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上课讲义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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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组织与管理》讲义
概论
公司概述
公司含义与产生原因
含义:有若干人出资依法设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受民事权利,独立核算的盈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要点:独立法人,拥有独立财产与管理机构,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有效的企业组织形式
产生于与发展的原因
—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
—分散经营风险的需要
—信用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适应科学管理的需要
公司的起源与演变
起源
起源于欧洲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工业化初期。
演变过程
—16世纪中期,“莫斯卡尔公司”首次发行股票
—1602年,首家永久性股份公司-荷兰东印度公司成立
—18世纪末-19世纪中期,公司存在于广泛的行业,公司法出现,有限责任制度出现
—19世纪后期-二战之前,发展趋于成熟
—二战之后,公司制度趋于完善,进入现代公司阶段
现代公司的发展趋势
跨国经营与生产国际化
股份公司的联合控制
国有公司私有化
公司的小型化与专业化
我国公司的产生与发展
起源与初期的发展
—起源:鸦片战争之后,由殖民者创办;
李鸿章创办第一家华人公司:轮船招商局
—初期发展:
清末时期,国内公司初具规模,主要有外资公司、官僚资本公司、民营资本公司。
1903年清政府颁布《公司律》。
民国初期,社会相对稳定,公司成为经济发达地区的重要企业组织形式,官僚资本是主体,部分民营公司发展迅速。
2、1949年以来的公司发展状况
—1949年之后,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迅速地消灭了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
—改革开放初期,公司开始大量涌现,但很不规范,存在诸多问题:皮包公司、翻牌公司数量众多,公司行为行政化,非法经营、行业分布畸形化、财务制度混乱等。
80年代有过两次整顿。
—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公司改革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公司法规不断完善,公司数量迅速增加,股市设立并不断规范,股份有限公司迅速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上市公司管理日趋完善。
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公司制度改革还处在初级阶段。
现代公司的本质特征
两权分离
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越是现代公司,两权分离度越高。
两权分离的前提:股权高度分散。
内部制衡
现代公司内部建立有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公司由这个治理结构来治理。
内部制衡的前提(非充分条件):股权高度分散。
有限责任
公司及股东以其净资产值或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几个概念的区分
母公司与子公司
总公司与分公司
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
公司的重要构成要素
一、公司资本
1、注册资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确定的由股东实际缴纳的资本总额。
注册资本等于股本总额。
2、实有资本:公司的净资产值。
二、公司章程
1、含义: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制定的内部组织和管理的基本准则。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对内具有所有人都有法定约束力,对公司外部起警示作用。
2、内容
—绝对必要事项:法律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等,股份股份种类与发行方式等,治理结构组成与运行等,公司章程修改办法,公司解散与清算办法等。
—相对必要事项:法律列举,但有公司选择的事项,如股份发行方式等。
—任意记载事项:公司自行记载的事项。
只要不违法,任何事项都可记载。
比如有的公司为了防止被收购,记载有“毒丸计划”[员工毒丸(金色、银色、锡色降落伞)、客户毒丸(补偿客户)、股票毒丸(老股东优先购股)等],还可记载“白衣骑士”规定,等等。
第二章公司的治理结构
公司是一个组织,一般还是个比较大的组织,所以需要一个治理结构来治理。
股东一般不参与具体的经营管理与日常监督,所以要有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股东不能对公司失去控制,所以要有股东大会。
所以一般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部分。
治理结构的不同模式
美国模式
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董事局有监督职能,经理可由董事兼任。
为解决监督问题,许多公司都设置由外部董事所组成的内部委员会来行使监督权。
德国模式
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监事会是董事会的上位机构,其成员有股东大会任命,董事则由监事会任命。
雇员超过2000人的公司必须配备一名劳务董事,劳方代表在监事会中所占比例应战二分之一,即使低于2000人的公司,老方代表占监事会成员的比例也应为三分之一。
日本模式
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代表董事及监察人。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任免,代表董事有董事会选举长盛,监察人由股东大会任免。
公司董事会仅是一个会议制机关,不能对外代表公司。
代表董事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人,负责决策与执行,对外代表公司,实际起的是一般意义的董事会作用。
董事会可以对代表董事进行监督。
监察人可为一人或数人,具有全面的监督权限。
中国模式
设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股东大会
股东
含义
公司的出资人,含自然人与法人。
资格取得与丧失
原始取得、继承取得。
绝对丧失(公司消灭或股份注销)、相对丧失(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股份转让)
股东的权利
—出席或者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转让股份;
—查阅公司章程、财务报告、股东名册等文件;
—取得股息;
—参与公司剩余财产分配;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如优先认股等。
股东大会
组成与性质
组成:全体股东
性质:公司最高权力机关。
职权
参见教材
种类
—定期会议:每年一次。
—临时会议:10%以上股权要求时;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提议时等。
表决
—一般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分类表决
董事会
性质
公司的常设决策与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是信任托管关系。
构成
由董事构成,董事包括股东董事、职工董事、独立董事。
股东董事与独立董事一般由股东提名,股东大会选举通过。
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召集
董事会由董事长或其指定的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通知应于10日前送达全体董事。
董事任期
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不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
职权
参见教材。
监事会
性质
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构成
公司监事会由监事构成。
监事分股东监事和职工监事,后者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股东监事由股东提名并经股东大会大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人数
我国公司法规定,规模较大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较小规模公司可设1至2名监事,而不设监事会。
职权
参见教材。
经理
性质
由董事会聘任的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常设机构,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经理与董事会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职权
参见教材。
CEO的含义
第五节公司治理结构关系框架图
框架图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实例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
概述
性质
一种规模较小、治理结构相对简单、政府管制程度较低的相对初级的公司组织形式。
二.设立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小于等于50人。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最低3万元,等等。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及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资格的取得
我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用注册制。
条件合格,直接去法定注册机构注册即可取得合法资格。
需要国家特殊批准的行业需先取得国家主管部门的许可批准文件。
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及出资日期等。
出资证明书代表的出资不能分割。
治理结构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可设立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治理结构,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治理结构可以简化。
出资与出资转让
出资
股东可以以现金或其他财产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和信用出资。
其他财产包括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出资转让
股东之间可互相转让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否则视同同意;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态
国有独资公司
概念与特征
—概念:国家授权的机构或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征:国家是唯一股东;
承担有限责任;
只有国家授权的机构和部门才可设立。
设立范围
参见教材
治理结构
—不设股东大会;
—董事会职权扩大:董事会决定重大事项,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等特别重大事项须由国家有关部门决定。
—董事、经理由委派或指定产生;
—董事会中须有职工代表
—监督形式多样:可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委派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
—董事、经理不经国家同意,不得兼任其他公司职务。
意义与作用
—国家承担有限责任;
—所有者由外部进入企业内部;
—企业成为实际法人:独立承担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政企分开:国家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经营,只能通过变更代理人方式间接干预企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股东;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
不设股东会;
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务院: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限制
2013年10月27日 16:24
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与特征
含义
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及其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组织形式。
要点:资本化分为等额股份;股东的财产责任具有一定的界限;企业以公司的形态来组织。
特征
股东人数有最低限制
我国《公司法》规定必须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
是典型的资和公司
股东之间总体上关系松散,运营过程中不注重个人的声望、信用,只看重股份多少。
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多数股东对经营无兴趣,只在以分红或资本利得;只有少数股东被选为董事,参与经营管理;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具体体现:
—企业资产做为整体存在,不可分割,但股份可以分割;
—公司资产变动与股票流动相分离,企业财产处置与股东转让股票的活动相互独立;
—无论股票如何流动,股东如何变化,公司的生产经营始终都是连续的。
遵循股份平等原则
股东按持股比例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和义务: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对老股东发行股份时,按持股比例认购;破产解散时,按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股份自由转让,勿需他人同意。
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最低限额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RMB500万元。
需要高于者,由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原则与方式
设立的含义
为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资格而完成的各种准备行为。
包括设立创意、设立方式选择、筹集资本、制定章程、申请注册等。
设立创意与筹集资本是重点。
设立原则
从历史角度看,存在有三类设立原则。
特许主义原则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须经特别法令或者国家元首的特许。
出现在公司发展的早期。
核准主义原则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除需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之外,还需经过行政机关的批准,程序较为苛刻。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核准制。
准则主义原则
凡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过登记即可设立成为股份有限公司。
目前世界上普遍的设立方式。
发起人
发起人概念
发起人指那些按照《公司法》规定,提出设立创意、募集公司股份、提出设立申请并对设立过程承担责任的人。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为2人以上,200人一下,其中半数在境内有住所。
发起人资格
—个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必须是依法成立者;
—发起人中序有过半数者在境内有住所;
—发起人需认购公司股份并承担筹办事宜;
—法律禁止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的人,不能成为发起人。
发起人的权利和责任
—权利:从公司获取发起行为报酬;股份可成为优先股;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公司创立大会,应当在募足股份后的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履行通过公司章程、选举公司董事、监事,审议创立费用等职责。
—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创立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创立时,返还股款及利息责任;设立过程中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
发起人认购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并缴足股款。
缴款方式可为现金或者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物、无形资产等。
募集设立
—含义:发起人认购一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他人募集。
—形式:
定向募集:一般向社会法人或内部职工募集股份。
社会(公开)募集: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没有特定对象。
社会募集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披露招股说明书,公布募股具体情况;发起人认购股份比例有明确规定;除发起人外,其他人只能以现金认购股份。
募足股份之后,即可召开创立大会,申请注册,取得法人身份。
设立责任
为防止作弊,维护社会公众权益,发起人应该承担设立责任。
资本充实责任
第一次发行股份认股不足,发起人负连带认购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
发起人在发起活动中以及认股过程中,损害公司利益时,应负赔偿责任。
对第三人责任
发起人因违法行为而使他人受损时,负连带赔偿责任。
发起人在募集股份时不得有虚假陈述等欺诈行为,否则负连带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的责任
创立大会不同意或其他原因导致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为创立费用负连带责任。
应返还认股人股款并支付利息。
对上市公司而言,发起人应与承销商一起对股票发行行为负连带经济责任,并承担社会与刑事责任。
万福生科造假案。
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
第一节治理结构
治理结构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特征
股东人数较多,关系松散;
董事会、监事会规模较大,运作过程制度化;
经理权力较大。
上市公司
含义
经公开募集股份,股份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公司的最高级形式,代表了公司发展方向。
特征
股东人数众多,公司规模较大,绝大多数股东之间没有任何社会关系;
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社会及政府监管严格。
公司股票与债券
股票的特征与种类
股票特征
股票是一种标准化的公司所有权凭证。
主要特征:不可偿还性、参与性、收益性、流通性、价格波动性。
主要种类
普通股与优先股
普通股: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根据公司业绩分红的股份。
优先股:不参与经营管理,每年领取固定股息,公司解散清算时先于普通股分取公司剩余财产的股份。
DR、ADR、GDR
DR(股票存托凭证):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
DR属于金融衍生产品。
ADR(美国存托凭证):在美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
GDR(全球存托凭证):在两国以上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
GDR 以美元标价。
股票的发行与上市
股票的首次公开发行(IPO)
含义:企业以筹资为目的向公众投资者首次出售股票的活动。
发行方式
—公募发行:限量发行股票认购表(证),无限量发行股票认购表,无限量发售转向定期定额存单,上网竞价发型,上网定价发行。
—平价、溢价与折价发行。
我国目前禁止折价发行股票。
新股发行前的准备工作
—制定资金使用计划;
—聘请中介机构,做好上市辅导;
—对原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和劣质资产;
—拟定新股发行计划;
—提出公开发行股份申请。
新股发行条件
—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起人认购股本数额不低于股本总额的35%;
—向社会公众发行比例不低于股本总额的25%;
—发起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股票上市
含义: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证交所安排,在交易所内挂牌交易。
一般经公开发行的股票,证交所都会安排上市。
上市条件与股票首次发行条件类似。
2、作用:增强股票变现能力,增加吸引力;增强公司透明性,规范公司经营;提升公司声誉;公司价值可衡量,有利于公司运营。
股票的持续发行
1、配股:指上市公司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行为。
配股条件主要是最近三年的净资产收益率情况(一般不低于10%或6%)。
一般每年只能配股一次,配股比例不高于股本总额的30%。
2、增发:指经过批准,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行为,特定对象一般多为机构投资者。
增发是一种比较灵活的发行方式,较受市场青睐。
第三节公司债券
一.债券概念与特征
1. 概念:公司依据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 特征:偿还性、收益性、流通性、安全性
3. 债券融资与信贷融资的区别
—资金供给者不同;
—融资成本不同;
—融资速度有不同,信贷融资速度更快;
—融资的期限结构不同,一般债券期限更长;
—对资金的使用限制不同。
二.公司债的种类与特征
1.种类
—根据记名与否,分为记名与不记名公司债;
—根据持有人可否参与公司利润分配,分为参与公司债券与非参与公司债券;
—根据可否提前赎回,分为可提前赎回和不可提前赎回公司债;
—根据发行目的,分为:
普通公司债:为扩大经营规模而发;
改组公司债:为清理债务而发,以新债换旧债;
利息公司债:面临债务信用危机的公司经债权人同意而发行的较低利率的新债,用以换回原来发行的利率较高的公司债;
延期公司债:已发行债券到期无力偿还,又不能发新还旧时,经债权人同意后可延长偿还期限的公司债;
—根据利息支付方式,分为:
附息债券:指在债券券面上附有息票的债券,息票上载明有利息支付方式,持有人可据此领取利息。
付息债券一般为长期债券,每半年或一年支付利息。
贴现债券:是指债券券面上不附有息票,票面上不规定利率,发行时按规定的折扣率,以低于债券面值的价格发行,贴现债券一般为短期债券,到期按面值支付本息的债券。
—根据债券票面利率是否变动,分为:
固定利率债券:指在偿还期内利率固定不变的债券。
浮动利率债券:指利率随市场利率定期变动的债券。
累进利率债券:指利率随着债券期限的增加而累进的债券。
—根据持有人是否具有选择权,分为附有选择权债券和未附有选择权债券。
—根据发行地点,分为本国公司债和外国公司债。
2. 特征(与国债相比)
—风险性较大;
—收益较高
—发行者与投资者有时具有一定的选择权。
三、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1.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3.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4.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5.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6.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三.可转换债券
含义: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
特点:
—债权性:可在到期后还本付息;
—股权性:可按约定条件转换成股票;
—可转换性:投资者具有选择权。
转换时间和转换价格是关键。
四、外国公司债
1. 外国债券:一国企业在另一国发行的以当地货币计值的债券。
主要有扬基债券、武士债券、龙债券等。
2.欧洲债券:一国企业在国外债券市场上发行的以第三国货币计值的债券。
公司的合并、分立与资本运营
公司的合并
一.公司合并的含义与形式
1.含义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2.形式
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是指通过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
被并入的公司解散,其法人资格消失。
接受合并的公司继续存在,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以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而合并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分立完成之后,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均告消灭。
新组建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
二.公司合并的意义
1.扩大业务员规模。
—两个规模较大公司合并后可以形成一定程度的垄断。
—大公司并入其他同类公司可以迅速实现规模扩大。
—小公司之间的合并可以避免被各个击破,实现共同生存。
2.拓展新的业务
—开拓新市场
—开发新产品
—获得新技术
3.实现优势互补
—业务互补
—要素互补
—市场互补
公司合并能否成功的关键在于公司间的文化整合、组织整合与人员整合。
三.公司合并程序
1.董事会制订合并方案
相关公司董事会需在调研、商洽基础上,协商制定公司合并方案。
2.签订公司合并协议
相关公司就公司合并的有关事而订立的书面协议。
协议的内容应当载明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和各方约定的事项,一般来说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存续或者新设公司因合并而发行的股份总数、种类和每个出资人持有的数量。
—合并各方现有的资本及对现有资本的处理方法。
—合并各方所有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法。
—存续公司的公司章程是否变更,公司章程变更后的内容,新设公司的章程如何订立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合并各方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合并各方应当真实、全面地编制此资产负债表,以反映公司的财产情况,不得隐瞒公司的债权、债务。
此外,公司还要编制财产清单,清晰地反映公司的财产状况。
财产清单应当翔实、准确。
4. 形成合并决议
公司合并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
公司合并会影响到股东利益,如股权结构的变化。
根据的规定,就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其合并应当由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即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进行;就股份有限公司来讲,其合并应当由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才能进行。
5.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在报纸上公告。
一般来说,对所有的已知债权人应当采用通知的方式告知,只有对那些未知的或者不能通过普通的通知方式告知的债权人才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
6、合并登记。
合并登记分为解散登记和变更登记。
公司合并以后,解散的公司应当到工商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存续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公司合并只有进行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
四.债权人及其权利保护
公司合并产生经营主体的变化、财产与债务的转移,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可能发生不利影响,尤其是在涉及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