提。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职务是一种服务公职,没有自觉、自愿、主动和热衷于服务,就不能做好代表或官员。所以,选举的第一环节必须以候选人的自荐为前提,未行自荐的公民不能作为候选人。其次,实行以居住地为选民登记地的选民登记办法,以解决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得不到落实问题,保障流动人口参与国家事务,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再次,取消城市以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做法,实行以居住地划分选区的办法。再者,工作单位选出的代表都是领导,这些人对参加当地人大会议不感兴趣。最后,取消以协商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的方法,实行以公开、公平,按多数票决确定候选人的方法。现行选举法规定,在提出初步候选人后,如果超过法定差额人数,可采用酝酿协商方法确定正式候选人。酝酿协商在实践操作中往往变成少数人的暗箱操作,大多数由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的候选人都在这个环节被“协商—F去。因此,必须取消酝酿协商办法。

参考文献:

1蔡定剑。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J].政法论坛,2004(6).

2蔡定剑.聚焦中国选举制度.江苏经济报.2003-03-04.

3王小彬.试论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几个问题.人大制度研究.2001(6)

E2]刘大生.完善人民大会制度的十条建议[j1.政治与-法律,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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