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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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

新《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等的通知发表时间:2009-7-23 9:20:44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榕价房[2009] 3号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等的通知各物业服务企业、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建设局):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试行)等的通知》(榕价房[2007]4号)试行期已满,根据省市相关物业法规政策精神,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物业服务内容进行了修订与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正式公布《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

二、此次公布的《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主要是完善物业等级服务内容,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暂不作调整。

等级服务内容增加了物业人均服务面积,修订并完善了物业小区安防、消防等相关内容。

三、《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根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人员配置等情况分为四个等级,服务内容包括综合服务标准、公共秩序维护、房屋等公共部位管理、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公共区域清洁卫生保洁及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六个方面。

具体物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根据《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榕价房[2007]3号)规定在物业前期服务合同(协议)中确定。

四、原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合同期已满、尚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确需调整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应当经物业服务小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以上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原榕价房[2007]4号文规定的试行期顺延至2009年7月31日止。

附件一: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一级:一、收费标准:类别收费标准多层住宅0.66-0.88元/平方米小高层带电梯住宅(8层及以下) 1.21-1.43元/平方米高层带电梯住宅(9层及以上,不含100米及以上超高层) 1.32-1.76元/平方米二、物业服务标准:(一)综合服务标准:1、小区设管理处,办公设施设备较先进完备,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管理,办公场所整洁有序。

福建标准物业管理制度范文

福建标准物业管理制度范文

福建标准物业管理制度范文福建标准物业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稳定发展,依法管理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绿化、停车场等共用部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福建省内的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项目。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尽职尽责,依法合规经营。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本着维护公共利益和广大业主利益为原则,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责任第五条物业管理责任属于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管理服务主体。

第六条物业管理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小区公共设施、绿化、道路、电梯等的维护与管理;2. 保安、消防等安全管理;3. 收取物业费用,并按规定使用;4. 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物业费用管理第七条物业费用包括基础物业费、公共维修资金、公共能耗费、自用费等。

第八条物业费用的计算由物业管理服务主体提出,经过小区业主大会或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物业费用必须按时交纳,逾期未交纳的,物业服务主体有权采取合法的手段进行催款。

第十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及时、用途明确、公开透明、有效运作。

第四章公共设施管理第十一条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小区的道路、照明设施、绿化、游乐设施等。

第十二条公共设施的管理责任属于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管理服务主体。

第十三条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管理服务主体负责,并建立健全设施维护记录,及时解决设施问题。

第十四条公共设施的使用应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定,不得违规占用、损坏设施。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安全管理涵盖小区的人身安全、物品安全等方面。

第十六条建筑物、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修工作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管理服务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巡逻、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管理服务主体应定期开展安全意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第一部分:总则第一章:目的和适用范围本章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

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促进社区和谐发展;适用范围主要涵盖了福建省内所有的住宅区、商业区等物业管理单位。

第二章:基本原则和规范要求该章节规定了福建省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要求。

其中包括物业管理的公平公正原则、居民权益保障原则、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要求等。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本章详细说明了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安全保卫、环境卫生、设备设施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还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和管理方式进行了规定。

第二部分:物业管理单位和人员第四章:物业管理单位该章节规定了物业管理单位的设立和管理要求。

物业管理单位应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并在合法经营的基础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物业管理人员本章对物业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培训要求和职责义务进行了规定。

物业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以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部分:物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六章:物业权利该章节明确了居民和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权利关系。

居民享有物业管理服务的权利,而物业管理单位则有收取管理费用的权利。

第七章:物业管理义务本章详细了物业管理单位的主要义务,包括对小区环境的整治、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修缮等。

居民也有配合物业管理工作的义务。

第四部分:监督与违法处罚第八章:监督与投诉该章节规定了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居民的投诉权利。

居民可随时向物业管理机构投诉,物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九章:违法与处罚本章明确了物业管理单位和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对于违法行为,可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

第五部分:附则第十章:法律责任该章节规定了因物业管理相关行为导致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物业管理单位和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过渡规定本章规定了条例的实施过渡期和相关规定的适用。

福建物业管理条例2

福建物业管理条例2

福建物业管理条例2福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普通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物业行业的管理,规范物业经营行为,促进区域物业管理制度的落实,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物业服务,是指物业管理人员或者物业服务机构在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协助下,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物业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高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益,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物业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服务的组织和管理第六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关资质、经过备案登记,符合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七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明确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向业主公开,并与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签订协议。

第八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物业服务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保证物业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向业主勤劳、诚信、保密,履行服务承诺,不得伤害业主合法权益。

第十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客观、公正地处理业主投诉。

第三章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第十一条物业服务应当根据所管理的物业类型和特点,提供适宜的服务内容和标准。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日常维护和管理:包括绿化养护、清洁卫生、楼道道路的维修、维护、公共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修和检查等。

(二)保安服务:包括安全、防火、保卫、应急等服务。

(三)管理服务:包括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制订、执行、检查、评价等行政服务。

(四)信息服务:包括资料的采集整理、档案管理、信息咨询、服务公告等。

(五)其他服务:根据实际需要为业主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行业标准:物业服务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规划、建设、公共安全、卫生环保等的相关标准。

物业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

物业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

物业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一级(一)综合服务内容标准:情况良好。

建立有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运行记录、检查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对设备故障及重大或突发性事件有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措施、处理记录。

3、维修养护制度健全并在工作场所明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更新改造。

5、小区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水、电、电梯、中央空调、监控等设备运行保养人员技能熟练,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7、路灯、楼道灯、景观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95%以上,按约定时间定时开关。

8、设备用房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9、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通畅;有健全的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责任制及火灾消防预案。

(四)绿化养护1、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根据气候状况和季节,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花草树木生长良好,无枯死、无树挂,适时修剪、疏密得当,有良好的观赏效果;树形符合自然特征,整形植物保持一定形状。

发现死树在一周内清除,并适时补种。

3、草坪生长整齐,及时进行修剪,及时清除杂草,有效控制杂草孳生;无垃圾、无烟头纸屑。

4、绿篱枝叶较茂密,适时进行修剪,绿篱根部无死枝枯叶及杂物,当天清除修剪废弃物。

5、适时组织防冻保暖,预防病虫害,病虫害无明显迹象。

6、园林建筑和辅助设施完好,整洁无损。

7、绿化地设有提示人们爱护绿化的宣传牌。

福建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

福建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

福建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1总则1.0.1为规范福建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行为,客观评价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管理与评价。

1.0.3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和质价相符的原则。

1.0.4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地方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物业管理Propertymanageme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

2.0.2前期物业管理在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代表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活动。

2.0.3物业服务企业Realtyserviceenterprise依法成立、具备专门资质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从事物业管理相关活动的经济实体。

2.0.4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就物业服务及相关的物业管理活动所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0.5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就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物业服务及相关的物业管理活动所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0.6业主owner房屋的所有权人。

2.0.7业主大会Ownercongress业主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形式,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业主规约的约定,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一切物业管理事项。

2.0.8业主委员会Theowners'congresscommittee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2.0.9物业服务费Propertyservicecharge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2022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2022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2022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合于福建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保护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管理和公共部位的维护保养,有序组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居民共有的公共设施设备和系统,保障基本公共服务。

第二章配套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建立并不断完善维修基金制度,确保资金透明使用;配备专业人员,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前,应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绿化、消防设备、安全设施等。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确保日常维修和保养工作的进行,避免设备损坏和事故发生。

第三章组织第八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决策机构,应按规定定期召开,讨论和决定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身的组织机构,由业主选举产生,负责监督管理公司的运作,合理分配维修资金,维护和组织公共设施的日常使用。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保证提供必要且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章服务与监督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高效、规范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卫生、绿化养护、保安巡逻等。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的合理诉求,并记录相关处理过程。

第十三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所在地的物业监督部门投诉,物业监督部门应及时处理并赋予答复。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四条物业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物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罚款、责令整改等。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是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一项
法规,旨在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秩序。

下面是对该条例的解读:
1. 物业管理的范围:《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福建省内各类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商务楼宇、工业园区等。

条例规定了物业的基
本职责和权益保护措施。

2. 物业服务合同:条例强调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物业公司和业主应根据实际情况签订合同,明确物业服务内容、费用、维修责任等条款,确保双方权益平衡。

3. 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条例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和运作方式。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负责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
管理,维护业主权益,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和沟通。

4. 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条例明确了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原则。

物业费包括物业管理费、维修资金等,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并合理使用,用于维护公共设施和日常管理维护。

5. 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物业公司应履行良好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物业公司应及时处理业主投诉、维修设施、保洁管理等相关问题,确保小区环境优美、秩序良好。

6. 违规管理行为的处理:条例明确了对物业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条例规定了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投诉和举报渠道,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为物业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加强了对物业公司的监管,保护了业主的权益,促进了社区的良好发展。

2023福建省住宅管理规范

2023福建省住宅管理规范

2023福建省住宅管理规范目标
本文档旨在制定规范,以确保福建省住宅的管理达到高标准、高质量。

1. 建筑设计和施工要求
- 所有住宅建筑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建筑设计和施工规范。

- 外墙保温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以提高住宅的节能性能。

- 隔音设施应按居民的合理需求进行设计和施工,以减少噪音干扰。

2. 房屋质量和安全标准
- 所有住宅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建筑质量和安全标准。

- 水、电、气等供应设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连接和使用,以防止事故发生。

- 地下室和阁楼应具备逃生通道和紧急疏散设施,以确保居民
的安全。

3. 公共设施和服务
- 住宅小区应提供充足的绿化和休闲设施,以满足居民的生活
需求。

- 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应建立,以保持住宅环境的卫生和整洁。

- 公共交通和基础设施应与住宅区域相连,以方便居民的出行
和交通需求。

4. 物业管理和居民参与
- 物业管理公司应按要求进行合规管理,保持住宅小区的良好
秩序和安全。

- 居民应积极参与住宅管理,共同创建和谐的居住环境。

- 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住宅管理中的争议和问题。

5. 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
- 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纠正。

- 地方政府应加强对住宅管理的监管和监督,确保规范的执行和落实。

结论
本文档为福建省住宅管理提供了一系列规范要求,以保障住宅的质量和居住环境的良好,同时保障居民的权益和安全。

各相关部门和居民应积极配合,共同推行和落实本规范的要求。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总则为加强福建省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对小区、楼宇及其配套设施进行维修、保洁、安全管理等服务的工作。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福建省设立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注册、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益与责任。

第五条: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以下主要责任:1. 维护小区、楼宇及其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保持环境清洁;2. 维修小区、楼宇及其配套设施,保障正常运行;3. 组织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4. 管理小区公共设施,如停车场、公园等;5. 协调处理居民之间的纠纷。

第六条:物业费用的收取与使用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物业业主收取物业费用,费用的收取方式与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物业费用应当用于小区设施的维护和改善、物业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等方面。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1. 出具相关证明和报告材料;2. 要求物业业主提供相关信息;3.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要求居民遵守公共秩序;4. 执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居民的权利与义务物业业主享有以下权利:1. 获得规范的物业管理服务;2.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履职情况;3. 参与小区事务的决策;4. 按时支付物业费用。

第九条:违约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业主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争议解决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业主之间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附则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结: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为加强物业管理工作,保障居民的权益与社会秩序,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职责和物业业主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确保了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的条例。

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目录编辑本段目录总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总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总则编辑本段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鼓励物业管理企业不断创新,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编辑本段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福建省城市物业服务规范

福建省城市物业服务规范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13-XXX-20XX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XXXXX-20XX福建省城市物业服务规范Code for City Property Services of Fujian Province(征求意见稿)2011-XX-XX 发布2011-XX-XX实施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城市物业服务规范Code for City Property Services of Fujian ProvinceDBJ/T13-XXX-2011JXXXXX-2011主编单位:福建省物业管理协会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11年XX月XX日2011年福州前言本规范是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闽建科函〔2010〕173号文的要求,由福建省物业管理协会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物业服务企业机构及人员;4. 承接查验;5. 项目交接;6.物业服务质量;7.物业服务收费;8.物业服务内容;9. 评价体系。

本规范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福建省物业管理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或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政编码:)。

主编单位:福建省物业管理协会目录1总则 (2)2术语 (2)3物业服务企业机构及人员 (4)3.1企业组织及机构设置 (4)3.2企业人员配置 (4)3.3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 (4)4承接查验 (4)5项目交接 (5)5.1与开发建设单位交接 (5)5.2与业主委员会交接 (5)6物业服务收费 (5)7物业服务内容 (5)7.1基础服务 (5)7.2维序服务 (6)7.3房屋、设施设备管理 (8)7.4公共区域保洁服务 (10)7.5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 (10)8评价体系………………………………………………………………118.1物业服务质量 (11)8.2物业服务企业组织评价 (11)1总则1.0.1本规范通过对城市基本物业服务内容的规范,为评价城市物业服务提供基本标准,使城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评价具有客观性和可操作性,规范城市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确保我省城市的基本物业服务水平。

泉州市区住宅物业五级服务标准

泉州市区住宅物业五级服务标准
电子巡更
根据需要设定巡更路线、时间,不定期进行调试与保养,巡更时间、地点、人员等数据的显示、归档等功能正常
升降系统
电梯
1、保证电梯24小时运行,轿厢内按钮、灯具等配件保持完好,轿厢整洁;2、委托专业维修保养单位进行定期保养,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并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物业公司应有专人对电梯保养进行监督,并对电梯运行进行管理;3、电梯发生一般故障的,专业维修人员二小时内到达现场修理,发生电梯困人或其它重大事件时,物业管理人员须在五分钟内到现场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半小时内到现场进行救助;4、电梯门无安全关闭装置、无自动称重感应装置或无紧急呼叫装置须设专人驾驶的,或由业主大会要求专人驾驶的,驾驶员应坚守岗位不脱岗,保障安全运行
施肥
适时适量施有机复合肥二到三遍
病虫害防治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其他
绿草如茵,斑秃黄萎低于5%
树木
修剪
乔、灌木每年修剪三遍以上,无枯枝,篱、球、造型植物按实际修剪,地被、攀缘植物每年修剪三次以上
中耕除草、松土
常年土壤疏松通透,无杂草
施肥
根据实际适时施肥,每年普施基肥不少于一遍,花灌木增追施复合肥二遍
病虫害防治






房屋结构
每年两次以上对房屋结构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告知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
门窗
每天巡视楼内公共部位门窗,保持完好,关闭正常无异常声响
楼内地面、顶面、地面
无大面积剥落,地坪、地砖平整不起壳,无缺损
管道、排水沟、化粪池
每月一次对泄水沟、排水管道进行清扫、疏通,每半年检查一次屋顶,化粪池每周检查一次,每半年清掏一次,无溢满,保持畅通
其他
水景(动力)

2024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加强小区公共区域管理

2024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加强小区公共区域管理

2024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加强小区公共区域管理引言1. 定义•小区公共区域:指小区内供居民共同使用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公园、广场、绿化带、停车场等。

2. 管理责任2.1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对小区公共区域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持其整洁、安全、有序。

2.2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公共区域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和工作设施,确保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开展。

3. 环境清洁3.1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详细的环境清洁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内容、频次和责任部门。

3.2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清理公共区域的垃圾,确保垃圾分类投放和定时清运。

3.3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公共区域的定期保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清扫、草坪修剪、绿化带清理等。

4. 安全管理4.1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公共区域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操作规程。

4.2物业管理公司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公共区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4.3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小区公共区域的监控设施的设置,并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

5. 使用规范5.1小区居民应遵守公共区域使用规范,不得随意乱扔垃圾、涂鸦,不得占用公共区域用于非法经营等活动。

5.2小区居民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使用公共区域的申请,经管理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并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使用。

5.3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违反使用规范的居民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等。

6. 居民参与6.1物业管理公司鼓励小区居民参与公共区域管理工作,可以成立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居民自治组织,与管理公司共同管理公共区域。

6.2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向小区居民公布公共区域管理的相关信息,接受居民的建议和意见,并积极采纳有效的建议。

7. 监督与投诉7.1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公共区域管理的监督机制,定期公布公共区域管理的考核结果,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7.2小区居民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公共区域管理工作提出投诉,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受理和处理,并及时向居民反馈处理结果。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一、引言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地产项目进行维修、保洁、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的规范与规划对于社区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起着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福建省出台了《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以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行业,保障居民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本文将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适应该法规。

二、主要内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包括了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与管理、物业管理的内容与责任、物业费的收取与使用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将对其中一些重要的条款进行解读。

1. 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与管理《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与管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条例,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在业主大会的授权下成立,并向物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召开物业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 物业管理的内容与责任《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的内容与责任。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维修、保洁、绿化等基本管理职责,保障小区环境的卫生与美观。

物业管理机构还应当组织安全检查,确保小区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条例还规定了物业管理机构的监督责任,要求其接受业主监督,及时解决业主的问题和投诉。

3. 物业费的收取与使用《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费的收取与使用做出了规定。

根据条例,物业费应当由物业管理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收取,并用于小区的日常管理开支。

物业费的具体收取标准和使用范围应当通过业主大会决定,并向所有业主公示。

三、意义与影响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物业管理行业,保障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与影响。

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物业管理机构的专业水平,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增进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满意度。

条例的实施也将加强物业管理机构的法律责任,促使其更加规范运作,提高社区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四、《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为福建省的物业管理行业带来了新的规范和机遇。

2024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维护小区公共设施和绿化的细则

2024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维护小区公共设施和绿化的细则

2024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维护小区公共设施和绿化的细则引言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物业管理在城市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角色。

福建省作为中国重要的经济发展省份之一,物业管理也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升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福建省特别制定了2024年的物业管理条例。

本文将重点介绍这一条例中关于维护小区公共设施和绿化的细则。

第一章维护小区公共设施的义务第一节小区公共设施的定义小区公共设施指的是为满足小区居民生活、出行和娱乐等需求而设置的各类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停车场、照明设施、消防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等。

第二节物业管理单位的责任物业管理单位有责任保持小区公共设施的正常运作和良好状态。

具体包括:定期检查维修小区公共设施;及时清理道路、通道、楼道等公共区域;维护绿化环境,保持景观整洁;积极协调处理居民关于公共设施的问题。

居民也有责任维护小区公共设施的良好状态。

具体包括:不随意损坏公共设施;遵守公共区域使用规定,不乱丢垃圾;如发现公共设施存在问题,及时向物业管理单位反映;积极参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改造,共同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二章绿化的规范管理第一节绿化设计与施工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福建省绿化设计与施工规范》进行小区绿化设计与施工,确保绿化工程质量。

重点包括:合理布局绿化带、花坛等景观;选择适宜的树种和植物,并做好养护工作;合理规划草坪和绿化覆盖率。

第二节绿化的养护物业管理单位有责任对小区绿化进行定期养护,确保绿化始终保持良好的状态。

重点包括:定期修剪树木和植物,确保其分枝整齐、叶片繁茂;及时清理落叶、枯枝等杂物;合理施肥、浇水等养护措施;定期检查绿化设施,如喷灌系统、照明等的维修和更新。

居民是小区绿化的重要参与者,应积极参与小区绿化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具体包括:不随意破坏绿化设施;积极提出绿化改善的建议;参与绿化活动,如植树节、花卉展览等;共同呵护小区绿化,共建美丽家园。

结论福建省于2024年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维护小区公共设施和绿化的细则,为提升小区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提供了法律依据。

2024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两篇)

2024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两篇)

引言概述物业管理是一个涉及房地产、社区、业主等多个领域的综合性管理工作,旨在维护房产安全、社区秩序和业主权益。

为了规范福建省物业管理行业的运作,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福建省政府决定制定《2024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本文将从建立物业服务管理体系、创新物业管理方式、加强物业纠纷解决机制、提升物业从业人员素质和加强物业监管等五个大点展开阐述。

正文内容一、建立物业服务管理体系1. 制定物业服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物业服务标准,明确物业公司应提供的基本服务范围和质量要求,保障业主的权益。

2. 强化物业公司管理责任: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组成,监督物业公司的运作,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3. 完善服务监督机制:建立物业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加强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确保及时解决问题。

4. 加强业主自治意识:培养业主自治精神,增强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主动性,共同营造和谐的社区环境。

5. 推行物业信息公开:加强物业信息透明度,公开物业费用使用情况、管理规章制度等信息,增强业主对物业公司的信任。

二、创新物业管理方式1. 引进智能化设备: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引进智能化设备,如智能门禁系统、安防监控系统等,提高物业管理效率和安全性。

2. 推行公共区域维护:成立公共区域维护小组,由业主自愿参与,共同维护社区公共设施和绿化环境,提升社区整体形象。

3. 推广社区共享经济:鼓励社区成员共享资源,建立物品共享平台、车辆共享服务等,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社区居民生活品质。

4. 开展社区文化活动:组织各类社区文化活动,如篮球比赛、书画展览等,促进社区居民互动和交流,加强社区凝聚力。

5. 加强绿色环保意识:推行垃圾分类、节能减排等环保措施,提倡低碳生活方式,建设生态友好型社区。

三、加强物业纠纷解决机制1. 设立物业纠纷调解机构:成立专门的物业纠纷调解机构,有专业人员协助业主和物业公司协商解决纠纷,减少诉讼成本。

2. 推动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建立在线纠纷解决平台,提供便捷的纠纷解决服务,提高解决效率和便利程度。

福州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指导性收费标准

福州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指导性收费标准

福州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指导性收费标准一级:一、收费标准:类别收费标准多层住宅—元/平方米·月小高层带电梯住宅(8层及以下)元/平方米·月高层带电梯住宅(9层及以上,不含100米及以上超高层住宅)元/平方米·月二、物业服务标准:(一)综合服务(二)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服务(三)公共秩序维护(四)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五)公共区域清洁卫生保洁服务(六)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二级:一、收费标准:类别收费标准多层住宅(不含)元/平方米·月小高层带电梯住宅(8层及以下)元(不含)/平方米·月高层带电梯住宅(9层及以上,不含100米及以上超高层住宅)元(不含)/平方米·月二、物业服务标准:(一)综合服务(二)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三)公共秩序维护(四)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五)公共区域清洁卫生保洁服务(六)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三级:一、收费标准:类别收费标准多层住宅(不含)元/平方米·月小高层带电梯住宅(8层及以下)(不含)元/平方米·月高层带电梯住宅(9层及以上,不含100米及以上超高层住宅)(不含)元/平方米·月二、物业服务标准:(一)综合服务(二)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服务(三)公共秩序维护(四)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五)公共区域清洁卫生保洁服务(六)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四级:一、收费标准: 类别 收费标准多层住宅 元(不含)及以下/平方米·月小高层带电梯住宅(8层及以下) 元(不含)及以下/平方米·月高层带电梯住宅(9层及以上,不含100米及以上超高层住宅) 元(不含 )及以下/平方米·月二、物业服务标准:(一)综合服务(二)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三)公共秩序维护(四)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五)公共区域清洁卫生保洁服务(六)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备注:超高层(100米及以上)带电梯住宅的收费标准可在各等级高层带电梯住宅收费标准基础上另加收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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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know\docshare\data\cur_work\关于批准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的通知闽建科[2011]40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由福建省物业管理协会主编的《福建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T13-143-2011,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施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我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该标准由我厅负责管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一年十月九日1 总则1.0.1 为规范福建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行为,客观评价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管理与评价。

1.0.3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和质价相符的原则。

1.0.4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地方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物业管理 Property manageme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

2.0.2 前期物业管理在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代表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活动。

2.0.3 物业服务企业 Realty service enterprise依法成立、具备专门资质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从事物业管理相关活动的经济实体。

2.0.4 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就物业服务及相关的物业管理活动所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0.5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就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物业服务及相关的物业管理活动所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0.6 业主 owner房屋的所有权人。

2.0.7 业主大会 Owner congress业主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形式,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业主规约的约定,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一切物业管理事项。

2.0.8 业主委员会The owners' congress committee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2.0.9 物业服务费Property service charge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2.0.10 包干制物业服务费Full property service charge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2.0.11 酬金制物业服务费Remuneration system property service charge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预交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的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2.0.12 共用部位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2.0.13 共用设施设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业主共有的设施设备。

2.0.14 承接查验Undertake check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2.0.15 特约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有偿服务。

3 物业服务人员配置及职责3.1 机构设置3.1.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的资质,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物业。

3.1.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其所承接的物业规模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3.1.3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所承接的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项目服务机构承担物业服务。

3.1.4 项目物业服务机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2 人员配置3.2.1 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企业资质等级和承接业务规模,按有关规定配备相应人员。

3.2.2 项目服务机构应配备项目负责人,并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服务人员。

3.2.3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2.4 物业服务人员应佩戴标识。

3.3 岗位职责3.3.1 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的情况,制定相应岗位职责。

4 物业承接与服务退出4.1 物业承接查验4.1.1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前应当依照承接查验有关规定与开发建设单位共同组织物业承接查验。

4.1.2 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法定条件,承接查验应当按照承接查验的法定程序进行。

4.1.3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4.1.4 开发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4.1.5 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开发建设单位应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4.1.6 现场查验应当形成书面记录。

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时间、项目名称、查验范围、查验方法、存在问题、修复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内容,查验记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查验的人员签字确认。

4.1.7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相应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4.1.8 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

4.1.9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房屋质量保证书》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

4.1.10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不符合交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

4.1.1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4.1.12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4.1.13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10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4.1.14 开发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时应当移交的资料:1 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2 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3 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4 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4.1.15 交接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

交接记录应当包括移交资料明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明细、交接时间、交接方式等内容。

交接记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签章确认。

4.2物业交接4.2.1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大会选聘,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交接。

4.2.2 物业交接应包括物业管理资料移交和物业现场验收。

4.2.3 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档案资料进行清点验收,与业主委员会共同确认交接内容和交接结果。

4.3 物业服务退出4.4.1 物业服务合同期届满,合同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续约,合同当事双方协商不一致的,业主可以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依法退出物业项目服务。

4.3.2 物业服务合同期未满,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依法赔偿对方损失,并遵守物业项目服务退出有关规定。

4.3.3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服务应按有关规定执行退出清算,清偿有关债权和债务。

4.3.4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服务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属于业主财产、物资和相关资料。

5 物业服务内容5.1 一般规定5.1.1 物业服务内容应当根据委托,遵循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以合同形式约定。

5.2 基本服务5.2.1 接待1 物业项目应设立接待服务点,并公布接待服务电话号码。

2 接待服务人员应主动热情,使用礼貌用语。

3 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报修、求助、投诉、咨询,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并记录主要情况。

4 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有关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并记录相关情况。

5.2.2 值班1 接待服务点应设立不少于8小时值班制度。

2 应公布 24小时应急电话,并有人接听。

3 应记录应急来电及值班的主要情况。

5.2.3 档案管理1 应建立物业项目的业主资料档案。

2 应建立物业项目各项收费管理档案。

3 应建立物业项目房屋技术工程资料、设施设备技术资料管理档案。

4 应建立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资料档案。

5 档案资料应收集完整,保管妥善,方便查阅。

5.2.4 服务公示1 应在物业项目醒目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2 应在物业项目醒目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内容及其收费标准。

3 应在物业项目醒目位置公示有偿特约服务内容及其收费标准。

5.3 共用部位维护5.3.1 共用部位维护1 应对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 每年编制1次维修养护计划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提出报告和建议,根据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决定组织维修。

3 共用部位维修费用应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5.3.2 房屋装饰装修监督1 应当与业主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2 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对业主房屋装饰装修进行监督管理。

3 应对业主在装饰装修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住、制止,劝住、制止无效的应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相关执法部门。

5.4 共用设施设备维护5.4.1 基本要求1 应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运行、检查、维修、保养记录齐全。

2 应建立共用设施设备安全操作、运行、巡检、机房管理、设备故障应急措施等制度。

3 应每年编制1次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计划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提出报告和建议,根据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决定组织维修。

4 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共用设施设备组织巡查,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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