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药品补充申请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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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修订)

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修订)

附件2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修订)一、概述原料药或制剂的稳定性是指其保持物理、化学、生物学和微生物学特性的能力。

稳定性研究是基于对原料药或制剂及其生产工艺的系统研究和理解,通过设计试验获得原料药或制剂的质量特性在各种环境因素(如温度、湿度、光线照射等)的影响下随时间变化的规律,并据此为药品的处方、工艺、包装、贮藏条件和有效期/复检期的确定提供支持性信息。

稳定性研究始于药品研发的初期,并贯穿于药品研发的整个过程。

本指导原则为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的一般性原则,其主要适用于新原料药、新制剂及仿制原料药、仿制制剂的上市申请(NDA/ANDA,New Drug Application/Abbreviated New Drug Application)。

其他如创新药(NCE,New Chemical Entity)的临床申请(IND,Investigational New Drug Application)、上市后变更申请(Variation Application)等的稳定性研究,应遵循药物研发的规律,参照创新药不同临床阶段质量控制研究、上市后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具体要求进行。

本指导原则是基于目前认知的考虑,其他方法如经证明合理也可采用。

二、稳定性研究的基本思路(一)稳定性研究的内容及试验设计稳定性研究是原料药或制剂质量控制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通过设计一系列的试验来揭示原料药和制剂的稳定性特征。

稳定性试验通常包括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等。

影响因素试验主要是考察原料药和制剂对光、湿、热、酸、碱、氧化等的稳定性,了解其对光、湿、热、酸、碱、氧化等的敏感性,主要的降解途径及降解产物,并据此为进一步验证所用分析方法的专属性、确定加速试验的放臵条件及选择合适的包装材料提供参考。

加速试验是考察原料药或制剂在高于长期贮藏温度和湿度条件下的稳定性,为处方工艺设计、偏离实际贮藏条件其是否依旧能保持质量稳定提供依据,并根据试验结果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中间条件下的稳定性试验及确定长期试验的放臵条件。

药品补充申请申报资料及技术要求

药品补充申请申报资料及技术要求

药品补充申请申报资料及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注册事项:21.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除第10 事项外,即除注射剂、眼用制剂、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外)一、申报资料项目及其说明: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商品名批准文件、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批件和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新药证书》等。

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原药品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

2.证明性文件:2.1 申请人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2 变更后包装材料的药包材注册证。

3.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4.修订的药品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5.药学研究资料:5.1 以文字或列表方式说明变更前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后包装材料和容器,主要变化及原因。

5.2 对变更前后处方工艺进行比较,说明处方工艺是否发生改变。

5.3 对变更前后产品质量进行对比研究,尤其是杂质状况。

5.4 对新包装3 批样品进行加速试验及长期留样考察,并与原包装产品的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

稳定性研究资料分为三部分:(1)稳定性试验方案,一般包括a.样品有关信息(生产企业、批号、批产量、生产时间、包装材料等),可列表说明;b.试验项目及试验方法;c.稳定性试验安排(考察时间及进行的检查项目),各项检查可接受的限度或范围。

(2)按照每批样品分别提供加速稳定性和长期稳定性考察数据,一般按表格形式进行说明,有数据的需列出详细数据,不能仅写“符合规定”,如有关物质。

(3)根据稳定性考察结果对产品稳定性进行分析评价,明确新包装的有效期。

(4)相关研究图谱。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包材生5.5产企业提供的检验报告书。

5.6 该产品的药品质量标准。

5.7 提供连续3 个批号的样品自检报告书(与注册检验相同批号)。

20210306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思维导图.)

20210306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思维导图.)

微小变更: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或质 量可控性产生影响的可能性为微小的变更中等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可控性产生影响 的可能性为中等的变更重大变更: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可控性产生影响的可能性为重大的变更;分类依据:根据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影响的风险。

制剂处方中辅料的变更原料 药和制剂生产工艺变更生产场地变更、生产批量变更、制剂所用原 料药的供应商变更注册标准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有效期和 贮藏条件变更增加规格国家药监局-企业年报省级药监系统-- 备案国家药监局-补充申请微小变更中等变更重大变更变更的情况与原因对变更后一批样品进行检验,年报中报告首批样品的长期稳定性试验数据变更的情况与原因对变更后1~3批样品进行检验,对变更后一批样品进行加速及长期稳定性考察,申请时提供不少于 3 个月的稳定性对比研究资料变更的情况与原因对变更后3批样品进行检验,对变更后三批样品进行加速及长期稳定性考察,申请时提供3~6 个月的稳定性对比研究资料提供变更后一批样品的批生产记录。

提供变更后一批样品的批生产记录。

本指导原则中涵盖的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主要指化学合成原料 药生产工艺或半合成原料药的化学合成及之后生产工艺的变更,一般 包括变更合成路线(如延长/缩短合成路线,变更起始原料等)、变更 生产条件、变更物料控制/过程控制及其它可能的变更。

生产工艺变 更可能只涉及上述某一种情况的变更,也可能涉及上述多种情况的变 更。

对于变更合成路线的,变更后合成路线中起始原料的选择应符合 ICH Q11 的相关要求。

在本指导原则中,当对比研究结果符合以下条件时,则可认为杂 质谱一致:①新增杂质未高于《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 及 ICH Q3A 等规定的鉴定限度;②已有杂质(包含立体异构体)及杂 质总量均在质量标准规定的限度内,如标准中无规定,应在原工艺生 产的多批产品测定范围内;③新使用的溶剂残留量符合《化学药物有 机溶剂残留量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及 ICH Q3C 等的有关规定;④新 的无机杂质符合《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及 ICH Q3D 等的有关要求。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溶出曲线研究的问答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溶出曲线研究的问答

202211一、概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1年2月发布了《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规定口服固体制剂的多种药学变更情形均需进行变更前后样品的溶出曲线对比研究,如变更制剂处方中的辅料的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及部分微小变更,变更生产工艺的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变更生产地址,变更生产批量,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供应商,变更可能影响制剂关键质量属性的原料药的晶型、粒度等,增加规格等。

变更前后溶出曲线不一致的,均应按照重大变更申报补充申请,监管机构根据研究资料进行综合评估。

为更好地指导企业进行药学变更研究,统一技术要求,对该指导原则中溶出曲线的研究进行解读。

国内已发布的个药指导原则规定了溶出曲线研究的,应参考执行,个药指导原则未明确部分可参考本问答执行。

如变更前产品为基于生物药剂学分类系统等豁免生物等效性试验上市的药物,变更后仍需符合相关的豁免原则(如,ICH M9等)。

注册标准中的溶出度检查方法应在注册上市时进行了科学的研究。

有些上市较早的口服固体制剂的注册标准中没有溶出度检查项,申请人在进行变更时,需进行相应的研究,拟定合理的检测方法。

本问答是基于当前的认知,如有更合理的方法,可进一步完善。

二、普通口服固体制剂的溶出曲线研究1.研究样品如何选择建议选择变更后三批样品与变更前样品的代表性批次(如临床试验批、BE批或其他代表性批次)进行对比研究。

2.溶出介质如何选择建议至少在三种溶出介质(0.1mol/L盐酸或pH1.2盐酸、pH4.5缓冲液、pH6.8缓冲液)中进行研究。

如标准介质(指注册标准所用介质)与以上介质不同,需增加在标准介质中的溶出曲线研究。

对于溶解度受pH值影响较大的药物,可能还需要在更多种pH值的溶出介质中进行考察。

溶出介质的配制建议参考《普通口服固体制剂溶出度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进行。

某些标准介质中可能含有少量表面活性剂,除标准介质外,其余介质通常不建议添加表面活性剂,需提供不加表面活性剂的溶出曲线研究数据,并进行相似性评估。

药品补充申请申报程序和资料要求

药品补充申请申报程序和资料要求

国家局审批
➢国家局审批:
国家局20日内完成审批,并作出决定。 20日内不能完成审批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
可以延长10日;
时限延长超过10日的,须报国务院批准。
– 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 – 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
说明理由。
备注:进口药品补充申请直接报国家局。
已取行变更药品规格批件。 已取得变更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批件。 已取得变更药品有效期批件。 已取得变更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批件。 已取得变更药品生产地址及名称批件。
省局审批,国家局备案
➢申请及形式审查程序与省局备案程序相同。 ➢省局审查:
需技术审评的,省局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药物研制情况及条 件进行现场核查,动态抽取3个生产批号的检验样品,并通 知药品检验所进行样品检验。
的。 其他。
事项变更
原报国家局审批的事项““变更直接接 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分为:
进口药品、国内生产的注射剂、眼用制剂、气 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 装材料或者容器;使用新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 装材料或容器。--报国家局审批
变更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或者容器(除国家 局审批外)。--报省局审批,国家局备案。
进口药品:报省局审批、国家局备案。 国产药:包括变更包装规格,报省局备案。
事项变更
申报程序
省局备案程序 省局审批,国家局备案 国家局审批 原证件处理
省局备案程序
➢报送资料: 申请人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及其电子
版并和有关资料,报送省局受理大厅。
省局备案程序
➢形式审查(5个工作日内)
申请资料不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或者 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二O一九年十一月目录一、概述 (2)二、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工作的基本原则 (3)三、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 (5)四、变更制剂处方中的辅料 (9)五、变更制剂生产工艺 (22)六、变更原料药生产场地 (28)七、变更制剂生产场地 (31)八、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供应商 (37)九、变更生产批量 (38)十、变更注册标准 (42)十一、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 (46)十二、变更有效期和贮藏条件 (52)十三、增加规格 (54)附录一、药物溶出/释放比较研究基本方法 (56)附录二、属于治疗窗窄的部分药物目录 (65)参考文献 (67)名词解释 (69)著者 (69)一、概述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药品批准文号/登记号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持有人)开展已上市化学药品的药学变更研究。

根据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本指导原则对所述及的变更分为三类: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

重大变更是指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可控性具有重大潜在不利影响的变更。

中等变更是指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可控性具有中度潜在不利影响的变更。

微小变更是指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可控性具有微小潜在不利影响的变更。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属于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一部分。

变更及变更研究工作应以既往药品注册阶段以及实际生产过程中的研究和数据积累为基础。

注册阶段的研究工作越系统、深入,生产过程中积累的数据越充分,对上市后的变更研究越有帮助。

持有人可以参考本指导原则对变更进行分类,也可以在对产品及工艺不断深入理解的基础上,通过各种变更管理工具的运用,对变更进行分类和管理,这将更有利于持有人主动对已上市药品进行持续改进和创新。

本指导原则涵盖的变更情形包括:制剂处方中辅料的变更、原料药和制剂生产工艺变更、生产场地变更、生产批量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供应商变更、注册标准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有效期和贮藏条件变更、增加规格,并列举了每种变更情形下的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以及需进行的研究验证工作。

药品质量标准变更CDE审评(二)

药品质量标准变更CDE审评(二)

药品质量标准变更CDE审评(二)
—变更研究
1. 方法学研究与验证
变更后(或新增)分析方法学研究与验证应符合《化学药品补充申请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物质量控制分析方法验证技术指导原则》等的基本要求。

1)变更后分析方法的检测能力,如专属性、灵敏度等应优于原检测方法,
并提供相关对比研究的支持性数据。

对于专属性、灵敏度、准确度等不
如变更前的,一般不予批准。

2)新增项目分析方法如检测能力不如注册标准,中国药典以及现行版ICH
成员国药典同品种质量标准方法时,一般也不予批准。

3)变更前后分析方法对同三批样品检测结果如有统计学差异,要进行科学
分析,说明新方法对相应检测的适应性及优势。

步入变更前时,一般不
予批准。

4)方法学研究与验证缺失上述内容(之一)时,一般不予批准。

2. 标准限度变更的研究与依据
1)分析方法不同于同品种法定标准或国外药典标准方法,且限度不充分时,
可以要求补充或不予批准。

2)有关物质分析方法变更,如产品含有超过指导原则鉴定限度,但未与原
研产品进行杂志谱对比时,一般不予批准。

3)与原研产品进行有关物质对比研究中,对含有超出指导原则中鉴定限但
原研产品中不含有(或未超过鉴定限)的杂质,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定性
或安全性的研究或论证,并在质量标准中规定限度要求,否则可按不批
准处理。

3. 标准变更对产品有效期的影响
根据标准变更情况评估对产品有效期确定可能产生的影响,对缺失上述研究内容的,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补充提供,或在批件中要求进行后续研究。

最终审评建议
原则上处理建议为批准或不批准,控制发补。

化学药品补充申请审评中发现的几个常见问题

化学药品补充申请审评中发现的几个常见问题

发布日期20081231栏目化药药物评价>>综合评价标题化学药品补充申请审评中发现的几个常见问题作者化学药补充申请工作小组部门正文内容随着药品监管工作不断加强、企业风险意识不断提高,近两年来药品审评中心接收的补充申请审评任务有大幅上升。

在审评中,我们发现多数的补充申请能够针对所申请的变更事项,按照《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一)》的相关要求进行比较充分的验证,从而顺利得到批准。

但是,也有部分补充申请的变更理由不充分、验证研究不完善或申报资料不完整,影响了审评、审批的进度,或者不能获得批准。

以下对补充申请审评中发现的几个常见问题进行了汇总分析,供申请人参考。

一、几种常见变更的基本要求1.变更包材:变更包材的主要验证工作是稳定性研究,应参照《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一)》的要求提交相应的稳定性研究资料证明包材变更对药品质量、稳定性不会产生负面影响,一般情况下,口服制剂、外用制剂的变更包材申请不需要提供处方、工艺研究资料。

但是,注射液的包材选择和灭菌条件选择密切相关,由于一些材质的包材不能耐受过度杀灭条件,注射液变更包材如申报资料中未提供灭菌工艺资料,则无法评价包材变更的合理性。

基于产品的耐热性及临床应用情况,目前对氯化钠注射液及灭菌注射用水两个品种的灭菌条件要求达到F0≥12,其他产品的灭菌条件也至少要达到F0≥8,由于注射液的灭菌工艺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品种不予批准,在选择包材时需要予以关注。

2.变更规格:变更规格的验证研究要求在《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一)》中已有详细说明,此外,新增规格还应符合SFDA《关于加强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管理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04】91号)的对规格的相关要求,申请人需要注意根据临床用药需要以及药品的具体情况等,分析拟增规格的合理性。

一般情况下,超出用法用量范围的,特别是高于成人单次最大用量的规格属于不合理规格,注射液还包括非常规体积规格(例如150ml、4ml 等),即使该规格已有上市或已收入了国家药品标准。

新药(化学药品)补充申请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新药(化学药品)补充申请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新药(化学药品)补充申请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我们根据《药品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结合目前化学药品补充申请的实际情况,特别是针对近段时间在审评工作遇到的实际问题,参考美国及欧盟有关技术指导文件,起草了本文。

应该说,本文还有许多不成熟的地方。

在电子刊物上提出本文,目的就是为了广泛听取大家的意见,药审中心也在就此问题进行着相应的讨论。

如您对此问题感兴趣请通过我中心的网站,在【在线反馈】栏目以信息反馈的方式将意见回馈审评三部。

第一部分补充申请的适用范围药品注册申请获得批准后,原注册申请人根据自身或药品研究、生产、经营、流通和临床使用情况,需要对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载明的内容进行部分变更,应提出补充申请。

原药品注册申请时所提交文件或技术资料在实际生产或使用中已发生某些变化,该变化虽未列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但可能导致该药品质量、安全性、有效性发生变化的,原注册申请人也应提出补充申请。

申请人应根据补充申请的内容,参照药品注册有关的规定,提交相关的注册证明文件及技术资料。

补充申请根据其具体内容的不同,可分为需进行技术审评的补充申请和只需有关药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或报备的补充申请两大类。

第二部分需要进行技术审评的补充申请技术要求应详细陈述补充申请的内容及理由,提供变更的依据及详细实验资料。

应根据补充申请内容,提交相应的原注册申请技术资料,以利于审评。

1修改原料药生产工艺除非有充足的理由,否则不鼓励修改原料药的生产工艺。

这种改变涉及修改中间体或成品生产工艺。

改变工艺后产品物理性质(如溶解性、晶型、粒度等)不得改变,产品质量不得降低,质量标准应与原产品一致,杂质水平不得增加,不得有新杂质产生。

如有新杂质检出,应对安全性进行进一步评价。

1.1仅涉及中间体的生产工艺改变应说明改变工艺的理由。

提供改进后的详细工艺,说明其研究背景、依据并附参考文献。

提供反应终点控制方法及主要中间体质控方法,并提供相应的数据或图谱。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20》全文及起草说明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20》全文及起草说明

附件3-1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概述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药品批准文号/登记号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持有人)开展已上市化学药品的药学变更研究。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已上市化学原料药和化学制剂。

根据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本指导原则对所述及的变更分为三类: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

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可控性产生影响的可能性为重大的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可控性产生影响的可能性为中等的变更属于中等变更;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可控性产生影响的可能性为微小的变更属于微小变更。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属于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一部分。

变更及变更研究工作应以既往药品注册阶段以及实际生产过程中的研究和数据积累为基础。

注册阶段的研究工作越系统、深入,生产过程中积累的数据越充分,对上市后的变更研究越有帮助。

持有人可以参考本指导原则对变更进行研究和分类。

持有人也可以在对药品及其工艺、质量控制等不断深入理解的基础上,采用ICH 指导原则(如ICH Q12等)中的各种变更管理工具,对变更进行研究和分类,这将更有利于持有人主动对已上市药品进行持续改进和创新。

本指导原则涵盖的变更情形包括:制剂处方中辅料的变更、原料药和制剂生产工艺变更、生产场地变更、生产批量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供应商变更、注册标准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有效期和贮藏条件变更、增加规格,并列举了每种变更情形下的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以及需进行的研究验证工作。

本指导原则列出的上述内容为一般性技术要求。

持有人在进行变更研究时,宜结合品种特点和变更情况开展研究,并不局限于本指导原则列举内容。

同时,本指导原则不能涵盖已上市化学药品的所有变更情形,对于未列举的变更情形,持有人可参考本指导原则、根据变更具体情形开展研究。

本指导原则中提及的各项研究工作的具体要求可参考颁布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

变更药品规格补充申请常见问题分析及建议

变更药品规格补充申请常见问题分析及建议

变更药品规格补充申请常见问题分析及建议变更药品规格为《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补充申请第5项,多数情况申请人是要在原有规格基础上增加规格,这类补充申请批准后国家局核发一个新的批准文号,但在研究时却只是在原规格上简单的重复,故本文依据《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结合实际,对应特别关注的问题总结归纳,供大家参考。

一、增加规格的研究基本思路增加规格的研究工作首先需要关注立题的合理性,包括品种的安全有效性、规格和剂型的合理性。

补充申请新增规格的研究工作在立题可行的前提下,根据原有规格的研究基础,结合原辅料的性质、处方工艺的特点、包装材料的特性等针对拟增加的规格药品进行详细的研究和验证工作。

质量对比研究中采用的质量标准应为符合现行技术要求的标准。

研究者还需要进行稳定性研究以确定新增规格药品的有效期。

1、立题合理性问题1.1 安全性、有效性问题对于安全性存在问题和有效性不确切的品种,如多组分生化制剂、中西药复方口服制剂、某些原地标升国标产品等,应根据该品种的上市背景信息对其安全性、有效性进行再评价。

1.2 剂型问题剂型的选择主要考虑药物的理化性质、稳定性和生物学特性,以及临床治疗的需要和临床用药的顺应性,此外,还要考虑制剂工业化生产的可行性和生产成本等。

目前对注射剂剂型合理性和灭菌工艺的技术要求,在遵循剂型选择一般原则的基础上,从无菌保证水平考虑,注射剂要首选可采用终端灭菌工艺的剂型。

若目前已有采用终端灭菌工艺的同品种注射剂上市,对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冻干粉针剂,其无菌保证水平低于已上市产品,一般不再批准其补充申请。

1.3 规格合理性问题药品的规格应根据方便临床用药、满足临床用药需要的角度确定。

结合《关于加强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管理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04】91号)的要求进行分析。

对于单次剂量较大,最小剂量超过一个制剂单位(片/粒)可载药量的,可以认可低于单次最小剂量的规格。

儿童用药等特殊情况需结合临床应用进行分析说明。

(完整word版)新药研究指导原则汇总——总目录

(完整word版)新药研究指导原则汇总——总目录

新药研究指导原则汇总——总目录2010。

7。

23注释:1。

本汇总包括已经颁布和正在起草征求意见的化药、中药、天然药物及生物制品研究的指导原则、评审一般原则及技术标准/技术要求.2.每条指导原则的状态标注于指导原则标题后.[2005 颁布]表示该指导原则或者审评原则是2005年颁布的,[2008 化药]表示该化药技术标准/技术要求是2008年发行的。

3.红色字体的指导原则已经汇总整理到《指导原则具体内容.doc》里。

蓝色的尚未整理。

4.此目录和《指导原则具体内容.doc》里每条原则对应的编号一致.1.化药1.1临床前研究1.1。

1药学1。

1。

1.1化学药物质量控制分析方法验证技术指导原则[2005颁布]1.1。

1.2化学药物原料药制备和结构确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05 颁布] 1.1。

1。

3化学药物杂质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05颁布]1。

1.1。

4化学药物残留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05颁布]1。

1.1。

5化学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05颁布]1.1。

1.6化学药物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2005颁布]1。

1.1.7化学药物质量标准建立的规范化过程技术指导原则[2005颁布]1.1。

1。

8合成多肽药物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07颁布]1。

11.9化学药物口服缓释制剂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07颁布]1.1.1。

10吸入制剂质量控制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2007颁布]1。

1.1.11化学药品技术标准[2008化药]1.1。

1.12多组分生化药技术标准[2008化药]1。

1.1.13化药药品研究资料及图谱真实性问题判定标准[2008化药]1。

1.1。

14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2008化药]1。

1.1。

15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2008化药]1。

1.2毒理学1。

1。

2。

1化学药物急性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2005颁布]1。

1.2。

2化学药物长期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2005颁布]1.1。

国食药监注[2008]242号--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

国食药监注[2008]242号--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

关于印发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8]242号2008年05月15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为指导药品生产企业开展已上市化学药品的变更研究,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一)》,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本指导原则涉及的变更,当研究结果显示需要进行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或者临床试验的,应当向国家局提出补充申请。

特此通知附件: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八年五月十三日附件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一)二OO八年四月目录一、概述 (1)二、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工作的基本原则 (2)三、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 (6)四、变更药品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14)五、变更药品制剂的生产工艺 (23)六、变更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 (30)七、变更药品注册标准 (36)八、变更药品有效期和/或贮藏条件 (40)九、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43)十、改变进口药品制剂的产地 (50)十一、变更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以及单独改变进口的原料药的产地 (54)十二、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产地 (57)附录一、药物溶出/释放比较研究基本方法 (62)附录二、免除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的一般考虑 (71)附录三、属于治疗窗窄的部分药物目录 (74)参考文献 (76)名词解释 (79)著者 (80)一、概述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药品生产企业开展已上市化学药品的变更研究。

变更是指对已获准上市化学药品在生产、质控、使用条件等诸多方面提出的涉及来源、方法、控制条件等方面的变化。

这些变化可能影响到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

变更研究是针对拟进行的变化所开展的研究验证工作。

目前本指导原则涵盖的变更及变更研究包括以下项目:原料药生产工艺变更、药品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和制备工艺变更、注册标准变更、规格变更、有效期和贮藏条件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进口药品产地变更、进口原料药产地和进口药品所用原料药产地变更、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产地等研究。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二O一九年十一月目录一、概述 (2)二、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工作的基本原则 (3)三、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 (5)四、变更制剂处方中的辅料 (9)五、变更制剂生产工艺 (23)六、变更原料药生产场地 (28)七、变更制剂生产场地 (32)八、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供应商 (37)九、变更生产批量 (38)十、变更注册标准 (42)十一、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 (46)十二、变更有效期和贮藏条件 (52)十三、增加规格 (54)附录一、药物溶出/释放比较研究基本方法 (56)附录二、属于治疗窗窄的部分药物目录 (65)参考文献 (67)名词解释 (69)著者 (69)一、概述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药品批准文号/登记号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持有人)开展已上市化学药品的药学变更研究。

根据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本指导原则对所述及的变更分为三类: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

重大变更是指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可控性具有重大潜在不利影响的变更。

中等变更是指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可控性具有中度潜在不利影响的变更。

微小变更是指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可控性具有微小潜在不利影响的变更。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属于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一部分。

变更及变更研究工作应以既往药品注册阶段以及实际生产过程中的研究和数据积累为基础。

注册阶段的研究工作越系统、深入,生产过程中积累的数据越充分,对上市后的变更研究越有帮助。

持有人可以参考本指导原则对变更进行分类,也可以在对产品及工艺不断深入理解的基础上,通过各种变更管理工具的运用,对变更进行分类和管理,这将更有利于持有人主动对已上市药品进行持续改进和创新。

本指导原则涵盖的变更情形包括:制剂处方中辅料的变更、原料药和制剂生产工艺变更、生产场地变更、生产批量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供应商变更、注册标准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有效期和贮藏条件变更、增加规格,并列举了每种变更情形下的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以及需进行的研究验证工作。

化学药补充申请技术指导原则

化学药补充申请技术指导原则

化学药补充申请技术指导原则一、引言化学药补充申请是在已有药物注册证件的基础上,针对某些特定问题或需求对药物进行变更和补充。

这种变更和补充可能涉及到药物的组成、制剂、生产工艺等方面的调整。

化学药补充申请的技术指导原则是为了规范和指导申请人在进行化学药补充申请时的操作和要求,确保申请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二、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所有申请化学药补充的申请人,包括研发机构、制药公司、医药代理机构等。

三、申请前准备工作在进行化学药补充申请之前,申请人应做好准备工作,确保申请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具体准备工作如下:1.仔细阅读相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法规和指南,了解药物补充申请的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指导原则。

2.收集并整理与药物补充申请相关的数据和文献,包括药物的化学性质、药理作用、临床研究结果等信息。

3.审查和分析现有药物注册证件中的信息,确定需要补充的内容和方式。

4.设计和制定药物补充研究方案,确保科学性和可行性。

四、申请材料组成化学药补充申请需要提交一系列的申请材料,其中包括以下内容:1.补充申请表格:申请表格应明确申请的目的和范围,提供相关的基本信息和说明。

2.补充研究报告:该报告应包括补充研究的设计和执行过程,实验数据和结果分析,以及对补充研究结果的解释和评价。

3.相关文献和数据:申请人应提供与药物补充申请相关的文献和数据的复印件或原始资料,包括药物的化学性质、药理作用、临床研究结果等信息。

4.补充说明材料:申请人还需要提供一份补充说明材料,对补充申请的目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解释和阐述。

五、申请流程化学药补充申请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按照要求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补充申请表格、补充研究报告、相关文献和数据、补充说明材料等。

2.材料审核:相关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申请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3.技术评审:审核通过的申请将提交给技术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和讨论,评审结果将对申请的批准与否产生重要影响。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原料药变更的问答-20240613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原料药变更的问答-20240613

20246一、概述《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原料药变更实施前,原料药登记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相关制剂持有人,制剂持有人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当及时就相应变更对影响药品制剂质量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或研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报告。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以下简称变更指导原则)鼓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与各物料供应商和/或生产商签订质量协议,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当原辅包发生各项变更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根据原辅包变更情况对制剂进行必要的研究。

本问答对变更指导原则中原料药变更时相关制剂持有人应进行哪些研究工作进行详细的解读。

通常原料药的微小变更对制剂的影响较小,因此,建议制剂持有人重点评估原料药的中等变更、重大变更以及生产场地变更对制剂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研究。

另外,变更指导原则“六、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供应商”规定变更前后原料药与制剂质量相关的关键理化性质应保持一致,未明确当变更前后原料药的关键理化性质发生变更时,制剂持有人应进行哪些研究工作,也未对变更前后原料药杂质谱的变化情况进行区分,本问答一并解读。

因特殊原因未在平台登记,随制剂一并提供研究资料的原料药,在关联制剂批准后,原料药的变更应由制剂持有人提出,参考变更指导原则进行原料药的变更研究,参考本问答进行制剂的变更研究,当原料药和制剂的变更类别不同时,应按照较高的变更类别进行管理。

本问答的药学研究,建议参考变更指导原则中药学变更研究工作的基本原则进行,制剂变更前后的溶出曲线对比研究建议参考《〈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溶出曲线研究的问答》进行。

本问答列出的研究验证工作不能涵盖某些变更情形所需要的全部研究工作,或部分研究工作可能不适用于某些变更情形,制剂持有人需根据原料药变更的具体情形、原料药及制剂的性质、变更对制剂的影响程度等综合考虑,设计并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二、原料药发生上市后变更或制剂所用原料药供应商发生变更时,相关制剂应结合原料药的变更情况,评估原料药变更前后的一致性。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附件3-1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概述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药品批准文号/登记号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持有人)开展已上市化学药品得药学变更研究。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已上市化学原料药与化学制剂。

根据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与质量可控性得风险与产生影响得程度,本指导原则对所述及得变更分为三类: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

对药品得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可控性产生影响得可能性为重大得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可控性产生影响得可能性为中等得变更属于中等变更;对药品得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可控性产生影响得可能性为微小得变更属于微小变更。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属于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得一部分。

变更及变更研究工作应以既往药品注册阶段以及实际生产过程中得研究与数据积累为基础。

注册阶段得研究工作越系统、深入,生产过程中积累得数据越充分,对上市后得变更研究越有帮助。

持有人可以参考本指导原则对变更进行研究与分类。

持有人也可以在对药品及其工艺、质量控制等不断深入理解得基础上,采用ICH 指导原则(如ICH Q12等)中得各种变更管理工具,对变更进行研究与分类,这将更有利于持有人主动对已上市药品进行持续改进与创新。

本指导原则涵盖得变更情形包括:制剂处方中辅料得变更、原料药与制剂生产工艺变更、生产场地变更、生产批量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得供应商变更、注册标准变更、包装材料与容器变更、有效期与贮藏条件变更、增加规格,并列举了每种变更情形下得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以及需进行得研究验证工作。

本指导原则列出得上述内容为一般性技术要求。

持有人在进行变更研究时,宜结合品种特点与变更情况开展研究,并不局限于本指导原则列举内容。

同时,本指导原则不能涵盖已上市化学药品得所有变更情形,对于未列举得变更情形,持有人可参考本指导原则、根据变更具体情形开展研究。

本指导原则中提及得各项研究工作得具体要求可参考颁布得相关技术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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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原则编号:【H】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二OO五年十一月目录一、概述 (2)二、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工作的基本原则 (3)三、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 (7)四、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15)五、变更药品生产工艺 (23)六、变更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 (31)七、变更原料药及药品注册标准 (36)八、变更药品有效期和/或贮藏条件 (40)九、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43)十、变更进口药品的产地 (49)十一、变更进口药品生产所用原料药的产地以及变更单独 进口的原料药的产地 (53)附录一、药物溶出/释放比较研究基本方法 (58)附录二、免除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的一般考虑 (67)附录三、属于治疗窗窄的部分药物目录 (70)参考文献 (72)名词解释 (75)著者 (76)一、概述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药品生产证书或进口证书持证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开展已上市化学药品的有关变更研究。

变更是指对已获准上市化学药品在生产、质控、使用条件等诸多方面提出的涉及来源、方法、控制条件等方面的变化。

这些变化可能影响到药品的质量控制以及安全性和有效性。

变更研究是针对拟进行的变化所开展的研究验证工作。

目前本指导原则涵盖的变更及变更研究包括以下项目:原料药生产工艺变更、药品处方和制备工艺变更、注册标准变更、规格变更、有效期和贮藏条件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进口药品产地变更、进口原料药产地和进口药品生产所用原料药产地变更等研究。

本指导原则仅从技术角度阐述当持证人拟考虑对产品进行变更,并拟向管理当局提出相应的变更申请时,应考虑或组织进行的相关研究验证工作。

在完成相关工作后,申办人向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的补充申请,应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要求进行。

为便于把握变更可能对产品质量、安全性、有效性产生的影响,本指导原则对所述及的变更划分为三类:I类变更属于微小变更,对产品品质基本不产生影响;II类变更属于中度变更,需要通过相应的研究工作证明变更对产品品质不产生影响;III类变更属于较大变更,需要通过系列的研究工作证明变更对产品的品质没有产生负面影响。

类别划分是根据目前药品注册管理对补充申请的有关要求,并参考了国外的有关文献而确立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持证人有效地开展变更研究,并有效地将研究结果总结成相应的资料,向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补充申请。

变更是针对已上市化学药品提出的。

故,变更及变更研究工作应以既往药品注册阶段以及实际生产过程中的研究和数据积累为基础。

注册阶段的研究工作越系统、深入,生产过程中积累的数据越充分,对上市后的变更研究越有帮助。

本指导原则中提及的各项研究工作的具体要求可参见已颁布的相关化学药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如果持证人通过其他科学、合理的研究工作所得到的结论亦能支持变更的结果对其已上市化学药品的质量、安全性、有效性不产生负面影响,在提供充分依据的基础上,可以不必完全按照本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变更研究。

二、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工作的基本原则本指导原则收载的变更均是指产品获准上市后,持证人针对其产品所进行的变更研究。

研究工作一般遵循以下原则:(一)持证人是评估变更研究的主体由于持证人对其产品的研发和生产、产品的性质等有着全面和准确的了解,当考虑拟对产品进行变更后,对变更的原因,变更的程度及对产品的影响,持证人应当清楚。

因此,变更研究工作的主体是持证人。

持证人在对变更前后样品质量、稳定性、生物学等方面进行全面研究的基础上,还需注意对研究结果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价变更对产品品质的影响,即变更前后产品质量是否等同,临床治疗是否等效。

需特别注意加强对研究结果的自我评估。

研究和评价工作的程度可参考对相应变更的分类而定。

(二)全面、综合评估变更对药品质量、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尽管可能只涉及生产工艺、处方、质量标准等方面的某一项变更,但药品研制和生产各环节是紧密关联的,某一项变更可能对药品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带来全面的影响。

有时,变更对产品的影响仅通过体外研究结果尚无法准确判定,需进一步深入研究、综合评估变更对药品质量、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

这也是变更研究工作的出发点。

研究工作一般应考虑进行以下方面:1、评估变更对药品的影响产品发生变更后,持证人需通过一定的研究工作考察和评估变更对产品质量、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包括对产品化学、物理学、微生物学、生物学、生物等效性、或/及稳定性方面任何改变进行的评估。

研究工作宜根据变更的具体情况和变更的类别、原料药及/或制剂的性质,及变更对产品影响程度等综合考虑确定。

例如,对于变更前后产品杂质变化的考察,宜首先选择或建立合理的色谱方法,对变更前后杂质状况(杂质种类和杂质量)进行比较性分析。

如果变更后产生了新的杂质,或已有杂质水平超出原有的限度时则需根据已发布的《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附件1 或2 来判断该杂质的含量是否合理,如不合理,则应参照决策树来考虑下一步的研究工作,包括需要考虑进行相应的毒理学研究工作。

除本指导原则中各类变更项下建议进行的研究工作外,还需结合变更的特点及具体变更情况,选择其他重要项目进行研究。

如片剂某些生产工艺变更,除进行溶出/释放行为比较外,还需要考察其他重要的物理参数是否发生改变。

2、评估变更前后产品的等同或等效性在对上述产品化学、物理学、微生物学、生物学、生物等效性和/或稳定性方面进行研究验证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估变更对药品质量、安全性及有效性方面的影响。

一般可通过对变更前后考察结果进行比较和分析,来判定变更前后结果是否是等同的。

这些比较性研究既包括溶出度、释放度等项目的比较,也包括对药品稳定性等某一方面性质的全面比较分析。

严格意义上讲,变更前后产品并不必须保持完全一致,但需保持等同、等效,即产品质量等同,临床治疗等效。

某些情况下,产品变更前后并不能保持等同或等效,即变更对产品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产生一定影响。

如果仍希望实施这种变更,则需要通过药学、生物学等系列研究工作,证明实施这种变更不会对产品品质产生负面影响。

例如,研究发现某生产工艺变更引发新的降解产物,但进一步研究结果证实,该降解产物并不会引发安全性方面的担忧,这种变更仍可以实施。

(三)关于研究用样品的考虑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发生在产品获准上市后的生产阶段,研究验证应采用中试以上规模样品。

变更前后产品质量比较研究(如溶出度、释放度比较实验)一般采用变更前3批生产规模样品和变更后1~3批样品进行。

变更后样品稳定性试验一般采用1~3批样品进行3~6个月加速实验和长期留样考察,并与变更前3批生产规模样品稳定性数据进行比较。

稳定性试验产品具体批次和考察时间需根据变更对产品品质的影响程度、产品的稳定性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对于较大变更,或试验结果提示产品稳定性差的,建议选择较多的样品批次并延长考察时间。

(四)关联变更产品某一项变更往往不是独立发生的。

例如,生产地点变更可能同时伴随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的变更,处方变更可能伴随或引发药品质量标准变更,或同时伴随药品包装材料的变更等。

本文将一项变更伴随或引发的其他变更称之为关联变更。

对于关联变更,研究工作可按照本指导原则中各项变更研究工作的基本思路分别进行。

由于这些变更对药品质量、安全性、有效性影响程度可能不同,即这些变更可能归属于本指导原则中各项变更的不同类别,需注意按照不同类别变更相应技术要求分别开展研究工作,但研究工作总体上按照技术要求最严格的变更类别进行。

例如某药物普通片处方变更处方属于本指导原则处方Ⅲ类变更的范畴;在处方变更的同时,药品质量标准中鉴别项增加HPLC检查,属于本指导原则注册标准I类变更的范畴。

对于这种关联变更,需分别按照处方Ⅲ类变更及注册标准I类变更的要求,开展相应的研究工作。

由于处方变更对对药品质量、安全性、有效性均可能产生较显著的影响,可能需要考虑进行有关生物学研究工作。

三、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原料药制备工艺的变更一般包含以下几种情况,即变更试剂、起始原料的来源,变更试剂、中间体、起始原料的质量标准,变更反应条件,变更合成路线(含缩短合成路线,变更试剂和起始原料)等。

制备工艺变更可能只涉及上述某一种情况的变更,也可能涉及上述多种情况的变更。

此种情况下,需考虑各自进行相应的研究工作,但研究工作总体上按照技术要求最严格的变更类别进行。

总体上,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不应对药物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产生负面影响。

(一)总体考虑原料药生产工艺发生变更后,首先需全面分析工艺变更对药物结构、质量及稳定性等方面的影响。

原料药生产工艺变更可能会引起杂质种类及含量的变化,也可能引起原料药物理性质的改变,进而对药品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一般认为,变更越靠近合成路线的最终步骤,对原料药质量的影响可能也就越大。

为便于判断生产工艺变更对原料药质量的影响,通常以最后一步反应中间体作为分界线,因为整个生产工艺中除原料药外,对此中间体性质的了解是最清楚的,且此中间体之前生产工艺变更一般不会影响原料药的物理性质。

研究工作宜重点考察变更前后原料药质量是否一致。

变更前后质量比较研究主要考察两方面内容,一是杂质状况(杂质种类、含量),二是原料药物理性质。

但特殊情况下其他因素也比较重要,需要注意进行比较研究。

例如,当原料药为具有生物活性的立体异构体或类似物的混合物时,变更后需注意考察异构体或类似物的比例是否仍符合质量标准的要求。

如标准中无规定,应在原工艺生产的多批产品测定范围内。

某些情况下需注意考察原料药的结构及稳定性有无改变。

此外,原料药生产工艺微小变更如重金属水平增加等,可能对某些制剂的稳定性产生影响,研究中可能还需关注相应制剂的稳定性情况。

1、杂质状况研究工作主要是评估已有杂质的含量是否增加,是否有新杂质产生。

同时,还需根据工艺变更的具体情况对溶剂残留量及无机杂质等进行检查。

生产工艺变更后确定从那步反应开始考察杂质状况,及建立适宜的杂质检测方法,对此项研究工作非常重要。

最理想的情况是生产工艺某步反应发生变更后,分离该步反应的中间体,并对杂质状况进行检查。

如结果显示杂质状况等同,则认为原料药杂质水平未受该项变更的影响。

如结果显示杂质状况不一致,则需对后续各步反应中间体杂质状况进行考察。

但是,一般这种理想情况因种种原因很难实施。

例如,没有理想的中间体杂质检测方法,没有原工艺中间体的杂质数据可供比较,或很难分离出中间体进行考察等。

此时,也可采用对原料药杂质水平进行检查的研究方法,证明确证杂质状况的一致性。

因此,工艺变更前后杂质状况是否等同可以通过对变更后某一中间体或原料药本身的杂质状况的比较研究两种方法中的一种来证明。

对无法分离的多步反应中间体产物混合体,杂质检查结果是无法证明变更前后杂质水平一致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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