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篇·证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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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篇·证券法律制度

考点目录:

1.基础·有价证券

2.分类·证券法对公司的分类

3.一级市场·证券的发行

4.二级市场·证券的交易

5.整合·上市公司收购与重组

专题一基础·有价证券

一、证券的概念的种类

(一)概念

证券,是表示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即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

(二)种类

1.货币证券

通常是指《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

2.资本证券

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

二、有价证券的具体内容

(一)股票

1.概念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证明股东权的有价证券。

2.股票的价值决定因素

(1)公司的市值(大饼的价值)

公司的市场价值越高,股份的价值越高。

(2)公司的股份总数(大饼切块的数量)

切块的数量越多,单一股份的价值越低,切块的数量越少,单一股份的价值越高。

【举例】甲公司市场价值为1000万元,在外发行的股份数量为100万股。

【问题】(1)股票的每股价值为多少?

(2)假定公司经营良好,市场价值上升至1500万元,股份数量不变,每股价值为多少?【分析】

(1)每股价值为10元(1000万元÷100万股)。

(2)每股价值为15元(1500万元÷100万股)。

3.净资产与市值

4.股票的分类

分类标准种类内容

代表的股东权利

普通股

①经营决策的参与权;

②公司盈余的分配权;

③剩余财产索取权

优先股

①优先按约定方式领取股息;

②优先清偿权;

③限制参与经营决策;

④股息固定

是否记载股东姓名

记名股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名称

无记名股不记载股东名称

(二)债券(公司债券)

债券,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归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一般要载明债券发行机构、面额、期限、利率等事项。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成一定数量股票的债券。

【思考】转股对债权人和公司有何种影响?

(1)债权人转变为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但放弃了到期按照约定的本金和利率取得资金的权利。

(2)发行人(公司),债务资本转变为权益资本,可以不按照约定的本金和利息清偿款项,但是转股会影响自身的资本结构。

比较项目股票债券

发行主体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性质股权凭证债权凭证

代表权利股票持有人享有股东权利债券持有人享有债权

是否偿还遵循资本维持原则按照约定期限清偿本金和利息

发行要求均属于有价证券,均遵循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

专题二分类·证券法对公司的分类

一、公众公司与封闭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二、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

第一种命运:高富帅

第二种命运:平淡一生

第三种命运:逆袭(股票挂盘新三板)

第四种命运:逆袭(登陆科创板上市)

第五种命运:衣锦还乡

(1)红筹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

(2)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专题三一级市场·证券的发行

一、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区分

(一)一级市场(发行市场)

证券发行是指公司因资金需求而向市场募集资金的活动。

1.投资者或持有者

购买股票或债券主体。

2.发行人

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公司。

【提示】发行人将股票或债券卖给投资人的市场,称之为“一级市场”或“发行市场”。(二)二级市场

1.证券发行之后,经由投资者转手交易流通转让的市场,称之为“二级市场”或“流通市场”。

2.二级市场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即证券交易所。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一)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

(二)发行与上市

(三)IPO涉及的政策文件

(四)证券发行管理制度

1.审批制

资本市场初级阶段。

2.核准制

资本市场过渡阶段。

符合条件的发行公司,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取得发行资格,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

【提示】能够决定企业上市命运的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3.注册制

发达资本市场所需求的制度环境,避免行政权力对企业上市的寻租行为。

“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最终履行注册程序。

新修订《证券法》第十二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5)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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