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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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6-6-26)

黑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6-6-26)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经办发〔2006〕162号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十强县(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第25号令公布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特制定《黑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

附件:黑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黑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第25号令公布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黑龙江省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活动,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加工企业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负责全省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为区域内煤炭经营监管部门。

各市、(地)十强县(市)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炭经营资格的初审和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垦区、国有林区内煤炭经营资格的初审和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的条件第五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煤炭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一)注册资金:煤炭批发经营企业不低于500万元;煤炭零售经营企业不低于200万元(乡镇设立零售煤炭经营企业不低于30万元);民用型煤加工企业不低于1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煤场地:煤炭批发企业不低于3000平方米;煤炭零售企业不低于1500平方米(乡镇设立零售煤炭经营企业不低于1000平方米);民用型煤加工企业不低于500平方米。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计量的设施和煤质检验设施,有持证上岗的计量、检验工作人员。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煤炭作为重要的能源资源,其销售管理对于保障能源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实现煤炭销售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高效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销售计划与目标1、市场调研定期开展市场调研,了解煤炭市场的需求动态、价格走势、竞争对手情况等,为制定销售计划提供依据。

2、销售计划制定根据市场调研结果和企业生产能力,制定年度、季度和月度销售计划。

销售计划应包括销售数量、销售区域、销售价格等方面的目标。

3、销售目标分解将销售目标分解到各个销售区域和销售人员,明确其责任和任务。

二、客户管理1、客户开发积极拓展新客户,通过市场推广、参加展会、网络营销等方式,吸引潜在客户。

2、客户评估对新客户进行信用评估,包括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誉情况等,确定合作的风险程度。

3、客户分类根据客户的购买量、购买频率、信用状况等因素,将客户分为不同的类别,如重点客户、一般客户、潜在客户等,采取不同的服务策略。

4、客户维护定期回访客户,了解其使用产品的情况和需求,及时解决客户的问题,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三、销售渠道管理1、直接销售通过企业自身的销售团队,直接与客户进行销售交易。

2、经销商销售选择有实力、信誉好的经销商,与其建立合作关系,借助经销商的渠道和网络进行销售。

3、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利用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展示产品信息,开展线上销售活动。

四、价格管理1、定价策略根据煤炭的品质、市场供求关系、成本等因素,制定合理的价格策略。

2、价格调整密切关注市场动态,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销售价格。

价格调整应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3、价格优惠针对不同客户、不同购买量等情况,制定相应的价格优惠政策,但应确保价格优惠不影响企业的整体利润。

五、合同管理1、合同签订销售合同应采用规范的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产品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付款方式、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2、合同审批合同签订前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风险可控性。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年$月%%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炭经营的管理’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煤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第二章煤炭经营企业第四条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第五条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制度("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国家经贸委指定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委托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第六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表’%二&注册资本证明’%三&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四&经营设施和场地证明’%五&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证明"第八条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第九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人申报材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第十条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煤炭经营营业执照"第十一条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第十二条煤炭经营企业设立条件变更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煤炭经营企业终止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煤炭经营资格注销手续"第三章煤炭经营第十四条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煤炭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第十五条从事煤炭经营!应当依照合同法规定!由买卖%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双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煤炭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数量%#三$品种&规格&质量%#四$价格%#五$交货方式%#六$发出地点#站&港$和到达地点#站&港$%#七$履行期限%#八$货款及运杂费的结算方式’买卖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纳税登记号%#九$违约责任%#十$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一$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第十六条煤炭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另一方提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请求而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七条需由运输企业承运的煤炭’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煤炭用户依照合同法与运输企业签订煤炭运输合同!第十八条煤炭运输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煤矿企业或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运质量合格&计量准确的煤炭%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运’并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煤炭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卸煤炭#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九条煤炭发运时承运!托运双方的交接和到站%港&后收货人对煤炭质量!数量的验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煤炭经营应当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第二十一条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炭经营企业实行代理配送#第二十二条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民用型煤$应当保证质量$方便群众$稳定供应#民用型煤应当推行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使用洁净煤$推广动力配煤!工业型煤$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第二十四条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禁止下列经营行为’%一&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擅自经营"%二&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煤炭产品"%三&采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四&垄断经营"%五&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的规定$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六&违反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偷漏税款"%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参与煤炭经营"第二十六条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禁止行政机关开办煤炭经营企业或者从事!参与煤炭经营活动"第二十七条禁止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禁止经营无煤炭经营资格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产品"第二十八条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其供应的煤炭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用户对煤炭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买卖双方在煤炭买卖合同中约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煤炭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和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活动#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公正廉洁#秉公执法"第三十一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煤炭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提供方便#第三十二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第三十三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煤炭经营资格!除收取必要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第五章罚则第三十四条未经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批准!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照煤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自己生产的煤炭产品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采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依照煤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煤炭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伪造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或以买卖$出租$转借等任何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取消煤炭经营资格#%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的煤炭产品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取消煤炭经营资格#第三十九条煤炭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发布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已经进行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继续有效#第四十二条未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的原有煤炭经营企业应当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公布日期】1999.06.22【实施日期】1999.06.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1号)《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经国家经贸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盛华仁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炭经营的管理,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煤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煤炭经营企业第四条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第五条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国家经贸委指定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委托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

第六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表;(二)注册资本证明;(三)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四)经营设施与场地证明;(五)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证明。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煤炭是我国主要的能源资源之一,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煤炭销售,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制定并执行煤炭销售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本文将针对煤炭销售,从市场准入、合同管理、价格管理以及监督执法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市场准入为了保障煤炭市场的有序运行,市场准入是首要考虑的问题之一。

对于希望从事煤炭销售的企业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注册和备案,取得相应的销售资质。

1. 注册和备案企业或个人在开展煤炭销售之前,应当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或地方县级以上煤炭管理机构进行注册和备案。

注册和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营业执照、煤炭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证明等。

2. 资质审核注册和备案后,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或地方煤炭管理机构将对企业或个人的销售资质进行审核。

资质审核将主要关注销售者的经营能力、信用记录以及合规性等方面。

只有通过审核并获得销售资质,企业或个人才能正式从事煤炭销售。

二、合同管理在煤炭销售过程中,合同是双方权益的保障。

为了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合同管理应当实施规范,合同的签订、履行、违约都需要有相应的处理措施。

1. 合同签订煤炭销售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煤炭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交付期限等要素,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

2. 合同履行合同履行是煤炭销售过程中的核心环节。

销售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购买方应按时支付款项。

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确保煤炭交易的顺利进行。

3. 合同违约处理如果出现合同违约行为,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向相关部门提起诉讼或仲裁,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恶意违约的行为,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三、价格管理合理的价格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对于煤炭销售也同样适用。

在煤炭销售过程中,应当建立相关的价格管理机制,保障价格的合理、公正和透明。

1. 价格监测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价格监测系统,及时掌握市场煤炭价格走势,并公布有关信息。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一、总则煤炭作为我国主要能源资源之一,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

为规范煤炭销售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行业竞争力,特制定本《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二、市场准入1. 煤炭销售企业应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取得煤炭销售资质。

2. 煤炭销售企业需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测体系,确保销售的煤炭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三、煤炭销售合同1. 煤炭销售应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合同履行期限。

2. 煤炭销售合同中应明确煤炭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价格、交货时间等关键条款,并注明是否可分批交付和是否可提前解除合同。

四、价格形成和调整1. 煤炭销售价格由市场供需情况和政府管理部门的指导价相结合确定,不得恶意抬高或压低价格。

2. 煤炭销售企业应依法公布煤炭价格,确保市场透明度和信息公开。

五、市场监管1. 煤炭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销售流程,并进行有效的市场竞争调查和分析,提高市场预测和应对能力。

2. 煤炭销售企业应及时申报相关经营信息,并接受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合规经营。

六、违规行为处罚1. 对于虚假广告、价格欺诈、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销售资质等。

2. 对于恶意串通、垄断市场、限制竞争的行为,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存在的煤炭销售企业需在半年内进行相关合规整改。

政府相关部门将加强监管力度,确保煤炭销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结语本《煤炭销售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推动我国煤炭行业的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煤炭销售企业应切实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

同时,政府部门也需要加强监管,及时查处违规行为,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为煤炭销售行业的繁荣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市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方案

市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方案

市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方案早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办公桌上,我的思绪随着咖啡的香气蔓延开来。

关于市煤炭经营监管的工作方案,我已经构思了好几天,现在终于可以一气呵成。

一、工作背景近年来,我国煤炭行业经历了高速发展期,但随着环保政策的日益严格和能源结构的调整,煤炭行业面临着转型升级的压力。

为了加强煤炭经营监管,确保市场秩序规范,我们有必要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二、工作目标1.规范煤炭市场秩序,打击非法经营行为。

2.提高煤炭行业整体素质,促进转型升级。

3.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措施1.加强煤炭经营许可管理(1)严格审查煤炭经营者的资质,确保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2)加强对煤炭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换发、吊销等环节的监管,防止非法经营行为。

2.规范煤炭市场价格行为(1)建立煤炭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及时掌握市场动态。

(2)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煤炭市场价格秩序。

3.加强煤炭质量监管(1)对煤炭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抽检,确保煤炭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加大对不合格煤炭产品的查处力度,严防劣质煤炭流入市场。

4.促进煤炭行业转型升级(1)引导煤炭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提高煤炭资源利用效率。

(2)鼓励煤炭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5.加强煤炭行业监管队伍建设(1)提高监管人员业务素质,确保监管工作有效开展。

(2)建立健全监管责任制度,强化责任追究。

四、工作步骤1.调查研究阶段(1个月)组织专业人员对煤炭市场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市场现状,为制定监管措施提供依据。

2.制定方案阶段(2个月)根据调查研究结果,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措施和步骤。

3.实施阶段(6个月)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全面开展煤炭经营监管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五、工作保障1.政策支持积极争取政府相关政策支持,为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2.资金保障确保监管工作所需资金,用于人员培训、设备购置等方面。

3.人员保障充实监管队伍,提高监管人员业务素质,确保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2018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2018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2018为进一步强化全县煤炭市场经营监管,确保一级煤炭交易市场、二级配送网点正常运营,根据《煤炭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某某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集中经营,统一配送,分类指导,齐抓共管”的思路,健全完善煤炭市场经营及质量监管体系,督促经营企业和业主做好市场内部运行管理,加强对煤炭交易市场和二级配送网点监管,规范煤炭市场秩序和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行为,确保煤炭质量达标,减少煤炭消耗造成的环境污染,不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1、总量控制,合理布局。

县上统筹规划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一级煤炭市场1处。

依据各镇区域规划,兼顾环境保护和方便群众的需求,确定建设二级配送网点12个,并根据农村用煤需求持续优化布局二级配送网点。

2、集中经营,定点配送。

实行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检验检测,各煤炭经营户全部入驻二级网点。

县内销售的煤炭必须经一级市场统一采购调用,二级网点销售的煤炭必须由一级市场统一配送,二级网点负责配送到村到户。

3、分级管理,强化监督。

县工信、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一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各镇负责对本区域二级网点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重点工作任务1、规范一级煤炭市场行为。

进一步完善一级煤炭市场建设,在一级市场设立达标化验室,配备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对购进的煤炭分批次检测。

一级市场内购进和销出煤炭应当符合国家煤炭环保标准,做到质价相符,坚决禁止购进和销售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标准的煤炭。

建立煤炭购销台账,每批次进煤的时间、数量、供货企业等内容都要记录完整,一级市场售出的煤炭质量、数量、产地、经营者要做到进煤知源、出煤知点,供销过程可追溯。

落实“块煤装袋”要求,民用燃煤统一装袋后进入二级网点销售。

一级市场要根据二级网点煤炭需求情况,加强煤炭调运、储备和供应。

2、加快二级网点入驻进度。

最新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

最新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

Sweat is the lubricant of succes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最新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和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煤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煤炭资源的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

鼓励煤炭的加工转化,推广洁净煤技术,提供多种煤炭产品,以适应市场需求,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乱采、滥挖等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防止地质灾害和其他公害。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依法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合等方式组建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的企业集团,实行生产、经营一体化。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对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第九条省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全省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组织编制本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二)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开采方案;(三)年生产能力不得少于30万吨;开采零星资源、极薄煤层及残采、复采的矿井,年生产能力不得少于3万吨;(四)煤炭资源的采区回采率,开采薄煤层不得低于百分之85%,开采中厚煤层不得低于80%,开采厚煤层不得低于75%;(五)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六)能够利用的共生、伴生矿种必须综合开采、综合利用;(七)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及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八)有与煤矿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技术人员和先进的开采技术;(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最新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全文)

最新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全文)

最新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促进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企业或个人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培育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鼓励具备条件的经营企业参与煤炭应急储备工作。

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引导煤炭经营主体加强自律,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煤炭经营第七条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保证煤炭质量,促进环境保护。

第八条煤炭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后,应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同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其中,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煤炭经营企业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储煤场地及设施、建立信用记录的社会征信机构情况。

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在地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的煤炭经营企业名单,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布局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设在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区域内不同储煤场地的布局应体现资源集约开发和节约利用;城市大型储煤场地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防燃、污水处理设施,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2014【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全文

2014【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全文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促进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企业或个人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培育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鼓励具备条件的经营企业参与煤炭应急储备工作。

第六条 有关行业协会引导煤炭经营主体加强自律,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 煤炭经营第七条 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保证煤炭质量,促进环境保护。

第八条 煤炭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后,应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同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其中,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煤炭经营企业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储煤场地及设施、建立信用记录的社会征信机构情况。

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在地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的煤炭经营企业名单,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布局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设在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区域内不同储煤场地的布局应体现资源集约开发和节约利用;城市大型储煤场地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防燃、污水处理设施,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煤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煤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煤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3•【字号】晋市政办[2012]121号•【施行日期】2013.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煤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办〔2012〕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煤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3日晋城市煤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煤炭行业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地方煤矿管理,推动我市煤炭行业集约高效、安全人文、现代文明、生态和谐、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市地方监管的合法煤矿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及煤炭经营企业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安全、生产、建设、经营等执法检查,对煤炭安全、生产、建设、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煤矿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领导。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严格按照设计的开采顺序、采矿方法组织开采,禁止乱采、滥挖等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防止地质灾害和其他公害发生。

第七条加快煤炭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建设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鼓励煤矿企业开展技术革新活动,加大非煤产业投资力度,实现多元发展,加快转型发展。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八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

北京市政府关于发布《北京市煤炭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政府关于发布《北京市煤炭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政府关于发布《北京市煤炭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5.13•【字号】•【施行日期】1999.05.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北京市政府关于发布《北京市煤炭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经委、各有关单位:为落实京政发(1999)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知》及京政办发(1999)1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实施北京市控制大气污染第二阶段措施任务的通知》的精神,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作为北京市煤炭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煤炭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北京市煤炭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以下简称《煤炭法》),加强北京市煤炭市场管理,规范煤炭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煤炭经营的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是全市煤炭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监督和管理。

各区县经济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许可证的初审、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煤炭包括各种生产、生活用煤及煤制品。

第五条煤炭经营许可证是从事煤炭经营资格的合法凭证,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申办煤炭经营许可证第六条开办煤炭经营企业,经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并取得煤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第七条申请办理煤炭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1.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500万元;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有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储煤场地;4.符合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5.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且与煤炭经营量相适应的计量设备;6.有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煤质检验设备及持证上岗的煤质化验人员;7.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煤炭管理办法

煤炭管理办法

煤炭管理办法煤炭是一种重要的能源资源,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煤炭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合理管理,制定了煤炭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煤炭管理办法的背景、目的和主要内容,以及煤炭管理的意义和挑战。

一、背景在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煤炭需求量日益增长。

为了确保煤炭供应的稳定和可持续,需要加强对煤炭产业的管理和监督。

煤炭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促进煤炭资源的高效利用,提高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目的煤炭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和改善煤炭管理工作,减少煤炭资源的浪费和破坏,提高煤炭企业的运营效益和环境保护水平。

通过加强监管和政策引导,推动煤炭行业的转型升级,实现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内容1. 煤炭生产许可管理为了确保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煤炭生产需要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煤炭管理办法规定了煤炭生产许可的条件和程序,严格监控煤炭企业的开采活动,避免资源过度开发和环境破坏。

2. 煤炭质量监测与评价煤炭作为能源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直接关系到相关行业的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煤炭管理办法要求建立煤炭质量监测与评价体系,对煤炭进行全面、准确的检测,确保煤炭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3. 煤炭交易与价格管理煤炭交易市场是促进煤炭资源配置和供需平衡的关键环节。

煤炭管理办法规定了煤炭交易的相关规则,推动煤炭价格形成的市场化进程,保护市场秩序,维护煤炭市场的正常运转。

4. 煤炭运输与储存煤炭的运输和储存环节是煤炭产业链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煤炭管理办法要求合理规划和管理煤炭运输线路和设施,确保煤炭运输的安全和高效。

同时,加强煤炭储存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防止煤炭资源的浪费和损失。

五、煤炭管理的意义1. 保障能源供应安全煤炭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提高煤炭行业的运营效益,确保煤炭资源的供应充足和稳定,保障国家的能源供应安全。

2. 推动煤炭行业的转型升级煤炭管理办法的出台可以促进煤炭行业的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推动煤炭企业向高效、环保的方向发展,提高煤炭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山西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山西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煤炭市场经营秩序,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含洗精煤)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是指通过铁路、公路经营出省销售煤炭,从事煤炭洗选加工及销售,省内工业与民用煤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本省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

设立从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煤炭经营项目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第五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遵循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减少环节、规模经营、保障供给的原则。

第二章审查机关第六条:山西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为山西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机关,负责全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和日常的监督管理,省经委能源处承办具体工作。

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全省申请通过铁路、公路销售煤炭企业经营资格的初审工作。

第七条:各市经济委员会会同同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申请通过铁路、公路销售煤炭企业经营资格的申报工作;负责辖区内申请煤炭洗选加工企业经营资格和经营当地工业与民用煤企业经营资格的初审工作;负责本辖区煤炭经营日常监管工作。

第八条:本省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环保、税务、土地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本市煤炭经营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煤炭经营企业第九条:申请铁路运输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国有重点煤矿、县以上各级煤运公司、煤炭进出口公司、乡镇煤运公司、省能源产业集团、山西黄河集团公司、有铁路专用线的地方煤矿和洗煤厂及省政府批准的上述系统外企业可申请办理铁路运输煤炭经营资格。

山西省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炭销售管理办法山西省煤炭销售管理办法是怎么一个具体内容呢?下文是山西省煤炭销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山西省煤炭销售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了促进煤炭工业以及产煤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防止非法违法生产的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炭销售票是指煤炭生产、销售、购买、加工转化、运输、使用合法性的有效凭证。

煤炭销售票由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发放给证照齐全的合法煤炭生产企业,并随煤炭流转,在省内终端用户或者完成出省销售时回收。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销售、购买、加工转化、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煤炭生产、运销监督管理部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炭销售票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销售票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销售票的发放、使用、回收、核查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工业经济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煤炭销售票的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运输、电力、煤炭运销等单位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煤炭销售票的执行使用工作。

第六条鼓励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积极推广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七条煤炭销售票票面根据运输方式分为《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出省)》和《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三种。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通过铁路销售煤炭时使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通过公路出省销售煤炭时使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出省)》,通过公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或者自用煤炭时使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煤炭生产企业的核定生产能力、企业的生产安排和销售情况逐月发放煤炭销售票。

同一县(市、区)、同一煤炭生产企业全年使用的《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出省)》和《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三种票据所开具的煤炭销售总量之和不得超过其年核定生产能力。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煤炭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煤炭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煤炭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7•【字号】宝政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煤炭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4〕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煤炭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7月9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17日宝鸡市煤炭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炭经营秩序,加强煤炭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防治燃煤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生产、运输、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煤炭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属地管理、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对本辖区的煤炭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负总责。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市煤炭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煤炭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环保、发改、质监、工商、交通、公安、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煤炭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做好煤炭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自律管理,协助煤炭生产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煤炭生产经营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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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煤炭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1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05年1月27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9.06.22
【实施日期】1999.06.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11号)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经国家经贸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盛华仁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炭经营的管理,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煤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煤炭经营企业
第四条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第五条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国家经贸委指定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委托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

第六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表;
(二)注册资本证明;
(三)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四)经营设施与场地证明;
(五)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证明。

第八条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

第九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人申报材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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