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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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追责制度

工程管理追责制度

工程管理追责制度一、总则1. 本追责制度是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供应商等。

3. 工程项目的各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追责。

二、责任主体1. 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整体规划和管理,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负总责。

2. 设计单位负责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并对设计的可行性和安全性负责。

3.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4.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

5. 供应商负责提供合格的材料和设备,对产品的质量和性能负责。

三、追责原则1. 谁主管、谁负责: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对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工作质量负责。

2. 谁签字、谁负责:对于工程项目中的关键节点和重要决策,签字人应对其结果负责。

3. 谁违规、谁负责: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违规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追责范围1. 工程质量问题:包括使用不合格材料、施工不符合规范、设计缺陷等导致的质量问题。

2. 安全生产事故:包括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

3. 环境保护问题:包括施工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

4. 合同履行问题:包括违反合同约定、延误工期、拖欠款项等行为。

五、追责方式1. 警告:对于轻微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要求立即整改。

2. 罚款:对于造成损失或影响的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罚款。

3. 暂停或取消资格:对于严重违规的单位或个人,暂停或取消其参与工程项目的资格。

4. 法律责任:对于触犯法律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

六、附则1. 本追责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各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

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工程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

建筑工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质量问题涉及到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因此,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工程质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立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保证工程质量。

”以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为建立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责任主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需要明确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参与主体。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的主体,应当对工程质量负有第一责任。

1.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组织编制质量方案,制定质量管理制度,监督施工方、设计方等各参与主体的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2.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在编制设计方案时,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保证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设计单位要对设计方案的质量负责,确保设计符合规范要求。

3.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主体,承担着工程施工质量的直接责任。

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方案的要求,严格控制施工质量,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4.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监理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对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问题,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以上责任主体在工程施工的各个阶段要明确自己的责任,切实履行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保障工程质量。

建筑工地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建筑工地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建筑工地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地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建筑工地,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建筑工地责任追究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

第四条建筑工地责任追究应注重预防,强化过程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建筑工地责任追究范围包括:(一)工程质量问题,如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观感质量等方面的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二)安全生产事故,如坍塌、火灾、触电、物体打击等;(三)工程进度延误,如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进度;(四)投资超支,如工程造价超过预算;(五)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方面的问题,如扬尘污染、噪音污染、垃圾处理等;(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

第六条建筑工地责任追究对象包括:(一)施工单位及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人员;(二)监理单位及其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三)建设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管理人员;(四)设计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设计人员;(五)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章责任追究程序第七条建筑工地发生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的问题时,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条调查核实应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查看、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与。

第九条调查组应根据调查结果,认定责任归属,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

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工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

第四章责任追究的监督和保障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建筑工地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定期对建筑工地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现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25日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规定

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规定

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规定一、引言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事故是一项严重的问题,直接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了有效应对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本文将探讨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与责任追究规定,旨在通过明确的规定和制度架构来防范事故的发生,并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二、责任主体与管理机构1. 责任主体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人员等。

建设单位承担最终责任,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负有监督和指导责任,施工人员负有具体操作责任。

2. 管理机构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管理机构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对施工过程中的事故进行调查、责任认定和惩处。

三、事故预防与处理1. 事前预防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确保项目设计、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方案具备安全可行性,同时推行施工组织和管理制度,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

2. 事中处理当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立即展开事故应急预案,确保现场人员的安全,采取果断有效措施遏制事故蔓延。

同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协助其开展事故调查。

3. 事后追究对于因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全额赔偿受害方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管理责任。

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不追溯时效,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和惩处。

四、责任的划分与追究1. 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全面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在工程管理中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理。

建设单位未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将承担最终责任。

总承包单位负责整个施工过程的管理和协调,如未按照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或违反相关安全规定造成事故,将承担相应责任。

分包单位应按照总承包单位的安排进行具体施工,若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安全问题导致事故,将承担相应责任。

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如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或未提出合理建议,将负有相应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界定与追究程序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界定与追究程序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界定与追究程序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是在建筑工程中所发生的不符合设计、施工标准或者国家规定要求的事故,其发生与施工人员、材料、设计等多个环节有关。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严重影响了建筑工程的安全性和质量,因此,对于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界定与追究程序非常重要。

一、责任界定的原则与内容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界定需要遵循以下原则:依法、公正、公平、适当、准确、全面。

在责任界定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监理责任:监理是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责任主体,其责任在于对施工人员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和规范。

2. 设计责任:设计是建筑工程的重要环节,设计师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设计出现问题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时,设计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3. 施工责任:施工是建筑工程的重要环节,施工人员应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确保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的施工标准和规范。

施工人员对于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4. 材料供应责任:材料供应商要按照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范提供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

如果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材料有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材料供应商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追究责任的程序对于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事故调查与勘察:在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与勘察,明确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主体。

2. 责任认定与协商:事故调查与勘察完成后,相关部门应组织相关方进行责任认定与协商。

根据调查结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明确责任主体,并协商解决赔偿事宜。

3. 法律程序:在责任认定与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相关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涉及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案件,一般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法院共同处理。

4. 追究责任与处罚:当明确责任主体时,相关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相应的追究和处罚。

建设工程 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工程 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工程责任追究制度在当今社会,建设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建立一套科学严谨的建设工程责任追究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一份建设工程责任追究制度的范本,旨在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一个参考框架。

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旨在明确建设工程中各方的责任,规范责任追究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公共安全。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供应商等。

3. 建设工程责任追究坚持公正、客观、及时的原则,确保责任到人,奖惩分明。

二、责任主体1. 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整体管理,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

2. 设计单位负责工程设计的合理性、科学性,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3.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4. 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

5. 供应商负责提供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及配件,保证其产品质量。

三、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2. 对于因设计不当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追究设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追究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 对于监理失职导致的问题,追究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 对于因供应不合格材料、设备导致的质量问题,追究供应商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处理措施1. 根据责任大小和造成的后果严重性,采取警告、罚款、暂停资质、吊销资质等措施。

2. 对于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于举报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建筑工程施工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

建筑工程施工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现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25日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工程质量问题追责是怎么规定的

工程质量问题追责是怎么规定的

工程质量问题追责是怎么规定的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推荐:工程验收单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工程款税率工程款支付申请工程质量上如果出现什么问题的话,我国相关部门一定会针对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的。

现如今,我国针对工程质量的责任问题已经实行了质量问题终身责任制。

在具体落实的时候,还需要政府加强监督。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就是工程质量问题追责是怎么规定的?一、工程质量问题追责是怎么规定的?第一,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

有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的主体责任的落实。

部里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包括施工公示牌,住宅质量有分户验收制度,建成后的永久性标牌制度,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查处、督办、通报制度,还有质量承诺制度、信息档案制度等等。

对发生重大的质量事故或者重大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部里是定期进行通报,要求地方在及时调查处理的基础上,对调查处理的结果,对相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也要及时向社会进行曝光。

关于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落实,关于个人责任,我们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不管他是退休还是离开原单位,都要依法追责。

第二,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首先是要求所有的企业自查,要求地方抽查,部里还要每年组织专家进行督查。

检查的方式上,重点采取随机检查和突击检查的方式,对于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检查组都会发出“执法建议书”,并责成限期整改,对相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出处理。

第三,集中力量,突出重点,突出对保障房、棚改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民生工程的监管。

特别是保障房、棚改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重点工程,要实施重点的监管。

第四,突出抓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

二、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终身追责1、即日起,省住建厅将在全省实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未来两年,将以治理工程质量为突破口,推动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负责制全面实施,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建筑市场乱象。

工程项目质量追责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质量追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设施、水利设施等。

第三条工程项目质量追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正公开;(二)责任到人,终身追究;(三)强化监管,预防为主;(四)强化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章责任主体第四条工程项目质量责任主体包括:(一)建设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的主体,对工程质量负总责;(二)设计单位:负责工程设计,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任;(三)施工单位:负责工程实施,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四)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对工程质量监督负责任;(五)材料供应商:负责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条工程项目质量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如下:(一)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二)设计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保证工程设计质量,对设计文件负责;(三)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对施工过程负责;(四)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全过程监督,对工程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五)材料供应商:保证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质量要求。

第三章追责范围第六条工程项目质量追责范围包括:(一)工程质量事故;(二)工程质量缺陷;(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四)未履行工程质量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工程项目质量事故的追责范围包括:(一)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事故;(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故。

第四章追责程序第八条工程项目质量追责程序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事故调查处理;(三)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四)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建筑工程质量问责制度汇编

建筑工程质量问责制度汇编

建筑工程质量问责制度汇编在当今社会,建筑工程的质量不仅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更是衡量一个城市发展水平和建设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

因此,构建一套完善的建筑工程质量问责制度,对确保工程质量、提升建筑行业整体水平至关重要。

建筑工程质量问责制度,是指在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等各个环节中,一旦发现质量问题,能够及时追根溯源,明确责任归属,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一整套管理机制。

该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每个环节都能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从而保障最终建筑物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设计阶段是建筑工程的起点,设计单位需依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并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若因设计不当导致工程质量问题,设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施工单位作为工程建设的主要实施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规范,选用合格的材料,采用正确的施工工艺。

同时,施工现场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对所有施工环节进行全面监督。

如出现施工质量问题,将依法追究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监理单位则承担着工程监理职责,需要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审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一旦监理失职,未能及时发现或制止违规操作,同样会受到问责。

工程验收环节也至关重要。

验收时,应由专业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任何不符合标准的工程都不得通过验收。

如果验收机构在验收过程中存在疏漏,导致不合格工程被错误认定为合格,验收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将被严肃处理。

为了加强质量管理,建筑工程质量问责制度还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质量信用档案,记录各参与方在工程中的质量和信用表现。

2. 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即使项目负责人更换,对于工程的质量问题也要追究到底。

3. 引入第三方质量评估和社会监督,增加透明度,提高公众对工程质量的信心。

4. 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重大质量事故,除了经济罚款外,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追溯制度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追溯制度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追溯制度一、前言建筑工程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意义。

建筑工程的质量是关乎民生、城市形象和工程安全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防止责任漠视和责任逃逸,建立健全的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追溯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追溯制度的重要性、建立依据、具体要求和实施步骤等方面进行详细的阐述。

二、建立依据建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追溯制度的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要求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同时,国家标准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也对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追溯制度进行了规范,旨在构建一个健全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三、重要性1. 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工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各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术。

建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追溯制度有助于实现各环节的有序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提高工程的质量水平。

2. 促进责任意识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追溯制度将责任明确到位,使各参与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强烈的责任意识,推动各方积极履行责任,提高施工质量。

3. 提升企业形象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追溯制度可以提升企业形象,树立企业良好的信誉和口碑。

只有追求质量,才能赢得用户的信任,为企业带来更大的商业机会。

4. 保障工程安全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追溯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加强对工程安全的管理和监督,降低事故风险,保障从业人员和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具体要求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追溯制度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项目管理、质量管理、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相关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规范,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

2. 明确责任权责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追溯制度要求明确责任与权利,明确每位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落实责权一致、责任到人的原则,健全责任追溯机制。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公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公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公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为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明确全体员工在工作中应承当的责任,保证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的完成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程序。

一、由总经理全面负责;由质量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活动中的责任追究;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检测工作活动中的责任追究;资料管理员负责工作责任追究情况归档。

二、工作程序1、当任何人发现工作过错责任时,应当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汇报,由部门负责人上报至总经理;2、当质量负责人收到申诉和投诉时,对本公司工作过错的投诉应及时上报总经理。

3、总经理收到主管部门的责任追究命令或公司内部报告时,组织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分析研究,确定责任类型、落实责任人。

由质量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活动的责任追究,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检测工作活动的责任追究。

三、责任分为直接责任、连带责任和领导责任1、直接责任: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的损失或后果其决定性作用应负的责任。

2连带责任:与事故责任人或本公司出现的事故有联系的部门,由于配合、支持、反响、保障、效劳、监督等出现过失,而不利于事故的预防、控制的责任。

3领导责任:公司管理层、检测室、办公室、分场所负责人,就有关建章立制、宣传贯彻、培训指导、催促检查、审批论证、组织指挥、决策方案等管理方面的过失引发的事故,应承当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分三类1、诫勉谈话,限期整改;2、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3、建议处分和处分。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领导责任。

情节较轻的,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并可对公司经理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可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出具虚假检测结果,影响严重的;3、出现重大检测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4、超出公司能力范围进行检测,并对外出具证明结果的。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连带责任人的责任。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四篇)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四篇)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本制度适用于第四项目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的质量管理,全面提高的质量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牢固树立工程质量从细节做起的观念,杜绝发生质量事故,现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制度所属工程质量事故,系指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害外,凡因管理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隐患,机械设备毁坏,降低使用标准,因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第四条鉴定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图纸图集和集团公司文件等。

属于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调查事故处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____〕____号”执行,公司各有关领导、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司内部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程序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检测定性、专家认定、行政裁决”制度,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其调查处理实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有权对工程质量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各级人员的职责除按照集团公司的岗位职责执行外,质量责任:项目经理的质量责任。

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责任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各种法律法规、各种规章制度和资源的配备,严格按照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和经审批的文件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工程建设追责制度

工程建设追责制度

工程建设追责制度一、总则1.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3. 工程建设追责制度是指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质量、安全、环保等问题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安排。

二、责任主体1.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监督职责,对工程质量负有主体责任。

2.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并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3.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施工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4.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理,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负有监督责任。

三、追责范围1.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等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2. 对于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3. 对于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四、追责程序1. 发现问题后,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初步调查。

2. 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取证等工作。

3. 根据调查结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4. 对于涉及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追责措施1. 对于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措施。

2. 对于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对于涉及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对于失信行为,可以将其纳入信用档案,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工程建设活动。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可以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一、总则1. 为确保工程项目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特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服务人员。

3. 各参与方必须遵守本制度,严格按照工程质量要求执行各自职责。

二、责任主体1. 建设单位负责整体工程质量管理,确保提供准确的工程需求和合理的工期安排。

2. 设计单位负责工程设计质量,确保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3.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质量,按照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4.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过程,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

三、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

2. 责任追究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施工、更换责任人或单位等措施。

3. 对于造成重大质量问题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质量问题处理1. 发现质量问题时,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并及时上报。

2. 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方进行问题分析,制定整改措施。

3. 施工单位应按照整改措施迅速进行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负责。

五、监督检查1. 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2.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日常监督,确保施工质量。

3. 各参与方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不得隐瞒质量问题。

六、培训与教育1. 各参与方应定期对员工进行质量管理培训,提高质量意识。

2. 对于新进员工,应进行岗前质量教育和技能培训。

3. 对于关键岗位的人员,应进行专业资格认证和持续教育。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现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25日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督管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问题承担责任。

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责任追究制度的措施

工程责任追究制度的措施

工程责任追究制度的措施一、明确责任主体工程责任追究制度首先需要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职责范围。

这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商等。

每个单位都应当清楚自己的职责所在,确保在各自负责的环节中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二、制定严格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的制定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基础。

所有工程项目都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的质量标准执行,不得有任何降低标准的行为。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检测体系,对工程材料、施工过程和成品进行全面的质量监控。

三、实施全过程监管从工程设计到施工,再到竣工验收,每个环节都应当有明确的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对于重大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停工整改,确保不留隐患。

四、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一旦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资质、追究法律责任等。

确保责任人承担应有的后果,以此警示其他单位和个人。

五、加强人员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责任意识是预防工程质量问题的关键。

各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质量安全教育,使员工充分了解工程质量的重要性和自己的责任。

六、完善信息公开和反馈机制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让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和质量安全信息。

同时,应当设立投诉和反馈渠道,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七、强化事故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出现的工程质量事故,各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的演练。

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八、持续改进和完善制度工程责任追究制度应当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评估和改进。

通过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制度内容,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工程公司 责任追究 制度

工程公司 责任追究 制度

工程公司责任追究制度
一、总则
1. 本公司责任追究制度是为了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职责与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部门和个人。

二、责任划分
1. 公司层面:公司负责制定整体工程管理制度,监督执行情况,对重大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负有最终责任。

2. 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工程计划,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3. 技术负责人:负责工程技术指导,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对技术方案的正确性负责。

4. 安全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定和执行安全措施,预防和处理安全事故。

5. 质量监督员:负责监督工程质量,定期检查,记录质量问题,并督促整改。

三、责任追究
1. 对于违反操作规程、忽视安全生产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警告、罚款、停职检查直至开除。

2. 对于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人,将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的重大安全事故,项目经理及相关管理人员将承担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四、责任免除
1.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问题,经调查核实后,相关责任人可免于责任追究。

2. 对于积极参与事故处理、有效防止损失扩大的行为,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五、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管理层负责解释。

2. 各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做好员工培训工作。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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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新高速白明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恒科交通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BMJ2项目监理部
二零一五年六月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保证京新高速白明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强化监理人员的质量意识,全面提高质量管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牢固树立工程质量从细节做起的观念,杜绝发生质量事故,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京新高速白明公路建设项目实际,制定了《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监理部各监理人员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的质量意识,全面提高的质量监理工作,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牢固树立工程质量从细节做起的观念,杜绝发生质量事故,现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京新高速白明公路建设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京新高速白明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制度所属工程质量事故,系指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害外,凡因监理人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隐患,机械设备毁坏,降低使用标准,因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第四条鉴定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标准、图纸图集和京新高速白明公路建设项目文件等。

属于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调查事故处理按照有关程序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检测定性、专家认定、行政裁决”制度,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其调查处理实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有权对工程质量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监理部各级人员的职责严格按照质量责任执行:
驻地高监的质量责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分工和职责及必要资源的配备,对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副高监的质量责任:落实本系统体系的建立和资源的配备,确保各项监理工作正常进行,解决本系统需要解决的问题,向驻地高监汇报实施情况。

对工程质量保障负领导责任。

各监理组长的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资源的配备,确保工程监理正常进行;解决下属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定期向驻地高监汇报实施情况。

对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

监理工程师的质量责任:为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作技术保
证,落实本系统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并对施工工程进行日常检查,确保施工监理正常进行,解决本系统需要解决的问题,向驻地高监汇报实施情况。

对工程质量保障负主要责任。

各监理员的质量责任:按照职责,按照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对工程施工监理过程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监理,发现问题隐患及时告知监理工程师和主管领导,并提出处理意见。

对工程质量负主要监管责任。

各级监理人员按照相应的岗位承担各自的质量责任,并签定质量责任书。

第三章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八条工程质量事故实行报告制度。

按照工作围和管理职责,为事故报告单位,对所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要求逐级上报。

第九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驻地高监理报告;驻地高监理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十一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各级管理人员服从上级的安排,接到质量事故或严重不合格报告后,驻地高监理要根据事故类别性质,及时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质量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实事、尊重科学的原则,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行业试验检测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出现事故的工程或部位进行试验检测。

必要时聘请外部有关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原因认定及财产损失的评估等工作。

第十四条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工作职责:(一)组织事故技术鉴定;(二)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三)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四)提出对事故处理的技术意见;(五)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建议;(六)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七)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调查组有权向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及其它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情况,索取有关资料,进行拍摄和录音,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拒绝或隐瞒情况真相,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六条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5日,应将调查报告送驻地高监理,经确认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部预付,待查清责任后,由事故责任方负担。

第五章事故责任认定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根据现场调查取证、试验检测、专家意见等综合分析,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同时,界定出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监理过程中工程项目部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的质量事故,项目经理承担直接责任:(一)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二)不考虑合理工期,以求进度,忽视质量管理程序的;(三)未建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措施和办法的,未适时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和资料不完整的;(四)使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组织工程施工的;(五)未按施工规、技术标准施工的,不按工程设计或变更设计施工的;(六)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七)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的;(八)未对涉及结构安全构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九)对设计存在明显失误或工程地质、水文等条件同设计有较大变化未提出设计变更及完善设计,仍按原设计施工的;(十)不按照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而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

第六章事故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照调查核实的事故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事故发生的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监理部视情节对有关单位或者人员给予行政处罚;赔偿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五)损毁有关证据和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对不按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单位和个人,由监理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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